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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12-30临政办字〔2023〕107号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
临政办字〔2023〕107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国资预算部门)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部门,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各类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国资预算部门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作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组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五)批复国资预算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组织和指导国资预算部门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组织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负责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配合市财政部门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利润。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实行动态调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可在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
(二)股息红利收入,即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国资预算部门持有股权的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资预算部门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缴。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转让国资预算部门持有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四)清算收入,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净收入以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入。
国资预算部门持有股权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资预算部门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包括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重大项目支出、国家资本金注入、实施战略性收购支出等。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等支出。
(四)其他支出。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规定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属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取政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等,结合国资预算部门提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部门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国资预算企业应将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十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中央、省增加不需要市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十九条 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算编制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国资预算部门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国资预算部门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部门批复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牵头实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资预算部门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国资预算部门应对所监管(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设置考核指标,纳入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和有关国资预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做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条 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2023-12-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2023-11-20临政字〔2023〕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的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20项)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
临政字〔2023〕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的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20项)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争取将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弘扬沂蒙文化、建设文化强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临沂市第七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临沂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沂市第七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共计120项)
一、民间文学(3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糁的传说》
罗庄区
《东皋传说》
沂水县
《徐晦与徐公砚的传说》
沂南县
二、曲艺(1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评书》
郯城县
三、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7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跛臁拳》
兰山区
《八极拳》
兰山区
《鲁南少林拳》
罗庄区
《佛汉拳》
蒙阴县
《盘龙掌》
蒙阴县
《沂蒙苗刀》
沂水县
《少林架子拳》
沂水县
四、传统美术(11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琅琊篆刻》
兰山区
《鲁南玉雕》
河东区
《孟氏手工草编》
兰陵县
《食雕》
蒙阴县
《石雕石刻》
莒南县
《割绒绣》
莒南县
《彩绘葫芦》
莒南县
《费县王氏编织技艺》
费县
《陶瓷装饰技艺》(徐氏彩绘瓷、陶瓷绘画、陶瓷书法)
莒南县、兰山区
《葫芦雕刻》
兰山区、河东区、临沭县
《沂州绳编》(兰山绳编、莒南绳编、费县滕氏绳编、沂水绳编)
兰山区、莒南县、
费县、沂水县
五、传统技艺(69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王氏菜刀制作技艺》
兰山区
《银器制作与修复技艺》
兰山区
《沂州古笔制作技艺》
兰山区
《传统书画修复技艺》
兰山区
《沂蒙布艺》
兰山区
《李氏传统年糕制作技艺》
罗庄区
《谢氏老刀修面技艺》
罗庄区
《渔鼓制作技艺》
罗庄区
《膏滋制作技艺》
河东区
《尤氏刻瓷》
河东区
《绒花制作技艺》
河东区
《河湾泥陶制作技艺》
河东区
《核雕微雕技艺》
河东区
《沂州剪刀制作技艺》
河东区
《剧装制作技艺》
河东区
《葛氏腊八粥制作技艺》
高新区
《核桃壳工艺品制作技艺》
沂河新区
《莒南柳编》
莒南县
《小洞天炒炖鸡技艺》
莒南县
《鲁班锁制作技艺》
莒南县
《木旋制作技艺》
莒南县
《蛋雕技艺》
莒南县
《腐竹制作技艺》
费县
《张氏传统榨油技艺》
费县
《阳都草编技艺》
沂南县
《陈氏丝豆制作技艺》
平邑县
《金记小磨香油制作技艺》
平邑县
《吴氏豆腐皮制作技艺》
平邑县
《沂蒙子母梨膏古法熬制技艺》
平邑县
《平邑郝氏风车制作技艺》
平邑县
《蒙阳香包制作技艺》
平邑县
《安靖舜陶制作技艺》
平邑县
《蒙阴烤兔制作技艺》
蒙阴县
《卞氏钩花》
蒙阴县
《燕翼堂木雕技艺》
蒙阴县
《边家干煸辣肉丝制作技艺》
蒙阴县
《蒙山篝火烤全羊技艺》
蒙阴县
《常路豇豆丸子制作技艺》
蒙阴县
《蒙阴手绣》
蒙阴县
《贺家炒鸡技艺》
蒙阴县
《黄荆根艺盆景技艺》
蒙阴县
《长城辣椒酱制作技艺》
兰陵县
《高氏老红炉铁艺》
兰陵县
《琅琊紫金砚制作技艺》
兰陵县
《兰陵盆景技艺》
兰陵县
《錾铜雕刻技艺》
临沭县
《陈氏植物提取技艺》
临沭县
《玻璃磨花技艺》
郯城县
《馓子制作技艺》
郯城县
《鲁班凳制作技艺》
郯城县
《孙家老九小磨香油制作技艺》
郯城县
《沂水红陶制作技艺》
沂水县
《沂水高粱饴制作技艺》
沂水县
《武氏艾条制作技艺》
沂水县
《沂水牛轧糖制作技艺》
沂水县
《马站狮子头咸菜制作技艺》
沂水县
《武氏酱油古法酿造技艺》
沂水县
《锅饼制作技艺》
(方城大锅饼制作技艺)
兰山区
《沂蒙花馍制作技艺》(花馍制作技艺、马氏花馍、花样面点、蒙阴花馍制作技艺)
兰山区、河东区、
莒南县、蒙阴县
《八宝豆豉制作技艺》(八宝豆豉制作技艺、房家八宝豆豉制作技艺、郁品斋八宝茄豆技艺)
兰山区、罗庄区、
河东区
《传统卤煮技艺》(宋家挂汤烧鸡制作技艺、传统酱卤猪蹄制作技艺、孙氏风干鸡制作技艺、手抓手猪蹄制作技艺、李庄卤煮技艺)
兰山区、罗庄区、费县、
蒙阴县、郯城县
《传统糕点制作技艺》(十景点心传统制作技艺、刘氏传统月饼制作技艺、王家糕点制作技艺、彭氏传统糕点制作技艺、郯城清真糕点制作技艺)
兰山区、沂河新区、平邑县、沂南县、郯城县
《木雕发簪制作技艺》
郯城县、费县
《传统酿酒技艺》(老五甑纯粮酿酒技艺、桂花酒酿造技艺)
费县、郯城县
《蓝印花布传统印染技艺》
河东区、沂水县
《沂州制茶技艺》(马陵山老虎崖茶叶制作技艺、莒南绿茶制作技艺、百柘茶制作技艺、沂蒙山茶制作技艺、沂蒙老干烘制作技艺)
郯城县、莒南县、
沂水县
《粉条、粉皮制作技艺》(蒙阴粉皮传统制作技艺、大仲村沂沟粉条制作技艺、沂水刘氏粉条制作技艺)
蒙阴县、兰陵县、
沂水县
《传统制香技艺》(兰陵管氏传统香制作技艺、传统手工制香制作技艺)
兰陵县、郯城县
木杆秤制作技艺(郑家手工木杆秤技艺、赵家木杆秤制作技艺)
河东区、临沭县
六、传统医药(27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尤氏深针刺疗术》
兰山区
《顺治堂老黑膏药制作技艺》
兰山区
《罗一手点穴正骨技艺》
兰山区
《禹古城膏药制作技艺》
兰山区
《景阳堂崩漏诊疗技艺》
罗庄区
《聂氏顺康堂黑膏药制作技艺》
罗庄区
《王氏调经散制作技艺》
河东区
《张家秘制蛇胆疮捈剂制作技艺》
河东区
《钱氏舒筋正骨术》
河东区
《直推调理棘突技艺》
河东区
《面棒槌制作技艺》
河东区
《张氏脉法》
莒南县
《龙门案扤》
莒南县
《张氏中药经络疗法》
平邑县
《四象灸道艾灸技艺》
平邑县
《蒙山道医古方黑膏炮制技艺》
平邑县
《胡氏中药克癣制作技艺》
平邑县
《郑氏皮肤病诊疗法》
郯城县
《孙氏膏药制作技艺》
临沭县
《中医归宗疗法》
蒙阴县
《李氏中医调补元气传统治疗法》
蒙阴县
《王氏中医针灸疗法》
蒙阴县
《公氏中医激通疗法》
蒙阴县
《岐易针灸》
沂南县
《刘氏传统中医正骨技艺》
沂南县
《王氏筋骨贴制作技艺》
沂水县
《耿氏中医经穴疗法》
沂水县
七、民俗(2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燕翼堂八八宴席》
蒙阴县
《费县伏羊节的习俗》
费县
附件2
临沂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
(共计14项)
一、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1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备注(隶属批次)
《陆棋》(“六”棋)
兰陵县
第六批
二、传统美术(7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备注(隶属批次)
《挂门笺》(落门笺)
蒙阴县
第一批
《木版年画》
(木版年画)
莒南县
第一批
《烙画葫芦》
(烙画葫芦)
郯城县
第三批
《烙画》(宣纸烙画、黄山木板烙画)
莒南县、沂水县
第四批
《沂蒙剪纸》
(阳都剪纸)
沂南县
第五批
《沂蒙面塑》(面塑制作技艺、费县面塑、院东头面塑)
河东区、费县、
沂水县
第五批
《木雕》(马头木雕)
郯城县
第六批
三、传统技艺(6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备注(隶属批次)
《糁制作技艺》(马头糁制作技艺)
郯城县
第一批
《根雕制作技艺》(蒙阴根雕技艺)
蒙阴县
第四批
《陶艺泥哨》
沂南县
第五批
《古琴制作技艺》
蒙阴县、莒南县、沂水县
第五批
《沂蒙煎饼》(煎饼制作技艺、沂蒙鏊子煎饼制作技艺、
蒙阴煎饼制作技艺)
兰山区、河东区、蒙阴县
第五批
《传拓技艺》(鱼拓技艺、琅琊雕版铜拓制作技艺、费县传拓技艺、沂水金石传拓技艺)
兰山区、莒南县、费县、沂水县
第六批
2023-11-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批复2024-01-08临政字〔2024〕1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你单位《关于公布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临沂源兴食品有限公司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临沂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5日(此件公开...
临政字〔2024〕1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你单位《关于公布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临沂源兴食品有限公司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变更生猪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1
鲁临屠准字
173号
261112011
临沂源兴食品
有限公司
马明祥
李学明
临沭县大兴镇
工业园
法人
代表
2024-01-0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临沂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通报2024-01-03临政字〔2023〕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市场建设,进一步营造全市鼓励创新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良好氛围,根据《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3〕1号)规定,经初审、专家组评审、终审及公示,市政府确定授予“挖掘机回转控制系统、控制方法及挖掘机”等2项专利临沂市重大专利奖,授予“一种错缝相扣式预制装配混凝土楼板体系及其施工方法”等5项...
