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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刘恒旺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5-01-07临政任〔2024〕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刘恒旺为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免去:尤元勋的临沂市乡村振兴局局长职务;郭征的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4年1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
临政任〔2024〕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刘恒旺为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
免去:
尤元勋的临沂市乡村振兴局局长职务;
郭征的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1-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临沂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2024-12-30临政发〔202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2024年7月29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临沂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对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将市科技局承办的《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办的《...
临政发〔202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24年7月29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临沂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对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市科技局承办的《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办的《临沂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市生态环境局承办的《临沂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市城管局承办的《临沂市深入推进公园城市建设试点若干措施》、市卫生健康委承办的《临沂市统筹推进爱国卫生运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5件决策事项调出目录。
二、将市行政审批局承办的《关于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件决策事项调入目录。
三、决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应开展决策后评估,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依据。
附件:临沂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后)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后)
1.美丽临沂建设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临沂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承办单位:市城管局)
3.关于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行动方案(承办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4.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承办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2024-12-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24-12-30临政办字〔2024〕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55号)同时废止。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 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临政办字〔2024〕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55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地市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级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林业、沂沭河水利管理、地震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气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地震等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区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发出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物资准备。通知市粮食和储备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及粮食和储备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车务段、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县区政府做好可能受灾的淹没区群众迁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及时通报汇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6)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各级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铁路、民航、广电、体育、气象、水文、林业、渔业、文物、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应及时将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谎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3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省应急厅、应急管理部报告。
4.1.4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灾情稳定前,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5 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6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7 对启动市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5时之前向本县区党委和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每日16时之前向市委和市政府以及省应急厅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省应急厅。
4.1.8 对于干旱灾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旱灾,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9 市、县区政府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稳定后及每年年底,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0%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县区政府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率市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或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请求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专家、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县区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县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单位)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必要时请求省粮食和储备局支援。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组织基础电信运营单位(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分别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开展受灾地区水利工程设施的隐患排查、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修复、淹没区运用及补偿、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应急供水工作。沂沭河水利管理局组织开展受灾地区直管河道防洪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应急抗旱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受灾地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市水文中心负责受灾地区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市应急局会同省地震局临沂中心站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省地震局临沂中心站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临沂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省应急厅指导下,市应急局组织受灾地县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后决定。
5.2.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县区政府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率市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请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专家、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县区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市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县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市水文中心负责提供受灾地区雨、水情相关数据。市应急局会同省地震局临沂中心站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省地震局临沂中心站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临沂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组织受灾地区县区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组织评估、核定,按程序报告省应急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县区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市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省应急厅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市财政局、市应急局视情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县区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市应急局协调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县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临沂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地县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省应急厅。
(9)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市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市财政局、市应急局视情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县区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市应急局协调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县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向相关县区通报,所涉及县区要立即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启动三级以上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及时向省应急厅报告。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应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相关政策拨付各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受灾地区县区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县区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各级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局于每年9月开始组织各地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县区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于每年11月初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应急厅;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拨付后,市应急局提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送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后,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2.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受灾地区申请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持。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落实相关防治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
6.3.4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局视情组织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3.5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地区县区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对收到的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财政局结合上级拨款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会同市应急局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拨资金。
6.3.6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局收到县区应急管理局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7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风险;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8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市、县区政府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 市、县区政府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 市、县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7.1.6 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受灾地区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7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县区政府应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综合应急物资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站。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级储备库(站)建设应统筹考虑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县、乡级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加强与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的衔接,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向重点地区适当前置部分重要救灾物资,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市、县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市级灾害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装备、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7.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受灾地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受灾地区。
7.5.2 应急救灾期间,对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需要,受灾地区县级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受灾地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受灾地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须的设备和装备,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区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6.2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受灾地区煤、电、油、气等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及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保障受灾地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受灾地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应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 人员转移及安置保障
7.7.1 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
7.7.2 灾情发生后,市、县区政府应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7.3 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预案规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7.8 人力资源保障
7.8.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应急抢险队伍、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作用。
7.8.2 建立专家队伍。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沂沭河水利管理、地震、消防救援、气象、水文、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卫生防疫等其它救灾工作的业务咨询工作。
7.8.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9 社会动员保障
7.9.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9.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9.3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9.4 按照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9.5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10 科技保障
7.10.1 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市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10.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主要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10.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10.4 建立健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10.5 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10.6 教育部门牵头受灾地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受灾地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1 宣传和培训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渍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较大及以上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局应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3.5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4-12-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12-16临政办函〔2024〕3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适应临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现对《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临政办字〔2024〕41号)作出调整修改,将“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部分第3条“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每年实施工业技改项目1000个以上,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智能化生产设备、先进研发、检测设备购置费用,按照不超过贴息贷款或设备10%的...
