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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04-17临政办发〔201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临沂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 ...
临政办发〔201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临沂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市猪肉和蔬菜(以下简称肉菜)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溯源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是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肉菜流通各环节的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节点是指为肉菜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并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五区范围内肉菜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肉菜专卖店)、肉菜配送企业、团体消费单位(包括200人以上集中就餐的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在市区市场销售肉类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等应建设追溯体系,并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政府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定期考核通报成员单位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履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追溯体系各流通节点运行情况。
市商务部门负责追溯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运行管理、信息发布,制定有关追溯标准、规章制度和相关配套规定;协调各部门、指导各区(开发区)及肉菜流通企业共同做好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市农业、畜牧、财政、食药监、工商、质监、教育、公安交警、交通、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本辖区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规范。
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本辖区内流通节点追溯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肉菜生产经营企业和团体消费单位依法诚信经营,遵守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规定。
各流通节点和肉菜经营业户是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节点、本业户追溯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及时、有效采集、上传追溯数据。
第二章追溯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开发追溯体系软件,并供流通节点共享使用;建设包括肉菜经营主体、检测、交易、进销台账等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相关软件、硬件设备的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第七条 流通节点应配置与追溯体系相匹配的硬件、信息化设施和运行耗材;配备具备计算机基本常识,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子系统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自行建设电子溯源系统的肉菜经营者,应建立追溯信息电子档案,配备管理人员,做好与市追溯体系对接。
第九条 追溯体系建设分期分批进行,暂未建设追溯体系的肉菜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肉菜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货台账登记等溯源基础工作。
第十条 严格控制新建肉菜批发市场,支持现有肉菜批发市场整合、改造、提升。新建、改建、扩建肉菜经营场所,应同时配套建设追溯体系,并做好与市追溯体系对接工作。
第十一条 对纳入追溯体系建设的项目,其建设、运维资金或奖补政策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市财政或区财政承担。
第三章追溯体系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准入,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准出。
建立追溯体系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含五区外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供应市区市场的白条猪肉,应先进入建有追溯体系的猪肉批发市场,经统一查验并换发可追溯交易凭证后,再进入市区市场流通。生猪定点屠宰点生产的猪肉,严格按有关规定销售。
(二)登记进场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并写入追溯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
(三)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生猪进场登记、屠宰批次管理、宰前检疫登记、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肉品交易(出场)管理等流程。
(四)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生猪进场信息、屠宰加工信息、检疫检验信息、肉品交易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三条 肉菜批发市场、配送企业应分别查验进场经营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蔬菜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材料,或者可追溯交易凭证。无蔬菜合格证明材料的,应接受肉菜批发市场、配送企业的检测或抽检。
建立追溯体系的肉菜批发市场、配送企业(含配送中心)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批发市场应建设安全、稳定的电子交易结算系统,支付方式满足市场交易需求和追溯管理功能;
(二)登记进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并写入追溯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
(三)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肉菜进场登记、批次管理、检测信息登记、交易(出场)管理等流程;
(四)对进入肉菜批发市场的肉菜进行抽检,禁止抽检不合格肉菜进入批发市场;
(五)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检测信息、交易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应查验进场经营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蔬菜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材料,或者可追溯交易凭证。
建立追溯体系的农贸市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引导鼓励进场经营者从建有追溯体系的流通节点采购肉菜;
(二)督促进场经营者在上游节点(建有追溯体系的生猪屠宰、肉菜批发市场、配送企业,下同)登记,建立零售商信息档案,办理追溯服务卡;
(三)查验进场经营者追溯服务卡,确保进货信息对接零售凭证信息;直供农贸市场的蔬菜,凭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材料进行人工登记;
(四)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肉菜进场管理、数据下传智能溯源秤、摊位间调拨管理、销售凭证打印等流程;
(五)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调拨信息、销售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销售信息可在当天营业结束后1小时内)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五条 经营肉菜的超市(肉菜专卖店)应分别查验供应商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蔬菜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材料,或者可追溯交易凭证。
建立追溯体系的超市(肉菜专卖店)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优先从建有追溯体系的流通节点采购可追溯肉菜;
(二)督促供应商在上游节点登记,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办理追溯服务卡;自营的超市应以门店为单位在上游节点登记,办理追溯服务卡;
(三)查验供应商追溯服务卡,确保进货信息对接包装标签信息;生产基地直供的蔬菜,凭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材料进行人工登记;
(四)督促供应商完成肉菜进场管理、数据下传智能溯源秤、存储管理、包装(分割)管理、现卖管理、销售标签打印等流程;
(五)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六条 团体消费单位应采购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蔬菜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材料,或者可追溯交易凭证的肉菜。
建立追溯体系的团体消费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从建有追溯体系的流通节点采购可追溯肉菜;
(二)到上游节点登记,办理追溯服务卡,持卡采购;
(三)核实、登记肉菜进场信息并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流通节点企业应建立设备库存、使用管理和运行监控登记;定期查看、检修追溯体系设施设备,确保完好无损;及时巡查溯源电子秤使用、销售凭证提供和销售信息传输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肉菜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的,肉菜经营者应当出具。
第十九条 对蓄意损毁、破坏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设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维修并恢复原状,或按设备招标价格原价赔偿。
第二十条 食药监等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规范市场准入、加大抽检频次、严格使用备案等多种措施,规范肉菜市场流通。
第二十一条 实行部门分头执法检查和统一执法检查相结合,严查肉菜经营者销售没有产地证明,或未经检验、检疫、检测的肉菜;严查各类流通节点企业和团体消费单位不履行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规定,不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货台账登记制度行为,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红黑榜,对建设追溯体系并按规定保持良好运行的流通节点,由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扶持奖励依据;对未按要求履行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规定的流通节点,给予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运行原始数据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管理平台相关设施设备及软件资产,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管理。各区(开发区)追溯管理相关设施设备,由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在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追溯体系相关软硬件和流通节点操作规范应符合商务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技术准则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鼓励豆制品、果品、禽类、牛羊肉、水产品、粮食等经营企业按照商务部技术标准建设追溯体系。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县按照商务部技术标准建设追溯体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14日。
2017-04-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第二批重点抗日战争遗址的通知2017-06-09临政字〔2017〕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抗日战争时期,沂蒙山区是全国著名的抗日根据地。在艰苦卓绝的抗日斗争中,临沂人民与山东党政军水乳交融、生死与共,为全国抗日战争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铸就了伟大的沂蒙...
