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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最新热线反馈

1、关于兰山区吴先生反映去年11月因沂蒙路与上海路路口占用左转道施工修建BRT,导致只能在直行道上左拐,结果被抓拍罚款,询问能否撤销的问题

答复:经查,吴先生名下的小型汽车鲁QWU702于2016年11月17日在沂蒙路与上海路交汇南北方向左转时因闯红灯被电子警察抓拍,并非其反映的在直行车道左转被抓拍。对此,吴先生已缴纳了罚款。接到行风热线督办通知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与吴先生进行了沟通解释,告知其如对该处罚有异议,可到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吴先生对此表示理解。

2、关于兰陵县冯先生反映2016年4月被人打伤,向卞庄镇派出所报案后一直未得到处理的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人冯英学,男,50岁,住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芙蓉西村。2016年4月3日12时许,冯英学架设自家的自来水管道,恰逢其西邻居冯凤坤(男,49岁)骑摩托车回家,因路面被挖影响行走,冯凤坤说了句嫌路难走的话,冯英学说冯凤坤是骂他的,二人因此发生争吵辱骂继而撕打在一起,后被群众拉开;冯英学随后打电话报警。卞庄派出所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冯英学称被冯凤坤打伤头部、面部、颈部。处警民警了解情况后将冯英学、冯凤坤带回卞庄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冯凤坤称,回家时看到路面被挖说了句嫌路难走的话,没有骂冯英学;两人只是互相抓挠,自己并没有打冯英学;冯英学坚称冯凤坤先骂了他,后打了他的头部、嘴部,自己被打倒在地,后背等处也被摔伤。做完两人询问笔录后,冯英学称浑身多处疼痛,要求去医院治疗,处警民警遂安排冯英学先去医院治疗。同时办案民警询问证人冯万顺,证实冯英学和冯凤坤相互抓挠,没有打人。

2016年4月19日,经法医鉴定,冯英学的伤情为轻微伤。办案民警向冯英学、冯凤坤送达伤情鉴定意见通知书,冯英学对鉴定结果有异议。2016年7月28日,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冯英学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鉴定结仍为轻微伤。办案民警向冯英学、冯凤坤送达伤情鉴定意见通知书并制作鉴定意见告知笔录,冯英学拒绝签字。鉴于冯英学、冯凤坤双方为东西院邻居,办案民警征求冯英学意见是否可以调解处理,冯英学不同意调解处理。卞庄派出所将违法行为人冯凤坤传唤至派出所。经询问,冯凤坤承认2016年4月3日其与冯英学发生纠纷时,曾抓住冯英学的手击打其嘴部。询问后,该村党支部书记及冯凤坤的家人都积极为双方调解。冯英学仍不同意调解,并称对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做出的伤情鉴定仍有异议;认为其伤情能够构成轻伤害,要求公安机关按照轻伤害标准拘留冯凤坤。办案民警向其解释说明情况,讲解法律规定和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冯英学对公安机关不能按他的要求拘留冯凤坤不满意,要求再次做鉴定。现办案民警正在为其联系重新做鉴定事宜。但冯英学对卞庄派出所不信任,认为卞庄派出所包庇嫌疑人,要求将案件移交其他办案单位处理,拒不提供身份证及病历等鉴定材料,导致无法进行再次鉴定。

下一步,兰陵县公安局将在做好双方当事人沟通、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的基础上,解除其疑虑,力争使案件能够按照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依法处理。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仍持异议,也将积极做受害人的思想工作,让其提供相关证件,以便兰陵县公安局出具委托手续,到相关机构做伤情鉴定。待结论作出后,依法处理。