临政办函〔2024〕3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适应临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现对《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临政办字〔2024〕41号)作出调整修改,将“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部分第3条“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每年实施工业技改项目1000个以上,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智能化生产设备、先进研发、检测设备购置费用,按照不超过贴息贷款或设备10%的比例择优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同时获评市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的,技改设备奖补上限相应提高”修改为“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每年实施工业技改项目1000个以上,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智能化,先进研发、检测等高端设备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财政奖补”,其他内容不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12-1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12-10临政字〔2024〕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市政府组织对2025年4月30日前到期、不符...
临政字〔2024〕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市政府组织对2025年4月30日前到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
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
三、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对废止、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原登记号
新登记号
有效期
1
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临政发
〔2019〕9号
LYCR-2019-0010001
LYCR-2024-0010002
至2029年12月31日
2
临沂市标准化
创新激励办法
临政办字〔2019〕118号
LYCR-2019-0020006
LYCR-2024-0020002
至2025年12月31日
3
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
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
办法
临政发
〔2020〕9号
LYCR-2023-0010004
LYCR-2024-0010003
至2027年12月31日
4
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临政办发
〔2020〕2号
LYCR-2020-0020001
LYCR-2024-0020003
至2029年12月31日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登记号
施行日期
1
临沂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临政发
〔2015〕26号
LYCR-2023-0010001
2016年1月1日
2
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临政办字
〔2019〕133号
LYCR-2019-0020007
2020年1月17日
附件3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登记号
施行日期
1
临沂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临政办字
〔2019〕86号
LYCR-2023-0020007
2019年10月2日
2
沂蒙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
临政办字
〔2019〕59号
LYCR-2019-0020002
2019年7月19日
3
临沂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
暂行办法
临政发
〔2020〕4号
LYCR-2023-0010003
2020年6月1日
2024-12-1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12-06临政办字〔2024〕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便捷的中介服务市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
临政办字〔2024〕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便捷的中介服务市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技术审查、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代理、安全生产服务咨询等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洪水影响等评估评价机构;
(三)检验、检测、认证等鉴定机构;
(四)测绘、监理、科技、档案、担保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商事登记、广告、商标、专利、房地产、招投标、房屋咨询、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等代理机构;
(七)提供前述项中一种或者多种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或者掌握的信息,向委托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和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中介机构除外。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机构及其中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政府规范和引导、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应列明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资质资格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时限、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资格许可实施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资格准入与监管分离的,监管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
(二)取消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机构,其行业监管部门为主管部门;
(三)资质资格许可权限实施部门为省级以上部门的,市、县(区)行业部门为主管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入政务服务过程中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节能报告编制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评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民政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四大类”司法鉴定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代理、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代理记账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力资源服务(含劳务派遣类)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城乡规划设计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产评估、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代理、建工检测机构、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水利工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应急部门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服务咨询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务服务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综合监管,负责中介超市线上线下一体化建设与日常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中介机构无照经营、价格、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监管,制定行业监管规则、执业标准,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推动本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引导和管理,鼓励、推动中介机构入驻政务服务中介超市。
第九条 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中介机构公示收费项目、标准。
第十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应当真实,严禁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鉴证书等文件。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质效评价机制。围绕中介服务按照实时考评、业务常态考评、日常监督考评等方面对中介机构进行质效评价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将年度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通过门户网站和山东政务服务中介超市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强化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开展信用激励和惩戒等活动。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财政性资金分配、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
对失信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行政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受理中介机构服务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畅通行业中介机构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反映中介机构涉嫌违法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实名投诉举报并留有联系方式的,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损害投诉人、举报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其正常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限属于其他部门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移送部门要求反馈的,被移送部门在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行业监管体制机制,深化中介机构管理改革创新,维护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章 政府委托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选择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为其审批、监管提供技术性服务。费用应由政府部门支付,不得转嫁给监管或者服务对象。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方式择优选定中介机构,综合评估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价格、成本等因素,不得划定区域、指定中介机构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委托与其无利益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第五章 中介机构自律和行业引导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技术人员。法律、法规对设立中介机构有资质、资格或者其他条件要求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
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有与其所从事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依法在其服务场所公示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者其他执业证明文件;
(二)提供的中介服务项目、所需资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
(三)收费依据、标准;
(四)执业守则、执业纪律;
(五)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订立合同,以订立书面合同为原则。中介机构行业组织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参照使用。
中介服务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双方姓名或者名称;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及委托权限;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服务收费的标准、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
(三)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四)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中介活动;
