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东区邢先生反映通过114查询不到凤凰岭供电所的服务电话。
答复:经落实,因7月份雷雨天气造成部分线路跳闸,邢先生欲拨打114咨询恢复供电时间,因凤凰岭供电所服务电话未在电话黄页上注册,因此查询不到。工作人员已将具体情况向邢先生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向邢先生留下了含有责任电工、凤凰岭供电所以及市公司的服务电话的名片。同时,河东客户服务分中心已将辖区内的供电所24小时值班服务电话进行了统计,统一报至114查号台进行了登记,以方便客户查询、拨打。对此,邢先生表示满意。
二、河东区九曲镇诸葛先生反映“家中两个月没用电,仍产生电费”。
答复:经工作人员现场排查,诸葛先生家中确实没有用电,但是其车库电动门一直处于通电状态,该电动门由交流电机接带,安装有遥控装置,只要通电便处于耗电状态,由此导致了诸葛先生近两个月内仍产生少量电费。工作人员向诸葛先生进行了解释说明,诸葛先生表示因个人疏忽造成了误会,对供电服务表示满意。
三、河东经济开发区李女士反映“怀疑家中电表不准”。
答复:经与李女士现场沟通,李女士表示发现电表电流参数是“5安”的,因自家用电负荷较大,担心会超过电表量程,造成计量偏差。
对此,工作人员向李女士详细讲解了电表的“标的电流”及“额定功率”的含义。目前,我们普通居民照明电表的标的电流均为“5(60)A”,也就是说,电流在5安至60安之间时,电能表计量准确,且该电能表的量程完全满足普通居民用电需求,请李女士放心使用。经工作人员解释说明,李女士表示满意。
四、沂南县孙祖镇杨先生咨询“光伏(扶贫)发电项目如何申请”?
答复:经落实,沂南光伏(扶贫)项目是由沂南县扶贫办根据全县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名单统筹安排。县政府扶贫办专门成立了光伏(扶贫)项目主体法人,即“沂南富农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负责管理运营光伏(扶贫)发电,该项目的收益由县扶贫办负责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分配。沂南县供电公司负责光伏项目的申报、勘查、并网等工作,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将发电上网电费及政府补贴支付给项目法人。杨先生如需要进一步了解光伏(扶贫)事宜,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扶贫办进行咨询。
五、兰山区后十小区贾先生咨询“后十小区改造的变压器前期已经选定了位置,请问何时改造完毕”?
答复:节目下线后,公司工作人员联合“马上就办”直通车栏目现场进行了调查落实,经落实,为解决后十小区居民夏季用电高峰低电压问题,公司于7月份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确定了变压器布点方案,由该村村委协商确定了变压器安装的最佳位置后,公司积极调拨变压器及设备施工材料,提报了停电计划。8月17日,公司在该小区新装了630千伏安箱变一台,敷设70平方高压电缆55米,制作70平方高压电缆头2套。该变压器的投运全面提升了后十小区居民用电质量,保证了夏季用电高峰期的居民正常生活、生产。工作人员已将落实情况向贾先生进行了解释说明。
六、兰山区张先生咨询“幸福馨园小区电费交给物业,能否改为直接交给供电部门”?
答复:经落实,张先生所在的幸福馨园小区电费由物业收取,并未执行“一户一表”管理。工作人员向张先生解释:对于居民住宅的“一户一表”改造,须由物业部门和业主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并由物业部门或业主委员会自行联系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对高低压配电设施自行改造,并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双方协商签订移交协议。张先生表示只是咨询一下,若有需求再联系处理。
七、费县薛庄镇林先生反映“费县公司去年在山上建高压铁塔,砍了本人60棵栗子树,未补偿”。
答复:经落实,林先生反映的高压铁塔为国家能源局核准的山东沂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由于该项目输电线路经过林先生的承包地,因此,需对其部分地面附着物进行清理,以确保线路通道畅通。对此,工程施工方费县超然电气有限公司积极与当地村委协调,共同对破坏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进行了统计,并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75号)进行了补偿,并与当地村委签订了协议书。该赔偿款已于2016年1月28日一次性赔付到村委,由村委发放到户。工作人员已将具体情况向林先生进行了解释,建议林先生进一步与村委沟通。
八、费县李先生反映“东方明珠小区经常停电”。
答复:经落实,李先生所住的“东方明珠”小区用电产权归开发商山东兴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先生并非供电公司“一户一表”客户。接到李先生反映的问题后,费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对供电公司产权线路进行了排查,未发现故障点。经向小区物业了解,因小区目前正在自行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偶尔需要停电以便于施工,停电原因并非供电公司所致。经向李先生解释说明,李先生表示理解。
九、费县梁邱镇刘先生咨询“电表以下的线冒火花,是否存在漏电情况”?