临政字〔2023〕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市场建设,进一步营造全市鼓励创新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良好氛围,根据《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3〕1号)规定,经初审、专家组评审、终审及公示,市政府确定授予“挖掘机回转控制系统、控制方法及挖掘机”等2项专利临沂市重大专利奖,授予“一种错缝相扣式预制装配混凝土楼板体系及其施工方法”等5项专利临沂市专利奖一等奖,授予“一种提高水蛭体内水蛭甲素含量的方法”等10项专利临沂市专利奖二等奖,授予“焦化工厂脱硫废液制酸的高效方法及其装置”等40项专利临沂市专利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要以获奖者为榜样,大力推进专利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高效益运用,争创更多高价值专利,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23年度临沂市专利奖获奖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度临沂市专利奖获奖名单
重大奖(2项)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发明人
1
ZL202010988970.2
挖掘机回转控制系统、控制方法及挖掘机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夏兆沂、迟峰、王永、严志远、陈亮、任光梅、邵珠娜
2
ZL202110613408.6
一种荆防合剂的质量检测方法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贵民、庄会芳、袁晓梅
一等奖(5项)
1
ZL202011084239.3
一种错缝相扣式预制装配混凝土楼
板体系及其施工方法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老兵老兵(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赵纪峰、陈德珅、安百平、
郭玉顺、张成、李亚宁、吴鹏辉、钱宏亮、王化杰、文富明、
孙明伟
2
ZL202211055894.5
一种无汞活性负极材料及其
制备方法
山东华太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于金华、王嘉军、王文周、
李汉祥、邵长锐、周胜欣
3
ZL202210155958.2
一种低渗透油气藏开发用油套管
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
胡顺珍、何宏、李守强、刘华宝、袁鑫、王春波、刘洪祥、亓学元、胡忠青、孙特
4
ZL202010155086.0
一种应用磁铁矿的斜斗式颗粒物多
级筛分装置及使用方法
山东域潇锆钛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许林玉
5
ZL201810993764.3
一种全身PET与CT联用装置
山东麦德盈华科技有限公司
刘继国
二等奖(10项)
1
ZL201610630381.0
一种提高水蛭体内水蛭甲素含量的
方法
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
张则平、张贵民、李守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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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云峰、王家义、滕晓辉、庄绪珍、刘晓东、任富德、王志强、艾永富、沈中华、张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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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举办临沂市第八届运动会的通知2024-01-02临政办字〔2023〕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临沂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体育强国、体育强省建设要求,加快推进体育大市建设,集中展示临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全市人民良好精神面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市政府决定举办临沂市第八届运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举办时间本届运动会定于2024年3月至9月举行,9...
临政办字〔2023〕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临沂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体育强国、体育强省建设要求,加快推进体育大市建设,集中展示临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全市人民良好精神面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市政府决定举办临沂市第八届运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办时间
本届运动会定于2024年3月至9月举行,9月下旬举行开幕式、主要项目竞赛和闭幕式。
二、竞赛安排
(一)项目设置
运动会拟设33个竞赛项目,分为少年儿童组和群众组两个组别。
少年儿童组:设田径、游泳(游泳、公开水域)、篮球(五人制篮球、三人制篮球)、排球(室内排球、沙滩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橄榄球、射箭、射击(激光枪、实弹)、击剑(重剑、花剑、佩剑)、自行车(场地、公路、山地、小轮车)、赛艇、皮划艇(静水)、举重、摔跤(自由式、古典式)、柔道、跆拳道、拳击、攀岩、滑板、速度轮滑、武术(套路、散打)、霹雳舞、棒垒球(棒球、垒球)、马术、高尔夫球、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等32个大项44个分项。参照第二十六届省运会年龄、组别要求,设甲、乙、丙组,各县区(市直学校归所在属地)组团报名参赛。
群众组:设田径、游泳(公开水域)、篮球(五人制篮球、三人制篮球)、足球(八人制)、气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套路、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高尔夫球等13个大项14个分项。各县区、市直、各行业、系统和驻临沂的中央及省属单位等组团报名参赛。
(二)项目申办
除开、闭幕式外,具备办赛条件的县区均可申办单项竞赛项目。
(三)报名组队
1.各县区少年儿童组报名参加项目须10个以上(包括10个),每少报1个大项从代表团少年儿童组奖励中扣3枚金牌27分。
2.少年儿童组运动员报名参赛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学籍证明、县级以上医务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人身意外保险、本人和教练员签名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承诺书。
3.各县区群众组报名参加项目须5个以上(包括5个),少于5个大项,不参加代表团排名。
4.群众组与少年儿童组不能兼报,县区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大项的比赛;市直、行业系统可兼报最多三个大项。
5.各代表团参加各单项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6.各代表团参赛差旅费、食宿费自理,参赛食宿费标准依据《临沂市第八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7.各代表团参加各单项比赛的运动员人数、具体报名报到时间,按照印发的《临沂市第八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等由市体育局另行印发。
三、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临沂市第八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王映海担任,组委会执行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张潇梦担任,组委会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刘桂强、市体育局局长李楠担任。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和各县区分管县区长为组委会成员。
四、有关要求
临沂市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届,是我市规模最大、项目最全、参与最广的综合性运动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举办好临沂市第八届运动会的重要意义,尽快把各项筹备、参赛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措施,落实经费,为我市筹办第二十六届省运会积累经验。要积极做好参赛运动员的组织、选拔、训练等工作,努力提高竞技水平,确保运动会顺利举办。要把运动会办成促进城市发展、增强人民健康、共享美好生活的体育盛会,促进全市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助力我市加快实现“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
2024-01-02 -
●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2023-12-31第34号《关于修改<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 张宝亮 2023年12月2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临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共治、统筹规划、建管并重、高效便民的原则。”二、将第六条...
第34号
《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宝亮
2023年12月29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临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共治、统筹规划、建管并重、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解决停车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支持居民依法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工作和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统一运营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城市停车设施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人民政府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维、市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等所需经费。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查处侵占城市道路和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参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用地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停车管理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税务、国防动员(人民防空)、行政审批服务、大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支持和推广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实行停车设施信息数据联网。”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倡导合理用车、绿色低碳出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布局各类交通设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引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机动车使用强度和频率。”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在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在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重大冲突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对符合建设条件且暂时未纳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边角场地等,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制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单独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
“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支持合理利用现有公共停车设施、自有用地等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项目应当因地制宜提高生态停车设施建设比例。鼓励超配建停车设施。”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站、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鼓励新建学校利用操场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分区域设置配建教职工和接送学生停车泊位,并同步设置接送系统。”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鼓励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但不得影响地上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设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向社会提供泊位查询、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并按规定落实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的相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制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十八、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参考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停放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
十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规范施划标识标线,引导车辆按照标示方向停车入位;”第六项修改为:“(六)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按照标准配建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并接入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
二十、将第四十条修改为:“鼓励停车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错时开放停车设施。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等停车设施错时共享。鼓励学校周边的停车设施,依据学生上学放学时间确定合理时段,免费向接送车辆开放。”
二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在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前提下统一设置或者撤除。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标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包括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二十二、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二十三、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
二十四、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设置的停车设施不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二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经营,或者未设置统一标价牌等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十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未保持停车设施地面平整和环境整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沂河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县、临港经济开发区停车设施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八、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规范,并对相关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根据 2023年12月2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五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经营及管理,科学配置停车资源,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构建良好的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停车设施是指社会性车辆的停放设施,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的停放设施。
第四条 城市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性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设施等。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的专用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五条 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共治、统筹规划、建管并重、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解决停车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支持居民依法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工作和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统一运营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城市停车设施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人民政府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维、市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等所需经费。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查处侵占城市道路和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参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用地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停车管理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税务、国防动员(人民防空)、行政审批服务、大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城市停车产业化发展,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化格局。
第十条 支持和推广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实行停车设施信息数据联网。
第十一条 倡导合理用车、绿色低碳出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布局各类交通设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引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机动车使用强度和频率。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在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其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标准;停车设施未达到规定配建标准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公共停车设施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第十七条 在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重大冲突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对符合建设条件且暂时未纳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边角场地等,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制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实行市、区分级筹资建设、分级管理运营。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支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单独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
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支持合理利用现有公共停车设施、自有用地等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项目应当因地制宜提高生态停车设施建设比例。鼓励超配建停车设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核发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函告市城市管理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站、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鼓励新建学校利用操场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分区域设置配建教职工和接送学生停车泊位,并同步设置接送系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设施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停车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等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识、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第二十四条 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自有停车位(库)、居住区和单位等既有停车设施建设安装充电桩、可移动小型换电设施等充电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充电设施,其设置的位置、体量、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前,应当按照规定到电网企业办理报装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电力施工规定擅自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
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鼓励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但不得影响地上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公共停车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求,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提出承租规划设计配置比例范围内的车位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优先予以保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三十二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成的停车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设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向社会提供泊位查询、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并按规定落实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的相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制定。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定价形式。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权属性质、土地级别和停车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参考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停放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并向公安和税务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做好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设施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公示停车服务收费定价主体、经营管理人员的姓名、营业执照、营业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辆停放规则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防范、文明服务、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保持地面平整和环境整洁;
(三)规范施划标识标线,引导车辆按照标示方向停车入位;
(四)配备统一标识的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确保残疾人车辆和电动汽车专用泊位不被违规占用;
(五)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停放;
(六)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按照标准配建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并接入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
(七)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八)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其他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设施内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按照标示方向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不得超出规定时间停放;
(三)不得占用残疾人车辆专用泊位;
(四)不得擅自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
(五)做好驻车制动;
(六)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七)按照规交纳停车费用;
(八)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三十九条 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鼓励停车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错时开放停车设施。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等停车设施错时共享。鼓励学校周边的停车设施,依据学生上学放学时间确定合理时段,免费向接送车辆开放。
第五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在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前提下统一设置或者撤除。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标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包括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第四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以及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障碍物。
第四十三条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
机动车应当在依法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得随意占道停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用停车设施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未保持停车设施地面平整和环境整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占道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违法强行索要停车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设置的停车设施不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经营,或者未设置统一标价牌等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沂河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县、临港经济开发区停车设施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12-3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23-12-29临政办发〔2023〕14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1 总则2 建设用地2.1 基本要求2.2 城镇住宅用地2.3 工业、仓储用地2.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2.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6 商业服务业用地3 建设工程3.1 建筑间距3.2 建筑退让3.3 ...