(五)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六)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七)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九)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承揽业务;
(十)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十一)中选中介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
(十二)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十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十四)违法转包分包、违法挂靠;
(十五)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者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办理委托服务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行业依法组建协会等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行业组织根据中介行业特点发挥指导作用,及时收集、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履行行业服务、自律管理等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鼓励中介机构行业组织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鼓励中介机构行业组织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诚信倡议、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分类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中介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鼓励中介机构根据中介服务内容,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高服务的便利性。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中介机构以风险准备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等形式加强执业风险应对,增强风险承担能力和经济赔偿能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依据之外增设中介服务事项;
(二)将其职责范围内不适合委托的工作交给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
(三)将依法应由政务服务部门购买的技术性中介服务转由申请人委托;
(四)委托申请人已委托的同一中介机构对其申请事项开展技术性审查;
(五)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
(六)除法定政务服务中介服务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七)侵犯中介机构的自主经营权、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中介机构监管情况。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介活动的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监督不力或者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9日。
2024-12-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新建、迁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批复2024-12-06临政字〔2024〕119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你单位《关于公布新建、迁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4〕1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临沂金晟食品冷藏有限公司、山东同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迁址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山东绿藤食品有限公司为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沂南县友好食品加工厂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
临政字〔2024〕119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你单位《关于公布新建、迁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4〕1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临沂金晟食品冷藏有限公司、山东同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迁址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山东绿藤食品有限公司为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沂南县友好食品加工厂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1. 迁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2.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3. 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迁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建设类型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1
鲁临屠准字223号
261112041
A26111206
临沂市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同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陈运翔
厉建路
临沭县玉山镇驻地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常林西大街88号
迁址
建设
2
鲁临屠准字224号
A26111207
-
临沂金晟食品冷藏有限公司
-
邢夫久
-
临沂市临沭县泰安路中段六号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郑山街道青云山路东一百米成才路六号
迁址
建设
附件2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1
鲁临屠准字
225号
A26111208
山东绿藤食品有限公司
陈运旺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郑山街道225省道
与幸福街交汇处西北角
附件3
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1
鲁临屠准字
199号
261111042
沂南县友好食品加工厂
于成满
刘春亮
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马牧池乡城官庄村
法人代表
2024-12-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命王宁职务的通知2024-11-29临政任〔2024〕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王宁为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正县级)。临沂市人民政府2024年10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临政任〔2024〕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王宁为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正县级)。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11-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11-27临政办发〔20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1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
临政办发〔20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4〕6号)精神,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23号)要求,结合临沂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科学界定、合理划分知识产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以下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以下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能、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将制定实施全市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开展市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县区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开展县区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定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将市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将全市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运用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全市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结合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全市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运用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县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结合本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本区域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保护。将全市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法制体系建设、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全市性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市级办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跨县域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本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县区办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本区域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将全市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在全市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全市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全市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市级财政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在本地区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县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本区域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县区财政事项,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将市级层面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层面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与港澳台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等事项,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预算管理,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坚持将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履行支出责任。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点,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绩效效果运用,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统筹协调,协同推进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知识产权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修订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密切协调配合,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
2024-11-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造“孝善临沂”养老品牌推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11-25临政办字〔2024〕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打造“孝善临沂”养老品牌 推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1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打造“孝善临沂”养老品牌推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
