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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直管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的公告2022-08-11临政字〔2022〕7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临沂市直管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实施完成,现公告如下:一、管理与保护范围:1、大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0米的范围。2、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5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的范围。3、小型水闸的管...
临政字〔2022〕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临沂市直管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实施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与保护范围:
1、大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0米的范围。
2、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5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的范围。
3、小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30米的范围。
二、水闸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三、水闸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08-1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兰陵铁矿开发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2-08-10临政办字〔2022〕105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确定成立兰陵铁矿开发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 长:毕黎明 市政府副市长成 员:戚树启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王林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孟凡旺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厉建梅 市财政局局长朱茂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王 鑫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唐音波 市水利局局长高思圣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牛树超 ...
临政办字〔2022〕105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确定成立兰陵铁矿开发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毕黎明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戚树启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林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孟凡旺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厉建梅 市财政局局长
朱茂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 鑫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唐音波 市水利局局长
高思圣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牛树超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富余 市国资委主任
周俊献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明利 市林业局局长
申瑞芳 市税务局局长
李春仲 兰陵县政府县长
管恩犁 临沂城投集团董事长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组织领导兰陵铁矿开发建设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兰陵铁矿开发建设总体实施方案》,推动用地选址、法人设立、探矿权转让、采矿权转办、项目立项、矿区建设等相关工作有序开展;负责调度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保障兰陵铁矿开发建设顺利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市级工作推进专班和兰陵县工作推进专班,市级工作推进专班设在市国资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兰陵县工作推进专班设在兰陵县政府,李春仲同志兼任主任,成员自行确定,承担兰陵铁矿开发建设县域内相关工作。工作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及推进专班自行撤销。
市级工作推进专班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王富余 市国资委主任
副主任:张玉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俊华 市国资委副主任
张其伟 兰陵县政府副县长
柏 杰 临沂城投集团副总经理
成 员:密士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保科负责人
杨玖锋 市国资委规划发展与资本运营科科长
刘怀念 兰陵县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大昕 临沂国发矿业集团执行董事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
2022-08-1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08-04临政办字〔2022〕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日 临沂市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重要论述精神,根据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
临政办字〔2022〕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临沂市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重要论述精神,根据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临沂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临政办字〔202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临沂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促进共同富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围绕改善和保障民生要求,针对未参保人员及漏保、断保、脱保人员,实施精准参保扩面,将更多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共同富裕的目的。到2022年底全市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8%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依托全民参保数据库,以2021年全市1080万参保人口为参考,核准应参保人数,摸清基本医保应保未保人员底数,全面掌握未参保人员年龄、性别、职业及未参保原因,分类建立台账,做好精准扩面参保计划。
(二)分类施策,精准扩面。
1.持续推动职工参保扩面。将2021年参保2022年未参保的职工、新注册企业单位职工为重点,上门核实在职职工有关情况,大力宣传国家医保局、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等医保政策,动员用人单位积极为职工参保,确保职工应保尽保、全员参保。
2.持续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扩面。将本辖区内劳务派遣人员、电商、快递等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工群体,以及餐饮、住宿、文娱等行业就业群体为重点,对未参保人员进行实地入户,注重从投入与产出、安全与保障等方面宣传医保政策的优势,动员其主动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对已参加职工医保但长期欠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短信提醒、上门服务等方式解释政策、动员续缴。缴纳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应根据其意愿及时终止职工医保关系,帮助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3.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参保扩面。将未参保城乡居民为重点,依托各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委,逐一联系,因人而异,分类施策。对难以联系的,要通过电话找人、以房找人、以人找人的方式,确保联系到人,宣传动员及时参保。要充分发挥乡村医生优势,协助做好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
4.持续推动在校学生参保扩面。对未参保的学生群体、家长进行宣传动员,做到学生群体应保尽保。
5.持续推动新生儿群体参保扩面。印制新生儿参保缴费宣传材料,督促有接生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新生儿家长一对一发放宣传单,并在院内设立临时医保服务站,新生儿家属可就近在医保服务站或经办服务窗口及时办理参保登记业务。对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应上门落实到户、到人,确保不漏一人。
6.持续推动生活困难群体参保扩面。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政策原因不再享受贫困人口财政代缴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体,由县区采取专项救助政策或实施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尽最大努力动员参保,杜绝因病致贫现象发生。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1.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微信公众号、村广播、网格管理等渠道,开展医保政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四进”活动,做到线上宣传“点对点”、线下动员“面对面”。针对未参保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优越性,讲清医保法律规定和各项医保政策,讲清参保人可以享受的各项医保待遇,讲清未参保可能导致因病致贫、生活质量下降等严重危害,动员群众依法参保、自愿主动参保,努力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保的良好氛围。
2.畅通参保登记渠道。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对未参保职工,依托用人单位网厅开通线上增员申请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和职工网上缴费;对新注册的企业单位,在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设立专柜,优先办理参保登记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在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设立便民窗口,提供预约办理、节假日办理、帮办代办等系列服务;对城乡居民不设户口和地域限制,只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中一种证件,即可到常住地社区或街道医保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对行动不便的群体,提供上门服务、帮办代办服务;对在校学生,以学校(幼儿园)为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填写参保登记信息,上报本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录入参保系统。
3.拓展参保缴费方式。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并行,在银行、服务大厅参保缴费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多样化网上缴费服务,对未缴费人员进行跟踪催缴,现场指导参保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临沂医保APP、爱山东APP等进行缴纳。
4.实施优惠政策。按照山东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规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2年8月1日-10日)。加大对参保扩面工作的宣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压实责任。开展数据比对,分辖区摸清基本医保应保未保人员底数,做好宣传动员,营造全民参保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8月11日-2022年10月底)。针对未参保人员及漏保、断保、脱保人员,集中力量,开展“政策寻人”活动。对未及时为职工参保的企业或单位,讲清法律规定和参保政策,督促其依法履行参保责任和义务;对未参保群众,要走村入户、走访到人,讲清参保权益和参保政策,动员个人积极参保,力争常住人口应保尽保。
(三)验收达标阶段(2022年11月底前)。各县区要对参保扩面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进行总结。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保扩面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县区,将予以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区要将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辖区全民参保实施方案,将参保任务细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明确工作措施和时限,有计划推进、分类实施。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职。农业农村部门和民政部门配合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等群体的参保扩面工作;教育部门组织各类学校(幼儿园)填写参保登记相关信息;卫健部门安排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参保扩面宣传动员工作;税务部门做好医保收缴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医保费用拨付工作;大数据部门配合筛查未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医保部门发挥主力军作用,制定计划,强化措施,全面推进参保扩面工作。
(三)加强督导通报。各县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政策范围内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快速高效地推进参保扩面工作。市里将适时组织人员深入县区,现场督导参保扩面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参保率低的县区,将在全市通报。
2022-08-0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通知2022-08-03临政字〔2022〕6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请你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监管衔接工作。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日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序号批准文号定点屠宰代码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变更项目变更前变更后...
