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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新规” 实行城乡一体同役同酬

近日,我市印发《临沂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自今年5月5日起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

根据该办法,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发放期限为两年。实行城乡一体、同役同酬,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由各县区统一标准、统一筹措、统一发放。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当年优待金按规定增发。获大军区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荣立一等功的增发4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20%;获优秀士兵的增发10%。同一年度内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的奖励等级增发,不重复增发。对到西藏(含驻西藏和新疆天空、塔什库尔干防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当年度标准增发1倍;艰苦地区部队(含海拔2501米以上的高原、三类以上海岛、距最近县城50公里以上的荒漠牧区林区、驻地山头相对高度300米以上的台站哨所)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当年度标准增发0.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