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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04-20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临沂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管理应用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将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解决“数据烟囱”、“信息孤岛”问题,促进协同监管,强化联合惩戒,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建立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统一归集到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及时准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归集到公示系统。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有关数据格式规范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定依据和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全面、准确归集公示涉企信息。
(三)共享应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共享运用数据信息,实施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精准监管、协同监管,建立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
三、归集内容
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主要包括:
1.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准予、变更、注销、吊销、撤销信息。(1)行政许可准予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文书编号、文书名称、有效期起始和终止日期、许可(审批)内容、许可(审批)机关、公示期限、许可(审批)文书状态。(2)行政许可(审批)变更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的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许可(审批)的变更时间、变更许可(审批)的机关、公示期限。(3)行政许可(审批)注销、吊销、撤销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注销、吊销、撤销的日期及原因,许可(审批)机关、公示期限。
3.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名称),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日期、公示期限。行政处罚变更信息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处罚变更内容、变更日期,变更行政处罚的机关、公示期限。
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抽查实施机关,抽查事项,检查完成日期、抽查检查结果。
5.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并公示的“黑名单”信息。
6.企业依法应当自主公示的信息。
7.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股权冻结信息等司法协助信息。
8.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
9.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归集路径和时限
(一)归集路径。涉企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
1.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将涉企信息共享至公示系统,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协同监管平台(山东)归集于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核实其提供的涉企信息,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公示信息质量。
2.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自主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并对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归集时限。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至公示系统,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协同监管平台(山东)归集于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产生的涉企信息都要在公示系统归集。
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涉及行政机关确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
五、共享与应用
1.支持社会公众查询。公示系统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社会公众和各类企业,免费提供每天24小时的企业信息公示查询服务;支持公示信息订阅和公示信息异议网上受理;支持电子营业执照展示和下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依法查询、使用已公示的涉企信息。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被查询企业属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该企业选择不公示的涉企信息。
2.支持政府部门共享应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协同监管门户实现信息归集、信息提供、信息管理、信息统计查询和数据共享。凡是能通过公示系统、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从协同监管门户共享获取的相关涉企信息,主要满足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资格准入、表彰奖励、联合惩戒等工作需要,公示系统未公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共享获取涉企信息,要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确定关联的涉企信息查询事项;因依法履职确需查询获取非共享信息,或共享获取超出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的,要报经市工商局提交省工商局或提供信息的主管部门同意。
3.实施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公示系统的归集信息,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按照“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企业准入到退出全过程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各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企业、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时,要将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海关失信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4.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推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记于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5.做好“双告知”工作。全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双告知”工作。企业登记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企业登记注册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向后置许可部门推送,后置许可部门通过登录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获取后置许可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后续审批和监管。办理后置许可后,通过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反馈后置许可信息,记于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6.深化“多证合一”改革。涉及“多证合一”的企业,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并及时推送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各相关行政机关实时共享。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
7.推进小微企业治理机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依托公示系统,升级拓展全市小微企业名录信息系统,打造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平台,分级归集公开各类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及小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许可审批、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
8.实施企业简易注销。在企业通过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简易注销公告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向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共享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的企业名单信息。公告期内,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及社会公众,可通过公示系统提出异议。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简易注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简易注销后,将注销结果信息共享至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共享、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推进工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明确涉企信息提供的主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实行账户分级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行业)账户使用管理和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要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信息安全管理机制、信息查询制度规范和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要保证公示信息质量,认真核实涉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市直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机制、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情况。对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本方案规定履行职责,工作推进迟缓、协调配合不力,或在推送涉企信息和使用公示系统过程中,提供信息不准确、不及时,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018-04-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聂怀祥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8-04-10临政任〔201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聂怀祥为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列张永民之后);刘朝文为临沂市园林局(市滨河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调研员(列李照东之后);刘相仕为...
