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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2016-03-25临政发〔20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市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纲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临政发〔2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市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纲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及临沂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省委关于临沂“走在前列”的定位要求和市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部署要求,系统总结了“十二五”时期的工作,全面阐述了“十三五”时期的发展战略、奋斗目标、重点任务和重要举措,是沂蒙大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是千万老区人民的共同愿景。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纲要》精神,按照“内强外拓、发力赶超”的要求,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切实抓好《纲要》的贯彻落实,为顺利完成“十三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开创“大美新”临沂建设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4日
2016-03-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2016-03-24临政发〔201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2日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
临政发〔20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2日
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制定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章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内编制完成。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上一年十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报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交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论证规章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并对重要立法项目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
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在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实施中,有关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规章草案;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社会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规章草案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起草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起草规章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草案。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部门确定的时限完成起草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先行调查研究,并可以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规章草案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职责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沟通协商,书面征求意见或会签。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时,应当同时附具依据和理由,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印章后,自收到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五日内反馈起草部门;逾期或者不按照要求回复的,视为同意。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有争议的,应当予以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形成规章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送审报告1份(包括送审规章的名称、有关部门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和送审建议等);
(二)规章草案送审稿2份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10份及电子文本(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主要内容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四)起草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份;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1份;
(六)征求意见情况或会签材料1份;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相协调、衔接;
(三)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准确、严谨;
(四)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起草程序要求;
(五)有关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是否已协调一致;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是否已妥善处理;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设定的主要制度不切合本市实际的;
(三)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四)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五)规章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没有制定必要的;
(六)不具有可执行性的;
(七)与有关部门存有较大分歧且尚未进行协商的;
(八)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者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通过临沂市政府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规章草案送审稿意见;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时限要求反馈修改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就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的有关问题,有针对性地听取基层有关政府、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
(一)广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拟确立的制度为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起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组织听证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规章草案送审稿有较大分歧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对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委托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评估;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
经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协调过程、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
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审查报告主要包括制定该规章的必要性、拟确立的主要制度、部门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以及相关问题的特别说明等,并提出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规章草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同意并签署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规章草案的审查意见作说明;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六条 规章草案经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或者不通过的决定。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审议决定修改规章草案,并将修改后的规章草案报市长签署。
第二十七条 规章以市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令应当载明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施行和公布日期,并由市长签署。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因社会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实施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部门应当在规章施行前做好宣传和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规章公布后,《临沂市人民政府公报》、临沂市人民政府网站和《临沂日报》应当及时刊载。
《临沂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临沂市人民政府网站刊载的规章电子文本为标准电子文本。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条 实施期满一年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起草部门或者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评估:
(一)广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社会反响较大的;
(三)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规章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反响;
(三)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四)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实施部门可以将评估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修改、废止规章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重大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制定规章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
(四)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五)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评估部门对政府规章进行评估后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情况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向市政府汇报,提出规章是否继续实施或者修改、废止的建议,并将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列入规章制定计划。
第三十四条 规章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参照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拟订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3年3月31日。
2016-03-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5年度临沂市市长质量奖、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通报2016-03-23临政字〔2016〕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2015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品牌带动和标准引领战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积极创建质量品牌,不断提升标准化水平,加快产业振兴和产业集群发展,产品质量...
临政字〔2016〕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2015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品牌带动和标准引领战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积极创建质量品牌,不断提升标准化水平,加快产业振兴和产业集群发展,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先进成果,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质量保障。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依据《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临沂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实施办法》、《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办法》,经规定程序评选,市政府决定授予山东凯米特铝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和陈秀明等3人“2015年度临沂市市长质量奖”,授予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和孙小力“2015年度临沂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授予沂水县淀粉糖产品生产基地、莒南县饲料产品生产基地、费县旋切机产品生产基地“临沂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授予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宏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2个单位的2个项目“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授予临沂照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等4 个单位的5 个项目“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二等奖”,授予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等8 个单位的10个项目“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三等奖”,授予临沂市果茶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等19 个单位的30 个项目“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奖”,并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务实开拓,对标赶超,为全面建设质量强市、开创“大美新”临沂建设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15年度临沂市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名单
2.2015年度临沂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名单
3.2015年度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3日
附件1
2015年度临沂市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名单
一、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
1.山东凯米特铝业有限公司
2.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
3.山东诚铭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4.临沂格瑞食品有限公司
5.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山东力扬塑业有限公司
二、市长质量奖获奖个人
1.陈秀明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李明华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3.孙 强 山东银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三、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
1.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2.山东蒙沃变速器有限公司
3.山东机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4.山东泽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四、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个人
孙小力 山东拜尔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附件2
2015年度临沂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名单
沂水县淀粉糖产品生产基地
莒南县饲料产品生产基地
费县旋切机产品生产基地
附件32015年度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
序
号申报单位
申报项目
奖励等次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B 19725.2—2014