临政字〔2017〕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抗日战争时期,沂蒙山区是全国著名的抗日根据地。在艰苦卓绝的抗日斗争中,临沂人民与山东党政军水乳交融、生死与共,为全国抗日战争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铸就了伟大的沂蒙精神,同时也留下了一大批重要的抗日战争遗址,成为弥足珍贵的革命历史资源。为加强对抗日战争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在2015年公布临沂市第一批重点抗日战争遗址的基础上,经核定,确定将中共临费县委旧址等100处抗日战争遗址列为临沂市第二批重点抗日战争遗址,现予以公布。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做好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深入挖掘整理抗日战争遗址资料,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组织参观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牢记中华民族抵御侵略、奋勇抗争的历史,大力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沂蒙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大美新”临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临沂市第二批重点抗日战争遗址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
附件
临沂市第二批重点抗日战争遗址名单
兰山区(1处):中共临费县委旧址
罗庄区(4处):中共临沂县委成立旧址,中共临西工委、临西办事处旧址,东为儿桥大刀会抗战遗址,八路军临郯独立团成立旧址
郯城县(4处):八路军第一一五师东进支队解放马头战斗遗址,郯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鲁南第一行署旧址,中共郯码工委成立旧址
兰陵县(11处):兰陵国民抗敌义勇军成立旧址,中共鲁南特委成立旧址,中共兰陵县委、兰陵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中共沂河地委旧址,车辋战斗遗址,中共赵镈县委、赵镈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银厂惨案纪念地,临沂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旧址,鲁南行政主任公署旧址,临郯费峄四县边区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八路军临郯费峄四县边联支队成立旧址
沂水县(9处):八路军山东人民抗日游击第四支队第六大队成立旧址,中共沂北工委、沂北行署成立旧址,莒沂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诸葛乡合作社成立旧址,上、下峪子惨案遗址,岳庄小学抗日旧址,动参模范村朝阳官庄村,抗战模范村李家峪村,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参议长范明枢旧居
沂南县(21处):南沂蒙(沂南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旧址,沂水县九区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旧址,泽东青年干校山东分校成立旧址,八路军第一纵队司令员徐向前旧居,铜井八角革命烈士公墓,八路军山东战地服务团成立旧址,山东省第二次青年代表大会会议旧址,中共苏鲁豫皖边区省委党校成立旧址,鲁中金矿总局成立旧址,鲁中兵工总厂旧址,沂蒙专员公署成立旧址,大青山战斗陈明、汉斯·希伯牺牲纪念地,高湖突围战刘子超牺牲纪念地,鲁中行政联合办事处成立旧址,战斗堡垒村兴旺庄,临费沂边联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旧址,中共沂东工委、沂东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旧址,八路军山东纵队党员代表大会会议旧址,生产模范村尤家埠子村,沂东革命烈士陵园,《前卫报》成立旧址
平邑县(11处):中共蒙山工委、蒙山各县联合办事处旧址,山东战时行政委员会歧古庄行政会议旧址,费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旧址,中共费南县工委、费南县委成立旧址,八埠庄战斗遗址,塔佛山战斗遗址,费北行署、费北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大平安庄战斗遗址,鲁南时报社成立旧址,武台烈士林,贯庄烈士陵园
费县(10处):中共温河县委、温河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八路军第一一五师司令部聂家庄旧址,鲁南中学旧址,中共费东工委、费东行署旧址,鲁南区抗日干部学校旧址,八路军费县抗日游击第八大队驻地旧址,八路军蒙山支队驻地旧址,鲁南军区直属兵工厂旧址,八路军鲁南军区直属卫生所旧址,东张庄抗日烈士公墓
蒙阴县(6处):中共蒙阴县委成立旧址,燕翼堂革命遗址,山东省第四联合中学成立旧址,新蒙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沂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旧址,上温村地雷战遗址
莒南县(12处):十字路抗日游击大队成立旧址,刘庄集惨案遗址,中共鲁东南特委成立旧址,中共滨海地委、滨海专员公署旧址,中共莒南县委成立旧址,莒南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旧址,中共沭水县委、沭水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莒临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山东抗日根据地八大剧团汇演旧址,八路军山东军区旧址,新一一一师成立旧址,沂蒙红嫂梁怀玉旧居
临沭县(7处):鲁南四地委、鲁南四行署、鲁南四军分区旧址,郯东北第一办事处成立旧址,中共临沭县委、临沭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滨海军区四团驻地旧址,中共沭河工委旧址,八路军第一一五师被服厂旧址,醋大庄战斗遗址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4处):莒日临赣四县联合办事处(滨海各县行政联合办事处)成立旧址,八路军山东军区卫生学校、八路军山东军区战时医院成立旧址,山东军区首次战斗英雄民兵英雄代表大会旧址,甲子山战役遗址
(共计100处)
2017-06-0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1-4 月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通报2017-05-27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1-4 月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通报
临政办字〔2017〕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按照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关于重点项目建设“周调度、月排名、季通报”的部署要求,现将1-4月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省级重点建设项目:2017年,全市共实施省级重点项目10个,总投资12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8.4亿元。截至4月底,已开工项目7个,开工率70%,完成投资15.1亿元,投资完成率31.2%。
