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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 |
索引号 | xtmlwh-02_zfgw/2016-0218075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发〔2015〕35 号 |
成文日期 | 2015-08-21 | 发布日期 | 2015-08-22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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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建设项目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重要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与就业工作配套联动、协调发展,努力形成用工需求情况明确、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转型升级支撑力强、社会民生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目标任务 (一)建立建设项目与就业联动机制 1.项目招商与就业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引进各类建设项目时,要把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作为项目引进评估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考虑。招商引资达成初步意向后,招商协议应明确有关就业事项。 2.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与就业联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与项目主管机关、项目实施单位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对就业的影响。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效益评价”部分,对项目实施可能对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力培训等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对于项目实施或建成后可能造成现有就业岗位流失、所涉及领域就业吸纳能力下降或被征地农民增加等负面影响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在项目立项、日常管理、后续保障中予以统筹考虑。 3.土地征收与就业联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增加的,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摸清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需求等,结合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分流方案,报县区政府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需求信息录入就业联动信息管理系统。 4.项目实施与就业联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建立建设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及时为辖区内建设项目提供服务。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及劳动用工、职业培训等需求,录入就业联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管理。要在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的同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需求,通过举办招聘会、人才引进、劳务合作等多种方式,为建设项目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要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稳岗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鼓励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残疾人、被征地后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 (二)建立重要政策与就业联动机制 1.政策制定与就业联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改革发展、宏观调控、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方面政策时,要统筹考虑政策实施可能对就业吸纳能力、就业岗位、公平就业、就业创业环境、就业质量等方面产生的影响,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政策实施可能对就业产生的重要影响作为风险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拟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计划等重要经济政策时,要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2.政策实施与就业联动。牵头部门要对出台的重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政策实施过程中对就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业风险、劳动权益纠纷等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就业形势需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三)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就业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推进园区特色发展、产业集群发展、企业转型发展中,要统筹考虑对就业的影响,积极优化产业结构,协调推进知识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努力在产业转型中稳定和扩大就业。在制定产业升级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传统产业对稳定就业的主导作用。要深入实施“服务业提速计划”,加快发展现代物流、金融保险、软件开发、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市场营销等现代服务业,不断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流通业,进一步拓宽城乡就业渠道。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就业联动定期沟通机制。各级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就业联动机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就业联动定期沟通机制,由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和住房保障、商务、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项目招商和建设、重要政策、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情况。经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提议,可临时召开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会议,对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二)建立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建设项目技能人才储备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劳动用工需求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技能人才供给状况,通过政府购买成果等方式,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人才储备培训。对建设项目开展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落实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辖区内建设项目造成的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中有培训愿望的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其全部纳入就业培训计划,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重点企业名单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三)建立就业联动工作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联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建设项目、重要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等对就业影响评估情况,作为预测就业形势、研究就业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就业联动机制情况作为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重要内容,对无故拖延或瞒报、迟报、漏报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把握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与促进就业联动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坚持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同步、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同步、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质量提升同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实施,严格落实促进就业责任,努力推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 (二)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抓总职能,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和住房保障、农业、商务、国资、工商、法制和残联、工商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就业联动机制落实,定期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注重总结评估。建立就业联动机制,是我市推进充分就业、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指导,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工作推进成效的综合评估,及时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举措,力争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与促进就业联动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加快提升全市就业创业工作水平,为“大美新”临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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