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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22-12-05临政办字〔2022〕151号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市属企业主营业务(以下简称“主业”)管理工作,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任务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明确市属企业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强化资源集聚和产业协同...
临政办字〔2022〕151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市属企业主营业务(以下简称“主业”)管理工作,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明确市属企业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强化资源集聚和产业协同,切实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和营运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突出精干主业,压缩管理层级,优化资本布局,引导市属国有资本向基础性、保障性、战略性产业集中,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业确认基本原则
(一)符合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市属企业主业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部署要求,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符合产业发展趋势,有利于发挥市属企业的基础保障和引领带动作用。
(二)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按照市属企业功能定位,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突出企业特色优势。
(三)能力适配。市属企业主业应具备较好的人才、渠道、创新、管理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或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能够支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紧密对接我市“十优”产业,优选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增长潜力大,有利于发展成为行业排头兵的业务作为主业。
(四)数量适度。市属一级企业主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其他骨干企业不超过2个。主业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中类名称或结合实际确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单个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原则上不低于企业总额的25%;符合我市“十优”产业方向、拟重点发展的培育业务,其指标占比不作限制。
三、主业确认程序
(一)申请。市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紧密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形成申报确认主业的草案(包括拟定主业及依据说明,如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主要指标及所占比重、竞争力分析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监管机构。
(二)审核。市国资监管机构组织对市属企业主业草案进行研究沟通。注重尊重企业发展实际,充分论证、达成共识。涉及多个股东单位的,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市属企业形成完善的主业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
(三)确认发布和动态调整。市属企业主业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发文公布。经确认的主业在规划期内(一般为5年)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发展需要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按上述要求重新履行申报确认程序。
四、主业发展基本要求
(一)强化战略引领,做强做优主业。市属企业要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需要,明确主业发展思路目标和路径措施,持续提升主业竞争优势。切实增强战略定力,加强中长期发展战略与短期发展规划相衔接,滚动编制三年发展规划,推动形成战略规划谋长远、改革发展明方向、主业管理上水平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主营业务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和支撑能力的研判分析,结合规划评估和内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主业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等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制定主业发展优化方案。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市属企业主业发展的指导,形成常态化的主业发展情况监测机制。力争到“十四五”末实现主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占比不低于80%,实质管理层级原则上压缩到三级以内。
(二)规范投资行为,严控非主业投资。市属企业要依据主业加强投资管理,在制订实施年度投资计划时,优先向主业配置资源,加大主业投资发展力度,严控非主业投资活动,严格限制非主业投资,非主业投资要按照《临沂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等事项决策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临政办字〔2022〕139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围绕主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经确认的主业要作为市国资监管机构对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活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推动企业优化投资结构,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三)优化整合资源,深化内部改革。加强市属企业战略规划管理与主业管理、投资管理的有效衔接。加大市属企业内部专业化整合力度,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主业集中。有序退出非主营业务和非优势业务,不断提升主业资源配置效率。加快企业间同质化业务的战略性重组,推动农业、教育、能源、矿产资源等领域整合,有效解决企业间主营业务重合交叉、重复投资的问题。
各市属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主业管理的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市属金融、文化类企业主业管理工作,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2022-12-0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关于支持激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2-12-05临政字〔2022〕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关于支持激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关于支持激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山东省“十强”产业培育计划、临沂市“十优”产业倍增计划等有关工作部署,推进激光产业作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做大做强,打造鲁...
临政字〔2022〕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关于支持激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关于支持激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十强”产业培育计划、临沂市“十优”产业倍增计划等有关工作部署,推进激光产业作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做大做强,打造鲁南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产业集聚区,实现激光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发展目标
依托国家级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激光科技产业园、沂蒙光谷激光高科技产业园为平台载体,加大激光全产业链项目引进和培育力度,力争到2025年引进培育激光产业项目30家以上,完成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打造形成特色鲜明的激光产业集聚区。
二、支持对象
(一)在临沂市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且从事激光领域研发生产及平台服务型的激光行业企业。
(二)重点支持从事研发生产基础材料、核心部件、系统集成、光电装备及衍生应用等激光产业链产品的项目和企业。
三、主要内容
(一)支持成立行业协会。加快成立临沂市激光行业方面的专业协会,推进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引入先进技术与经营理念,促进企业互利共赢,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民政局)
(二)支持设立产业基金。积极推动设立激光产业发展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可按不超过投资规模的25%进行出资,沂河新区设立激光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子基金),重点扶持符合国家激光产业政策的激光企业,增强企业资本供给,助力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沂河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招引激光产业链大好项目。锚定“专精特新”“隐形冠军”“独角兽”“瞪羚”等激光企业,加大招引力度,精准对接服务。对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激光产业项目,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按照设备投入的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厂房的给予厂房租金“三免两减半”(即三年免征收、两年减半征收)的扶持政策,购置标准厂房的按厂房购置额10%给予补贴;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或团队携带与光电产业相关需进行孵化的产业链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免费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激光产业链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或营销结算中心的,根据年度综合贡献情况,免费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项目涉及资金及支持由所在县区财政给予保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相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激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现有激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购置国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购置智能化设备及软件系统的项目,凭购置发票,按5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单个项目最高贴息补助200万元;优选技术水平高、投资强度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技改项目,开展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原则上5年退出。项目涉及资金从市级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沂河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协作配套。企业采购使用成套激光加工设备和核心部件(激光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予以支持和保障;对激光器、激光成套设备生产企业,采购无关联关系工业企业所生产的激光原材料、核心零部件或控制器,按照合同实际完成额的7%给予供需双方(供方2%,需方5%)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供方企业所在县区财政负责。(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相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六)支持企业规模提升。为高效聚集国内外优质资源,提升临沂市激光产业辐射带动力,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要求,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激光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县区财政负责。(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相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明确方向,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加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及重大技术研究开发力度,加强重大科技成果引进与产业化开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对关键技术达到世界一流、国内顶尖水平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500万元项目奖励,项目涉及资金及支持由所在县区财政给予保障,市级根据情况给予鼓励和支持;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八)支持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探索构建新体制、新模式的激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努力将其打造成为集聚高端人才的平台、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平台。对新认定和入选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和入选的国家实验室、山东省实验室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其它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激光企业加快工业设计创新引领,依据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业设计中心评审标准等相关要求,对评选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涉及资金从市级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品牌宣传塑造。鼓励激光企业通过参加展会等方式,加大品牌宣传,不断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参加境外展会按照参展实际支出予以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50%,“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兴市场支持比例不超过80%,年度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由企业所在县区财政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相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十)支持人才引进培养。大力引进和鼓励国内外从事激光与光电领域研究科技专家、领军人才来临沂开展学术交流和成果转化。加大高端外国人才引进力度,对来临沂工作的高端外国专家择优资助,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中国政府友谊奖、齐鲁友谊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资助,并纳入“沂蒙惠才卡”服务范围;对在我市入选的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领军人才,根据科研和团队建设需要,给予最高500万元经费支持,一次性拨付至用人单位,其中40%的比例明确为人才津贴,剩余部分用于团队建设、技术交流、创新研究等,项目涉及资金从市级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其它支持政策。支持激光企业开展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支持企业基于互联网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实施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根据年度获得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试点、省“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示范试点、智能工厂与数字化车间等市级以上认定的应用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项目涉及资金从市级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对项目建设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的单项购置费应为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市工信局积极争取省财政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500万元;加强创业金融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重大事项“一企一议”
(一)对激光产业重大项目,在设备采购、贷款支持、容积率、租金补助以及奖励资金等方面,可通过“一企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二)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国内外知名激光企业和激光龙头骨干企业,经济效益好和产业链带动能力强等优质项目,经研究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重点扶持。
五、其他事项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相关县区可依此制定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其它已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2022-12-0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分工落实方案的通知2022-12-02临政办字〔2022〕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分工落实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分工落实方案一、发展目标(一)五年目标1. 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