临政办发〔202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1 总则
2 建设用地
2.1 基本要求
2.2 城镇住宅用地
2.3 工业、仓储用地
2.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2.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6 商业服务业用地
3 建设工程
3.1 建筑间距
3.2 建筑退让
3.3 建筑高度
3.4 建筑面积
3.5 公建配套
3.6 建筑风貌
3.7 竣工规划核实
4 市政工程
4.1 道路工程
4.2 市政管线工程
5 乡村建设规划
5.1 基本要求
5.2 村庄建设规划
5.3 乡村建设工程
6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入库要求
6.1 需要入库的国土空间规划类型
6.2 数据库要求
7 其他规定
附录1 标准用词说明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建筑日照标准
1 总则
1.0.1为加强和规范市辖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临沂市市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1.0.3 国土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的原则,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2 建设用地
2.1 基本要求
2.1.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2.1.2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引导重点区域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上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要求。
2.1.3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范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2.2 城镇住宅用地
2.2.1 城镇住宅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根据人口规模、用地条件、环境条件及设施的功能要求等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其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2.2 城镇住宅用地中物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宜与商业、农贸市场、金融邮电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2.2.3 城镇住宅用地内宜统筹安排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开敞空间。部分开敞空间宜结合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置,配建于城市次干路或支路一侧。
2.2.4 新建居住项目确需分期实施的,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在第一期实施建设,与住宅开发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
2.2.5 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5%,建筑密度不宜高于30%。属于老城区改建的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
2.3 工业、仓储用地
2.3.1 工业、仓储用地具体控制指标参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执行。
2.3.2 工业用地内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新型产业用地控制标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3.3 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企业不宜建造单层厂房,鼓励集中建设多层厂房。
2.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2.4.1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绿地与开敞空间应符合应急避难、无障碍设计、海绵城市、低冲击等相关要求,同时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
2.4.2 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其中综合公园规模不宜小于10公顷,社区公园规模不宜小于1公顷,带状游园的宽度不宜小于12米。
2.4.3 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2.4.4 口袋公园建设应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闲置地块等小区域见缝插绿,宜与体育设施、停车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综合设置,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
2.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5.1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服务设施、文化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六类,按市级、区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配置。其中市级、区级、街道级参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实施,社区级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实施。
2.5.2 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采取功能多元、集约紧凑、有机衔接、层级清晰的空间布局,与“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的城市发展格局相衔接。
2. 倡导公交导向性发展模式,加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与交通枢纽站点的功能融合与便捷联系。
3. 与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等保持安全防护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洪涝等自然灾害或人为风险高、污染超标的地段。
2.5.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5%。
2.6 商业服务业用地
2.6.1 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2.6.2 商业服务业用地规划条件应标明主要用地类别,有明确建设要求的(如加油站、会展中心等)应在用地分类后标明。
2.6.3 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不应低于1.2,绿地率不宜低于25%,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5%,其中批发市场用地容积率不应低于0.7,绿地率不宜低于10%,建筑密度不宜高于60%。
3 建设工程
3.1 建筑间距
3.1.1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抗震、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建筑节能、空间环境和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满足日照标准且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
3.1.2正面间距
民用建筑多、低层与多、低层正面间距应不小于10米,高层与多、低层正面间距应不小于15米,高层与高层最小正面间距应不小于35米。
居住建筑位于北侧,南侧为高层建筑时应满足建筑日照标准(详见附录3);南侧为多低层建筑时,正面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6倍。
有采光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应满足建筑日照标准(详见附录3)。
3.1.3 侧面间距
民用建筑多、低层与多、低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6米,高层与多、低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9米,高层与高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13米。
3.1.4 当建筑物不平行布置时,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建筑间距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规定执行。
3.2 建筑退让
3.2.1 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符合本章规定。历史风貌保护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临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3.2.2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1. 民用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
(1)多、低层建筑退让南、北侧用地界线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
(2)高层建筑退让北侧用地界线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8米。高层建筑退让南侧用地界线应不小于18米并满足日照要求。
2. 民用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
(1)多、低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界线应不小于5米。
(2)高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界线应不小于9米。
3.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应不小于5米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 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建筑的退界距离不宜小于5米,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适当减少。
3.2.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表3-1规定
表3-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建筑
高度
H(米)
道路红线宽度
W(米)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米)
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米)
居住建筑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米)
主要
朝向≥(米)
次要
朝向≥(米)
H≤10
10
20
10
10
10
10<H≤24
<24
15
20
10
10
10
24≤W<40
15
20
10
10米
10
W≥40
20
25
15
10
15
24<
H≤50
<24
20
15
10
10
24≤W<40
20
15
10
10
W≥40
25
20
15
15
50<
H≤80
W<24
25
20
15
15
24≤W<40
25
20
15
15
W≥40
30
25
20
15
80<
H<100
W<24
30
_
_
20
24≤W<40
30
_
_
20
W≥40
35
_
_
20
注1. 退让道路红线是指建筑主体部分的退让;
注2. 对于小型单层公共服务设施(消防、电网、公厕、污水处理等用房)在满足交通安全视线分析的前提下,其退线距离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注3. 退让区间路(道路红线宽度≤16米)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
2. 其他规定
(1)建筑退让沂河路道路红线(红线宽度60米)应不小于60米,退让双岭路道路红线(红线宽度70米)应不小于85米。
(2)建筑退让城市外环路(雄安大道、西外环,南外环、东外环)道路红线(红线宽度60米)应不小于50米,退让中环路(长春路、西中环路、联邦路、罗程路)道路红线(红线宽度60米)应不小于50米。
(3)建筑退让涑河南街、涑河北街道路红线
滨河路-蚂蚱庙街按详细规划执行。
蚂蚱庙街以西按照“3.2.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执行。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6)城市高架路附近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不小于20米。立交桥附近的建筑退让立交桥辅道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米,并均应设置隔离设施。
(7)建筑退让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疏散要求。
(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不小于5米。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2.4 建筑退让河道蓝线控制标准
1. 建筑退让沂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
(1)右岸(西岸)
陶然路-祊河入口处:应不小于50米。
祊河入口处-雄安大道、陶然路-沂河路:应不小于70米。
雄安大道以北、沂河路以南:应不小于100米。
(2)左岸(东岸)
金雀山东路-北京东路:应不小于50米。
金雀山东路-分沂入沭河道、北京东路-长春路:应不小于70米。
分沂入沭河道以南、长春路以北:应不小于100米。
2. 建筑退让祊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
(1)右岸(西岸)
沂河、祊河交汇处-蒙山大道:应不小于50米。
蒙山大道-长春路:应不小于70米。
长春路以北:应不小于100米。
(2)左岸(东岸、北城新区):
沂河、祊河交汇处-长春路:应不小于70米。
长春路以北:应不小于100米。
3. 建筑退让沭河河道蓝线
双岭路以南、沂河路以北应不小于100米,双岭路-沂河路应不小于70米。
4. 建筑退让汶河、汤河、分沂入沭河道蓝线应不小于50米。
5. 建筑退让柳青河、陷泥河、解白河、玉白河、彭白河河道蓝线中环路以内,应不小于30米;中环路以外,应不小于50米。
6. 建筑退让李公河东支、南涑河河道蓝线应不小于40米。
7. 建筑退让青龙河、李公河西支、燕子河、孝河、花园干渠河道蓝线应不小于20米。
8. 建筑退让其他河道蓝线应不小于10米。
3.2.5 建筑退让铁路干线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退让高铁线路正向投影距离应不小于30米,退让铁路支线中心线不应超过距离应不小于20米。
3.2.6 建筑退让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中心城区以内应不小于100米,中心城区以外应不小于50米;退让国道用地界线应不小于30米;退让省道用地界线应不小于20米;退让县乡公路用地界线应不小于1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3.2.7 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退让要求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等确定。
3.3 建筑高度
3.3.1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3.3.2 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3.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保护建筑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临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
3.4 建筑面积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应执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并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3.4.1 建筑层高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应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
当办公、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5米且不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应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当办公、商业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应按该层面积的3倍计算。
其中,住宅建筑的客厅挑空,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大型商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电影院等建筑除外。
3.4.2阳台
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4.3飘窗
飘窗的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45米,且挑出长度不大于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4.4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等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等宜设置于主体结构外,且进深不大于0.9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4.5地下室
地下室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的,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室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45米作为室外地坪标高,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3.4.6 采光井
采光井进深应小于等于1.8米,高出地平面以上应小于等于0.5米。
3.5 公建配套
3.5.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同时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3.5.2停车设施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小型公共服务设施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5.2绿地率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执行,同时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地面停车场绿化计入绿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3.5.3.1地面停车场绿化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1. 地面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的,按10%计入绿地面积。
2. 地面停车场(位)栽植树木庇荫、形成林荫停车场的,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栽植1株树木且栽植2排以上(含2排)的,按60%计入绿地面积。
3.5.3.2 地下建筑覆土绿化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1. 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含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计入绿地面积。
2. 种植土层深度1.0-1.5米(含1.0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 80%计入绿地面积。
3. 种植土层深度0.6-1.0米(含0.6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60%计入绿地面积,且计入面积应不大于规定绿地面积的50%。
3.6建筑风貌
3.6.1 建筑设计原则
建筑设计充分考虑长远发展,符合规划要求,依据城市设计,注重文化内涵,体现时代精神,突出沂蒙地域特色。
3.6.2 建筑风格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应将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尺度适宜、色彩和谐、建筑细部丰富等作为设计标准。
3.6.3建筑造型
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区域整体空间效果和景观形态。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及建筑群体的空间组合关系,应体现片区城市特色,形成连续、丰富、有序列、有韵律、有层次的建筑界面,营造高低起伏的城市空间轮廓。
高层建筑群组中,建筑的高度应变化有序,建筑群高度宜形成梯级变化。建筑量超过10栋的居住建筑,群体高度宜采用2个及以上的高度层次,形成梯级变化,相邻梯级间高差值不宜小于较高建筑的20%。
沿河、沿路等重要地段居住建筑宜进行公建化设计。建筑的不同立面应和谐统一。
群体建筑项目遵循“多样统一”原则,在整体协调下,宜对建筑单体的体量、局部造型(如第五立面)、色彩、材质等进行差异化处理。
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4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60米;居住建筑高度大于4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50米。
3.6.4建筑色彩
统筹建筑色彩搭配,遵循色彩规划及城市设计要求,注重宏观与微观相和谐,整体与局部相统一。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主色调和辅助色调,主次分明,一栋建筑不宜超过三种颜色,做好色彩搭配,满足城市建筑立面色彩设计要求。宜采用明朗色系,不宜大面积采用暗沉色系。
3.6.5 建筑细部
1. 外装材质。建筑外立面鼓励采用石材、铝板、陶板、面砖等富有质感、高品质、新型环保绿色材料,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材料,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
2. 建筑山墙。沿城市重要界面的建筑应将山墙作为主立面进行设计。适当加大山墙进深,体现建筑的稳重感、体量感。宜采取体块穿插、虚实对比等方式,丰富山墙立面处理。
3. 屋顶设计。建筑屋顶应与建筑立面方案同步设计,避免单一的平顶形式。高层建筑顶部宜采用收分、退台、坡顶等处理形式,打造形式多样的建筑第五立面。
4. 建筑构件。应通过对建筑檐口、线脚、窗套等构件的重点设计,以及墙面分格、材料交接的精细化设计,体现精致感和工匠精神。
室外空调机位、太阳能、安全维护构件、灯光设施、建筑设备等应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建筑楼梯间、电梯间外凸尺度不得影响外立面造型效果。
3.7竣工规划核实
3.7.1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3.7.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
3.7.3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程序、内容等按竣工规划核实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 市政工程
4.1 道路工程
4.1.1 一般规定
4.1.1.1城市道路系统应结合城市的自然地形、地貌与交通特征,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以下原则:
1. 与城市交通发展目标相一致,符合城市的空间组织和交通特征。
2. 道路网络布局和道路空间分配应体现以人为本、绿色交通优先的理念。
3. 城市道路的功能、布局应与两侧城市的用地特征、城市用地开发状况相协调。
4. 体现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历史城区的道路格局,反映城市风貌。
5. 为工程管线和相应市政公用设施布设提供空间。
6. 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通风的要求。
4.1.1.2城市道路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
4.1.2城市道路交通
4.1.2.1按照城市道路所承担的城市活动特征,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无特殊要求的道路规划除符合表4-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快速路应中央隔离、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以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5.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快速路包括辅路)不应超过70米。
4.1.2.2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表4-1的有关规定。
表4-1 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项目
设计车速(km/h)
机动车道路条数(条)
道路红线宽度(米)
车道宽(米)
快速路
60~80
4~8
40~70
3.5~3.75
主干路
40~60
4~8
40~60
3.25~3.75
次干路
30~50
2~6
24~40
3.25~3.5
支路
20~30
2
14~24
3.25~3.5
4.1.2.3 城市道路规划设计中机动车道规划纵坡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4.1.2.4平面交叉口视距红线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路口红线控制采用视距三角形法,视距长度依据道路等级所对应的停车视距确定。交叉口侧石转弯半径一般按相交道路的较低等级道路取值。
4.1.2.5平面交叉口的渠化方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功能定位、交通管理条件等因素确定。交叉口渠化设计不应压缩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
4.1.2.6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如下:
1. 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宜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2.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范围以外,且距道路交叉口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4-2要求。有特殊要求的执行相关规范。
表4-2出入口与道路交又口的距离(米)
道路性质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主干路
70
70
50
次干路
70
70
40
支路
50
40
30
注:均以自相交道路红线交叉点算起。
4.2 市政管线工程
4.2.1 一般规定
4.2.1.1各类工程管线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2.1.2各类工程管线宜沿道路地下敷设,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工程管线的平面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4.2.1.3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减少转弯。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4.2.1.4中心城区内,不应新建各种架空线。
4.2.2 管线综合
4.2.2.1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4.2.2.2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4.2.2.3 在城区范围内,各单位的专用管线不应在道路红线内敷设。
4.2.2.4 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5 乡村建设规划
5.1 基本要求
5.1.1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申请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应编制乡村建设工程方案并附批复的村庄规划。
5.1.2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总平面应采用比例尺不低于1:500-1:1000的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
5.1.3村庄建设用地应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规避易发生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段和地下采空区等区域。
5.1.4村庄产业项目应符合《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鲁自然资发〔2021〕7号)要求。
5.2 村庄建设规划