临政办字〔2024〕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打造“孝善临沂”养老品牌 推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造“孝善临沂”养老品牌推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20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10号)、《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等精神,推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弘扬孝善文化,践行沂蒙精神,打造“孝善临沂”养老品牌,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6年底前,具有临沂特色、覆盖全体老年人、分层分类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市、县两级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定期更新发布,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县级清单应当包含市级清单中的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市级清单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健全各类养老保障制度。健全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做到愿进全进、应养尽养,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稳定保持在60%以上。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处以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达到二星级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依申请为65周岁及以上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数据共享和实施比对,对生活补贴实行免申请静默认证。落实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和优待政策,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委托服务制度,对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经济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托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健全“老党员、老战士”关爱服务制度。做好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及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的关爱服务。对选择机构养老的,按照每人每月2400元的标准提供机构照护服务;对选择居家养老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提供照护服务,落实照护服务+志愿服务的关爱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优化机构养老服务供给
4.强化公益性养老服务供给。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2024年底前,市、县全面建立落实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和轮候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增加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发展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服务可持续的普惠性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补助以及无偿或低偿使用场地设施的养老机构,以普惠性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落实《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养老机构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扩大专业性养老服务供给。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优先发展专业性、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重点发展护理型床位、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安宁疗护床位。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70%以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护理型养老机构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开展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试点并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7.丰富智慧型养老服务供给。整合运营市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不断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领域数据交换共享,提升数据赋能养老业务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打造智慧养老院,推进智慧护理、智慧医疗、智慧安防、智慧食堂、智慧居家上门服务等智慧养老场景落地应用。2025年底前,每个县区力争至少建有1处符合标准的智慧养老院。(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卫生健康委)
8.提升“嵌入式”养老服务供给。以实施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为契机,加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开展失能老年人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引导养老机构延伸服务范围,托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丰富康复护理、居家上门等服务功能。2026年底前,60%以上的养老机构开展居家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支持连锁化养老服务供给。建立择优激励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家庭养老床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10.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落实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城镇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同步”机制,新建、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分别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保持在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
11.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制定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方案,通过“功能叠加一批、配餐送餐覆盖一批、新建改建一批、整合利用一批、邻里互助一批”的方式,有计划、分年度建设具有临沂特色的孝善食堂,打造覆盖城乡、方便可及、发展可持续的老年助餐服务体系。通过“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等方式,建立多元筹资、多方支持和风险分担机制,确保持续健康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党组织领办、企业连锁运营、配餐中心辐射、开辟“小菜园”、“以物易餐”等多元化方式发展助餐服务。统筹各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综合考虑就餐、送餐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对各县区孝善食堂运营情况给予适当奖补。市慈善联合总会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孝善食堂项目开展,适当进行资金补助,支持孝善食堂可持续运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慈善联合总会)
12.强化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优先推进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的无障碍建设,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给予改造补助,2025年底前每年改造不少于7000户,“十四五”期间完成2.8万户。支持建设家庭养老床位,鼓励对达到建设标准和运营规模的家庭养老床位给予奖补,2025年底前,每年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500张。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为重点,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市级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县区给予适当支持。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建立帮扶联系机制,2025年底前,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残联)
(四)深化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13.简化医养融合机构审批手续。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依据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不需另行设立登记新的法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
14.加强医养康养资源融合共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融合发展,通过一体联建、签约合作、托管、派驻医护人员等形式,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确保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保持在100%。支持乡镇卫生院将闲置医疗床位转型为护理型养老床位。根据服务老年人的特点,合理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选择部分县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机构床位、家庭病床、医疗病床和安宁疗护病床等“五床联动”试点,统筹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资源,实现老年人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
15.提升居家社区医养康养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2025年底前,全市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覆盖率达到70%。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经属地审批部门批准、增加相应业务范围后,可向周边社区居民开展医疗护理、居家康复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
16.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责任共担,全面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逐步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城乡居民。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探索将康复辅助器具购买租赁、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做好与资助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为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奖补等政策衔接。(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
17.健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优化拓展敬老院服务功能,开展失能老年人托养、居家上门、对下指导等多样化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发展农村幸福院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奖补。符合国家、省、市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推进集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幸福院+周转房”建设,打造“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8.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老年协会的纽带作用,2025年底前农村建立老年协会或分支站点的村委会不低于50%。弘扬沂蒙孝善文化传统,推广“寸草心”志愿服务、“沂蒙大妮”照护服务等模式,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围绕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开展定向募捐、慈善信托等公益慈善活动,设立关爱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慈善联合总会)
19.巩固家庭养老基础。推广“家庭养老孝心基金”模式,引导老年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承担赡养责任。鼓励农村敬老院、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公办养老机构,向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成员开展公益性养老护理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强化养老人才队伍建设
