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新闻 >> 政务要闻 >> 正文
预付卡消费15条“硬框框”5月1日起施行

● 这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第一个“小快灵”立法项目

● 创设预付卡七天无理由退款制度,明确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为消费者的冲动消费提供退款依据

● 消费者协会依法受理、调查和调解消费者投诉,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支持和指导消费者提起诉讼

充值卡、购物卡等单用途预付费消费卡(简称预付卡)发卡经营者需公开公示发卡信息,预付卡未消费部分可七天无理由退款,影响兑付发卡者应提前三十日公示……今年5月1日起,《临沂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为规范预付卡管理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局有关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规定的立法背景、审议修改过程、主要内容特点和贯彻实施措施。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第一个“小快灵”立法项目。

规定共15条,明确了预付卡的定义、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立足我市实际,围绕解决预付消费卡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确保责任措施到位。

规定进一步压实政府责任。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并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长效机制,督促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制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书面报告的具体办法、预付卡合同示范文本、预付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规定进一步强化消费监管。建立了以下制度:创设书面报告制度,要求发卡经营者自首次发卡之日起三十日内,已发卡的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注册信息、场所信息等报告监管部门;明确书面合同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细化具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消费维权依据;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要求发卡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公示发卡内容、查询方式、退款规则等;创设预付卡七天无理由退款制度,明确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为消费者的冲动消费提供退款依据;加强协同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具备业务办理、信息查询、消费预警等功能的全市统一平台,为消费双方提供便利化信息服务。

规定注重事后救济。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进行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定期通报有关情况。消费者协会依法受理、调查和调解消费者投诉,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支持和指导消费者提起诉讼。新闻媒体加强消费者维权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和舆论监督。人民法院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加强对预付卡案件法律监督,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临沂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