临政办字〔2022〕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分工落实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分工落实方案
一、发展目标
(一)五年目标
1. 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现重大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 产业数字化转型全面推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3. 能源结构、产业结构显著优化,增量能源消费主要依靠非化石能源提供,重点行业和企业能效水平全国领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大幅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城乡人居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显著改善。(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5. 重点领域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营商环境达到全国一流水平。(牵头单位:市委改革办、市政府办公室;参与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降碳提质并举,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二)推动传统支柱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发展
6. 以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为牵引,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做精做强,向产业链中高端迈进。(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7. 支持山东以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纺织、轻工等行业为重点,“一业一策”制定改造提升计划。(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8. 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水利局)
(三)加快重化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9. 坚持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促进钢铁、石化企业兼并重组,实现产能向园区集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10. 做好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钢铁产能承接工作,推动重要钢铁产业基地工艺流程优化和产品结构升级。(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
11. 深入推进化工园区整治提升,鼓励企业减油增化,延伸石化产业链,提高化工新材料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
(四)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12. 聚焦重点耗能行业,强化环保、质量、技术、节能、安全标准引领,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科技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
13. 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减量替代要求,主要产品能效水平对标国家能耗限额先进标准并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存量项目积极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国资委)
三、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优化能源和交通结构
(五)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14. 在确保能源安全可靠稳定供应的基础上,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加快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原则上不再新建自备燃煤机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15. 大幅压减散煤消费,因地制宜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推广工业余热余压综合利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16. 加强油气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推进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山东段)等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六)促进非化石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发展
17. 支持山东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建设规模化风电光伏基地,探索分布式光伏融合发展模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18. 推动“绿电入鲁”,支持山东加强与送端省份合作,积极参与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快陇东至山东特高压输电通道建设,新建特高压输电通道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9. 构建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的智慧能源系统,推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提升新型储能应用水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七)优化交通设施布局和结构
20. 推动青岛经济南至郑州、西安通道建设,加快建成京沪高铁辅助通道,推进京杭运河黄河以北段适宜河段复航。(牵头单位: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
21. 完善多式联运体系,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临沂车务段;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
四、推动数字绿色文化赋能,积极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八)全面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22. 以石化、高端装备、纺织、家电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提升数字基础设施支撑、数据资源汇聚运用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进特色优势产业补链强链,打造国际一流的智能家电、轨道交通、动力装备等先进制造业集群。(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23. 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标识解析体系层次和应用深度,积极发展网络协同制造、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管理等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4. 布局一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梯次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培育壮大数字产业
25. 构建“5G+光网”双千兆高速网络,建设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和青岛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
26. 大力提升先进计算、新型智能终端、超高清视频、网络安全等数字优势产业竞争力,积极推进光电子、高端软件等核心基础产业创新突破,前瞻布局未来网络、碳基半导体、类脑计算等未来产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十)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新兴产业
27. 支持山东布局大功率海上风电、高效光伏发电、先进核电等清洁能源装备与关键零部件制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8. 壮大污染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监测等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加快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鼓励向价值链高端延伸。(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十一)实施文化赋能行动
29. 深入发掘儒家文化、泰山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独特魅力,为产品研发、设计制造、文旅发展铸魂赋能,塑造一批积淀深厚、特色鲜明的原创标识和国潮品牌。(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0. 大力发展创意设计、网络视听、文化会展、数字出版等文化产业,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建设“好客山东”全域旅游示范区、国际著名文化旅游目的地。(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参与单位:市广播电视台、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塑造发展新优势
(十二)推动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31. 支持在医养健康、现代高效农业等领域按程序稳步重组一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在工业互联网、生命健康、虚拟现实等新兴产业领域培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教育局)
(十三)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32. 鼓励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研发投入增长机制和研发准备金制度。(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33. 支持产业链领航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共建产业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开展“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重大科技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驻临各高校)
34. 鼓励大型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构建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十四)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35. 支持山东探索建立顶尖人才“直通车”机制,实行“一人一策”。(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参与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驻临各高校)
36. 通过事业育才、政策聚才、柔性引才等模式,聚集一批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赋予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驻临各高校)
37. 创新高校人才培育和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建设适应产业升级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参与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驻临各高校)
38. 实行科技攻关“赛马制”“揭榜挂帅”,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依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驻临各高校)
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十五)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39.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利用制度,打好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40. 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比例。(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41.推动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提高防洪减灾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六)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和碳汇能力
42.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构建沿海岸带、沿黄河、沿大运河等生态廊道和鲁中山区、鲁东低山丘陵等生态屏障,实施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43. 定期开展森林、湿地、土壤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分析。(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十七)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44. 打好蓝天保卫战,制定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路线图,推动细颗粒物(PM2.5)浓度持续下降,有效遏制臭氧(O3)浓度上升,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45. 打好碧水保卫战,规范入河(海)排污口设置,加快推进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高耗水、高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消除国控断面劣Ⅴ类水体,加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污染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
46. 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受污染耕地、矿区用地等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确保人口密集区化工企业腾退土地安全利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7. 全面排查、坚决防止污染项目向农村地区转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十八)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48. 深入实施绿色低碳全民行动,扩大节能环保汽车、节能家电、高效照明等绿色产品供给,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等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落实粮食节约行动方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
49. 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引导企业深入执行绿色采购指南。(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市妇联;参与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50. 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和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九)建立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
51. 稳步推进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2. 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碳汇补偿和交易机制,支持山东更多行业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开展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53. 在具备条件的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探索建设大型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鼓励利用废弃油田、矿井等发展多样化低成本碳封存,拓展二氧化碳在油气开采、大棚种植、冷链运输等领域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
54. 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临沂银保监分局)
七、促进城乡区域协调,构筑高质量发展空间动力系统
(二十)提升市内区域协调联动发展水平
55. 推动山东半岛城市群集约发展,打造黄河流域增长极。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6. 提升鲁西、胶东、鲁南地区发展水平,促进协同互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57. 支持资源型城市、区域交界城市发展,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提升城市建设和治理现代化水平
58.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全面推进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建设活力街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
59. 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加大城市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建设,严格保护生态空间、泄洪通道等。(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台、市气象局)
60. 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动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实现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61.加快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治理数字化网格化精细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二)扎实推进乡村振兴
62. 扛牢维护粮食安全责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利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
63. 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建设重要农产品和蔬果供应保障基地。(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64. 推进绿色生态农业技术研发应用,实现化肥、农药、地膜使用量负增长,提升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65. 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八、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十三)健全动能转换的市场化机制