20.丰富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补。分级分类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确保养老机构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每千名老年人至少配有1名社会工作者。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本地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发挥临沂市健康养老产教融合共同体的作用,支持各高校、养老服务组织共建养老产业学院,推广“院中校”人才培养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1.提升养老行业吸引力。对符合条件的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院校毕业生和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引导更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口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注重引导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到养老岗位就业。引导更多有能力、有意愿的村民和农村低龄老年人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吸引更多养老服务人才返乡入乡就业创业。优化职称评审方式,在卫生系列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时,可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于医养结合机构,符合《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要求的,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鼓励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孝善食堂等养老服务设施中开发养老服务类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类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临沂大学、山东医专)
22.加强人才褒扬激励。积极推荐优秀养老从业人员参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岗位能手、临沂市技术能手等。将养老服务领域纳入技能人才选拔激励范围,符合条件的入选者可按规定颁发“沂蒙惠才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推荐养老服务领域优秀人才参加上级优秀人才选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七)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23.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联动和工作衔接,依法依规公示抽查检查结果。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燃气、食品安全等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智慧消防”覆盖率,推动“智慧燃气”“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开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排查、诈骗常态化整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委金融办、市消防救援支队)
24.提升养老服务标准化水平。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确保《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达标率达到100%。规范开展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监管、财政奖补的重要参考。深化标准规范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服务提升、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建立部门间标准工作联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推进格局,推广应用《集中供养机构精神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DB 3713/T 312—2023)《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学徒制培训规范》(DB 3713/T 313—2023)等市级地方标准。建立标准制定发布常态化机制,鼓励部门、企业、团体、为老服务组织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加大引导支持力度,全力构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25.推动养老服务创新发展。聚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探索创新,在全国、全省形成具有临沂特色的示范性、引领性、带动性经验、样板和模式。积极争创全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城市、省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等;开展镇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推动乡镇(街道)围绕组织保障、政策制度、服务供给、服务质量、体制机制等方面开展创新,强化政策扶持,整合设施资源,不断健全镇域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八)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26.打造老年友好环境。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在居住环境、日常出行、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要,2025年底前,力争创建20个左右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打造一批建设示范样板。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宣传教育,定期举办“敬老月”活动。加强涉老法律法规普法宣传,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依托各级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开放办学。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文学、广播、影视、音乐、短视频等内容行业。支持老年文化团体和演出队伍交流展示。发挥各级老年体育组织作用,组织开展各类适合老年人的文娱、体育赛事活动。支持公共体育场所错峰使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27.引导老年人社会参与。引导和组织老年人参与社区治理服务。探索在居(村)民委员会下设老年工作委员会,加强社区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在城乡社区积极开展“银龄行动”,培育老年志愿服务类基层社会组织,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支持老年人参与社区治理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8.提升智慧助老水平。实施“智享银龄”行动,通过老年大学等平台,帮助老年人学习使用电脑、智能手机等智能产品和应用智能技术。推广互联网信息服务适老化界面,优化为老服务类APP小程序等客户端适老化设计,丰富老年人适用场景,提升数字技术使用体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依托各级老龄委员会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落实见效。(各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二)打造养老品牌矩阵。依托临沂丰富孝善文化资源,充分挖掘特色优势,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市级统一养老服务设施名称和标识,打造“孝善临沂”养老品牌。县区结合自身实际,围绕丰富品牌内涵和外延,健全有特色、叫得响、过得硬的养老服务“一县一品”。加强优质企业培育,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企业品牌。形成“市级做引领、县区强支撑、企业增活力”的养老品牌矩阵,激发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活力。充分利用新闻报道、专家评论、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加大“孝善临沂”养老品牌宣传力度,总结提炼相关部门、县区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宣传推介,形成引领示范效应。(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临沂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
(三)加大资金支持。加大福彩公益金对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统筹各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老年助餐、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部门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福彩公益金项目申报工作中,要对农村养老项目予以倾斜。有条件的村可将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等集体经济收益,通过民主程序,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规划用地保障。市、县根据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3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区应当根据本地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在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明确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等,统筹做好养老用地服务保障工作。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合法建设手续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消防安全和结构安全等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
(五)加强督导落实。建立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调度督导机制与落实评价机制,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工作改进措施,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各县区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指标,推进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如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文件有调整变化,按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2024-11-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华东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2024-11-08临政字〔2024〕109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你局《关于提报审批华东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请示》(临退役军人请示〔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华东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二、保护范围以华东革命烈士陵园宗地图红线为界,北至银雀山路,东至政府代管地、东山小区,南至陵园前街、青龙河,西至青龙河、政府代管地,面积为143701.95平方米。三、你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
临政字〔2024〕109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关于提报审批华东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请示》(临退役军人请示〔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华东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二、保护范围以华东革命烈士陵园宗地图红线为界,北至银雀山路,东至政府代管地、东山小区,南至陵园前街、青龙河,西至青龙河、政府代管地,面积为143701.95平方米。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规范服务内容,提高管理水平,保持陵园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防止发生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等行为。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11-0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徐守芳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4-11-05临政任〔2024〕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徐守芳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徐守芳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副主任(挂职时间一年);刘志鹏为临沂市教育局科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董啸天为临沂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韩萌为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两年)。免去:魏传炜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主任职务;徐峰的...