5.2.1村庄建设规划应包含宅基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农房引导、景观设计引导、环境整治、防灾避险等,符合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相关规范的要求。
5.2.2编制建设用地控制图则,明确村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
5.2.3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村内道路位置、宽度、材质等。村庄内部干路宜以6-8米为主,支路4-6米为主。消防车通行路面宽度应不小于4米。
5.2.4乡村农房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乡镇驻地和城郊融合类村庄新建住宅宜以4-6层为主,其他村庄以2-3层为主。
5.2.5村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宜沿路设置,雨污分流,合理确定道路两侧建筑场地标高。
5.3 乡村建设工程
5.3.1 农房建筑应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建筑形象简洁、大方,宜以坡屋顶为主,鼓励使用单檐硬山、青灰色或红色陶土瓦等沂蒙传统符号。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
5.3.2农房层高不宜低于3米。属于风景保护和古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5.3.3农房建筑退让国道、省道以及县乡道的距离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要求执行。退让村庄道路及用地界线应满足消防、环保、抗震、疏散要求。
5.3.4工业、商业、服务设施等建筑应符合村庄规划要求。
6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入库要求
6.1 需要入库的国土空间规划类型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四个统一”的建库要求,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各类规划数据均需入库。
6.2数据入库要求
6.2.1数据库结构依据《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数据库建库规范》。
6.2.2数据空间参考:坐标系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地图与投影分带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带号和空间规划底图一致。
6.2.3格式为Arcgis10.0以上认可的数据格式。
7 其他规定
7.0.1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相邻地块空间共享,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相关利害人同意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1. 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且共用消防通道的,相邻建筑之间可不退用地红线,只控制建筑间距。
2. 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的,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不得与学校、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拼建),且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3. 若相邻地块地下室相连的,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减少同一路段地块开口数量。
4. 若相邻地块共享配电室、换热站、水泵房、消防水池等市政配套设施的,共享的配套设施可不退用地红线。
7.0.2临沂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法定规划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以上均未涉及的内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本规定涉及的规范、标准、规定有更新的,按新版本执行。
7.0.3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0.4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1
标准用词说明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5.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录2
名词解释
1. 低层建筑:建筑高度≤ 10 米。
2. 多层建筑:
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10 米且≤ 24 米。
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米且≤ 27 米。
3. 高层建筑:
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4米 。
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7 米。
4.容积率:在用地范围内,计容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5. 建筑密度:在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6. 绿地率:在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7. 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8. 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9. 城市蓝线: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10. 建筑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建筑长轴方向为主要朝向,短轴方向为次要朝向。
11. 正面间距:指建筑主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2. 侧面间距:指建筑次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3.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14.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场地)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场地)的使用性质,在日照标准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最低日照时数。
15. 多点沿线分析法:沿任意线或窗户等距离布点,分析各点的日照情况,并将计算结果数值直观的显示在各点上。
16. 平面区域分析法:选定建筑群体内任意平面区域,在其上等距离布点,分析各点的日照情况,并将计算结果数值直观地显示在各点上。
17. 局部等时线法:自动计算和绘制任意指定平面区域的日照等时线图。
18. 口袋公园: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口袋公园”建设的通知》,“口袋公园”是面向公众开放、规模较小、形状多样、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公园绿化活动场地,面积一般在400至10000平方米之间,类型包括小游园、小微绿地等。
19.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以数据、指标和模型为基础,贯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过程,对空间规划成果使用提供资源浏览、查询统计、对比分析、专题制图和成果共享等功能,辅助各类规划项目审批和审查。
20. 地下建筑覆土绿化:地下建筑覆土绿化是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形式。
附录3
建筑日照标准要求
1. 建筑日照分析对象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多层和高层住宅、宿舍、中小学校教室、托儿所及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场地)、居住街坊内的集中绿地和医院病房楼、疗养院、老年人居住建筑等生活居住类建设工程,或对以上各类建筑日照有遮挡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其他建设工程,需满足建筑间距规定、日照分析标准,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2. 建筑日照分析标准
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居住空间的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2小时。其他生活居住类建设工程及场地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规范。
3. 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位于被遮挡计算分析范围内的现状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条件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拟建建筑的日照影响后,仍需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原有日照条件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拟建建筑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条件不应降低。
在原设计建筑外所增加的任何设施不应降低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条件,现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的除外。
具体分析范围为:
(1)以拟建建筑高度1.5倍距离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且北侧不大于150米、东西两侧不大于拟建建筑高度1倍距离的范围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见图附录3-1)
(2)拟建建筑为多个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采用所有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3)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建筑需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4)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临时建筑、或擅自变更建筑类别的建筑。
(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分析范围的。
4. 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1)以拟建建筑和第3条确定的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场地为对象时,在其南侧150米、东西两侧各8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可能造成遮挡的建筑。(见图附录3-2)
(2)上述范围内,凡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可能产生遮挡的建筑及其他工程视为遮挡建筑,高度小于2.2米的围墙、附属配房等可忽略不计。
5. 被遮挡建筑和场地的分析方式
(1)分析对象为建筑时,应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法对各被遮挡建筑轮廓进行分析。
(2)分析对象为场地时,应采用平面区域分析法和局部等时线分析法进行分析。
6. 建筑日照分析的参数要求
(1)地理位置:中心城区采用北纬35度06分,东经118度22分。
(2)分析采样间隔:1分钟。
(3)采样点间距:窗户0.3米,建筑1.0米,场地1.0米。
(4)时间统计方式:时间可累积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5分钟。
(5)其他要求参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2023-12-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2023-12-28临政办发〔2023〕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关于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的意见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临政办发〔2023〕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增强制度公平性、均衡性和可及性,确保职工医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字〔2023〕184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规范统一我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制定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统一参保范围
职工医保覆盖我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二、统一筹资标准
(一)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自2024年1月起,全省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含生育保险1%),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3%缴费,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由单位正常发放工资。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7%(不建立个人账户)或9%(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条件的,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一致。
按照省里要求,我市缴费比例分步调整到位。第一步:自2024年1月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7%先提高到7.5%,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6.2%先提高到6.7%;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6.3%(不建立个人账户),也可按8.3%(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缴纳职工医保费。第二步:自2025年1月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再由7.5%提高到8%,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再由6.7%提高到7.3%;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6.6%(不建立个人账户)或按8.6%(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缴纳职工医保费。第三步:自2026年1月起,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照7%(不建立个人账户)或按9%(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缴纳职工医保费。
(二)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统一为男职工累计30年、女职工累计25年,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区缴费年限(含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三)自2024年1月起,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病保险统一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医保基金和个人缴费共同筹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其中,用人单位每月缴纳5元(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由相应补助基金承担),从统筹基金中每月划转2元,职工个人缴费从个人账户中每月扣除3元(退休人员暂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从统筹基金中每月划转2元,由个人单独缴纳每月8元。根据年度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收支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三、统一待遇政策
(一)规范统一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政策
1.住院待遇政策。参保职工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年度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市内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较同级下降20%);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职工住院(包括与住院合并计算的门诊慢特病,下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20万元。年度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90%、85%、80%(退休人员95%、92.5%、90%),10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90%(退休人员95%),最高不超过95%。
2.门诊慢特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2024年1月起,门诊慢特病(包括门诊药品单独支付病种)待遇的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600元,年度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慢特病费用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执行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和认定标准,我市现行职工医保政策超出省规定基本病种目录范围的,2025年1月起全部过渡到通过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等渠道予以解决。不断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稳步提升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单独制定具体待遇标准),对部分治疗费用相对较低的门诊慢特病病种,逐步实现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3.医保药品和医用耗材等待遇政策。职工医保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不高于20%。将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用耗材纳入支付范围,集采中选医用耗材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集采非中选耗材个人先自付比例为20%;非集采医用耗材,单价1000元以下的医用耗材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单价超过1000元的高值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符合医保规定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2025年起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
4.异地就医待遇政策。规范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待遇政策和管理要求,对临时外出人员在市外就医地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住院由统筹基金按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异地报销金额与我市报销金额合并计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执行参保地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待遇政策。强化异地就医基金管理和信息数据支撑,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二)规范统一生育医疗费待遇政策
生育医疗费待遇主要包括住院分娩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引(流)产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以及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其中,对住院分娩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100%。住院分娩医疗费以外的其他符合规定的住院生育医疗费,按照职工医保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三)规范统一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
按照统一待遇、规范管理、委托经办、降本增效的原则,将职工大病保险待遇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职工大病保险资金并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职工住院超出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经职工医保按规定报销后年度个人累计负担超出一定数额的部分,以及其他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其中,对超出职工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以上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40万元,支付比例为90%(退休人员再提高5%)。根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撑能力,探索将普通门诊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纳入补助范围。
四、统一基金管理
按照省里制定的职工医保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办法要求,2024年起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保险费收入的3%上解省级统筹调剂金,于2025年4月底前上解到位,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以后每年应上解的调剂金于次年4月底前上解到位。若当期出现职工医保基金缺口时,执行省级统筹要求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
将省级统筹调剂金纳入预算管理,将绩效理念和要求融入职工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过程,提升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金精算平衡,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全面压实市、县区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医保经办内控管理制度,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将基金筹集、使用、经办、服务和监督检查等环节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全面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监控系统应用,加强费用日常审核,提高基金监管能力。严厉查处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
五、统一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规范和职工医保省级统筹政策业务需求,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深化医保公共服务、药耗招采等各子系统应用,加强医保数据治理和共享,建立健全协同运维机制,进一步优化完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功能,确保医保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六、统一经办服务
加强医疗保障规范化建设,优化公共管理服务,以规范统一为目标,大力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水平,持续推动医保经办服务高质量发展。完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加强医保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推进落实首问负责、容缺受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等制度,实现县级以上医保服务大厅标准化管理全覆盖。推进网上办、掌上办、一厅联办和跨省通办,强化职工医保基金运行分析,为省级统筹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七、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工医保省级统筹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发展成果共享与社会公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职工医保省级统筹政策落实落地。
(二)明确责任分工。医保部门负责职工医保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履行有关报告备案程序后,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职工医保政策进行动态调整,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财政部门要牵头做好预决算管理以及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等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审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要提供灵活多样的缴费渠道,做好职工医保费征缴相关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及职工应当及时办理参保登记、依法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职工医保省级统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积极解答好群众疑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中除另有明确规定执行时间的,其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职工医保有关文件政策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今后,如国家、省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023-12-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12-27临政字〔2023〕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对2024年4月30日前到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
临政字〔2023〕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对2024年4月30日前到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3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6件。
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
三、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0件。
