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2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规划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户外广告公共产权资源经营权出让、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是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建设等支出。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章 招标拍卖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公共产权空间资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七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正在使用的,按年度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八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不再另行收费。逾期未足额缴纳的,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招标、拍卖活动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招标、拍卖活动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区域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招标、拍卖活动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拍卖机构办理招标、拍卖事宜。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条 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招标、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活动组织和工作流程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招标、拍卖活动实施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之前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并自确定中标人或买受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投标或拍卖情况书面报告。
财政部门作为招标拍卖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招标拍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和拍卖机构的资格审查,负责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招标(拍卖)合同、招标(拍卖)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管理。
(三)监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招标(拍卖)结果的公示,受理举报与投诉。
(四)查处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招标(拍卖)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资规、审批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情况,制定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标、评标、定标、拍卖等活动应当在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确定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之日起5日内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中标人、买受人未按规定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出让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中标或者竞得资格,所交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收缴财政。
第十五条 中标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合同价款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其两年内参与户外广告资源招投标或竞买的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投标(竞买)人、中标(买受)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通过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含公共产权资源、非公共产权资源)的和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做商业广告宣传的,应当按年度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由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结合城市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市场化评估,依法定程序确定后另行公布。其他县区由所在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参照上述办法确定征收标准。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实行“票款分离”制度。
办理户外广告新设置和延期申请手续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开具缴费通知单。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开具缴费通知单。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或手续到期未申请延期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分类处置:符合设置标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并足额追缴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后,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不符合设置标准的,纳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二十一条 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营造宣传氛围临时悬挂非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符合设置要求的沿街户外招牌设施,不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空间资源费征收工作应当加强信用管理,将逃缴漏缴等行为纳入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措施。在追缴工作完成前,行政审批部门暂停办理相关企业或个人户外广告审批业务,城市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无手续设置户外广告和批设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