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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08-11临政办发〔2017〕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0日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
临政办发〔201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助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等规定,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扶持全市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市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以及市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产业基金合作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合作基金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合同等,明确合作基金公司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设立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办、招商局、中小企业局、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等重大政策的制定,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出资设立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负责运作具体业务,管理已投资项目,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业基金公司应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八条 产业基金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决策。
第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助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一条 根据我市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产业基金公司可采取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等方式运作。
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公司”)等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市级产业基金配套支持的,市级产业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在投资前,可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等安全性和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增加收益。
产业基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或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上市企业股票等;
(二)对外担保、抵押等;
(三)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 子基金及直接股权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向产业基金公司申请设立参股子基金,也可申请对已成立子基金进行增资。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事先依法约定,子基金公司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临沂市注册,子基金管理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五)最近五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公司要对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推进子基金尽快落地。
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子基金公司注册登记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在子基金公司设立前,子基金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应已确定,并签署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全部出资人(或合伙人)应已确认,并承诺资金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二)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不受20%的比例限制。
市内企业组建的并购子基金可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70%的子基金投资于市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
(二)子基金全部投资于市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
(三)子基金投资范围限定为市内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第一大股东;
(四)市级产业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40%。
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公司出现亏损且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参股子基金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应退出:
(一)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规定出资的;
(二)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未开展业务或6个月没有投资项目的;
(三)子基金公司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20%的;
(四)子基金公司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有证据证明有采取不法手段骗取产业基金资金的;
(七)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的托管金融机构选择在临沂市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由子基金、产业基金公司共同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子基金合作期满后,产业基金公司可将其投资项目超额收益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产业基金享受固定收益的除外),以调动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积极性:
(一)在基金投资期内,第一年投资进度达到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20%;
(二)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30%;
(三)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基金规模一半的,奖励40%;
(四)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全部基金规模的,奖励50%。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有优先回购权。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业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或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可事先通过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优先清偿权或同股同权等权利;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
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产业基金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可能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冲减风险补偿金。投资损失净额最终由受益财政负担,市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措施,分年度收回。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市、县(区)产业基金联合投资。对于各县(区)政府积极为市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投资项目进行配套出资、跟进投资的,市产业基金将对该县(区)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对直接投资、子基金投资、合作项目落地等支持力度。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产业基金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产业基金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制定内部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三十三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在半年结束后30 日内向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市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向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约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约定实现产业基金退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0日。原《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5〕25号)同时废止。
2017-08-1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2017-07-26临政办发〔2017〕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移风易俗,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
临政办发〔201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移风易俗,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惠民殡葬政策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基础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着力保障群众殡葬需求,是节约土地、节省木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推动移风易俗实现厚养薄葬,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的重要举措,是防范森林火灾、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近年来,随着我市殡葬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县区陆续出台了针对不同群众的惠民殡葬政策,有效减轻了群众丧葬负担,增强了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目前我市惠民殡葬工作还存在管理运行机制不完善、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推进不平衡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握工作重点,破解问题短板,强化组织保障,真正把实施惠民殡葬政策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移风易俗工作开展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抓实抓好。
二、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增加惠民项目,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全市居民殡葬服务均等化,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力争使我市殡葬惠民和移风易俗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加大供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按照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惠民殡葬政策配套资金,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2、保障基本,逐步增项。立足殡葬工作实际,优先保障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供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惠民标准,丰富惠民形式。
3、提升服务,注重实效。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措施,不断加强殡葬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完善与基本殡葬服务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规范惠民相关程序和办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
自今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及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安葬等殡葬服务费用。各县区要以乡镇为主体加快建设几处覆盖面大、符合标准、管理规范、方便群众使用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确保今年12月底前辖区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数量能够基本满足群众殡葬需求。
三、惠民殡葬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覆盖范围。(1)具有临沂户籍的居民;(2)尚未登记我市户口的婴儿及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3)在我市救助管理机构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被救助人员;(4)驻临沂部队现役军人;(5)驻临沂大中专院校非临沂市户籍的学生;(6)我市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二)惠民项目。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存放(3天)、火化(生态环保炉)、骨灰寄存(1年)、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安葬等6项殡葬服务项目。具体免除形式由各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资金来源。各县区将惠民殡葬政策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按照50%的比例予以奖补,并随惠民政策推进不断加大市级财政所占比重;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相关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具体办法
(一)明确政策要求。坚持殡葬服务公共和公益方向,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科学制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惠民具体项目、政策覆盖人群、保障标准、资金来源渠道、申请条件程序等内容,尽可能简化操作程序,减少结算环节,确保便民、快捷、高效。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惠民殡葬公共服务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加大骨灰堂建设奖补力度。进一步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健全以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及生态安葬为重点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建立与惠民政策推行相适应的运行管理机制。制定全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区根据平原、山区等地形特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一布局,在建设公墓的同时,大力加强骨灰堂建设,倡导节地文明安葬。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传统墓葬点、荒山荒地或废弃矿山等进行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坚持统筹推进。各县区要有重点、有步骤、分层次地推动本地惠民殡葬政策实施,逐步从减免殡葬服务费用延展到奖补生态安葬方式。要坚持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葬并重,积极推动将树葬、花葬、深埋、撒海等节地生态的骨灰安葬方式和散葬坟墓搬迁到公益性公墓纳入惠民政策覆盖范围,给予奖励或补贴。要逐步扩大惠民范围,加快研究制定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惠民殡葬政策,努力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解决突出问题,真正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惠民工作机制。宣传、发改、民政、财政、国土、林业、人社、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宣传引导,强化服务供给,完善配套措施,形成推行惠民殡葬工作的合力。
(二)加大考核力度。为确保惠民殡葬政策的全面实施,市里将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自8月1日起,由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组成工作督导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骨灰盒五项费用免除情况进行检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各县区公益性公墓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建立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将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县区科学发展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与评选表彰、文明创建、等级评定等工作挂钩。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群众反响强烈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三)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宣传单、服务卡、公示墙等多种形式,将惠民殡葬政策内容向群众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倡导文明新风。要充分发挥惠民殡葬政策的综合社会效益,将其与实行火葬、推行生态殡葬、倡导移风易俗结合起来,打造全国领先的“沂蒙惠民殡葬”品牌,不断提高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浓厚氛围。
附件:临沂市殡葬惠民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附件
临沂市殡葬惠民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任 刚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张玉兰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徐 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百迎 市民政局局长
张红卫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仲圣 市发改委主任
侯献合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解曙光 市财政局局长
曹德玉 市人社局局长
李彦普 市国土局局长
张卫强 市住建局局长
汲长骞 市规划局局长
刘松田 市城管局局长
鞠艳峰 市农业局局长
赵西平 市卫计委主任
赵立新 市环保局局长
赵 森 市林业局局长
彭林东 市工商局局长
徐勤夫 市物价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孙百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7-07-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第一批“零跑腿”和“只跑一次”事项清单的通知2017-09-29临政办字〔2017〕1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公布我市第一批...
