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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2017-07-13临政办发〔201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3日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
临政办发〔201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参保人员权利与义务相对等;
(三)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适度合理,重点保障参保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四)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有效衔接,协调发展;
(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业务经办工作。
各县区(含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下同)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信息采集及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医疗保险专户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服务配套政策,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在校学生统一参保缴费。
公安、民政、残联、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
第五条 参保登记和缴费方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属单位和中央、省属驻临沂单位(包括大中专院校)的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单位所在县区经办机构办理。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以及其所属村(居)委会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费用代收代缴等工作;未参保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信息采集和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移交代收款项,不得截留、挪用。未及时上缴、影响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医保待遇的,由代收单位负全责。
第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几项构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保,由所在县区政府足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农村贫困人口的参保政策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其父母应凭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八条 鼓励村(居)委会对本村(居)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资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缴费给予资助。
第九条 政府补助资金应当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足额划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居民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为下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年2月底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3月1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当年度人均筹资总额缴费。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均为参保缴费系统到账之日起30日后至当年12月31日。
民政、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确保特殊群体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因特殊原因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登记的特殊群体,应当及时办理参保相关手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普通门诊待遇、慢性病门诊待遇及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等。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相应待遇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在市内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设置不同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每次20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次500元、三级医疗机构每次1000元。
第十四条 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患者年度内在市内同一定点医院再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只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其中基本药物为90%),未实行的80%;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未实行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草药)费用,报销比例相应再提高5%,但最高不超过90%。
第十六条 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重点解决参保居民在县域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和医药费用,一般诊疗费按规定收取和报销。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新参保的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120元。连续参保的年度报销限额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年与下年度报销限额合并使用。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中断参保缴费的,其结余部分不予结转。
门诊慢性病实行准入和定点限额管理制度。经县区经办机构组织认定患肺源性心脏病、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银屑病、溃疡性结肠炎、肺结核(两年有效期)、脑出血(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前列性增生、糖尿病(并发症)、颈腰椎病(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冠心病、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强直性脊椎炎)、甲亢、甲低、慢性肝炎(乙型、丙型性病毒肝炎)、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垂体瘤(催乳素瘤)、帕金森氏病、肝豆状核变性、垂体性侏儒症、癫痫、硬化病、重症肌无力、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苯丙酮尿症(不含6周岁以下免费治疗者)等30个规定慢性病病种的参保居民,累计年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为60%,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
参保居民因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等特殊病种,经县级经办机构批准,到具备诊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治疗,累计年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0%,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孕产妇,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自然顺产每人8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每人1000元定额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个人不另外缴费,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患有国家认定的甲类传染病和大规模流行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流程等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 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全面开展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工作,具体实施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完善复合式结算办法,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综合考评机制,强化对考评结果的管理运用,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参保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核实参保身份后按政策规定实行出院即时结算。发生的应当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居民在不具备即时结算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含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应及时持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最迟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上报,逾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就医应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制度,一般应遵循“先县内、再市内、后市外”的原则。市内需要办理但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其相应级别医院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参保居民因病情特殊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由参保地二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县级经办机构备案。参保居民在异地或因急、危病症需住院(转院)治疗的,应当自住院(转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凭急诊门诊病历等,按上述规定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转往市外联网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上级关于异地联网结算相关规定执行。
转往市外非联网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按规定办理转院登记备案手续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执行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转往市外非联网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但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经查情况属实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执行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发生的无责任人或无法确定责任人(第三人)的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公安交警、单位或村(居)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县级经办机构认定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规定的,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40%后,剩余部分按照相应医院级别和待遇标准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酗酒醉驾、戒毒戒瘾、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非功能性整形、整容、减肥、增高等各类矫形类手术以及验光配镜、视光矫正发生的费用;
(六)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空调费、会诊费、陪护费、交通费、自购药品费用、收费票据中注有“其他”字样的费用以及个人生活用品等费用;
(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各县区应当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筹资总额的2%上缴调剂金,调剂金规模达到当年全市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20%后暂停提取。
县区上缴的调剂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如县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先动用县区基金历年结余解决;历年结余不足的,从县区上缴调剂金总额中予以解决;县区上缴调剂金不能弥补差额的,市级可在该县区上缴调剂金总额50%内给予垫付;仍有缺口的,由县区自行解决。市级调剂金垫付部分,由县区在上缴下一年度调剂金时一并上缴。
第三十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基金筹集和会计核算以及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支付等工作。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应当成立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参保居民、有关专家等参加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行、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
成立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委员会,实行医疗重大问题专家咨询、评估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转接
第三十五条 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机制,方便参保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转移和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居民实现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户籍迁离本市或者身故的,对涉及参保居民的相关医保事项,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终止。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同时办理医保缴费年限接续手续。
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按每足额缴费一年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4个月折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医疗服务水平和基金收支平衡情况作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2日。2017年1 月1 日至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原《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临政发﹝2014﹞34号)相关规定执行。
2017-07-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三届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的通报2017-07-12临政字〔2017〕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近年来,全市教育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不断深化教育改革,积极创新教学模式,努力提升教育教学...