(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2017年,全市共实施市级重点建设项目400个,总投资4426.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455亿元。截至4月底,已开工项目323个,开工率80.8%;完成投资521亿元,投资完成率35.8%。
(三)5条产业线:截止4月底,工业交通旅游线实施项目153个,开工131个,开工率85.6%;完成投资208亿元,投资完成率35.4%。食品药品线实施项目43个,开工32个,开工率74.4%;完成投资42.3亿元,投资完成率34.2%。农林水利线实施项目32个,开工26个,开工率81.3%;完成投资22.2亿元,投资完成率34.1%。教育城建基础设施线实施项目69个,开工52个,开工率75.4%;完成投资95.9亿元,投资完成率36.2%。服务业及木业提升线实施项目103个,开工82个,开工率79.6%;完成投资152.6亿元,投资完成率36.9%。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工作开展不平衡,兰山区、经开区、费县、沂水县等进展较快的县区开工率超过90%,个别县区开工率不到70%;28个市直项目开工12个,开工率仅为42.9%。二是审批流程不够优化,项目建设单位普遍反映,相关手续办理程序复杂、时限长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环评、安评、规划和用地等手续审查、报批耗时较长。三是要素保障难度加大,用地指标短缺问题较为突出,对新建项目开工推进产生较大影响。企业建设资金紧张,据调度,全市有116个项目单位反映资金缺口304.3亿元。企业“招工难”影响生产经营,如郯城县宜华木业全部用工约需近万人,目前仅招到不到一千人。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加快建设进度。每个重点项目都要制定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将开工、竣工时限以及计划进度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倒逼责任单位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对进展较慢的项目,要找准“堵点”、对症下药,集中突破制约因素,全力以赴抓好协调推进。对未开工项目,相关责任县区、责任单位要成立专门班子,认真研究,分析原因,扫清“路障”,确保6月底前全部开工。
(二)强化服务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突出抓好要素保障工作,着力解决项目用地、融资、用工等问题。对土地指标批而未供的,要进一步简化供地程序,尽快供应到位;对全市重大转调创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需要“点供”指标的项目,国土部门要跟踪服务,加大协调对接和争取力度。金融主管部门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搭建各类合作交流平台,引导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创新审批模式,大力推行联审联批,开辟“绿色通道”,对重点项目实行“一条龙”审批、“一站式”服务。
(三)密切沟通协调。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全市重点项目动态管理平台和“临沂重点项目”微信平台等网络化手段,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问题直报和落实反馈渠道。各县区要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创新思路举措,改进方式方法,构建上下联动、推进有力的工作格局。市发改委要抓好统筹协调、调度督导,严格落实周调度、月排名、季通报制度,对影响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销号管理,有关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附件:1. 1-4月份省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表
2. 1-4月份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表
3.1-4月份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分行业投资完成情况表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附件1
1-4月份省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年度
计划投资
1-4月份
完成投资
形象进度
投资
完成率
1
郯城高科技电子产业园孵化器建设项目
97557
47550
32920
建筑面积4.1万平方米的孵化中心大楼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一期14栋标准化厂房建成投入使用,19家企业入驻;二期8栋标准化厂房正在建设,预计5月份主体完工。
69.2%
2
雷华高强韧低回缩树脂基复合材料项目
106656
63800
41250
建成车间厂房3.8万平方米,安装设备35台套,购置设备58台套,1座车间正在进行地基处理施工。
64.5%
3
青岛港沂南内陆港一期项目
81000
36000
4300
集装箱场站完成夯基,办公楼进行基础施工。
11.9%
4
临沂嘉欣果品国际交易中心项目
120700
39800
12000
沿街商铺和物流大楼栋全面施工,物流交易区10栋楼正进行主体施工,完成建筑面积6.7万平方米。
30.2%
5
云蒙湖生态旅游景区桃源古寨项目
151344
55000
8500
药王庙奠基并完成土地流转,安置区图测完成,房屋评估完成,正加快推进拆迁工作。
15.5%
6
临沂职业学院第二校区
78295
53600
9000
拆迁、地上附着物清理基本完成。
16.8%
7
华宇高档陶瓷薄板项目
76620
12000
8515
1#车间钢柱基础施工完成300个,2#车间正在进行破碎开挖基础施工,厂房钢构已加工完毕,正在起吊安装。
70.1%
8
平邑浚河综合治理工程
103878
29240
4675
万寿湖开始清基;铜石拦河闸、元郭拦河闸正进行清基施工,消力池底板开始施工。
16%
9
沂蒙石林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96010
57606
1800
地上附属物清理,景区道路施工。
3.1%
10
莒南县人民医院医疗健康综合项目
298500
89550
18000
已完成“三通一平”,搬运土石方11万立方。
20.1%
附件2
1-4月份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表
单位:万元
单 位
个数
开工数
开工率
年度计划
投资
1-4月份
完成投资
投资完成率
兰山区
31
30
96.8%
1124100
513406
45.6%
经开区
33
30
90.9%
879334
396593
45.1%
费 县
24
22
91.7%
701885
310582
44.3%
沂水县
30
28
93.3%
1177000
503700
42.8%
河东区
29
25
86.2%
775000
333200
43%
沂南县
28
24
85.7%
1133300
495900
43.8%
罗庄区
28
23
82.1%
1014000
371910
36.7%
蒙阴县
19
16
84.2%
488000
204600
41.9%
郯城县
23
19
82.6%
799015
293450
36.7%
莒南县
25
20
80%
1295303
456945
35.3%
高新区
17
13
76.5%
622001
257000
41.3%
平邑县
22
17
77.3%
575500
213869
37.2%
兰陵县
22
15
68.2%
562547
198040
35.2%
临沭县
24
17
70.8%
415061
146101
35.2%
临港区
17
13
76.5%
530000