答复:经落实,刘先生反映的冒火花线路为其表后线路,产权属刘先生个人。该段线路于2000年架设,使用年限已久,线路老化,接头松动,出现打火现象,但不存在漏电情况。根据供电设施的产权划分,该部分线路应由刘先生自行维护,刘先生于8月11日自行购买了新电线后,由当地供电所安排工作人员协助其进行了更换。对此,刘先生表示满意。
十、莒南县曹先生反映“97年建的房子,2014年在本人房后树了一根电杆,距离房屋太近,导致房屋裂缝”。
答复:经落实,曹先生的房后侧确有一基电杆,为三相四线低压绝缘导线的终端杆,距离房屋后墙0.94米,架空绝缘导线与房屋的垂直距离超过5米,符合安全距离(2米)要求。
该村电力线路改造于2014年8月份实施,在实施改造规划前,莒南县供电公司已与该村村委达成了共识,且电力线路改造符合该村街道规划。改造完毕后,莒南供电公司及时对地面及杆坑进行了修复、回填,不存在积水和地面下陷等问题。现场无法证明曹先生房屋裂纹是由电力施工改造所致,工作人员建议曹先生到权威部门申请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
十一、高新区姜先生咨询“西墩变电所北边的铁塔何时能够拆除”?
答复:经落实,姜先生所述的杆塔是110千伏临岭学线1号塔(与110千伏临岭线同塔架设),目前正在正常运行,短期内尚无拆除计划。姜先生欲在1号塔附近建房,咨询此杆塔能否拆除。公司工作人员向姜先生说明了该线路的运行状况,姜先生表示满意。
十二、兰山区向阳小区董先生反映“电表计费不准确”。
答复:经落实,董先生实际反映阶梯电价执行周期问题,其认为2016年阶梯电价电量不应该包含2015年11、12月使用的电量。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鲁价格发[2014]87号文),关于山东省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周期的相关规定如下:“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对于供电公司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自电力公司上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作为一个执行周期。”董先生为单月2日抄表客户,因此,董先生2016年阶梯电价计算周期应为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经工作人员解释说明,董先生表示满意。
十三、临沭县杨先生反映“路上线断了,把孩子电伤”。
答复:经落实,杨先生反映的“断线”为临沭县北月庄村民(杨本常)个人产权的线路,该村民(杨本常)自行将自家4平方铝芯耐候线引至其另一住处使用。因该村正在进行户户通水泥路建设,施工方雇佣的大型水泥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将该电线刮断,车辆驾驶员在没有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情况下私自将该线缠绕并放置路边菜园内,从而并导致反映人杨先生家孩子受伤。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其法律责任应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也就是说,供电设施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该线路产权属村民(杨本常)个人,因此,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应由产权方承担,与供电公司无关。工作人员建议该杨先生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十四、兰山区刘先生反映“供电公司欠外租车辆10万元”。
答复:经落实,公司租用了部分社会车辆用于日常生产业务,根据上级要求,该部分社会租赁车辆已于2016年1月18日分批完成了车辆清退,公司已于2016年2月协调完成了部分车辆的费用结算,目前尚有14辆车辆租赁费未结算。对此,公司已责成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及时结算剩余的车辆租赁费,给客户一个满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