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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07-30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临政发〔201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以下简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采取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以外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监察、财政、审计、公安、金融、工商、税务、住建、规划、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缴纳收益金: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或租赁的、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尚未处置的;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用于租赁、经营的;
(四)出让土地期限届满不符合续期条件且暂未收回的;
(五)出让土地经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补缴出让金差价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按政策规定应当缴纳的。
第六条 收益金征收标准根据基准地价确定和调整。基准地价尚未涵盖的区域,参照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等级确定。收益金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租赁、经营的,按同区位同类土地所对应基准地价的40%折算租金;
(三)出让土地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的,未补缴出让金差价的,按应补缴数额、出让年限等折算租金;
(四)出让土地期限届满不符合续期条件且暂未收回的,按同区位同类土地所对应基准地价的100%折算租金。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按照约定期限、数额缴纳。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条件的,应当签订收益金征收合同,按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将收益金缴入财政专户。
收益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第八条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依法转租、转让、抵押,并办理相应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收益金由变更后的承租人缴纳。
第十条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收益金征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档案、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五)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承租人逾期不缴纳收益金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未付清租金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以及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阻挠、妨碍收益金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收益金征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7月31日。《临沂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临政令〔2001〕017号)同时废止。
2018-07-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规则》的通知2018-07-30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规则》的通知临政发〔2018〕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
临政发〔201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事项,适用本交易规则。
第三条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定缴清土地使用权划拨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按照划拨决定书确定的条件开发建设;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第四条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方符合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条件的,转让规则如下:
(一)提出申请。交易双方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
(二)受理审核。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可以转让并且受让方符合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评估地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划拨用地转让手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转让价格超出权益价格的,超出部分作为政府土地收益上缴政府。
(四)办理转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宗地转让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划拨决定书。
(五)缴纳价款和税费。受让人缴纳价款,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六)办理登记。交易双方持划拨决定书、价款和税费缴纳单据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条 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方不符合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条件的,转让规则如下:
(一)提出申请。交易双方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
(二)受理审核。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转让条件但转让后受让方不符合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条件的,就宗地拟转让、出让等征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三)评估地价。对符合城市规划条件可以办理转让、出让手续的宗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地价,评估拟转让宗地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估价基准日为拟出让时点。
(四)报批出让方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区位因素、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宗地出让价格,拟订出让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办理出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批准的方案,依法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由受让人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缴纳价款和税费。受让人缴纳价款,交易双方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七)办理登记。交易双方持政府批准文件、出让合同、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律规定需要公开交易的,应将拟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线下线上市场公开交易。
第六条 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转让时地上房屋已经建成的,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条件。
第七条 对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可以申请办理土地转让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八条 协议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则如下:
(一)提出申请。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交易意向后,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
(二)核实土地状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宗地权利状况、出让价款缴纳情况、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等。
(三)办理交易。符合转让条件的,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转让手续。
(四)支付转让价款、缴纳税费。受让人支付转让价款,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五)办理登记。交易双方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价款支付和税费缴纳单据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公开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则如下:
(一)提出申请。转让人提出公开转让交易申请,并提交土地公开转让方案、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宗地位置图、利用现状图、影像图等材料。
(二)核实土地状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宗地权利状况、出让价款缴纳情况、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等。
(三)发布交易公告。符合转让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线下线上交易市场、当地主要报刊或网站发布交易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2.转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方法;
4.竞买人索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拍卖或挂牌时间、地点、竞价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竞买保证协议;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四)申请竞买。申请参加竞买的,由转让人与竞买人签订竞买保证协议,并提交下列材料:
1.竞买申请书;
2.竞买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文件。
(五)公开转让。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有关规定执行;以挂牌方式公开转让的,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和挂牌转让交易规则,确定竞得人,由竞得人与转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依法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六)支付转让价款、缴纳税费。受让人支付转让价款,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缴纳税费。
(七)办理登记。受让人持转让合同、价款支付和税费缴纳凭证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实施宗地分割转让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分割宗地须已登记发证,不存在权属纠纷争议、不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分割转让的情形;
(二)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转让的规定,达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
(三)分割前后的宗地,应当是界址明确、权属界线封闭并且可以独立使用的空间。
第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分割转让:
(一)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不得分割的;
(二)要求将工业用地上为工业生产配套的综合楼、职工宿舍用房等非生产性附属设施及其相应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与厂区分割的;
(三)要求分割商住用地中规划建设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其他公共场所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分割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宗地分割转让规则如下:
(一)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拟分割宗地地上房产已预售或宗地已设定多个权利主体、多个权利类型的,应由转让方就宗地拟分割情况取得相关业主、权利人同意,不能因宗地分割侵害相关业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分割宗地前,转让方应征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分割后各宗地的具体规划条件,保证与原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相互衔接、前后一致。
(三)申请分割转让。转让方持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分割转让手续。
(四)办理登记。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支付或缴纳价款、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转让以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出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租人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出租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四)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的约定。
第十五条 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租人缴清土地使用权划拨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上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三)出租人按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四)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五)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
第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出租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出租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
(二)土地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三)房屋位置、面积;
(四)不动产登记证书及编号;
