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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市政府投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政府投资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贯彻落实。2025年12月25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5〕191号),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政府投资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与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审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监督管理职责,推动提升全市政府投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二、规范政府投资决策审批。项目决策主体要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集体决策和项目论证,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定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评审,并提供投资评审意见,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本级部门权限开展相关工作。政府重大项目决策,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同意,重大事项报同级党委研究审定。

三、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科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报行政审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及时按照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有关内容予以补充完善,并对有关文件真实性负责,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禁违规借道国有企业等规避政府投资审批,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四、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本着“先急后缓、量入为出”的原则,每年下半年与财政部门沟通后拟定本领域、本行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对项目的可行性、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金额、建设标准、实施期限、资金来源等进行研究审议,经政府同意后报请本级党委审定。投资计划编制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末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竣工、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进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施中,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五、强化政府投资概算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预算,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财政部门,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上报同级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对建设过程中不按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追加建设投资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确认。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

六、严格政府投资实施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变更增加后投资总额在投资概算以内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评审认定。其中因建设单位、服务机构、施工企业原因造成增加投资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要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监管,通过现场核查、在线监测等方式加强监管,避免“报大建小”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示范引领作用。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