临政字〔2017〕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全市教育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不断深化教育改革,积极创新教学模式,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涌现出了一批勤于钻研、勇于创新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形成了一批具有独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优秀教学成果,有力推动了全市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显著提升。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 年)》和《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对 2015-2016 学年教学成果进行评审认定,决定授予《县域高中英才学生的科学培养策略》等575项教学成果“第三届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认真做好教学成果的推广和运用,积极促进教育教学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全市各教育教学单位、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着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为办好具有临沂特色、国内一流的现代教育作出应有的贡献。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2日
2017-07-1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王兴助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7-07-10临政任〔20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王兴助为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靳如全为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廷贵为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郁魁家为临...
临政任〔2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王兴助为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如全为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廷贵为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郁魁家为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免去:
王兴助的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经理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2017-07-1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为妇女儿童办10件实事的通知2017-06-30临政办字〔2017〕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推动《临沂市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临沂市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实施,确保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全面落实,确定今年为妇女儿童办10件实事:一、继续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2017年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幼儿园150所,全市学前三年...
临政办字〔2017〕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为推动《临沂市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临沂市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实施,确保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全面落实,确定今年为妇女儿童办10件实事:
一、继续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2017年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幼儿园150所,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83%。(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
二、开展第二轮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普查工作。自2016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市107万名35-64岁农村适龄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其中2017年对35.475万名农村适龄妇女进行“两癌”免费检查。检查费用每人次128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牵头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市妇联、市财政局)
三、实施免费产前筛查项目。自2017年起,对全市孕妇实行免费产前筛查。(牵头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大力发展妇女居家灵活就业。把发展“沂蒙大姐”居家创业就业项目作为促进妇女创业就业的主渠道,通过教育培训、基地示范、孵化服务等,鼓励妇女发展家庭手工业、商业贸易、家庭服务业、农家乐旅游、特色种养殖业等适合居家创业就业的项目。2017年,新发展小微企业、经营户1000家,认定扶持示范基地60处,从业妇女10万人,网上就业妇女1万人。(牵头单位:市妇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
五、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继续实施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示范市工程,扎实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吸引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技推广人员、退伍军人等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2017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万人,其中培育新型职业女农民7000人;认定经营管理型新型职业农民3000人,其中认定经营管理型新型职业女农民1200人。(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制度。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全市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组织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面临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有针对性地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帮扶,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综治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七、实施贫困妇女儿童救助千万行动。开展贫困母亲阳光“1+1”救助,通过争取全国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发动社会捐助等措施,救助贫困妇女1000人;壮大爱心助童联盟力量,开展贫困青少年学生结对帮扶活动,发动社会爱心人士救助困境儿童1万人。(牵头单位:市妇联,配合单位:团市委)
八、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程。2017年,对1500名脑瘫、智障、自闭症和听障儿童开展抢救性康复救助。(牵头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九、继续完善妇女儿童健身设施。结合精准扶贫工作,为全市215个省定贫困村建设健身广场,为500个行政村(社区)安装健身器材,完善基层体育健身设施,为妇女儿童提供健身场所,满足妇女儿童健身需求。(牵头单位:市体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实施临沂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改造提升工程。在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设置普法教育厅、不良行为教育厅、犯罪行为教育厅、禁毒教育厅、维权教育厅、思想感悟厅和少年模拟法庭7部分,通过现代化教学实践,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促进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的责任意识,把为妇女儿童办实事作为做好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加大保障力度,狠抓推进落实,确保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妇女儿童。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督导作用,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各项实事办成办好,为全市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2017-06-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第二批重点抗日战争遗址的通知2017-06-09临政字〔2017〕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抗日战争时期,沂蒙山区是全国著名的抗日根据地。在艰苦卓绝的抗日斗争中,临沂人民与山东党政军水乳交融、生死与共,为全国抗日战争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铸就了伟大的沂蒙...