(五)出租用途;
(六)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七)出租期限;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通过临沂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开发布出租、求租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建筑物现状、租金等。
有意向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通过临沂土地市场网按照网上操作细则协商签订出租合同,达成出租交易。
第十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将其合法取得并已办理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
第十九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予抵押:
(一)地上建筑物已出售、预售备案或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列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抵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办理再次抵押。抵押人应将已抵押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二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依法拍卖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坐落、状况、面积、权利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抵押双方可以按照线上抵押操作细则要求通过临沂土地市场网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2018-07-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07-30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8〕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
临政发〔201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 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建(构)筑物所有权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行为。在建建(构)筑物是指地表、地上及地下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遵循诚实信用、自愿有偿、依法登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二级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发改、财政、规划、建设、房产、国资、经信、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
第六条建设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引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场入市交易,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创新模式,完善体系。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优势,着力构建线下线上相融合的土地交易模式,建立覆盖全市的土地交易市场体系,形成公开、规范、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
(三)高效便捷,保障权益。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风险,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七条土地二级市场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提供交易信息平台;
(二)收集发布交易信息;
(三)办理交易相关事务;
(四)提供交易相关服务;
(五)土地交易需要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土地交易线下有形市场。
线下有形市场应当设置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事项办理窗口以及供求信息收集发布、交易咨询、交易中介等服务窗口,配置招标拍卖挂牌室、地块推介展示厅、交易信息显示屏等公开交易配套设施,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覆盖全市的线上交易市场。
线上交易市场对内设立交易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网上权属信息比对、土地他项权利查询、供求信息真伪甄别等内部审核服务功能;对外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发布、网上公开交易事项办理、第三方交易资金监管、成交结果信息公示等服务,实现在线看地、在线报备、在线支付等土地交易基本功能。
第三章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条件
第十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一)权利人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
(二)法院对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变价处理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一致意见,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进入市场转让、出租、抵押:
(一)欠缴土地划拨价款或者出让价款,未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
(二)土地权属不清、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依法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闲置土地尚未处置的;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抵押,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的;
(八)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经政府批准,未获批准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交交易申请。交易双方或者转让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二)核实土地状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宗地权利状况、出让价款缴纳情况、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等。
(三)发布交易信息。需要公开交易的,申请人填写信息发布内容,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后,在线下线上交易市场公开发布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应当包括拟交易宗地的权利人、位置、四至、面积、年限、用途、使用权类型、土地利用现状、拟交易价格、交易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
(四)办理土地交易事务。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出租合同或抵押合同。
(五)缴纳价款和税费。受让人缴纳价款,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六)办理登记。交易双方凭转让合同、成交确认书、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登记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和土地交易线上平台进行公示,并将交易数据上传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备案。
第五章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设置土地测绘、土地估价、税费缴纳、款项结算、资金监管、经纪服务等窗口,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委托代理、交易事项办理等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建立网上土地推介模式,市场主体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宗地推介方案调研、策划、设计、互联网推广等全程推介服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适时分期分批举办土地交易推介会、展销会,对形成竞争的地块,举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交易,促进土地交易。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梳理汇总本区域土地市场交易数据信息,分析土地交易规模、结构、时序、节奏等规律,定期形成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在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及时公开,为交易主体提供市场形势分析服务。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示地价体系,及时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楼面地价、已成交宗地价格,为交易双方合理确定交易价格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对扰乱市场秩序、不遵守市场交易秩序等交易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采取停牌、中止交易等交易管制措施。
对交易价格达不到剩余年期修正后基准地价80%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行使政府优先购买权,收回收购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二十条健全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快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及时纳入用地诚信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强化土地市场信用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统一的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合同文本,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统一配发交易合同编号,统一在网上签订交易合同,实行交易合同统一报送、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将交易合同信息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供地合同信息关联,实现宗地一级市场供应、二级市场交易数据信息的双向互查、可追溯,促进土地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联动、融合。
第六章 协同监管
第二十三条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对金融不良土地资产进行梳理排查,甄别筛选不良土地资产企业名单、宗地底数,依法分期分批推动金融不良土地资产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公开推介交易。
第二十四条发改、经信等部门甄别筛选产能过剩企业名单,依法推动企业将其空闲土地分期分批纳入全市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公开推介交易,加快盘活利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方式交易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手续,规划、住建、房产等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设立交易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微信、微博等,畅通交易诉求反映渠道,对市场管理人员、业务承办人员、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交易主体等从业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在相应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对外交易。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7月31日。
2018-07-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2018-07-2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解红日同志: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孟庆斌同志工作,领...
临政办字〔2018〕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解红日同志: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孟庆斌同志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党建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分管综合科。
安丰和同志: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协助解红日同志负责办公室党建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负责以市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出文件和有关综合材料的审核、政府督查、文书处理、保密、行政后勤等工作;分管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文秘科、机关党委、人事科、行政科、离退休干部科、机关服务中心;协助分管综合科。负责与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
张元国同志:主持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工作。
徐峰同志:协助张玉兰同志工作,分管秘书八科。
冉贤同志:协助刘贤军同志工作,分管秘书三科。
郭景军同志:主持市政府研究室工作。负责办公室综合文字工作,为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分管秘书一科。
陈建光同志:主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分管秘书四科。负责办公室“第一书记”工作。
张洪永同志:主持市招商局全面工作。负责办公室招商引资工作。
葛立年同志:协助侯晓滨同志抓金融方面有关工作。
杜以方同志:协助安丰和同志负责文书处理和保密工作;分管信息科、电子政务办公室、市政府公报编发室。
付万历同志:协助郭景军同志负责办公室综合文字工作。
刘恩田同志:协助侯晓滨同志工作,分管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口岸与物流办公室、市口岸与物流发展服务中心、秘书二科、秘书五科。
王志琦同志:主持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工作。
周俊献同志:协助常红军同志工作,分管秘书六科。协助分管市政府接待办公室。
李军同志:协助安丰和同志分管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
杨宗瑞同志:主持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协助李朝晖同志工作。协助刘恩田同志分管市口岸与物流办公室;分管秘书七科。
陆西兴同志:负责市委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分工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督查工作。
卞加强同志:负责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分工工作。
秦书玉同志:协助安丰和同志负责机关党务和纪检、人事等工作。
