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好的立法建议吗?4月1日起,市民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为我市制定政府规章提供建设性参考啦。
3月24日,《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对我市如何制定规章予以详细说明。
我市自2015年8月1日起被依法赋予地方立法权。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我市依法制定了该项《规定》,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和范围、制定原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根据《规定》,今后市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规章。在立项环节,《规定》要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在起草环节,起草部门应当先行调查研究,并可以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审查环节,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和专家的意见,特定情形下,可以举行听证会。
《规定》规定了立法创新机制。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社会组织起草规章草案;起草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起草规章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草案。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开展立法评估的情形、评估主体、评估内容,并明确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修改、废止规章的依据。(临沂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