农林机械 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安全要求和试验 第2部分:背负式动力机械
一等奖
2
临沂宏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GB/T 30199—2013
搪玻璃层抗划伤性能的测定
一等奖
3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B 19725.1—2014
农林机械 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安全要求和试验 第1部分:侧挂式动力机械
二等奖
4
临沂宏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GB/T 7987—2013
搪玻璃层耐温差急变性试验方法
二等奖
5
临沂宏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GB/T 7990—2013
搪玻璃层耐机械冲击试验方法
二等奖
6
临沂照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JB/T 12084—2014
通用小型二冲程汽油机 无缸套铝合金气缸体 技术条件
二等奖
7
山东隆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QB/T 4614—2013
工业用过氧化氢酶制剂
二等奖
8
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GB/T 20799—2014
鲜、冻肉运输条件
三等奖
9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B37/T 2630—2014
多功能田园管理机 通用技术条件
三等奖
10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B37/T 2633—2014
通用小型燃气机 通用技术条件
三等奖
11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B37/T 2634—2014
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通用技术条件
三等奖
12
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GB/T 30325—2013
精装书籍要求
三等奖
13
临沂天阔铸造有限公司
GB/T 31205—2014
耐磨耐蚀钢铸件
三等奖
14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
GB/T 30964—2014
土方机械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 术语和计算方法
三等奖
15
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
GB/T 31086—2014
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
三等奖
16
蒙阴县果业局
国家级蜜桃栽培标准化示范区
三等奖
17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B37/T 2554—2014
缓控释肥种肥同播技术规程
三等奖
18
临沂市果茶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DB 3713/T 073—2014
桃标准化栽培技术规程
优秀奖
19
临沂市果茶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DB 3713/T 074—2014
苹果生产标准化技术规程
优秀奖
20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GB/T 13545—2014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优秀奖
21
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NB/T 32024—2014
太阳能热水工程联箱
优秀奖
22
临沂市望海钓具有限公司
QB/T 4727—2014
钓具 钓鱼竿支架
优秀奖
23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B/T 5395—2014
林业及园林机械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便携式手持操作机械振动测定规范 手把振动
优秀奖
24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B/T 11907—2014
玉米剥皮机
优秀奖
25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LY/T 2401—2014
园林机械 以汽油机为动力的手推式草坪修边机
优秀奖
26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B/T 5680—2014
小型辊式磨粉机
优秀奖
27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JB/T 7723—2014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优秀奖
28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B/T 8838—2014
小型面粉加工成套设备
优秀奖
29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B/T 9825—2014
小型小麦清理设备
优秀奖
30
山东金奥机械有限公司
JB/T 7723—2014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优秀奖
31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GB 20178—2014
土方机械 机器安全标签 通则
优秀奖
32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JB/T 9725—2014
土方机械 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优秀奖
33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
GB/T 6572—2014
土方机械 液压挖掘机 术语和商业规格
优秀奖
34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
GB 20178—2014
土方机械 机器安全标签 通则
优秀奖
35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
GB/T 13331—2014
土方机械 液压挖掘机 起重量
优秀奖
36
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B/T 8941.1—2014
一般用途罗茨鼓风机 第1部分:技术条件
优秀奖
37
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B/T 8941.2—2014
一般用途罗茨鼓风机 第2部分:性能试验方法
优秀奖
38
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
JB/T 7723—2014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优秀奖
39
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GB/T 7698—2014
工业用氢氧化钠 碳酸盐含量的测定 滴定法
优秀奖
40
莒南县政务中心
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
优秀奖
41
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
QB/T 4616—2013
味精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优秀奖
42
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QB/T 4573—2013
氢化淀粉水解物
优秀奖
43
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QB/T 4574—2013
液体木糖醇
优秀奖
44
国网山东沂南县供电公司
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
优秀奖
45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G/T 4580—2013
农业用硝酸钙
优秀奖
46
山东卡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GB/T 6572—2014
土方机械 液压挖掘机 术语和商业规格
优秀奖
47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B/T 9825—2014
小型小麦清理设备
优秀奖
2016-03-2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5年度十佳科技创新企业的决定2016-03-21临政字〔2016〕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2015年,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了一批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
临政字〔201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2015年,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了一批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企业,有力推动了全市经济转型发展。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调动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临发〔2012〕20号)精神,经严格评选,市政府决定,授予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2015年度临沂市十佳科技创新企业”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环境。全市广大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研发,全面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5年度临沂市十佳科技创新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9日
附件
2015年度临沂市十佳科技创新企业名单
1.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2.山东卫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3.山东普金肥料有限公司
4.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山东豪门铝业有限公司
6.山东省临沂市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7.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
8.山东金胜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9.山东天泰种业有限公司
10.山东省舜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016-03-2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03-18文字解读:《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的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PDF 文
临政办发〔20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费(以下简称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管理,明确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主体责任,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下同)收取后统筹使用,用于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以外至建筑规划红线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经双方协商,专业经营单位也可以委托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并在验收合格后接收使用。
第三条 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含附属公用房、办公用房及经营用房等配套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对不使用供热设施、燃气设施的地下车库、储藏室不计入小区内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收费面积。
第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建设安装、维护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费用包含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红线以内的管网及配套设施、二次供水、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箱)、计量装置等附属设施设备。
供水专业经营设施包括给水管网、分户计量装置、分户锁闭阀、楼内立管及入户端口外支管、对接、二次加压设备、远程监控系统及远程抄表系统。
供气专业经营设施包括调压站(箱)、供气管网、立管、用户支管、计量装置和灶前阀。
供热专业经营设施包括换热站、户外供热管网、楼内立管、远程监控系统、远程抄表系统、分户计量及温控装置。
第五条 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公司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直接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根据市场建设成本变化情况每二年调整公布一次。
2016年3月31日前缴费的,临沂市小区专项配套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4月1日后缴费的,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收费标准,另行发文公布。
第六条 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收取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后,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再收取其他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配套及维护、更新、管理、运行等费用。
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建设完成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运行,其维护、更新和管理、运行费用计入供水、供气、供热的价格成本。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和有关行业规定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行,确保服务质量。
第九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设计阶段应与专业经营单位对接沟通,预留供水、供气、供热管线铺设位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小区内专项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不具备或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经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后,可以不缴纳小区内相关专项配套费,具备条件后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但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小区内专项配套情况及将来配套时的费用承担问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前,应当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协议》,明确配套费收取金额、工程建设进度及开通时间。专业经营单位在收到配套费后,应当按照《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协议》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做好小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热专项配套建设。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接受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气、供热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小区内专项配套费,不得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住建部门应加强对专业经营公司的行业管理,监督其严格按照《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协议》完成专项配套工程建设;物价部门应对专业经营单位收取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乱收费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检查监督,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对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专项配套设施收费办法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没有相应专项配套设施,需要接用城市供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后,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负责配套建设。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其维护、养护、更新和管理等责任及相关费用。具体移交管理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改造的旧住宅小区,其供水、供气、供热的专业经营设施改造,建设支出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改造过程中所需要的政府补助资金,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小区、农村住房以及城市规划区内非住宅建设项目,不执行本办法。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域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016-03-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5年度临沂市建设工程质量“沂蒙杯”奖的通报2016-03-09临政字〔2016〕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2015年,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广大建筑企业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加强质量管控,强化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活动,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了一大批精品工程,展现了我市...