朱建红同志:负责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王明修同志:协助安丰和同志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陈继军同志:协助杜以方同志负责信息调研工作。
孔凡顺同志:负责市委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分工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督查工作。
徐东胜同志:主持市口岸与物流办公室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2018-07-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社会救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06-14图表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社会救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临政办字〔2018〕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全市社会救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社会救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社会救助政策,认真解决省委巡视、市委巡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进一步打造“阳光救助”,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鲁民函〔2018〕1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社会救助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强化“阳光救助”,严肃整改问责,全面解决社会救助特别是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人情保”“关系保”等“微腐败”问题,推进补差发放,做到应救尽救、应退尽退,构建动态调整、进出有序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
二、整治内容
(一)农村低保
对所有在保低保对象、未享受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去年以来退出低保的家庭、去年以来提交低保申请但未审批通过的家庭开展一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乡镇(街道)不及时受理低保申请,推诿、扯皮,让群众来回跑腿。
2.县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作用发挥不明显;入户核查走过场,对家庭人口增减,车、房、种养殖等显性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清。
3.民主评议互相拉票,评议结果不真实、不能全面反映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4.档案缺失,材料不完善,相关会议记录、证明材料不全。
5.财政供养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存在“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分户保”“拆户保”“轮流保”“按年龄保”等情况。
6.审核审批过程中两榜公示不及时,内容不规范,长期公示满足于拍照留档,落实不到位。
7.动态管理不到位,未开展定期复核,只有人员死亡时才进行动态调整。
8.搞土政策,绕过审核审批程序,不经调查,不按照家庭收入、财产等认定条件,不综合评判家庭成员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直接将某类群体纳入低保范围。
9.漠视群众知情权,对于反馈的疑点数据,不告知当事人限期提供证明材料,直接取消待遇;对于取消低保待遇或不予批准的,未进行书面告知说明理由或告知书未送达当事人。
10.资金平均发放,整村一个补助水平;不按家庭收入,只按人口数量定补助水平。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规划建设方面:区域内机构规划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床位使用率过低的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安全改造并取得相关手续;是否实现清洁能源供暖。
2.照料护理方面:是否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做好农村特困人员的审核审批和自理能力评估;是否与农村特困人员签订了供养协议,明确了供养机构或照料人供养内容及责任,并按照协议履行到位;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是否达到30%。
3.管理服务方面:是否按《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要求,完善供养机构值班、查房、卫生、照料护理、饮食、消防、应急和分散供养对象定期巡查等相关制度,责任是否到人,是否按制度履行职责。
4.资金管理方面: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否存在挤占供养资金用于机构运营等现象;是否存在床位补贴、内部配套设施、消防设施改造等专项资金滞留帐户或违规使用现象。
(三)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保家庭高考新生救助情况
1.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是否综合评估申请家庭困难情况及承受程度来分类确定救助比例及救助标准。
2.“救急难”机制发挥作用是否及时、有效。
3.救助档案是否齐全。
4.资金是否按标准发放到位。
(四)能力建设及资金保障情况
1.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人员是否按要求配备到位。
2.县区、乡镇(街道)两级工作经费是否落实。
3.县区社会救助资金是否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是否规范到位。
三、时间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
各县区要召开社会救助专项整治行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多种方式方法,广泛深入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将救助政策、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发放金额等信息全面公开,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公开征集群众意见。
(二)排查自纠阶段(6—7月)
全面自查。各县区对社会救助工作,特别是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经济条件好转、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户要鼓励他们主动申请退出低保。对重新申报的,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全面调查,并依据农村低保标准和条件,确定是否符合低保和应享受补差数额。对经过核查后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包村干部在村公示栏公示7日,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在乡镇(街道)、村(居)集中利用一周时间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入户调查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级级明确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全面梳理排查本辖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2013年以来在供养标准执行、建设运营补助、维修改造补助、服务能力提升、消防设施改造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确保账目收支清晰、资金使用规范。
全面纠正。各县区要全面纠正将低保作为解决地方难题的土政策,坚决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又拒不申请退出的骗保者调整出低保范围。对经过核查、公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骗保者,取消低保待遇,追缴已领取的低保金,并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开曝光,确保查处一个、威慑一批、影响一片。对违反低保政策规定,搞“人情保”“关系保”的镇村干部,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对挪用低保资金、优亲厚友、贪污侵占低保金的,移交司法机关给予惩处,着力解决基层干部利用职权贪污侵占低保金等违法乱纪问题。各县区要按照不低于低保人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于平时问题反映多、疑点数据反馈多、保障人数多的镇村要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中有疑点的,群众通过热线反映、举报、投诉且有异议的,要重新进行摸底核查,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要将财政供养人员、村两委班子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错保”等问题。各县区在信息核查工作中要确保核查对象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经核查取消低保待遇的,要按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书面告知书,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维护群众知情权。
(三)督导检查阶段(7月)
市政府将抽调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去年下发通报仍未整改到位和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进行重点督查。对核查不认真、专项行动走过场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专项整治期间,市民政局将设立举报热线,公开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总结完善阶段(8月)
做好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的分类统计、档案资料、数据更新、动态复核等工作,建立科学化、系统化的电子档案,加强与扶贫工作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为兜底扶贫奠定基础。8月15日前,各县区要将专项整治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中央整治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有关部署的有效举措,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具体行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确保责任到人,坚决不走过场,不搞形式。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分阶段逐项列出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
(二)增强责任担当。社会救助专项整治行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四个意识”,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要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切实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特别是村居干部的“高压线”意识。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让主旋律更响亮、让正能量更强劲。要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信访、舆情。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发意外事件,确保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2018-06-1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06-12
临政办发〔201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办”,是指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代办服务窗口,并配备专职人员为代办员,应项目单位要求代为办理或协助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代办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代办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代办员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培训。各相关行政审批窗口应确定1-2名代办联络员,负责协助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代办项目范围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属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凡符合代办范围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在签订代办协议、明确委托方和代办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后,代办员即可代办相关审批事项。
第五条 项目代办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所涉及的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代办的事项除外;
(二)为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办理事项的咨询、指导等服务,代办投资项目各审批环节的报批手续;
(三)协办与项目报批手续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项目单位原则上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可全程或部分环节委托代办;
(四)根据项目单位要求,代办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事项和相关服务事项。
第六条 委托代办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二)对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详细解释说明;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第七条 代办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除各职能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有关费用外,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二)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助编制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三)协助项目单位梳理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办理;
(四)全程跟踪项目审批进度,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对接工作;
(五)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七)代办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窗口代办联络员职责:
(一)指导代办员熟悉办理事项审批业务,主要包括审批流程和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对协办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向代办员或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
(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协办任务。