四、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对《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临政发〔2022〕16号)作以下修改: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应当当庭告知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并同时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三款“人民法院对于具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等情形的,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以上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凡废止、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5.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原登记号 新登记号 有效期截至日期 1 临沂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临政发〔2007〕32号 LYCR-2016-001040 LYCR-2023-0010006 至2028年12月31日 2 临沂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临政办发〔2009〕98号 LYCR-2016-002040 LYCR-2023-0020013 至2028年12月31日 3 临沂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临政办发〔2015〕45号 LYCR-2015-002015 LYCR-2023-0020014 至2028年11月30日 4 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8〕21号 LYCR-2018-002009 LYCR-2023-0020015 至2028年9月30日 5 临沂市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 临政办发〔2021〕6号 LYCR-2021-0020003 LYCR-2023-0020017 至2027年3月31日 6 临沂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临政办字〔2021〕95号 LYCR-2021-0020002 LYCR-2023-0020016 至2026年12月12日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登记号 施行日期 1 临沂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06〕116号 LYCR-2016-002011 2006年9月12日 2 临沂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09〕47号 LYCR-2016-002036 2009年6月1日 3 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临政办发〔2010〕20号 LYCR-2016-002047 2010年3月26日 4 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考评办法 临政办发〔2010〕21号 LYCR-2016-002048 2010年3月26日 5 临沂市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0〕57号 LYCR-2016-002051 2010年6月4日 6 临沂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临政发〔2011〕7号 LYCR-2016-001051 2011年2月26日 7 临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1〕10号 LYCR-2016-002071 2011年2月26日 8 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 临政办发〔2011〕73号 LYCR-2016-002076 2011年9月23日 9 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临政发〔2011〕42号 LYCR-2016-001053 2011年11月11日 10 临沂市市级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小区申报与评审办法 临政办发〔2011〕91号 LYCR-2016-002081 2011年11月16日 11 临沂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临政办发〔2014〕52号 LYCR-2014-002013 2015年1月1日 12 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办法 临政发〔2016〕15号 LYCR-2016-001056 2016年7月20日 13 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临政发〔2017〕9号 LYCR-2023-0010002 2017年9月1日 14 临沂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9〕7号 LYCR-2019-0020001 2019年5月1日 附件3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登记号 施行日期 1 临沂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临政发〔2013〕33号 LYCR-2013-001006 2013年10月1日 2 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 临政发〔2015〕10号 LYCR-2015-001001 2015年6月8日 3 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5〕7号 LYCR-2015-002003 2015年4月1日 4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临政发〔2018〕11号 LYCR-2018-001001 2018年8月1日 5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规则 临政发〔2018〕12号 LYCR-2018-001002 2018年8月1日 6 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临政发〔2018〕13号 LYCR-2018-001003 2018年8月1日 7 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8〕22号 LYCR-2018-002008 2018年10月1日 8 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8〕25号 LYCR-2018-0020010 2018年11月1日 9 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8〕30号 LYCR-2018-0020012 2018年12月10日 10 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临政办字〔2020〕45号 LYCR-2020-0020003 2020年6月8日 附件4
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登记号 施行日期 1 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临政发〔2022〕16号 LYCR-2022-0010003 2023年2月1日 附件5
LYCR-2022-0010003
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推进依法行政。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依法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的部门或机构。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建立行政应诉联络机制,保障行政应诉工作开展。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出庭应诉负责人是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当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解,履行生效裁判,接受司法监督。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旁听庭审、现场观摩等形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第二章诉源治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或化解行政争议,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发挥本机关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
第三章应诉责任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承担相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单独被告的,复议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根据案情需要参与应诉工作;
(三)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
(四)被诉行政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牵头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行政机关配合应诉。
第十四条因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由司法行政机关拟定应诉承办单位,报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批;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由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批,并将应诉通知及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其根据“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3日内登记,并确定应诉承办单位,明确应诉承办人员。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以被诉行政机关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必要时,可以要求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协助,共同出庭应诉。
第十八条 应诉承办单位在收到开庭传票后,负责组织、联络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
第四章 庭前准备
第十九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准备以下应诉材料:
(一)答辩状或者代理意见;
(二)证据;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六)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载明基本信息、事实、相关依据、主要观点以及答辩请求、落款、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在答辩中提出:
(一)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的;
(二)原告曾就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的;
(三)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原告已就被诉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
(五)应当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未经过行政复议的;
(六)被诉行政行为受其他生效判决羁束的;
(七)管辖权异议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应诉承办单位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证明目的和内容作出说明。
应诉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向其他单位调取应诉证据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直接调取或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发函调取,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行政机关审定并加盖印章或应诉专用印章后,由应诉承办单位在答辩期内提交人民法院。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最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将答辩状、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和授权委托书等应诉材料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或材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在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经委托人认可;诉讼进展中对案件具有影响的重要情况,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明显违法的,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自纠或调解意见。
第五章 出庭应诉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应诉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倡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的;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抗诉的。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涉及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第三十一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十二条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应诉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于人民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3日之前,将开庭传票和确定的拟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其中至少1名应为经办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行政应诉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尊重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
第三十七条 庭审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签字。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案件处理,认真履行应诉职责,提升应诉技能,推动案结事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组织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和解活动的,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第六章 裁判履行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后,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应当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
(二)需要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三)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提出办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二审、再审阶段,行政机关有新的证据或书面意见,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
第四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应诉承办单位负责裁判履行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法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逐一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应诉承办单位报备的拟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该承办单位重新确定符合规定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或未报备拟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沟通联络,健全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行政法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典型案例库,每年评选、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指导行政应诉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立类案办理标准,提高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质量。
第四十九条 建立行政应诉工作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对应诉案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书面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建立行政应诉案件败诉报告制度。对败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判决或裁定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证据材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一条 应诉承办单位在办理应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作为评价内容。
第五十三条对于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表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决定履行等复议事项的办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2023-12-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12-18临政办发〔2023〕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
临政办发〔2023〕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起降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所称障碍物限制面,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和机场安全运行而设定,用以限制机场及周围地区障碍物高度的空间范围,主要由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过渡面和起飞爬升面组成。
第四条 机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或者更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确定本机场净空参考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依法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送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机场净空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机场净空管理规定,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拟建项目净空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推进净空保护宣传工作,根据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需要,协调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机场净空相关问题。机场管理单位负责机场净空日常巡视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机场净空保护宣传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增、新建超高障碍物的拆除工作,负责处置辖区内净空安全隐患和危害机场净空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林业、气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制作净空保护宣传教育材料,开展净空保护教育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干扰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域内违法修建靶场,燃放烟花、焰火,放飞鸟类、无人机、风筝、孔明灯,驾驶滑翔伞、动力伞等影响净空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征求民航净空审核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企业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物质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机具的高度控制,监督建(构)筑物管理单位完成障碍灯安装、修复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在编制园林绿化规划时,应满足净空限制高度要求。
文化和旅游部门协调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宣传工作,定期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净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急管理部门参与机场净空保护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对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时,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方案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林业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植树规划的编制进行业务指导。
气象部门负责对在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机场的净空安全,并有权举报机场净空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机场净空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第九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宣传和教育等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安全保护意识。
第二章 净空环境保护
第十条 审批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中净空审核相关要求,书面征求民航净空审核意见后,方可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二条 为保障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临时施工机械不得高出障碍物限制面的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
第十三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以及设置22万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并将有关资料向机场净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单位提供。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组织重大庆典、航拍、电视转播、应急救援、引航等方面的飞行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或者在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对机场民航飞行任务有影响的,举办单位或者放飞单位应按规定提前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管制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任务实施前应向当地飞行管制单位报告。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而划定的区域,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主要包括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和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其中,矩形长度为自跑道中线中点分别至跑道两端的距离,再各加500米;矩形宽度为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指机场已经征用的土地范围。
(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指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跑道平行线围成的类似椭圆形区域。
第十六条 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十七条 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禁止在以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第十八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者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标准:
(一)《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三)《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四)《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
(五)《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六)《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七)其他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机场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机场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并依法查处。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存在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公安、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有关机场净空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9日。
2023-12-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王梁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3-12-06临政任〔20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王梁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时间一年);郭飞跃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列王家兴之后);张明坤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庆功为临沂市水利局副局长;曾棱为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李炜为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奎宇为临沂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
临政任〔20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王梁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时间一年);
郭飞跃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列王家兴之后);
张明坤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庆功为临沂市水利局副局长;
曾棱为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
李炜为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奎宇为临沂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免去:
宋奎宇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沈自亮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郭飞跃的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张鑫的临沂市技师学院副院长职务;
李东春的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12-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12-05临政办字〔2023〕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域推进无证明之省建设”有关要求,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切实解决...