66.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战略性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率先淘汰低效落后产能,促进国有资本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7. 健全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政策,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参与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68. 破除制约劳动力、技术、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坚决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探索能源、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路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9. 依法推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领域改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十四)建设高效能服务型政府
70. 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71. 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结合山东实际深化“一网通办”“一次办好”“一链办理”改革,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
72. 构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打造场景牵引、数据驱动、智能高效的数字政府。(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参与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统计局)
73. 聚焦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政务服务事项,大力推进极简办、集成办、全域办,实现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府办公室;参与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五)拓展对外开放合作新优势
74. 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化与有关国家在能源等领域的投资合作,积极支持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临沂车务段)
75. 积极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发挥与日韩等东亚国家深度合作优势,在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领域加大开放合作力度,创建中日韩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外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
76. 深化绿色低碳技术、装备、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国际合作,推动技术、产品走出去,合理调控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率先开展绿色贸易规则衔接。(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组织实施
(二十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77.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全面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营造鼓励改革、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参与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七)强化政策支持和改革探索
78. 在科技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标准化创新发展等领域优先开展探索实践。(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79. 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与土地、价格、生态环境、社会等公共政策形成合力。(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临沂银保监分局)
80. 发挥重大项目对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牵引带动作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十八)加强统筹协调
81.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22-12-0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2022-12-02临政办发〔2022〕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为做好全市“十四五”时期残疾预防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11号)、《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
临政办发〔202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
(2022—2025年)
为做好全市“十四五”时期残疾预防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11号)、《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临政字〔2021〕15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残疾预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为推动临沂在全国革命老区现代化进程中“走在前”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联防联控。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残疾预防工作格局,完善防治策略、制度安排和保障政策,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协同推进残疾预防的合力。
坚持人人尽责,共建共享。以增强公民个人残疾预防意识和能力作为残疾预防的基础工程抓紧、抓实,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让残疾预防知识、行为和技能成为全民普遍具备的素养和能力。
坚持系统推进,早期干预。全面实施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三级防控策略,着力推进残疾预防关口前移,采取措施进行早期干预,提供系统连续的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残疾预防政策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公众残疾预防素养显著提高,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更多保障。
(四)主要指标
领域
残疾预防主要指标
2020年
2025年
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1
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率
—
>90%
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2
婚前医学检查率
>70%
>80%
3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
>85%
>88%
4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90%
>92%
5
产前筛查率
>75%
>90%
6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
≥98%
≥99%
7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
>98%
>98%
8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90%
≥92%
疾病致残
防控行动
9
高血压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60%
≥65%
10
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60%
≥65%
11
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量
>2000
>3500
12
以社区为单位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
—
>80%
13
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
>85%
>87%
14
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90%
>90%
15
控制和消除重大地方病的县(区)
>95%
>95%
16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
—
≥90%
伤害致残
防控行动
17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
—
比2020年下降10%以上
18
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
80.1%
达到85%
康复服务
促进行动
19
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人数
—
达到8人
20
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率
—
>80%
21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区)
—
>80%
22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区)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比率
—
>60%
23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90%
>95%
24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85%
>95%
25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
—
100%
备注:“十三五”期间未开展数据统计工作的指标2020年数据标注为“—”。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普及残疾预防知识行动
1. 建立残疾预防专业队伍。成立残疾预防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残疾预防咨询、评估、宣教等职能。推动将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核心知识纳入医务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残疾人工作者等职业培训课程和教材内容,形成残疾预防知识科普骨干队伍,确保残疾预防知识规范、有效传播。(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面向少年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危职业从业者等重点人群做好针对性宣传教育,主动提供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科普知识,普及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致残防控的科学知识、方法;面向伤病者、残疾人,加强康复知识宣传普及,着力提升康复意识、能力。(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提升公众残疾预防技能。鼓励支持医疗卫生、安全生产等专业机构和各级各类制作播出机构,创作播出残疾预防主题宣传片、公益广告,指导公众合理膳食、科学健身,规范就医用药、及时康复干预,识别各类危险标识,掌握基本逃生技能,增强全民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1. 加强婚前、孕前保健。积极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做好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婚育健康宣传教育、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加强对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深入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等孕前优生服务。(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做好产前筛查、诊断。进一步优化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广泛开展产前筛查,加强产前筛查诊断和技术管理。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推动实施重点人群耳聋基因筛查、罕见病筛查等项目。(市卫生健康委牵头)
3. 加强儿童残疾早期筛查和干预。持续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筛查,逐步扩大致残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和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有效落实儿童残疾筛查随报工作要求,实现儿童残疾早期发现、早期诊断与早期康复训练之间的无缝衔接。(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牵头,市教育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1. 加强慢性病致残防控。推广健康生活方式,提倡戒烟限酒、合理膳食、均衡营养、科学运动,减少每日食用油、盐、糖摄入量。普及科学健身方法,推广太极拳等传统体育项目,推动开展社区体育活动,发挥好体育健身在主动健康干预、慢性病防治、康复治疗中的作用。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和并发症筛查干预。实施好“加强脑卒中防治工作减少百万新发残疾工程”。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加强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业务培训,提升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能力,推进基层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充分用好中医药“治未病”优势,推广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和精神疾病防治。持续开展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完善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强化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群体危机管理和心理干预。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识别诊断和治疗康复,严格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救治责任。(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妇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传染病及地方病致残防控。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继续将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维持在高水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按照国家要求适时调整疫苗种类,适当扩大适龄儿童免疫规划,保证疫苗使用安全。加强传染病综合防控,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医疗救治工作。做好地方病监测全覆盖,继续保持碘缺乏病消除状态,持续消除和控制克山病、氟骨症等重大地方病致残的发生和发展。提升麻风病监测和畸残康复水平。(市卫生健康委牵头)
4. 加强职业病致残防控。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预防监督管理。完善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做好重点行业职业健康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升职业健康工作水平。以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和辐射等危害因素为重点,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强重点人群劳动保护。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预案,提高严重致残职业病患者救治水平,预防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等致残。(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1. 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排查治理客运车站、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提高防范火灾能力。(市应急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安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提升道路设施安全保障水平,加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压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和零担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提高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应急救援能力。(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工伤预防。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精准确定重点行业企业,突出抓好工伤预防重点群体分级分类培训。健全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提高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防控。实施学校、幼儿园、社区、家庭“四安全”儿童伤害综合干预,广泛积极开展针对儿童溺水、道路交通伤害、跌落、烧烫伤、中毒、暴力等风险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儿童用品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法加大监督抽查和违法惩处力度。持续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开展老年人跌倒干预和健康指导,提高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养老机构预防老年人跌倒基本规范》。提高对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的救援、救治水平,完善儿童伤害、老年人跌倒救援救治服务体系。(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做好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大力开展群众性应急演练。