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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命孟纪庚职务的通知2018-11-28临政任〔2018〕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孟纪庚为临沂市财政局副局长(挂职时间2年)。临沂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2018年9月30
临政任〔201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孟纪庚为临沂市财政局副局长(挂职时间2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2018-11-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智慧临沂时空大数据与云平台的通知2018-11-26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件
临政办字〔2018〕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智慧临沂时空大数据与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试点是由自然资源部、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和临沂市政府共同建设的国家级示范项目,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云计算环境,搭建了时空信息通用化平台、空间规划专业化平台、自然资源监测平台,汇聚处理了10大类基础地理信息数据、48类部门专题数据、6大类空间规划、8类物联网实时感知数据和320万条地名地址数据,研发了时空大数据知识化引擎和可视化分析工具,具备专题信息加载、查询统计、空间分析、可视输出等服务功能,以及二次开发接口和大数据分析工具。为充分发挥云平台作用,更好地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地理信息服务,现将云平台推广应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建设智慧城市,对于带动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搭建城市发展优质平台,全面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城市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云平台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云平台推广应用的重要性,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行政能力,建设节约型和服务型机关的一项大事来抓,最大限度地发挥时空大数据与云平台的保障服务功能。
二、强化应用
云平台是我市统一标准的地理空间平台。今后,各级、各部门所建的基于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使用该平台,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更新和数据资源,禁止自建“孤岛式”信息系统,避免重复建设。
三、共建共享
时空数据资源原则上通过时空平台提供在线共享,将接口发布在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上,各有关部门调用使用并将本部门掌握的公共信息数据提供给平台建设维护单位,实现资源共享。应用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时空数据资源的建设、更新、管理和共享应用工作。
四、搞好维护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作为智慧临沂时空大数据与云平台建设维护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单位,要做好地理空间数据更新和平台维护工作,时空数据资源的精度与现势性应当满足应用单位的应用需求。
智慧临沂时空大数据与云平台网址:政务内网http://15.14.12.93;互联网地址:天地图临沂www.lymap.net。
联系人:张召才、蔡振锋 8729082 、8051835
附件:智慧临沂时空大数据与云平台基本功能和应用模式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
智慧临沂时空大数据与云平台基本功能和应用模式
一、基本功能
(一)空间数据浏览查询功能。客户只要输入政务网服务器地址,就可以快捷方便地浏览查询,调取到各类空间数据。
(二)专题数据加载功能。该平台提供了两种类型的专题数据加载功能,对于已具有空间坐标的专题数据,可通过平台内嵌的接口直接叠加到地图上;对于不具有空间坐标的专题数据,可通过平台的地名匹配实现空间化匹配后再加载到地图上。
(三)查询统计与空间分析功能。针对加载后的专题数据,可进行定制化的查询、统计与分析,并能将结果可视化及打印输出。
(四)二次开发功能。平台提供了标准的二次开发接口,对于现有功能不能满足有关部门需求的部分,可进行界面定制、功能修改以及功能增加。
(五)分布式调用功能。云平台提供了分布式多源数据的发布、引用功能,能够对各部门分散存储维护的数据进行实时调度,实现了数据物理分布、逻辑集成的应用模式。
(六)大数据挖掘分析功能。平台提供了基于实时感知流数据、公共专题数据和基础数据为依据的大数据分析知识化引擎。全市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结合本部门业务需求实现大数据分析。
二、应用模式
智慧临沂时空信息云平台提供了六种应用模式:
(一)直接应用模式。直接键入平台分节点的网址,自动从市电子政务办主节点获取电子地图服务。可以叠加位于本部门服务器上的专题信息,实现基于空间位置的专题分析应用。本模式适用于部门应用对空间位置需求相对简单、信息化工作初步展开的部门。
(二)定制应用模式。利用平台提供的二次开发功能,针对用户对空间信息应用的复杂需求进行个性化的定制。本模式适用于应用部门对空间信息的需求相对复杂、具有一定信息化经验的部门。
(三)标准服务模式。时空信息云平台的地图数据发布完全遵循国际开放地理信息协会(OGC)组织的WMS规范,任何支持WMS服务引用的第三方GIS软件都可以调用时空信息云平台发布的地图数据。
(四)内嵌调用模式。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业务办公系统,可以通过安装连接时空信息云平台工具实现地图调用,而不需对原有系统作任何改动。在这些业务系统中,只要使用鼠标选择与地理位置相关的地名或地址,就可以直接调取到此地名或地址对应范围的地图,并可以进行浏览、查询等操作辅助业务办理。本模式适用于信息化启动较早、已有较成熟的办公系统的部门。
(五)数据源和功能调用模式。对于地理数据使用比较复杂的部门,可以使用数据源调用模式。本模式下,时空信息云平台为某些特殊部门提供空间数据库的读取接口,应用部门借助能用的GIS软件或标准数据读取接口可以直接调用时空信息云平台的空间数据和分析功能接口。
(六)智能组装功能。平台提供了基本的系统组装功能,各个应用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全流程、无代码实现业务系统的搭建,搭建的系统下载后,再结合业务功能深入开发,减少开发工作量。
2018-11-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招商顾问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11-26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件
