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索引号 | 1585729837/zfw/2025-000000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5-04-25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一、制定的背景 2011年我市制定了《临沂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临房发〔2011〕43号),对管理与使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制定了详细规定。由于该时间较久远,有关交纳标准及使用办法等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及维修资金使用形势需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山东省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有关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作出了调整。因此,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重新制定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条文由原来的36条增加到51条。其中,除通用条款外,约有20条是对上位法的梳理整合,约有21条含细化补充的内容,约有10条含创设性内容。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修改和增加了部分内容。增加了推动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依据上位法,修改了维修资金一般和计划使用表决比例,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将原来的“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且“双三分之二”同意改为“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且过半数同意,大大降低了使用门槛;为制约施工单位履行责任,保证维修工程质量,修改了一般使用首付款拨付比例,由原来首付款拨付预算费用的70%降为50%;根据12345问题诉求,为解决业主因“共用排污(水)管道”与物业服务人及其他业主之间的纠纷,公用设施设备中增加了“共用排污(水)管道”;增加了使用维修资金购买保险制度,购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后,由保险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减少业主表决环节,可实现快速维修。 二是规范了使用申请主体和资金拨付对象。原《办法》中维修资金使用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本办法中进行了规范,明确申请主体为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职责;明确了维修资金拨付对象为合同约定的维修相关单位账户,不再是申请主体。 三是优化了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针对危及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8种情形,明确可采用“事前不表决、事后公示”机制,确保快速解危,且应急维修审核备案时间由原来的5天缩短为3个工作日。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