临政字〔2017〕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抗日战争时期,沂蒙山区是全国著名的抗日根据地。在艰苦卓绝的抗日斗争中,临沂人民与山东党政军水乳交融、生死与共,为全国抗日战争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铸就了伟大的沂蒙精神,同时也留下了一大批重要的抗日战争遗址,成为弥足珍贵的革命历史资源。为加强对抗日战争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在2015年公布临沂市第一批重点抗日战争遗址的基础上,经核定,确定将中共临费县委旧址等100处抗日战争遗址列为临沂市第二批重点抗日战争遗址,现予以公布。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做好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深入挖掘整理抗日战争遗址资料,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组织参观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牢记中华民族抵御侵略、奋勇抗争的历史,大力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沂蒙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大美新”临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临沂市第二批重点抗日战争遗址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
附件
临沂市第二批重点抗日战争遗址名单
兰山区(1处):中共临费县委旧址
罗庄区(4处):中共临沂县委成立旧址,中共临西工委、临西办事处旧址,东为儿桥大刀会抗战遗址,八路军临郯独立团成立旧址
郯城县(4处):八路军第一一五师东进支队解放马头战斗遗址,郯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鲁南第一行署旧址,中共郯码工委成立旧址
兰陵县(11处):兰陵国民抗敌义勇军成立旧址,中共鲁南特委成立旧址,中共兰陵县委、兰陵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中共沂河地委旧址,车辋战斗遗址,中共赵镈县委、赵镈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银厂惨案纪念地,临沂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旧址,鲁南行政主任公署旧址,临郯费峄四县边区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八路军临郯费峄四县边联支队成立旧址
沂水县(9处):八路军山东人民抗日游击第四支队第六大队成立旧址,中共沂北工委、沂北行署成立旧址,莒沂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诸葛乡合作社成立旧址,上、下峪子惨案遗址,岳庄小学抗日旧址,动参模范村朝阳官庄村,抗战模范村李家峪村,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参议长范明枢旧居
沂南县(21处):南沂蒙(沂南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旧址,沂水县九区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旧址,泽东青年干校山东分校成立旧址,八路军第一纵队司令员徐向前旧居,铜井八角革命烈士公墓,八路军山东战地服务团成立旧址,山东省第二次青年代表大会会议旧址,中共苏鲁豫皖边区省委党校成立旧址,鲁中金矿总局成立旧址,鲁中兵工总厂旧址,沂蒙专员公署成立旧址,大青山战斗陈明、汉斯·希伯牺牲纪念地,高湖突围战刘子超牺牲纪念地,鲁中行政联合办事处成立旧址,战斗堡垒村兴旺庄,临费沂边联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旧址,中共沂东工委、沂东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旧址,八路军山东纵队党员代表大会会议旧址,生产模范村尤家埠子村,沂东革命烈士陵园,《前卫报》成立旧址
平邑县(11处):中共蒙山工委、蒙山各县联合办事处旧址,山东战时行政委员会歧古庄行政会议旧址,费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旧址,中共费南县工委、费南县委成立旧址,八埠庄战斗遗址,塔佛山战斗遗址,费北行署、费北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大平安庄战斗遗址,鲁南时报社成立旧址,武台烈士林,贯庄烈士陵园
费县(10处):中共温河县委、温河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八路军第一一五师司令部聂家庄旧址,鲁南中学旧址,中共费东工委、费东行署旧址,鲁南区抗日干部学校旧址,八路军费县抗日游击第八大队驻地旧址,八路军蒙山支队驻地旧址,鲁南军区直属兵工厂旧址,八路军鲁南军区直属卫生所旧址,东张庄抗日烈士公墓
蒙阴县(6处):中共蒙阴县委成立旧址,燕翼堂革命遗址,山东省第四联合中学成立旧址,新蒙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沂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旧址,上温村地雷战遗址
莒南县(12处):十字路抗日游击大队成立旧址,刘庄集惨案遗址,中共鲁东南特委成立旧址,中共滨海地委、滨海专员公署旧址,中共莒南县委成立旧址,莒南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旧址,中共沭水县委、沭水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莒临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山东抗日根据地八大剧团汇演旧址,八路军山东军区旧址,新一一一师成立旧址,沂蒙红嫂梁怀玉旧居
临沭县(7处):鲁南四地委、鲁南四行署、鲁南四军分区旧址,郯东北第一办事处成立旧址,中共临沭县委、临沭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滨海军区四团驻地旧址,中共沭河工委旧址,八路军第一一五师被服厂旧址,醋大庄战斗遗址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4处):莒日临赣四县联合办事处(滨海各县行政联合办事处)成立旧址,八路军山东军区卫生学校、八路军山东军区战时医院成立旧址,山东军区首次战斗英雄民兵英雄代表大会旧址,甲子山战役遗址
(共计100处)
2017-06-0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1-4 月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通报2017-05-27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1-4 月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通报
临政办字〔2017〕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按照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关于重点项目建设“周调度、月排名、季通报”的部署要求,现将1-4月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省级重点建设项目:2017年,全市共实施省级重点项目10个,总投资12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8.4亿元。截至4月底,已开工项目7个,开工率70%,完成投资15.1亿元,投资完成率31.2%。
(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2017年,全市共实施市级重点建设项目400个,总投资4426.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455亿元。截至4月底,已开工项目323个,开工率80.8%;完成投资521亿元,投资完成率35.8%。
(三)5条产业线:截止4月底,工业交通旅游线实施项目153个,开工131个,开工率85.6%;完成投资208亿元,投资完成率35.4%。食品药品线实施项目43个,开工32个,开工率74.4%;完成投资42.3亿元,投资完成率34.2%。农林水利线实施项目32个,开工26个,开工率81.3%;完成投资22.2亿元,投资完成率34.1%。教育城建基础设施线实施项目69个,开工52个,开工率75.4%;完成投资95.9亿元,投资完成率36.2%。服务业及木业提升线实施项目103个,开工82个,开工率79.6%;完成投资152.6亿元,投资完成率36.9%。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工作开展不平衡,兰山区、经开区、费县、沂水县等进展较快的县区开工率超过90%,个别县区开工率不到70%;28个市直项目开工12个,开工率仅为42.9%。二是审批流程不够优化,项目建设单位普遍反映,相关手续办理程序复杂、时限长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环评、安评、规划和用地等手续审查、报批耗时较长。三是要素保障难度加大,用地指标短缺问题较为突出,对新建项目开工推进产生较大影响。企业建设资金紧张,据调度,全市有116个项目单位反映资金缺口304.3亿元。企业“招工难”影响生产经营,如郯城县宜华木业全部用工约需近万人,目前仅招到不到一千人。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加快建设进度。每个重点项目都要制定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将开工、竣工时限以及计划进度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倒逼责任单位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对进展较慢的项目,要找准“堵点”、对症下药,集中突破制约因素,全力以赴抓好协调推进。对未开工项目,相关责任县区、责任单位要成立专门班子,认真研究,分析原因,扫清“路障”,确保6月底前全部开工。