第九条 代办服务窗口提供代办业务咨询服务,负责统一受理、审核委托代办申请,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代办委托手续时,应填写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提供项目单位授权委托书及项目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代办服务窗口应出具代办项目受理单,并与申请人签订投资项目代办委托协议;不符合代办条件的,应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第十二条 代办服务窗口受理项目代办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代办员开展项目代办工作。代办员接到代办任务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联系沟通,确定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项目代办完成后,代办员应及时向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代办项目办结单,经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代办任务结束。
第十四条 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注明终止原因,并移交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代办任务完成或终止后,代办员应将代办项目办结单或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项目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代办员应积极协调处理,自身无法解决的复杂问题,可填写代办项目协调申请表,提请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项目审批代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项目回访制度,发放代办服务征求意见表,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单位对代办服务的意见建议。建立代办工作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窗口的代办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计入日常和年度考核成绩,并与工作人员绩效挂钩。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九条 各县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 号),此文件废止。
2018-06-1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2018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的通知2018-06-07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2018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8〕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2018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妇女儿童工作关系国家的发展和未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积极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拓展妇女创业就业渠道,改善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狠抓推进落实,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强化调度督导,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附件:临沂市2018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2018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
为抓好《临沂市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临沂市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推进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今年继续开展为妇女儿童办十件实事活动,具体如下:
一、实施幼有所育提速行动。新建、改扩建100所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200所幼儿园添置玩教具、更新设施设备,改善办园条件。(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开展“美在农家”、“美在我家”活动。创建市级“美在农家”示范村200个、市级“美在我家”先进单位40个、市级“美在农家”五星级示范户3000户,扶持“美在农家”薄弱户1000户。(牵头单位:市妇联,责任单位:市“美在农家”“美在我家”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实施免费产前筛查和无创产前基因检测项目。为全市20万名孕妇实行免费产前筛查或无创产前基因检测,实现孕产妇筛查诊断全覆盖,主要筛查唐氏综合症、爱德华氏综合症和帕陶氏综合症,降低新生儿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实施新生儿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和DNA检测建档项目。为全市20万名新生儿进行先天性耳聋、迟发性耳聋、药物性耳聋等方面的4个基因(GJB2、SLC26A4、MT-RNR1、GJB3)共20个位点检测,实现对遗传性耳聋患儿的早发现、早治疗。为全市20万名新生儿进行特异性遗传基因数据DNA检测,并在国家基因库中建立档案,为个人身份鉴定、器官移植配型及寻找失踪人口、打击拐卖儿童等提供科学依据。(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发展妇女居家灵活就业。以“沂蒙大姐”居家创业就业项目为依托,积极拓展妇女创业就业渠道。今年新发展小微企业、经营户1000家,扶持“沂蒙大姐”居家创业就业示范基地60处,新增从业妇女3万人。(牵头单位:市妇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
六、开展妇女儿童免费体质监测行动。为全市5000名妇女儿童免费进行体质监测,提供科学健身指导,保障全市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牵头单位: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开展妇女儿童消费用品质量抽检工作。对全市流通领域妇女儿童消费用品进行质量抽检,全年不少于100批次,及时公开抽检结果,为妇女儿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
八、开展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维护活动。重点围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调查摸底工作,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赋予应有的集体资产权益,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九、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程。依托专业康复定点机构,为1600名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开展法治教育进校园活动。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深入各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讲座2000场,以案释法,增强在校学生法治观念,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团市委、市司法局)
2018-06-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06-05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政发〔20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临发〔2016〕16号),现就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除市国资委外,其他市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各种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集中整合、优化配置。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深入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重组整合、改革改制,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稳中求进,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依法操作、公开透明。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运作程序,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二、实施范围及监管方式
本方案提出的统一监管实施范围是指市国资委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市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其中:
(一)对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市属企业,以其为主体进行重组整合组建企业集团或投资运营平台,国有产权划归市国资委持有。
(二)对具有一定资产和经营能力的市属企业,按照产业相近、业务相关、优势互补的原则,国有产权划入市管一级企业,由市管一级企业进行重组整合、资本运营或产权转让。
(三)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产停业、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企业,国有产权暂缓划转,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市直单位分析汇总后另行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三、工作步骤
(一)进行动员部署(2018年6月中旬前)。市政府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开展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
(二)开展尽职调查(2018年6月中旬—7月底)。本方案下发后15日内,市直单位将所属企业基本情况及工作联系人信息(附件2、3)报市国资委汇总。由市国资委牵头,各市直单位配合,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力量,对拟纳入统一监管范围的市属企业逐户开展尽职调查,认真核查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和人员数量等,逐户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三)制定实施计划(2018年8月中旬)。市国资委根据市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按照“发展壮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制退出一批、破产清算一批”的思路,结合尽职调查和企业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监管方式,列出分类监管企业名单,逐户提出改革重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四)推进改革重组(2018年9月底前)。分类改革重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有关市直单位和企业做好国有产权划转、工商登记变更、有关管理关系移交等工作。有关市直单位的国有产权划转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和财务审计报告依法按程序办理,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核销手续。
尽职调查与改革重组等工作压茬进行。本方案下发后,对产权关系清晰、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由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尽快先行划转至市国资委;制定改革重组意见时统筹考虑,组建企业集团或投资运营平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此项工作涉及单位多,工作量大,必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协力推进。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临沂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推进统一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具体负责推进统一监管日常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列入统一监管范围的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及改革重组中执行国家和省、市改革重组相关政策,由工商、税务、国土资源、人社等部门及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管理权限负责具体落实。市属企业长期实质性使用的市级行政事业性资产,依法按程序划转为企业资产,经评估后列入企业国家资本金;因非独立使用等特殊原因无法随同划转的,设置5年过渡期,由企业按原使用方式及条件继续使用。产权划转的市属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保持不变。
(三)严肃工作纪律。省委、省政府要求,2018年年底之前,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纳入统一监管体系,我市要在201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任务。市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直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如实报送有关资料,认真落实工作安排,及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抽逃、隐匿资金,不得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延误工作进度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市直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确保平稳推进。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仍由原主管单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市直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答疑解惑,深入化解矛盾,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与市直单位混岗使用的工作人员及信访稳定等问题,由原主管单位负责妥善解决。
(五)促进企业发展。实施统一监管后,市国资委和市直单位要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市属企业健康发展。市国资委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关市直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做好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
(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把党的建设贯穿国企改革发展全过程,坚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在实施统一监管过程中,按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步调整和理顺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市属企业的领导班子管理和党组织关系。
