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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热线反馈

一、赵先生反映不予认定工伤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工伤保险科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经了解,赵先生1990年在苍山县神山派出所干协警时在抓捕罪犯时受伤,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兰陵县人社局依据上述规定,因超过法定时效对赵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并明确告知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我们的处理,赵先生表示理解。

二、陈先生反映其妻子有关社保卡办理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市社保处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经查,陈先生的妻子宋女士从青岛胶州调到兰山区某公司工作,2015年10月,在兰山区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有关规定,山东省社保卡是全省统一管理,一人只能有一个社保卡且不能跨地转移,宋女士应到胶州人社部门注销当地办理的社保卡,之后才能在兰山区办理社保卡。我们及时将有关规定向宋女士进行了解释,宋女士表示满意。

三、董先生咨询有关社会保险缴纳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市社保处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关于失业期间是否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4〕7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如果缴纳了,退费只退个人账户部分。

关于涉军人员养老保险具体缴费问题,兰陵县涉军人员的管理由该县政法委牵头的,兰陵县人社局已将董先生的有关情况向县政法委进行了汇报,目前正在协调处理中。对我们的处理,董先生表示满意。

四、尤先生反映单位拖欠工资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经查,包括尤先生在内的23人先后于2016年6、7月到兰山区人社局投诉兰山区学林印刷有限公司拖欠工资问题。鉴于该单位不配合调查,兰山区人社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7年1月20日将该案按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此案,并按照相关程序正在处理中。对我们的处理,尤先生表示理解。 

五、郭先生反映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居民养老保险科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可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待遇领取等政策,由省里统一制定,市县具体执行。对郭先生提出的领取待遇低问题,我们也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对我们的处理,郭先生表示满意。

六、张女士反映自己在去年参加莒南县教师招聘考试中笔试成绩统计有误的问题。

答复:根据教师县管校聘要求,县区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由县区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下线之后,莒南县人社局、教体局立即与张女士进行了再次沟通。张女士提出由本人参加成绩复核的要求,莒南县人社局、教体局工作人员当场予以拒绝。我们明确告知张女士,对莒南县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七、李先生反映在塔山林场工作单位未给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在调查过程中,单位不承认与李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有关规定,我们明确告知李先生,应首先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确定后,再依法进行处理。我们将有关政策规定向李先生进行了解释,李先生表示理解。

八、刘先生咨询社保卡补办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信息中心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职工社保卡不慎丢失后,可到参保单位所属的人社部门社保卡办卡窗口补办,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各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