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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粮食执法人员服务规范》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4448670/2026-0010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发文字号 | 临粮发〔2026〕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6-23 | 发布日期 | 2026-06-23 |
| 生效日期 | 2026-06-23 |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粮食执法人员服务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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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粮发〔2026〕3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沂河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各科室、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解放思想、对标学标”工作部署,锚定“让企业和企业家感受温暖”目标,进一步提升执法服务质效,推动“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走深走实,持续优化粮食领域营商环境,结合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临沂市粮食执法人员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粮食执法人员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以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要求制定。全市粮食执法工作紧扣“解放思想、对标学标”工作主线,坚持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温情执法,推动执法理念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执法方式由粗放型向精准型转变、执法效能由常规化向高效化转变,着力打造有力度、有尺度、有温度的粮食执法队伍。 第二条 本规范以保障粮食安全、服务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为总体目标,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严谨执法程序、文明执法用语、提升执法服务水平,做到监管不干扰、服务不缺位、执法有温度、企业有获得感,持续擦亮临沂市粮食领域营商环境品牌。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承担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策宣讲、合规指导等执法及执法辅助工作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粮食执法及执法辅助人员开展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坚持双人持证执法,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执法事由。严格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柔性执法,落实首违轻微不罚、过罚相当、无错不罚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严守廉洁自律底线,严禁吃拿卡要、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礼金,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仪容仪表与行为举止规范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规范的仪容仪表,着装整洁,服装无污渍、无破损、不混搭。日常发型整洁得体,男性人员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性人员以素颜或淡妆为主,不佩戴夸张饰品。开展暗访、暗查等工作时,也应当做到衣着得体、形象庄重。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需恪守行为举止要求,现场执法时做到站姿端正、坐姿规范、行走稳健,始终保持精神饱满、纪律严明。严禁出现搭肩挽臂、追逐打闹、大声喧哗等行为,不得在执法期间吸烟、饮酒、食用零食、把玩手机等从事与执法工作无关的活动。与企业工作人员沟通交流时态度谦和、语气平和、耐心诚恳,杜绝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禁止用手指指向当事人,不得出现拍桌、摔物、呵斥、辱骂等不文明履职行为。 第七条 执法过程中遇到当事人阻挠执法、暴力抗法或者情绪过激等突发情况,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冷静克制,依法依规开展处置工作,以现场管控、安全防护、固定证据为主要工作方向,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情况,严禁与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 第三章 执法服务通用规范 第八条 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开展工作时,应当主动问候服务对象,当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执法相关事项,规范履行亮证告知程序。 第九条 严格落实涉企执法、为基层减负相关规定,坚持清单之外无检查、计划之外无检查、平台之外无检查,坚决杜绝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问题。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入企扫码”新型监管模式,实现一次进场、多项检查、一站式办结。非必要不打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开展现场检查前尽量提前沟通对接,合理确定检查时间。 第十条 坚持包容审慎执法原则,严格执行《临沂市粮食行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清单列明的违法情形以告诫引导、督促整改为主,不予实施行政处罚。全面落实涉企行政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将告诫约谈、普法宣传、合规指导前置,引导企业主动纠正问题、自主完成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现场全程启用执法记录仪,开启设备时当场予以声明。执法笔录、证据清单、文书送达回证等各类执法文书应当内容要素齐全、字迹清晰、签字手续完备,遇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形,需在文书中注明具体原因,并由现场见证人签字佐证。 第十二条 执法工作中依法保障当事人各项合法权益,主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认真完整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不得随意打断、片面驳斥、刻意压制当事人表达诉求,对合理意见依法予以采纳。针对老年当事人、文化程度偏低等特殊群体,耐心宣读执法文书、逐条解读法规条款,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推动执法与服务深度融合,秉持执法即是服务、检查即是帮扶的工作理念,在执法现场同步开展政策解读、风险提示、合规经营指导等工作。主动为企业解答政策疑问,协助规范经营台账、梳理业务流程、排查安全隐患,推动监管模式从事后查处向事前帮扶护航转变。 第四章 分场景执法服务操作细则 第十四条 开展行政检查工作时,执法人员首先对接企业相关人员,说明执法来意并请求配合。调取企业相关资料时,明确所需台账、检验报告、备案材料等资料要求,告知复印件标注、签字盖章、填写日期等规范事项。进入生产区域开展现场核查前,提前告知当事人检查范围并请其予以指引。现场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与义务,确认当事人是否听清相关内容、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检查工作结束后,将现场检查记录交由当事人核对,告知其核对要求,允许当事人现场更正记录差错。 第十五条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分类开展处置与整改引导,认定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违法情形及不予处罚依据,明确整改时限并告知将开展跟踪复查。对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明确整改期限并告知后续核查安排。发现当事人涉嫌严重违法的,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告知当事人配合调查取证的相关要求,并再次明确其法定权利。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相关工作严格按照规范执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如实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明确权利行使时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告知当事人文书效力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渠道与期限。告知当事人罚款缴纳的时限、指定渠道,明确执法人员不现场收缴罚款。针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催告,告知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执法依据、强制措施种类与期限,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并办理文书签收手续。涉案物品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测的,如实告知当事人检测相关安排,明确检测时间不计入强制措施期限,并承诺第一时间反馈检测结果。经查实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条件的,依法办理解除手续,组织当事人核对清点涉案物品并签字确认。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执法文书的情况,当场记录相关情况,依法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并明确文书效力不受拒签影响。 第五章 涉企温情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全体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有温度、监管有情怀、服务有质感的工作理念,将尊重企业、理解企业、支持企业的工作要求贯穿执法全流程。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涉企执法经济影响评估工作,在作出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全面评估执法行为对企业资金运转、生产经营、用工保障、商业信誉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针对粮食收购企业、应急保供企业、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进一步加大执法审慎力度,全力降低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冲击。 第二十条 常态化开展企业合规提升服务,组织实施“合规运营提升月”“送法入企、送策上门”等主题活动。现场指导企业健全粮食收购台账、质量检验、物资储备管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制度。持续开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以案弘法工作,依托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强化合规经营意识。 第二十一条 健全联合执法与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协作,构建跨部门联合执法体系。推动毗邻县区签订跨区域执法联动协议,实现执法线索互通、案件协同查办、信息资源共享。统一全市粮食领域执法尺度、检查标准和处罚口径,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 第二十二条 深化信用监管与信用修复服务,将各类执法信息完整归集至全国粮棉糖信用监管平台,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对守信企业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主动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指导服务,协助企业依规办理信用修复,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完善热线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打通12325粮食监管热线与“12345·临沂首发”热线联动渠道。严格落实24小时响应、48小时核查、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闭环工作要求,确保企业诉求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持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 第六章 培训考核与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常态化组织开展执法业务培训,每年统筹安排法治知识、业务技能、职业礼仪、对标学标等专项培训,培训内容覆盖执法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制作、文明用语、涉企服务、廉洁纪律等各个方面。综合运用案例教学、现场实操、模拟执法等方式,全面提升执法人员实战履职能力。 第二十五条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企业、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执法行为抽查、执法案卷评查、企业服务回访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人员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范相关要求、情节较轻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因违规履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职能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对标提升长效工作机制,将本规范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评价、对标学标工作台账以及营商环境综合评价体系,持续优化执法服务举措,固化完善临沂市粮食领域温情执法工作模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临沂市粮食执法人员服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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