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从上级要求看,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首次从国家层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明确基金的分级分类管理、严控设立、延长存续期、降低返投、健全容错机制等规范要求。2025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11号),对国家政策深化落实。修订完善我市办法,是严格贯彻国家及省决策部署,提升基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从现实需要看,近年来,我市政府投资基金已建立起了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制度管理体系,但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布局分散、市县协同不够、整体效能不高等问题。2025年12月24日,全市基金工作座谈会明确要求,要按照“遵循市场规律、厘清功能定位、激励约束相容、服务产业发展原则”,实施基金深化改革,打造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其中抓紧修订管理办法,补齐制度短板、提升运行质效,是今年深化基金改革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的制度支撑。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在《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23〕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及省最新政策要求,深入学习借鉴省财政厅、烟台、潍坊经验做法,聚焦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重塑,进一步规范要求、优化设计,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随后,按程序向市委组织部等12个市直有关部门及国企、15个县区财政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在同市财金集团、部分基金管理人多次对接沟通,逐条修改完善、反复打磨提升后,最终形成了本次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49条,具体内容及与原办法变化调整情况如下:
(一)总则部分。清晰界定了政府投资基金的概念及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部分。明确政府部门及市基金公司职责,建立市直部门协同配合、市基金公司专业运作的管理机制。
(三)基金设立部分。本章均为新增内容,重点对基金设立程序、基金投资负面清单、基金管理人遴选及县区设立基金提出新要求。①基金设立程序方面,市级新设母基金需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设立参股子基金分级审批,1亿元以下的自主决策,1亿元(含)以上的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研究。②基金投资负面清单方面,严格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明确不得以招商为目的设立基金,不得附加注册地迁移条件。③基金管理人遴选方面,子基金管理机构采用市场化遴选或意向性磋商方式确定,提高了管理人遴选门槛。④县区设立基金方面,严控县区新设基金,确需设立的报市政府批准。
(四)基金投资部分。重点对出资比例、直投金额、返投要求进行调整。①差异化出资比例显著提升。种子基金市级出资上限由50%提至60%;天使基金由40%提至50%;创投基金40%保持不变;产业、并购基金由25%提至30%。除种子基金外,市县两级政府出资均不超过60%。②直投金额进一步提高。母基金直投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自主决策,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③返投要求大幅放宽。返投比例由引导出资额的1.1倍降低至1倍,并进一步扩大返投认定范围。
(五)管理与退出部分。新增对基金管理费、基金退出的要求,延长基金存续期。①确定管理费上限。根据基金管理人贡献度差异化计提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2%/年,符合激励条件的最高2.5%/年。②明确基金退出方式。基金未约定退出价格的,按市场化评估定价;退出条件发生变化或有歧义的,优先选择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和保障资金安全的退出路径。③基金存续期大幅延长。将原办法存续期统一不超过10年,调整为产业类基金不超过15年、创投类基金20年、直投项目不超过5年。
(六)收益分配和激励部分。重点对奖励及让利措施进行了调整。①明确增值收益让渡上限。对符合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让渡收益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增值收益20%,具体让利情形由市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自行约定。②明确单次奖励上限。新设置单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机制。③缩短让利期限。将原办法中种子、天使、创投基金5年内,产业、并购基金3年内可按原始出资额转让,统一调整为3年内引导基金份额可按原始出资额加必要的税费等成本转让。
(七)风险控制部分。重点明确了基金投资应遵循的6大原则、引导基金管理人可终止合作的6种情形、基金未投出的资金不得从事的7项业务。
(八)考核监督部分。健全绩效评价体系及尽职免责机制。不以单支基金或单个项目、单一年度盈亏进行考核评价;不以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