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城新区李先生反映世纪新筑小区电费由物业管理,能否改到供电公司收取。
答复:经落实,李先生为世纪新筑小区二期住户,世纪新筑小区二期由临沂新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于2011年开工建设,2013年交房入住,共有居民楼15栋,现由3台变压器(分别为1000千伏安、1250千伏安和630千伏安)供电,目前小区用电由临沂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收费。
经向小区物业了解,该小区于2015年11月份向供电公司提出了移交管理申请,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验收,但小区尚不具备“一户一表”接收条件。目前,该小区正按有关标准进行整改,现整改已经接近尾声,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即可纳入“一户一表”管理,届时客户可直接向供电公司交纳电费。公司将继续加强对小区整改工作的调度,争取尽快接收管理。工作人员已将具体情况向李先生解释,李先生表示满意。
二、开发区梅家埠建设村王先生反映临沭供电公司在地里竖电线杆,把葡萄柱弄断了。
答复:经落实,王先生所述施工项目为建设村的“井井通”工程,该工程于 2016年11月25日由外委单位“苏州石钢建设有限公司”施工,2016年12月3日结束(共新增100千伏安和200千伏安变压器各1台,新立12米水泥杆46基,架设10千伏线路0.2千米,0.4千伏线路1.72千米)。经了解,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误将王先生葡萄园内5棵水泥柱碰倒,12月8日当天,公司协同施工方将王先生倾斜的水泥杆扶正,避免了王先生经济损失。工作人员已向王先生进行了解释说明,王先生表示满意。下一步,公司将加大对外委施工队的监督力度,坚决杜绝野蛮施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临沭郑山街道新村王先生咨询机井通电工程材料已到位,何时施工?
答复:经落实,王先生反映的机井通项目由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负责,新村“井井通”工程共需新立12米水泥杆45基,安装50千伏安变压器2台,架设10千伏线路1.82千米,0.4千伏线路1.98千米,该工程由外委单位烟台天源电力工程公司承建。王先生反映问题时,该工程施工材料尚不齐全,承建方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经了解,工程已于2016年12月25日开工,于2017年1月5日竣工送电。工作人员已将具体情况向王先生进行了解释说明,王先生表示满意。
四、罗庄褚墩镇锦城村谢先生反映村里变电室在健身广场上,存在安全隐患。
答复:经落实,谢先生所在的锦程村目前正在建设健身广场,根据该村规划设计,健身广场建成后,原配电室将处于健身广场中间,不仅对施工造成了妨碍,更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因该配电室于2005年建设,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根据建设先后原则,若对配电室进行迁移,应由村委出资。为给广大村民提供一个安全、舒心的健身环境,公司工作人员积极与村委沟通协商,制定了迁移改造方案,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将该配电室向西迁移30米,改造电缆13米。该配电室已于1月5日改造完毕,彻底消除了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向谢先生进行了解释说明,谢先生表示满意。
五、郯城县庙山镇薛庄二村魏先生反映高压线在本人耕地内,一直未给赔偿。
答复:经落实,魏先生反映的高压线为220千伏兰陵配出工程庙山段,施工共占用魏先生耕地3亩左右、损坏树苗1000棵、在其田地内竖立铁塔一基。该工程于2014年底开工,原计划于2015年9月份全部竣工同时发放补偿款。2015年8月,在开挖跨河基础时发现地下溶洞无法继续施工,加之跨河协议一直未批复,致使该工程2016年8月才竣工。该工程补偿款于2016年12月开始发放,魏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咨询时,工程补偿款正在发放过程中,魏先生已于2016年12月13日领到该补偿款。对此,魏先生表示满意。