临政字〔2022〕67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请你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
附件
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1
鲁临屠准字082号
261106011
莒南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凯泰食品有限公司
唐伟恒
张定收
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城东环路与南环路交汇西200米路北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名称
2
鲁临屠准字173号
261112011
临沂源兴食品有限公司
——
徐兴敏
马明祥
临沭县大兴镇工业园
——
法人代表
3
鲁临屠准字137号
261109051
平邑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
——
王文青
秦永红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白彦镇山阴社区
——
法人代表
4
鲁临屠准字185号
261111041
山东皇上皇众信食品有限公司
——
刘迪辉
何龙宝
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中创路9号
——
法人代表
2022-08-0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22-08-03临政办字〔2022〕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日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赋能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工业振兴“十个一批”的实施意见》(...
临政办字〔2022〕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赋能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工业振兴“十个一批”的实施意见》(临办发〔2022〕6号)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四个面向”战略布局为指引,以实现创新价值、全面支撑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链、资源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加速培育新动能,促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全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重大机遇,持续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生态。自2022年起,每年评价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200家以上,净增高新技术企业150家以上;到2023年底,科技与产业结合更加紧密,主导优势产业创新链进一步完善,创新型工业经济形态逐步显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6%以上;到2025年底,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制造业整体水平大幅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高新技术产业成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8%以上,进入全省前列。
三、重点任务
(一)提高制造业创新能力
1.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发挥行业骨干企业的主导作用和高校、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作用,开展“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攻克一批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建立企业研发投入递增奖励机制,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引导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组织实施“绿色宜居”“北斗星动能”等重大科技应用示范工程,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行科技攻关“揭榜制”、首席专家“组阁制”、项目经费“包干制”和“大专项—任务清单”机制,对攻克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推动我市重大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带动我市相关产业上下游发展、具有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严格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提高创新设计能力。在传统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建设一批设计创新中心,全面推广应用以绿色、智能、协同为特征的先进设计技术。引进和培养一批专业化、开放型的工业设计企业,鼓励代工企业建立研究设计中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3.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天河超算淮海分中心、钢铁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产业技术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为核心载体,以公共服务平台为重要支撑的制造业创新网络。实施“一产业一研究院(中心)”建设计划,鼓励依托产业联盟,采取“龙头企业牵头+行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参股”的方式,在每个产业领域建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支持罗欣药业集团、临工集团、鲁南制药集团、金锣集团等龙头骨干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支持奔腾激光与青岛理工大学合作共建临沂市激光产业技术研究院。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建设一批促进制造业协同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评价、技术交易、质量认证、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加大对技术转移机构的支持力度,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严格落实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编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4.加强制造业标准体系建设。深入实施制造业标准化提升计划,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修订,加大对标准的创新激励力度,大力推动标准实施,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升临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5.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制造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大力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对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开展专利分析,指引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鼓励企业开展以产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为主的专利导航项目。培育一批具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优势企业,支持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推动市场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协同运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加快制造业主体培育
6.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完善科技型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加快临沂应用科学城等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提升科技型企业源头培育能力,推动科技型企业群体持续发展壮大。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严格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7.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预审机制,拓宽企业申报“绿色通道”,升级精准培育服务系统,切实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精准度和申报成功率。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实施科创企业培育工程。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领域,从研发投入强度3%以上、拥有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企业中,遴选100家成长性好、掌握核心技术、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搭建高能级创新平台,聚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企业在全国产业分工和价值链中的地位明显提升,打造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引擎。建立科创板上市企业培育库,优选中介机构(保荐、律所、审计)对入库企业进行专业化辅导,引导汇聚金融资本、技术、人才、项目与入库企业对接,培育一批具有产业创新引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科创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推进制造业智能化升级
9.深化互联网赋能工业制造。实施“传统产业数字赋能行动”,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攻方向,推进制造过程智能化,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在重点领域试点建设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加快人工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物流管理等技术和装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实现产品升级、技术迭代、工艺优化,促进装备数控化、产线网络化、车间数字化、工厂智能化,全力打造精密度更高、可靠性更强的示范应用工厂。支持企业基于互联网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实施工业互联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
(四)强化工业基础能力
10.夯实工业基础。围绕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等工业基础,着力破解制约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积极推进首台(套)、首批次政策落实,支持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推广应用。加快推进高新区电子元器件及其功能材料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聚焦磁性材料、电子元器件、元器件应用全链条,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引领性技术,培育一批单项冠军企业,支持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全力打造自主性、精益型、国际化磁电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五)实施质量提升工程
11.加快提升产品质量。实施工业产品质量提升行动计划,针对大型成套技术装备、工程机械、特种装备、关键原材料、基础零部件、电子元器件等重点行业,组织攻克一批长期困扰产品质量提升的关键共性质量技术,加强可靠性设计、试验与验证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采用先进成型和加工方法、在线检测装置、智能化生产和物流系统及检测设备。加快临沂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提升木业产品等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能级。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六)全面推行绿色制造
12.加快绿色改造升级。加大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应用推广力度,全面推进有色、钢铁、化工、建材、纺织等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持续提升电机、锅炉、内燃机等终端用能产品效能水平。试点开展工业园区和企业分布式绿色智能微电网建设,控制和消减化石能源消费量。鼓励支持企业加大绿色技术改造投资,加快推进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13.加速淘汰落后产能。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严控“两高”项目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综合运用能源、环保、质量、安全、技术、工艺、产业准入等手段,强化强制性标准实施,推动产业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钢铁、焦化、炼化、橡胶、轮胎等高耗能产业的淘汰任务,加快落后产能置换出清。认真落实《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突出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双向推动,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低效企业转型。(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协同推进机制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组织、编办、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监管、大数据、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统筹协调,优化联动合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产业发展形势,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科技赋能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压实责任,密切配合、凝聚合力,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税务局)
(二)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加强制造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组织实施制造业人才培养计划,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构建多维度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培训体系和协同培养机制,实施科技特派员、工业特派员培训计划,完善从研发、转化、生产到管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海内外招才引智工作站、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离岸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等载体作用,大力实施海外智力引进计划,重点引进具有带动作用、能够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的海外科技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等多种形式跨区域整合尖端技术人才,加大重点产业链尖端技术人才激励、奖励力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统筹使用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风险投资及股权投资为辅助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持续加大对工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引导和奖励力度,不断增强工业经济发展后劲。落实《关于实施市级财政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的意见》(临政办字〔2020〕73号),市财政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原则上安排不少于50%的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单项专项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单个企业支持资金超过300万元的,原则上实施股权投资管理。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1〕118号),加强股权投资基金对拟上市重点后备企业的支持,进一步加大市级财政对企业上市挂牌的支持力度。加强对科技资金的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科技资金发挥最大效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加强土地供给保障能力
对各种新办工业项目,在同等投资规模强度下,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需求。不断扩大以工业楼宇、工业标准化厂房、中小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为主要开发对象,融合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高端装备研发、物联网设计研发、生物医药研发、中试、无污染生产等产业功能的用地供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
(五)强化招商引资和政策支持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招引力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统计局)
2022-08-0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2022-07-30临政发〔202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边界、规范权力运行,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公布《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市行政许可清单》),并就做好清单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体系(一)编制公布事项清单。8月底前,各县区政...