临政任〔20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聂怀祥为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列张永民之后);
刘朝文为临沂市园林局(市滨河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调研员(列李照东之后);
刘相仕为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夏培臻为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胜华为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李倩为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方茂为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列徐怀海之后);
薛洪民为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县级);
范宝杰为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聂怀祥的临沂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刘朝文的临沂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副调研员职务;
夏培臻的临沂市民用航空管理局调研员职务;
何胜华的临沂市农业局副调研员职务;
李倩的临沂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王方茂的临沂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工会主任职务;
付震宇的临沂市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调研员职务;
沈丽萍的临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职务;
李春刚的临沂市体育局调研员职务;
田磊的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局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1日
2018-04-1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的通报2018-04-09关于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的通报
临政字〔2018〕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2016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用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涌现出了一批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为激励先进、鼓舞干劲,市政府决定,授予郯城县等6个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25个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希望受表扬的先进集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佳绩。其他县区和部门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对标赶超,奋发有为,扎实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开创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大美新”临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8日
附件
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一、县区、开发区(6个)
郯城县人民政府
河东区人民政府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兰陵县人民政府
平邑县人民政府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直执法部门(25个)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农业局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国土资源局
市司法局
市林业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档案局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市园林局
市烟草专卖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水利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公路局
2018-04-0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市国土资源局记集体二等功的通报2018-04-09关于给予市国土资源局记集体二等功的通报
临政字〔2018〕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为临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创新发展、高效发展、绿色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2017年,全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1079万亩,连续十九年保持耕地占补平衡;在全省首批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新增规划期内建设用地规模91950亩;先后进省赴京报批建设用地49374亩,同比增长30%;挖潜盘活城镇闲置和空闲土地26192亩,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供应土地29446亩,实现土地出让总收入164.88亿元;仅用27天时间争取获批鲁南高铁临沂段先行用地,创造了全省先行用地审批最快速度;作为全国34个试点城市之一、全省唯一代表,在全国率先建成启用“线上线下”一体的土地二级市场,省政府给予充分肯定。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经研究,决定给予市国土资源局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启动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希望市国土资源局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助力精准扶贫、加强耕地保护、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继续发力,再立新功。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开拓创新、奋勇争先,为建设“大美新”临沂、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沂蒙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2018-04-0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冯凡华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8-03-07临政任〔20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冯凡华为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列任清玉之后);孙沂东为临沂市商务局副局长(列王安春之后);陈卫年为临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
临政任〔20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冯凡华为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列任清玉之后);
孙沂东为临沂市商务局副局长(列王安春之后);
陈卫年为临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
高志国为临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
王磊为临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
刘凯为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调研员。
免去:
张庆华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职务;
李海滨的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调研员职务;
金立政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县级侦察员职务;
尹京收的临沂市财政局副调研员职务;
石建国的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调研员职务;
周鲁超的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台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8日
2018-03-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张欣荣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8-02-25临政任〔20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张欣荣的临沂市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调研员职务;李明星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朱步金的临沂市财政局副调研员职务;叶文静的临沂市财政局副调研员职...
临政任〔20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
张欣荣的临沂市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调研员职务;
李明星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朱步金的临沂市财政局副调研员职务;
叶文静的临沂市财政局副调研员职务;
孙建华的临沂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副调研员职务;
裴波苓的临沂市园林局(市滨河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调研员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
2018-02-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2018-02-22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
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是由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对县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分管负责同志:
1.发生死亡2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4.在巡查、执法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政府安委会、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5.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主要负责同志:
1.年内发生2起死亡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重大敏感时期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三)参照上述情形和工作需要,视情况约谈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驻临单位和市管企业负责同志。
(四)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县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第四条 约谈会议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
(一)需要约谈县区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需约谈县区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三)需约谈中央驻临企业(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驻临单位和市管企业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市安委会副主任授权,由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约谈,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四)紧急约谈可视情况确定约谈领导同志和被约谈人。