临政办字〔2017〕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公布我市第一批 “零跑腿”和“只跑一次”事项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第一批“零跑腿”事项清单。《临沂市第一批“零跑腿”事项清单》(以下简称《“零跑腿”事项清单》)共包括20个部门单位53项事项。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零跑腿”事项清单》分别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编办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各部门单位网站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实施部门、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等。
二、全面公开第一批“只跑一次”事项清单。《临沂市第一批“只跑一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只跑一次”事项清单》)共包括37个部门单位210项事项。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只跑一次”事项清单》分别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编办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各部门单位网站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实施部门、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等。
三、严格执行清单事项,切实践行服务承诺。《“零跑腿”事项清单》和《“只跑一次”事项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公布后,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清单公布事项履行职责,精简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切实做到“零跑腿”或“只跑一次”,着力打造精简高效的政务生态。
对本次未纳入《“零跑腿”事项清单》和《“只跑一次”事项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导向,加快推进流程优化、环节简化、网上运行、部门联办等工作,力争做到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持续扩大“零跑腿”和“只跑一次”事项清单的范围,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附件:1.临沂市第一批“零跑腿”事项清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2017-09-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健康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2017-09-29临政办发〔2017〕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健康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8日临沂市健康城市建设工作方...
临政办发〔201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健康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临沂市健康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2017-2020年)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推进建设健康城市,提高城市健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指导意见及市委、市政府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和全省、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全面提高城市人群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与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健康优先。以促进人的健康为城市发展优先目标,将健康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中,综合运用各种促进方式,规范公共健康行为,确保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健康城市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有效整合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的行政、技术资源,创新协作联动机制,鼓励、组织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健康城市建设,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坚持城乡统筹,典型示范。拓展和延伸国家卫生城市范围,推进全域卫生创建,优化农村环境。坚持规划引领,不断扩大优质公共服务资源覆盖面,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健康服务和健康管理均等化。积极培育先进典型,强化示范引导,持续推进健康村镇和健康细胞工程建设。
(四)坚持问题导向,有序推进。坚持定期开展评估,针对不同区域、领域和人群,找准影响健康的主要问题,科学施策,综合治理。立足市情,突出重点,促进健康发展良性循环,有序推进建设健康城市工作。
三、行动目标
积极参与健康城市建设试点,健全完善保障和促进健康的公共政策体系,加大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力度,持续巩固完善健康城市建设基础。到2018年,建成省级健康城市建设示范单位,到2020年,保障和促进健康的公共政策更加健全,健康环境、健康社会和健康人群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实现,全市健康城市建设各项行动指标位居全省前列。
人居环境更加健康。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到2020年,全市国控、省控重点河流全部达到Ⅳ类以上水质,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60%,市控重点河流全部稳定达到Ⅴ类以上水质。环境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50%左右,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成区)达到100%,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农村)达到100%,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9.48平方米。
公共服务更加均衡。教育、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优质公共服务资源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到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8%以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龄覆盖率达到99%,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5%,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群众体育活动丰富多样,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2.0平方米。
健康服务更加完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具有地方特色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2.20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达2.75人,每万人口全科医师数达2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50张,公共卫生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显著提高。
健康人群更加壮大。群众主要健康指标在全省同等城市中处于较高水平,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全面提升。到2020年,人均期望寿命达79岁,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12以内,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10万、4‰、4.5‰以下,居民健康素养达到22%。健康生活方式广泛普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占全市人口比达38%以上。
四、行动内容
(一)营造健康环境
紧密结合健康环境、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加强环境综合治理,优化人居环境,提高环境质量。
1.全面开展水体修复。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沂河、沭河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提高水体水功能区达标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启动临沂城饮用水第二水源地建设。强化水库生态保护。建设大沂河、大沭河湿地保护区。推进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及生态河道提升工程。(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园林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强化大气污染治理。深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治理高排放行业,推进燃煤机组升级改造,全面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强化固废污染防治,完成临港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和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等重点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建设,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健全环卫设施配套。加快实施城乡环卫一体化“提升工程”,提高城乡环卫设施配置水平,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垃圾收运体系。(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广泛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推动“数字城管”向县城、乡镇、社区延伸,实现全时段监控、全方位监督,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省《美丽乡村建设规范》为遵循,加快推进农村“七改”,持续优化乡村环境,大力倡树文明乡风,努力建设具有沂蒙特色、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办、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供电公司、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文明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科学编织线路、站点规划。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辆,逐步推出公共自行车、公共电动汽车租赁服务。加快推进公交车专用道、BRT专用道建设,提高公交线路覆盖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构建健康社会
以广覆盖、一体化、可持续为导向,将健康融入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体系中,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切实增强全市人民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1.提高教育服务质量。推动基础教育协调发展,打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均衡义务教育,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动普通高中特色多样化发展。加强学校体育、艺术课程体系建设,落实义务教育学校“体育艺术2+1”项目。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拓宽全民终身学习通道。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促进特殊教育延伸,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保障体系。探索医教、康教结合运行机制,提高康教服务覆盖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安居工程覆盖范围,增加有效供给。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机制。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制定公租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动态调整租金,实现公租房有序进出。鼓励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稳步推进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就业,推进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放大创业扶持资金效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打造“临沂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强化就业培训,开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联合培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打造手机微信就业服务平台。推动重点群体就业。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积极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增加公益性岗位。加强就业权益保障,消除就业限制和歧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作为推进平安临沂建设的根本目标。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深入推进“雪亮工程”,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治安防控,努力形成平安建设人人参与、平安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特大事故、有效治理职业病危害。强化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的综合防灾体系。(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实现人员全覆盖,逐步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扩大保障范围,健全工作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夯实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保障食品安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积极推进“食安山东”品牌创建工作;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社会共治良好格局。(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渔业局、市畜牧局、临沂海关、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优化健康服务
以解决群众主要健康问题为导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疾病防控能力建设,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和养老服务业,着力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体系。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健全上下联动、衔接互补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全科医生、家庭医生、电子健康档案等工作。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完善纠纷调解机制。(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慢性病、传染病、职业病、艾滋病和精神疾病等疾病检测及预防能力。围绕提高流行病调查、应急处置和实验室监测检验能力等,加强基层疾控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开展疾病筛查和早期干预项目,预防和减少过早发病及死亡。加大对慢性病患者、亚健康人群和高危人群的风险评估、早期发现及综合干预。积极开展居民心理健康干预,加强对严重精神病患者的康复和管理,推进专业心理医生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着力加强国医堂内涵建设,推广并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医药特色疗法,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技术骨干培训,培育重点中医专科。(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快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统筹人口健康信息资源,强化制度、标准和安全体系建设,有效整合和共享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实现在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领域应用,建设市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政策支持、行业监管和指导服务,优化补贴机制,引导社会参与,激发市场活力,丰富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加快养老服务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进程。(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培育健康人群
以提高市民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目标,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工作,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持续加强控烟工作力度,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为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奠定坚实基础。
1.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落实“两孩”政策,加强妇科、产科、儿科基础设施保障,深入开展优生促进和优生“两免”工程,多途径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做好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工作,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出生人口性别比,严厉打击“两非”等行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推进妇幼保健工作。实施“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定期开展城乡妇女妇科病普查,扩大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覆盖面。加快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服务和管理水平。加强流动妇女保健服务管理,提高对流动妇女生育和保健的服务质量。加大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妇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把健康素养纳入城乡中小学国民基础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素养稳定提升,发挥“小手拉大手”辐射带动效应,促进健康家庭建设,提高经常性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打造城区“15分钟健身圈”,实现行政村健身工程全覆盖。举办赛事活动,带动全民健身。(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大烟草控制力度。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烟草危害的正确认识,努力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的社会风气。积极做好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工作,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法律法规。探索建立公共场所控烟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积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单位等无烟场所,降低人群二手烟暴露率。加强对违法吸烟者和经营管理者处罚力度。推广戒烟门诊和戒烟热线服务,加强控烟干预力度。(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烟草公司、市直机关工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定期开展市民健康素养监测和评估,加强重点人群、特殊人群建立健康行为和健康生活方式的指导干预。引导居民建立平衡膳食、适量运动、合理作息、戒烟限酒和心理平衡的健康生活方式,增强群众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加大膳食控油、控盐宣传力度,降低市民日常饮食油盐摄入量。(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促进健康产业