临政发〔202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边界、规范权力运行,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公布《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市行政许可清单》),并就做好清单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体系
(一)编制公布事项清单。8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要对照《市行政许可清单》认领本辖区行政许可事项,细化形成县级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超出《市行政许可清单》范围。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按实际情况明确基本要素。
(二)制定完善实施规范。9月底前,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省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细化完善并审定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10月底前,各县区要结合市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本地区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三)更新优化办事指南。11月底前,各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会同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同步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
二、推进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运行
(一)规范行政许可运行。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同一事项,要在不同地域、层级和业务系统间规范实施,实现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依法依规持续推进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做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二)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各级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司法行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开展变相许可清查、纠正、整治,确保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才可从事特定活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原则上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履行设定审查程序。
(三)坚决筑牢监管底线。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对列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监管责任,杜绝监管盲区;要根据事项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后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的事项,要动态组织修订审管衔接备忘录,依法界定相关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确保审批监管紧密衔接。对市级下放或委托实施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研究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放得下、用得顺、管得好。对取消或许可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本级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督促指导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配强工作力量,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办事指南的编制、更新、公开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问效。市、县(区)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12345·临沂首发”、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落实清单管理工作不到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变相实施许可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2022-07-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2022-07-29临政发〔2022〕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8日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为用足用好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上下对应...
临政发〔202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用足用好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市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扩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行业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新扩围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以及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原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5.对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受疫情影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迟报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减免时间统一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
6.加大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力度,2022年年底前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牵头单位: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从2022年二季度起,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8.加大对科技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中小微物流配送(含快递)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按照本金的60%、交通物流贷款按照本金的100%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
9.优化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优选一批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性高、风险控制效果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新增发放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当确认为不良后给予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10.组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省级示范项目建设,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级财政给予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
11.支持全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中心支局)
1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创新要素支撑加快项目建设
13.坚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现货交易,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的2倍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4.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实施,在不改变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成片开发范围的前提下,允许县(市、区)根据项目需求变化情况,在已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优化调整项目的类型、面积、位置及实施时序。2021年度计划实施率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可编报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实施率未达到70%的县(市、区),如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纳入已批成片开发方案范围的省、市重点项目,可在符合国家、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要求的前提下,统筹编报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拆旧复垦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以在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在全省统一的“调剂平台”上运转,实行网上公开竞价。(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总部,年检验检测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职工达到300人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认证机构总部,累计发放有效认证证书达到1万张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着力扩大就业规模
17.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实施该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8.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2022年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出现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所有参保企业,以及无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无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实施该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9.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最高100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最高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2-07-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07-27临政办字〔2022〕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3〕176号)同时停止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0日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1 总 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应急原则2 辐射事故分级2.1 特别重大...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3〕176号)同时停止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0日
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2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3.3 市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信息报告
5.3 先期处置
5.4 现场应急处置
5.5 辐射应急监测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7 安全防护
5.8 应急终止
5.9 总结报告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预案
6.2 培训
6.3 演练
6.4 应急保障
6.5 值班制度
7 附 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发生的较大辐射事故,指导全市范围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放射源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处置辐射事故。
分级响应,先期处置。根据不同辐射事故响应级别,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造成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处理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详见附件1。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省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省外发生的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1.1 专项小组组成
市生态环境委员会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转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长为总指挥,副组长为副总指挥。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1.2 专项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山东省关于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市内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上级部门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论的引导和监控工作。
3.1.3 组成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处置、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协调公安机关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当地政府发布信息等。
市委网信办:负责应急期间网络舆情监控,网络舆论引导和管控等。
市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等任务;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指导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等。
3.2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决定和指示,协调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市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综合演练。
3.3 市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业组,包括: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6个专业组。应急专业组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监测单位参加。承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工作;承担搜寻放射源、划定隔离区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和后果评价,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
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有关医疗机构参加。根据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
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参加。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等;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
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参加。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专家咨询组: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参加。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和物资保障。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可利用放射源在线监控平台等方式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事故信息。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工作
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原则上,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等级对应。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辐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成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当事故发生风险已经解除,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省政府,按照省政府指示,根据《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2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省政府,按照省政府指示,根据《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3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并转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听取事故发生原因、现场处理情况汇报,并及时向市政府、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指挥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处置。
(2)派出相关应急救援、监测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向市政府、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等情况;各相关组成部门保持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
(4)辐射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申请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6)Ⅲ级响应工作应接受省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5.1.4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县(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启动Ⅳ级响应,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事故发生地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
5.2 信息报告