临政字〔201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2015年,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广大建筑企业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加强质量管控,强化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活动,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了一大批精品工程,展现了我市建筑业的良好形象。为激励先进、鼓舞干劲,经市工程质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审核通过,确定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临沂大剧院等52项工程为2015年度临沂市建设工程质量“沂蒙杯”奖工程。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创佳绩,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市广大建筑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增强质量品牌意识,务实创新,锐意进取,努力争创精品工程,促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再上新水平。
附件:2015年度临沂市建设工程质量“沂蒙杯”奖工程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9日
附件2015年度临沂市建设工程质量“沂蒙杯”奖工程名单
房屋建筑工程
序号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1
临沂大剧院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
沂蒙革命纪念馆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
费县供电公司生产综合楼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
莒南县金都上城30#住宅楼
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
平邑县明德花园北区住宅楼
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
6
临沂卫生学校新校区实验楼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
平邑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
8
金泰·华城(二期)3#、4#及S6商业楼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
书香门第A3#住宅楼
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
10
书香门第A4#住宅楼
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
11
临沂大学附属中学综合教学楼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
平邑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图书楼
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
13
莒南县淮海路新华苑1#、2#楼
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4
临沂供电公司调度综合楼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15
沂水县山水文园三期11#、12#楼
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
16
盛世豪庭1#楼
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7
临沭县第五实验小学综合楼
临沭县金明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8
苍山县东方壹品3#楼
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19
山东移动通信第三客服中心(IDC机房楼、兰山分公司生产经营楼)工程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
中丘博雅新苑1#7#8#住宅楼沿街商业、公建楼、地下车库工程
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
苍山县东方丽景8#楼
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市政、园林、公路工程
序号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1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双月园路、双月湖路道路改造工程
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
临沂临工大桥工程
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3
236省道东海段一期工程LM1标
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4
御尊尚府园林绿化工程
山东绿三江园林有限公司
5
蒙山大道高架快速路地面道路、污水管线工程二标段(陷泥河-解放路)
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6
御龙湾绿化工程
沂水恒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7
滨河东路李公河口安全隐患路段改造工程
临沂市北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
临沭县正大街绿化工程
临沭县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9
临沂市三河口隧道工程三标段
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10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园区区间路道路工程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11
平邑县西环一路兴水河桥梁工程
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2
莒南县龙王河湿地生态廊道工程
莒南县市政园林处
13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沭河大桥新建工程
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工程
序号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1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装饰工程
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
东夷文化博物馆装饰工程
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
山东冠鲁集团办公楼装饰工程
山东冠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
沂南县人民医院门诊病房内部装饰工程
临沂嘉成装饰有限公司
5
临沂第一中学北校区体育馆幕墙工程
山东理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
山东奥华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村温泉综合体及1-8#会所外墙装饰工程
临沂一鸣装饰有限公司
7
兰陵县公安局反恐指挥中心内装饰工程
临沂海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8
临沂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内装饰工程
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
9
临沂第一中学北校区建设项目大礼堂、报告厅、小剧院内装饰工程
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0
华瑞新天地兰陵大厦外装饰工程
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1
河东新四军军部旧址、华东野战军总部旧址纪念馆陈展工程
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2
河东区计划生育妇幼保健院综合服务中心提升改造装饰工程
临沂嘉成装饰有限公司
13
红星美凯龙内装饰工程三标段
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4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中兴商务活动中心室内装饰工程
临沂市中艺嘉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5
平邑县汽车站主站房外装饰工程
山东冠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水利工程
序号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1
沂水县跋山水库灌区2013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
2
费县三和水源工程
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
电力工程
序号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1
临沂高里110KV变电站
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2016-03-09 -
● 临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2016-02-26临政办发〔201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6日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为充分发挥地方史志工作在...
临政办发〔20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
为充分发挥地方史志工作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文化强市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结合临沂地方史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充实和拓展地方史志成果体系,丰富和挖掘地方史志资源,充分发挥地方史志工作在促进临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全市地方史志事业科学发展,为加快建设“大美新”临沂提供精神动力、决策参考、信息服务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史志成果,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
2. 坚持依法治志。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树立依法治志理念,培育依法治志环境。加大地方史志法规制度宣传力度,依法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3. 坚持科学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兼顾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理论研究、开发利用等工作,实现史志事业科学发展。