3、关于兰山区冯女士反映因纠纷家中车辆被一担保公司抢走,报案后一直未给处理的问题

答复:经落实,反映人冯玲,女,34岁,住兰山区育才路天元六建家属院。2016年11月22日17时39分,冯玲拨打110报警称:在柳青街道颐高上海街发生纠纷。当日兰山分局柳青派出所值班民警带队处警到现场。经了解,系2015年1月份,冯玲的父亲冯金海在临沂比雅迪4S店分期购买一辆比雅迪轿车(鲁Q216MC),由荣威担保总公司担保并通过银行办理了贷款3.5万元,约定分两年还清,每月按时还款1600元。后因冯金海断交贷款三个月(冯家认为断交一个月),荣威担保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多次催交无果的情况下,派人到冯金海居住的义堂镇家中执行扣车,随后由冯玲的弟弟冯良开着该车与担保公司人员一起,到柳青街道颐高上海街荣威担保公司进行处理。荣威担保公司工作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冯金海需交齐7000元违约金、1万元扣车费及剩余尾款4000余元,同时还要收回车钥匙、对该车暂时扣押。当时冯家交纳了4800元尾款给荣威担保公司业务员王海滨,但拒绝交纳另外17000元的违约费用,其认为不合理。经处警了解,系经济纠纷,处警民警现场对双方进行了协调,并当面告知冯玲等人,可与对方继续协商处理或向法院起诉处理。

2016年12月中旬,冯金海家人和另一被扣押车辆的车主等六、七人,到荣威担保公司扣押停放车辆的柳青街道小杏花村厂房内,撬门别锁后将两辆分期贷款扣押车强行开走,荣威担保公司于当日报案。同月下旬,冯玲的二妹冯花开该车在义堂镇工业二路附近接送孩子时,该车被荣威担保公司派出的人员强行开走,当日冯花报警,出警民警告知其让车主冯金海带购车手续及车辆行驶证到义堂派出所,待调查后再依法处理;此后冯花、冯金海一直未带相关手续到义堂派出所处理。

2017年1月23日,柳青派出所工作人员通知诉求人冯玲和对方负责人宋涛到派出所接受调解,并告知冯玲其双方的纠纷亦可经法院依法处理。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就争议的问题回去后将再次核实沟通,争取自行协商解决好此事。经反馈,冯玲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表示满意。

4、关于兰山区郑先生反映2015年7月在网吧被人打伤,报案后一直没有处理结果的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人郑智杰,男,30岁,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人。2015年7月20日23时许,郑智杰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在义堂镇代庄村菲儿网吧内被人打伤。兰山分局义堂派出所值班人员迅速出警到现场。经了解,事发前一天(2015年7月19日)下午郑智杰在该网吧上网时,一青年男子要求与其互换上网座位,遭到郑拒绝,二人发生口角被人劝开。7月20日23时许,郑智杰在该网吧上网时,该男子伙同另外三名青年男子闯入网吧,用饮料瓶、拳头等将其头面部殴打致伤。义堂派出所当日受案,通过调取郑智杰等人证言和现场监控录像等,证实了郑智杰被殴打的事实。经法医鉴定,郑智杰伤情构成轻微伤。2015年9月29日,义堂派出所将其中一名违法嫌疑人李成(男,19岁,兰山区义堂镇刘朱里村人)抓获,当日李成因构成寻衅滋事被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李成供述另一嫌疑人徐辉(男,26岁,兰山区义堂镇孙朱里村人)参与殴打了郑智杰。经进一步调查,徐辉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6月1日被兰山公安分局刑侦四中队上网追逃。义堂派出所于2015年11月9日将徐辉抓获并移交刑侦四中队,徐辉目前已被判刑并正在监狱服刑。因违法嫌疑人李成、徐辉等不能供述另两名同案人情况,派出所虽进行了深入调查,但至今未能确定另外两名违法嫌疑人身份。目前,该案正在继续调查中。关于民事赔偿问题,办案人员已告知郑智杰协商处理或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经反馈,郑智杰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表示满意。

