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我市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已通过“山东省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进行公示。查询网址:http://sft.shandong.gov.cn/xzjc/xzj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