(二)强化服务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突出抓好要素保障工作,着力解决项目用地、融资、用工等问题。对土地指标批而未供的,要进一步简化供地程序,尽快供应到位;对全市重大转调创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需要“点供”指标的项目,国土部门要跟踪服务,加大协调对接和争取力度。金融主管部门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搭建各类合作交流平台,引导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创新审批模式,大力推行联审联批,开辟“绿色通道”,对重点项目实行“一条龙”审批、“一站式”服务。
(三)密切沟通协调。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全市重点项目动态管理平台和“临沂重点项目”微信平台等网络化手段,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问题直报和落实反馈渠道。各县区要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创新思路举措,改进方式方法,构建上下联动、推进有力的工作格局。市发改委要抓好统筹协调、调度督导,严格落实周调度、月排名、季通报制度,对影响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销号管理,有关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附件:1. 1-4月份省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表
2. 1-4月份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表
3.1-4月份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分行业投资完成情况表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附件1
1-4月份省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年度
计划投资
1-4月份
完成投资
形象进度
投资
完成率
1
郯城高科技电子产业园孵化器建设项目
97557
47550
32920
建筑面积4.1万平方米的孵化中心大楼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一期14栋标准化厂房建成投入使用,19家企业入驻;二期8栋标准化厂房正在建设,预计5月份主体完工。
69.2%
2
雷华高强韧低回缩树脂基复合材料项目
106656
63800
41250
建成车间厂房3.8万平方米,安装设备35台套,购置设备58台套,1座车间正在进行地基处理施工。
64.5%
3
青岛港沂南内陆港一期项目
81000
36000
4300
集装箱场站完成夯基,办公楼进行基础施工。
11.9%
4
临沂嘉欣果品国际交易中心项目
120700
39800
12000
沿街商铺和物流大楼栋全面施工,物流交易区10栋楼正进行主体施工,完成建筑面积6.7万平方米。
30.2%
5
云蒙湖生态旅游景区桃源古寨项目
151344
55000
8500
药王庙奠基并完成土地流转,安置区图测完成,房屋评估完成,正加快推进拆迁工作。
15.5%
6
临沂职业学院第二校区
78295
53600
9000
拆迁、地上附着物清理基本完成。
16.8%
7
华宇高档陶瓷薄板项目
76620
12000
8515
1#车间钢柱基础施工完成300个,2#车间正在进行破碎开挖基础施工,厂房钢构已加工完毕,正在起吊安装。
70.1%
8
平邑浚河综合治理工程
103878
29240
4675
万寿湖开始清基;铜石拦河闸、元郭拦河闸正进行清基施工,消力池底板开始施工。
16%
9
沂蒙石林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96010
57606
1800
地上附属物清理,景区道路施工。
3.1%
10
莒南县人民医院医疗健康综合项目
298500
89550
18000
已完成“三通一平”,搬运土石方11万立方。
20.1%
附件2
1-4月份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表
单位:万元
单 位
个数
开工数
开工率
年度计划
投资
1-4月份
完成投资
投资完成率
兰山区
31
30
96.8%
1124100
513406
45.6%
经开区
33
30
90.9%
879334
396593
45.1%
费 县
24
22
91.7%
701885
310582
44.3%
沂水县
30
28
93.3%
1177000
503700
42.8%
河东区
29
25
86.2%
775000
333200
43%
沂南县
28
24
85.7%
1133300
495900
43.8%
罗庄区
28
23
82.1%
1014000
371910
36.7%
蒙阴县
19
16
84.2%
488000
204600
41.9%
郯城县
23
19
82.6%
799015
293450
36.7%
莒南县
25
20
80%
1295303
456945
35.3%
高新区
17
13
76.5%
622001
257000
41.3%
平邑县
22
17
77.3%
575500
213869
37.2%
兰陵县
22
15
68.2%
562547
198040
35.2%
临沭县
24
17
70.8%
415061
146101
35.2%
临港区
17
13
76.5%
530000
165700
31.3%
附件3
1-4月份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分行业投资完成情况表
单位:万元
类别
项目
个数
开工
个数
开工率
总投资
2017年计划投资
1-4月份
完成投资
投资完成率
合计
400
323
80.8%
44265471
14550479
5210339
35.8%
农林水利
15
11
73.3%
543738
233011
88640
38%
工业
205
171
83.4%
17282427
6410362
2610791
40.7%
(一)战略性新兴
产业
75
67
89.3%
6751205
2185881
938188
42.9%
(二)传统工业提升
130
104
80%
10545222
4224481
1672603
39.6%
服务业
103
89
86.4%
13317053
3470300
1302371
37.5%
基础设施
36
21
58.3%
10389753
3362896
851047
25.3%
社会民生
41
31
75.6%
2732500
1073910
357490
33.3%
2017-05-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的通知2017-05-26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的通知
临政字〔2017〕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更好的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山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鲁厅字〔2016〕39号)和《临沂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办字〔2016〕86号)要求,现就公开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临沂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清单》纳入了61个市直部门单位的619项公共服务事项,其中创业创新方面324项、日常生产生活方面248项、涉行政权力运行方面47项,并逐一明确了事项的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及条款、服务对象、收费标准及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服务类型等内容。根据省市有关要求,5月31日前,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清单》分别在市政府、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本部门单位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清单》中向社会主动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服务指南;依申请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要按照便民原则逐项编制服务指南。服务指南要列明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基本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于5月31日前,编制完成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同时,服务指南要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摆放使用。