(五)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约谈。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约谈方案,对符合约谈条件的,提请市安委会约谈。如有多个单位需要约谈的,可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约谈。
(二)约谈方案经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向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会议的市有关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
(三)被约谈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约谈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四)约谈会议首先由被约谈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再由市直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市安委会或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提出要求。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于30日内报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与约谈落实情况要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邀请市级主流媒体参加约谈会议,适时进行报道。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并抓好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2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0日印发的《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政办发〔2015〕45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及时或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通报内容,主要是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条 安全生产通报形式,主要以文件通报(包括电报或简报)、新闻发布(主流媒体、网络媒体)、会议通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非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一般事故,由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全市该行业领域及企业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等要求。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典型事故、敏感时期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向各县区、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通报,或者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进行通报。
第五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半月向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安委会通报一次全市安全生产情况。
通报内容包括全市累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分县区、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及整改情况;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执法检查企业覆盖率、行政处罚数据);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其他需要通报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下步工作措施建议。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一次全市安全生产情况,提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情况通报。
重要工作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全市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各县区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各行业领域发生事故统计数据情况、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原因等。
第七条 市安委会在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通报上年度总体情况,按行业、地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规律特点,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下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措施。
第八条 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报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同志,市安委会副主任。
第九条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本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并与督查、巡查、约谈、重点关注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确保通报及时、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22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5〕104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30年12月31日。
2018-02-2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02-14临政办字〔2018〕32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3日临沂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
临政办字〔2018〕3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临沂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临沂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市属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市属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
(二)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五)批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配合市财政部门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市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产权转让收入和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清算净收入以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 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15%的比例上交利润,上交比例有特殊约定的,执行特殊约定。上交比例需调整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清算净收入,以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第十五条 其他需上交的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从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规划,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市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编制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省、市有关调控政策及其要求;
(三)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四)上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五)市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六)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有关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的编报要求,向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并抄报市财政部门;
(四)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汇总编制本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市财政部门;
(五)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
案。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国资预算单位申报,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市财政部门:
(一)利润收入申报:
1. 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一次性申报利润收入,并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 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规定比例计算申报;有特殊约定的,单独计算申报;
3. 市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并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
(二)股利、股息收入申报:
1. 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 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据实申报股利、股息收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2. 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
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企业或者市国资监管机构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申报:
1. 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依据企业清算报告为基础据实申报清算收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 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申报:
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核定:
1. 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利润收入;有特殊约定的,单独计算核定;
2. 市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在向市财政部门、市国资监管机构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商市国资监管机构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3. 对市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管理事业单位盈利水平不高,年度应交利润不足5万元的,在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由企业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数额累计到下一年度合并缴纳。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股份)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股份)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收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复核意见向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财政部门依据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向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