临政任〔2024〕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徐守芳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徐守芳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副主任(挂职时间一年);
刘志鹏为临沂市教育局科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
董啸天为临沂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
韩萌为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两年)。
免去:
魏传炜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主任职务;
徐峰的临沂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11-0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陈晓建、朱孟国职务的通知2024-11-05临政任〔202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陈晓建为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市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免去:朱孟国的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临政任〔20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陈晓建为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市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免去:
朱孟国的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11-0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沂蒙“四雁”人才名单的通知2024-10-29临政办字〔2024〕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深化实施“四雁”工程,健全政策体系,优化服务保障,涌现出一大批扎根基层、创新创业、服务“三农”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为进一步激发农村实用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沂蒙“四雁”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经逐级推荐、综合评审、公示考察等环节,确定王洪志等1...
临政办字〔2024〕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深化实施“四雁”工程,健全政策体系,优化服务保障,涌现出一大批扎根基层、创新创业、服务“三农”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为进一步激发农村实用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沂蒙“四雁”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经逐级推荐、综合评审、公示考察等环节,确定王洪志等100名同志为2024年度沂蒙“四雁”人才,管理期4年,自公布之日算起。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以扩总量、优结构、提能力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沂蒙“四雁”人才的选拔、管理和使用,不断健全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着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素质优良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为有力有效推进沂蒙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附件:2024年度沂蒙“四雁”人才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4年度沂蒙“四雁”人才名单
王洪志 兰山区方城镇东朱汪村
马 丽 兰山区柳青街道谢家宅村
季相银 兰山区恒韵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刘明星 兰山区东岭畜牧养殖场
李 明 临沂市春知秋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李安国 兰山区兴宇家庭农场
张仁义 兰山区禾雨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韩丽彬 山东罗开佳知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刘汉青 罗庄区益农种植农机化服务专业合作社
杨德源 罗庄区沃德农场
廖大伟 临沂佳宇工艺品有限公司
谢立宝 罗庄区利帆种植专业合作社
徐云龙 河东区太平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孙 强 河东区绿野鲜踪家庭农场
朱孟花 河东区金刚岭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
尤洪伦 河东区郑旺镇石汪崖村
邵 杰 郯城县瑞丰米业有限公司
李江华 郯城县沭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于 杰 郯城县于杰农机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周 琦 郯城县立平农机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于志涛 郯城县马头镇马东村
董夫成 郯城县董氏木制品店
朱正昌 郯城县满树果家庭农场
倪长征 郯城县鱼胖胖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黄兴玲 郯城县兴玲家庭农场
彭洪印 兰陵县金丰源家庭农场
潘洪岭 兰陵县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夏二虎 兰陵县天旺种植专业合作社
田加宁 兰陵县馨悦家庭农场
徐 孟 兰陵县润土农机化服务专业合作社
陶 陶 兰陵县鲁桃种植专业合作社
赵奕铭 临沂好好吃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孙建萍 兰陵县艾上养生有限公司
王庆猛 兰陵县瑛勐种植专业合作社
杨传得 兰陵县瑞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郝志超 兰陵县志超家庭农场
石风磊 沂水县沂城街道北关社区
高汝兵 沂水县圈里乡南岱庄村唐王油桃专业合作社
庞海艳 临沂鑫和花卉有限公司
王保暖 沂水县马站书堂旺酱菜厂
孙立国 沂水峻青茶业专业合作社
贺作见 沂水县长虹农机专业合作社
张秀兰 沂水县晏婴崮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王宝栋 沂水县金园苗木家庭农场
李明山 沂水长岭大樱桃专业合作社
武 军 沂水友邦养殖服务有限公司
郝桂伟 沂水县金庆养殖专业合作社
王保杰 沂水县保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吕 凯 沂南县大庄镇坊前村
杨兴国 沂南县新王山茶叶种植家庭农场
王恩宝 沂南县金宝顶家庭农场
葛洪林 临沂国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曹淑元 沂南县万润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程光耀 沂南县拐前双牛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谢瑞坤 山东绿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李富得 沂南县顺发家庭农场