三、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清单》公布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终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对与群众办事创业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要尽快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以及部门单位职责任务调整等情况,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不断简化办事环节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2017-05-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王廷泉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7-05-16临政任〔20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王廷泉的临沂市水利局调研员职务;李京堂的临沂市水利局调研员职务;公茂武的临沂市水利局副调研员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31
临政任〔20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
王廷泉的临沂市水利局调研员职务;
李京堂的临沂市水利局调研员职务;
公茂武的临沂市水利局副调研员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2017-05-1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吴继富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7-05-16临政任〔20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吴继富的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职务;郝建梅的临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研员职务;许长利的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职务;孙战英的临...
临政任〔20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
吴继富的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职务;
郝建梅的临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研员职务;
许长利的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职务;
孙战英的临沂市公路局调研员职务;
侯斌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调研员职务;
王修书的临沂市供销合作社调研员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2017-05-1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通告2017-05-09临政字〔2017〕58号为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要求,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通告如下:一、保护区范围(一)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各20公里的长方形区域。主要涵盖以下区域: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境;兰山区兰山街道、金雀山街道、银雀山街道、柳青街道、半程镇、枣园镇、白沙埠镇;河东...
临政字〔2017〕58号
为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要求,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范围
(一)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各20公里的长方形区域。主要涵盖以下区域: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境;兰山区兰山街道、金雀山街道、银雀山街道、柳青街道、半程镇、枣园镇、白沙埠镇;河东区九曲街道、凤凰岭街道、太平街道、相公镇;罗庄区盛庄街道、高都街道、册山街道等。(附件1)
东边界:G205公路。
南边界:临沭县曹庄镇-罗庄区黄山镇。
西边界:分为三段,北段兰山区半程镇-枣园镇,中段兰山区蒙山大道,南段罗庄区高都街道-册山街道-黄山镇。
北边界:G205公路。
(二)临沂机场净空重点保护区范围
机场北端起降净空重点保护区范围(河东区):凤凰大街以北、北京东路以南、东兴路以东、温泉路以西。(附件2)
机场南端起降净空重点保护区范围(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与沂河路交汇半径2公里范围内(重点区域李公河湿地公园)。(附件3)
二、禁止行为
(一)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1.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5.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6.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7.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8.升放无人机、动力伞、飞艇、孔明灯、高空风筝、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其它升空物体;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以及排放大量烟雾;
9.燃放具有飞射功能的烟花爆竹;
10.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11.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12.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二)临沂机场净空重点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重点净空保护区域内除禁止上述行为外,同时禁止以下行为:
1.放飞任何高度的风筝;
2.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焰火。
三、其他规定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满足净空限制高度要求。使用升空机械(塔吊、汽车吊等)建设建/构筑物的,应提前向机场净空管理部门咨询允许升空高度。新建项目应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二)因特殊原因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升放无人机、动力伞、飞艇的,应提前7日报告机场净空管理部门,提供飞行区域、飞行高度等资料,审核批准后方可飞行。
(三)在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距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现临沂机场标高67.7米)150米的高大物体,应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四)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了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有凸出于进近灯光芯的物体。
特此通告。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
附件1 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简图
附件2 临沂机场净空重点保护区简图(北端)
附件3 临沂机场净空重点保护区简图(南端)
2017-05-0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付万历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7-04-28临政任〔2016〕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付万历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真为临沂市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列郭荣德之后);崔宗兴为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列刘庆云之后);杨秀秀为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列李玉珍之后);...
