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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438332193/sfj/2022-000008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临司发〔2022〕25号 |
成文日期 | 2022-11-11 | 发布日期 | 2022-11-11 |
生效日期 | 2022-12-01 | 失效日期 | 2025-11-30 |
统一编号 | LYCR-2022-0030001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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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司法局: 《临沂市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和促进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自律、诚信执业,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律师法》《公证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等级评估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法律服务机构诚信执业状况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应当坚持分类分级、综合评定、公开公正、动态管理、差异化原则。 第五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等为依据,评估应当在6月底前完成。 法律服务机构首次诚信等级评估,以2022年度执业情况为依据。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基础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的建设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情况; (五)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情况; (六)执业公示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加分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和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二)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三)其他情况。 第八条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总分为100分。基础指标分值原则上控制在80分—90分范围内,加分指标分值根据基础指标分值确定。 第九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采用扣分制和加分制相结合的原则。扣分制适用于基础指标内容的评估,在基础指标分值的基础上进行相应扣减;加分制适用于加分指标内容的评估,根据加分指标进行相应加分。 第十条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扣分项目的,按最高分值扣分。 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加分项目的,按最高分值加分。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按照法律服务机构自查自评、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初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并发布等步骤进行。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按照法律服务机构自查自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并发布等步骤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时,应当征求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确定的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内,法律服务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按得分高低分为A、B、C和D四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A级,信用得分90分及以上; (二)B级,信用得分80分及以上至90分(不含)以下; (三)C级,信用得分70分及以上至80分(不含)以下; (四)D级,信用得分70分(不含)以下。 第十四条 法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 (一)构成单位犯罪的,或者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构成犯罪的;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责令暂停从事业务的; (四)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五)报送的评估材料经查实有虚假内容或者瞒报的; (六)拒不履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七)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拒绝参加诚信等级评估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法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予评定诚信等级: (一)审核登记未满一年的;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超过一年未开展相关业务的; (三)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机构出现影响诚信等级的重大事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及时公布更新评估结果。 第三章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情况,建立诚信档案,及时将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及有关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为A的法律服务机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被推荐参评奖励、推送使用部门等。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双随机”抽查时,可减少检查频次。 评估结果为B的法律服务机构,在下1个信用周期内,按常规频次开展日常抽查检查,督促其依法诚信执业。 评估结果为C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强化日常巡查检查。 评估结果为D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强监管。整改完成后,应当对其重新进行评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诚信等级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 负责人解读: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飞解读《临沂市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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