田洪涛 沂南县岸堤镇田家北村
王纪绪 沂南县孔明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
高开报 平邑县瑞丰农机专业合作社
周其喜 平邑祥泰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王信珂 平邑县陌上茶侬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徐明辉 平邑县绿顺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姜运生 平邑润丰药业有限公司
刘昌富 平邑鲁蒙果品保鲜有限公司
李秀卫 平邑县白彦镇山阴村
张荣俊 临沂微一果蔬种植家庭农场
王全余 费县上冶镇西沟村
邱德亮 费县两山生态农业家庭农场
张春丽 费县冉冉种植养殖家庭农场
王宝峰 费县宝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张京军 费县新庄镇金石沟村
胡孝天 费县菇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王永权 费县左三姐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
戴春风 费县悦耕种植专业合作社
郭元富 蒙阴县百佳果品专业合作社
秦立安 蒙阴县常路镇常路村
石立国 蒙阴县水连家庭农场
邢士玉 蒙阴县士玉中蜂养殖家庭农场
鞠建国 蒙阴县殷家洼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孙 斌 临沂金手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魏善锋 蒙阴县善锋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马林军 蒙阴县恒丰果品专业合作社
陈翠霞 临沂豌青茶业有限公司
卢兰花 山东嘉世通粮油制品有限公司
邱庆伟 莒南县春阳农机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李洪浩 莒南县十字路街道虎山泉村
庄绪国 莒南县绪国草莓专业合作社
葛后兵 莒南县妙香草莓专业种植合作社
孙国锋 莒南县桂花园果蔬专业合作社
秦洪涛 莒南县筵宾镇团埠子村传统文化传习驿站
徐灯田 莒南县丰农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王元军 莒南县盛丰家庭农场
谢印宝 临沭县聚辉种植专业合作社
王金涛 临沭县聚丰农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王济华 山东三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沈纪彩 临沭县大裕山种植专业合作社
卢洪本 临沭县卢官庄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张 芳 临沭县店头镇前细柳村
王善正 沂河新区梅家埠街道大墩村
刘天一 临沂英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24-10-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临沂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通报2024-10-29临政字〔2024〕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3〕1号),经县区初审、专家组评审、终审及公示等程序,市政府确定授予“一种氨曲南化合物及其制剂”等2项专利临沂市重大专利奖,授予“一种新型高效受阻酚类抗氧剂及其制备方法”等5...
临政字〔2024〕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3〕1号),经县区初审、专家组评审、终审及公示等程序,市政府确定授予“一种氨曲南化合物及其制剂”等2项专利临沂市重大专利奖,授予“一种新型高效受阻酚类抗氧剂及其制备方法”等5项专利临沂市专利奖一等奖,授予“一种重组甘精胰岛素注射液及其制备工艺”等10项专利临沂市专利奖二等奖,授予“出线顺序控制装置和全方位磁环电感自动绕线机”等40项专利临沂市专利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主动作为,深度融入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大局,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全面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纵深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临沂篇章贡献知识产权力量。
附件:2024年度临沂市专利奖获奖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4年临沂市专利奖获奖名单
重大奖(2项)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1
ZL201510353719.8
一种氨曲南化合物及其制剂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
2
ZL201210327342.5
带有配油装置的高性能液压油缸
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一等奖(5项)
1
ZL202111186057.1
一种新型高效受阻酚类抗氧剂及其制备方法
山东省临沂市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三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2
ZL202111393852.8
一种Mn-Zn铁氧体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山东春光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3
ZL202310394730.3
一种汽车刹车片用报警传感器
临沂天一电子有限公司
4
ZL201520172756.4
微型双联隔膜泵
山东中聚电器有限公司
虞召星
5
ZL202210459370.6
高塔复合肥螺旋造粒喷头及造粒机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史丹利化肥(平原)有限公司
二等奖(10项)
1
ZL202110927915.7
一种重组甘精胰岛素注射液及其制备工艺
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2
ZL202110836086.1
一种太阳能热水器
山东旭利来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
ZL202211666200.1
四氢嘧啶在缓解磺酰脲类除草剂
对玉米药害上的应用
山东福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
ZL202210050481.1
可重复利用装配式钢支撑连接装置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国际生态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ZL202310472877.X
一种海洋环境用高熵富锂层状正极材料
及其制备方法
山东华太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6
ZL202310537815.2
一种基于光学的建筑板材表面不规则
检测装置
山东新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7
ZL202211168570.2
一种加气混凝土板材破碎机
东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8
ZL202211026650.4
一种用于湿纸巾加工的长效浸润包装机构
及其使用方法
山东格林汇能科技有限公司
9
ZL202210413037.1
一种冻干设备制冷系统及运行方法