165700
31.3%
附件3
1-4月份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分行业投资完成情况表
单位:万元
类别
项目
个数
开工
个数
开工率
总投资
2017年计划投资
1-4月份
完成投资
投资完成率
合计
400
323
80.8%
44265471
14550479
5210339
35.8%
农林水利
15
11
73.3%
543738
233011
88640
38%
工业
205
171
83.4%
17282427
6410362
2610791
40.7%
(一)战略性新兴
产业
75
67
89.3%
6751205
2185881
938188
42.9%
(二)传统工业提升
130
104
80%
10545222
4224481
1672603
39.6%
服务业
103
89
86.4%
13317053
3470300
1302371
37.5%
基础设施
36
21
58.3%
10389753
3362896
851047
25.3%
社会民生
41
31
75.6%
2732500
1073910
357490
33.3%
2017-05-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的通知2017-05-26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的通知
临政字〔2017〕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更好的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山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鲁厅字〔2016〕39号)和《临沂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办字〔2016〕86号)要求,现就公开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临沂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清单》纳入了61个市直部门单位的619项公共服务事项,其中创业创新方面324项、日常生产生活方面248项、涉行政权力运行方面47项,并逐一明确了事项的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及条款、服务对象、收费标准及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服务类型等内容。根据省市有关要求,5月31日前,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清单》分别在市政府、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本部门单位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清单》中向社会主动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服务指南;依申请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要按照便民原则逐项编制服务指南。服务指南要列明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基本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于5月31日前,编制完成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同时,服务指南要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摆放使用。
三、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清单》公布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终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对与群众办事创业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要尽快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以及部门单位职责任务调整等情况,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不断简化办事环节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2017-05-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王廷泉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7-05-16临政任〔20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王廷泉的临沂市水利局调研员职务;李京堂的临沂市水利局调研员职务;公茂武的临沂市水利局副调研员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31
临政任〔20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
王廷泉的临沂市水利局调研员职务;
李京堂的临沂市水利局调研员职务;
公茂武的临沂市水利局副调研员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2017-05-1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吴继富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7-05-16临政任〔20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吴继富的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职务;郝建梅的临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研员职务;许长利的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职务;孙战英的临...
临政任〔20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
吴继富的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职务;
郝建梅的临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研员职务;
许长利的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职务;
孙战英的临沂市公路局调研员职务;
侯斌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调研员职务;
王修书的临沂市供销合作社调研员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2017-05-1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通告2017-05-09临政字〔2017〕58号为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要求,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通告如下:一、保护区范围(一)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各20公里的长方形区域。主要涵盖以下区域: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境;兰山区兰山街道、金雀山街道、银雀山街道、柳青街道、半程镇、枣园镇、白沙埠镇;河东...
