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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经审查,以下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符合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的条件,现予以公告,并将定期调整。
 
附件: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