5.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工作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发现或得知辐射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告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特殊情况下,辐射工作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及时研判并上报。
辐射事故处置情况汇报应由牵头应急响应工作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送同级政府并向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汇报;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详见附件2)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详见附件3)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故信息应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3 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3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当地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 现场应急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可成立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辐射事故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辐射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及时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等。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个体防护,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等。
5.5 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的技术支撑。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
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7 安全防护
5.7.1 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辐射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7.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5.8 应急终止
5.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5.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
(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者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9 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要重新备案。
6.2 培训
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应急培训计划,每年对相关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6.3 演练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每2年组织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提出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6.4 应急保障
各级财政负责落实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监测等公务用车,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6.5 值班制度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和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7 附 则
7.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7.2.1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7.2.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7.2.3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7.2.4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7.2.5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附件:1.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1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表1 释放到大气中的同位素相对于I-131的放射当量
同位素
乘数
Am-241
Co-60
Cs-134
Cs-137
H-3
I-131
Ir-192
Mn-54
Mo-99
P-32
Pu-239
Ru-106
Sr-90
Te-132
U-235(S)
U-235(M)
U-235(F)
U-238(S)
U-238(M)
U-238(F)
天然铀
惰性气体
8000
50
3
40
0.02
1
2
4
0.08
0.2
10000
6
20
0.3
1000
600
500
900
600
400
1000
可忽略不计(实际为零)
注:肺吸收类别:S-慢;M-中等;F-快。如果不确定,使用最保守值。
表2 各种同位素的D2值
同位素
D2(TBq)
Am-241
Am-241/Be
Au-198
Cd-109
Cf-252
Cm-244
Co-57
Co-60
Cs-137
Fe-55
Gd-153
Ge-68
H-3
I-125
I-131
Ir-192
Kr-85
Mo-99
Ni-63
P-32
Pd-103
Pm-147
Po-210
Pu-238
Pu-239/Be
Ra-226
Ru-106(Rh-106)
Se-75
Sr-90(Y-90)
Tc-99m
Tl-204
Tm-170
Yb-169
0.06
0.06
30
30
0.01
0.05
400
30
20
800
80
20
2000
0.2
0.2
20
2000
20
60
20
100
40
0.06
0.06
0.06
0.07
10
200
1
700
20
20
30
表3 各个核素的Sr-90当量计算因子
核素名称
Sr-90当量因子乘数
氚化水
6.00E-04
OBT(有机束缚氚)
2.00E-03
P-32
9.00E-02
Mn-54
3.00E-02
Fe-55
1.00E-02
Co-57
8.00E-03
Co-60
1.00E-01
Ni-63
5.00E-03
Ge-68
5.00E-02
Se-75
9.00E-02
Sr-89
9.00E-02
Sr-90
1.00E+00
Y-90
1.00E-01
Mo-99
2.00E-02
Tc-99m
8.00E-04
Ru-103
3.00E-02
Ru-106
3.00E-01
Pd-103
7.00E-03
Cd-109
7.00E-02
Ag-110m
1.00E-01
Te-132
1.00E-01
I-125
5.00E-01
I-131
8.00E-01
Cs-134
7.00E-01
Cs-137
5.00E-01
Pm-147
9.00E-03
Eu-152
5.00E-02
Gd-153
1.00E-02
Tm-170
5.00E-02
Yb-169
3.00E-02
Ir-192
5.00E-02
Au-198
4.00E-02
Tl-204
4.00E-02
Po-210
4.00E+01
Ra-226
1.00E+01
U-235
2.00E+00
U-238
2.00E+00
Pu-238
8.00E+00
Pu-239
9.00E+00
Am-241
7.00E+00
Cm-244
4.00E+00
Cf-252
3.00E+00
附件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 故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 故
类 型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经过
情 况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地 址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报告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类型
□人员受照
受照人数
□人员污染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
名称
出厂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级别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地
生态环境部门
联系人:
(公章)
电 话:
传 真: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2022-07-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07-21临政办字〔2022〕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9日临沂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
临政办字〔2022〕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临沂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全市自建房全面排查整治、全面消除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2023年5月底前完成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清单,边排查边整治;2024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11月底前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整治重点
(一)排查整治范围
排查整治覆盖全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商贸物流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聚焦“四无”自建房(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
(二)排查整治内容
1.基本信息。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安全鉴定等信息。
2.安全状况。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
3.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等改扩建行为,是否违规用作生产、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
4.合法合规情况。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
(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5月底前)
1.排查初判。在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基础上,乡镇(街道)组织排查初判,“一楼(宅)一册、一户一档”建立排查台账。
2.复核评估。县级(部门)对照排查内容,逐楼逐栋逐户梳理隐患问题,分级分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
3.安全鉴定。各县区政府统筹组织专业力量,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委托鉴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严格管控。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应有专业力量参与,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
(二)实施分类整治(2024年5月底前)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依据鉴定结论,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1月底前)
1.压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自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加强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市、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3.夯实基层基础。加强乡镇(街道)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级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乡镇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乡镇(街道)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及时消除。
4.建立制度体系。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1-2名业务骨干,组建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推动,坚持市级督导、县区主导、镇街主责、村居主办,部门分工负责,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级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开展督导评估,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级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自建房安全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规划,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区管辖的排水、照明、道路、环卫、园林等城市管理领域市政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交通用地红线内自建房以及用作交通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河道、库区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旅游设施和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应急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国资部门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单位办公和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做好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公共体育场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大数据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经营等手续整治补办工作。
(三)统筹推进实施。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对城乡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广泛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提供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力量承担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研究实施困难群众自建房改造奖补政策。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
(四)严格督导检查。各级领导小组要建立包保督导机制,定期调度通报情况,并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同级党委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责任人,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调查处置。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分包1个县区,开展进驻式督导检查。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四进”工作队将专项整治作为重点督导内容,围绕专项整治各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各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整治责任。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手段,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重视自建房安全,切实提高排查房屋安全的主动性、自觉性。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大舆论氛围。
各县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于2022年7月26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22年7月起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保县区督导分工表
附件1
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侯晓滨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荣红智 市委常委、副市长
薛超文 市政府副市长
张洪永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尤元勋 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曹德玉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郭景军 市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王子鹤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吴广江 市教育局局长、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
王林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刘秀光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二级高级警长
孙百迎 市民政局局长
陈 霖 市司法局局长
厉建梅 市财政局局长
朱茂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赵 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徐立娟 市城管局局长
李献荣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唐音波 市水利局局长
孙 涛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刘春晨 市商务局局长、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党组书记
高思圣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赵西平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牛树超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富余 市国资委主任
周俊献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
徐 涛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张潇梦 市体育局党组书记
战祥春 市大数据局局长
刘 锋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赵明、牛树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保县区督导分工表
2022-07-2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邹际国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2-07-18临政任〔202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邹际国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列刘恒波同志之后);刘秀光为临沂市公安局政委;主如彬为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邹际国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主如彬的临沂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刘春晨的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职务;玄瑞利的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临沂市人...