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本方案实施统一监管。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本方案制定本县区工作方案,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县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
附件:1.临沂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市属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3.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联系表
附件1
临沂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孟庆斌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
副组长:刘贤军 市政府副市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
成 员:冉 贤 市政府副秘书长
邵长来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沂蒙干部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主任
梁 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李业荣 市编办主任
宗 丽 市总工会副主席
徐仲圣 市发改委主任
张凡春 市经信委主任
解曙光 市财政局局长
曹德玉 市人社局局长
田 磊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枝叶 市审计局局长
陈广善 市国资委主任
程 林 市国税局局长
聂奎亮 市地税局局长
彭林东 市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陈广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市属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出资人名称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是否与注册资本一致
企业级次
经营情况
资产情况及财务状况
房产情况(m2)
土地情况
人员情况
对外担保抵押金额
总额
其中:国有出资
国有占比
总资产
总负债
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性质
面积(m2)
职工总数
其中:在岗人数
说明
1、本表填报范围包括各市直单位管理的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关内容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填写。
2、出资人是指工商登记所载明的股东或主管部门;经营情况填写正常经营、停业、半停业;土地性质为划拨、出让、租赁。
3、与本表一并提交的书面报告及资料:①《企业有关情况》;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2015、2016、2017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表);③其他需要的材料。
4、咨询电话:8726812。
附件3
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联系表
部门(盖章): 分管领导及联系方式: 具体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
序号
企业
名称
企业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工作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财务
负责人
联系方式
电子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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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食品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05-29
临政办字〔2018〕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推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沂市食品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张玉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徐 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 杰 市质监局局长
成 员:徐宝宏 市发改委调研员
李 俭 市经信委副主任
刘庆云 市科技局副局长
主笑宜 市财政局副局长
朱茂波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彭殿义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玉海 市商务局副调研员
聂怀善 市统计局副调研员
赵家民 市工商局副局长
冯 波 市质监局副调研员
朱俊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赵臻元 市金融办副主任
刘海峰 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黄 嵩 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成法 市粮食局调研员
王学伟 市畜牧局副局长
高立存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夏鹏传 市供销社监事会副主任
薛昭顺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魏 海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商城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黄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冯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原临沂市食品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不再保留)。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2018-05-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2018-05-28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件
临政办发〔201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临沂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涉及的,投资主体采取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在我市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规划的各类投资项目。
受奖企业应在我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等不在受奖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经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设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其中,内资项目指市域外境内投资人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外资项目指境外投资人在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制造类项目,内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2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应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
(二)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或合同外资额不设下限。
(三)项目资金应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为投资项目提供保障。
(一)加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完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天然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和职工宿舍、教育、医疗、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对需办理的相关手续,根据投资主体的需要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指派相关部门,全程代办,限时办结;对重大项目,由市一级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统筹协调推进。
第五条 对投资企业的激励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亿元(不含购买土地及相关费用,下同)以上,或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对通过并购方式将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临沂产业化的企业,在前述奖励基础上,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连续聘用两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总会计师职务的人员,单个企业人数不超过10人)的企业,在落实《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意见》(临发〔2016〕13号)的基础上,从聘用之日起计算,三年内按对地方经济的贡献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
第六条 对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或年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截止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给予激励。
(一)鼓励知名企业总部落户。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500万美元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新设立的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及其他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总部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3000万元。鼓励总部基地、特色楼宇等总部经济平台招引并运营总部项目,对平台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给予运营平台一次性奖励。
(二)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分支机构)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补贴或三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补助资金最高300万元。
第七条 政府基金支持。
(一)对新设企业或新上项目,政府引导基金根据企业和项目规模,可合作设立单一产业基金,支持新上项目、配套园区建设等。
(二)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基金+产业”的模式在临沂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对项目投资方发起设立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给予不超过20%的出资支持。
(三)鼓励各类基金加大对全市重点产业项目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最大可将投资收益的20%按有关规定让渡给社会资本和基金管理机构。
第八条 对为我市引荐重点项目的社会企业、组织等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进行奖励,享受以上激励政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不享受以上激励政策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总部经济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兑现:
(一)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投资总额1/3以上的,引荐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
(二)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签订协议书,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分两次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未全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多申报两次。
(三)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以后到位的资金和合同约定投资额以外的增资均不予兑现奖励。
第九条 对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以及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具有较大拉动作用的大项目、好项目,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在上述激励政策基础上,可依法按政策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的兑现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分担。
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其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数额。
奖励和补贴所衍生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承担。受奖企业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国家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第十一条 市招商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相关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 号),此文件废止。
2018-05-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要点的通知2018-05-24
临政办字〔2018〕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2018年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高度重视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强化措施,压实责任,合力推进,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圆满完成2018年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任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要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工作安排,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的总体要求,紧盯“12345”工作目标,加快推进“云、管、端”建设,全面完成整合共享工作任务,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统筹政务云建设
1.推进政务云平台建设。完善市电子政务外网行政服务域和公共服务域两个政务云平台建设,提升政务云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力争纳入全省统一的政务云服务体系。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不再新建、扩建虚拟化云平台或租用规划以外的政务云平台,现有的虚拟化云平台逐步纳入全省一体的电子政务云服务体系。