4. 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编史修志优良传统,认真总结史志工作经验,正确把握发展规律,结合临沂市地方史志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勇于改革,敢于创新,不断拓展史志工作领域,丰富史志成果表现形式。
5. 坚持质量第一。坚持求真务实,确保质量,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书、年鉴、地情书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编纂出版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地方志成果。
6. 坚持修用并举。充分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为目标,不断提高为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拓宽开发利用领域,增加开发利用途径,形成修用结合、良性互动机制。
二、目标与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实现志书品类多样化,加强方志理论研究,深入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经验和教训,做好第三轮修志准备工作。实现年鉴编纂优质化,市和县区两级年鉴全面实现一年一鉴、当年出版。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市、县区方志馆全面建成,加强对社会修志和编修地方史的指导与管理,基本形成修志编鉴、理论研究、质量保障、开发利用、工作保障“五位一体”的史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确保我市地方史志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二)工作任务
1. 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2018年市、县区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积极组织开展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和街镇村志编纂工作,贯彻实施齐鲁名镇志、名村志文化工程,力争出版一批名镇名村志并纳入中国名镇志、名村志文化工程。健全完善志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志书质量不断提升,打造一批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精品志书。全面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工作经验,认真研究修志工作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续修方式等,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准备。
2. 大力推进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市、县区史志机构切实担负起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的职责。到2018年,各县区年鉴编纂全部达到一年一鉴、当年出版,实现市、县区综合年鉴编纂优质化,全覆盖。加强对编纂年鉴的行业、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丰富年鉴品类。推动年鉴工作改革创新、提速增效,提升年鉴时效性,缩短出版周期,增强服务能力。
3. 加快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地方志事业信息化发展意见,广泛应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修志编鉴的数字化、网络化,建成地方史志全文数据库,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升级完善地情网站和地情资料库软硬件设施,建设新的载体平台,构建多界面、多渠道、多元化、全方位的综合服务体系。加强地情网站和地情资料库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不断提升资料储备,加速更新频率。加强“沂蒙史志”微信平台的维护和推广,完善并运营好“智慧临沂”地情类手机APP,为公众提供触手可及的地情信息服务。
4. 加强方志馆建设。把方志馆建设纳入各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方志馆升级改造,以满足工作发展需要。开展数字化方志馆建设,实现资料数字化、传递网络化、信息共享化、使用便捷化,充分发挥“全省志类成果交换平台”的作用,提高资料管理利用水平。方志馆建设要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临沂所特有的红色文化、兵学文化、孝文化、望族文化等内容。逐步实现方志馆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方志馆服务功能,工作日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地情服务。
5. 深化方志理论研究。深入总结社会主义新方志和传统编史修志经验,用不断发展创新的理论成果指导工作实践。重视学会建设,强化学会管理,支持地方志学会和望族文化研究会年度理论研究活动和交流学习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市性方志理论研讨会,营造良好氛围,推动理论创新,编辑出版地方志研究论文集,推出一批有分量的方志理论研究成果。
6. 加大史志资料收集力度。加大依法收(征)集史志资料力度,健全完善年报制度并形成常态机制,按年度整理汇编地情基础资料。建立史志资料库,为修志编鉴和地情开发服务。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历史等方法,大力拓展资料收(征)集范围和渠道,建立能够全方位适应史志编纂、史志事业发展和方志文化建设需要的史志资料保障机制。
7. 提高史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广泛开展读志用志工作,推动史志成果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建立为重大活动修志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开展对史志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重大课题研究。加快修志成果转化,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方志文化影响。用好《沂蒙史志》期刊平台,坚持正确的办刊导向,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新时期我市地方志工作的新要求,继续以“挖掘历史内涵、展示老区魅力、弘扬沂蒙精神、助推社会发展”为宗旨,进一步开拓思路,古今结合,将《沂蒙史志》打造成全方位展现沂蒙大地悠久的历史文化、光荣的革命传统、和谐的社会发展、丰富的人文精神的窗口平台。及时将已整理出版的明《万历•沂州志》、清《康熙•沂州志》、清《乾隆•沂州府志》、民国《临沂县志》、清《郯城县志》、《蒙阴县清志汇编》、《康熙•费县志》、《康熙•道光•沂水县志》、《重修莒志》等旧志整理成果数字化。发挥史志部门优势,深入挖掘和阐发沂蒙红色文化,深入开展抗战研究,推出《山东抗日根据地志》、《沂蒙革命根据地图志》、《沂蒙抗日根据地大事记》、《铁军大帐追歌行——新四军军部寻访》、《派兵去山东——八路军115师沂蒙山区八年抗战纪实》、《沂蒙抗战将士记忆》、《沂蒙革命根据地对日作战实录》、《沂蒙革命根据地的文化》、《沂蒙抗战妇女干部》、《沂蒙抗战歌曲选》、《亲历沂蒙抗战》、《沂蒙百家》和《老城夜话》等一批有分量的研究成果。
三、保障措施
(一)法治保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等地方史志法规规章,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体系建设,切实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修志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定期检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保障史志事业健康发展。定期开展政府行政执法检查和定期政务督查,依法纠正、查处执行不力和违法行为,保障地方志工作法规落到实处,开创依法治志新局面。
(二)制度保障。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主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修志编鉴的途径和方式。健全和完善地情资料收集管理、修志编鉴业务制度和主编责任制,确保在篇目设计、资料收集、总纂统稿、志鉴稿评议、审查验收、出版发行、报送备案等环节均有章可循,保障志鉴质量。
(三)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适应新时期地方史志工作要求,将地方史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方史志经费与地方史志业务发展相适应。逐步改善工作条件,配备符合地方史志工作需要的现代化设施设备。保障信息化建设经费,确保地方史志信息化与全市信息化建设同步,在全省地方史志信息化建设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队伍保障。重视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符合地方志工作需求的人才,加强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地方史志编修、研究工作队伍。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史志工作,利用购买服务、课题外包、建立志愿者队伍等形式,拓宽人才渠道,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加强地方史志工作队伍培训,分期分批轮训全市地方史志修志编鉴业务骨干,鼓励和支持业务人员接受专业继续教育,不断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全面提高地方史志队伍基本素质。建立市级史志专家库,充分发挥史志专家和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的作用,为史志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五)宣传保障。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史志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新举措、史志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绩、史志工作者投身“大美新”临沂建设的新贡献。挖掘史志资源的现实价值、历史价值,设计宣传主题,创新宣传形式,推出一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宣传精品。
四、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做到“一纳入、八到位”(一纳入是指将地方史志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八到位是指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的工作机制。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其有效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划纲要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我市地方史志事业科学发展。
本规划纲要由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016-02-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2016-02-18临政办发〔201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切实落实环境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5〕18 号)要求,依照有关...