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大力发展健康旅游业,积极培育健身休闲运动产业,快速推进康养结合产业,做大做强生物医药产业,深入促进中药产业化发展,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
1.发展健康旅游业。以争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为抓手,以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护理机构和休闲疗养机构等为载体,发展丰富健康旅游产品,打造健康旅游养生文化品牌,构建临沂全域旅游新格局。以临沂中心城区为核心,构建环临沂都市休闲圈、环蒙山休闲观光养生圈,打造沂河山水休闲带、沭河田园风光带、鲁南高铁旅游带,建设五个旅游区,形成“一核两圈三带五区”发展格局。(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培育健身休闲运动产业。整合体育、文化、旅游、休闲、养生、农业、物流等方面资源,发展特色健身休闲运动产业。创建一批省级以上体育休闲示范基地和体育产业基地,争创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积极培育山地、水上、汽摩、马术等具有消费引领特征的时尚休闲运动项目,大力发展专业化体育赛事推广和运营机构,打造一批体育旅游精品赛事。(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旅发委、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推进康养结合产业。将医养结合纳入健康产业统筹推进,以创建国家医养结合示范城市为抓手,积极打造“山氧水疗胜地、宜养宜居之城”。打造一批富有地域特色的重点项目,带动和提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拉长养生养老养心产业链条,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医养结合”发展体系,解决居民基本医养需求。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加强健康管理专业教育,培养专业人才,稳步提升医养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促进中药产业化。建设现代中药技术体系和产业体系,培育中药名厂、名店、名药。加快地道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规模化进程,扩大规范化中药饮片生产规模,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和生产效率。加强与科研院校合作,提升重要研发能力。(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做大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发展现代中药、化学原料药及制剂、生物技术药物及制品、保健制品、新型医疗器械、医药商贸流通、新型药用辅料及药包材、精准医学产品等产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分类施策强力推进。支持生物医药产业自主创新活动,引进生物医药创新人才,鼓励自主研发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做好技术成果推广和转移服务等工作。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在城市和产业规划指导下合理布局、整合发展,加快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逐步形成链条互补配套、资源配置高效的产业集群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发展健康文化
着眼于改造并优化公众健康观念,积极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着力推进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加快提升自我健康管理内涵,努力将健康理念导入公众意识之中,提高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1.全面普及健康知识。健全市民文明公约等社会规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公序良俗,让健康理念深入人心。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和文化导向,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报纸、公共场所等宣传载体和传播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重点宣传慢病和传染病防控、健康生活方式、妇幼健康、急救与安全、职业健康、基本医疗等理念与技能。(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计委、市妇联、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完善健康教育阵地建设。结合卫生城镇创建,打造一批健康教育主题公园、健康教育长廊、健康教育示范街等,宣传科学权威的健康教育知识,倡导正确健康理念,改变陈规陋习和不健康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推进健康示范工程建设。以健康社区、健康村居、健康学校、健康企业、健康广场建设等为抓手,推进健康示范工程建设,为健康城市建设奠定坚实细胞基础。探索开展健康城镇建设,打造一批健康县城、健康乡镇建设示范县、示范乡镇,带动全市健康城镇建设深入开展。(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探索健康自我管理。探索、培育居民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引导市民开展自我健康管理。通过专业指导、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帮助更多市民养成健康生活方式。探索建立社区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开展健康家庭建设活动,提升居民健康自我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培育扶持青少年志愿服务。以服务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为目标,推进建设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发爱国卫生相关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培养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育青年志愿者队伍,设计实施社会公益项目,支持引导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青年志愿者参与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团市委、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实施步骤
(一)基础巩固阶段(2017年9月-2018年1月)
积极推进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和全域卫生创建工作,探索推进健康乡村建设,不断提高城乡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为健康城市建设打下坚实环境和基层基础。
(二)全面启动阶段(2018年2月-2018年7月)
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我市健康状况进行全方位调查评估,理清影响城市人群健康的主要因素,建立问题台帐,对症施策,制定健康城市建设规划,全面实施和巩固提升工作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分解落实市级单位和县区政府工作任务。召开全市健康城市建设动员大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健康城市建设。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8月-2019年12月)
从营造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优化健康服务、培育健康人群、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健康文化等六个方面全面实施健康城市建设工作。定期召开工作协调推进会,研究解决健康城市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对健康城市建设成效进行评价,确定改进方向,推进科学实施。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2月)
根据健康城市建设指标和评价体系积极查找存在的问及差距,查漏补缺,巩固提升。进一步挖掘全市健康城市建设特色和亮点,加大培育力度,为建设全国健康城市示范市打下坚实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理念,把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放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位置,加强对建设健康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建立完善健康城市建设工作网络,把健康促进渗透到各项民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
(二)开展社会动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公共卫生、全民健身、环境保护等领域活动日(周、月)为节点,策划组织各类专题宣传活动,提高建设健康城市行动的社会影响力。运用市民喜闻乐见的传播形式,利用社区、单位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功能,积极传播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理念,引导社会公众支持、参与建设健康城市行动。
(三)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健康城市建设投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引导作用,整合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引导激励机制,探索引入社会资源参与健康促进项目的公益投入和组织运行,形成多元化、可持续健康城市建设资金保障机制。
(四)实施监测评估
进一步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监测体系建设,提高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队伍监测评估能力,定期评估健康城市建设行动,全面、科学、公正评价行动实施成效,深入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建设健康城市行动本土化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与指导,共同推动健康城市建设行动深入开展。
2017-09-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7-09-28临政办发〔2017〕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8日临沂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临政办发〔201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临沂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工作机制保障责任、责任体系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组织机构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设备设施和资金保障责任、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统称“两个体系”)保障责任、特殊作业管控保障责任、应急保障责任、职业健康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处置责任和厂务公开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保障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按时参加应由本人参加的安全生产重要会议和活动;
(二)主要负责人按时参加应由本人参与的重要安全检查活动;
(三)涉及本单位的重要安全生产文件应履行内部收发文程序,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四)主要负责人每月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每季度带队进行1次全面检查,会议和检查应当记录在案;
(五)赋予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
(六)在宣传栏、公告栏、会议室、培训室、车间或其他公共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张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挂图;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在重要时期24小时有领导带班值守;地下非煤矿山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且有经本人签字的书面记录。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责任:
(一)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实名制管理,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注重从一线员工中选拔基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个岗位的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
(二)各项责任制经过充分讨论后以内部文件印发,按门类印成单行本,发至每名员工;
(三)各重点岗位责任制挂图在操作室等工作场所悬挂张贴,做到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月对各项责任制落实情况逐级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五)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树优中的考核权重;
(六)建立安全管理连带责任制度,对一线岗位人员违章作业,实行三级连带责任制,向上追溯两级管理责任,按照企业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七)建立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资质、证照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2.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员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投入、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安全检查、危险作业管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制度;规章制度每两年至少修订1次,通过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措施促进制度落实;
(二)安全操作规程应当分专业、分工艺经生产经营单位技术人员论证后制定,并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组织审查或修订;
(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以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文件印发,每年组织员工学习,时间不少于8学时;
(四)重要规章制度、安全风险警示公告和操作规程挂图应当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并利用班前班后会经常组织学习;
(五)完善交接班制度,做到“五不交接”,即设备及工艺不符合安全条件不交接,故障及隐患未查明、未处理完不交接,记录及工具不全不交接,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不交接,双方未签字确认不交接;当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当班处理,如当班无法处理,且无法保障下一班安全的,应及时撤出作业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建立企业劳动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外包工程临时用工、危险性较高的临时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杜绝“三违”现象;将外包施工队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做到管理、检查、培训、考核“四统一”。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保障责任: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专职管理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1.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2.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月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会议和汇报应当有书面记录。
(四)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赋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中的“一票否决”权限。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障责任:
(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纳入本单位生产经营总体计划,一并下达执行;
(二)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记录每位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三)建立岗位分类培训抽考制度:
1.按照“干什么、学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的原则,进行岗位分类培训、抽考;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按照不少于单位在册人数20%的比例进行抽考,抽考采用现场操作或突击考试的形式进行,对抽考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企业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四)实行全员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班组长、一线员工(含派遣制和临时用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分别不低于56学时、40学时、24学时、20学时,并每年组织1次安全生产考试;
(五)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危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专业背景和5年以上化工从业经历,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相应的专业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化学化工类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地下矿山应当配备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并至少配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
(七)对新进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72学时;
(八)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不少于72学时;
(九)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招入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外,还应当在独立上岗前由有经验的师傅带领实习至少2个月。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和资金保障责任:
(一)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费用纳入投资概算,“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
(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保证安全设备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完整性,并持续改进;
(四)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频次和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五)按照有关要求,在安全费用中据实列支用于安全防护设施、检测仪表、应急救援器材、安全监控、安全检测评价、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特种设备检测等费用;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七)安全生产培训费用在成本中列支,每人每年原则上不低于200元;
(八)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两个体系”保障责任:
(一)推行“两个体系”建设“两进四化”,即“两个体系”进班组、进岗位和操作简便化、落实全员化、管控标准化、治理闭环化,使一线员工做到“四懂、三会、五知道”,即懂得设备原理、性能、结构和用途,会使用设备、会维护设备、会排除设备故障,知道规章制度、知道岗位职责、知道岗位操作规程、知道危险源、知道隐患控制应急预案;
(二)建立“两个体系”组织机构,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相关职责,制定“两个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全员培训;
(三)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建立健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制度,对风险点进行全覆盖排查、确定,组织相关部门、班组、岗位人员进行全员危险源辨识、分析;
(四)制定符合实际的风险评价准则,合理确定风险点、危险源的等级、管控措施和层级,落实管控责任;
(五)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1.按照管控措施的要求,编制隐患排查清单,实行岗位班组日排查、车间周排查、专业旬排查、企业月排查制度;