临政办字〔2023〕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
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域推进无证明之省建设”有关要求,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切实解决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开具难、开具多等问题,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90号),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信用报告适用范围
(一)明确违法违规记录内容。本工作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临沂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以下统称出证机关)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等的记载。
(二)明确公共信用报告内容。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主要客观展示出证机关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出证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将其他记录列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应及时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按要求归集。经营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明确适用主体。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情况。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四)明确适用场景。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主要应用于需出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以下五个场景或领域:
1. 申请国(境)内外上市、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等融资领域;
2. 申请资金支持、优惠政策、项目申报、评先评优等政策优惠领域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等;
3. 办理行政审批、资质认可、市场准入等部分行政管理领域;
4. 银行贷款、尽职调查、审计、商业合作等商务经营领域;
5. 其他可以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情形。
(五)明确信用报告版本。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分为普通版、行政管理专版和上市专版。普通版主要适用于政策优惠、商务经营等一般领域,行政管理专版主要针对办理依申请行政事项的具体要求,上市专版主要针对上市融资的具体要求。
(六)明确查询下载打印途径。经营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下载电子版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并纳入省电子证照基础库。经营主体也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自助查询机实现线下查询、打印公共信用报告。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归集公共信用数据。各级出证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完整地补充完善本地区、本领域2020年6月1日以来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记录和拟列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内容的其他记录等公共信用信息,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持续做好数据更新工作,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建立数据监测预警机制,对信息超期未推送、不符合数据标准等情况及时提醒部门补充调整,确保公共信用报告内容准确无误。(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大数据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畅通公共信用报告查询下载渠道。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开通“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快捷服务通道,提供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的查询、下载等服务。开设“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专栏,公布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持续做好维护保障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全面推广落实应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逐步引导经营主体使用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做到“应替尽替”“能替尽替”,并不断探索新的适用领域和应用场景。各级、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领域加强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确保经营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对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要求提交证明的机关需要进一步了解信用报告专版记载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况的,相关部门、单位要配合做好数据共享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司法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指导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责任分工,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任务全面落地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承担数据归集主体责任,及时、全面、准确归集信用报告内容涉及公共信用数据,确保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工作的实效性。(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司法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推动责任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等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共享。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损毁、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对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维护合法权益。经营主体认为公共信用报告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申诉,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受理解决并反馈。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的经营主体,如对违法违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异议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予以说明。(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附件: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
附件
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
序号
涉及领域
数据范围
责任单位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名称
1
发展改革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区
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
2
教育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各县区
3
科技
行政处罚
市科技局、各县区
4
工业和信息化
行政处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县区
5
公安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公安局、各县区
电信网络诈骗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6
民政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民政局、各县区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
7
司法行政
行政处罚
市司法局、各县区
8
财政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市财政局、各县区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
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社会保险领域
严重失信黑名单
10
自然资源和
规划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
矿业权人严重失信
名单、地质勘察单位
黑名单
11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区
12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
建筑经营主体黑名单、
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13
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交通运输局、
各县区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
运输当事人名单
14
水利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水利局、
各县区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
黑名单
15
农业农村
行政处罚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区
16
商贸流通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市商务局、各县区
境外投资黑名单
17
文化旅游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文化和旅游局、
各县区
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18
卫生健康
行政处罚
市卫生健康委、
各县区
19
退役军人管理
行政处罚
市退役军人局、
各县区
20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应急局、各县区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
21
林业
行政处罚
市林业局、各县区
22
市场监管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食品
安全严重违法生产
经营者黑名单
23
广播电视
行政处罚
市文化和旅游局、
各县区
24
体育
行政处罚
市体育局、各县区
25
统计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统计局、各县区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名单
26
医疗保障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医保局、各县区
医疗保障领域失信
联合惩戒名单
27
民防、人防
行政处罚
市国动办、各县区
28
地方金融
行政处罚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各县区
29
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
知识产权领域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
30
能源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区
31
粮食和物资
储备
行政处罚
市粮食和储备局、
各县区
32
海洋
行政处罚
临沂市不涉及
33
畜牧
行政处罚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区
34
药品安全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
医药行业失信企业
黑名单
35
新闻出版
行政处罚
市文化和旅游局、
各县区
36
版权
行政处罚
市文化和旅游局、
各县区
37
电影
行政处罚
市文化和旅游局、
各县区
38
保密
行政处罚
市保密局、各县区
39
密码管理
行政处罚
市密码管理局、各县区
40
档案
行政处罚
市档案局、各县区
41
税务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市税务局、各县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
主体名单
42
银行保险
行政处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各县区
43
气象
行政处罚
市气象局、各县区
44
地震
行政处罚
市应急局、各县区
45
通信
行政处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
46
河务
行政处罚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
47
邮政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邮政管理局、
各县区
快递领域黑名单
48
城市管理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各县区
49
消防安全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
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
50
住房公积金
行政处罚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区
51
法院失信执行
严重失信主体
名单
市中级法院、各县区
失信被执行人
52
烟草专卖
行政处罚
市烟草专卖局、
各县区
2023-12-0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2023-12-02临政办字〔2023〕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二批)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二批)序号政策名称部门政策内容政策依据享受主体享受条件咨询电话1临沂市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市人...
临政办字〔2023〕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二批)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12-0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11-27临政办字〔2023〕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提升引导基金运作水平,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
临政办字〔2023〕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提升引导基金运作水平,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或者增资的方式与社会资本设立参股基金,参股基金应围绕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规划,聚焦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引导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冶金、食品、木业、机械、化工、建材、医药、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医养健康等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加快构建“百亿企业、千亿产业、万亿工业”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市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办法;
(三)审定绩效评价报告及结果运用;
(四)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化薪酬管理制度;
(五)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尽职免责申请材料;
(六)审定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在引导基金管理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设计,筹集和拨付引导基金,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引导基金拨付、使用和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市国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属企业牵头或者参与相关产业领域基金筹划设立工作,探索制定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化薪酬管理制度;
(四)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参股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会商工作,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开放拟上市企业项目库;
(五)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基金的登记注册,建立基金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登记信息;
(六)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促进等相关领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各领域项目库,推介各领域投资项目。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机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运营管理引导基金,对外征集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二)对拟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风险防控能力、储备资源等情况开展尽职调查,评估拟设立的参股基金方案的合规性,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三)开展入股谈判,签订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引导基金退出条款;
(四)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五)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通过向参股基金委派代表、签署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等方式,监督参股基金运营管理,确保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
(六)负责参股基金中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七)按季度编制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引导基金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材料,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引导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八)定期更新并运用项目库,为参股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九)对参股基金分类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九条 引导基金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发起设立种子类、天使类、创投类、产业类、并购类等参股基金,根据基金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差异化安排出资。
对种子类参股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50%,基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种子基金重点支持高校院所、科技龙头企业主持研发的具有原始创新、源头创新、集成创新特点的拟转化科研项目。
对天使类、创投类参股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40%、各级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60%、基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投资临沂市内已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企业投资占比不低于返投额的60%。
对产业类、并购类等参股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25%、各级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50%。
对省、市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可设立单一项目基金给予支持,具体管理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参股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且不能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
第十一条 参股基金投资临沂市内企业、项目的资金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在基金存续期内,符合以下情形基金投资额,可视为市内投资:
(一)投资的临沂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临沂市已有企业的;
(二)投资的临沂市外企业在临沂市投资设立新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三)为临沂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四)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临沂市企业或者为临沂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五)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新增投资临沂市内企业或者为临沂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可认定为市内投资的。
引进经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可按认定金额的1.5倍计入返投额;引进经认定的拟上市主体、独角兽企业,可按认定金额的2倍计入返投额。
第十二条 参股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投资项目已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或者处于上市禁售期的,可适当延长存续期;除上述情形外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标准,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后续融资等服务;
(三)具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资质,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者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彼此之间至少合作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累计实际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少于3支,累计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设立天使基金的,累计管理天使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已退出的成功投资项目不少于3个;
(五)管理机构及主要成员近3年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参股基金完成认缴额度70%的投资进度前,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不能再次申请引导基金出资同类型基金。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对设立方案进行评审立项,开展尽职调查并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第十六条 参股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以及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核准的基金设立方案制定基金合同,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拟参股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第五章 收益分配及让利
第十八条 参股基金各出资人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者亏损负担方式。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可以适当让利,让利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以引导基金在参股基金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引导基金本金。