临沂市凯特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香果冻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10
ZL202310213163.7
一种无缝钢管制造用外径检测设备
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
三等奖(40项)
1
ZL201711308391.3
出线顺序控制装置和全方位磁环电感
自动绕线机
山东中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
ZL202310483283.9
一种高性能汽车制动液及其制备方法
山东莱克科技有限公司
3
ZL202110553160.9
一种有效防治根结线虫病的微生物菌剂
及其制备方法
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
ZL201510799617.9
一种生态装饰纸及其生产方法
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
ZL202010978187.8
一种泥水平衡式顶管设备及其在砂石
叠合层的施工工艺
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6
ZL202310069966.X
一种具有防护预警功能的调压箱
山东奥德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7
ZL202210358146.8
粉碎秸秆节能环保加热设备
山东源泉机械有限公司
8
ZL202211672801.3
用于企业金融获客的商业汇票大数据
分析方法及应用图谱
深度(山东)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9
ZL202111111769.7
一种节能型建筑内墙复合板
山东基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10
ZL202310309333.1
一种3D打印柔性电路板的触点检测装置
山东中科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11
ZL202111445500.2
一种基于护眼显示屏的连接测试装置
山东建荣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12
ZL201910341395.4
变压器内局部放电源定位方法、装置和
服务器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13
ZL201910119716.6
一种腈纶膨体纱的筒子纱染色方法
山东恒泰纺织有限公司
14
ZL202111293693.4
一种高压阀体阀孔珩磨加工的气动悬浮式
工艺装备及方法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中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15
ZL202310474841.5
一种风电铸件用球墨铸铁的生产装置及工艺
临沂玫德庚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16
ZL202310518704.7
一种基于人工智能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过程
数据处理系统
山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17
ZL202010492835.9
一种用于污水生物处理的泥水
分离装置和方法
金锣水务有限公司
18
ZL201811643888.5
一种头孢西酮钠的合成方法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
19
ZL202210624827.4
一种基于无人机技术的输电线路开口销
防脱落机械装置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郯城县供电公司
20
ZL202110568751.3
一种氯化钡的连续结晶装置
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
21
ZL202310204322.7
一种油墨研磨装置上安装的报警器
山东科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22
ZL201811400813.4
轴向盘式永磁电机转子总成及其装配方法
山东精创磁电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23
ZL202010740135.7
一种保肝、护肝的组合物及其制备工艺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
ZL202310993574.2
多摄像头的行人识别方法及识别系统
山东字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5
ZL202010200746.2
一种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测定试剂盒
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中科梅奥(山东)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中拓生物有限公司
26
ZL202210713299.X
一种挖掘机X架翻转夹持工装
临沂临工重托机械有限公司
27
ZL202310641286.0
一种制备密度板用施胶装置
山东欢哥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8
ZL201210067244.2
一种复方单硝酸异山梨酯及其制备工艺
仁和堂药业有限公司
29
ZL202211454449.6
一种基于无人机搭载的滑道式线间距
测量装置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邑县供电公司
30
ZL202110308072.2
一种预制楼板模具及预埋件用定位装置
山东城开远大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31
ZL202210361781.1
一种连铸16m方坯直轧棒材的方法
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
32
ZL201910455104.4
双泵合流液压系统及挖掘机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33
ZL202211555483.2
一种复合型植物净水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山东珺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4
ZL202011505530.3
一种基于区块链的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共享
系统及方法
临沂呆马区块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5
ZL201911064413.5
一种更精准控制铝行业氧化槽温度的
制冷装置
山东豪门铝业有限公司
36
ZL202311007465.5
一种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利用数字化
信息管理系统
山东中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7
ZL201710261058.5
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智能家居看护方法及系统
山东欧普科贸有限公司
38
ZL202010249862.3
一株赤红球菌及其用于烟酰胺生产的方法
山东昆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9
ZL202310302548.0
一种具有反应式除水汽功能的密封胶桶
山东固风科技有限公司
40
ZL202310598059.4
一种过滤高压状态下提纯氮气的设备
山东众海机械有限公司
2024-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