下一步,办案人员将继续采取监控录像比对、走访摸排等多种措施开展调查取证,力争早日抓获另外两名违法嫌疑人。

5、关于兰山区姜先生反映2015年12月被人打伤,报案后一直未得到处理的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人姜良才,男,51岁,住兰山区枣园镇大桥村,系腾威化纤公司工人。2015年12月23日19时23分至19时24分,枣园派出所先后两次接110指令(系当事双方分别报警),在枣园镇大桥村西腾威化纤公司门口有人闹事,报警人被打。值班人员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双方仍在争吵,两人躺在地上。经现场初步了解,系该公司负责人李传军与工人姜良才因工资问题发生纠纷。当晚,姜良才与儿子姜兆春到腾威化纤公司询问姜良才被扣发500元工资的事,与公司负责人李传军及李公伟、李公建等人发生争吵,进而双方互相殴打,躺在地上的为姜良才父子。出警人员本着以人为本、救治为先的原则,在一边了解情况的同时,劝说受伤人员拨打120,到医院就诊。2015年12月24日,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了受案初查,给双方开具了法医鉴定委托书。后经法医鉴定,姜兆春、李传军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兰山分局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侦查。1月31日,姜兆春提出申请,要求对李传军的伤情重新鉴定。2月15日,办案民警带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病历资料,前往临沂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门诊对李传军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3月7日收到市人民医院法医门诊的重新鉴定书,结果仍为轻伤二级,并于当日向姜兆春进行了送达告知。

2016年3月8日,案件转至兰山分局刑侦大队办理,经深入调查得知:2015年12月23日晚,李传军的儿子李公建、侄子李公伟与姜兆春相互殴打,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将姜兆春打伤,姜兆春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将李传军打伤,经法医鉴定均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3月30日,李公建、李公伟、姜兆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均被依法刑事拘留,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李公建、李公伟、姜兆春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被移送至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月23日,工作人员就案件办理情况向诉求人姜良才进行了电话反馈,其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表示理解。

6、关于兰山区张女士反映2014年12月在沂南县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法医鉴定,至今一直不给出鉴定结果的问题

答复:经落实,反映人张建伟,女,31岁,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诸葛城村403号,住兰山区南坊办事处,经营个体建筑材料租赁公司。2014年11月15日14时18分,张建伟电话报警称:在沂南县青驼镇老石头路口北侧物资储备库建筑工地被人打伤。青驼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了解到,系张建伟与该储备库签订租赁协议,专门出租脚手架,合同规定租赁费每月一交;自签订合同至报案当日,该工地已连续拖欠四个月租赁费。事发当日,因该工地连续拖欠其租赁费,张建伟开着奥迪A4轿车拉着工人张敏、顾学荣、其母亲王彩英及两个孩子到物资储备库,到场后安排张敏、顾学荣拆卸脚手架,随后拉着其母亲和两个孩子离开;约十分钟后,顾学荣给张建伟打电话,说对方打人,于是张建伟又驾车返回现场。张建伟自称在现场看到一名四五十岁的男子(后经了解,该男子叫高佃吉,青驼镇物资储备库建筑工地负责人)正在殴打顾学荣,张建伟上前阻止并与高佃吉发生争吵,被高佃吉用拳头打在胸口部位,张建伟被打倒在地,随后报警。

出警民警在现场发现张建伟身上有倒地迹象,左侧身上有泥土,但未发现其身上有明显受伤部位,也未发现顾学荣身上有明显外伤。民警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登记。因张建伟自称受伤,民警先安排其到医院看伤治疗。经现场询问高佃吉,高佃吉自称并未打人,系张建伟上前抓挠自己,张建伟抓着自己不放手,自己一甩手张建伟被甩倒在地。因缺乏相关证据,被害人具体伤情不明显,遂安排双方先去医院治疗伤情,等法医鉴定结论出具后再做进一步处理,案发当日双方当事人对现场出警情况并无异议。