临政字〔2017〕58号
为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要求,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范围
(一)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各20公里的长方形区域。主要涵盖以下区域: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境;兰山区兰山街道、金雀山街道、银雀山街道、柳青街道、半程镇、枣园镇、白沙埠镇;河东区九曲街道、凤凰岭街道、太平街道、相公镇;罗庄区盛庄街道、高都街道、册山街道等。(附件1)
东边界:G205公路。
南边界:临沭县曹庄镇-罗庄区黄山镇。
西边界:分为三段,北段兰山区半程镇-枣园镇,中段兰山区蒙山大道,南段罗庄区高都街道-册山街道-黄山镇。
北边界:G205公路。
(二)临沂机场净空重点保护区范围
机场北端起降净空重点保护区范围(河东区):凤凰大街以北、北京东路以南、东兴路以东、温泉路以西。(附件2)
机场南端起降净空重点保护区范围(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与沂河路交汇半径2公里范围内(重点区域李公河湿地公园)。(附件3)
二、禁止行为
(一)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1.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5.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6.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7.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8.升放无人机、动力伞、飞艇、孔明灯、高空风筝、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其它升空物体;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以及排放大量烟雾;
9.燃放具有飞射功能的烟花爆竹;
10.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11.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12.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二)临沂机场净空重点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重点净空保护区域内除禁止上述行为外,同时禁止以下行为:
1.放飞任何高度的风筝;
2.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焰火。
三、其他规定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满足净空限制高度要求。使用升空机械(塔吊、汽车吊等)建设建/构筑物的,应提前向机场净空管理部门咨询允许升空高度。新建项目应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二)因特殊原因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升放无人机、动力伞、飞艇的,应提前7日报告机场净空管理部门,提供飞行区域、飞行高度等资料,审核批准后方可飞行。
(三)在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距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现临沂机场标高67.7米)150米的高大物体,应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四)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了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有凸出于进近灯光芯的物体。
特此通告。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
附件1 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简图
附件2 临沂机场净空重点保护区简图(北端)
附件3 临沂机场净空重点保护区简图(南端)
2017-05-0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付万历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7-04-28临政任〔2016〕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付万历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真为临沂市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列郭荣德之后);崔宗兴为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列刘庆云之后);杨秀秀为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列李玉珍之后);...
临政任〔2016〕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付万历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李真为临沂市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列郭荣德之后);
崔宗兴为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列刘庆云之后);
杨秀秀为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列李玉珍之后);
葛继勇为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列匡立军之后);
吴兴华为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列公利华之后);
王新端为临沂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列顾晓波之后);
厉志刚为临沂市地震局副局长(列闫洪朋之后)。
免去:
刘国栋的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刘伸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调研员职务;
刘广岩的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调研员职务;
范建国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县级侦察员职务;
孟树新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县级侦察员职务;
李宗鲁的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职务;
麻月亮的临沂市体育局副调研员职务;
彭颖的临沂市畜牧局副调研员职务;
李建勋的临沂职业学院调研员职务;
李子永的临沂第二中学调研员职务;
任广来的临沂市中医医院调研员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2017-04-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房利娜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7-04-28临政任〔2016〕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房利娜的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调研员职务;卢公迎的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职务;杨永林的临沂市渔业局调研员职务;刘凯的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
临政任〔201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
房利娜的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调研员职务;
卢公迎的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职务;
杨永林的临沂市渔业局调研员职务;
刘凯的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0日
2017-04-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周茂永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7-04-28临政任〔20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周茂永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孙玉新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王家兴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临沂市委员会会长(试用期一年);高思圣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
临政任〔20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周茂永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孙玉新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家兴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临沂市委员会会长(试用期一年);
高思圣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列宋建之后)、沂蒙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副局长。
免去:
吴业新的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岳利娟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临沂市委员会会长职务;
张玉兰的临沂市水利局副局长、市南水北调中水截蓄导用工程管理处主任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2017-04-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侯晓滨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7-04-28临政任〔20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侯晓滨为临沂市公安局督察长;张秀发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冉贤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徐峰之后,试用期一年);郭景军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张洪...
临政任〔20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侯晓滨为临沂市公安局督察长;
张秀发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冉贤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徐峰之后,试用期一年);
郭景军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洪永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试用期一年)、市招商局副局长;
杜以方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刘恩田之前);
周俊献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王志琦之后,试用期一年);
朱孔严为临沂市地方铁路局副局长(列桑振兴之后,试用期一年);
杨彦军为临沂市地方铁路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李兆臣为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列徐天舒之前)、市粮食局局长;
王成法为临沂市粮食局调研员;
李高学为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调研员;
陈景山为临沂市教育局副局长(正县级,列张爱花之后);
姚书华为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赵世荀为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调研员;
王彦为临沂市民政局调研员;
主笑宜为临沂市财政局副局长(正县级);
厉建梅为临沂市人民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丽明为临沂市财政局调研员;
宋克伟为临沂市财政局调研员;
王经中为临沂市财政局调研员;
王兴助为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经理;
张韬为临沂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
王君川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正县级);
余永忠为临沂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
池永波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
鲁佃泰为临沂市规划局副局长(正县级);
主玉为临沂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贺方启为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列曹明喜之后);
公维禹为临沂市公路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丁文金为临沂市岸堤水库管理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田里为临沂市水利局调研员;
魏强为临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
赵西平为临沂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张钦传为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会主任(列刘瑞恩之后);
吴清杰为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调研员;
刘景宾为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列李洪亮之后);
张玉连为临沂市林业局副调研员(列刘路明之后);
陈常密为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郑斌为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刘彦强为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王建华为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调研员;
刘世宝为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调研员;
李海峰为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调研员;
李峰为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
郑宝松为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列邢波之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邹际国为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徐景亮为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宋德烈为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李宗涛为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主任;
姜良安为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
叶因同为临沂市中小企业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任广云为临沂市园林局局长(试用期一年)、市滨河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朱士泉为临沂市地震局局长(市地震监测中心台台长)(试用期一年);
刘志强为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
唐少青为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副主任(列段洪之后);
张洪岭为临沂市渔业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吴占元为临沂市畜牧局调研员;
冯凡华为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市煤炭工业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周东开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试用期一年)、沂蒙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局长;
高学余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沂蒙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副局长;
张洪台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
闫富为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挂职,时间半年)。
免去:
冉贤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郭景军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洪永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杜以方的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职务;
李兆臣的临沂市招商局局长职务;