(四)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依据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审核后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收益交库手续,并取得“非税收入缴款书”;
(五)对企业未按期申报、上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市国资监管机构、市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查明原因予以催交。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市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一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在预算执行中,因中央、省增加不需要市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程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或企业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六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本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并报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跟踪问效。
第四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十二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二)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其他违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其他不缴或者少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本办法施行前我市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8-02-1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02-12关于印发临沂市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临沂市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
为激发全市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分档爬坡、梯次成长,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融合升级,通过提高小微企业内部治理层次,优化小微企业外部治理环境,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能力,推动小微企业产业结构升级;通过促进小微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小微企业产业层次和治理层次,推动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升级。坚持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重,坚持整体推进与分层实施结合,坚持改革引领与创新驱动统筹,通过实施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融合升级战略(以下简称“双升”战略),创新出台从个体工商户到公司上市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建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机制。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小微企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水平,加快小微企业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四化”步伐,提高小微企业在整个市场主体中的比重和活跃度。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引导支持7000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其中新转公司制小微企业占比不少于30%;新发展“规上”和“限上”企业1600家,其中“规下”工业小微企业升“规上”不低于800家,“限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升“限上”800家;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66家;力争推动92家小微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力争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18家,实现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规模超过5亿元;新增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9890家、广告业小微企业257家、高端制造业小微企业813家、绿色环保业小微企业312家;培育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640家,总量达1500家以上;引导小微企业申请注册商标11675件,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等申请国际商标注册8件;组织小微企业专场培训130场(次);组织13332家小微企业参与“政银企”、“政银保”和“银税互动”合作。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小微企业基础数据支撑,明确培育对象。
1.确定重点培育扶持对象。以工商、中小企业部门掌握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为基数,建立小微企业分类培育库,确定“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股上市”重点培育扶持对象。(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等配合)
2.发挥小微企业名录信息平台的作用。依托小微企业名录(山东)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小微企业名录,打造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平台。积极拓展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社会服务功能,分级归集公开各类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及小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许可审批、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知晓度。各县区依托小微企业名录数据库功能,建立小微企业“双升”培育数据库,精确测算重点培育对象数据动态,监测小微企业“双升”培育和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应将出台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于政策出台之日起5日内推送至本级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市工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政策引领,优化小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3.积极推进“个转企”。强化宣传引导,增强“个转企”工作的主动性。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转型后的小微企业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支持个体工商户成为转型后的小微企业的股东,对转型后财产、知识产权、不动产过户按规定给予优惠,扶持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建立财务制度,明晰企业负责人同企业各自的权利义务。加大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决策层及管理层的培训。切实为“个转企”做好优化服务、跟踪回访、转型帮扶工作。转型后的小微企业与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相比,一年内各种行政负担不增加。(市工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配合)
4.加快“企升规”步伐。推进小微企业强化内部经营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产品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逐步完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快速提升、快速发展。加强指导帮扶,切实帮助升级企业解决证照办理、项目备案、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困难问题。(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配合)
5.有序推进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引导企业明晰产权,避免股权虚置;明确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权利义务,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充分发挥企业品牌带动、质量推动和规模经济作用,为企业挂牌上市、打下坚实基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工商局等配合)
(三)强化要素支撑,优化小微企业外部治理环境。
6.加大财政直接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开展升级活动。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直接融资的小微企业,按规定分别给予补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综合运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助推“双升”战略实施。(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等配合)
7.提高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能力。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私募股权等多渠道开展直接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股权登记信息对接,提高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比重。(市金融办、市工商局牵头,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工商联等配合)
8.推进政银企深度合作。开展支持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金融服务专项行动,强化融资对接,推进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深度合作,借助金融杠杆更好地助推转型升级,共同促进实体经济快速发展;促进“政银企”涉企信息共享,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实施优惠的贷款定价。落实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将小微企业纳税等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征信的重要依据,降低信贷风险,扩大小微企业融资规模。扎实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供应链企业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积极推进实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助推企业发展合作战略,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利用其网点、人员、设备等优势,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市工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工商联等配合)