2.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当场不能整改的,按照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组织隐患评估,确定治理方案,治理结束后,进行复查评估,并将治理结果上报监管部门。
(六)建立运行考核奖惩机制:
1.建立健全“两个体系”日常考核奖惩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薪金相挂钩;
2.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对“两个体系”建设情况进行1次系统性评审,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特殊作业管控保障责任:
(一)开展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开停车和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统一指挥现场作业,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开展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和临时用电作业等9项危险作业,应当按规定严格内部审批监督和现场监督监护,做到一作业一审批,现场作业票持票率达到100%;
(三)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派专人进行现场协调监督;
(四)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数:
1.制定限制作业人员数量标准,最大限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严禁因赶工期、赶进度减少工作程序、安排交叉作业和增加作业人员;
2.对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区域内3人(含3人)以上的特殊作业,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3.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井下每个矿房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每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员不超过3人,载人竖井提升机应采用多绳摩擦式提升,应严格按照罐笼核定承载人数上下人员,每层一次能容纳的人数应在井口公布;确因技术原因无法采用多绳摩擦式提升的,经专家论证县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单绳缠绕式提升,罐笼每次最多乘载人员不得超过9人;斜井人车运输(含随车安全员)每次最多乘载人员不得超过9人;采用运输车辆从斜坡道运送人员下井的,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矿用车辆,并按运输车辆核定乘载人员数量乘载人员,但每车每次最多乘载人员不得超过9人(含驾驶员);
4.涉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的,作业间内人员不得超过9人。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责任:
(一)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的应急预案:
1.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修订1次,从业人员、生产工艺等情况发生变化及经演练发现存在缺陷时,应当及时修订;
2.制定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3.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救援手册,做到人手一册,详细载明原料、产品的危险特性、处置措施及响应机制等内容;
(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车间、班组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有关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在汛期及其他重要时期,应急救援人员应当24小时值班,企业负责人在岗带班;
(五)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应急培训制度,提高一线员工第一时间处置险情、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的能力;
(六)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七)举办50人以上参加的重大活动前,应当进行不少于10分钟的紧急疏散方面的安全教育;学习参观等临时性外来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应当接受充分的安全教育并经本人签字确认,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由熟悉现场安全的人员陪同引导;
(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持有效;
(九)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及有关预警预报,根据危险程度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停产撤人等紧急避险措施;出现极端天气时,建筑施工、危化品装卸等户外作业应当立即停止。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职业健康保障责任:
(一)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工作场所防护措施;
(三)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立并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四)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积极主动配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的开展;
(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附带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如实告知职工可能导致其患职业病的工种、岗位;
(六)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置责任:
(一)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健全事故登记和处理档案,如实记录各类事故事件真实信息;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三)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四)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五)主要负责人应当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和事故预防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厂务公开责任:
(一)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危害后果和应急措施;
(二)设置意见箱,及时受理和反馈员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批评建议和隐患举报;
(三)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1次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监督;
(四)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缴纳工伤保险等事项,保障员工有平等协商的权利。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规定实行分级、分行业监管。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原则分类处置:
(一)已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应当处罚的,依法处罚;
(二)尚未构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约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公开曝光,加大执法频率,取消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的安全生产评先树优资格,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收回安全生产相关荣誉称号。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2017-09-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2017-09-13临政办发〔2017〕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8日临沂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
临政办发〔2017〕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临沂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区、临港区、蒙山旅游度假区,下同)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残疾人保障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称残联)具体承担协调、指导、督促有关残疾人保障服务工作。
残疾人专门协会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反映其精神和物质需求,针对自身特点开展群众性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应当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帮助残疾人实现医疗救治、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隐藏、遗弃、隔离残疾人。
第六条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七条 充分保障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组织、残疾人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口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制度,并定期更新数据。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
对自愿申请并经指定的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县(区)残联应当为其办理残疾人证。申办残疾人证,免交残疾鉴定费和工本费,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
第二章预防与康复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交通安全、防灾减灾、安全预警等措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机制。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服务,预防婴儿出生缺陷;应当为新出生残疾婴儿建档立卡,并定期向卫生计生和残联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联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至少建设一处骨干型、标准化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作为残疾人康复科研和服务基地。社区规划建设应当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场所或者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康复室(站)和精神专科。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创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其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并逐步扩大、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0—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市、县区财政出资康复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逐步推动将老年残疾人纳入康复救助范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支持辅助器具产品研发和产业发展。对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救助与补贴,为生活困难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辅助器具的适配评估、供应、配发、维修、改造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免费服药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发性精神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实行有奖监护。
有条件的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对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医疗机构应当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教育文化体育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组织教师和志愿者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网络教育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并设立送教服务工作专项补贴,专门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
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应当与残疾儿童早期治疗、康复相结合。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提高招生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机构。
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并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特殊教育教师进行心理辅导。
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
第十七条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免费教育,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高等职业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助学补贴。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完善重度听力、视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等特殊考生的招生与考试办法,保障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教育的权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逐步达到高于同类普通教育机构学生人均六倍以上的标准,向特殊教育机构或者设立残疾学生辅读班、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普通教育机构拨付残疾学生公用经费。适当提高孤独症、脑瘫学生和高等院校特殊教育生均经费。
第二十条 教育、人社、残联应当根据残疾人需求,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举办残疾学生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建立特殊教育学生职业实习实训基地。
鼓励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对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优先招收残疾学生。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体育运动纳入全民健身计划,选拔培养残疾人文化、体育、艺术人才,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和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应当定期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和体育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残疾人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组织者应当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人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 城乡综合服务活动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的文化体育活动器材和设施。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盲人图书室,配备有声读物和盲文版书籍。有条件的农家书屋应当开设残疾人图书阅览室。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通信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免费刊播公益广告、开办专题栏目,宣传残疾人事业。
市广播电视台应当开办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应当加配字幕。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监督。
人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考国家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招用劳动者,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等。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给予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用人单位录用残疾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理安排残疾职工的工种和岗位,创造适合残疾人工作的无障碍环境,提供残疾职工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对确需调整工种或者岗位的残疾职工应当妥善安置。
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对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给予扶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至少建立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适宜人群的辅助性就业需求。
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乡镇(街道)、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专职干事纳入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创业就业补贴等。
鼓励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
扶持残疾人社区就业、居家就业;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家庭手工业等项目。
第三十二条 人社、农业、教育等部门和残联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定期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残疾人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培训机构或当地残联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五章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经济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在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遇到困难给予及时救助。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生活困难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发放护理补贴;对其他残疾类别和级别的残疾人,按照分类救助原则,给予救助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补贴标准。
第三十四条 持证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足额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费用;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由政府代缴, 并提前五年领取养老保险金,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高代缴标准。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残联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托养范围,指导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规范运行,并合理确定服务机构补贴标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托养机构。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在房屋配租时,列入优先保障范围。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分配安置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
在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房屋。
