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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hbj/2019-000000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办公会 | 发布日期 | 2019/08/02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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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吴恩坤同志在905会议室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相关县级干部、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传达学习《2019 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畅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途径,切实降低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临沂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临沂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意见》(试行)。 会议确定: 1、到2020年,将全市80%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小散单位(依据环评年产生危险废物20吨以下)、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销售与维修单位纳入收集体系。 2、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具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1处以上设施)自行建设或参股建设收集体系,鼓励化工园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自行建设收集站点。非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参与建设的收集站点,需与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一个县区原则上建设收集试点单位不超过5家。 3、年收集总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0000吨,原则上仅限收集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下或年产生某一类别危险废物10吨以下的小散单位及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销售与维修单位产生且自愿委托的危险废物。废荧光灯管、废硒鼓等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受产废单位年产生量的限制。试点单位严禁收集贮存感染性、反应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严禁收集长期在产废企业超期贮存、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收集范围为临沂市域范围。 会议要求:签订合同时,若未发生实际转移,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二、传达学习《2019 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会议指出:做好今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按照《2019 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持续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政民互动,为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会议要求: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大力推动行政权力全过程公开、公共服务全流程公开、社会关切全方位回应,确保各项公开工作任务完成。 列席会议的有:李健、王峰、王小燕、冯军杰、侯明、宋晓丽、高建兰、齐鑫列席了相关议题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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