临政任〔20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邹际国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列刘恒波同志之后);
刘秀光为临沂市公安局政委;
主如彬为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邹际国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主如彬的临沂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刘春晨的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玄瑞利的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2022-07-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姚书华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2-07-18临政任〔202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姚书华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免去:徐仲圣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31
临政任〔20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姚书华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免去:
徐仲圣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2022-07-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八届沂蒙乡村之星的通知2022-07-11临政办字〔2022〕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涌现出一大批勇于进取、艰苦创业、积极服务“三农”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根据《沂蒙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规定,经推荐、初审、综合评审、公示、考察、征求意见等,确定黄金...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涌现出一大批勇于进取、艰苦创业、积极服务“三农”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根据《沂蒙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规定,经推荐、初审、综合评审、公示、考察、征求意见等,确定黄金山等199人为临沂市第八届沂蒙乡村之星,管理期4年,自公布之日算起。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增加总量、改善结构、提高能力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沂蒙乡村之星的选拔、管理和使用,不断健全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着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素质优良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附件:临沂市第八届沂蒙乡村之星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9日
附件:
临沂市第八届沂蒙乡村之星名单
黄金山 山东皖鲁情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迎丽(女)山东禾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颜廷鑫 兰山区萄丰源葡萄种植家庭农场农场主
王永现 兰山区金雀山街道朝阳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主任
刘 阳 兰山区汪沟镇同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
李志晓(女)临沂市良谷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夏立威 兰山区兰旗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刘开俊 兰山区旺运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助理农艺师
王效金 兰山区沂益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农艺师
刘小溪(女)临沂智汇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高明 临沂海丰植保有限公司销售部部长
宋淑琴(女)临沂农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农民农艺师
李增军 罗庄区贵之堡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邰茂强 山东为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德明 罗庄区盛庄街道三岗社区党委书记
黄金国 山东金泉农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陆泓企 山东泓企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志锋 河东区汤泉置业家庭农场经理
李清全 河东区丰实果蔬种植农民合作社理事长
王乐军 临沂巨邦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英姿(女)山东华夏高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主任
刘 学 临沂市云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春声 河东区汤头小碾子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党支部书记
张省堂 河东区郑旺镇常旺街村党支部书记
刘振凯 河东区八湖镇付赤坡村党支部书记
赵兰海 河东区汤河镇曲坊村党支部书记
陆明星 河东区九曲街道陈家庄子村党支部书记
刘世超 临沂新实丰种业有限公司经理
刘登堂 河东区惠民苗木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骨干
王文峰 河东区世美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刘桂举(女)临沂农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农民农艺师
诸葛绪钦 河东区沂州木瓜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姜自宝 山东恒来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高文庆 河东区郑旺镇后洪瑞村村民
李才富 郯城县德辰家庭农场农场主
贡绍虹(女)郯城县壹迪家庭农场总经理
陈玉鹏 郯城街道归义五村党支部书记
刘瑞娟(女)山东玉带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靖秀(女)郯城县重坊镇杨寺村党支部书记
徐召虎 郯城县兴群家庭农场农场主
仝德彬 山东多采花木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 斌 郯城县农大家庭农场农民助理农艺师
朱岚清(女)郯城县山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骨干
梁付红(女)郯城县正航家庭农场场长
刘历珍(女)郯城县聚德家庭农场农场主
张学厚 郯城县石泉工艺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永猛 郯城县诚德家庭农场农场主
冯仰利 郯城县广集家庭农场农场主
吴 强 郯城县明霖家庭农场场长
王钦林 郯城县钦林家庭农场农场主
付瑞敏 兰陵县庄坞镇涌泉后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
张成亮 兰陵县成亮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孙启玲(女)兰陵县家裕家庭农场农场主
左大江 上海鼎俊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祥全 兰陵县香甜幸福源家庭农场农场主
宋加才 兰陵县金亿发种植专业合作社总经理
田萍萍(女)兰陵瑜叶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井龙飞 兰陵县永田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赵国防 兰陵县国丰家庭农场农场主
周学浩 兰陵县庄坞镇小池头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
侯宜庆 兰陵县宜庆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吕庆轩 兰陵县庆轩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潘洪岩 兰陵县洪川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徐成林 兰陵县牧森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李 磊 兰陵县红丹枣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孙进虎 兰陵县田润种植合作社理事长
吴乾坤 兰陵县富泉家庭农场农场主
王学亮 兰陵县利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王继宏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继宏茶叶机械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庄 杰(女)山东庄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耿洪强 莒南县德程农机化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孙运周 莒南县松山春茶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尹旭航 山东绿之洲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会胜 莒南县正大花生加工厂厂长
李西红(女)莒南县老子峪茶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陈志福 莒南县福鑫茶叶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滕春锋 山东三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主任
李凤英(女)莒南县绿逸茶叶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汲茂习 莒南县岭泉镇高岭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
周家亮 莒南县鲁豪家庭农场理事长
赵祥飞 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
刘 岩 临沂和丰牧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邵长桥 莒南县朴源老农庄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沈桂芬(女)莒南天赋大樱桃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卞长永 莒南县圣茂蔬菜种植家庭农场农场主
李全利 莒南县泽一农资有限公司会计
牛纪超 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海军 沂水县天沐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杨德敬 山东金开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学文 山东源泉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永强 沂水县米老爹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传军 沂水县马站镇通达桑蚕专业合作社总经理
陈学文 沂水县院东头镇刘家店子村党支部书记
孙效运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三十里堡村党支部书记
李桂全(女)沂水县宏昆家庭农场农场主
赵兰富 沂水县宏福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刘成军 沂水县上胡同峪黄桃产销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王春英(女)沂水县汇英家庭农场农场主
耿宝华 沂城街道后贺庄村党支部书记
魏代秋 沂水县信达肉鸡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吴胜文 沂水县诸葛镇南门楼村党支部书记
刘庆海 沂水县黄山镇东河北村党支部书记
杜宝竹 沂水县院东头镇田家峪村农业科技特派员
刘兰运 沂水县兰运果树种植家庭农场农场主
吴士山 蒙阴县垛庄镇赵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
宋丙哲 蒙阴县宋丙哲家庭农场农场主
文士增 蒙阴县野店镇宏利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监事长
马龙祥 蒙阴祥龙中蜂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王言文 山东金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善海 蒙阴县杏甜仁香家庭农场农场主
宋建国 蒙阴县宋家家庭农场农场主
冯 超 蒙阴县佳玉家兔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
王士国 蒙阴县联城镇类家城子村村民
王 栋 蒙阴青牧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元华 蒙阴县垛庄镇古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
王剑峰 平邑县鲁蒙茶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张 利 山东中平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继伟 平邑方圆药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西美(女)山东中农天泰种业有限公司高级农艺师
高 强 山东辉煌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崔启永 平邑县沂蒙山果林协会会长
王 涛 平邑县佳美园家庭农场经理
冯继超 临沂心贝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现春 平邑县永发大银鱼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孙恒云(女)平邑县远通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副理事长
赵进宝 平邑县益民农副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汪 明 平邑县郑城镇桃峪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
邱贺远 平邑县贺远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徐 强 平邑县景淳家庭农场场长
刘敬松 平邑县乡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王春高 平邑县保太镇福禄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
李世轩 平邑县康太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
张文东 平邑县文东家庭农场农民农艺师
裴中强 平邑县山那边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李宗宝 临沂欣宇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左百丽(女)费县东蒙镇供销面粉加工厂总经理
王 雪(女)费县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箴(女)山东利山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成存 山东御华景宸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谦 山东后乡土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董洪芝(女)费县昶农玫瑰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徐园园(女)费县德福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王剑飞 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王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
聂宗省 费县大门山山楂研究所所长
巩 涛 山东芃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曹守国 费县胡阳镇吉山村党总支书记
郑晏龙 费县久彩果蔬种植家庭农场农民助理农艺师
王志远 临沂微一果蔬种植家庭农场总经理
张现龙 费县顺和农机化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徐孝兵 费县同兴养猪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
翟纪海 费县山城大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曹广坤 费县新型职业农民协会理事
刘全江 费县幸福小镇家庭农场经理
于长宝 费县长宝家庭农场农民助理农艺师
吴云花(女)费县金硕果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王 平 费县鼎盛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经理
李庆国 沂南县振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贺可杰 沂南天成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 上 山东三五农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袁 方 山东帅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令波 沂南县沙岭家庭农场农场主
蒋珍珍(女)沂南县浓夫佳日果蔬种植家庭农场农场主
薛面存 沂南县面存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仲跻龙 沂南县鑫城果蔬种植农场农民农艺师
刘乃坤 沂南县岸堤镇前高湖村党支部书记
董纪香(女)沂南县独角山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民助理农艺师
于海涛 沂南县海涛家庭农场农场主
高本坤 沂南高崮旺家庭农场农场主
曹金国 沂南县林亭居艺雕苑负责人
国增峰 沂南县金国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解洪锋 沂南县全鑫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赵宗臣 沂南县双堠镇磊石沟村农民农艺师
何庆江 沂南县龙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朱玉祥 沂南县玉祥农机化服务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刘燕如 临沂山土情缘食品有限公司经理
杜以红(女)沂南县净清源蔬菜种植农场总经理
谢吉海 沂南县辛集镇房庄子村党支部书记
汪贞新 沂南县阳都新兴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谢瑞雪 沂南县瑞雪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民农艺师
于成千 沂南县成千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民助理农艺师
赵德成 沂南县竹子园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李运祥 临沭县蛟龙镇利城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
张 华(女)临沭县朝露家庭农场场长
陈冠康 临沭县康隆家庭农场场长