王成法的临沂市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尹传斌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职务;
姚书华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筹)副主任(正县级)职务;
赵世荀的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职务;
孙百迎的临沂市粮食局局长职务;
王彦的临沂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解曙光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职务;
赵丽明的临沂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宋克伟的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经理职务;
张韬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王君川的临沂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鲁佃泰的临沂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职务;
主玉的临沂市规划局副局长职务;
公维禹的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市运输管理处主任职务;
丰绍明的临沂市渔业局局长职务;
丁文金的临沂市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田里的临沂市岸堤水库管理处主任职务;
吴清杰的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解东的临沂市蒙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李峰的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郑宝松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筹)副主任职务;
徐勤夫的临沂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李宗涛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筹)主任职务;
姜良安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职务;
叶因同的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广云的临沂市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唐少青的临沂市蒙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张洪岭的临沂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吴占元的临沂市畜牧局副局长职务;
冯凡华的山东省沂沭河流域环境管理处处长职务;
周东开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朱烨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秦鸿伟的临沂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正县级)职务;
刘奉福的临沂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革试点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赵方法的临沂市地方铁路局副局长职务;
廉政的临沂市地方铁路局工会主任职务;
沈玉明的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调研员职务;
阚吉恩的临沂市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莫凤玲的临沂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
于相永的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处长职务;
密守勇的临沂市外国专家局局长职务;
李明耀的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王兆杰的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吕富的临沂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职务;
石玉启的临沂市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王明栋的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刘西金的临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职务;
王瑞文的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王远振的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樊伯晗的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姚明的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杨主强的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孟凡优的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贤德的临沂市中小企业局局长职务;
张宗义的临沂市园林局局长、市滨河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许洪华的临沂市园林局副局长、市滨河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吕国明的临沂市地震局局长职务;
朱海涛的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职务;
王连正的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市煤炭工业办公室)主任职务;
马英祥的山东蒙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宋建的临沂市蒙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工会主任职务;
张秀英的临沂市财政局副调研员职务;
孙瑞英的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研员职务;
张玉宁的临沂职业学院副调研员职务;
孙大伟的临沂市技师学院调研员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31日
2017-04-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的通知2017-04-27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 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的通知
临政字〔2017〕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29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2017 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168项,其中取消85项、下放9项、整合22项、调整规范8项,新增列入市级行政权力清单事项44项;承接落实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10项;新增纳入《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项,不再纳入《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3项。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承接的事项,要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下放的事项,要制定衔接落实方案,指导承接单位做好承接实施工作;对调整列入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要规范完善中介服务标准,对于未列入《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衔接落实情况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602室)。
附件: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6日
附件
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一)取消行政权力事项85项(其中行政许可6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监督1项,其他权力2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市教育局
取消
2
福利企业年度检查
其他权力
市民政局
取消
3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费征收
行政征收
市人社局
取消
4
劳动能力鉴定费征收
行政征收
市人社局
取消
5
探矿权年检
其他权力
市国土资源局
取消
6
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其他权力
市国土资源局
取消
7
外出施工企业登记(介绍信)
其他权力
市住建局
取消
8
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告知性备案
其他权力
市住建局
取消
9
市外监理企业进临备案
其他权力
市住建局
取消
10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备案
其他权力
市住建局
取消
11
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登记
其他权力
市住建局
取消
12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审批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
取消
13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农业局
取消
14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其他权力
市商务局
取消
15
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取消
16
对统计从业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统计局
取消
17
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旅游委
取消
18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19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情节严重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2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被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1
未经许可或者未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2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3
印刷业经营者被吊销许可证且逾期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4
被吊销出版相关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5
被吊销音像制品相关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6
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7
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8
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29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0
经营者的出租车经营资格复审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1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2
中介服务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经营,被取消中介服务资格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3
擅自开展自费出国留学经营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4
对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5
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6
在集贸市场出售迷信品、违禁品、麻醉药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以及化学农药等禁止上市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7
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8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39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40
赌博、算命、测字、看相以及伤风败俗、腐朽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41
违反政策规定,不完成农副产品交售任务自行出售的、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倒卖或以实物倒换各种票证、出售废旧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42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抬价抢购和转手贩卖农副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43
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
取消
44
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
其他权力
市工商局
取消
45
对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46
对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或者使用无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47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检验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48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49
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0
对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1
对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2
对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3
对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4
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5
对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6
对气瓶充装单位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超量充装气瓶,或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7
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58
对转让特种设备,原使用单位未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受让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59
对停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重新启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60
对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取消
6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
其他权力
市质监局
取消
62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其他权力
市质监局
取消
63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取消
64
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取消
65
对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取消
66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取消
67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取消
68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取消
69
对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未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节能办
取消
70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政策优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节能办
取消
71
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竣工验收