案件发生后,张建伟在临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6天,后于2014年12月1日到青驼派出所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并称受伤后导致流产。2014年12月8日,沂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会同市公安局法医对张建伟的伤情做出鉴定,鉴定意见为:张建伟左手局部皮肤软组织挫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无依据证明早孕流产系外伤直接所致。鉴定出具后,张建伟不同意该鉴定意见,后一直未到法医门诊领取鉴定意见。2017年2月8日,办案民警向当事人进行了反馈,当事人表示不理解。

7、关于罗庄区孟先生反映2002年被人打成重伤,在高都派出所报案后不给处理的问题

答复:经落实,反映人孟凡站,男,51岁,罗庄区西高都办事处中坦村人。2002年7月11日,孟庆彩(孟凡站母亲)报案称:2天前,其儿子孟凡站被三名男青年殴打致伤。接到报警后,罗庄分局西高都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经调查,2002年7月9日17时许,在西高都办事处中坦村孟凡站煤灰厂里,三名男青年手持洋镐把将孟凡站腰部、后背、头等处砸伤。后经法医鉴定,孟凡站的伤情构成重伤。孟凡站怀疑系陈春平指使他人将其打伤。2002年11月12日,罗庄分局办案民警到西高都办事处大毛坦村对陈春平进行传唤,经调查了解,没有证据证明是陈春平所为。2005年,此案件移交罗庄分局刑侦大队。因孟凡站怀疑是杨涛、徐明军所为,2006年8月31日,罗庄分局刑侦大队组织人员到西高都办事处中坦村对杨涛、徐明军进行传唤,未有相关证据证实系杨涛、徐明军所为。后孟凡站多次到公安机关上访要求处理该案,罗庄区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曾告知其没有证据证明陈春平、杨涛、徐明军等人打伤孟凡站的犯罪行为。2010年12月9日,罗庄公安分局给予孟凡站司法救助,并与孟凡站签订涉法涉诉答复意见书,孟凡站签字同意保证不再上访。现罗庄分局正积极侦查此案。

工作人员与反映人孟凡站取得联系,向其反馈相关情况,其表示不满意。

8、关于兰山区陈先生反映自己种的树被别人砍伐,到朱保派出所报案后至今未处理的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人陈守敬,男,62岁,住兰山区义堂镇太和庄村358号。2016年5月19日,兰山分局朱保派出所接110指令:义堂镇太和庄村村后的76棵树被人砍了。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系诉求人陈守敬在本村地里种植的杨树被他人砍伐。朱保派出所工作人员现场告知陈守敬,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其树木被砍伐一案应由森林公安管辖,告知其到林业部门进行反映处理。陈守敬随即向兰山区林业公安科报案,兰山区林业公安科人员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

根据兰山公安分局制定的《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如森林公安认为此案需移交兰山分局办理,待其向兰山分局移交后,兰山分局再按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2月3日,兰山分局工作人员向陈守敬进行了当面解释说明:因兰山区林业公安未移交,故兰山分局未依法处理。陈守敬对兰山分局的工作表示满意。

9、关于罗庄区王先生反映2016年3月在沂堂镇南外环路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对方一直在逃,并且经常威胁本人的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人王振强,男,42岁,住罗庄区沂堂镇前峰山村。2016年3月,王振强的母亲薛玉美在沂堂镇驻地被钟一江(男,44岁,住沂堂村)驾驶机动车撞伤,王振强将钟一江起诉至罗庄法院。2017年1月3日,罗庄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下达决定书,并将协助执行函送达罗庄分局沂堂派出所,要求对钟一江行政拘留十五日。罗庄分局已多次组织对钟一江抓捕,并将情况通知钟一江的亲属。因钟一江是一名货车司机,在外地搞运输,经常不在家,故一直未抓捕到。