临政任〔2016〕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付万历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李真为临沂市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列郭荣德之后);
崔宗兴为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列刘庆云之后);
杨秀秀为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列李玉珍之后);
葛继勇为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列匡立军之后);
吴兴华为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列公利华之后);
王新端为临沂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列顾晓波之后);
厉志刚为临沂市地震局副局长(列闫洪朋之后)。
免去:
刘国栋的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刘伸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调研员职务;
刘广岩的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调研员职务;
范建国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县级侦察员职务;
孟树新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县级侦察员职务;
李宗鲁的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职务;
麻月亮的临沂市体育局副调研员职务;
彭颖的临沂市畜牧局副调研员职务;
李建勋的临沂职业学院调研员职务;
李子永的临沂第二中学调研员职务;
任广来的临沂市中医医院调研员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2017-04-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房利娜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7-04-28临政任〔2016〕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房利娜的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调研员职务;卢公迎的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职务;杨永林的临沂市渔业局调研员职务;刘凯的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
临政任〔201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
房利娜的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调研员职务;
卢公迎的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职务;
杨永林的临沂市渔业局调研员职务;
刘凯的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0日
2017-04-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周茂永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7-04-28临政任〔20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周茂永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孙玉新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王家兴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临沂市委员会会长(试用期一年);高思圣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
临政任〔20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周茂永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孙玉新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家兴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临沂市委员会会长(试用期一年);
高思圣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列宋建之后)、沂蒙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副局长。
免去:
吴业新的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岳利娟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临沂市委员会会长职务;
张玉兰的临沂市水利局副局长、市南水北调中水截蓄导用工程管理处主任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2017-04-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侯晓滨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7-04-28临政任〔20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侯晓滨为临沂市公安局督察长;张秀发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冉贤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徐峰之后,试用期一年);郭景军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张洪...
临政任〔20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侯晓滨为临沂市公安局督察长;
张秀发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冉贤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徐峰之后,试用期一年);
郭景军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洪永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试用期一年)、市招商局副局长;
杜以方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刘恩田之前);
周俊献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王志琦之后,试用期一年);
朱孔严为临沂市地方铁路局副局长(列桑振兴之后,试用期一年);
杨彦军为临沂市地方铁路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李兆臣为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列徐天舒之前)、市粮食局局长;
王成法为临沂市粮食局调研员;
李高学为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调研员;
陈景山为临沂市教育局副局长(正县级,列张爱花之后);
姚书华为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赵世荀为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调研员;
王彦为临沂市民政局调研员;
主笑宜为临沂市财政局副局长(正县级);
厉建梅为临沂市人民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丽明为临沂市财政局调研员;
宋克伟为临沂市财政局调研员;
王经中为临沂市财政局调研员;
王兴助为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经理;
张韬为临沂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
王君川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正县级);
余永忠为临沂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
池永波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
鲁佃泰为临沂市规划局副局长(正县级);
主玉为临沂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贺方启为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列曹明喜之后);
公维禹为临沂市公路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丁文金为临沂市岸堤水库管理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田里为临沂市水利局调研员;
魏强为临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
赵西平为临沂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张钦传为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会主任(列刘瑞恩之后);
吴清杰为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调研员;
刘景宾为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列李洪亮之后);
张玉连为临沂市林业局副调研员(列刘路明之后);
陈常密为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郑斌为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刘彦强为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王建华为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调研员;
刘世宝为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调研员;
李海峰为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调研员;
李峰为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
郑宝松为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列邢波之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邹际国为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徐景亮为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宋德烈为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李宗涛为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主任;
姜良安为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
叶因同为临沂市中小企业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任广云为临沂市园林局局长(试用期一年)、市滨河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朱士泉为临沂市地震局局长(市地震监测中心台台长)(试用期一年);
刘志强为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
唐少青为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副主任(列段洪之后);
张洪岭为临沂市渔业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吴占元为临沂市畜牧局调研员;
冯凡华为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市煤炭工业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周东开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试用期一年)、沂蒙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局长;
高学余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沂蒙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副局长;
张洪台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
闫富为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挂职,时间半年)。
免去:
冉贤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郭景军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洪永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杜以方的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职务;
李兆臣的临沂市招商局局长职务;
王成法的临沂市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尹传斌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职务;
姚书华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筹)副主任(正县级)职务;
赵世荀的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职务;
孙百迎的临沂市粮食局局长职务;
王彦的临沂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解曙光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职务;
赵丽明的临沂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宋克伟的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经理职务;
张韬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王君川的临沂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鲁佃泰的临沂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职务;
主玉的临沂市规划局副局长职务;
公维禹的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市运输管理处主任职务;
丰绍明的临沂市渔业局局长职务;
丁文金的临沂市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田里的临沂市岸堤水库管理处主任职务;
吴清杰的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解东的临沂市蒙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李峰的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郑宝松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筹)副主任职务;
徐勤夫的临沂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李宗涛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筹)主任职务;
姜良安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职务;
叶因同的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广云的临沂市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唐少青的临沂市蒙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张洪岭的临沂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吴占元的临沂市畜牧局副局长职务;
冯凡华的山东省沂沭河流域环境管理处处长职务;
周东开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朱烨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秦鸿伟的临沂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正县级)职务;
刘奉福的临沂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革试点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赵方法的临沂市地方铁路局副局长职务;
廉政的临沂市地方铁路局工会主任职务;
沈玉明的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调研员职务;
阚吉恩的临沂市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莫凤玲的临沂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