临政办字〔2018〕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临沂市招商顾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招商顾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会议精神,有效组织开展委托代理招商,充分发挥招商顾问的作用,不断提升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招商引资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1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97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商顾问聘任范围:全国性行业协会副会长以上人员,省级商会、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业前20强企业负责人,世界、中国及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专家(副教授以上);全国性网络平台、区域性知名媒体负责人;国内外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中层以上人员;产业投资基金负责人;产业园区服务运营商;境外商会、协会会长或副会长;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主管经济的负责人等。
第三条 招商顾问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和支持中国对外政策,关心和支持临沂市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工作;
(二)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具有从事项目、商务、投资工作热情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在临沂投资或帮助引进项目、资金。
第四条 招商顾问聘请程序:
(一)组织申报。按照“8+8”产业分类,由牵头部门负责,每个产业申报10名以上初步人选;
(二)初审。市招商局组织对申报人选所属地区、行业的代表性进行初步审核,将拟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三)审定及颁发聘书。经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其颁发“临沂市人民政府招商顾问”聘书。
第五条 招商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六条 招商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介绍和组织有投资意向的国内外500强、行业龙头企业来临沂市考察洽谈,每年邀请5人(次)以上境内外客商来临沂考察洽谈;
(二)遵循市场规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
(三)每月定期与市招商局联系沟通,及时介绍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和信息,每年需提供至少5条有价值的境内外投资信息。
第七条 为招商顾问提供的服务:
(一)引荐市外客商与项目承接地成功签订投资合同的,根据项目质量和投资额,项目落地建设后,通过一事一议,按照《临沂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临政办发〔2018〕14号),兑现引荐人奖励;
(二)招商顾问带队组团来临沂投资考察,对其在本市的活动予以协助;
(三)对招商顾问推荐的投资项目,提供从审批、注册、登记及后期服务的“一条龙”优质服务;
(四)为招商顾问提供其所需的项目信息、相关政策、措施及其他资讯材料。
第八条 附则
(一)各县区、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自招商顾问管理政策;
(二)本规定自2018年11月26日起施行。
2018-11-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2018-11-20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
临政字〔2018〕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2019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绿色和谐宜居城市,重点面向高铁等片区和民生工程等领域,编制了《2019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市级新建工程
2019年市级新建项目96个,总投资315.7亿元,2019年投资151亿元,按资金来源划分:市财政综合预算18.6亿元,PPP运作15亿元,片区开发64.2亿元,市场化运作33.7亿元,其他19.5亿元。
(一)道路桥梁工程
2019年投资33.9亿元,主要实施蒙山高架路北延、蒙山大道祊河桥及两岸立交改造、沂蒙南路等11项工程。
1.蒙山高架路北延:总投资15.3亿元,2019年投资9.9亿元。北起长春路,南至祊河路,长4.9公里。高架路为双向六车道,地面道路为双向六车道加辅道。
2.蒙山大道祊河桥及两岸立交改造:总投资4.5亿元,2019年投资2.9亿元。在现有主桥两侧各修建三车道辅道桥,两岸建设全互通立交。
3.武汉路祊河桥:总投资5.9亿元,2019年投资3.9亿元。工程位于武汉路与祊河交汇处,主桥长600米,主桥双向六车道加人非道,桥两岸设置互通立交。
4.沂蒙南路:总投资15.9亿元,2019年投资10.3亿元。工程北起沂河路,南至岚曹高速出入口,长13.5公里,红线宽60米,主辅路形式,主路双向八车道,在沂河路、湖北路、罗程路、南外环设四处下穿通道。
5.西安路东段:投资1.3亿元。工程西起滨河东路,东至沭埠岭一路,长1.5公里,红线宽60米,主辅路形式,主路双向八车道。
6.顾家园桥下穿:投资1580万元。进行北桥头下穿改造。
7.城区过街通道工程:投资4700万元。建设兰亭路、沂河路北、凤凰大街南、西安东路等4处滨河过街通道和人民医院过街天桥。
8.金雀山路沂河桥东立交改造:投资0.8亿元,2019年投资0.6亿元。
9.西中环大山路立交及大山路拓宽改造:投资7.8亿元,2019年投资3.9亿元。改造提升大山路西中环至大阳路段,长4.3公里。主辅路形式,主路双向六车道。建设西中环大山路互通立交。
10.沂州路、开源路、解放路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项目:投资1200万元。进行电力方涵工程路面恢复。
11.滨河路南段大修工程:投资2200万元。北起罗程路,南至刘家道口闸,长5公里。道路大修,进行沥青罩面。
(二)两排工程
2019年投资0.5亿元,全部为市财政资金。实施兴隆路雨水管道、商城路雨水管道、育才路雨污水管道、城区积水点改造、检查井和收集井安全改造及泵站远程控制装置建设、解放路兖石铁路下穿泵站出水管道及下沉式立交桥警示系统建设等6项工程。
(三)亮化工程
2019年投资0.4亿元,全部为市财政资金。实施部分道路路灯建设、节日亮化、市政府周边新建路灯等3项工程。
(四)公用事业工程
2019年投资13.5亿元,其中:片区开发资金3亿元,市场化运作10.5亿元。实施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13项工程。
1.供水:投资6.7亿元。实施第二水源、应急水源项目和供水配套管网建设,新增改造供水管网80.3公里。
2.供热:投资3.1亿元。华能临沂发电公司3号机组高背压供热改造,新建供热管网23.9公里,可增加供热能力260万平方米。
3.供气:投资0.7亿元。实施中压燃气管网工程,新增燃气管网93.9公里。
4.供电:投资3亿元。实施220千伏七里沟电力管网工程,建设电力方涵6.4公里。
(五)园林绿化工程
2019年投资1.7亿元,全部为市财政资金。实施直管绿地综合提升、工程除险加固、空闲地绿化等3项工程。
(六)公共服务设施
2019年投资1.2亿元,其中:市财政资金0.2亿元,市场化运作1亿元。实施交警交通设施、公交设施、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等5个项目。
1.交警交通设施:投资625万元。实施治理道路交通拥堵工程。
2.公交设施:投资1000万元。实施经开区公交综合换乘中心项目。
3.消防设施:投资360万元。实施老城区消火栓建设项目。
4.环卫设施:投资1亿元。实施北城新区“三位一体”环卫设施项目和中节能(临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第二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等2项工程。
