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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xtmlwh-02_zfgw/2016-0218063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字〔2015〕101号 |
成文日期 | 2015-10-13 | 发布日期 | 2015-10-14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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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字〔2015〕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金融创新,缓解小微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问题,提升全市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研究确定在全市开展小微企业及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简称“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有关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促和谐的系列政策,紧紧围绕市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有关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难问题,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金融在稳增长、促转调、惠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稳健操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坚持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制度先行、逐步完善,先试点、后推广。 (二)部门联动与分工协作的原则。统筹政府、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商业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贷款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的义务。 (三)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原则。借款人在办理贷款保证保险后,一般不再提供附加抵押和担保,以较为合理的融资成本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 (四)政府扶持和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政策扶持为导向,以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方式,通过试点探索最终实现商业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三、试点范围 (一)创新型、初创型、成长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订单农业农户; (三)具有创业就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城乡妇女、青年信用户、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和复转军人等。 上述经营主体从试点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借款人为个人的,应在临沂市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并由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人。 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两年以上连续经营记录且财务制度健全,无欠缴税费、逃避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四、操作模式 采取贷款保证基金(以下简称“蓄水池”)+保险超赔的操作模式。 (一)贷款保证基金(蓄水池)。贷款保证基金由市财政按照贷款额1.5%的比例注入资金、借款人按照贷款额的1%缴纳资金、省奖补资金和县区财政注入资金等四部分组成。试点期间,市财政先行向两个蓄水池内分别注入1000万元,合计2000万 元作为启动资金。到2016年将贷款保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再 增加2000 万元资金规模,努力放大财政资金的倍数效应。全面推开后,财政资金总量原则保持在贷款总额的1.5%以内。积极吸引县区财政资金参与,优先向注资县区提供贷款服务。市财政在试点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实行专账专户核算,蓄水池内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级合作保险公司共管。 (二)赔付原则。出险时,先从蓄水池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风险共担。其中保险公司承担90%,商业银行承担10%,当保险公司累计赔付数额达到累计实收保费的 4倍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付责任,超赔部分申请省级风险补偿,不足部分由经办商业银行核销处置。 (三)权利义务。试点期间,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选择市内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商业银行及保险机构经办此项业务。参与试点的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要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在申请保证保险贷款时,要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开通绿色通道,切实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四)融资成本与期限。试点期间,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应较同类型、同期限贷款利率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保险机构保费率平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4%。在此区间内,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化费率。人民银行将综合保证保险贷款额度、融资成本等因素给予合作商业银行保证保险贷款额度1 至 2 倍的再贷款或再贴现资金支持。贷款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或分期偿还本金的方式,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五、方法步骤 (一)操作方法 1.控制贷款总额。试点首年,预设两个蓄水池,每个蓄水池由1家保险机构牵头实施,对应的保证保险贷款额度为5亿元左右,总规模力争10 亿元。次年根据蓄水池资金状况,确定合作保险机构、蓄水池资金和贷款额度。 2.控制单户贷款额度。试点期间,对借款对象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额度上限:对创新型、初创型、成长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平均控制在100万元左右。订单农业农户、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 万元,平均控制在 50 万元左右。对有创业就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城乡妇女、青年信用户、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和复转军人,实际经营者经营时间、从业经验不足两年或年销售收入不足100万元的订单农业农户、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0 万元,平均控制在 20 万元左右。保证保险业务全面推开后,根据蓄水池资金数量、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可适当提高单户最高贷款额度和平均贷款额度。 (二)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1月16日)。确定试点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积极吸引县区财政资金参与,建立贷款保证基金(蓄水池)账户,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有关各方确定业务准入标准、操作细则。 2.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11月16日-2016年9月30日)。各保险机构、商业银行确定专业机构、专门人员,搭建绿色通道,尽快进入业务试点实际操作。紧密结合精准扶贫、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实施信用增进,对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城乡创业者聚集的商贸市场、创业园区开展产品推介和集中营销。 3.总结完善阶段(2016 年 10月份)。试点领导小组对工作方案实施运行情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情况、风险防范化解情况等进行评估总结,进一步完善试点机制。 六、风险管控 (一)相关部门对借款人进行首次筛选。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对借款人或借款企业进行筛选推荐,把信誉良好、经营稳健、有发展潜力的经营主体纳入试点范围,并协助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监督借款人贷后行为。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完成借款人贷款审批手续后,要报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进行贷前复核。 (二)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商业银行要根据 授信尽职要求与行业相关制度规范,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等环节,全程把好授信质量关口,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确保专款专用。保险机构要会同商业银行全程参与贷前、贷中和贷后的资信调查。 (三)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借款人投保贷款保证保险,可同时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相应的财产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商业性农业保险按有关政策执行)。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的,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 (四)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试点期间,当贷款逾期率超过10%或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50%时,应叫停该项业务。上述逾期率指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一个月以上的贷款余额(以下统称为逾期贷款余额)占总的贷款余额的比重。即某一时点逾期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上述赔付率指赔付总额占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收保费收入的比重。 人民银行要建立完善恶意欠款人“黑名单”制度,对违法失信行为纳入资信记录。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行为的核查,对恶意串通、违规放贷、恶意逃废债务的,视情采取约谈、暂停业务、核查问责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影响业务发展的,人民银行、市财政局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范化解风险。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要为保险机构查阅借款人信用报告提供支持,积极争取保险机构直接查询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采取综合措施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惩戒和制约合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借款人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定期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借款人以适当方式曝光;二是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有关规定取消其考录资格;三是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四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商业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欠款追索等方面要密切合作。保险试点机构要在每季度末后5日内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报送贷款明细表。 七、组织保障 (一)成立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临沂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二)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联动协调机制。人民银行要对试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或再贴现支持,并对保险机构查询个人与企业信用信息、客户账户管理等提供便利。财政部门要强化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同时与人民银行做好贷前复核。银监分局要加强业务监管,积极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要对试点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借款人资信情况提供便利。商务、农业、中小企业等部门要推荐符合贷款条件、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城乡创业者作为试点金融机构考察对象。人社部门要依托贷款保证保险做大做强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强对城乡创业者的技能知识培训。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骗贷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协助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追索。宣传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试点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县区政府要主动申请试点,并向市“蓄水池”注入一定保证保险资金,指导督促借款人所在镇(街)、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协助金融机构调查核实情况,推动辖内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开展保证保险贷款业务。 附件: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左沛廷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吴金忠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行长李民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 王君川市人社局副局长彭殿义市农业局副局长李春华市商务局副局长厉建仁市金融办副主任 顾晓波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公冶颂临沂银监分局副局长 刘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市分行行长孔祥波省农联社临沂办事处主任 李连亮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总经理徐勇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吴金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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