于相永的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处长职务;
密守勇的临沂市外国专家局局长职务;
李明耀的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王兆杰的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吕富的临沂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职务;
石玉启的临沂市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王明栋的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刘西金的临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职务;
王瑞文的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王远振的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樊伯晗的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姚明的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杨主强的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孟凡优的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贤德的临沂市中小企业局局长职务;
张宗义的临沂市园林局局长、市滨河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许洪华的临沂市园林局副局长、市滨河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吕国明的临沂市地震局局长职务;
朱海涛的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职务;
王连正的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市煤炭工业办公室)主任职务;
马英祥的山东蒙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宋建的临沂市蒙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工会主任职务;
张秀英的临沂市财政局副调研员职务;
孙瑞英的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研员职务;
张玉宁的临沂职业学院副调研员职务;
孙大伟的临沂市技师学院调研员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31日
2017-04-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的通知2017-04-27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 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的通知
临政字〔2017〕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29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2017 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168项,其中取消85项、下放9项、整合22项、调整规范8项,新增列入市级行政权力清单事项44项;承接落实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10项;新增纳入《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项,不再纳入《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3项。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承接的事项,要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下放的事项,要制定衔接落实方案,指导承接单位做好承接实施工作;对调整列入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要规范完善中介服务标准,对于未列入《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衔接落实情况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602室)。
附件: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6日
附件
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一)取消行政权力事项85项(其中行政许可6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监督1项,其他权力2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市教育局
取消
2
福利企业年度检查
其他权力
市民政局
取消
3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费征收
行政征收
市人社局
取消
4
劳动能力鉴定费征收
行政征收
市人社局
取消
5
探矿权年检
其他权力
市国土资源局
取消
6
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其他权力
市国土资源局
取消
7
外出施工企业登记(介绍信)
其他权力
市住建局
取消
8
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告知性备案
其他权力
市住建局
取消
9
市外监理企业进临备案
其他权力
市住建局
取消
10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备案
其他权力
市住建局
取消
11
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登记
其他权力
市住建局
取消
12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审批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
取消
13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农业局
取消
14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其他权力
市商务局
取消
15
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取消
16
对统计从业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统计局
取消
17
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旅游委
取消
18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19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情节严重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2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被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1
未经许可或者未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2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3
印刷业经营者被吊销许可证且逾期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4
被吊销出版相关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5
被吊销音像制品相关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6
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7
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8
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9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0
经营者的出租车经营资格复审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1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2
中介服务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经营,被取消中介服务资格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3
擅自开展自费出国留学经营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4
对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5
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6
在集贸市场出售迷信品、违禁品、麻醉药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以及化学农药等禁止上市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7
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8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9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40
赌博、算命、测字、看相以及伤风败俗、腐朽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41
违反政策规定,不完成农副产品交售任务自行出售的、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倒卖或以实物倒换各种票证、出售废旧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42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抬价抢购和转手贩卖农副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43
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44
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
其他权力
市工商局
取消
45
对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46
对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或者使用无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47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检验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48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49
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0
对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1
对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2
对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3
对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4
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5
对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6
对气瓶充装单位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超量充装气瓶,或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7
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8
对转让特种设备,原使用单位未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受让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59
对停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重新启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60
对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6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
其他权力
市质监局
取消
62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其他权力
市质监局
取消
63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取消
64
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取消
65
对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取消
66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取消
67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取消
68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取消
69
对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未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节能办
取消
70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政策优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节能办
取消
71
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竣工验收
其他权力
市节能办
取消
72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申报
其他权力
市节能办
取消
73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市园林局
取消
74
市级科技成果鉴定
行政确认
市科技局
取消
75
临沂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其他权力
市科技局
取消
76
市级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
其他权力
市科技局
取消
77
省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权力
市科技局
取消
78
省级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权力
市科技局
取消
79
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权力
市科技局
取消
80
山东省星火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权力
市科技局
取消
81
山东省自主创新及成果转化专项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权力
市科技局
取消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82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地税局
取消
83
发票管理
行政确认
市地税局
取消
84
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市地税局
取消
85
欠税及税务违法行为公告(发票违法行为的公告)
行政监督
市地税局
取消
(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0项(其中行政许可8项,其他权力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
省住建厅
市住建局
此项并入“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2
供热规模800万平方米以上供热经营许可
省住建厅
市住建局
此项并入“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3
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
省住建厅
市住建局
此项并入“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
4
市辖区内仅涉及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以及市辖区内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此项并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5
