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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kxjsj/2025-000000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文机关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临科字〔2025〕30号
成文日期 2025-07-22 发布日期 2025-07-22
生效日期 2025-07-22 失效日期 2030-07-21
统一编号 LYCR-2025-0150004 效力状态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科字〔2025〕30号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22日

 

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是围绕全市标志性产业链,以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为重点,推动产学研融合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创新水平持续提升,支撑全市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来源于市级科技创新资金,遵循“聚焦重点、突出绩效、规范透明、宽容失败”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设立主要采取竞争择优、揭榜挂帅等方式,包括以下项目类别:

(一)科技攻关项目:面向重点产业领域,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支持重点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市级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创新联合体、概念验证中心等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二)揭榜组阁项目: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卡脖子”技术难题,鼓励有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揭榜攻关,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三)产学研合作专项: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重点支持具有“三高一核心”特性(市场占有率高、研发投入高、复合增长率高、拥有核心硬科技)的高成长性企业,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实施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创新项目,尤其是制造业领域带动提升能力强的科技创新项目。

(五)其他需要市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事项(包含医学类专项)。

第五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坚持目标导向、绩效导向,强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突出关键节点评价,评价结果与任务调整和终止撤销等挂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市重点研发计划,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优化任务布局,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审核推荐项目申报,监督推动项目实施和自筹资金落实,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适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配合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强化法人责任。负责组织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实施项目,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不得因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影响项目执行;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财政资金使用负主要责任;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评价等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探索推行“行政+技术”双责任人负责制。

(一)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牵头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所需的资源要素保障,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关键节点绩效检查,确保项目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和实际主持项目的关键科研人员,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在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并全面做好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选择、进度安排、经费规范使用等全过程管理,确保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目标。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项目经费规范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各专项任务项目要求公开或定向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重点研发计划的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

十一 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对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受理条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等立项审查制度。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委托技术及财务专家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后,进行综合评定并打分排序,出具书面评审论证意见,评审论证意见作为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论证书面意见,经集体决策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额度。

第十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的项目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立项名单并下达立项文件,及时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对于实施周期2年以上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产出成果等做出判断。实施周期2年及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检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进展、重大成果及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及牵头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及牵头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科技局。

第十九项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调整的,按以下调整流程执行。

(一)重大调整事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经论证后形成意见或提出调整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后批复。

(二)一般调整事项。变更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的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期满后,市科技局同步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包括立项背景,实施过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主要成果等);

(四)项目执行技术报告(包括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内容、路线和方法,技术创新点,存在问题和研究结论等);

(五)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 项目验收时,应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熟悉专业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进行现场考察,形成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二十六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予通过三种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个别指标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为通过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部分其他规定指标未能完成的,按照结题处理;

(三)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0%,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的;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的;

3.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

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对撤销、终止、验收评价未通过的项目,按要求收回相关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拒不配合相关工作的单位、人员可单独或合并采取相关惩戒措施。

二十八 验收工作结束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验收材料送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监督评估机制。市科技局对项目评审立项、实施和绩效评价与验收、以及专家遴选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强化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监管。

第三十条监督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撤销或终止、财政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后续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市科技局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并督促整改。

三十一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临沂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视情节作出处理。

(一)项目材料弄虚作假,有违规套取、骗取财政经费行为;

(二)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为;

(三)项目财政科技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五)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

(六)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又不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

(七)不按要求进行提交年度执行情况、科技报告的;

(八)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三十二 依据《临沂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相关信息作为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21日。原《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临科字〔2023〕12号)失效。

文字解读:《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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