9.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加强“政银保”协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放大保险增信对扩大信贷投放的促进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和城乡创业者提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分次贷款、主要用于流动资金的不超过1000万元单户贷款额度。财政部门按小微企业“政银保”贷款本金固定费率基数的3%计算保费给予50%的补贴,同时按照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承担超赔风险和贷款本金损失的补偿。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政银保”三方合作机制,广泛引导小微企业通过“政银保”模式获得贷款支持,对有订单、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可以在现行“政银保”政策对保险费率、期限及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由小微企业与金融保险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保险费率不超过原费率(3%)一倍、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50%的具体贷款合同内容。(市财政局牵头,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配合)
10.落实税收优惠。积极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到2019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18年底;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创新政策,在税收服务上对小微企业给予更多的支持。(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11.加大创业支持力度。强化部门联动,确保创业支持资金落实到位。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根据申请补贴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按规定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等配合)
12.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引导小微企业建立科技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给予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小微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后补助。落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通过财政科技资金无偿资助,引导和促进银行、创业投资等各类社会资源共同支持,强化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梯度培育和差异化扶持。鼓励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推进落实“十个一百”科技创新品牌培育工程,积极培育明星科技型小微企业。大力实施“一企一技术”工程,每年打造一批高水平的创新转型小微企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等配合)
13.加大人才支持力度。完善人才流动机制、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为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凝聚一大批首席科学家、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人才、职业经理人和高技能人才。明确引进人才的扶持、奖励措施和申报条件,为人才引进提供政策保障。鼓励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对相关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扶持。对优秀小微企业家所在企业,在其申报项目、资金、试点、示范企业和研发、试验中心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工程招投标、重点项目、资金扶持、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工商联等配合)
(四)强化产业引领,优化小微企业产业结构。
14.发挥大数据作用,精准推进产业升级。利用大数据分析现有市场主体在绿色环保、新兴战略、现代制造、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产业分布,有针对性地推进市场主体升级的同时,推进其产业升级;产业升级要和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相一致,同企业承担的风险相一致。(市经信委、市工商局牵头,市统计局等配合)
15.推动特色重点产业升级。按照临沂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与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深入实施重点行业转型升级方案,推动小微企业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形成支撑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增长点。加强规划引领,以现有产业为依托,对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进行整体规划、科学论证和精准定位。引导小微企业投资现代农业,培育壮大农业小微企业,推动产业升级。推进小微企业融入新旧动能转换工程,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扶持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小微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小微企业发展信息服务、教育培训、医疗健康、家政服务、社会养老、旅游等服务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研发设计、融资租赁、检验检测、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培育更多的省级名牌产品和服务品牌。(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发委等配合)
16.鼓励创新产业发展。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小微企业进入核心技术、工业技术改造、制造业智能化、机器人、“互联网+”等关键领域,形成一批创新领军型小微企业。加快引进消化再创新项目,引导小微企业进入移动互联、软件开发、动漫创意、数字影像等高附加值行业,提升小微企业服务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落实发展“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育苗扶壮”工程。(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17.推进商标品牌战略。支持小微企业培育自主品牌,鼓励小微企业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加强小微企业在并购、资产重组、转型升级中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强化工业品牌、农业品牌、服务业品牌等重点领域商标品牌建设,打造地域特色鲜明的产业品牌。引导小微企业运用商标权进行投资入股、质押融资、许可使用、转让等,提升商标品牌价值。强化品牌政策支持,对省以上品牌企业在引进人才、财政税收、项目申请、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健全计量管理制度,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计量技术服务,提升小微企业的品牌效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联等配合)
18.深入实施广告战略。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充分运用“互联网+广告”等创新模式,提升广告策划和创意水平,通过广告推介产品、占领市场,不断扩大小微企业及产品的辐射力和影响力。积极打造广告业小微企业“双创”平台,鼓励广告业小微企业和广告创意人才进入广告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支持建设广告业创新示范基地、研发基地和创业孵化器。(市工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五)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小微企业整体素质。
19.提高培训的针对性。以企业治理层次和产业结构水平为基础选择培训对象,以提高新型战略思维能力、适应新经济发展模式、建立现代企业治理制度为培训重点,细化培训方案,增加培训项目,倍增培训规模,确保到2020年有针对性地将“个转企”小微企业、规模及限额以上民营企业,特别是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和传承接班人员免费培训一遍。(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工商联等配合)
20.积极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家队伍建设“111”工程要求,完善小微企业家培养体系,建成一支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熟悉国内国际市场、精通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国际化小微企业家队伍,为小微企业造就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和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以国民经济细分行业领军小微企业为重点,培养造就富有创新精神和工匠精神、在省内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影响力的小微企业家。加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小微企业家协会、小微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建设,打造小微企业产业性和区域性联盟。(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等配合)
21.加强新升级小微企业培训。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以提高从业技能水平、规范用工劳动合同等为重点开展培训;对“企升规”的企业,以强化内部经营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等为重点开展培训;对“规改股”的企业,以明晰企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为重点开展培训。加强对新注册小微企业的税收风险辅导,帮助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小微企业出资人和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坚定理想信念,提升党性修养。强化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企业的商标品牌国际化培训,促进企业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质量培训、夯实小微企业质量技术基础。鼓励小微企业开展各种认证活动,通过认证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创立品牌。(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外侨办等配合)
(六)加强公共服务,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22.加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市及各县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搭建市、县区两级中小企业综合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低成本的优质服务。加大产业聚集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在重点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产业聚集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推广、信息服务、检验检测、产学研合作等多种服务。加强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推动技术创新服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小微企业“双升”战略的实施提供优质的专业化服务。(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等配合)