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为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救助的残疾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以下优惠和照顾:
(一)免费进入动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国家A级旅游景区;重度残疾人和盲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与残疾人享有同等待遇;
(二)持专用乘车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搭乘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检票;
(三)视力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可以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四)到二级及以上综合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挂号、诊查、急诊观察床位等费用;到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交一般诊疗、出诊等费用;减收费用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低于20%;
(五)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免交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
(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按规定减半交纳登记类、管理类行政收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进入经营性停车场免交停车费。
第六章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逐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系统化、科学化;鼓励和支持无障碍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和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居住环境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对随意占用、破坏无障碍环境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 推进社区、学校、公共服务场所、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机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机场、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型商场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应当提供平面导向图,配有语音、文字提示、盲文和手语等无障碍服务。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益活动网站以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四十二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犯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2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6年12月31日。
2017-09-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09-07临政办发〔2017〕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1日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临政办发〔201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出租客运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临沂城市规划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出租客运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和实时传输;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四)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市或县区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第七条 市或县区出租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临沂城市规划区或其他相关县区、经营期限为4年;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作出许可的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准予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决定。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客运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运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车牌且车籍地在许可区域范围内;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2万元;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
(六)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时未满2年,且行驶里程未满5万千米;
(七)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规划区外其他县区可以根据各自实际,确定车辆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协议。
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企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向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提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新车为机动车合格证)及复印件,本人网约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提交登记在企业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新车为机动车合格证)、法人登记证及其复印件,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和管理制度,与车辆相对应的网约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及复印件;
(四)车辆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
第十三条 市或县区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材料、勘验车辆,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满或有效期未满终止营运,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或网约车车辆转让,车辆所有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五)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或承诺材料;
(四)身份证及复印件(非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提供本市居住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出租客运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并经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后上岗,参加继续教育、诚信考核。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保证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不得接入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
(三)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和继续教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保证车辆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五)做好网约车车辆安全监管及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督促网约车驾驶员按规定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档案,确保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将接入的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报备,报备信息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与驾驶员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继续教育等;
(七)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传输到监管平台,并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
(八)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按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九)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明码标价,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十)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出具出租汽车发票;
(十一)在车内显著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便于乘客监督。在车辆处于运营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防止影响安全运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二)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和相关运营、监管设备开展服务,自觉维护并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运营、监管设备完好,不得拆卸、破坏、改装;运营设备功能发生故障、损坏的,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三)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无故取消订单;
(五)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执行应急疏运任务的除外;
(六)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七)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八)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不得实施报复行为;
(九)接受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五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客运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客运管理机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改、物价、经信、公安、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由市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巡游车以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已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平台公司、驾驶员以及车辆,符合本细则标准条件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 号),此文件废止。
2017-09-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08-02临政发〔20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日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
临政发〔20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全市产品、工程、环境及服务质量水平,加快实现由“临沂制造”向“临沂创造”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沂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每两年1届,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市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3名。
市长质量奖可以设提名奖,提名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5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突出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经济效益;关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条 已经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临沂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监督和审定第三方机构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陈述答辩三个评审环节);
(四)批准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
(五)审定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
(六)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强市办”)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表彰、退出、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
(二)选择确定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三)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并协助第三方机构做好市长质量奖的技术评审工作;
(四)负责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协调、沟通等事宜;
(五)负责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外的其他评审程序的组织实施;
(六)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七)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退出机制。
第八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的技术评审工作,评审经费由委托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
(二)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工作;
(三)汇总并向强市办报告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结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知名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高等院校专家及媒体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总人数保持单数。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处理;
(三)审议年度市长质量奖建议候选名单,形成年度市长质量奖建议拟获奖名单,并提请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对完善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和具备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在评审工作中向上述单位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工作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六)所属的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七)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强市办印发本届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县区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强市办。
第十五条 强市办受理材料后组织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和评审标准,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
第十六条 强市办根据第三方评审结果,经社会满意度测评后,提出市长质量奖建议候选名单,经评审委全体会议审议,形成市长质量奖建议拟获奖名单,提交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形成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强市办通过市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获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经公示的拟获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并给予获奖单位和个人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称号用于产品的宣传(如广告、包装、说明等),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鼓励获奖单位和个人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评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事实情况向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汇报,并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应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工作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如有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单位产品连续2次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四)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的;
(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致使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六)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的;
(七)未履行社会责任,引起社会公众谴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八)被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经营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已经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
(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技术落后于同行业水平,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十一)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获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违反政治纪律、廉政规定的;
(三)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并被司法、行政处理的;
(四)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或技术成果的;
(五)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征信管理部门实施失信处罚的;
(七)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的;
(八)因其他变化,已经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九)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原《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临政发〔2009〕29号)同时废止。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133号),此文件废止。
2017-08-0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08-01临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31日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养技艺...
