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沭县青云镇贾山村贾女士反映高速公路占本人土地未补偿问题。
答复:经查,2010年修建长深高速公路临沭段,济宁公路局高速公路项目部的辅助道路,临时占用贾山村部分村民土地,占用时间一年半,现在已经复垦。当时项目部已经支付给村民一年的补偿费。
剩余半年的补偿费在项目部撤离时再支付,但是贾山村村委对此不同意,想再要一年的补偿费,为此剩余半年的补偿费至今未支付。贾女士反映问题贾山村委已经与高速公路项目部进行了联系,项目部也已同意尽快将剩余的补偿费拨付给有关村民。
2017年1月20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向贾女士反馈了以上情况。
二、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马先生反映临沂桂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闲置土地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的土地位于经济开发区沃尔沃路西侧,面积44240平方米。
该地于2012年6月19日,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2]449号文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2012年12月31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12]1943号文件批准建设用地实施方案;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以临政土字[2014]123号文件批准供地。
2014年3月6日,临沂桂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该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4年3月15日,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2014年9月15日开工,2017年9月14日竣工。
但因该宗地上原河东区兴达畜禽养殖场对拆迁补偿有争议,在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养殖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补偿争议造成土地闲置。对此,经济开发区分局目前正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7年1月25日,经济开发区分局向马先生反馈了以上情况。
三、莒南县石莲子镇墩后村陈先生反映村委违法圈占土地问题。
答复:经查,2011年,墩后村村委计划建沿街楼,建设院墙圈占土地,该地位于墩后村北汀大路以北。当时经莒南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多次制止后,村委停止建设。经现场勘察,院墙高半米,院内未搞建设,为耕地现状,面积10亩。
2017年1月20日,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向反映人反馈情况,解释土地未改变用途,不作处理,反映人表示认可。
四、兰陵县庄坞镇王杨庄村王先生反映土地确权证书一直未发问题。
答复:经查,2014年庄坞镇政府在全镇确定了10个行政村,开展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王杨庄村是其中的一个试点工作村。反映人反映未发放的土地确权证书是农村土地经营权
证书,由庄坞镇政府经管站具体组织办理。经了解庄坞镇经管站,王杨庄村的村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漏错,现正在修改当中,经管站已表示修改完善以后尽快发放给村民。
2017年3月6日下午,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反馈情况,王先生表示满意。
五、郯城县郯城街道富强村王先生反映村民圈占土地建房问题。
答复:经查,王先生反映村民占地建房有3处,占用的土地已经郯城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
1、村民王兴昌建房占地位于富强村北,村中心路东,面积160平方米,该地2015年11月23日,经郯城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2017年2月,王兴昌动工建房。
2、村民王礼华建房占地位于富强村南,村西水泥路西,面积187平方米,该地2014年11月15日,经郯城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2017年2月,王礼华使用该地建房,已建成房屋主体框架。
3、村民王兴停建房占地位于富强村东,面积181平方米,该地2014年11月15日,经郯城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 2017年1月,富强村王兴昌使用该地翻建住宅。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多次电话联系反映人,但反映人电话一直拨打不通,在此通过栏目反馈一下情况。
六、罗庄区高都街道西高都村王女士反映本人宅基地被占用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人的宅基地为反映人一家与其公公共用的宅基地,面积273.89平方米。2003年反映人翻建房屋,当时村委考虑村规划街道需使用土地,与反映人协商翻建房屋时留出部分宅基地,作为通街用地,同时作为补偿承诺将宅基地东侧的空地给反映人,反映人当时按村委要求翻建房屋,留出了部分宅基地,但村委一直没有兑现承诺。
对于村委承诺补偿东侧空地一事,反映人提供了两位当时村委经办人进行证明,经落实两人都表示事情已经过去十多年,现已不清楚当时情况,现任村委工作人员也表示不清楚当时情况,补偿东侧空地一事未能得到证明。
同时村民胡景文提出东侧的空地为自己的宅基地。为此反映人与村民胡景文双方发生宅基纠纷,与村委就宅基地补偿问题发生争议。
该问题已经罗庄区政府审查,认为反映人与村民胡景文,以及与村委就宅基地补偿争议为民事纠纷,建议反映人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2016年12月15日,罗庄分局工作人员向反映人解释说明了情况。
七、兰山区李官镇张家庄村张先生反映土地和房屋转让协议争议问题。
答复:经查,2003年5月26日,反映人张志伟与李官镇政府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承包85亩土地,承包期限30年,租金每亩5000元,承包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一次性付给李官镇政府。
承包土地后反映人占用部分承包地建设房屋,并且在2008年11月7日,反映人与张洪庆签订土地和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反映人转让20亩土地及地上房屋给张洪庆,转让费100万元,签订协议时张洪庆向张志伟支付定金15万元,在2009年1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剩余款项于2009年3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张洪庆不按照协议的约定付清款项,反映人有权不返还定金并且收回协议约定的转让财产,并且可按每年15万元的价款租赁给张洪庆使用”。
但据反映人本人陈述 :2010年10月10日,张洪庆在反映人喝酒后不清醒情况下,让反映人与张洪军(张洪庆的弟弟)重新签订了一份土地和房屋转让协议。
反映人认为与张洪军重新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只承认与张洪庆签订的协议,并且认为张洪庆未按协议规定支付款项,要求张洪庆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每年15万元租赁价款。
2017年2月14日,兰山分局向反映人反馈了调查情况,解释该问题是合同纠纷问题,建议反映人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但是也明确向反映人表示,未经批准占用承包土地搞建设,以及将承包的土地出租给他人搞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对这个问题,兰山分局目前正在进行调查处理。
八、费县上冶镇上冶一村杨先生反映其承包地被占用搞建设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杨先生反映土地位于上冶一村村南、高速公路连接线西侧。2016年6月,山东万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情况下,占用该处土地动工建设商贸中心,占地42.14亩,地类为林地、耕地,符合上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中有
杨先生原承包地1亩,地上挖坑打了桩。
对山东万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费县国土资源局已多次向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进行制止,目前该公司停止施工建设,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立案查处。
2017年1月26日,费县国土资源局反馈情况,反映人表示认可处理情况。
九、费县梁邱镇梁邱东村李女士反映村委占本人承包地建房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08年,梁邱镇梁邱东村为解决村民住房问题,未经批准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一栋居民楼,占地675平方米。反映人的承包地在该居民楼东侧未占用。对梁邱东村占地建设居民楼行为,费县国土资源局在进行调查处理。
2017年2月15日,费县国土资源局向李女士反馈调查情况。
十、平邑县卞桥镇辉泉村田先生反映村民非法采沙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2016年6月,费县村民巩远飞与反映人签订土地转包合同,转包反映人4.3亩承包地。巩远飞在未经批准情况下,占用转包的土地挖沙,经现场勘察,挖沙的土地为林地,部分面积的土地已成采坑。
对巩远飞未经批准挖非法采沙行,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已经立案,正在进行依法查处。
2017年2月21日,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向反映人反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