2.推动业务系统云化迁移。在深入组织开展业务系统分类梳理的基础上,坚持“应上尽上”的原则,建立业务系统云化迁移清单,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部门业务系统分别向政务云迁移;同步研究制定整合迁移后相关资产的处置管理措施,避免形成新的浪费。
二、健全电子政务基础网络
3.统筹政务内网建设和应用。建成政务内网市级网络结点,实现与政务内网省级结点的连接;坚持应用和网络建设同步实施,有序推进县区、市直部门内网建设,优化提升政务内网业务应用水平;加快推动部门涉密网络和涉密业务系统向政务内网迁移。
4.提升政务外网服务能力。按照整合共享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外网网络结构,完善政务外网公共服务域建设,在现有政务外网行政服务域市县乡三级覆盖的基础上,新增政务外网公共服务域市到县区的主干线路覆盖,形成政务外网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的支撑服务能力。
5.实施互联网出口整合。完善落实互联网出口整合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加强对各级各部门互联网出口整合的指导和协调,逐步完善各级互联网出口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实现互联网出口的集中管控。
6.推动网络会议和视频监控整合。统筹实施全市各级网络会议、视频监控资源整合,推动市、县区主要网络会议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接入统一平台,全面提高视讯综合服务能力,实现跨部门、跨地域网络会议和视频资源的统筹管理、集成应用。
7.加快部门业务专网整合迁移。在对各级各部门业务专网(专线)进行分类梳理的基础上,明确专网(专线)向全市统一网络的迁移整合方向和时限要求,加快整合迁移进程,关停撤并业务迁移上云后的“空网裸线”。
三、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8.加快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使用。继续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实现与省级平台深化级联对接;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网站,依托网站强化共享交换业务管理,开展共享交换应用;统筹推动共享交换创新技术应用,清理部门自有数据交换渠道;组织政务信息资源供需对接,围绕投资项目、涉企涉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新旧动能转换、“放管服”和“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域重点应用主题,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综合应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绩效跟踪评价,丰富共享成果,提高共享效益。
9.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利用。全面梳理各级部门和主要公共企事业单位可开放数据资源,编制发布《临沂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清单》;组织市级开放数据再检查,继续扩大开放范围,保障开放数据安全、规范、有效;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和市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全面推进市以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完善开放数据评价标准和操作规范,强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建立开放数据更新和保障长效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利用开放数据开展创新创业等,实现开放数据应用增值。
10.统筹大数据资源管理应用。根据省政府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工作统筹安排,做好人口、法人单位、电子证照、公共信用、宏观经济、地理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内容保障工作;在新旧动能转换、“放管服”改革和财政、环保、人社等领域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推进社会大数据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合作,发挥大数据在辅助政府科学决策和服务保障社会民生中的作用。
四、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11.实现全市政府网站集中管理。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完善市网站统一技术平台,全面完成市政府、县区和市直部门网站向统一技术平台整合迁移,实现向全省统一平台迁移或数据整合,初步形成集约规范、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权责明晰的政府网站管理模式。
12.突出一体化政务门户建设。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用户认证体系,明确对接规范,分批组织全市面向公众服务业务系统的前端整合,基本实现“一号通”;配合省政府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资源中心,完善服务资源分类分级管理和统一检索功能,作为省市一体化政务门户的重要支撑,努力实现“一网通”;实施全市政务服务类APP规范整合,推动政府部门独立设置的专业APP功能向省市政务服务综合性APP整合迁移。
13.提升政务服务平台效能。推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要求,组织编制并应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突破资源共享瓶颈;继续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组织开展“一窗受理”、“一网办理”专项试点示范应用,努力破解“流程打架”、“二次录入”等问题;加强整合共享成果应用,提高共享数据在政务服务事项业务办理中的利用率,减少各类证明材料,保障主要服务事项“零跑腿”或“只跑一次”;加强与实体服务大厅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证照管理、预约服务、物流寄送等服务功能,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有机融合。
14.推动政务热线后台整合。配合省政府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热线管理平台,继续推动市政府部门独立设置的呼叫中心后台系统和历史数据向统一管理平台整合迁移。
五、推进业务协同体系建设
15.加强业务协同平台建设和应用。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流程优化和服务对接规范,完成市协同办公平台与省统一业务协同平台的对接,支撑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业务流转运行;强化管理措施,规范内部应用,推行公文“限时办结、全程留痕”;完成“山东公务邮”安全邮箱在全市各级的部署应用,关停各级各部门自建、自租邮箱;依托网站统一技术平台,规范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消除公开信息“多头报送”现象。
16.开展全市一体化移动办公服务。配合省政府建设全省一体化移动办公服务平台;推动各类业务系统向移动客户端延伸,重点突破办公、会议、现场视频、即时通信等整合内容的移动端应用;完善落实移动办公服务规范、安全标准和管理制度,有序组织已有移动办公业务向统一移动办公服务平台迁移。
六、强化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17.完善电子政务和大数据相关规划。根据省政府规划要求,做好市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发展有关规划调整完善和现有政策清理工作。
18.强化电子政务项目归口管理。贯彻《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成立市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健全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激励保障机制。
19.加强指导监督。继续加强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整合共享工作的业务指导,根据推进情况适时组织工作对接和业务培训;做好已有成果经验的总结推广和跟踪评价,切实发挥整合共享成果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调整优化整合共享工作评估评价指标,抓好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督查落实,开展第二、第三次实地督查,加强督查结果运用,发挥好导向和激励作用。
20.强化安全支撑。从安全设计、安全策略、安全制度、安全技术、安全运维方面统筹考虑,提升云安全服务能力和服务级别;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网络建设、管理规范,加强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完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安全保障措施,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边界,确保业务系统安全运行;强化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敏感数据、个人隐私等方面信息的安全管控和保护措施。
2018-05-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2017年度全市农业“新六产”示范经营主体的通报2018-05-22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2017年度全市农业“新六产”示范经营主体的通报
临政字〔2018〕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2017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广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助推农业发展新旧动能转换,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发展思路清晰、经营模式规范、利益联结紧密,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农业“新六产”示范经营主体。
为表彰先进,鼓舞干劲,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发展农业“新六产”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8〕9号)要求,经严格推荐评选,决定授予山东汇融肉制品有限公司等1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临沂市兰山区鼎益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10家农民合作社、罗庄区沂堂镇金鹏家庭农场等10家家庭农场全市农业“新六产”示范经营主体称号。
希望受表扬的示范经营主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奋进,再创佳绩。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新型经营主体,要认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抢抓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机遇,积极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大力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打造临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亮点、新引擎,为建设“大美新”临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7年度全市农业“新六产”示范经营主体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2日
附件:
2017年度全市农业“新六产”示范经营主体名单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家)
山东汇融肉制品有限公司
临沂万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郯城县海通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新天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金胜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蒙山龙雾茶业有限公司
山东欢乐家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山东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鲁中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10家)
临沂市兰山区鼎益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郯城县庆刚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兰陵县双全种植专业合作社
莒南县农丰草莓专业合作社
沂水县高山茶业专业合作社
蒙阴县迎仙果品专业合作社
平邑县鲁蒙茶业专业合作社
费县雪尖茶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沂南县盛大庆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临沭县春山茶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三、家庭农场(10家)
罗庄区沂堂镇金鹏家庭农场
河东区汤泉置业家庭农场
兰陵县阳光田野家庭农场
莒南县安心生态家庭农场
沂水天地合家庭农场
蒙阴卧虎山家庭农场
平邑县文东家庭农场
费县紫金家庭农场
沂南县智圣家庭农场
山东统一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2018-05-2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18-05-22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8〕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临沂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临沂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招商引资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及参与产业招商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对县区(开发区)的考核
考核全年招商引资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1.“四新四化”等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情况; 2.“8+8”产业培育计划项目招商情况;3.新引进过10亿元产业项目、500强项目;4.实际到位市外资金;5.招商引资日常工作。
(二)对牵头及参与产业招商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
1.市厅司合作情况;2.走出去、请进来情况;3.签约合同及项目建设情况。
第四条 统计范围
纳入统计范围的项目认定周期不超过24个月,统计时限为当年12月31日前。
(一)市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的工业、农业“新六产”、服务业等项目(不包含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项目)情况;市外投资者对我市企业增资扩股情况;利用外资情况。
(二)本市企业将通过股权挂牌、发行债券等形式融资所得资本投入我市的项目。
(三)基金投资机构或基金管理机构对我市企业增资入股的项目。
(四)市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科技孵化、电商平台、供应链、外贸主体等“四新四化”项目。
(五)其他招商引资项目。
第五条 到位资金认定办法
(一)对引进的“8+8”产业培育计划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
(二)对在我市新注册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轻资产的公司、机构、总部,按其第一个纳税年度纳税额的10倍给予一次性认定。
