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在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将有章可循。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新修正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条例》对于规范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建设法治临沂,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2015年下半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按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以立法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学习借鉴外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条例》的质量,法制委员会多次召开由法律专家、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在临沂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
《条例》共分七章六十二条,对地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我市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基本原则,通过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保证和提高法规质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立法法对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次在《条例》的总则中明确提出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在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可以由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另外,为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条例对拓宽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渠道,吸收人大代表参与调研、审议等立法活动作了规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据此,《条例》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明确为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在总则中作出规定。为拓宽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明确了立法论证、听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对法规通过前评估、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条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程序作了规定,并对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环节进行了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制,即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及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坚持统一审议,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地方性法规案审议中的作用。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法制委员会根据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有关问题的说明及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法制委员会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加强地方性法规解释工作,对保证地方性法规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使用依据的,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条例》还对地方性法规解释案的提出和解释草案的草拟、审议、表决、公布、效力,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规定,该《条例》将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正式公布实施。(临沂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