宋学平 临沭县宋氏家庭农场场长
张 川(女)山东春山茶业有限公司经理
景怀正 临沭县山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李庆祝 临沭县宝洋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农场主
张长义 临沭县青云镇花生产销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马玉廷 临沭县曹庄镇马庄村党支部书记
潘 飞 山东东盛伊思德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恒涛 山东中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王绪峰 临沭县聚辉种植专业合作社经理
陈 玲(女)临沭县超蓝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赵德锋 临沭县雨涵家庭农场农场主
朱孔兵 临沭县村连云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
马继刚 临沭县凤祥家庭农场场长
李庆海 高新区马厂湖镇九庄村村民
张正勋 高新区马厂湖镇武德村党支部书记
2022-07-1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07-01临政办字〔2022〕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30日临沂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分级标准1.5处置原则2 组织体系2.1应急指挥体系2.2技术支撑机构2.3县(区)组织指挥机构3 信息报告3.1监测3.2预警3.3报告3.4事件评估4 分级响应4.1Ⅰ级、Ⅱ级、Ⅲ级...
临政办字〔2022〕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临沂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分级标准
1.5处置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体系
2.2技术支撑机构
2.3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3 信息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4事件评估
4 分级响应
4.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4.2Ⅳ级响应
4.3响应措施
4.4响应结束
4.5信息发布
5 风险沟通
5.1沟通目的
5.2沟通原则
5.3沟通方式
6 后期处置
6.1事件评估
6.2工作总结
6.3善后与恢复
7 保障措施
7.1信息保障
7.2人员及技术保障
7.3物资和经费保障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8.2预案演练
8.3预案评估与修订
8.4宣传和培训
9 附则
9.1预案解释
9.2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山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的疫苗安全事件,是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组织调查后确认或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1.4分级标准
疫苗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响应(详见附件1)。
1.5处置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区)各级应急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组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应事件等级的疫苗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事件;各县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疫苗安全事件。
2.1.1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信访局、临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抽调市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成员。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依职责(详见附件2)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市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危害控制组、舆情引导组、事件调查组、社会稳定组、专家组等工作组。
2.1.2.1 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收集、整理、上报疫苗安全事件处置信息;协调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市指挥部授权,发布处置工作动态;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2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组成。制定救治方案,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1.2.3 危害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督导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单位、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等相关主体采取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等应急处置措施;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责令召回和销毁等风险控制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1.2.4 舆情引导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舆情监测、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1.2.5 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负责调查疫苗安全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员赴现场开展调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调查组。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2.6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等部门组成。严厉打击借机传播疫苗、疫情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企业、接种单位等重点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维护;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因疫苗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收集,配合主管部门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律服务,引导患者亲属依法维权,维护社会稳定。
2.1.2.7 专家组: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从市药品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成立市疫苗安全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技术支撑机构
2.2.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收集、评价、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提出预警建议;协助开展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培训。
2.2.2市药物警戒中心: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评价、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提出预警建议;协助开展安全用药知识和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培训。
2.2.3市检验检测中心:协助做好相关药品抽样和封存等工作;负责对疫苗安全事件涉及的疫苗抽样送检,协调有关技术机构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2.2.4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事件发生后的患者救治工作;承担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配合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使用相关疫苗的紧急措施。
2.3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区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工作。疫苗安全事件发生的县区应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信息报告
3.1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疫苗安全风险监测组织体系和信息传递体系,完善监测制度。疫苗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日常疫苗安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疫苗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县区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加强疫苗接种规范管理,加强接种人员专业培训,提升预防接种服务水平。出现疫苗安全事件隐患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本地疫苗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
3.1.1报告责任主体
(1)发生疫苗安全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2)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机构;
(3)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
(4)其他单位和个人。
3.1.2信息来源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主要来源包括: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群体不良事件,经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的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上级部门和市级或市外有关部门通报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上级领导对疫苗安全事件的批示;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属于或可能形成疫苗安全事件的舆情信息;其他渠道获取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3.2预警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发挥专家组和技术支撑机构作用,根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等多渠道获取的信息和数据,对辖区内疫苗安全事件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对可能发生的疫苗安全事件或接收到的有关信息,应发布疫苗风险预警或指导信息,通知下一级部门和可能发生事件单位分别采取警示、通报、暂停使用等预防措施,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同时,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3报告
3.3.1报告程序和时限
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等单位或个人在发现或获知事件发生后,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相互通报。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一般应通过书面方式向上级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方式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3、4)
(1)初报。疑似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各县(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及时上报事件初始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范围和程度(患病人数、诊疗人数和危重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疫苗生产企业以及产品名称、批号;先期处置情况、接报途径、发展趋势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等。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疫苗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上报;较大(Ⅲ级)疫苗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6小时内书面上报;一般(Ⅳ级)疫苗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书面上报。
(2)续报。续报是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进展、调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舆情研判、原因分析、事件影响评估、后续应对措施等信息。初报后,各县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情况的跟踪核实,组织分析研判,根据事件发展、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有关信息。续报可根据事件进展多次进行,直至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特别重大及重大疫苗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报一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随时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终报是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件定性、应对情况、原因分析、责任追究(认定)、类似事件预防措施等内容,并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对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并提出今后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措施和建议。应于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4)核报。接到上级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迅速核实,按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对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应在30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应在60分钟内上报。
3.3.2报告内容和方式
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以《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附件3、4)形式报送,分为初报和续报。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附件5)形式报送。
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传真形式。报送信息时,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收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3.4事件评估
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疫苗安全事件,并核定事件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同级指挥部,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4 分级响应
根据发生的疫苗安全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苗安全事件时,分别按照国务院或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作出的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市、县(区)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应急领导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工作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4.2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应及时请示市政府成立市指挥部,Ⅳ级响应由市指挥部作出启动决定。工作程序与要求如下:
(1)市指挥部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决定。
(2)市指挥部将启动Ⅳ级响应的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分别报省级药品监管、卫生健康部门。
(3)各工作组、事发地县(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工作。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工作组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各工作组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
4.3响应措施
4.3.1市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上一级药品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于每日将工作信息报综合协调组,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综合协调组每日编发《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分送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3.3市指挥部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4.3.4根据患者救治情况,医疗救治组协调派出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4.3.5根据事件情况,派出事件调查组、专家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市指挥部负责人视情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4.3.6对事发地在我市、涉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外地的,市市场监管局及时通报涉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提出应急处置配合要求。