(七)城市双修
投资1亿元。进行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
(八)规划编制
2019年投资0.4亿元,编制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高铁片区暨白沙埠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临沂市综合交通规划修编、蒙山保护总体规划、蒙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临沂城区现状道路测绘、沂沭河两岸发展控制规划、临沂市三河口地块城市设计、临沂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高铁片区生态景观专项规划、高铁片区水系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规划、高铁片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临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修编、临沂市黑臭水体整治系统规划、白沙埠镇暨高铁片区照明专项规划、临沂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临沂市中心城区生态水系建设规划、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等18项规划。
(九)体育中心
总投资56.4亿元,2019年投资15亿元,项目位于北城新区西安路以北,兰州路以南,孝河路以东,沭河路以西,占地1200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
(十)片区基础设施工程
1.高铁片区
总投资88亿元,2019年投资41.9亿元,实施鲁南高铁临沂北站站前广场(南广场一期)、鲁南高铁临沂北站市政交通预留工程、鲁南高铁临沂北站站房工程。高铁片区内建设沭河路、滨河西路、永安路等7条道路,进行滨河绿带建设,对茶山南干渠、孝河上游等水系进行整治,建设高铁客运站公交停保场以及通信等配套工程。
2.相公片区
总投资41.9亿元,2019年投资20.9亿元。片区位于河东区相公街道,占地约1000亩。重点建设临沂农业科技职业学院、临沂理工职业学院基础设施。
3.商谷片区
总投资8.6亿元,2019年投资4.3亿元。主要实施临西九路、临西十一路、营屠路、聚才十一路等4条道路工程,建设屠苏小学。
4.老城区重点片区
总投资18.7亿元,2019年投资10亿元,实施汉墓竹简博物馆改造、建设兵学城广场及配套开发项目。
5.火车站片区
总投资12.4亿元,2019年投资6亿元。主要实施沂蒙路下穿兖石铁路立交桥工程、临沂站客运设施改造、站前广场人防工程和中国移动铁通临沂分公司通信机房搬迁工程。
为超前谋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立满足三年建设需求的项目库。项目库主要包括轻轨工程、道路桥梁工程、两排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共23项,预计总投资175亿元,2019年项目前期研究费用共计1720万元。道路桥梁工程包括西安路沂河桥、北京东路改造、北京路沂河桥及两岸立交改造、滨河路节点改造、通达路祊河桥及两岸立交改造、西安路西延、金雀山路西延、凤凰大街东段、陶然路快速化改造、沂河路快速化改造等10项。
二、各区新建工程
2019年各区新建项目185个,总投资91.2亿元,2019年投资67.8亿元。
(一)兰山区:2019年投资32.2亿元,重点实施枣园片区道路及四供两排基础设施,以及15项道路工程,3项环保工程,1项绿化补植工程,21个教育项目,4个民生项目,5个棚改项目。
(二)罗庄区:2019年投资9.1亿元,实施4项道路桥梁工程,2项地下管网工程,2项环保工程,5个绿化项目,3个教育项目。
(三)河东区:2019年投资12.4亿元,实施17项道路工程, 4项两排两供工程,2项亮化工程,29个教育项目,7个绿化项目,9个公用事业项目。
(四)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9年投资8.1亿元,实施11项道路桥梁工程,3项绿化工程,3项两排工程,2个照明亮化项目,3个河道整治项目,3个供水项目,4个教育项目。
(五)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投资6亿元,实施8项道路桥梁工程,7项地下管网工程,3项水利工程,3个棚改项目,2个民生项目。
2018-11-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2018-11-14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件
临政办字〔2018〕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18〕27号)等文件要求,对全市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于通知发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单位取消证明事项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已取消的证明事项材料。要尽快启动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程序,制定公布新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证明材料的部门单位,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依据
名称、文号)
原索要单位
原开具单位
取消后办理
方式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1
无犯罪记录证明
用于退役士兵申请专项公益性岗位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18〕17号)
民政部门
公安部门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解决
申请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2
职工档案托管手续
用于5-10级工伤职工解除合同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1〕42 号)
人社部门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其职工档案所在单位
通过申请人持有的证件或部门间信息共享解决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3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领取凭证
用于5-10级工伤职工解除合同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1〕42 号)
人社部门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通过申请人持有的证件或部门间信息共享解决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4
不在征收范围内证明
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可上市交易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23号)
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或办事处
以房产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作为能否交易的依据或签订书面承诺书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5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明材料
用于评定市级龙头企业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8〕57号)
农业部门