临政办发〔201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养技艺精湛、素质过硬、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人才,引领带动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服务,根据《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沂蒙首席技师(原临沂市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沂蒙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
第四条沂蒙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5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沂蒙首席技师选拔范围:全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获得县区、市各行业、市直企业或中央、鲁驻临沂单位首席技师称号,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七条选拔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担当意识强,为所在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职业技能在全国、全省或全市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近4年内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技术能手”、“市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成为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或者为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名、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三)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市外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沂蒙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市直企业及中央、鲁驻临沂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地、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各县区、开发区应当全面建立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制度,开展首席技师的评选工作。各行业、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制度。
第九条沂蒙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每年第二季度,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市直企业及中央、鲁驻临沂有关单位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沂蒙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沂蒙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条沂蒙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当年新评选的沂蒙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鼓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沂蒙首席技师纳入临沂市高层次人才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部分沂蒙首席技师参加教育培训、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对沂蒙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沂蒙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各行业、各单位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沂蒙首席技师参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沂蒙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四条沂蒙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县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沂蒙首席技师应当在企业生产发展和管理、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沂蒙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在市内重点产业、骨干企业选择建立“沂蒙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沂蒙首席技师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活动,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沂蒙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业技术技能交流;
(四)沂蒙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五)加强联系服务,各级应当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沂蒙首席技师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强化舆论宣传,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沂蒙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沂蒙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沂蒙首席技师档案,每年年底,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对其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沂蒙首席技师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最多连续纳入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沂蒙首席技师资格;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单位当年申报沂蒙首席技师资格。
第十八条管理期内,沂蒙首席技师在用人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一)在管理期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等国家级人才称号;
(二)在技术技能革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取得新的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
(三)在技术技能推广、传技带徒等方面成效十分显著,所带徒弟有1人以上获得国家或省级人才称号。
第十九条沂蒙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者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沂蒙首席技师资格,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沂蒙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沂蒙首席技师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沂蒙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2012年5月4日印发的《临沂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2〕35号)同时废止。
2017-08-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07-31临政发〔2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1日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为营造公平竞...
临政发〔20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1日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二、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由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统筹负责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学习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单位抓好推进实施,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市级政策制定机关要研究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确定责任单位,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审查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机制于2017年8月底前基本建立。
(二)严格规范增量。市级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要对照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制作《临沂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附件1)。
1.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将审查结论书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自我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所属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
2.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审查结论书;无需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一并报送审查结论书。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市政府审议的,要将审查结论书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
3.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制定政策措施有组织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4.市级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咨询,也可以征求市价格、商务、工商、法制等部门的意见。
5.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市级政策制定机关要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开展摸底排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将清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存量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与上述规范增量的责任主体相同。
1.存量清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涉及的政策措施要逐一出具《临沂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2.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 要于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完毕。
3.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各县区(开发区)、市级政策制定机关要认真填写《临沂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附件2)和《临沂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附件3),于2017年12月底前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定期开展评估。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的基础上,组织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督问责。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推诿扯皮等现象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自我审查制度,加强自我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加强学习宣传。要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统一广大干部职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为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临沂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2.临沂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
3.临沂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4.临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1
临沂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政策措施名称 审查主体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职 务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具体审查部门 部门名称 负责人 职 务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政策措施类别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政策措施制定背景、重要性、必要性 审查方式 审查结论 填表说明:1.审查方式:严格对照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要写明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形式,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及采纳情况。
2.审查结论填写:分别作出“可以实施”、“不予出台”、“政策调整”或者“属于例外规定”的审查结论。属例外规定可以实施的必须说明理由。
3.表内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外附纸。
附件2
临沂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
报送单位(盖章):
审查机构 名 称 部门负责人 职 务 承 办 人 电 话 现行政策措施的总数量(件) 审查结果 分 类 本部门和本部门牵头的政策措施 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 可以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属例外规定可以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需要修改调整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需要废止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备 注 审查机构承办人(签名):年 月 日 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政策起草(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对需要修改调整和废止的政策措施必须一并附汇总清单。
附件3
临沂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报送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政策措施名称 文号 出台日期 制定单位 审查结论 备注 填表说明:“审查结论”栏填写“修改”“调整”或“废止”。
附件4
临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沂明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陈建光 市人社局副局长(协助李沂明同志工作)
徐勤夫 市物价局局长
徐宝宏 市发改委调研员
牟玉善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效武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 峰 市工商局调研员
王廷喜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成 员:尹云平 市经信委工会主任
张爱花 市教育局副局长
赵世荀 市科技局调研员
刘湘德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贵增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兴旺 市住建局工会主任
王仕田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丁文金 市水利局岸堤水库管理处主任
鞠成祥 市农业局副局长
张建华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陈学龙 市卫计委副调研员
胡建伟 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泽祥 市国资委副主任
张晓兵 市质监局副局长
杨 斌 市食药监局副调研员
商庆顿 市地税局副局长
2017-07-3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2017-07-27临政办发〔2017〕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临沂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
临政办发〔201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临沂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17-2019)
为加快推动临沂市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根据国家《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及临沂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以主动融入“一带一路”为契机,以临沂商城国际化为引领,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加快电子商务提质升级,完善电子商务民生服务体系,构建电子商务生态链,优化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环境,努力把我市打造成全国区域性电子商务中心,为建设“大美新”临沂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
自2017年起,力争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增长30%以上,到2019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4500亿元,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外贸进出口总额比重超过10%,临沂商城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2700亿元。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更加优越、支撑体系更加完善、创新能力更加强大,电子商务成为临沂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新引擎。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临沂商城电商化步伐,打造全国重要的电商集聚中心。提升传统市场应用电子商务水平,支持市场企业、商户利用第三方平台,通过开设网店、建设“特色馆”等方式开展电子商务业务;鼓励电商垂直平台的打造,培育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垂直电商平台。推动电商快递物流集聚中心建设,加大对顺丰、菜鸟、“四通一达”等快递物流企业的招引力度。推进商城电商园区建设,加大对电商物流供应链服务商的培育,提升园区配套服务功能,为商城电商创业、创新提供载体。
(二)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打造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城市。发挥“生态沂蒙山,优质农产品”优势,搞好农商互联,强化“互联网+品牌”,拓展农特产品上行渠道,深化电商精准扶贫,完善农村电商三级服务体系,争取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现全覆盖,全力打造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城市。
