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界定原则,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列举了14个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消除目前个别行业领域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空白。三是明确部门管理措施,提出清单管理、价格监管、信用分级、信用奖惩等监管措施,监管手段更具有操作性。四是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质效评价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实时考评、业务常态考评、日常监督考评等方面对中介机构进行质效评价,公示评价结果,方便企业和群众能够择优选择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