23.加快小微企业发展体系建设。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标准厂房和创业园、楼宇产业园、创业示范街、文化产业园区等建设。充分利用“十三五”期间省里每年遴选不少于10个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不低于800万元财政补贴的有利时机,通过积极争取,使我市更多“双创”基地得到扶持。鼓励开发区、产业聚集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供小微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鼓励各县区出台支持政策,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24.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涵盖小微企业及其投资人、负责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等内容的省市统一、同步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联合信用约束惩戒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先评优、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工作中,对诚信小微企业予以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对失信小微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研究制定信用监管评价体系,探索构建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的信用监管制度。(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25.加强小微企业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规范对小微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综合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全面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检查工作细则。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房地产、金融市场秩序等专项行动,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非法集资、网络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清理打击力度,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
26.加强政企联系沟通。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相结合,认真开展省里组织的万人进万企活动,靠前帮扶,勇于担当,积极主动为小微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继续深入开展小微企业活跃度、市场秩序评价等专题研究,准确了解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完善政策发布等信息公开机制和政企沟通机制,用好“鲁企通”、政务热线等平台,开展项目、科技、金融、人才与企业“四对接”活动和进小微企业“送政策、送服务”活动,帮助小微企业解决项目申报、技术引进、融资贷款、用工管理等问题。加强和改进小微企业党建工作,引导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等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目标任务、工作举措、政策措施的落实、评估,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县区政府要把小微企业“双升”战略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立足实际,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市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全市小微企业“双升”战略主要目标细化分解到各县区,列出2018—2020年度“时间表”,确保任务目标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市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化“放管服”改革等部署要求,研究细化推进小微企业“双升”战略的配套政策。各县区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根据分解的指导性计划,确定各年度完成总体目标任务的比例,确保到2019年年底总体目标任务完成率达85%,2020年,全面完成“双升”战略目标任务。
(三)定期调度督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调度,推动各县区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区要强化工作落实,每年1月上旬汇总本县区上一年度工作推进情况及指标完成情况,报市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小微企业“双升”战略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政策宣讲,让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了解各项政策。全市主要新闻媒体要开展相关系列报道、专题报道和典型报道,增强全社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各方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
附件
临沂市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朝晖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彭林东 市工商局局长
叶因同 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杨宗瑞 市打私办主任
成 员:徐宝宏 市发展改革委调研员
秦 明 市经信委经济运行局局长
成少忠 市科技局副调研员
牟玉善 市财政局副局长
余永忠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办主任
朱茂波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永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臧德厚 市农业局副调研员
郭效武 市商务局副局长
聂怀善 市统计局副调研员
陈常密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赵洪文 市外侨办副调研员
赵家民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春腾 市质监局调研员
戴晓峰 市金融办副主任
庄乾杰 市物价局副局长
孙 照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刘维侠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石玉启 市工商联副主席
牛卫东 市国税局副局长
王光新 市地税局副局长
薛昭顺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公冶颂 临沂银监分局副局长
苗海玲 市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彭林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2018-02-1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划分的意见2018-02-05关于全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划分的意见
临政字〔201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改革后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划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行政职能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全市高速公路、市辖区国省道干线公路的路政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具体包括:
(一)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二)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三)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包含20 小项:
1.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2.对擅自修建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3.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4.对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5.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6.对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7.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8.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9.对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10.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11.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12.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13.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处罚;
14.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施工作业的处罚;
1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16.对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17.对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18.对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19.对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或者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设施的处罚;
20.对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处罚。
(四)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处罚,包含5小项:
1.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
2.对违反超限检测管理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超限车辆通行证管理或规范装载证明的处罚;
4.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从业人员、企业的处罚;
5.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五)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处罚,包含2小项:
1.对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2.对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六)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建设施工的处罚,包含2小项:
1.对涉路工程未按照协议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交通保障措施的处罚;
2.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处罚。
二、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的路政管理职能
公路管理机构承担除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之外的路政管理职能,具体包括:
(一)全市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的路政许可及许可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二)国省干线公路路产损坏赔偿及相关调查取证、责令车辆停驶、强制拖离、扣留车辆、工具及依法处理扣留的车辆、工具等强制措施;