(三)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打造网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城市。实施“互联网+外贸”行动计划,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完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不断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主体队伍,把我市打造成为网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城市。
(四)完善电子商务生态链,打造全国知名的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城市。强化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新创业孵化功能,加快构建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完善电子商务人才培育引进体系,强化政策创新和示范引领,培育电子商务新业态,全力打造全国知名的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城市。
三、工作重点
(一)电商应用提升工程
1.商贸流通业电商提升专项行动。推进零售业与电子商务融合,支持新零售发展,鼓励城市综合体、购物中心等应用电子商务,支持餐饮、住宿、休闲娱乐、家政服务等企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在城区建设一批智慧商圈。开展“智慧便利店进社区工程”,每年引导200家左右的智慧便利店进驻社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工业制造业电商提升专项行动。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改造提升,完善网络销售渠道体系,大力实施“互联网+智能制造”,打造一批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支持云计算与大数据服务企业发展,为工业企业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数据应用、处理与分析服务。到2019年,力争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商应用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3.旅游业电商提升专项行动。以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市为契机,加快“互联网+旅游”步伐,到2019年,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全部实现电子认证快速入园。支持旅游景点通过微信、自媒体等新兴方式进行营销宣传,拓宽网上营销渠道;鼓励旅游电商企业开展对特定旅游群体的网络化精准营销,满足个性化消费需求。支持电商企业与旅游景区合作,探索在旅游景区建设农产品O2O体验店,提供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商务局)
4.会展业电商提升专项行动。引导会展企业强化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展览业态。支持会展企业举办网络虚拟展览会,形成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新模式。支持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等技术在展览业的应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临沂商城管委会)
(二)网上临沂商城建设工程
5.专业批发市场电商化专项行动。鼓励专业市场创新商业模式,提高电子商务新技术、新业态应用水平。引导专业批发市场、企业、商户依托天猫、京东商城、阿里速卖通、亚马逊等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实行线下体验、线上交易的一体化经营。优化商城电商服务功能,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在具备条件的市场建设一批电商专营区、电商服务点,为市场商户提供人才培训、摄影美工、网店运营等配套服务。(责任单位:临沂商城管委会、市商务局)
6.垂直电商平台培育专项行动。依托块状经济、产业集群和专业市场,在五金、劳保、板材、汽车用品、母婴、农资等领域,培育10个左右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垂直电商平台。支持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和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大宗商品网上交易平台,增大商品定价话语权。(责任单位:临沂商城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
7.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行动。支持各县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创建工作,充分发挥我市农产品和电子商务发展优势,大力推进农商互联,建立水蜜桃等重要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强化农产品网络品牌建设,到2019年,全市培育40个全国知名农产品网络品牌。继续实施农村电商“百乡千村”工程,每个县区建设一处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到2018年,在全市建成100个乡镇(街道)电商服务示范站和1000个村级电商服务示范点,2019年实现全市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居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全覆盖,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市质监局)
8.电商精准扶贫专项行动。以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深入推进电商精准扶贫,扩大农特产品上行,拓宽特色农副产品销售渠道和贫困人口增收渠道。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电商扶贫行政推进体系、公共服务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政策配套体系、网货供应体系和物流配送体系,建立电商扶贫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
(四)跨境电商推进工程
9.跨境电商企业培育专项行动。实行“互联网+外贸”行动计划,实施跨境电商企业培育工程,支持外贸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实现优进优出,到2019年,一半以上外贸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实现进出口。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合作,通过商业模式创新,融入境外零售体系,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规模。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合理增加消费品进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临沂海关、市国税局、市邮政管理局、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
10.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行动。借鉴中国(杭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试点经验,依托临沂综合保税区,建设临沂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提高我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水平。加强临沂商城跨境电商创业园建设,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功能,到2019年,全市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区达到3个。支持各县区、开发区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总结推广中欧商贸物流合作园区建设经验,引导企业在美国、欧盟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布局海外仓,不断优化海外仓布局,到2019年,跨境电商海外仓数量达到20个,实现欧盟、美国、非洲及“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临沂海关、市国税局、市邮政管理局、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
(五)电商促进体系建设工程
11.电子商务人才支撑体系建设专项行动。将引进电子商务人才(团队)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范围,培养和引进具有全球视野和较强创新意识的国际性电子商务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商务局)。推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专业人才培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高等院校对接,推行教产研相结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完善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开展面向大学应届毕业生的电子商务技能、面向政府工作人员及企业负责人的电子商务战略决策、面向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提升的电子商务精准培训,完善电子商务专家智库和后备人才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2.电商快递物流协同发展专项行动。规划建设临沂快递物流园区,招引顺丰、菜鸟、“四通一达”等大型快递企业在我市建设分拨中心。鼓励本地快递物流园区建设,引导申通电商产业园、中通云仓电商产业园等打造集仓储、分拣处理、快速集散、统一配送、商品展示等功能为一体的仓储集聚区。推进快递末端网点建设,支持社区建设快递投送场所,推进末端自提网点建设,优化农村快递末端体系,打通电子商务物流(快递)配送农村“最后一公里”和城市社区“最后一百米”。(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口岸物流办、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临沂商城管委会)
13.电商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专项行动。支持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打造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成立全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临沂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建立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培育引进电商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业务培训、数据分析、代运营、研发设计等专业服务,构建相对完善的电商创业生态体系。积极鼓励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健康规范的微商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临沂商城管委会、市统计局、市科技局)
14.电商金融服务提升专项行动。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金融支持,提升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信贷服务水平,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商业保理等新型融资方式,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规范有序推进电子商务金融创新,支持“金运通”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推进互联网支付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商务局、临沂商城管委会)
15.电商示范引导专项行动。争创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组织开展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创建活动。鼓励示范县、示范企业开展模式创新,在电商发展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到2019年,力争创建1-2家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10家以上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临沂商城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推进机制。调整充实临沂市电子商务推进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电子商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市电子商务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抓好电子商务三年行动计划的督导、调度、协调等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实行挂图作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细化部门职能分工,完善商务、经信、发改、农业、旅游、扶贫办和临沂商城管委会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电子商务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强化财政支持。各级要出台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电商试点示范、电商创业创新、电商人才培训等;对在我市举办的具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高峰论坛、学术会议、博览会和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发挥市电商物流产业引导基金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建设一批电子商务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临沂商城管委会)
(三)加强监管服务。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创新网络市场监管服务模式,加大对假冒伪劣网络商品的打击力度,培树电子商务知名品牌。(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在媒体开辟专题、专栏等方式,宣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和发展成果,推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电子商务发展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电子商务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17-07-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2017-07-13临政办发〔201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3日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
临政办发〔201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参保人员权利与义务相对等;
(三)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适度合理,重点保障参保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四)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有效衔接,协调发展;
(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业务经办工作。
各县区(含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下同)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信息采集及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医疗保险专户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服务配套政策,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在校学生统一参保缴费。
公安、民政、残联、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
第五条 参保登记和缴费方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属单位和中央、省属驻临沂单位(包括大中专院校)的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单位所在县区经办机构办理。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以及其所属村(居)委会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费用代收代缴等工作;未参保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信息采集和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移交代收款项,不得截留、挪用。未及时上缴、影响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医保待遇的,由代收单位负全责。
第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几项构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保,由所在县区政府足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农村贫困人口的参保政策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其父母应凭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八条 鼓励村(居)委会对本村(居)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资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缴费给予资助。
第九条 政府补助资金应当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足额划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居民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为下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年2月底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3月1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当年度人均筹资总额缴费。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均为参保缴费系统到账之日起30日后至当年12月31日。
民政、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确保特殊群体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因特殊原因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登记的特殊群体,应当及时办理参保相关手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普通门诊待遇、慢性病门诊待遇及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等。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相应待遇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在市内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设置不同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每次20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次500元、三级医疗机构每次1000元。
第十四条 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患者年度内在市内同一定点医院再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只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其中基本药物为90%),未实行的80%;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未实行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草药)费用,报销比例相应再提高5%,但最高不超过90%。