银行等机构
不再提供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
6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
用于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34号)
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
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村(居)委
不再提供
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7
意外伤害责任认定证明
用于居民医保意外伤害报销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17号)
人社部门
公安部门
通过申请人持有的证件或部门间信息共享解决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
8
正常生育证明
用于申领生育保险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75号)
人社部门
卫计部门
通过与省卫生健康委数据共享解决
生育保险办理
9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用于证明新生儿情况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75号)
人社部门
定点医疗机构
通过与省卫生健康委数据共享解决
生育保险办理
10
新生儿死亡医学证明
用于证明新生儿情况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75号)
人社部门
定点医疗机构
通过与省卫生健康委数据共享解决
生育保险办理
11
村(居)委、单位证明
用于恢复户口、因婚嫁等原因流入的无户口人员落户、死亡注销户口
《临沂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安机关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临公通〔2017〕104号)
公安部门
申请人所在村(居)委或单位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受理单位调查核实解决
户籍登记
12
注销户口证明
用于被注销户口回国人员,刑满释放、被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恢复户口
《临沂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安机关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临公通〔2017〕104号)
公安部门
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
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解决
户籍登记
13
无利害关系当事人书面证明
用于长期外出被注销户口人员恢复户口、因婚嫁等原因流入的无户口人员落户
《临沂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安机关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临公通〔2017〕104号)
公安部门
无利害关系当事人(居住地的老党员、老干部等)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受理单位调查核实解决
户籍登记
14
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用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住字〔2016〕36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提取人所在单位
不再提供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15
跨县区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通知单
用于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临住字〔2015〕34号)
借款人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借款人配偶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不再提供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16
贷款余额证明
用于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住字〔2016〕36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贷款发放银行
不再提供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17
借款合同证明
用于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住字〔2016〕36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贷款发放银行
通过个人现场授权查询征信报告解决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18
家庭贫困证明
用于残疾儿童申请抢救性康复救助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残联字〔2013〕4号)
残联
民政部门或申请人所在村(居)委
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或部门间信息共享解决
残疾儿童申请抢救性康复救助
19
疾病诊断证明
用于残疾儿童申请抢救性康复救助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残联字〔2013〕4号)
残联
专业医疗机构
通过个人现有证照、书面承诺或部门间信息共享解决
残疾儿童申请抢救性康复救助
20
工程结算款支付凭证或工程款收到证明
用于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临沂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临建发﹝2007﹞130号)
住建部门
施工单位
通过《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21
勘察、设计人员社保证明
用于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建发〔2012〕91号)
住建部门
人社部门
通过网络核验解决
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22
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子女证明
用于临沂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特殊考生加分
《临沂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临沂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教基字〔2018〕4号)
教育部门
卫计部门
通过申请人持有的证件或部门间信息共享解决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23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用于已竣工项目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新项目开工审批、施工企业承接新项目审批
无依据
住建部门