临政办发〔20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落实环境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5〕18 号)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一、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负责推进中心城区工业布局调整,加快工业企业升级改造和“退城进园”;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作为企业负面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目录。
市经信委: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规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严格禁止新上限制类产品和产能;会同发改部门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负责车用油品治理工作;对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辐射无线电波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涉及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加强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及时受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对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机动车的定期淘汰工作,实施黄标车淘汰,查验环保检验标志;负责机动车载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牌、无照、无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依法查处。
市监察局:对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市财政局:建立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对移交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用地合法性进行检查;负责露天采石场污染整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违法采石、开矿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实行雨污分流;负责整治城市黑臭水体;负责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扬尘治理;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市规划局:依法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编制城乡规划应有环境保护等内容,并与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市城管局:负责执法管辖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查处;负责城区道路扬尘治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法查处;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负责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以及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依法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将危险废物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监督和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
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保障生态环境用水;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源保护;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质监测公报;在河流水质恶化或发生污染事故时,根据应急方案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水利闸坝的调控工作;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负责农药环境污染防治和农药废物、包装物、假农药的安全处置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负责农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中农作物损失种类、数额、原因进行鉴定评估。
市卫计委: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等规定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违法行为;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督促医疗单位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杜绝因治疗引发的放射性污染;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
市审计局:加强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情况的审计,审计财政相关资金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审查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探索试点工作;在开展政府环境履责财务审计的同时,加大合规性、绩效性审计力度。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加强现场督查和随机抽查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加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会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负责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对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市林业局:加强生态建设,开展造林绿化,提高全市森林覆盖率;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中林木损失种类、数额、原因进行鉴定评估;对管辖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林场、自然保护区、湿地进行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依法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工商局:对以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作为经营场所的和内部设立可能产生油烟、噪音、异味污染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的,严格审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依法登记注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市质监局: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市金融办: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经环保部门提示告知或在监管工作中主动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拟发放贷款的,应当及时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已发放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收回。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依法处理。
市公路局:加强途经饮用水源地的公路及桥梁养护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公路桥梁环境应急防护设施;负责对公路施工混凝土搅拌站污染治理监管。
市节能办:组织实施能源结构调整;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严格控制燃煤标准,组织开展工业用煤和煤炭经营等专项检查。
市园林局:负责城区绿化及裸露地面扬尘治理;负责对滨河景区河滩内饭店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污水不排入河道。
市畜牧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划定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指导建设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推行畜禽粪污分户自行收集、综合处理利用;积极推广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养殖模式;推动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探索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模式;对选址、布局、无害化处理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政府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市渔业局:负责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防治渔业养殖污染。
临沂供电公司:负责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对符合停、限电条件的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招商局、市物价局、市气象局、市农机局和税务、银行、供水、新闻等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二、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规定,严格落实环保监管责任制;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巡查、报告、处置、沟通、督查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详细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按照计划开展巡查和监督;同时,要认真做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环保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密切沟通、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单位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移送记录,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单位需积极配合参与。
三、责任追究
对环境监管履职不到位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
2016-02-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02-15文字解读:《临沂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的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PDF 文
临政发〔20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2日
临沂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是指修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燃气、热力、供水、排水、路灯、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保障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标识系统等。
第三条 在临沂市城市规划道路下修建地下综合管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中进行各种管线的建设、日常运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根据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调查掌握城市管线现状,合理确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科学预测规划需求量,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使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需穿越或利用城市道路、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建设管线时必须入廊,不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位置建设管线。除以下情况外,有关部门按照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原则上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十条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地下综合管廊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和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推行地下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地下综合管廊科技研发和创新,鼓励在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应急防灾等工作中,应用精确测控、示踪标识、无损探测与修复、非开挖、物联网监测和隐患事故预警等先进技术。
第三章 管廊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地下综合管廊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地下综合管廊相关信息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地下综合管廊信息化、数字化管理。
地下综合管廊竣工后,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对地下综合管廊进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维修档案,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各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的统筹安排工作。
(一)保障地下综合管廊内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搞好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隐患;
(三)编制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年度维修计划,上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日常维护管理记录;
(四)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六)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综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第十八条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由政府投入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单位应当合理分担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应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费用应当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并依照相应的分摊办法由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收取后存入该账户,专门用于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公布年度相关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管线单位使用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过程中,在确保所属管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基础上,配合管理单位做好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管线使用和维护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
(二)编制实施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四)在使用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确保所属管线设施运行安全;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地下综合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涉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地下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3日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第二十四条 需要进入地下综合管廊的人员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申请,管理单位应有人员同时到场,但相关维护人员或依法执行公务人员因紧急事故进入或使用的除外。
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造成损害的,管理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所需费用由擅自进入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和管廊内管线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第二十六条 对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的考核,分别按以下内容制定相关考核标准。
对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
(一)地下综合管廊整体运行情况;
(二)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障及隐患处置情况;
(三)地下综合管廊年度维护计划及日常维护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四)地下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五)地下综合管廊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对管线单位:
(一)管线的年度维护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日常维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定期巡查、维修记录及档案建立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执行情况;
(四)管线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五)管线使用和维护执行相关技术规程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情况、管线维护管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或管廊建设管理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下综合管廊及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2016-02-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家庭服务业转型升级的通知2016-01-20临政办字〔20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家政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市家庭服务业转型升级,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在促进就业、拉动消费...
临政办字〔2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家政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市家庭服务业转型升级,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在促进就业、拉动消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家庭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家庭服务趋向多元化、专业化、规范化,家庭服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吸纳就业的空间越来越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着力健全政策支撑体系,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市场格局,全面提升规范化、产业化、品牌化、信息化水平,努力打造服务业新的增长点。
二、发挥好家庭服务网络中心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建设临沂市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并开通“12343”民生服务热线,拓宽服务领域,服务内容力求覆盖20个行业,41大类256个服务项目。推进“12343”民生服务热线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各社区便民服务网点的互联互通,实现市级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和各县区服务网络中心有效对接。依托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立家庭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从业人员追溯管理系统,完善市场供需信息对接、服务质量评价回访、家庭服务仲裁调解和物品配送快捷入户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覆盖全市、便利规范、多领域、全天候的家庭服务体系。
三、实施标准化建设工程。建立临沂市家庭服务地方标准体系,重点围绕居家养老、家庭看护、家务管理、家庭保洁、家庭培训、家庭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进一步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发展,维护广大市民、从业人员和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提高行业协会服务能力,强化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升战略管理、技术咨询、信息统计、展览贸易、标准制定、信用评价、培训认证等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托临沂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加强诚信教育,开展“金牌服务员”、“职业技能大赛”等评选活动,推出一批诚实守信典型和诚信标兵,推进家庭服务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
五、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创新多元化发展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模式,努力使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服务设施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服务队伍不断扩大;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机构和产业集聚群以及知名养老服务品牌,为养老服务产业中长期发展奠定基础和积累经验。
六、实施权益保障工程。在家庭服务行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切实维护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对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补贴。
七、加强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鼓励市内大中专院校设立家庭服务专业,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市发改、人社、财政、民政、工会、妇联、教育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家庭服务培训机构、家庭服务企业开展办学培训业务。要积极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家庭服务人员培训范围和数量,满足日益增长的家庭服务市场需求。
八、加大就业保障力度。落实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就业创业岗位补贴,促进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实现“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基本要求。对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农村转移就业人口,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按规定享受各项补贴。
九、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依法给予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或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包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己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或者在家庭服务企业就业的税收优惠。家庭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和各类社会事业资金向家庭服务业倾斜,重点用于临沂市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扶持。
十、开展企业示范带动工程。一方面,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示范培训基地创建活动,逐步完善示范评价标准体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鼓励家庭服务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上市、兼并、联合、重组,做大做强,做专做精,加快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步伐,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推进全市家庭服务行业转型升级。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2016-01-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6-01-15临政发〔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促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结合实际,...