健全自然灾害防治信息通报与共享制度,提高联防联控和协同响应能力;做好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生活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强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依托现有资源,健全全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网络,提高突发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市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严格投入品管控,防范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加大抽检和违法惩处力度。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检测。(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加强空气、噪声污染治理。加强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规模化工程建设,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提质改造。严格保护良好水体和饮用水水源。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推进全市清洁取暖运行保障工作,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全面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促进全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加强噪声污染治理,推动我市市区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严格夜间施工审批。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减少饮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致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1. 加强和完善康复医疗服务。健全完善全市三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支持临沂市康复医院争创三级甲等医院,在提供康复服务中大力推广中医药技术,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加强残疾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院校设置康复治疗、中医康复、康复工程等专业。积极推动院校、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交流合作。(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开展残疾人基本需求与服务状况调查,为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实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化提升建设工程,规范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加强市县专科康复医院建设。充分发挥“如康家园”社区康复功能,加强农村及偏远地区社区康复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出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办法。(市残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长期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保障体系。加强照护技能培训,提升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与失能老人照护服务水平。深入推进老年安康关爱工作。做好残疾人托养照护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有效衔接。持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不断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临沂银保监分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全面落实《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提高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水平。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提升无障碍服务水平。探索传统无障碍设施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普及公共服务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自助设备无障碍。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与辅助器具适配做好有效衔接。加强无障碍监督,保障残疾人出行便利和通行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大数据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领导
(一)完善机制,强化保障。市级建立残疾预防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本行动计划,做好相关任务指标的调度收集和年度监测,开展中期及终期评估。县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实施本地行动计划,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通报情况、开展调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政策,加大支持。加强残疾预防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完善重点领域的政策体系,健全以基层为重点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支持市内优势企业、高校院所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开展残疾预防科技攻关和示范应用技术合作,积极探索残疾预防新技术、新经验。(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持续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爱耳日、爱眼日、预防出生缺陷日、全国助残日、防灾减灾日等节点,宣传实施本行动计划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帮助社会各界了解掌握核心内容;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宣传解读《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有关知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报道阶段性成果,做好典型工作经验分享和交流,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积极支持,为推进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2-12-0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体育局和市体育运动学校予以表扬的通报2022-11-30临政字〔2022〕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体育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聚焦建设体育大市目标,团结带领广大体育工作者干事创业、拼搏进取,群众健身活动广泛开展,竞技水平持续提升,体育产业蓬勃兴起,品牌赛事不断成长,成功获得山东省第二十六届运动会承办权,推动全市体育事业高质...
临政字〔2022〕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体育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聚焦建设体育大市目标,团结带领广大体育工作者干事创业、拼搏进取,群众健身活动广泛开展,竞技水平持续提升,体育产业蓬勃兴起,品牌赛事不断成长,成功获得山东省第二十六届运动会承办权,推动全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在备受瞩目的山东省第二十五届运动会上,市体育局和市体育运动学校大力弘扬践行沂蒙精神,不畏强手、奋勇争先,选派1215人次参加了省运会23个大项及3个表演项目比赛,获得金牌42枚、银牌31枚、铜牌57枚,位列金牌榜第9位、奖牌榜第8位、总分榜第8位,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其中,金、银、铜牌数分别是上届的2倍、5倍、4倍,金牌数、奖牌数、总分排名分别比上届前移1个、6个、5个位次,霹雳舞、击剑、皮划艇、橄榄球等项目实现省运会金牌零的突破,篮球、足球、乒乓球等项目创历届最好成绩,取得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给全市人民带来了鼓舞,激发了前进信心和力量。
为宣传典型、鼓舞干劲、推动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市体育局和市体育运动学校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发挥表率作用,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以市体育局和市体育运动学校为榜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勠力同心、真抓实干,为推动临沂实现“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强市不断贡献新的更大力量!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11-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残疾人联合会予以表扬的通报2022-11-30临政字〔2022〕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近年来,市残疾人联合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积极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全市残疾人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残疾人民生保障更加密实,康复服务水平、就业创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文化体育工作蓬勃发展...
临政字〔2022〕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市残疾人联合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积极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全市残疾人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残疾人民生保障更加密实,康复服务水平、就业创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文化体育工作蓬勃发展,残疾人事业迈上新台阶。
在备受关注的山东省第十一届残疾人运动会上,市残联克服困难,弘扬践行新时代沂蒙精神,不畏强手、奋勇争先,选派178名运动员参加了田径、游泳、自行车、盲人门球、轮椅篮球、坐式排球等11个大项、112个小项的角逐,勇夺金牌86枚、银牌61枚、铜牌62枚,以总奖牌209枚、总分1265分的成绩,位列全省奖牌榜第二位、总分榜第三位、金牌榜第四位,实现了金牌数量翻番以及游泳项目金牌零的突破,创造了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参加省残运会以来的历史最好成绩,充分展示了沂蒙儿女自强不息、顽强拼搏、不断超越自我的精神风貌,为临沂争得了荣誉、增添了光彩。
为鼓励先进、宣传典型、鼓舞士气,经研究,决定对市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市残联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以此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事争一流、唯旗是夺,为推动临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不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11-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黄山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专班的通知2022-11-28临政办字〔2022〕147号罗庄区、郯城县、兰陵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对黄山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面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经研究,决定成立黄山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专班。现将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及工作机构设置公布如下:组 长:张秀丽 副市长、市工商联主席副组长:刘朝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音波 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 韬 临沂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成 ...
临政办字〔2022〕147号
罗庄区、郯城县、兰陵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对黄山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面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经研究,决定成立黄山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专班。现将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及工作机构设置公布如下:
组 长:张秀丽 副市长、市工商联主席
副组长:刘朝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音波 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 韬 临沂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成 员:刘贵和 市委政法委四级调研员
刘 辉 市发展和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刘爱田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副主任
朱化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立新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主任
高正鹏 市岸堤水库管理中心党总支书记
栾维尧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县级干部
刘照华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王行刚 市林业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
郭爱波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 婷 罗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巩学全 郯城县人民政府县委常委、副县长
任 力 兰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农高区管委会主任
刘建伟 临沂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黄山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专班负责领导和统筹推进工程前期工作,研究推进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督导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工作专班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协调、调度工作,唐音波、张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高正鹏、刘建伟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黄山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完成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
附件:黄山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黄山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利局:指导市水利集团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技术报告的编制、上报等工作;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编制,配合做好审批附件的报批工作;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项目用地预审选址、先行用地及土地报批等工作。配合发改部门,确保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配合市水利集团做好水利专项债券策划、方案报送、项目申报等工作。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市发改委:负责向省发改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附件等材料,协调加快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工作;努力争取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与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做好项目专项债券的申报工作。
市财政局: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与发改、水利部门共同做好项目专项债券的申报、发行等工作;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经费保障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批备案及有关手续办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快办理项目用地预审、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组卷、红线不可避让、工程先行用地等相关手续。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加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相关手续办理。
市林业局:负责办理建设用林地审批所需的林业审查意见、指导林地审批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工程淹没范围内的文物有关资料的提供;负责考古勘探申报及土地出让文物手续的办理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市级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配合做好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等工作。
市水利集团:负责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按照项目法人要求,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等招标工作;负责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水利专项债券策划、方案报送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助完成征占用土地、文物勘探调查保护、治安维稳等相关工作。
2022-11-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11-21临政字〔2022〕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气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鲁政发〔2022〕13号),加...
