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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日前,从召开的解读《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城市停车管理中的责任,规定了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等内容,强化了对建设工程停车设施配建以及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的监管,突出解决公共停车供需矛盾紧张、居住区停车难、停车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增强了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滞后及车位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是导致停车位供不应求的主要原因。为提升车位使用率,《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做好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并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和诱导子系统等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并与全市智慧停车诱导系统相衔接。

在一些商超、餐馆等市中心地带及主要商业区存在私自划占停车位现象。为杜绝此现象,《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临沂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