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更好发挥标准化创新助力质量提升和新旧动能转换作用,鼓励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创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创新激励,是市政府对我市标准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资金激励。
第三条 激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激励资金给予企业的,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享比例由市与县区分级承担;给予社会组织的,市管社会组织由市财政负担,其他由所在县区财政负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激励范围。
第四条 创新激励单位范围
(一)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二)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三)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获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单位。
申报项目必须是上一年度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或取得正式依据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标准化创新激励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标准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
(二)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提升我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四)项目实施能给全市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六条 创新激励标准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二)新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新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三)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获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第七条 同一个单位当年所获标准化创新激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征集,申请单位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市属企业、社会组织的申请材料交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其他单位的申请材料交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结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
(二)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确定本年度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名单和创新激励方案,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兑现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其他财政资助、激励或补贴的,不再重复激励。
第十三条 受激励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创新激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创新激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技术研发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存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创新激励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创新激励资金等行为的,财政部门依法追缴相应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原《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临政发〔2019〕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