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兰山区李先生反映的“购买的新车已买车购税,出现质量问题,退车后税该怎么退?”
答复:经与反映人咨询沟通了解,李先生于2015年8月3日购置福田牌小货车一辆,缴纳车辆购置税2717.00元,因该车有质量问题退回,申请办理该车退还车辆购置税,针对李先生所反映的问题,调查落实人员及时到市车管所和车购税办税大厅整理退税申请书、经销商退车证明、负数发票、车管所退车证明、银行存折复印件(退税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完税证明原件等相关资料,河东区局纳税服务科和收入核算科办理相关退税事宜,将车辆购置税2717.00元,在政策规定的时限内,退还到李先生提供的银行存折账户,李先生表示满意和感谢。
二、河东区王先生反映的“9.29号刚开的发票,还能否执行车辆购置税新政策?”
答复:经与王先生进行联系,针对还能否执行车辆购置税新政策问题进行了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的要求规定:第一条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第三条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王先生9.29号开具的发票,不能按照车辆购置税新政策执行。
三、河东区黄先生反映的“购买的浙江永康鑫立鸿电热锅,没开发票。”
答复:通过与黄先生联系,国税部门了解到,黄先生通过电视台播放的购物节目,购买了浙江永康鑫之鸿电热锅,厂家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货到付款,收货时只开具了厂家的收据,没有提供发票。根据黄先生反映的情况,调查人员找到了经营户刘汉钧,经了解核实,刘汉钧经营地在银雀山路与临西一路往东200米路南商务局门东,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保健品、洗化用品、日用百货,同时也是浙江鑫之鸿电热锅厂指定售后服务单位,并代销其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辖分局已责令限期改正,现已给黄先生开具发票,经与黄先生联系,黄先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