临政字〔2022〕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气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鲁政发〔2022〕13号),加快推进我市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气象服务保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高质量气象现代化建设,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为加快推动临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提供坚强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现代气象科技创新、服务、业务和管理体系更加健全,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能力不断提升,灾害性天气监测率达到95%以上,24小时晴雨预报准确率超过90%,暴雨预警准确率达到92%,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达到95%以上,气象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到2035年,以智慧气象为主要特征的气象现代化基本实现,气象赋能“智慧城市”建设成效更加显著,智慧气象业务能力、气象科技创新能力、大城市气象保障服务能力走在全省前列。
二、夯实气象高质量发展基础
(一)建立结构优化、功能先进的气象观测网。优化和健全综合气象观测体系,科学加密建设各类气象探测设施,完善气象、农业、生态、交通、旅游等专业气象观测网;升级和新建S波段新一代天气雷达、X波段天气雷达和风廓线雷达,推进多雷达协同探测;构建立体设计、一网多能的精密气象观测网,形成部门为主、行业协作的观测新格局。推进临沂气象计量实验室业务化运行,健全智能化综合气象装备保障和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加快新一轮台站搬迁进程。鼓励和规范社会气象观测活动。(市气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智能数字预报体系。完善以数值预报释用为基础的现代天气业务,强化智能网格预报技术应用,预报精细化水平显著提高,空间分辨率达到公里级,时间分辨率达到逐小时。加强灾害性天气形成机理和预报技术研究,强化台风、暴雨、强对流、暴雪等灾害性、极端性、高影响天气预报预警业务,提升短时临近综合分析与预报预警能力。(市气象局牵头,市科技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智能研判、精准推送的智慧气象服务。充分依托数字政府系统建设资源,夯实气象服务基础支撑,推进气象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升智慧气象服务精细度。面向健康生活、户外体育、新型消费等领域,创新公众气象服务业态和模式,开展基于大数据分析、情景互动的分众化智能气象服务业务,精准、高效推送气象实况、预报预警和生活气象指数等产品。打造公众个性化定制服务的“专属气象台”,实现气象服务分众化、服务随行化、产品多元化。建设集气象实时监测预报与应急服务于一体的移动气象台,强化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应急保障服务能力。(市气象局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体育局、市大数据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气象信息支撑系统。积极推进数字气象融入“城市大脑”公共基础平台建设,探索气象数字化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手段、方式和运行机制。在确保气象数据安全前提下,加强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民用航空等行业数据双向共享,全面推进气象数据业务建设和跨部门融合应用。升级气象主干通信网络,持续提升网络带宽和质量。强化气象信息化安全体系建设,提升气象数据资源、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安全保障能力。(市气象局牵头,市大数据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文中心、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设。全面落实《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气象灾害防御融入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体系,纳入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自主响应能力。建立完善极端天气防灾避险制度,细化规范“三停”应急措施。健全政府主导的气象信息社会再传播机制,提高气象信息传播的时效和质量。(市气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开展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成果应用,发展气象灾害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业务。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强化气象科普供给能力,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内容,加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增强社会公众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市气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协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分灾种、分重点行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灾害性天气精准预报和提前预警,对局地强降水、短时大风、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龙卷除外)提前30分钟至3小时预报预警;对其它灾害性天气提前6至12小时预报预警。完善分部门管理、上下贯通、区域协同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畅通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播的“绿色通道”。(市气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气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能力
(一)做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加强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做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健全高效、畅通的重污染天气数据共享、预测会商、信息发布机制,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科学的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市气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重要生态系统气象保障服务。开展气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多源协同观测,完善大城市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气象观测网,实现资源汇集共享。应用气象卫星遥感和气象条件影响评估技术,开展城市热岛和沂沭河湿地、蒙山等生态系统气象监测评估。推动气象旅游资源保护与应用,发挥沂蒙山区生态、红色、山水、温泉、乡村、田园综合体等旅游资源优势,推动中国天然氧吧、生态宜居等特色气候品牌创建,助力全域旅游,促进康养产业发展。(市气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水平。加快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优化地面作业点布局,在重点山区布设智能遥控地面催化剂发生器,在粮食、果蔬等主产区和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区开展常态化生态修复型人工增雨(雪)作业。加快地面作业点标准化建设,实施作业装备升级改造,探索开展降低航路影响的人工影响天气新技术试验,提升人工影响天气服务抗旱、生态保护与修复、大气污染防治、森林防火等能力。(市气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气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
(一)实施“乡村振兴”气象保障行动。加强农业生产气象服务,开展精细化农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粮食产量定量预报,强化“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安全气象服务保障。推进临沂市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提档升级,充分发挥我市在全省设施农业气象服务中的引领作用。发展农业保险气象服务,探索“气象+农业+保险”新模式。加强特色农业气象服务,联合培育创建生态特色农业气象服务示范点。开展平邑“金银花”等特色农产品“气候好产品”认证,持续扩大“生态沂蒙山、优质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市气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临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商贸物流城市”气象保障行动。实施交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计划,推进交通和气象资料共享共用。建立商贸物流气象服务机制,提供物流沿线天气实况、全程预报等服务产品。开展高速服务区、物流园区、仓储集聚区和商贸集散地等不同功能区的气象影响预报业务。建立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和“12121”气象服务热线等气象预报预警服务模式,将智慧气象融入全国首批商贸服务型物流枢纽建设全过程。(市气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城市安全”气象保障行动。开展城市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数字化、精细化城市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发展基于影响的城市气象灾害预报和风险预警业务。加强机场净空安全,强化氢气球管理。加强部门协作,开展主城区分区、分重点行业预报预警业务,提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防洪排涝、交通出行、建筑节能等气象服务能力,保障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市气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大数据局、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气象+”赋能行动。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全链条气象服务,推动气象服务深度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推广精细化气象预报服务产品。推动气象服务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开发多主题气象荐游产品,高标准保障服务经济发展。加强交通气象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开展精细化交通气象服务。提升能源保供气象服务水平,强化电力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调度精细化气象服务。(市气象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增强气象科技创新与人才支撑能力
(一)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气象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业务科研深度融合。将气象领域关键技术纳入市科研立项计划范围,增加气象科技创新经费投入。鼓励优势单位在防灾减灾、监测预警、智能网格预报、应对气候变化、人工影响天气以及生态、农业智慧气象服务等方面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市科技局牵头,市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深化气象创新开放合作,推进气象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交通、天河超算淮海分中心等行业以及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协同发展,围绕气象发展需要,搭建协同创新平台,联合攻关共性关键技术。充分发挥临沂市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临沂生态气象综合观测试验基地与创新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市气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气象人才培养。加大气象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将气象干部培训纳入地方组织干部培训计划,加快培养高水平、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气象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基层气象预报服务首席专家和综合气象业务带头人。组织业务骨干培训比武,参加全省气象行业技能竞赛,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市气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气象工作的全面领导,将气象高质量发展纳入相关规划,落实资金、用地等政策,健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市气象局与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战略合作,建立市气象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实施保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市气象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法治保障。推进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等气象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加强气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推进防雷和升放气球等气象领域执法事项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强化气象标准化应用。(市气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策支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把支持气象高质量发展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气象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气象高质量发展。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提高投资效益。(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22-11-2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提升集成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11-17临政办字〔2022〕1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现将《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提升集成服务水平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提升集成服务水平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集成办”工作安排部...