临政发〔20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促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鲁南苏北区域性金融中心的部署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加快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市场体系,放大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更好服务“大美新”临沂建设。
2. 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保险机构达到100家,保费收入到达300亿元;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到达3500元/人,初步建成保障功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
二、积极引进和培育经营主体,完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
3. 加强保险市场组织体系建设。支持设立区域性、专业性保险公司。探索发展相互保险、自保公司等新型保险业态。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完善保险服务网络布局,大力建设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农村的服务网点,提升服务水平。
4. 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加强保险中介市场培育,优化市场结构,引导各类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设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鼓励具有技术优势和专业特色的保险中介机构加快发展。规范发展银行、车商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大型活动和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政府采购等领域,支持保险中介机构提供风险顾问、损失评估、防灾防损、承保理赔等服务。
5. 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保险机构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产品服务。落实寿险费率和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政策。探索保险业与银行、证券等行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的保险产品和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部分政策性保险探索实行行业统保和共保模式。
三、发展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6.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积极发展社区养老保险。
7. 大力发展健康保险。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研究制定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提高大病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并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发挥保险公司在补充医疗保险领域的管理和服务优势。逐步实现医疗卫生部门、医保管理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间相关信息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独生子女家庭保险、失独老人保险、残疾人康复医疗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险种。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扩大财政补贴范围,到2020年实现银龄安康保险全覆盖。鼓励县区推动残疾人意外保险、女性安康保险试点,并结合本地财力状况给予补助。
四、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8. 积极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实习安全、校园安全、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大力开展责任保险。出台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政策。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在公立医院实现全覆盖,逐步扩大到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全面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9. 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鼓励企业和居民积极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物流保险等,提升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水平。加快保险业防灾减损机制建设,采取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以西部市场集群为试点,实施火灾、水灾、物流运输等全面保险制度。加快推进治安保险全覆盖。对高危行业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企业为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和补充医疗保险。强化保险机制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作用,尽快实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与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记录挂钩的政策措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可委托保险机构代理有关基金运作业务。简化保险理赔程序,推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五、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10.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尽快将国家补贴的险种全部开展起来;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鼓励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种植保险、畜牧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等业务。逐步扩大花生、畜牧、蔬菜大棚以及黄烟、棉花、水果等地方特色农业产品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益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加快发展森林保险。积极发展农田水利设施保险。推动发展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机具保险。保险机构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1. 完善“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准入退出与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加强农村服务网点建设,实现村村设“三农”保险服务专员。发展服务于农业产业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保险产品。积极推进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鼓励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互助合作保险。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渠道,加强农业生产的防灾减灾工作。
六、发挥保险服务发展功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12. 积极引进保险资金。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为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中长期直接融资。加快建立各类投资项目与保险资金的常态化对接机制,搭建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和项目推介服务平台。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老旧城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建设。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养老及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投资建设养老社区;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以股权合作、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设立健康管理服务机构。
13. 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加快发展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特色保险业务。积极发展科技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推进专利保险试点。做好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试点工作。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积极服务临沂商城国际化和外贸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作用。
14. 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认真落实中国保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用好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政策,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全面推进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落实《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5〕101号),管好用好临沂市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风险专项基金,对提供支农再贷款予以定向支持,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者提供信用增级,实现“无抵押、无担保”融资。
七、完善政策措施,优化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环境
15.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金融营商环境,对保险机构注册登记、税费减免、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支持。将个人保险代理人所缴付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健康保险、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16. 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建设,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着力解决销售误导、车险理赔难等现实问题。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公安、司法、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沟通,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保险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将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纳入社会纠纷大调解机制。
17. 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鼓励中小学校开展保险知识讲座。鼓励市内高校开设保险类专业和课程。开展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活动。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常规培训内容,加强各级领导干部保险知识学习,提高运用保险优化社会治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18. 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县区要把保险纳入社会保障、综合治理、防灾救灾、应急管理、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体系,加强对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充分发挥现代保险服务业在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要不断完善各职能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保险工作纳入目标体系,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完善保险社团组织体系,加快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发挥保险社团组织在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附件
主要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主要工作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
1
积极探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
2
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
3
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工作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市金融办
4
出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政策
市环保局
市人社局、市金融办
5
发展医疗责任保险
市卫计委
市金融办
6
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市安监局
市金融办
7
实现治安保险全覆盖
市综治办
市金融办
8
全面实施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市质监局
市金融办
9
建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险种的强制实施制度
市金融办
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
10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11
争取开展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市金融办
12
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市人社局
市金融办
13
落实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
市卫计委、市金融办
14
实现银龄安康保险全覆盖
市老龄办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5
推动残疾人意外保险试点
市残联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6
推动女性安康保险试点
市妇联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7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逐步将国家补贴的险种全部开展起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市金融办
18
开展天气指数保险、收益保险等,鼓励各地自行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种植保险、畜牧保险,积极发展农田水利设施保险;加快发展森林保险,农机具保险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畜牧局、市气象局、市物价局
19
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指数保险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市农业
局、市林业局、市金
融办、市畜牧局
20
推进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
市金融办
市农业局、市供销社
21
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积极引进保险资金
市金融办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22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养老及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投资建设养老社区,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设立健康管理服务机构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卫计委、市金融办
23
开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市科技局
市金融办
24
开展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试点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5
积极推进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市金融办、临沂银监分局、市农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26
发展出口信用保险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7
加强公安、司法、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沟通
市金融办
市中级法院、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28
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
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29
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
市司法局、市金融办
市中级法院、市保险行业协会
30
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将个人保险代理人所缴付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
31
大力普及保险知识
市金融办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金融办、市文广新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32
加强社团建设
市民政局
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6-01-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梁若愚等同学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通报2016-01-13临政字〔2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经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审...