其他权力
市节能办
取消
72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申报
其他权力
市节能办
取消
73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市园林局
取消
74
市级科技成果鉴定
行政确认
市科技局
取消
75
临沂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其他权力
市科技局
取消
76
市级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
其他权力
市科技局
取消
77
省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权力
市科技局
取消
78
省级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权力
市科技局
取消
79
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权力
市科技局
取消
80
山东省星火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权力
市科技局
取消
81
山东省自主创新及成果转化专项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权力
市科技局
取消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82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地税局
取消
83
发票管理
行政确认
市地税局
取消
84
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市地税局
取消
85
欠税及税务违法行为公告(发票违法行为的公告)
行政监督
市地税局
取消
(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0项(其中行政许可8项,其他权力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
省住建厅
市住建局
此项并入“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2
供热规模800万平方米以上供热经营许可
省住建厅
市住建局
此项并入“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3
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
省住建厅
市住建局
此项并入“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
4
市辖区内仅涉及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以及市辖区内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此项并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5
市辖区内仅涉及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以及市辖区内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此项并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
市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此3项并入“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辐射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
7
市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8
市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注销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9
市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此项并入“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辐射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
10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省食药监局
市食药监局
(三)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9项(其中行政许可6项,其他权力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市区的除管道天然气外的其它方面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2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市区的除管道天然气外的其它方面燃气工程项目审查,下放至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3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市区的除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外的企业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4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下放县供热主管部门
5
燃气经营许可年检
其他权力
市住建局
市区的其它方面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下放至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6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下放县环保部门
7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下放县环保部门
8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其他权力
市旅游委
下放县区旅游主管部门
9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其他权力
市旅游委
下放县区旅游主管部门
(四)整合行政权力事项22项(其中行政许可14项,行政处罚6项,其他权力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内地居民赴澳门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审批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并入“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2
特殊家庭困难赴香港1年多次探亲签注审批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并入“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
3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
行政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并入“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整合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5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6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7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8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
整合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9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
10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
11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
1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整合为“取水许可”
13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14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整合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5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16
应由市、县级部门立项审批或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审批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17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瞒报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
整合为“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罚”
18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
19
对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
20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
21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
22
对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
23
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24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
整合为“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25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权力
市安监局
26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核
行政许可
市园林局
整合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27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
市园林局
28
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审核
行政许可
市园林局
29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行政裁决
市科技局
整合为“专利侵权纠纷调处”
30
专利侵权纠纷调查
其他权力
市科技局
(五)新增列入市级行政权力清单44项(其中行政处罚39项,行政强制2项,其他权力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对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市农业局
列为行政处罚
2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市农业局
列入“蚕种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处罚”
3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市农业局
4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市农业局
5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市农业局
6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市农业局
列为行政强制
7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农业局
列为行政强制
8
农药广告内容初审
市农业局
列为其他权力
9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0
对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行政处罚
11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行政处罚
12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3
对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行政处罚
14
对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对违法组织生产、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5
对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市安监局
16
对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处罚
市安监局
17
对违法组织生产、冒险作业等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市安监局
18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对应急管理方面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9
对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市安监局
20
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市安监局
21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处罚
市安监局
22
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市安监局
23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市安监局
24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处罚
市安监局
25
对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市安监局
26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7
对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处罚
市安监局
列入“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28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处罚
市安监局
29
对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处罚
市安监局
30
出境游团队名单表审核
市旅游委
列为其他权力
31
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的处罚
市质监局
列为行政处罚
32
对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处罚
市质监局
列为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33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处罚
市质监局
列为行政处罚
34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的处罚
市质监局
列为行政处罚
35
违反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市文管执法局
列为行政处罚
36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市文管执法局
列为行政处罚
37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市文管执法局
列入“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委托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的处罚”
38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处罚
市文管执法局
列为行政处罚
39
对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
市文管执法局
列为行政处罚
40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处罚
市文管执法局
列为行政处罚
41
对有关当事人隐瞒、伪造、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配合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处罚
市科技局
列为行政处罚
42
对展会期间被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当事人,拒不从展会上撤出认定侵权的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关宣传材料的处罚
市科技局
列为行政处罚
43
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方拒不对专利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的处罚
市科技局
列为行政处罚
44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事项
市园林局
列为其他权力
(六)调整规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事项8项(其他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权力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市水利局
不再作为市级行政权力
2
对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集体资产处罚
行政处罚
市农业局
不再作为市级行政权力
3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其他权力
市农业局