临政办字〔2022〕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提升集成服务水平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提升集成服务水平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集成办”工作安排部署,进一步整合优化办事流程,强化数据共享支撑,更好满足企业群众“一件事一次办”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将多个关联的“单项事”整合为主题明确的“一件事”,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健全联办机制,实现“一件事”“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组流程、一窗受理、一网办理、一次办好”。力争到2022年底前,高质量完成企业和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中的13项主题集成服务任务,推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更加完善,主题集成服务模式有效落地,实现企业群众“一件事一次办”。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主题事项范围。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明确5个企业“一件事”服务场景和8个个人“一件事”服务场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梳理同一阶段内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细化办理场景,形成“一件事一次办”主题集成事项基础任务清单,确保“一件事”服务场景设计科学合理、贴近企业群众实际需求。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
(二)科学开展流程再造。在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工作基础上,对“一件事”服务场景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要素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明确涉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前后置关系,按照“串并联相结合”的要求,科学开展流程再造,实现“一件事”“一次申请、一组流程、一次办好”。2022年11月20日前,“一件事”任务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绘制完成“一件事”业务(数据)办理流程图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牵头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
(三)优化业务办理标准。按照“共性合并、个性保留”的原则,归并整合“一件事”服务场景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和申请表单,形成标准规范的一套申请材料、一张申请表单。深入分析研判申请材料和申请表单数据来源,积极加强系统对接打通数据共享渠道,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自动调用的各项申请材料和数据要素,推动实现企业群众免提交。2022年11月25日前,“一件事”任务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编制完成“一件事”工作方案,并同步形成“一张表单、一套材料”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牵头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畅通线下办理渠道。结合“一窗受理”改革,在“一件事”核心政务服务事项所在的综合服务区设置线下“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对“一件事”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建立健全“一件事”线下工作运行机制,推动各类申请材料和申请表单按需流转、分类归档。积极推动“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向基层便民服务站点、各类专业服务场所延伸,就近灵活设置“一件事”综合服务窗口,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理。强化窗口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帮办代办服务,有效引导指导企业群众填写“一张表单”、提交“一套材料”。2022年11月30日前,“一件事”任务牵头单位开通“一件事”线下办理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窗受理”式综合服务。
牵头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畅通线上办理渠道。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搭建“一件事一次办”线上办理系统,并将线上申报入口统一纳入市县两级PC端、移动端“双全双百”专区,实现“一件事”办理入口统一、服务内容统一、办理标准统一。积极构建场景引导式服务模式,加强“一件事一次办”线上办理系统精准服务能力,支持企业和群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事项,系统自动生成“个性化”申请表单和申请材料清单。2022年12月15日前,“一件事”任务牵头单位开通线上“一件事”办理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网通办”式综合服务。
牵头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数据共享支撑。加大涉及“一件事”集成服务的市级自建业务系统与“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的整合对接力度,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优化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电子签名等应用模块,提升全流程在线办理系统支撑能力。进一步关联整合材料信息和电子证照目录、数据资源目录,积极探索申请表单预填,推动表单信息自动填入、业务信息选择生成、申报材料自动复用,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综合监管力度。健全“一件事”监管相关制度,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将“一件事”涉及政务服务事项分别纳入相关监管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管范畴,明确各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对“一件事”实施及时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审管协同配合,审管职责分属不同部门单位的,由审批部门依托审管联动平台及时推送审批结果信息,由监管部门及时查收信息并实施监管,推动构建监管协同、高效联动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职尽责,搞好协作配合,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加强业务指导、跟踪督促,牵头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各牵头单位负责会同责任单位高质量完成本领域“一件事”主题方案编制、线上线下渠道建设、联审联办机制建立等工作,确保“一件事一次办”顺利高效实施。市大数据局负责做好数据资源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等技术支撑工作。
(二)加强督导调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围绕“一件事一次办”建立工作台账,定期督导调度工作进展,重点对方案编制、渠道建设以及运行情况进行评价,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政务服务年度评估范围;建立健全问题化解工作机制,及时调度汇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深入研究、有效解决。对工作推进不及时、落实不到位、企业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宣传媒介,加大对主题集成服务改革的宣传力度,开展灵活多样的体验活动,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线上线下“一件事”专区(窗口)申报业务。要加强总结提炼,及时宣传典型经验做法,提高改革知晓度、参与度,营造浓厚改革氛围。
附件:1.企业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2022年版)
2.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2022年版)
附件1
企业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2022年版)
序号
“一件事”名称
涉及事项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1
企业开办
企业设立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公章刻制备案
市公安局
发票领用
市税务局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市医疗保障局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
企业准营(以餐饮店为例)
食品经营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店招牌匾设置备案
市城管局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市消防救援支队
3
员工录用
就业登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工参保登记(社会保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障卡申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流动人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工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
市医疗保障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4
涉企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市税务局
5
企业简易注销
税务注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税务局
企业注销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2
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2022年版)
序号
“一件事”名称
涉及事项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1
新生儿出生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市卫生健康委
市卫生健康委
预防接种证办理
市卫生健康委
户口登记
市公安局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
市医疗保障局
社会保障卡申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
灵活就业
就业登记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流动人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登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市医疗保障局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市税务局
3
公民婚育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市公安局
户口迁移
市公安局
生育登记
市卫生健康委
4
扶残助困
残疾人证办理
市残联
市残联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市民政局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市医疗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
5
军人退役
军人退役
退役报到
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
市公安局
核发居民身份证
市公安局
预备役登记
人民武装部门
社会保险登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市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市医疗保障局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
补助金的给付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6
二手房转移登记
及水电气联动
过户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并行办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税务局
不动产统一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表过户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水表过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天然气表过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
企业职工退休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工提前退休(职)申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工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
市医疗保障局
住房公积金提取(离休、退休)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8
公民身后
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
市公安局
出具火化证明
市民政局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基本医疗保险)
市医疗保障局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养老保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遗属待遇申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死亡、宣告死亡办理户口注销
市公安局
注销驾驶证
市公安局
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11-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2022-11-16临政字〔2022〕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2023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为加强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重点围绕公园绿化、道路桥梁...
