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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1342804570/kxjsj/2025-000003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 发文字号 | 临科字〔2025〕34号 |
成文日期 | 2025-09-05 | 发布日期 | 2025-09-08 |
统一编号 | LYCR-2025-0150006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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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 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临沂市科技项目过程管理,提高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130号)《临沂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临科字〔2025〕14号)《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临科字〔2025〕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签订项目合同书的临沂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终止、撤销、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实施;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开展全过程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出具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立项文件,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验收申请,并作出决定; (四)追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 (五)对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六)与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配合送达项目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文件; (二)监督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做好实施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做好科研诚信管理和科技伦理管理工作; (五)配合追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组织、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安全和伦理等承担科研主体责任; (二)按照合同书、立项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 (三)项目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的事项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 (四)配合做好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或者整改报告,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 (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六)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可以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过程管理工作程序,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 (二)及时汇总专家组意见,分析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 (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开展涉及过程管理的检查或抽查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对已签订合同书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即项目验收前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对资金使用异常和合同书实施异常的项目,提出项目调整意见。 第十条 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中期评估,项目中期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中期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组成员在岗情况、项目实施保障条件、资金使用情况、阶段性科技成果取得应用情况、科技人才队伍培养以及项目的科研诚信、安全、伦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书内容一般不作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3个月之前按程序进行报批,实施期满后不再受理: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变更申请; (二)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因兼并重组等变故,影响项目实施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能力和科研条件,且应当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 (三)项目内容变更。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导致无法按时完成预期性考核指标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市科技局审查后,调整合同书相关指标; (四)项目完成时间变更。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导致项目实施进度被迫延迟,确需申请变更实施期限的(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项目延期变更,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其他需要市科技局批准变更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需组织专家论证等,可以延长审核,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擅自进行变更并组织实施的,且超出规定期限提出变更申请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撤销立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形; (二)项目合同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 (三)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已拨付的全部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也可由市科技局依职权终止: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证明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第三方公开,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实施、规范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主管部门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六)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 对终止的项目,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终止通知的要求及时返还相关款项。 第四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按合同到期完成后,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已撤销或者终止的项目无需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和应用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社会经济效益等作出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可以采取现场评审、集中验收等方式进行,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市科技局通知要求,准备项目验收材料。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实施期以批准文件为准; (二)验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科技局在验收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市科技局应当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完备验收材料后集中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项目验收时,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熟悉专业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五)市科技局根据专家验收意见,结合现场核查等情况,综合提出项目验收结论; (六)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验收结论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诉,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市科技局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七)验收工作结束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验收材料送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结题和不予通过三种: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个别指标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为验收通过;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部分其他规定指标未能完成的,按照结题处理; (三)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0%,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的;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的; 3.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 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及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的资金处理方式: (一)事前补助类项目 1.对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对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结论下达之日起不得使用结余资金,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3.对验收结论为“不予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自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不得使用结余资金,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追缴前期已拨付资金。 (二)事前与事后补助相结合或事后补助类项目 1.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拨付尾款; 2.对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不予拨付尾款; 3.对验收结论为“不予通过”的项目,不予拨付尾款,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追缴前期已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开展专项检查或随机抽查,将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请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考虑因素。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过程管理和验收过程中收到有关项目的举报、信访,情况属实的,市科技局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管理权限的,市科技局应当开展核查: (一)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四)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下达整改建议。对项目承担单位拒不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取消其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尽职免责机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达到预期目标,且项目资金使用合理规范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确属探索性强、应用价值高和研发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并且承担人已做到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正常结题,不影响其科研信用和日后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科技管理人员、委托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临沂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临科字〔2025〕14号)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9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8日。 ![]() 《临沂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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