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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 |
索引号 | xtmlwh-02_zfgw/2016-021808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临政字〔2015〕98号 |
成文日期 | 2015-07-16 | 发布日期 | 2015-07-17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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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字〔2015〕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编制了《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市直部门(单位)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共48项。本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市编办负责将《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临沂市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10个工作日内,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设定依 据、实施机构、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 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确需新设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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