临政字〔2022〕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23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为加强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重点围绕公园绿化、道路桥梁、雨污分流及积水点治理、老旧小区改造等领域,编制了《2023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市级新建项目
2023年市级新建项目54个,计划总投资223.32亿元,其中,2023年度投资135.49亿元(市财政资金50.32亿元,专项债券14.65亿元,片区开发14.43亿元,其他56.09亿元)。
(一)公园及绿化工程
投资27.17亿元,实施柳青仁和公园、市直口袋公园40处(北城新区14处,兰山区老城区10处,罗庄区10处,河东区6处)、商谷公园、罗盛园公园、启航路体育公园、龙湾科创公园、李公河中央公园、兰山区口袋公园(50处)、罗庄区口袋公园(50处)、河东区口袋公园(35处)、高新区口袋公园(23处)、沂河新区口袋公园(42处)等12个项目。
(二)道路桥梁(交通拥堵治理)工程
投资78.55亿元,实施温泉高架快速路、机场周边道路、汶河路、过街通道、罗六路北延及道路排水改造、购置公交车等6项工程。
(三)积水点治理工程
投资1.73亿元,实施河东区机场片区积水治理工程。
(四)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投资5.92亿元,实施临西十路、聚才五路、临西九路、泰和路、聚才路、成才路、环卫门前路、开阳路、桃园街等9项雨污分流工程,改造长度16.5公里,全部完成省级清单任务。
(五)公用事业工程
投资2.01亿元,实施4个项目。
供水:投资4500万元,实施城区供水管网工程。
供气:投资3600万元,实施天然气中压管道项目。
供电:投资1.4亿元,实施启阳站扩建配套电力管网、温凉河站配套电力管网2项工程。
(六)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
投资17.35亿元,实施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其中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涉及兰山、罗庄、河东区的100个小区,共计21206户、216.6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工程涉及兰山区317套、沂河新区1361套。
(七)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4.52亿元,实施临沂移动第二数据中心、中国联通山东5G无线网室内覆盖、老旧小区网络改造、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网络管道建设等5项工程。
(八)社会事业
投资20.62亿元,实施城市书房、市妇幼保健院北城儿童医学中心、第二十六届省运会赛事场馆项目、市区小地块全民健身设施等4项工程。
(九)片区基础设施工程
1.临沂城投集团
投资54.99亿元,实施高铁片区棚户区改造(J07地块、J10地块、Q07地块)、临沂奥体中心配套工程二期等4项工程。
2.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
投资10.47亿元,实施启航路、桃源街、海棠街、府东家园旧村改造等4项民生项目。
二、各区新建项目
2023年各区新建项目180个,计划总投资418.25亿元,2023年投资136.92亿元。
(一)兰山区:投资208.17亿元,实施67个项目。实施酉金湖片区绿化提升、商谷片区绿化景观提升改造二期等6个园林绿化项目,工业大道、规划一路等26项道路工程,临沂西城京沪高铁二通道涉铁道路及供热工程,酉金湖电力迁改等3项公用设施项目,施庄水库下游水系生态修复等2项水系工程,临沂第三十六中学西校区、临沂枣园中学教学综合楼等13个教育项目,临沂“水韵琅琊”城市文旅综合体项目、新建公厕、垃圾收集站等17个民生项目。
(二)罗庄区:投资41.33亿元,实施20个项目。实施中心城区绿化补植、南外环绿化提升等3个园林绿化项目,双月湖路改造工程、苗花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文化南路提升改造工程等8项道路桥梁工程,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双月湖路排水箱涵工程、泄洪渠清淤工程等4个排水项目,城区照明维护工程、公共厕所建设改造工程、临沂职业学院、罗庄区委党校等5个民生项目。
(三)河东区:投资31.7亿元,实施37个项目。实施西安路(新东兴路-智兴路)绿化、城区裸露土地治理等3个园林绿化项目,凤鸣街、堤下路、解放东路道路提升改造等20项道路工程,空港骏景西地块、东部商城配套服务区基础设施项目、农村清洁取暖等6项公用事业工程,新建公厕项目、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等6个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汤河八湖段治理、沂河二滩一期生态建设等2项水利工程。
(四)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41.09亿元,实施27个项目。实施黄泥河整治工程、老龙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等3项绿化工程,永泰路、双月湖路改造等9项道路桥梁工程,绿因路积水点改造、科苑路污水等6项排水工程,费县旺山输变电工程、湖北路中压燃气管道、沂河路中压燃气管道等4个公用事业项目,启阳实验学校、高新区人民医院等5个民生项目。
(五)沂河新区:投资95.95亿元,实施29个项目。实施东部生态城中心公园一期、沂河新区道路绿地建设等3项绿化工程,澳门路北段、中山路中段、李公河路西段等11项道路桥梁工程,昆明路污水管网、临工路-华夏路等明渠清淤、玉白河改道工程等10项公用事业及排水工程,东部安置房、两河融通生态风貌带建设工程等5项民生工程。
2022-11-1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11-14临政发〔202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临政发〔202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审计、行政审批、税务、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与相关部门单位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第二章 房源筹集及建设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财政直接投资建设、收购、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由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等经整合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精心规划设计,采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满足节能、节地、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要求,提高住宅整体品质。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由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房屋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登记;由企业等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政府有投资的,应当按照投资比例享有房屋产权,并由所有投资人共同申请登记,注明共有份额。
第十四条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区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符合房地产信贷政策的信贷资金;
(四)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预决算。
政府收购的其它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市区户籍人口;
2.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也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符合当年度公布的其他保障条件。
(二)申请人
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它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1年以上方可计入受保障人口。
(三)申请材料
1.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市区户籍,且年满21周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
(3)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也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
(4)符合当年度公布的其他保障条件。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也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
(5)符合当年度公布的其他保障条件。
(二)申请人
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每人一份);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籍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婚姻证明;
3.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受理流程
(一)申请人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要求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材料报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初审,经公示合格后,报至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核对。
(三)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反馈结果,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并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四)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申请人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未满1年内(含)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供本企业职工使用,空置房源可由企业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使用。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通过电脑摇号确定轮候对象的选房顺序,轮候对象按照摇号结果依次选房。
轮候对象选定房屋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配租证,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享受国家特殊政策支持的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摇号选房。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原则。未能选到房屋的家庭轮候期间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半年统计一次房源,确定房源后轮候家庭按照摇号结果继续进行分配。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轮候期间,轮候家庭的住房、户籍、婚姻、财产、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由市民政部门对轮候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再次核查,确定能否继续轮候。
第二十三条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办法组织配租,配租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它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依租赁合同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继承权。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及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与申请人的家庭受保障人口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或单亲家庭带1名异性子女的以两室户型为主。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五)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它约定。
第二十八条由政府建设及享受政策支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水平由发改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由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企业参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现有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 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维护、管理等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由企业等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由产权单位收缴并实行银行专户监管,优先用于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维护、运营和物业管理(包括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不足或多余部分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解决。房屋产权共有的,按产权共有份额承担责任和享受权益。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出租人负责。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租金缴纳等义务。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包括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信息申报义务。承租人的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应持相关材料到出租人处办理变更租赁手续。
夫妻双方在婚前分别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婚后应退出一套。
出租人会同相关部门对承租人家庭、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审核,并根据承租人告知的信息和相关部门的审核结果做出延续、变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出租人进行复核,对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又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出租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出租人依法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承租人拒不退回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做出说明、提供相关材料;
(二)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保障性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出租人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实施情况;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政策、程序、房源、对象、过程、结果、使用管理情况;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它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四十二条出租人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022-11-1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11-07临政字〔2022〕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工作在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
临政字〔2022〕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工作在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地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的维修建设。
第五条 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双重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管理工作。
县(区)水文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水文机构的双重管理。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县(区)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行政审批、气象、沂沭河水利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文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水文机构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文事业发展目标;
(二)水文站网、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
(三)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措施;
(四)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
(五)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列入水文站网规划建设的水文测站,应当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划拨、征收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市、县(区)水文站网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列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程序组织实施,并进行专项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水文站网按照省级以上站网和市、县(区)水文站网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机构批准。
第三章 监测与情报预报
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监测应急机制,增强重点地区的水文测报能力,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水平。
第十五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水生态的水文监测和调查分析等工作,为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一)开展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评价,作为确定区域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等提供技术支撑;
(二)对水量、水质、水位等水文要素进行监测,并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评价,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依据;
(三)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和分布状况等情形的监测,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依据;
(四)开展城市水文监测工作,为城市防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等提供技术支撑;
(五)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收集、分析监测资料,为地下水资源管理、利用、保护等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雨量、水位、流量、水质等水文监测项目及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等工作,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和技术规范等从事水文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测报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缺测、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 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水文监测专用车(船)执行防汛抢险、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测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梁时,有关单位应当优先放行。
第十九条 水文机构应当完善水文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和权限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
水文机构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所设立水文测站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一)水情预警,由市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水情预警需经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二)水文情报预报,由市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需经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三)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四)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四章 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监测资料。
资料汇交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伪造、毁坏水文监测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汇交的水文资料进行整编审查,向省水文机构汇交,并及时完成刊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其他情形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用于其他活动。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