4.3.7危害控制组核实涉事疫苗的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封存、溯源、流向追踪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疫苗进行抽样送检。
4.3.8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事件调查组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4.3.9舆情引导组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10社会稳定组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疫苗接种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4响应结束
事件原因调查清楚、安全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得到消除或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宣布Ⅳ级响应结束,解除应急状态;及时向省药品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终止Ⅳ级响应的决定;指导县(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4.5信息发布
4.5.1发布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信息发布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
4.5.2发布要求。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以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发布相关信息。
Ⅱ级响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关信息。
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按预案要求发布相关信息。
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发布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4.5.3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 风险沟通
5.1沟通目的
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引导,避免谣言传播,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5.2沟通原则
遵循积极准备、及时主动、信息真实、口径一致、注重关切的基本原则。
5.3沟通方式
Ⅰ级响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相应风险沟通;Ⅱ级响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专人对外进行风险沟通;Ⅲ级响应按照省预案要求对外进行风险沟通;Ⅳ级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对外进行风险沟通。沟通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电视访谈、书面采访等。
6 后期处置
6.1事件评估
各级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工作组进行评估,按规定及时对疫苗安全事件做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调查评估,包括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等基本情况,事件结论及风险评估情况。
6.2工作总结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指挥部要及时对事件发生的经过、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工作情况、原因分析、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6.3善后与恢复
各级指挥部根据疫苗安全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的处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 保障措施
7.1信息保障
各级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发现发布不实信息、散布谣言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7.2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3物资和经费保障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各县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修订本地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
8.2预案演练
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每2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8.3预案评估与修订
定期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8.4宣传和培训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疫苗监管、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相关人员等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9 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2.临沂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4.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5.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
附件1
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事件类别
分级标准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5例以上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其他危害特别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安全事件。
Ⅰ级响应
重大疫苗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2例以上(不含2例),5例以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不多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3人,不多于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2个省份的;
4.其他危害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安全事件。
Ⅱ级响应
较大疫苗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2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人,不多于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2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1个省份的;
4.其他危害较大且引发社会影响局限于某一省份的疫苗安全事件。
Ⅲ级响应
一般疫苗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人,不多于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1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其他一般疫苗安全事件。
Ⅳ级响应
附件2
临沂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疫苗安全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根据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配合依法查处疫苗安全事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和应用。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有关部门对学校(含托幼机构)学生疫苗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发地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和城市公共客运通行;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苗安全犯罪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疫苗安全事件影响导致生活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人群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市政府决策的法律咨询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工作,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和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等重要人员物资提供应急运力保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疫苗安全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市文旅局:在市委宣传部领导下,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安全运行。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收集和上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开展疫苗安全事件患者医疗救治。
市应急局:指导协调有关县区政府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收集和上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突发事件所涉及的相关疫苗;对疫苗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大数据局:配合协调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化应用。
市信访局:负责接待、受理事件中发生的群众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信访问题。
临沂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市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疫苗安全相关保险理赔。
附件3
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事件名称
事发地点
涉及单位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初步判断
()特大(Ⅰ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 ()一般(Ⅳ级)
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报告和通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报告人
联系电话
座机:
手机:
传真:
职务
注:本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4
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事件名称
初步判断
()特大(Ⅰ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 ()一般(Ⅳ级)
基本情况
(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事件调查核实情况、处置进展情况)
续报单位
续报时间
报告人
联系电话
座机:
手机:
传真:
职务
注:本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5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
××××(报告部门) 签发人:
题 目
(正文按公文格式排版)
主送:××××人民政府 抄送:
联系人姓名及手机: 岗位及职务:
2022-07-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06-29临政办字〔2022〕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8日临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目 录1总 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运行机制2.1市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指挥机制2.2县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指挥机制3监测预警4预警发布与传播5预警联动应急响应5.1分类响应5.2...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临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运行机制
2.1市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指挥机制
2.2县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指挥机制
3监测预警
4预警发布与传播
5预警联动应急响应
5.1分类响应
5.2预警防范科普
6名词术语
7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及《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雷雨)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高温、低温、道路结冰、沙尘暴、干旱、霜冻等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气象灾害损失向减轻气象灾害风险转变,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坚持综合气象减灾,统筹预警防范气象灾害。认真总结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气象灾害孕育、发生和演变特点,充分认识新时期气象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和复杂性,把握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规律,科学预警防范气象灾害,强化统筹协调。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政府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及应急预案,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预估、灾情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就近指挥,承担主体责任。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强化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运行机制
2.1市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指挥机制
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体系,市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以气象灾害预警为重要启动条件的应急预案或在其他预案中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关内容。市气象局负责会同市减灾委组成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收集市减灾委组成部门、单位预警信息需求;组织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组织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
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大范围灾害性天气并造成重大灾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有关市级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应对工作。
2.2县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指挥机制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组织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指挥机制。
3监测预警
根据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救灾需要,气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和制度。
优化完善综合气象观测站网,发展先进观测技术装备,健全集约高效观测业务,充分利用各类技术方法和观测装备,提高强对流、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的精密监测能力;强化智慧协同观测和数据应用,完善观测数据质量控制和检验评估。
加强灾害性天气分析研判,做好气象灾害精细化预报预警和服务。研发多源资料融合的短时临近预报预警技术,发展基于深度学习及天气学机理模型相结合的暴雨、强对流、气温等客观预报技术,强化多尺度数值模式检验评估和订正,开展极端灾害性天气机理复盘研究,提高预报精准度。不断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精细化、数字化水平,气象要素预报空间分辨率达5公里,时间分辨率达1小时。聚焦精细服务,强化智能网格预报业务应用。
4预警发布与传播
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分别以蓝、黄、橙、红4种颜色对应IV至I级,I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和发布单位等。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市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和办法,按照预警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气象服务,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发送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息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传播工作。
气象部门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管理工作。宣传、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部门健全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新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社会传播的有关工作。