(三)企业上市融资投入我市的,按实际到位资金认定;企业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认定;本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城投债等债券工具用于我市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当年实际发行债券额的50%认定;对引进基金投入我市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出资额认定。
(四)市外投资者以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项目,按无形资产所占注册资本比例乘以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认定。
第六条 考核计分标准
(一)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1.考核基本分
(1)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得60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完成比得分。
(2)完成10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招引目标得10分,每少完成一个减5分。
(3)完成500强项目招引目标得10分,每少完成一个减5分。
(4)省外国内签约合同项目报送情况10分。根据合同利用市外资金额(一期)、开工率、资金到位率综合排名,第1-5名得10分,第6-10名得9分,第11-15名得8分。
(5)日常工作10分。产业招商项目库建设、信息报送、招商代理选聘、项目策划咨询机构聘请及网络招商平台建设各2分。
2.考核加分项目
(1)新招引“8+8”产业培育计划项目入驻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省级或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按照新签项目个数和投资额综合排名,第1-5名加2分,第6-10名加1分。
(2)当年引建的农业新六产、文化、旅游、大健康等产业项目,市外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且资金到位率20%以上的加2分,市外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且资金到位率20%以上的加5分,市外投资额30亿元及以上且资金到位率20%以上的加9分。
(3)当年引建5亿元及以上商贸物流、制造业物流项目且资金到位率40%以上的,每个加3分;当年引建10亿元及以上商贸物流、制造业物流项目且资金到位率40%以上的加5分。
(4)当年引建的第(2)和(3)条以外的产业项目,市外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且资金到位率30%以上的加2分,市外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且资金到位率30%以上的加5分,市外投资额30亿元及以上且资金到位率30%以上的加9分。
另外,对当年引建50亿元及以上产业项目且资金到位率30%以上的县区(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一票肯定。
(5)在建设计划期内的续建工业项目,5亿元以上的,每到位2亿元加1分;10亿元以上的,每到位2亿元加2分。
(6)当年引建世界500强项目且到位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每个加3分,中国500强项目且到位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每个加2分,民营500强投资项目到位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每个加1分。当年引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且到位资金超过2000万元的,每个加3分。当年境外直接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到位资金,每1500万美元,加3分。境外企业在我市注册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每个加1分。
(7)当年引进、注册并开展工作的科技孵化项目,有效使用面积每1000平方米加1分;引进“双一流”大学在临沂设立研究院、技术中心,大学科技园等项目的,每个加2分。
(8)上一年度签约合同项目按照开工率、资金到位率综合排名,第1-5名加2分,第6-10名加1分。
(9)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走出去招引情况,根据外出次数由多到少排名,第1-5名加3分,第6-10名加2分,第11-15名加1分。
(二)产业招商牵头及参与市直部门单位
1.市厅司合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接省及以上对口部门,利用上级平台做好招引工作,每提供1条有效招商线索得5分。
2.走出去、请进来:积极外出拜访并邀请有投资意向的企业来我市考察洽谈,意向企业每来临沂考察1次得5分;其中,邀请500强企业投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行业前20强企业总经理及以上企业领导来临沂考察洽谈投资的,每次得8分。以活动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送《招商引资对接情况表》为依据,超时不予统计得分。
3.邀请有投资意向企业来我市考察洽谈累计达4家以上部分,每多1家加5分。
4.年内对接洽谈项目实现签约的,最高得20分,根据签约合同个数和投资额综合计算,按最大标杆法计分。上述签约项目实现到位资金的,最高得20分,按最大标杆法计分。
(三)临沂商城,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临沂综合保税区
参照牵头及参与产业招商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考核计分办法执行,另外,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加10分。
未承担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但主动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市直部门单位,按牵头及参与产业招商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考核评分办法执行。
第七条考核程序
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招商局具体负责全市招商引资情况考核工作。
(一)日常备案。被考核对象要从洽谈引进项目开始及时向市招商局报送招商信息,市招商局对投资者及项目情况建立台账。
(二)周调度。对县区(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8+8”产业招商牵头及参与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接洽谈,特别是走出去情况实行周调度,统计结果实行月通报。
(三)月度考核。对考核对象的招商引资情况进行日常调度、汇总工作,完成情况实行一月一统计、一月一通报制度。各县区(开发区)每月20日前报送《招商引资新增签约合同项目统计表》和引建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通过招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报送,根据引进项目类型,提交项目合同书、发改立项、环评报告、土地出让金发票、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证明、纳税证明等,同时提交项目建设进度影像资料及说明。市直部门单位提报的签约在建项目只设一个引荐单位,签约项目没有招商引资过程及签约主体不是市县区的不予统计,在建项目不是签约项目的不予统计。
(四)年度考核。每年12月20日前,被考核对象按照要求报送全年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材料,由市招商局集中组织进行年度考核。
第八条考核结果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汇总情况和计分排名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考核激励
(一)县区(开发区)
1.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县区。对完成年度任务、年度综合得分第1名授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县区一等奖,第2-4名授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县区二等奖,第5-9名授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县区三等奖。
2.“四新四化”项目单项奖。对当年招引“四新四化”等新旧动能转换项目进行单项考评,根据项目科技水平、投资规模、业态情况等质量效益指标,奖励前6名县区,授予“四新四化”项目招引工作先进县区荣誉称号。
(二)牵头及参与产业招商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对年度综合考评完成任务前5名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一等奖,各奖励工作经费30万元;对第6-15名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二等奖,各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对第16-30名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三等奖,各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
(三)对当年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现场交流会观摩项目的引荐人,授予“全市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
(四)对招商引资综合考评前30名的投资项目,授予“优秀投资企业奖”。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4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13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 号),此文件废止。
2018-05-2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2018-05-22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临政字〔2018〕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2018-05-2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全市统一组织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的通知2018-05-22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全市统一组织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2018年度全市统一组织审计(调查)项目计划》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2018年度全市统一组织审计(调查)项目计划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打好“三大攻坚战”等工作任务推进,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政策措施落实,加大跟踪审计力度,强化审计监督效能,开创新时代临沂审计发展的新局面,努力为“大美新”临沂建设贡献审计力量。
二、主要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紧贴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紧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突出目标导向和成果导向,聚焦重大政策措施落实、重点工作任务推进,集中力量开展好重点领域、重点资金和重点项目审计,更加有效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二)依法尽责,科学合理。严格在法定审计职责和管辖范围内,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审计人力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审计范围,做到收放结合、松紧适度,为统筹安排上级审计机关和党委政府临时交办项目预留工作量,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三)协同推进,共享融合。以政策落实跟踪审计、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为平台,实行市县审计机关上下联动、协同推进,推进各业务领域审计项目的融合,实现各类项目统一安排、协同实施,成果共享。
三、计划安排
2018年全市计划安排审计(调查)项目共计18项,具体包括:
1.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省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推动政策落实、提高安居工程资金绩效,促进反腐倡廉和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为目标,主要关注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管理绩效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方面内容,重点揭露重大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和履职不到位等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建设性建议。
时间安排:2018 年1月开始实施,2018 年3月5日前各县上报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3月15日前向省审计厅报送全市汇总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2.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落实跟踪审计调查(省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摸清全市政府举债融资规模和结构,揭露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为目标,重点关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推动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全口径债务监测管理,揭示地方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出现的“名股实债”、承诺收益等违规融资行为,持续关注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不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等问题,摸清隐性债务底数,提出化解风险的措施建议。
时间安排:2018 年4月至5月实施,按照省审计厅要求时限提交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3.“放管服”改革等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跟踪审计调查(省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重点关注有关部门和地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情况,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关注国家各项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实情况,揭示影响、制约、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促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时间安排:2018 年3月至4月中旬实施,按照省审计厅要求时限提交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4.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政策落实跟踪审计调查(省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促进提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单位与人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维护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目标,全面掌握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摸清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使用情况,揭示投入不到位、资金闲置、挤占挪用、骗取套取等问题,关注重大安全生产项目建设情况,揭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进程中的问题困难和风险隐患,推进相关制度机制完善。