六、兰山区方城镇李园村李先生反映家门口安装了一台变压器,影响出行。
答复:经落实,李先生反映的变压器为李园村北2号公变,于2016年6月新装。线路通道及变压器安装位置均由村委负责协调和指定。变压器安装在李先生房屋西侧南北向街道,并未占用其个人田地。2016年6月,李先生曾以变压器距房屋过近为由,要求迁移变压器。施工方经与村委再次协商后,将该变压器向南侧进行了迁移,变压器距李先生房屋2.3米,符合水平安全距离距离(1.5米)要求。同时,施工人员又将低压四线改为垂直排列架设,也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关于李先生反映“变压器影响其出行”问题,该变压器位于李先生房屋西侧,而李先生大门向南,出门即为汶四公路,李先生反映问题不成立。
七、河东区太平镇刘寨子村刘先生反映交电费时,每月额外交2元短信费是否合理。
答复:经落实,刘先生使用的移动手机号码,2016年10月、11月电话费中多了2元增值业务费,刘先生到移动营业厅咨询时,移动公司解释为:“让供电公司给扣去了”,于是刘先生拨打热线进行了咨询。12月9日,公司工作人员与刘先生一同到河东移动营业厅进行了信息详单查询,经查看10月、11月增值业务费详单,确定了了刘先生所述“2元增值业务费”实际为2条考试信息圈扣费,并非供电公司扣除。移动营业厅人员也向刘先生详细解释了增值业务费产生原因及手机使用注意事项。
工作人员已将具体情况向刘先生进行了解释说明,刘先生表示理解。
八、罗庄区赵先生反映林村小区电费过高。
答复:赵先生反映的林村小区位于盛庄街道办事处化武路和琅琊王路交汇处向西100米路北,赵先生所居住的20号楼,以及22-25号楼于2010年由林村村委自行建设,居民用电设备产权属于林村村委,电费由林村小区物业收取。经工作人员现场查看,该小区楼房内低压线路和电能表严重老化,内低压表箱破损严重,不具备“一户一表”接收条件。目前该村尚未向公司提出“一户一表”移交申请。工作人员已将具体情况向赵先生进行了解释说明。
九、罗庄区王先生反映沂堂镇的电工施工时,把电线按错了,致使本人电费过高。
答复:经落实,王先生所在的台区于2016年9月进行了表箱更换,经现场检查,王先生家中不存在接错线问题。从电表出线到用户家第一开关处无挂接线、套管完好,排除了他人窃电及漏电问题。工作人员对王先生电能表进行了现场效验,误差在合理范围之内。经查看用电设备,王先生家为三层楼房,共有空调5台(柜式2台、壁挂式3台),油烟机一台,电视机3台(60寸2台、32寸1台),用电设备较多。经查询用电明细,王先生2016年7月-9月份用电量较大,主要集中在夜间21时至次日8时30分,主要为夏季空调制冷用电,用电量与用电负荷基本相符。
经工作人员解释说明,王先生仍以电费高为由拒交电费,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催缴。
十、兰山区韩先生反映福源家园小区电损耗太多。
答复:经落实,韩先生所反映的“福源家园小区”建设周期较长,用电由小区物业管理,未纳入供电公司“一户一表”管理。对于居民住宅的“一户一表”改造,须由物业或业主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并由物业部门或业主委员会自行联系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对高低压配电设施自行改造,并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双方协商签订移交协议后,纳入供电公司管理。经向韩先生解释说明,韩先生表示理解。
十一、兰山区姚先生反映枣沟头镇俄庄高压线掉落,存在安全隐患。
答复:经落实,姚先生反映的高压线为10千伏29南农业线主线38—39号杆之间,该线路架设于1987年,杆基高12米,导线为70平方裸铝导线。经现场测量,高压线路对地距离为9.5米,对大棚距离为0.5米,小于“10千伏高压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3.0米”的规定。经进一步了解,姚先生承包村委土地用于大棚种植,当时大棚与高压线符合安全距离要求。2014年,因大雪天气造成大棚塌陷后,姚先生在原址重新建设并加了高大棚,导致高压线与大棚安全距离不足,属于违章建筑。公司线路专责人发现此问题后,与姚先生签订了《高压危及线路安全通知书》,指出安全隐患,督促其进行整改,但姚先生对此并不认可。
目前,公司配电运检室已将该事件呈报枣沟头镇政府督办,枣沟头镇政府执法队已对该处违法建设大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