第二十条 根据参股基金(不含项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采取差异化政策,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全部或者部分让渡给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一)参股基金清算退出时,整体年化收益率超过清算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引导基金对投资临沂市内企业相应超额收益的50%给予让利。参股基金在登记注册一年内投资的临沂市内企业,引导基金让渡相应额度的全部超额收益。对种子类、天使类、创投类参股基金,引导基金可按照参股基金投资临沂市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应额度让渡全部收益。
引导基金让利时参股基金应已完成相关政策性指标。
(二)参股基金引入临沂市重点产业领域项目的,按参股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支持,不超过执行完第一款让利政策后的剩余投资收益。
(三)在参股基金清算退出后,对临沂市内企业的投资额占基金规模75%及以上的,给予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执行完第一款和第二款让利政策后的剩余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在参股基金存续期内,鼓励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股权或者份额。
对种子类、天使类、创投类参股基金,自登记注册之日起5年(含)内购买的,引导基金可按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5年以上的,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
对产业类、并购类参股基金,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含)内购买的,引导基金可按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上的,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
享受该项政策需满足股权或者份额转让时参股基金已投资临沂市内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损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变相举债。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签订托管协议。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参股基金托管银行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向市财政部门、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参股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并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设立1年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四)投资进度与基金规模不匹配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章程协议约定的。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在运作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参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
(三)投资于期货、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评级AAA级以下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的间隙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者投资银行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本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者存在明显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等违法违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条 参股基金应依法注册,并按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按季度汇总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运行情况报送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报送统计报表,每半年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报告。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参股基金的监管,及时掌握参股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追踪检查基金资金使用情况。当参股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参股基金运作情况,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分类。对履约尽职,业绩突出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可作为后续合作参考;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基金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基金设立、出资、投资、返投义务,导致引导基金退出或者参股基金被迫中止运营、清算的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3年内不再受理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合作申请。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约谈:
(一)基金设立方案经核准后超过4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登记注册或者增资手续的;
(二)参股基金完成登记注册或者增资手续后超过6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或者返投没有实质性进展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应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约谈:
(一)准备设立的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二)投资进度缓慢,严重滞后年度投资计划的;
(三)在巡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基金投资管理方面有违规违纪问题的;
(四)参股基金返投没有实质性进展的;
(五)无故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
(六)市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预算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增政府出资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同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数额较大的,应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或者实际用款需要分年安排。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还本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新增资金设立基金。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按照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盘活存量资金的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的基金注资。
第三十八条 鼓励整合产业扶持类财政性涉企专项资金,用于新增政府出资。鼓励市、县(区)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基金,形成出资合力。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照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者实际用款需求等情况拨付资金。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参股基金或者投资项目退出时,应按协议约定分配本金和收益,归属政府所得部分除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外,应按要求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政府出资本金和归属政府的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引导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进行综合评价,构建符合引导基金特性、有利于政策目标与市场目标相平衡的绩效评价机制,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参股基金绩效评价,结合参股基金特性,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进行综合评价,可不对单个投资目标进行逐一评价。
第四十四条 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者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按有关规定不追究决策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基金管理决策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责任,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国有企业对参股基金出资部分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与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基金的,仅适用本办法参股基金相关规定,并按第八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6日。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基金合伙协议及相关奖励政策,按原政策执行。原引导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11-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11-26临政办字〔2023〕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高质量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结合临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
临政办字〔2023〕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高质量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结合临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城镇扩能提质战略,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充分尊重县城发展规律,按照与中心城区“等高对接”标准,完善县城生产、生活、生态、安全功能,补齐县城产业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基础设施等短板弱项,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县城内涵式发展,打造富有特色、功能完备、群众满意的精致县城,构建沂蒙城市体,更好满足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和县城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县城短板弱项进一步补齐补强,公共资源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基本匹配,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市政设施基本完备,公共服务全面提升,人居环境有效改善,综合承载能力明显增强,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规模不断扩大,县城居民生活品质明显改善,形成一批各具特色、富有活力、宜居宜业宜游的品质县城。到2035年,县城间、县城与中心城区的发展差距显著缩小,县城带动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县域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彰显。
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主要指标
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2022年
(现状值)
2025年
(目标值)
总体
水平
1
县域常住人口
城镇化率
%
47.2
50左右
2
地区生产总值
增速
%
4.2
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产业
支撑
3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比
%
46.8
47左右
4
非农产业就业
人员比重
%
75
78左右
基础
设施
5
建成区绿地率
%
37.92
40左右
6
人均公园绿地
面积
平方米
16.1
18左右
7
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
%
100
100
8
县城污水集中
处理率
%
98.35
98.5
9
生活垃圾分类
覆盖率
%
45
70
公共
服务
10
普通中小学
生师比
—
16.05:1
<14:1
11
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
人
2.44
2.47
12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
62
>65
13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
托位
个
2.33
4
14
人均体育场地
面积
平方米
2.88
3.0
15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
工作率
%
98.6
100
城乡
融合
16
城乡居民收入比
—
2.32:1
2.2左右
17
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村占比
%
38.28
55
18
村庄燃气普及率
%
64
65
19
农村集中供水率
%
100
100
二、分类引导县城发展
(三)建设市域副中心城市。沂水县要围绕“建设市域副中心城市”目标定位,立足人口大县、地域大县、经济大县基础,发挥城市规模大、医疗教育好、文旅底蕴足的优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资源要素支撑,聚力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文旅融合发展新高地、特色农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全省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试点县。平邑县要加力市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突出产业育新能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战新产业,不断注入新力量,用好本地资源,招引头部企业,抓好金银花等特色产品深加工,推动产业做大做强;突出城市特色和个性,坚持大水面、大生态、大绿化,做好“山、水、文、绿”文章,建设宜居宜业美丽城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
(四)建设卫星县城。沂南县要围绕“建设工农联动、城乡融合试验区”目标定位,加强与中心城区对接,主动接受中心城区辐射带动,加快发展高效经济、链式经济、特色经济、功能经济、品牌经济、融合经济,提高亩均税收,推动产业串珠成链,培育特色产业,壮大战新产业,打造知名品牌,实现内涵发展;把乡村振兴放到县域经济中考虑,贯通工业与农业,着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突破文旅融合,提升城镇化水平,打造临沂北部卫星城。临沭县要围绕“建设科技创新示范县”目标定位,把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统筹起来,把传统产业转型、战新产业培育、未来产业布局贯通起来,围绕产业抓科技、壮大产业强科技,加快城市有机更新,提升城市品质,打造水系连通、绿脉融通的精致美丽卫星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
(五)建设工业主导型县城。费县要围绕“争做县域经济新标杆”目标定位,统筹发展增量、存量、变量,统筹产业链条、集群、配套,统筹产城融合、产教融合,加快突破先进工业,聚力攻坚招商引资,持续增强行业更新能力,做大做强木业、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主导产业,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推动文旅产业上台阶。莒南县要围绕“率先建成先进工业强县”目标定位,主动对接融入胶东经济圈,坚持工农联动、文旅融合、城乡一体,重点抓好先进工业、乡村振兴、城市建设、镇域经济等工作,聚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选产业、再选项目,围绕新能源商用车、新材料等战新领域,强化大项目招引和服务配套力度,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全市重要的发力点、增长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六)建设转型示范型县城。兰陵县、郯城县要围绕“争当对接长三角‘三步走’先行区”目标定位,结合自身特色,加快转型升级,蹚出高质量发展新路径。兰陵县要充分发挥人口、文化、资源、农业大县优势,坚持走依托资源、引进人才、科技赋能、壮大产业的链式经济发展之路,坚持以工业为龙头带动乡村振兴,在战新产业基础材料、农产品精深加工、矿产资源深加工、承接长三角产业转移等方面深化研究、攻坚突破,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县。郯城县要加快推动木业产业引强建链成群、化工产业绿色循环、粮食产业精深加工、医药产业做大做强,为县域经济跨越赶超积蓄更强动能,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融合,加快以工促农、工农联动、以城带乡、城乡互补,不断开创现代化强县建设新局面。(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七)建设绿色低碳型县城。蒙阴县要围绕“打造‘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目标定位,依托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壮大生态经济,聚焦“专精特新优”方向,突破招商、突破工业,统筹抓好济临经济协作区、乡村振兴、文化旅游等工作,在绿色低碳发展上出经验,闯出把绿水青山转换为金山银山的路径,打造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八)建设百舸争流型城镇。加强乡镇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城与镇功能衔接互补、融合协调发展。抓好重点镇,每个县重点打造1-2个小城镇。突破边远镇,支持兰陵县鲁城镇、下村乡,费县石井镇、梁丘镇,平邑县郑城镇、白彦镇等西部六乡镇跨越发展。打造工业镇,借势借力主城区辐射,做强探沂、矿坑、青云、李庄等一批工业镇,形成中心城区与周边县协同发展的强力支点。培育特色镇,因地制宜引导乡镇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游则游,形成一批“小而特、小而精、小而美”的城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技局等)
三、提升县城产业层级
(九)培育壮大特色产业。聚焦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行动,推动工业立县、工业强县,抓好企业鼎新、行业更新、产业育新,增强工业服务能力,集中力量推动工业崛起。(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聚焦“土特产”,重点发展食品加工等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优化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实施农产品加工业突破行动,每个县至少培育1个农业“专精特新大”产业,发展农业全产业链,培育一批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争创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到2025年,创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强镇80个、乡土产业名品村500个。(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大力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积极争创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推动县域文旅融合发展,聚焦蒙山片区和旅游重点村镇,实施乡村旅游精品工程,挖掘地方特色民俗资源,大力发展乡村特色民宿,鼓励农民从事沂蒙手工、非遗传承等乡土产业,开展“乡村好时节”主题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县争创省级文旅康养强县。2023年创建省级旅游民宿集聚区1-2个,到2024年创建省级文旅康养强县2个以上,到2025年培育8-10处特色民宿集聚区。(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开展“市属企业县区行”活动,促进企业资金、管理、人才等优势资源与地方需求有效匹配,服务县城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十)提升产业平台功能。各县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引导产业用地向园区集中,完善功能配套,提升发展能级。(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化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平台功能,打造一批县城产业品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城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提高县域产业的工贸连接度,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商城地产品制造园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善智能标准生产设施和公共配套设备,健全标准厂房、通用基础制造装备、共性技术研发设备、质量基础设施、仓储集散回收设施等。提高产业园区内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比例,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一)完善商贸流通网络。各县依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特点,发展物流中心和专业市场,打造工业品和农产品分拨中转地。抓住入选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机遇,支持沂南县加快山东港汇国际物流园建设,到2025年力争打造成具备运输仓储、集散分拨等功能的铁路物流园区。培育壮大商贸流通龙头企业,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商贸流通服务网络。引导快递综合服务站规范发展,鼓励在社区、村居设立快递综合服务站,推广智能快件箱,鼓励社会力量布设智能快件箱,提升末端投递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提升县域商业,加强县域商业配送中心建设和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支持平邑县山东省城乡高效配送示范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积极创建山东省现代流通强县,构建县域商贸流通发展新格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合理规划农贸市场网点布局,推进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和日常管理升级,实现规范化、智慧化、便民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围绕肉制品、果蔬、乳制品、医药等品类打造冷链物流基地,推进冷链产品产运销一体化运作,提升全程“不断链”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二)充分激发消费潜力。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和居民消费升级需求,完善县城流通体系,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下沉,优化提升百货商场、大型卖场、特色商业街等消费载体,打造一批便捷高效、服务优质、规范有序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等促消费活动,提升县城消费水平。推动重点文旅消费引流,拓展文化旅游消费等新场景、新模式,开展市级十佳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评选活动,2023年打造2处以上省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到2025年打造不少于10处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每个县至少建成1处特色夜间经济集聚区、2个特色商业街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十三)强化就业技能培训。深入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大力开发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社会事业、设施维护、社会治理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到2025年全市累计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10万个以上。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但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结合省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调查,动态调整补贴性培训工种目录,提高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契合度,2023年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2万人次,到2025年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6万人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提升县城基础配套