第十六条 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重点解决参保居民在县域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和医药费用,一般诊疗费按规定收取和报销。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新参保的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120元。连续参保的年度报销限额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年与下年度报销限额合并使用。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中断参保缴费的,其结余部分不予结转。
门诊慢性病实行准入和定点限额管理制度。经县区经办机构组织认定患肺源性心脏病、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银屑病、溃疡性结肠炎、肺结核(两年有效期)、脑出血(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前列性增生、糖尿病(并发症)、颈腰椎病(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冠心病、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强直性脊椎炎)、甲亢、甲低、慢性肝炎(乙型、丙型性病毒肝炎)、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垂体瘤(催乳素瘤)、帕金森氏病、肝豆状核变性、垂体性侏儒症、癫痫、硬化病、重症肌无力、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苯丙酮尿症(不含6周岁以下免费治疗者)等30个规定慢性病病种的参保居民,累计年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为60%,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
参保居民因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等特殊病种,经县级经办机构批准,到具备诊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治疗,累计年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0%,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孕产妇,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自然顺产每人8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每人1000元定额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个人不另外缴费,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患有国家认定的甲类传染病和大规模流行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流程等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 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全面开展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工作,具体实施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完善复合式结算办法,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综合考评机制,强化对考评结果的管理运用,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参保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核实参保身份后按政策规定实行出院即时结算。发生的应当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居民在不具备即时结算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含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应及时持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最迟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上报,逾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就医应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制度,一般应遵循“先县内、再市内、后市外”的原则。市内需要办理但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其相应级别医院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参保居民因病情特殊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由参保地二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县级经办机构备案。参保居民在异地或因急、危病症需住院(转院)治疗的,应当自住院(转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凭急诊门诊病历等,按上述规定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转往市外联网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上级关于异地联网结算相关规定执行。
转往市外非联网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按规定办理转院登记备案手续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执行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转往市外非联网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但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经查情况属实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执行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发生的无责任人或无法确定责任人(第三人)的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公安交警、单位或村(居)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县级经办机构认定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规定的,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40%后,剩余部分按照相应医院级别和待遇标准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酗酒醉驾、戒毒戒瘾、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非功能性整形、整容、减肥、增高等各类矫形类手术以及验光配镜、视光矫正发生的费用;
(六)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空调费、会诊费、陪护费、交通费、自购药品费用、收费票据中注有“其他”字样的费用以及个人生活用品等费用;
(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各县区应当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筹资总额的2%上缴调剂金,调剂金规模达到当年全市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20%后暂停提取。
县区上缴的调剂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如县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先动用县区基金历年结余解决;历年结余不足的,从县区上缴调剂金总额中予以解决;县区上缴调剂金不能弥补差额的,市级可在该县区上缴调剂金总额50%内给予垫付;仍有缺口的,由县区自行解决。市级调剂金垫付部分,由县区在上缴下一年度调剂金时一并上缴。
第三十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基金筹集和会计核算以及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支付等工作。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应当成立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参保居民、有关专家等参加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行、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
成立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委员会,实行医疗重大问题专家咨询、评估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转接
第三十五条 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机制,方便参保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转移和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居民实现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户籍迁离本市或者身故的,对涉及参保居民的相关医保事项,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终止。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同时办理医保缴费年限接续手续。
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按每足额缴费一年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4个月折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医疗服务水平和基金收支平衡情况作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2日。2017年1 月1 日至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原《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临政发﹝2014﹞34号)相关规定执行。
2017-07-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三届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的通报2017-07-12临政字〔2017〕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近年来,全市教育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不断深化教育改革,积极创新教学模式,努力提升教育教学...
临政字〔2017〕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全市教育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不断深化教育改革,积极创新教学模式,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涌现出了一批勤于钻研、勇于创新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形成了一批具有独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优秀教学成果,有力推动了全市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显著提升。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 年)》和《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对 2015-2016 学年教学成果进行评审认定,决定授予《县域高中英才学生的科学培养策略》等575项教学成果“第三届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认真做好教学成果的推广和运用,积极促进教育教学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全市各教育教学单位、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着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为办好具有临沂特色、国内一流的现代教育作出应有的贡献。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2日
2017-07-1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王兴助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7-07-10临政任〔20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王兴助为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靳如全为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廷贵为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郁魁家为临...
临政任〔2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王兴助为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如全为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廷贵为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郁魁家为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免去:
王兴助的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经理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2017-07-1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为妇女儿童办10件实事的通知2017-06-30临政办字〔2017〕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推动《临沂市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临沂市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实施,确保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全面落实,确定今年为妇女儿童办10件实事:一、继续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2017年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幼儿园150所,全市学前三年...
临政办字〔2017〕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为推动《临沂市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临沂市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实施,确保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全面落实,确定今年为妇女儿童办10件实事:
一、继续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2017年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幼儿园150所,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83%。(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
二、开展第二轮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普查工作。自2016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市107万名35-64岁农村适龄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其中2017年对35.475万名农村适龄妇女进行“两癌”免费检查。检查费用每人次128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牵头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市妇联、市财政局)
三、实施免费产前筛查项目。自2017年起,对全市孕妇实行免费产前筛查。(牵头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大力发展妇女居家灵活就业。把发展“沂蒙大姐”居家创业就业项目作为促进妇女创业就业的主渠道,通过教育培训、基地示范、孵化服务等,鼓励妇女发展家庭手工业、商业贸易、家庭服务业、农家乐旅游、特色种养殖业等适合居家创业就业的项目。2017年,新发展小微企业、经营户1000家,认定扶持示范基地60处,从业妇女10万人,网上就业妇女1万人。(牵头单位:市妇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
五、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继续实施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示范市工程,扎实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吸引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技推广人员、退伍军人等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2017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万人,其中培育新型职业女农民7000人;认定经营管理型新型职业农民3000人,其中认定经营管理型新型职业女农民1200人。(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制度。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全市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组织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面临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有针对性地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帮扶,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综治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七、实施贫困妇女儿童救助千万行动。开展贫困母亲阳光“1+1”救助,通过争取全国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发动社会捐助等措施,救助贫困妇女1000人;壮大爱心助童联盟力量,开展贫困青少年学生结对帮扶活动,发动社会爱心人士救助困境儿童1万人。(牵头单位:市妇联,配合单位:团市委)
八、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程。2017年,对1500名脑瘫、智障、自闭症和听障儿童开展抢救性康复救助。(牵头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九、继续完善妇女儿童健身设施。结合精准扶贫工作,为全市215个省定贫困村建设健身广场,为500个行政村(社区)安装健身器材,完善基层体育健身设施,为妇女儿童提供健身场所,满足妇女儿童健身需求。(牵头单位:市体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实施临沂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改造提升工程。在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设置普法教育厅、不良行为教育厅、犯罪行为教育厅、禁毒教育厅、维权教育厅、思想感悟厅和少年模拟法庭7部分,通过现代化教学实践,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促进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的责任意识,把为妇女儿童办实事作为做好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加大保障力度,狠抓推进落实,确保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妇女儿童。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督导作用,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各项实事办成办好,为全市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2017-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