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二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为了深化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创新,助力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扎实做好立法调研和修改论证工作: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文本印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立法智库专家征求意见,委托沂水县、费县、蒙阴县进行专题调研,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临沂人大网、琅琊新闻网、临沂日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深入调研论证。11月14日,首次在济南组织召开由10名省直部门、金融机构和高校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12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仲圣同志带领立法调研组赴沂水县、莒南县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县直部门单位、乡镇街道、金融机构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12月9日,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市直部门单位和立法智库专家的意见建议。三是认真研究修改。常委会法工委对收集到的211条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和认真研究,会同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等部门单位进行了反复论证修改。12月1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12月17日,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前呈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建议。12月18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了条例立法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名称中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已经能够完整表述调整对象,建议删除“发展”二字。修改时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立法论证会上有的专家指出,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市、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的表述存在监管权限不明确问题。地方金融主管部门仅对地方金融组织有监管权限,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没有监管权限,建议对监管权限规范、准确表述。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将该款修改为:“市、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的沟通协同,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
三、立法调研中有的县区和立法智库专家提出,要注重发挥金融业相关协会在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一条:“鼓励金融业相关协会在政策建议、咨询服务、纠纷调解等方面,为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提供支持。”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四、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首先要解决优化金融机构站点布局、推动服务下沉的问题。修改时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条:“市、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优化服务体系,推动服务下沉,扩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覆盖面。”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条例草案关于“金融机构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的规定表述不清晰,且金融机构非编制村庄规划的法定主体,建议修改完善。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引导金融机构以提供财务顾问、融资策划、信贷支持等方式,为村庄的规划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条例草案关于“美德信用评价、美德信用信息”等内容涉及道德评价的使用,不宜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应当进行修改。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统筹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乡风文明建设,依法推动涉农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拓展金融赋能乡风文明建设的路径。
“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和完善符合乡村振兴领域服务对象特征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依法创新美德信用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论证会上有的专家提出,条例草案包含了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和数字金融的内容,为推动金融“五篇大文章”在农村地区的融合发展,建议增加科技金融和养老金融的内容。修改时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与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相适应的差异化授信评价机制,促进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农村地区居民养老保障需求,开发推广普惠型养老金融产品,提高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八、立法论证会上有的专家提出,要注重发挥农业供应链金融的作用,着力解决上下游小微企业、合作社等融资难问题,推动金融服务与农业供应链融合发展。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一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为供应链企业提供融资、结算、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引领带动上下游企业融资增信、经营增收。”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九、立法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建议对涉农企业的直接融资作出规定,推动涉农企业发展壮大。修改时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条:“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
“市、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涉农企业的上市培育,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缓解涉农企业的融资难题,建议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依法通过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等方式,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服务对象的金融支持。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共同做好风险管理。”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立法论证会上有的专家指出,条例草案关于“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情况进行评价”的规定,涉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的监管职责,且不符合国家有关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奖励活动的文件精神,应当进行修改。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和完善促进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的激励措施,推动金融机构提升资源配置效能。”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十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智库专家提出,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既要促进发展,也要防范金融风险,做好预警,避免群众陷入高息陷阱。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预警监测,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稳妥处置金融风险,为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营造良好金融环境。”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十三、关于条例的施行时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建议将规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3月1日,为法规的报批、宣传留出必要时间。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临沂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