市辖区内仅涉及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以及市辖区内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此项并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
市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此3项并入“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辐射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
7
市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8
市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注销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9
市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此项并入“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辐射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
10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省食药监局
市食药监局
(三)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9项(其中行政许可6项,其他权力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市区的除管道天然气外的其它方面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2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市区的除管道天然气外的其它方面燃气工程项目审查,下放至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3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市区的除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外的企业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4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下放县供热主管部门
5
燃气经营许可年检
其他权力
市住建局
市区的其它方面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下放至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6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下放县环保部门
7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下放县环保部门
8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其他权力
市旅游委
下放县区旅游主管部门
9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其他权力
市旅游委
下放县区旅游主管部门
(四)整合行政权力事项22项(其中行政许可14项,行政处罚6项,其他权力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内地居民赴澳门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审批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并入“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2
特殊家庭困难赴香港1年多次探亲签注审批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并入“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
3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
行政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并入“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整合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5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6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7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8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
整合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9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
10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
11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
1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整合为“取水许可”
13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14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整合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5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16
应由市、县级部门立项审批或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审批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17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瞒报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
整合为“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罚”
18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
19
对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
20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
21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
22
对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
23
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24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
整合为“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25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权力
市安监局
26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核
行政许可
市园林局
整合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27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
市园林局
28
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审核
行政许可
市园林局
29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行政裁决
市科技局
整合为“专利侵权纠纷调处”
30
专利侵权纠纷调查
其他权力
市科技局
(五)新增列入市级行政权力清单44项(其中行政处罚39项,行政强制2项,其他权力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对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市农业局
列为行政处罚
2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市农业局
列入“蚕种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处罚”
3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市农业局
4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市农业局
5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市农业局
6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市农业局
列为行政强制
7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农业局
列为行政强制
8
农药广告内容初审
市农业局
列为其他权力
9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0
对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行政处罚
11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行政处罚
12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3
对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行政处罚
14
对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对违法组织生产、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5
对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市安监局
16
对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处罚
市安监局
17
对违法组织生产、冒险作业等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市安监局
18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对应急管理方面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9
对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市安监局
20
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市安监局
21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处罚
市安监局
22
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市安监局
23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市安监局
24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处罚
市安监局
25
对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市安监局
26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7
对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28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处罚
市安监局
29
对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处罚
市安监局
30
出境游团队名单表审核
市旅游委
列为其他权力
31
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的处罚
市质监局
列为行政处罚
32
对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处罚
市质监局
列为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33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处罚
市质监局
列为行政处罚
34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的处罚
市质监局
列为行政处罚
35
违反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市文管执法局
列为行政处罚
36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市文管执法局
列为行政处罚
37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市文管执法局
列入“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委托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的处罚”
38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处罚
市文管执法局
列为行政处罚
39
对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
市文管执法局
列为行政处罚
40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处罚
市文管执法局
列为行政处罚
41
对有关当事人隐瞒、伪造、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配合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处罚
市科技局
列为行政处罚
42
对展会期间被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当事人,拒不从展会上撤出认定侵权的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关宣传材料的处罚
市科技局
列为行政处罚
43
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方拒不对专利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的处罚
市科技局
列为行政处罚
44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事项
市园林局
列为其他权力
(六)调整规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事项8项(其他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权力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市水利局
不再作为市级行政权力
2
对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集体资产处罚
行政处罚
市农业局
不再作为市级行政权力
3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其他权力
市农业局
不再作为市级行政权力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4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名称修改为“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5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卫计委
调整为其他权力
6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审核管理
其他权力
市质监局
不再作为市级行政权力
7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
其他权力
市质监局
不再作为市级行政权力
8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二级、三级)核准
行政许可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名称修改为“房地产估计机构资质(二级、三级)备案”
(七)调整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4项
序号
中介收费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市文广新局
列入《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2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市住建局
取消收费
3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市人防办
取消收费
4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市节能办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2017-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