(十四)完善市政交通设施。完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健全配套交通管理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优化县城路网结构,保障慢行系统路权,打通道路微循环。充分利用城市绿地,建设集约化停车设施或露天林荫停车场。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对中心城区至各县城的客运班线进行城际公交化改造,实施低票价公益化运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优化县城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加快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各县城公共充电站总量达到300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五)畅通对外连接通道。提高县城与周边大中城市互联互通水平,积极推进京沪高铁辅助通道临沂段、莱芜至临沂等高铁项目规划建设,打造“米”字型高铁客运专线网络格局;推进董家口至沂水、临沭至连云港等普通铁路规划建设,打造“一纵两横五联”普速铁路网。推进临淄至临沂、临沂至滕州等高速公路建设,形成“五纵五横”高速公路网络布局;实施G518日定线临沂日照界至长深高速临沂东互通立交段快速化改造、G327连固线平邑和费县绕城段改建等工程,逐步构建“十纵十横”普通国省道网络。力争到2025年实现“八县通高铁、县县双高速”。(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
(十六)打造安全韧性县城。推进智慧应急建设,加快重点领域行业视频监控资源融合,实现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灾害救援、森林防火等各方面数据全面链接,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提高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高素质市县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及救援能力。(责任单位:市应急局)规范推动城市公园绿地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加强平灾转换应急管理能力。严格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加强公共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及日常监管。加快推进全国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2023年完成海绵城市建设20平方公里。加快城区雨水管网建设改造,开展行泄通道和雨水管网清淤、疏浚和排水泵站维护,消除严重易涝积水区段,2023年完成雨水管网建设50公里,到2025年完成雨水管网建设110公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七)推进县城有机更新。加快推进县城老旧小区改造,到2025年,对319个、3.4万户老旧小区进行改造,2000年之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全部改造完成,2005年底之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完成85%。全面推进县城供水、燃气、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2023年更新改造供水管道32公里、燃气管道20公里、供热管道18公里。推进供水深度处理工艺全覆盖,保障水厂出厂水稳定达标。深入挖掘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利用潜力,不断提升集中供热能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力推动县域电网升级改造,推动必要的路面电网及通信网架空线入地,2023年新建及改造配电线路470公里,到2025年全市现有电网薄弱环节全部消除,500千伏“两纵两横”、220千伏“五片区多环网”坚强网架全面建成。(责任单位: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十八)加快建设智慧县城。持续推进“双千兆”网络协同建设,到2025年年底,实现5G和千兆光网在县城、乡镇和行政村普遍覆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动市本级“城市大脑”向下赋能,全面支撑县级智慧化的管理和服务应用,2023年基本建成感知设施统筹、数据统管、平台统一、系统集成和应用多样的“城市大脑”平台体系。实施智慧社区突破行动,推动县域智慧社区管理平台建设,完善社区配套智能公共设施,2023年全市新建50个左右智慧社区,到2025年建成300个左右智慧社区。(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推进公用设施智能升级,鼓励企业建设完善综合性智慧业务管理平台,拓宽相关业务办理渠道。按需推进农村地区移动物联网覆盖,到2025年基本实现县城区域交通路网、城区管网、工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重点区域的NB-IoT网络深度覆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提升县城公共服务
(十九)完善医疗卫生体系。加强县域医疗卫生资源整体谋划和建设,实施基层服务能力提升行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达到国家基本标准,30%以上达到推荐标准。完善“胸痛中心”“卒中中心”等六大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急危重症救治能力。积极推进县人民医院提档升级,县级综合医院全部达到三级医院服务能力水平。加快国家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建强省级区域中医医疗中心,提升临沭县、平邑县市级区域中医医疗中心辐射带动能力。到2025年,力争县级中医医院全部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公办县级中医医院实现全覆盖。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25年8家县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深入推进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到2025年各县疾控中心建成2个以上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十)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以居住证为主的随迁子女入学和转学政策,鼓励探索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制办法赋分招录随迁子女。深入实施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2025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超过90%、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超过70%。建立常态化中小学学位供给机制,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政策,持续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实施强科培优行动和强镇筑基行动,建设40所以上特色高中和学科基地,遴选40个教育强镇筑基试点乡镇重点打造提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十一)发展养老托育服务。推动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增强兜底保障能力,增加普惠性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持续实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每个县至少建有1处以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敬老院。到2025年,各县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均达到100%,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达到65%以上。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到2025年各县社会化运营的养老机构占比达到7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推进家庭托育试点工作,到2025年各县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个。(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十二)健全文化体育设施。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推动“五有”标准全覆盖,实现提质扩面、提档升级。(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推进县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到2025年各县均建有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推进城市书房、乡村书房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到2025年各县建成城乡书房50处以上。加快市县电视频道全面高清化进程,推动广电媒体深度融合,激发县级融媒体中心发展活力,提高节目制作供给能力,加快视频节目超高清制播能力。(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积极推进县乡双“四个一”工程建设,不断增加公共体育设施总量。着力推动体育公园建设,到2025年年底,建成9个县级体育公园。大力推进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最大限度增加体育场地设施供给。(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二十三)完善社会福利设施。整合医疗、养老、教育等资源,加大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实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提升工程,推动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建设和规范化运营,2023年年底前每个县建设1处示范性“如康家园”,到2025年年底,全市提升建设13家规范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责任单位:市残联)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加快老旧殡仪馆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和火化设备节能减排改造。加强已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维护和提升,提高使用率,释放公墓建设效益,积极推进节地生态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县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到2025年每个县至少建有1处县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六、提升县城人居环境
(二十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将相关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及时完成新公布历史建筑的挂牌和测绘建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挖掘县城革命文物资源,到2025年年底,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达150处左右,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率达到100%。深入挖掘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善非遗名录体系建设,到2025年市级非遗项目达到300项、县级非遗项目数量达到1300项,积极创建郯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十五)塑造城乡特色风貌。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将城市设计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控内容。各县有序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村庄自然禀赋和村庄肌理,体现各村特色风貌,避免“千村一面”。推广《临沂市农村住宅推荐设计通用图集》,按照“坚固、实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宜保则保、宜改则改、宜建则建,引导村民塑造富有沂蒙乡村气息、与自然环境协调、又能适应现代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特色村居风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六)打造蓝绿生态空间。制定全市绿化三年规划,各县修编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开展城市增绿补绿行动,科学布局绿道、廊道建设,统筹推进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建设,逐步完善县城公园体系,探索“绿地+健身场所、停车场、早市”等模式,配套文体设施,完善服务功能,注入历史、地域、民俗等元素,提升城市品位。开展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到2025年年底全部清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开展县域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加快推进莒南县等县域水系连通项目,恢复河道基本功能,修复河道空间形态,改善河道水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水利局)依托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基底建设生态绿色廊道,围绕提存量实施退化林修复和国有林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行动,推进重点区域生态修复,科学划定绿化用地,留足绿化空间,均衡绿地分布,实行落地上图精细化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国土绿化。到2025年,完成退化林修复10万亩。(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二十七)推进生产生活低碳化。强化计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好水表、电表、燃气表等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和配备,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对“两高”企业进行重点审查,促进节能降耗。持续开展绿色低碳宣传引导,提升绿色产品供给能力,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到2025年新增绿色产品认证证书50张。(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引导非化石能源消费和分布式能源发展,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13%。大力发展光伏发电,优先发展分布式光伏,推进沂水、兰陵、郯城、平邑等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建设,到2025年累计装机并网达到130万千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及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2023年各县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5年达到40%以上。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发展,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力争到2025年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5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八)提升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理能力。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科学布局、统筹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县城规划建设分拣处理中心,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积极创建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道(乡镇)。加强停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后续管护,借力“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合理布局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持续提升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保障能力。坚决落实“两个100%”要求,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体系,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监管,推进莒南县新建1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九)增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扎实推进污水管网排查工作,加强污水管网管理维护,完善老城区及城中村等重点区域污水收集管网,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以县为单位,整建制实施老城区雨污分流工程,新建城区全部实行雨污分流,确保污水全面收集、雨水高效利用排放,2023年完成莒南县、沂南县整县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建设城市污水管网25公里,到2025年各县城建成区内雨污合流管网全部清零、建设污水管网80公里。分类稳步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到2025年,各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共完成59万吨/日规模提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七、提升县城辐射带动能力
(三十)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农村路网、供水、电网、物流、清洁取暖等设施建设,开展数字乡村试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逐步构建“城乡统筹、均衡服务、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科学高效”的基础设施网。建立城乡统一的基础设施管护运行机制,落实产权所有者管护责任。2023年九县完成省定214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到2025年完成55%以上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行政村5G网络通达率达到99%以上。(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一)推动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大力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发展城乡教育联合体,优化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推动师资优质均衡配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建立市三级甲等医院对县帮扶机制,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下沉基层,到2025年力争新建6-8所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完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发展乡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创建一批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大力发展社区助老食堂,2023年建设助老食堂700处,2025年底前实现日间照料服务全覆盖、助老食堂服务覆盖率达到6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十二)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机制,强化落实各项帮扶政策,持续提升产业项目质效,在6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启动6个省级衔接集中推进区,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推动平邑县省级乡村振兴政策集成改革试点,深化费县国家级和沂水县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适时推广经验做法,推进城乡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八、提升县城内生动力
(三十三)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深化“人地钱”挂钩,依据新增常住人口数量,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分配机制,将常住人口数量和县财政困难程度作为资金分配测算的重要依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稳妥推进兰陵县宅基地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实施全民参保精准扩面行动,聚焦新增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有缴费能力人员,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引导,做好精准扩面行动,到2025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十四)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对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提升县域综合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建立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扩大银企合作成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推进省级新型城镇化重点项目建设,积极谋划储备一批县城城镇化建设项目,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争取力度,力争更多优质县城城镇化建设项目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用足用好债务置换政策,积极争取将到期的政府债券替换成还款期限长、利息低的再融资债券,缓释偿债风险。不断健全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营机制,加强国有平台举债融资、风险防控管理,确保融资规模与地区经济发展及平台偿债能力相适应,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十五)建立集约高效的用地机制。深入推进“标准地”供地改革,合理确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鼓励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深化增减挂钩,对已腾退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以在市域内跨县有偿调剂使用。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组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摸底调查和审核认定,盘活用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组织实施
(三十六)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市县一体抓好工作落实。市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和政策保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县要强化主体责任,切实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十七)强化规划引领。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守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县城为主,科学测算县城人口,合理确定发展规模,一县一策编制和完善建设方案,因地制宜精准补齐短板弱项,打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堵点卡点。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科学谋划储备建设项目,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十八)强化示范带动。探索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有效路径,抓好沂水县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省级试点。规范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坚持“培育一批、储备一批、创建一批”,形成“分类推进、梯次发展、结构合理”的良好格局。每年评选表扬四类“十强”乡镇,加大对卫星镇试点、县域次中心镇试点、特色专业镇试点政策扶持力度,制定推进重点镇建设的政策措施,抓好10个省级小城镇创新提升行动试点镇建设,进一步提升小城镇发展质量,力争2025年2个镇实现镇区常住人口10万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亿元“双十”目标。适时选取试点县,按程序依法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镇街行使,进一步明确县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十九)强化评价激励。建立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评价指标,督促激励各县争创全省“高质量发展先进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对新进入全国百强县的党委书记,在职务职级晋升中予以重点考虑。(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落实财政困难县激励性转移支付要求,对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财政困难县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023-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