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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最新热线反馈

一、兰山区义堂镇葛疃村王先生反映村里旧村改造两孩子到结婚年龄没有宅基地问题。

经查,2009年至2011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增减挂项目的批复,义堂镇葛疃村进行了旧村改造,全村整体搬迁到还建的居民楼,现在旧村已经拆除复耕,以后葛疃村适龄青年用房问题,村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置还建楼房,不再规划新的宅基地。

反映人王先生在村内原有一处住宅,旧村改造时,村委多次做工作,动员王先生拆除旧房,并考虑其孩子的住房,同意给王先生一家安置两套楼房,安置的楼房与旧房拆迁款差价由其本人补足,当时王先生不同意拆除旧房,至今旧房也未拆除。由于王先生未拆旧房也未缴纳差价,村委没有给王先生安置拆除其旧房应该还建的楼房。

2016年,葛疃村建设4号楼还建楼,用于安置2008年已拆除旧房的22户村民,因王先生旧房未拆除,不在安置范围内。但为解决王先生孩子用房问题,经兰山分局协调,王先生如愿意购买此次建设的楼房,村委可以协调解决。

2016年12月23日,兰山分局工作人员向王先生解释葛疃村宅基地及还建楼安置相关政策规定,王先生表示理解。

二、费县上冶镇上冶一村刘先生反映自己的口粮田被开发商强行占问题

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刘先生反映土地位于上冶镇上冶一村村南、高速公路连接线西侧,2016年6月,山东万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未经

批准情况下,动工占用该地建设商贸中心,占地42.14亩,地类为林地、耕地,符合上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中有刘先生原承包地1亩,地上已铺垫渣土。

对山东万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9日、8月16日、8月24日已多次向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制止。目前费县国土资源局已函告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2016年12月27日,费县国土资源局向刘先生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三、费县新庄镇余店子村朱女士反映本人土地被一家板厂占用未给补偿问题。

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2014年8月,山东昱和木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余店子村土地建设压合板厂,占地38亩。对山东昱和木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2014年12月18日,费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地中原有朱女士承包地0.25亩,因山东昱和木业有限公司与朱女士双方就占地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公司一直未补偿朱女士。

2016年12月28日,经费县国土资源局、新庄镇政府协调,山东昱和木业有限公司、余店子村委、朱女士三方达成

协议。协议约定由余店子村委另外流转土地置换朱女士被占用的0.25亩土地,山东昱和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朱女士自土地被占用到现在的补偿款,以后的补偿款付给店子村委。同时,费县国土资源局向朱女反馈了山东昱和木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查处情况,朱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四、高新区马厂湖镇马厂湖村李先生反映口粮田被村民占用盖房子,市国土部门已处罚当地未执行问题。

经查,2009年9月,马厂湖村村民李相国未经批准占用反映人口粮田建设房子,占地3.33亩,位于马厂湖村东。对村民李相国违法占地行为,2009年11月4日高新区分局立案查处后,于2009年1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李相国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李相国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2010年4月14日,我局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行政处罚尚未得到落实,对此建议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落实。

2017年1月4日,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向反映人解释说明情况。

五、平邑县卞桥镇辉泉村田先生反映费县巩远飞在本人承包地挖沙问题。

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2016年6月,反映人与费县巩远飞签订转包合同,将其承包的辉泉村4.3亩土地转包给巩远飞挖沙。经现场勘察该地为林地,已经挖取部分沙土。

反映人本人转包土地给别人挖沙,以及巩远飞未经批准挖沙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有关法律定,目前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已经立案,对反映人本人转让土地挖沙,以及巩远飞挖沙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016年12月21日,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向反映人反馈情况。

六、罗庄区高都街道西高都村王女士反映村委非法占用宅基地问题。

经查,反映人的公公徐合顺原有一处宅基地,面积273.89平方米,因反映人与其公公未分户,为其公公与反映人一家共同使用共有的宅基地。2003年,反映人翻建房屋时,当时村委考虑村规划需整治沿街房屋,与反映人协商翻建房屋时缩小该宅基地面积,留出通街土地,并承诺宅基地东侧空地补偿给反映人,反映人当时按村委要求翻建房屋,但村委一直没有兑现承诺。经现场测量现宅基地东西方向比老宅基少1.1米,南北方向少3.8米。

对于村委承诺补偿东侧空地一事,反映人提供了两位当时村委经办人进行证明,经落实两人都表示事情已经过去10多年,现已不清楚当时情况,现任村委工作人员也表示不清楚当时情况,补偿东侧空地一事未能得到证明。同时东侧的空地,村民胡景文提出该空地为自己的宅基地。

反映人与村民胡景文双方发生宅基纠纷,与村委就宅基地补偿问题发生争议。2016年7月4日,经罗庄区政府审查,认为反映人与村民胡景文,以及与村委就宅基地补偿争议为

民事纠纷,建议反映人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2016年12月15日,罗庄分局工作人员向反映人解释说明情况。

七、郯城县李庄镇青山村胡先生反映青山村电子产业园用地是否合法问题。

经查,青山电子产业园位于郯城县李庄镇青山村,205国道西侧,原为青山村居民区,现已全部拆迁,土地面积共598.28亩,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有277.28亩土地已经省政府和郯城县政府批准,具体批准情况为:

2015年8月10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15】793号)文件批准征收83.66亩土地,2016年9月14日,郯城县人民政府以郯政土【2015】55号批准供地。

2016年9月23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16〕494号文件批准征收193.62亩,2016年11月10日,郯城县人民政府以郯政土【2016】85号、86号文件批准供地。

另有321亩土地,2016年11月郯城县政府已经上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待批。目前园区内的建设全部在批准土地范围内。

2016年12月30日,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向反映人胡先生反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