5预警联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种类多,影响面广,往往伴随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根据气象灾害预警,联动响应是有效防抗气象灾害的关键环节。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时增加发布频次,根据服务需要,启动部门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气象灾害的综合应急防范工作,指导协调气象灾害及气象衍生灾害的抢险救援;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根据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气象灾害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影响分类响应。
5.1分类响应
5.1.1台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台风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抗旱、突发地质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台风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台风影响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防雨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停止作业。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台风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台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2暴雨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雨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抗旱、突发地质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雨防范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暴雨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5.1.3暴雪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雪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市级应急预案,启动供暖、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雪防范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雪影响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雪工作,组织供水、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所辖道路除雪防滑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暴雪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等工作,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雪防御和应对工作。
5.1.4寒潮
根据部门职责和寒潮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供暖、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寒潮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寒潮防御和应对工作。
5.1.5(雷雨)大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雨)大风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大风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雷雨)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6大雾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雾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陆地大雾防御和应对工作。
5.1.7雷电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电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援助等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防雷电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御准备,雷电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雷电防御和应对工作。
5.1.8冰雹
根据部门职责和冰雹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人工影响天气、防雹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冰雹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冰雹防御和应对工作。
5.1.9高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高温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护措施。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高温准备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高温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管理,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救治需求。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高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0低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低温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低温准备工作;低温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低温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低温冻伤等救治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指导供暖企业做好应对,保证居民和重要用户供暖保障,落实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作业人员的低温防冻工作,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低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1道路结冰
根据部门职责和道路结冰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防冻保暖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冰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冰冻情况做好道路除冰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道路结冰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2沙尘暴
根据部门职责和沙尘暴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沙尘准备工作;沙尘暴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沙尘暴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3干旱
根据部门职责和干旱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抗旱、自然灾害救助等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水利部门组织实施水资源调度,提供抗旱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抗旱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干旱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4霜冻
根据部门职责和霜冻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防御霜冻的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霜冻防御和应对工作。
5.2预警防范科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以及户外屏幕等各类平台,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雷雨)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落在地面上、直径大于0.5厘米的冰粒子。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日最低气温低于-10℃以下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供暖、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道路结冰是在地面温度低于0℃时,道路上出现积雪或结冰现象,会对交通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在本预案中主要指气象干旱,是指某时段内,由于蒸发量和降水量的收支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的水分短缺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56号)同时废止。
2022-06-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的通知2022-06-27临政办发〔202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援企稳岗保障用工(一)最大化实施社会保险稳岗纾困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在具备实施条件前提下,最大化实施社会保险“降、缓、返、补”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
临政办发〔20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援企稳岗保障用工
(一)最大化实施社会保险稳岗纾困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在具备实施条件前提下,最大化实施社会保险“降、缓、返、补”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拓展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全额补贴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频次由按年度发放调整为按季度发放。(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扶持自主创业和鼓励灵活就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针对小微企业,开展复工复产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行动。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适时启用就业风险储备金。视情启动规模性失业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使用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有组织的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性岗位开发等应急性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五)实行普惠化就业创业政策。省内外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出国留学人员在临沂就业创业,均可同等享受属地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临沂市就业创业政策清单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统一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企业就业规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全额补贴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且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促进技术改造要素供需对接、产融合作等方面优先安排。2022年度市属国有企业新增岗位力争拿出60%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宽基层就业渠道。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聘岗计划,充分挖掘基层乡村振兴、综合服务、基层治理、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劳动就业、统计调查等领域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加大“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招募力度。扩大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规模,有条件的县区或用人单位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对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个人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对创业失败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困难帮扶。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实施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免除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生2022年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本金可申请延期一年偿还,不计复利;毕业生因疫情影响2022年未及时还款的,不影响征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残联、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取消就业报到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与就业报到证相关的毕业生招聘考录、档案转递、落户等有关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就业指导和权益维护。高校按1:500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聘。落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服务,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推进基本健康体检项目结果互认,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残疾等就业歧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
(十三)促进职业技能提升。大力实施“山东手造·产自临沂”、鲁菜师傅、齐鲁建筑工匠等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和现代农业、家政服务业等特色产业技能提升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自主评价。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相应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展特色劳务品牌。挖掘设施农业的用工潜力,推行党建+村级劳务合作社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模式,一体化开展技能培训、劳务合作,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针对特色农业、新型建筑工业化、智能制造、现代家政等领域的急需紧缺工种,建设一批特色实训基地。实施零工市场提档升级十项措施,加快推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多元化就业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统筹促进残疾人等群体就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大力扶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全员开展适应性培训,做好高职扩招退役军人毕业生就业工作。强化新生育政策落实,支持女性就业,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残联、市退役军人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就业市场环境
(十六)加密线上线下招聘服务。持续推动公共就业服务进学校、进企业、进园区、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多形式举办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小型化、精准化现场招聘。扩大“临沂—名校人才直通车”“青鸟计划”“帮您找活”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加大线上招聘力度,鼓励直播带岗模式,推行视频招聘、云探店、远程面试等常态化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鼓励引导人力资源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存在经营困难的行业企业提供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按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持续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行动。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组织领导
(十九)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强化督促检查,压实工作责任。各高校要强化“一把手”责任,大力开展书记校长访企拓岗、百日冲刺促就业等活动,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毕业去向落实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系列稳就业政策措施落实力度,组织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典型推广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群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稳定就业预期,促进充分就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6日
2022-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