临政字〔2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经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市政府确定,授予梁若愚等10名同学“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授予郝天等10名同学“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提名奖”,授予孙其进等9名科技辅导员“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授予临沂高都小学等7所学校“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组织奖”。现予通报表彰。
希望获奖的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和学校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以勇于开拓、善于创新的精神,在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努力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希望全市广大青少年向获奖同学学习,积极参与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和科学素质,努力使自己成长为适应创新型国家需要的科技后备人才。全市广大教师和学校要以先进为榜样,积极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
附件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名单
一、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
梁若愚 临沂高都小学
李明鑫 临沂高都小学
魏安双铄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刘相甫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尹文昊 沂南第一中学
徐知非 临沂第四中学
赵若桐 临沂第十八中学
崔永琪 临沂第四中学
宋秋实 临沂第一中学
陈 健 沂南第二中学
二、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提名奖
郝 天 临沭县实验小学
周泽群 临沂朱陈小学
马程程 临沂朱陈小学
米清扬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李政达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刘子航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李天聪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肖 伟 沂水县崔家峪中心初级中学
林媛媛 临沂第三中学
徐梦晓 临沂第二中学
三、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
孙其进 临沂高都小学
王克伟 临沂高都小学
徐勤波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徐 雷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李连吉 沂南第一中学
高 远 临沂第四中学
韩 克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宋飞鹰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宁灯炜 沂南第二中学
四、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组织奖
临沂高都小学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沂南第一中学
临沂第四中学
临沂第十八中学
临沂第一中学
沂南第二中学
2016-01-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2015-11-26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临政办发〔2015〕4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与治理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省民政厅《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5〕29号)和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13〕20号),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组织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以改革体制机制、拓宽发展空间、规范管理模式为重点,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提高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水平;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优先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加快推进去行政化进程,完善法人治理体系;坚持宽进严管、依法监督,实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
(三)总体目标。加快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着力构筑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治互联、政府工作与社会工作互补、政府力量与社会资源互动的社会组织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门类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社会治理、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二、推进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一)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政治法律类、宗教类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行政审批的及征询业务主管部门确需前置业务审查的社会组织除外。实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双轨制,尚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社区备案管理。
(二)健全双重管理体制。实施直接登记不改变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管理和指导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准入登记和规范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三)引入竞争机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依法探索一业多会,对行业性、专业性、自然科学学术性的社会团体,突破“一业一会”限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一业多会,允许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按产业链、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适度竞争,优胜劣汰。
(四)实行政社分开。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分类推进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等问题。在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包括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确需在其它类别社会组织中兼职的,根据有关文件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经批准后,依照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办理兼职手续。政府部门应尊重社会组织法人主体地位,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三、完善培育发展扶持政策
(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原则,对各自承担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逐步将适合社会组织行使的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技术服务性职能与市场自律职能等,通过合同、委托及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转移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已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在实行政社分开时不应收回或撤销。
(二)加大政策措施扶持力度。鼓励政府各部门多范围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在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等领域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建立起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采取政府投资、购买服务或利用现有场所建设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创业园区和培育孵化基地,优先满足服务内容贴近民生、公益慈善类和重点发展领域的社会组织进驻。认真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探索建立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服务等扶持政策,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资助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三)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鼓励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大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力度,鼓励同类型、同行业、同领域、同地域的社会组织成立联合组织,发挥其桥梁纽带和规范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社会组织重组和提升,培育发展一批质量高、能力强、作用好的“品牌”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不具备法人基本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登记;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理。
(四)推进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等政策前,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提高社会组织规范化水平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法定代表人管理制度,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过错责任追究。完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积极推行会长(理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制度,提高秘书长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合理确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逐步推行差额提名的选举方式。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训长效机制,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支持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鼓励社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人才,重视解决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三)强化服务能力提升。引导社会组织树立服务社会的发展理念,增强责任意识,着力提高项目运作、策划组织、协调服务等工作水平,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自律建设,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民主决策机制,提高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能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实现信息公开披露和承诺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四)完善评估引导机制。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要求,推行第三方评估,完善科学合理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制度,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等级评估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等级评估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对象收取。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
五、凝聚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切实措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加强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协调领导,统筹解决制约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登记管理力量,加大力度解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面临的人员、经费等问题,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先行先试,探索经验。
(二)构建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快制定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打造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民政部门牵头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制定社会组织服务目录,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财政部门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订并公布各级政府年度购买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目录,并负责对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社会组织权益保障政策;税务部门牵头制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管理力量。各级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加强和充实执法监察力量,市县两级要有专业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保证社会组织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建立定期培训机制,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管理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提升服务管理效能。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认识,形成加快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共识。坚持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优秀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2015-11-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和《临沂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5-11-25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
临政办发〔201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和《临沂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临沂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根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市级“黑名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市级“黑名单”:
(一)发生1起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五)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1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或3次以上一般行政处罚的;
(六)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九)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第四条 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计算;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基础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
2.根据纳入“黑名单”的原因,还要分别填写以下信息:非法违法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要素;隐患或者危害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3.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要及时采集并上报至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被确定为不足以纳入“黑名单”的,应予以采纳。
(三)信息提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研究决定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后,于10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提交表见附件2)。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管理的“黑名单”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省政府报送。
(四)信息公布。市安委会办公室在汇总纳入本级管理“黑名单”信息后,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20日前,通过市安委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环保、商务、科技、工商、质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会、银行、保险等部门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委会通报。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于期满1个月前,向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确认(或指定下级部门验收)后,作出是否移出本级“黑名单”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信息提交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表见附件3)。作出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的次日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作出保留“黑名单”管理决定的,说明原因并确定新的管理期限。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纳入“黑名单”管理行为发生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但其注册地不在我市,或跨市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我市的“黑名单”管理,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把关,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纳入各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每月向当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第八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市级相关部门每半年、县级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第九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矿权取得、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设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办法。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另行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的,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3年11月30日。