时间安排:2018年7 月至8月实施,按照省审计厅要求时限提交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5.精准扶贫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跟踪审计调查(省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摸清全市精准扶贫政策和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维护扶贫资金安全,提升使用效益,推动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目标,重点关注贫困地区和重点群体扶贫脱贫情况,揭露影响和制约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关键问题和“短板”,揭露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贪污侵占、挥霍浪费、化公为私、优亲厚友以及侵害贫困群众利益等问题,揭露作风不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甚至失职渎职等问题,推动追责问责,促进脱贫攻坚任务目标实现。
时间安排:2018 年7月至10月实施,按照省审计厅要求时限提交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6.全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省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融入“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建设,带动优势行业装备技术等对外输出为主线,以管理效益安全为中心,以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质量效益、防范化解风险为目标,选择有关部门单位、重点企业项目,围绕政策落地、平台搭建、投资决策、筹资融资、项目建设、生产运营、风险防控、内控管理及盈亏状况等方面,找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时间安排:2018年9月至10月实施,按照省审计厅要求时限提交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7.全市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政策落实跟踪审计调查(省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推动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促进自然保护区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摸底数、揭问题、促保护”为总体思路,重点审计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建设、能力建设及自然保护区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项目建设绩效等情况,揭示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的机制体制问题。
时间安排:2018 年10 月至11月实施,按照省审计厅要求时限提交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8.全市2017年度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省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完善体制机制建设,促进依法履职尽责、提高税收征管质效,促进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为目标,重点关注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职责履行及税收征管秩序、税收违法行为等方面的情况。
时间安排:2018年2月底至4月实施,按照省审计厅要求时限提交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9.全市编办系统部门预算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审计(省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对全市编办系统2017 年度预算执行和2016至2017 年度预算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调查),重点关注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重点改革任务及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等情况,揭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不到位、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绩效不高等问题,着重分析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全市机构编制部门加强绩效管理,全面履职尽责。
时间安排:2018年3月至5月实施,按照省审计厅要求时限提交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10.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部门预算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审计(省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对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2017 年度预算执行和2016至2017 年度预算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调查),重点关注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重点改革任务及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等情况,揭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不到位、改革任务推进不力、预算管理不严格不规范、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着重分析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全市食药监部门依法履职尽责。
时间安排:2018年3月至5月实施,按照省审计厅要求时限提交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11.全市扶贫办系统部门预算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审计(省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对全市扶贫办系统2017 年度预算执行和2016至2017 年度预算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调查),重点关注市、县两级扶贫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等情况,揭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不到位、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绩效不高,分析管理、体制机制、工作实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推动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时间安排:2018年3月至5月实施,按照省审计厅要求时限提交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12.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部门预算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审计(省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对全市人社系统2017 年度预算执行和2016至2017 年度预算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调查),重点关注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重点改革任务及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等情况,揭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不到位,改革任务推进不力、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绩效不高等问题,分析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全市人社部门全面履职尽责。
时间安排:2018年3月至5月实施,按照省审计厅要求时限提交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13.市级预算执行审计(市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促进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为目标,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及热点难点问题的审计力度,重点关注实施绩效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对涉及新旧动能转换和民生保障的部分专项资金实行审计全覆盖;持续关注提升财政收支质量和防范化解财政风险情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时间安排:2018年3月开始实施,6月份向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分别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1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市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领导干部依法作为、主动作为、有效作为,更好地服务全市改革发展大局为目标,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紧扣经济责任,重点检查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本地区本单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情况及效果,重大决策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及效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客观公正作出评价,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廉洁用权、干事创业。2018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数量初步确定为50个,其中任中审计12个。
时间安排:根据市委组织部要求开展审计,及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15.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期)审计(市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为目标,重点检查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情况。2018年,对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人进行自然资源资产任期审计,并延伸审计部分县的林场。
时间安排:2018年7月至9月实施,10月上旬向省审计厅报送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
16.临沂市火车站搬迁建设资金审计(调查)(市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全面摸清火车站搬迁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揭露和反映火车站搬迁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制度的意见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
时间安排:2018年6月至12月实施。
17.临沂市房产经营开发公司西城花园、怡景绿洲廉租房决算审计(市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通过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廉租房建设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项目资金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重点审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定额套用或清单单价确定的合规性、施工合同履行的完备性,审查建设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效益性和财务收支的合规性等。
时间安排:2018年3月至6月实施。
18.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市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聚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升村级党组织组织力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以规范村居干部经济行为和村级财务事务管理为目标,对全市2813 名村居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揭露和查处村居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督促整改村居干部经济行为不规范、村级财务账务及债权债务交接不清和村级场所、公章、工作交接不及时等问题。由各县区、开发区统一组织协调辖区各乡镇(街道)的审计机构实施。
时间安排:2018年全年。
四、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计划。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维护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确保按要求完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减项目计划或自行变更审计范围、参审单位和实施时间等,确需调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根据计划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细化审计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审计组要严格现场管理,强化进度控制,优化业务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执行情况调度,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审计任务。
二要提高审计效率。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创新审计方式方法,聚焦审计重点,大力推进“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系统研究”的数字化审计模式,为现场审计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实现审计一线作业与后台数据分析一体化。要积极开展市县两级联动审计,实现成果共享,着力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三要确保审计质量。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把牢审计质量“生命线”。要严格规范审计行为,落实分层级审计质量控制责任,加大复核、审理力度。要强化审计质量检查,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严格责任追究。
2018-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