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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我市再次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从本月起,再次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为:从2016年10月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480元,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及各县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30元;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100元提高到3410元,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及各县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

同时,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500元调整到4800元(其中临沭县执行每人每年5400元,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每人每年5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200元调整到3600元。

此次救助标准调整是市委、市政府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采取精准扶贫的一项具体措施,提标后新增支出按现行渠道由各级财政解决。(临沂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