2017年1月10日,王振强在沂堂镇后峰山村明德小学门口的路障警示牌上发现写有侮辱其本人的信息(两个警示标上写着同一句话:王思爱的儿子王振强侮辱女学生)并报警。沂堂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侦查。王振强还反映钟一江发14条信息、打63个电话骚扰他,并提供复印件。沂堂派出所民警调查后发现信息内容并无辱骂、威胁的字样,经分局法制大队分析后认为,需将钟一江传唤到案,进行询问后方可根据情况立案处理。办案民警已多次传唤钟一江,但钟一直未到案。现办案民警正对钟一江亲属做工作,力争钟一江早日到案。罗庄分局工作人员已2次向王振强反馈相关情况,其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表示理解。

10、关于河东区陆先生反映本人在江北钢材物流城的商铺今年1月被7、8个人进店抢劫,报案一小时后开发区派出所才出警到达现场的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人陆西伟,男,37岁,河东区相公办事处范古墩村人,在芝麻墩办事处江北钢材市场3号门A18-1摊位经营带钢钢材生意。2016年9月13日,陆西伟的本家堂侄陆玉廷(男,38岁,相公办事处范古墩村人,在芝麻墩办事处江北钢材市场3号门A4-1摊位经营盘螺钢材生意)在郑洪杰(男,46岁,河东区郁九曲村人)的摊位(位于河东九曲办事处钢材物流城)处购买了价值20余万元的钢材,约定当日下午将货款付清,后陆玉廷未按期付款,虽经郑洪杰多次催收,仍以种种借口推脱。2017年1月16日下午16时许,郑洪杰带领员工赶至江北钢材市场陆玉廷的摊位处,将该处放置的16件盘螺钢材(约37.53吨)及2辆叉车拉走(拉货当天,郑洪杰曾多次联系陆玉廷协商还欠款一事,均未果)。郑洪杰拉运该盘螺钢材时,陆西伟进行阻拦并称郑洪杰拉走的钢材系其所有,放置盘螺钢材的位置系其租借陆玉廷的摊位。

办案民警经过走访钢材市场办公室,调取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资料,落实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情况,现已查证到:陆西伟自称陆玉廷欠他货款20余万元,于是在2016年5月10日就租借陆玉廷的部分场地使用(陆西伟公司注册于2016年11月11日)。陆西伟提供租借合同一份(2016年5月10日签订,合同无见证人、无按捺指纹,租用费用6万元无有支付凭证)。另陆玉廷于2016年9月13日欠郑洪杰钢材费用217441.08元,至今没有结清欠款。陆西伟也提供买卖盘螺货物单据一份。现查实被郑洪杰拉走的两辆叉车属于陆玉廷所有,郑洪杰从陆玉廷摊位处拉走的盘螺钢材暂无法查实货主。

陆西伟报警时间为1月16日15时12分,此前,芝麻墩派出所于15时、15时10分接到两起警情,一起系在开发区管委会门口报警人车辆被砸,一起系芝麻墩办事处佳和社区报警人手机被盗,该所工作人员按报警先后顺序进行出警,并在出警路上与报警人取得联系,经初步了解得知所反映的问题系经济纠纷所致,电话告知双方可到法院起诉解决,同时告知其民警会尽快赶到现场。在民警处置另外两起警情时,再次接到反映人于16时9分打来的报警电话,后出警人员于16时30分许赶到报警地点江北钢材市场3号门处。

因反映人反映其钢材被抢夺一事系因其侄子陆玉廷欠郑洪杰货款,郑洪杰到陆玉廷门头扣押货物所致,如郑洪杰所扣钢材确系陆西伟放在陆玉廷处,该案也属于经济纠纷,不属公安机关管辖。2017年2月10日,调查人员已与反映人陆西伟联系,将相关情况向其反馈,告知其可提供充分证据到法院起诉索回财物;同时就出警时间较长的问题向其进行了解释。陆西伟仍坚持要求公安机关为其索回财物。2017年2月15日,调查人员又与陆西伟电话联系,经耐心解释,陆西伟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