(三)国省干线公路巡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改正、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排除妨碍、代履行等相关强制措施;
(四)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管理;
(五)路域环境整治、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等;
(六)宣传培训、内业资料管理及其他行业管理职责。
三、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协作配合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履行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按照权责一致、谁许可谁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涉及行政处罚及其相关工作对应的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涉及路政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对应的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沂市公路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与专业管理机构协作配合办法>的通知》(临交政字〔2017〕23号)文件要求,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有关部门通报以及实施公路巡查、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固定相关证据,及时通告具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派员参与行业管理联合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四、其它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及时提出调整本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以及责任清单的具体意见,报市编办审核后调整公布,并做好对各县相关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县政府要参照市里做法,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权力事项、文书档案等的移交工作,加强各类清单的动态管理,确保改革后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公路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2018-02-0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02-05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政办字〔201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创新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三是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将“双公示”信息在本部门单位网站、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公示。依托临沂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等渠道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后,通过信用平台共享信用信息资源。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示内容。行政许可类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或证照、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或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生效期、许可截止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地方编码、数据更新时间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类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或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截止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地方编码、数据更新时间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多渠道公示。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公示相关信用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如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应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
(三)统一信息标识。公示信息中所涉及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暂用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三选一)作为标识,自然人要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
三、工作步骤
(一)编制“双公示”事项目录。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目录,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梳理并编制相关部门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归集推送“双公示”信用信息。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登录“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在“双公示上报”专栏上传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市发改委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窗口,并与“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双公示专栏”进行链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安排具体科室及相关负责人推进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各县区要安排具体部门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及时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要制定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数据存取访问控制、审计跟踪等机制,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三)加强督促指导。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对工作力度不大、进展缓慢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2018-02-0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沂汤泉省级旅游度假区更名为临沂汤头温泉省级旅游度假区的通知2018-01-25关于临沂汤泉省级旅游度假区更名为临沂汤头温泉省级旅游度假区的通知
临政字〔2018〕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汤泉省级旅游度假区更名为临沂汤头温泉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批复》(鲁政字〔2017〕210号),确定将临沂汤泉省级旅游度假区更名为临沂汤头温泉省级旅游度假区。
特此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5日
2018-01-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2018-01-24关于2017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临政办字〔201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2017年,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 “走在前列”的定位要求,自觉服从服务于中心工作,挖掘了大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报送了一大批前瞻性、针对性、实效性强的信息,为领导及时掌握情况、研判形势、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推动落实提供了重要参考,有效发挥了政务信息参谋助手的作用,成为保障政务高效有序运转的重要环节。
为树立标杆,激励广大政务信息工作者“比学赶超”,全面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93号)规定,确定对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29个“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张海涛等104名“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进行通报。希望先进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其他单位及信息工作者要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振奋精神,铆足干劲,锐意进取,不断提升政务信息以文辅政水平,为推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附件:1. 2017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2. 2017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
附件1
2017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一、县区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开发区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三、市政府部门(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临沂商城管委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民政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市统计局
市商务局
市教育局
市园林局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国土资源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2
2017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一、县区
张海涛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李文来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蒋 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王 虹 平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李光涛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尚修明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刘倩倩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王 冰 沂水县圈里乡人民政府
王兴珍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班晓东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文康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洪振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吕士磊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朱凤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李 永 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王 娟 费县南张庄乡人民政府
禚昌层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肖艳艳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李秋璇 郯城县国家税务局
郑 青 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