第二十六条 水文监测设施因洪水、雷击、风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水文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迁移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水文测站迁移论证报告应当包括拟迁移位置、监测环境、设施设备配置、应急监测措施、对比观测方案、水文资料一致性评价、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大型河流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中小型河流水文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河道管理范围不足20米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监测场地周边以外30米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20米为边界;降蒸气象观测场地周边30米以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与观测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端与仪器口高差的两倍。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应与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等做好衔接,突出保护要求。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设置渔具、锚锭、锚链,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第三十条 在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20千米(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水文机构应当将水文站网布设情况及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当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行政审批、沂沭河水利管理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文监测资料,是指按照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获取的原始资料和整编资料。主要包括:
(一)河流、湖泊、水库的水位、流量、泥沙、水质、水温、冰情等;
(二)地下水水位、水质、开采量等;
(三)降水量、蒸发量、墒情、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等;
(四)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和河道、湖泊设置的排污口监测资料;
(五)其他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水准点、监测标志、专用道路及测桥、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022-11-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地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2-11-01临政办字〔2022〕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经研究,确定成立临沂市地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研究和监督检查。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 长:王映海 副市长副组长:刘桂强 市政府办...
临政办字〔2022〕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经研究,确定成立临沂市地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研究和监督检查。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王映海 副市长
副组长:刘桂强 市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孙百迎 市民政局局长、一级调研员
成 员:刘 辉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刘发舜 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连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张大农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一级高级警长
张西涛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文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刚 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类延军 市交通运输局一级调研员
刘建勋 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杜元成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弘清 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挂职)
刘彦强 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家民 市市场监管局二级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张西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11-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2022-10-29临政办字〔2022〕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精神,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
临政办字〔2022〕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精神,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要求
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工作。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增加供应,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等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市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沂河新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临港经济开发区以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统筹实物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结合资源禀赋和需求,合理用好相关土地支持政策,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各县以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服务人员为重点,以租赁补贴为主,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利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中土地支持政策的(通过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除外),应逐级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享受相关土地支持政策。
三、工作机制
(一)明确保障对象范围。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内部员工居住问题;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保障对象不得同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
(二)明确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占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三)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合理确定,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项目具体租金标准由建设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报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向本单位(园区)职工出租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建设或运营单位确定,报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四)严格项目审核认定。成立市、区两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和认定机制,按照《临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的要求规范项目审核认定。申请单位向所在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建设方式、项目规模、建设资金筹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成本收益分析等内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领导小组提报市领导小组,经市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区领导小组出具项目认定书,按程序纳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和建设计划。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按政策退出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收回项目认定书。
(五)加强年度计划管理。每年8月底前,各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需求拟定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年9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需求科学确定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有关部门。
(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建设监管,并将建设质量安全作为监督重点,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且相关建设手续齐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实行联合验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加强运营管理。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格查处违规出租、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优化提升服务。
四、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政策。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权属管理,科学利用存量资源,选择适当土地供应方式,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一地一策,落实相关土地支持政策。
1.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允许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依法按程序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的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大型公交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加强资金保障。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确保合规、高效使用补助资金。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足额保障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
(三)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统计有关规定,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四)落实税费优惠。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租赁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文件执行。加大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下调标准、共享信息等事项按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部门研究确定的政策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加强价格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有关单位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专营单位提出申请,专营单位应及时受理,并按要求落实相关价格政策。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专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责研究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拟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措施,研究确定建设计划,督促各级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各区(开发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金融、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完善工作措施,落实支持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督导检查。健全工作调度、检查和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上级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区(开发区)的检查指导,共同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保障群体和建设运营主体了解掌握政策、熟悉办理流程,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营造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良好氛围。
各县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报市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各县按程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畴,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附件:1.临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
2.临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精神,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规则。
一、认定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的租赁住房项目均可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
二、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利用住宅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后,持以下材料向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项目认定:
1.申请书;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3.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4.项目建设方案(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等内容,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2.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3.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4.不得利用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建设。
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项目认定:①申请书;②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③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④项目建设方案(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等内容,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⑤运营方案;⑥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2.建设单位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3.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4.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5.不得利用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上的房屋改建。
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项目认定:①申请书;②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③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④房屋安全检测报告;⑤项目改建方案(包含设计方案、改建计划等内容,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⑥运营方案;⑦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三、认定程序
(一)受理。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实地查看等工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联合审查。
(二)审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收到联合审查申请后,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三)认定。市领导小组对区领导小组提报的项目进行复核,通过的项目,由区领导小组出具项目认定书,按程序纳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和建设计划。
四、效力和用途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暖、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享受相关金融政策支持。
五、其它
各县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通过的项目按程序纳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和建设计划。各县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认定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临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薛超文 副市长
副组长:赵 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邱高翔 市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成 员:张 成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苗晓峰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永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四级调研员
李 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刘兴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市供热和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赵从佗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陈焕海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赵臻元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王志琦 市大数据局副局长
季相迎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主任
焦安君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韩其奎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李 杨 临沂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朱树干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赵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2022-10-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沂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2022-10-24临政办字〔2022〕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将原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 长:侯晓滨 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隽新阳 市委常委、副市长 薛超文 副市长成 员:张洪永 市政府秘书长 尤元勋 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乡...
临政办字〔2022〕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将原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侯晓滨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隽新阳 市委常委、副市长
薛超文 副市长
成 员:张洪永 市政府秘书长
尤元勋 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魏 勇 市委组织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郭景军 市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刘恩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
戚树启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吴广江 市教育局局长
刘秀光 市公安局政委
孙百迎 市民政局局长
厉建梅 市财政局局长
曹德玉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朱茂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赵 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徐立娟 市城管局局长
李献荣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西平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调整至市发展改革委,戚树启、赵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3日
2022-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