附件1
纳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临沂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规定,你单位因:
拟将纳入 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附件2
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 位 名 称
类 别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范围
注 册 地 址
联系电话
安全许可证号
法人代表或
主要负责人
其 他 信 息
纳入
安全
生产
“黑名单”
原因
(可另附页)
提交
单位
意见
已按程序告知生产经营单位,确认纳入 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提交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3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 位 名 称
类 别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范围
注 册 地 址
联系电话
安全许可证号
法人代表或
主要负责人
纳入“黑
名单”管理
基本情况
该生产经营单位于 年 月 日被纳入 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
生产经营
单位整改
情 况
提交单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提交安委会办公室。
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办法是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与县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县区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
(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及省安委会或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
(八)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危害事件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 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五条 需要约谈县区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 需要约谈县区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 需要约谈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驻临企业和市属企业负责同志的,可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 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抓好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3年11月30日。
临沂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重大安全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我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
第三条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整改落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条 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包括:
(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来我市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各县区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交市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市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
(五)群众举报经核实后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 对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报《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申请单》,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并报市安委会同意后,进行挂牌督办。对省、市安委会安排的督办事项,直接挂牌督办。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登记汇总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建立台账,负责起草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报请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发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第七条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重大安全隐患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完成期限。
第八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达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挂牌督办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划分明确一个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隐患整改督办单位(以下简称隐患整改督办单位),并向其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单位通知书》。隐患整改督办单位负责对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整改结束,经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写出隐患整改销号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提请挂牌的单位要加强隐患整改全过程监督、指导、协调、调度,确保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第十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毕,不能在时限内办结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提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隐患整改督办单位对申请延期办结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安委会审定。
对确需延期整改的,向申请单位下达《重大安全隐患延期办结通知书》,延期整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对不符合延期条件的,向申请单位下达《重大安全隐患不予延期办结通知书》。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进行自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销号申请。
第十三条 接到销号申请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隐患整改督办单位组织专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情况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由隐患整改督办单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报《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销号申请单》并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相关材料,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查报市安委会同意后,向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销号通知书》。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市安委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隐患单位依法予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申请单
2.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
3.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单位通知书
4.重大安全隐患延期办结通知书
5.重大安全隐患不予延期办结通知书
6.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销号申请单
7.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销号通知书
附件1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申请单
提报单位:
督办事项名称
所在县区(部门)
督办事项来源
督办事项简要情况
主要依据
整改目标
整改时限
提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
临安督办字﹝ ﹞第 号
:
一、重大安全隐患名称。
……
二、督办事项。
……
三、整改完成期限。
……
四、有关要求。
……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年 月 日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回执单
我单位已收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临安督办字〔 〕第 号),将按照督办要求进行整治。
签收人:主要负责人 时间: 年 月 日
分管负责人 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单位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邮箱:
注:1.《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分别由主要领导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领导签收,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将回执单传真至市安委会办公室,传真电话: 。
2.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隐患整改督办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3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单位通知书
:
根据《临沂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市安委会对
进行挂牌督办,并向 下达了督办通知书,重大隐患整改时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根据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由你单位负责对本次挂牌督办的第 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完毕后,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报《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销号申请单》。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4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安全隐患延期办结通知书
:
根据《临沂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你单位申请对
进行延期验收,经研究,同意延期验收,整改期限延至 年 月 日。
特此通知。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5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安全隐患不予延期办结通知书
:
根据《临沂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你单位申请对
进行延期验收,经研究,该重大隐患应按时整改完毕。
特此通知。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6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销号申请单
验收单位:
督办事项名称及文号
所在县区(部门)
整改验收情况
整改验收人员情况
整改验收材料目录
验收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销号通知书
:
根据《临沂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你单位申请对 进行验收,经验收,该重大安全隐患已整改完毕,同意对该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进行销号。
特此通知。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年 月 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133号),《临沂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8年11月30日。
2015-11-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的通知2015-11-2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的通知
临政发〔201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禁烧”)工作,有效遏制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护陆空交通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焚烧农作物秸秆面积(含焚烧痕迹)在20亩以上,认定为大面积连片焚烧。对大面积连片焚烧秸秆,根据实际过火面积或焚烧秸秆量,按高于2个火点进行处理。
第四条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是指:严重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航班正常起降、阻断交通或造成交通大面积拥堵、使农作物遭受重大损失、造成重大经济和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等。
第五条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生态治理组负责牵头全市秸秆禁烧与利用工作。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定期督导巡查全市禁烧与利用工作情况,对焚烧火点进行认定,对禁烧工作重点问题进行通报,对各县区禁烧与利用工作评比排名。
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禁烧与利用有关工作,具体为:
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相关县区政府落实禁烧任务、整改存在问题。
市大气办督查推进组对生态治理组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后督察。
监察机关负责对发生严重焚烧秸秆现象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财政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政策资金的兑现落实。
交通、交警、民航部门负责加强对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及机场周边的巡查,确保公路、航空安全。
农业、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查处焚烧秸秆的当事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处理焚烧秸秆的违法犯罪行为。
农业、农机、畜牧等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发布农作物秸秆禁烧通告,健全制度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查处焚烧秸秆行为。每年全市禁烧工作的重点时段,每天向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上报秸秆禁烧工作动态,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第七条市政府实行禁烧工作考评奖励制度,每年对禁烧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区政府要分别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焚烧秸秆的行为,对群众举报问题一经查实,由举报人所在地县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市政府根据焚烧秸秆问题程度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一)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重点时段内出现的第一处焚烧秸秆火点,市政府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曝光,并责令该县区政府负责人在临沂电视台公开检讨;
(二)对焚烧秸秆火点在10处以上,或出现大面积焚烧秸秆被省、部级单位通报,或因焚烧秸秆严重影响陆空交通安全和空气质量的县区,市政府将对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三)对焚烧秸秆火点在5 处以上 10 处以下,或因焚烧秸秆被厅、局级单位通报,或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县区,市政府将对该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四)对焚烧秸秆火点在3 处以上 5 处以下,或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的县区,市政府将责成该县区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做出书面检查;
(五)对焚烧秸秆火点在3 处以下,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属实的焚烧火点,由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
第十条因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对事件后果进行评估,由责任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恶意纵火焚烧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相关责任人,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做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市、县各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焚烧秸秆问题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或细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