陈 宁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孙宝华 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办事处
刘艳艳 兰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韦 楠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振佳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左春红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孙广慧 罗庄区发展和改革局
徐金豆 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
秦 瑞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美芳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胡成新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运超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郁彦芸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薛永峰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赵玉刚 莒南县畜牧局
杨鹏飞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兴军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朱雅琦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李 静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王 昊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李国伟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宋英伟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杨楠楠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李婷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开发区
凌海丽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蔡 涛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冯千芮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殷 行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唐信胜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刘 铭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张 进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三、市政府部门(单位)
胡韬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王寿明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周 浩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林 阳 市交通运输局
王 奇 市交通运输局
仲丽维 市交通运输局
孙道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西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孙昌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胡 雪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赵锋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闵 紫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 贇 市财政局
苏继伟 市财政局
康 健 市财政局
王家鹏 临沂商城管委会
陈 琳 临沂商城管委会
秦 伟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陆 坤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朱 飞 市农业局
杨卫波 市农业局
聂丽曼 市环境保护局
王 峰 市环境保护局
陈籽伉 市国家税务局
黄清华 市国家税务局
王 鹏 市民政局
鞠高峰 市民政局
朱文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柏 超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张建彬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高晓玲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臧小玮 市统计局
林伟杰 市统计局
刘 倩 市商务局
张晓梅 市商务局
刘金松 市教育局
张军祥 市园林局
王 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赵龙春 市国土资源局
翟潘华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李金华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孟凡松 市林业局
李 振 市科学技术局
郭广瑞 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孟令涛 市水利局
梁士忠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徐 磊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姚 峰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刘明然 市畜牧局
牛纯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
四、联系点
高青松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邵 真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陈江华 临沂大学
2018-01-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的通知2018-01-19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临沂市全面深化改革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政发〔2012〕4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及各部门、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起草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政策措施;
(五)省授权市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六)其他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第四条 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联系,事先向人大代表提供相关参阅材料,提前确定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电话征询、信函、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七条 征求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人大代表的性别、年龄、地域、学历、专业、职业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征求意见的人大代表。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征求人大代表意见而未征求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8-01-1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2018-01-19关于印发2018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临政字〔2018〕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2018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
2018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临政发〔2013〕51号)要求,确定2018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17个,总投资50.1亿元,其中2018年度市级财政资金4.16亿元。具体安排如下:
一、农、林、水、交通、环保项目(3个)
1. 高铁片区长途汽车站项目:总投资2亿元,建设规模4万平方米,主要建设站务综合楼及配套设施。
2. 岸堤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投资4.1亿元,预计2018年汛期结束后开工,主要建设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洞、防汛道路。
3. 解放路公交停保场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建设规模6000平方米,主要建设修理厂、充电桩、综合调度中心、食堂、宿舍、地面硬化及换乘设施。
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1个)
4. 临沂市祊河左岸滨河大道工程:总投资3.6亿元,预计2018年汛期结束后开工,主要对祊河北外环至兰山区与费县界(对应中泓桩号10+810~33+470)段,长22.66km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对险工段进行护砌,新建和改建穿堤桥涵,新建堤防和交通道路等。
三、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项目(8个)
5. 市委党校新校项目:总投资9.2亿元,建设规模10.4万平方米,主要建设综合楼、宿舍、餐厅、专家楼、报告厅、体育馆共9栋楼。
6. 临沂市体育中心项目:总投资20.3亿元。
7. 临沂市殡仪馆火化车间建设项目:总投资6507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6754平方米,主要建设火化车间、配电室,购置设备等。
8. 临沂职业学院第二校区二期项目:总投资2.4亿元,建设规模6.9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学生公寓楼、教学楼、实训楼、体育馆等业务用房。
9. 临沂职业学院5#理实教学楼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建筑面积9738平方米,主要进行土建、装饰及配置建设。
10. 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医技楼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建设规模3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医技楼工程。
11. 临沂卫校扩建项目(二期):总投资4738万元,建设规模25119.9平方米,主要建设图书信息综合楼(一期)、体育看台工程。
12. 临沂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总投资1.1亿元,主要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停车场、基层环卫机构以及购置作业车辆等。
四、政府公共安全、服务设施项目(5个)
13. 临沂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项目:总投资6956万元,建设规模1.5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强制隔离戒毒所工程。
14. 临沂市人民警察训练基地项目:总投资1.2亿元,建设规模3万平方米,主要建设教学综合楼、学员公寓楼、警体训练馆、半地下射击场、室外训练场所等。
15.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中心项目:总投资6480万元,主要建设侯考大厅、设备用房、办公及业务用房、餐厅及附属设施等房屋及构筑物、考试道路、场地及绿化,购买考试设备、考试车等。
16.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临沂分院罐车、气瓶检验检测站项目(二期):总投资1772万元,建设规模1.14万平方米,主要建设车间、附属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
17. 中央储备粮临沂直属库新库区项目:总投资3亿元,建设规模5.5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办公楼和生活楼及仓容为20万吨的粮食储备库及附属设施用房和设备。
2018-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