不再作为市级行政权力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4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名称修改为“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5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卫计委
调整为其他权力
6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审核管理
其他权力
市质监局
不再作为市级行政权力
7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
其他权力
市质监局
不再作为市级行政权力
8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二级、三级)核准
行政许可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名称修改为“房地产估计机构资质(二级、三级)备案”
(七)调整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4项
序号
中介收费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市文广新局
列入《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2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市住建局
取消收费
3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市人防办
取消收费
4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市节能办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2017-04-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04-17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7〕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临沂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214号)要求和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制定本县区、本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凡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求,可集中建立本地区、本行业“两库”,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整。
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全部检查对象,录入检查对象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可按照行业类别、区域分布、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条件分类建设子库。工商或市场监管、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要分别配合做好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所纳入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录入检查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单位等信息。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为随机抽查工作提供辅助和支撑。政府法制机构要配合做好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三)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或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明确随机抽查工作标准,形成具体操作规程。
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区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存在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高的区域和行业,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明确抽查操作流程。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逐步实现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之间的随机匹配。建立检查人员递补抽取机制,对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回避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按程序递补人员。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抽取和检查过程,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社会第三方等全程参与,现场监督,做到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强化信息化支撑,统筹开发建设随机抽查系统或平台,实现“一单、两库”等有关信息互联互通。
明确检查工作规范。对随机抽查事项逐项或统一制定检查表格,明确执法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处理意见等,实行一张表格管检查,提高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检查应依法进行,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增强随机抽查工作实效。
规范结果处理。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自觉性;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禁有罪不移、以罚代刑。
强化结果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服务大厅(窗口)、公开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达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要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
注重结果分析。探索建立综合分析和研判制度,重视抽查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整理,通过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五)做好与其他监管制度衔接。积极做好随机抽查与相关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体系。
做好与信用监管衔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做好与常规监管方式衔接。将随机抽查与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风险监测、网格化监管、属地化监管等常规监管方式进行有机融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也要贯彻“随机抽查”理念,可探索实行检查人员、时间、地点等随机确定。暂不具备开展双随机抽查条件的,可暂对检查对象或检查人员进行单随机抽取,尽快完善条件后予以推行。
做好与联合检查衔接。建立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联合检查机制,注重发挥基层单位就近就便监管的作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对涉及同一部门的多项随机抽查事项,原则上均应实行联合抽查;对涉及多级、多部门的,积极探索实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抽查,逐步实现一次性完成检查,提高执法效能,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三、方法步骤
(一)市级
1. 梳理制定阶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任务要求,尽快梳理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详见附件2、3、4),制定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4月25日前报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602室)。
2. 审核审查阶段。市职能办负责汇总审核各部门单位提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实施细则,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3. 公布备案阶段。5月31日前,市职能办要将市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经审核审查的本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别在市政府网站、部门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经审核审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实施细则文件(一式两份,一并报送电子版),以及网站公开的证明材料报市职能办备案。
4. 督导检查阶段。市职能办要加强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督导,定期调度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县级
各县区要于5月31日前公布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市职能办,具体方法步骤自行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落实职责分工,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不断提高执法监管水平。各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要采取有力举措,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稳步推进随机抽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本系统工作指导,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把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明确责任岗位和人员,积极探索创新,狠抓工作落实,确保2017年随机抽查事项占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比例达到100%。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分别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1个牵头科室和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实施,并填写《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联络表》(附件5)于4月20日前报市职能办。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督促落实,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及时跟踪调度改革进展情况;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认真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共性问题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指导原则和解决办法,推动各部门单位按时完成改革任务。要注重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地方敢闯敢试、大胆探索,形成经验后逐步推广。
(四)注重宣传培训。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结合随机抽查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业务指导和专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附件:1.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名单
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检查对象名录库
4.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5.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联络表
附件1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名单
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环保局、民宗局、体育局、统计局、林业局、安监局、旅游发展委、人防办、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金融办、物价局、文化执法局、房产局、粮食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安全局、邮政管理局;
市国家保密局、档案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地震局、公路局、节能办、园林局、农机局、畜牧局、渔业局、行管办、盐务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支行、中国银监会临沂监管分局、国家统计局临沂调查队。
附件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频次
联合抽查部门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注:1.抽查依据,即开展随机抽查的依据,如法律法规规章等;
2.抽查方式分为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抽查频次:各部门单位可根据不同抽查对象,确定频率或次数;
4.如有联合抽查,由牵头部门填写联合抽查部门一栏。
附件3
检查对象名录库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名称(姓名)
住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号)
附件4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执法证号
附件5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联络表
填报单位(盖章):
人员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
备注
分管负责人
牵头科室负责人
联络员
2017-04-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6年度十佳科技创新企业的通报2017-04-05临政字〔2017〕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2016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
临政字〔201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2016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体系,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涌现出一批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企业。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调动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临发〔2012〕20号),经严格评选,市政府确定授予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2016年度临沂市十佳科技创新企业”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动作用,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再立新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有力支持。全市广大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增强创新主体意识,持续加大科研投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发展动能转变,为建设“大美新”临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6年度临沂市十佳科技创新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附件
2016年度临沂市十佳科技创新企业名单
1.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3.希杰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
4.山东金胜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5.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
6.山东银光钰源轻金属精密成型有限公司
7.临沂市海纳电子有限公司
8.山东博胜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10.山东新帅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17-04-0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2017-03-28临政字〔2017〕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0
临政字〔2017〕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
2017-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