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通过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建设领域涉企证明
24
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用于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建设新项目、办理开工手续
无依据
住建部门
开发建设项目承建(施工)单位
通过向有关施工企业核实解决
建设领域涉企证明
25
火化证(票据)丢失证明
用于办理出殡、墓葬服务
无依据
民政部门
申请人所在村(居)委或单位
通过直系亲属本人持有的证件或签订书面承诺书解决
殡葬服务
2018-11-1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11-02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
临政发〔201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鲁政发〔2018〕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0号)等文件要求,对临沂市建市以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出台的市政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目前,市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定不一致,或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不符合公平竞争和“放管服”要求的493件市政府文件作废止处理;对所依据的文件已失效、相关任务已经完成、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660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凡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搞好政策衔接和落实。要按有关部署要求,对本级、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要建立常态化清理机制,及时关注上级文件清理动态,与上级文件清理同步进行;在起草新的政策性文件时,应同步梳理与新文件内容相关的旧文件并列出目录,尽量整合相关内容,以新废旧;在文件制发审核工作中,对清理后继续有效的文件和当年制发的文件进行梳理,特别是对制发时间较久、与当前政策和法律法规不符的文件及时进行清理;每年定期对现行有效的文件开展集中系统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2018-11-0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8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2018-11-02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
临政字〔2018〕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原则和全市项目建设实际,经研究,决定对2018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进行调整,将林安(临沂)智慧产业新型小镇等12个项目调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将临沂商谷智慧产业园等12个项目调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要素供应,优化建设环境,确保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为全市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实支撑。
附件:1. 2018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出名单
2. 2018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入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8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出名单1.林安(临沂)智慧产业 (入住企业1600家商户2000家)新型小镇项目
2.中农联·临沂国际肉类 (建筑面积48.6万平方米)冷链物流港项目
3.绿爱共享工厂建设项目 (年产糖果1500吨)
4.复转军人创新创业实验 (一期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基地项目
5.新明辉仓储物流园项目 (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
6.润泓物流管理综合服务 (占地200亩)平台项目
7.中华健康国际中心项目 (建筑面积30.93万平方米)
8.怡洁食品药品包装项目 (年产环保包装材料2万吨)
9.临沂技师学院新校区 (建筑面积24.75万平方米)建设项目
10.果润邻里中心项目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11.龙泉湖文化生态旅游 (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综合体项目
12.临沂新松机器人 (年产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产业化项目 等智能机器人产品1.3万台)
附件2
2018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入名单
1.临沂商谷智慧产业园项目 (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
2.网营物联临沂智能供应链 (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运营中心项目
3.泰盛广场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 (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
4. 中国(华强)洁具智能仓储 (建筑面积35.3万平方米)物流园项目
5.新港年产30万立方米实木生态 (建筑面积15.3万平方米)均质刨花板项目
6.华苑商捷美通物流项目 (建筑面积5.8万平方米)
7.富中机械年产5万台壁炉、 (建筑面积4.3万平方米)3000吨食品锅及炉门类产品项目
8.金马高端轻量化汽车装备 (建筑面积24.6万平方米)制造项目
9.中科院临沂科创中心项目 (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
10.民生房地产民生金融大厦项目 (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
11.禾润源大殿汪田园综合体项目 (占地2400亩)
12.昆宏圆锯片基体生产项目 (建筑面积8.3万平方米)
2018-11-0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碧水保卫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2018-11-02图表解读:临沂市碧水保卫战作战方案(2018—2020 年
临政字〔2018〕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碧水保卫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碧水保卫战作战方案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全市生态环保大会、《临沂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临政发〔2016〕20号)和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全面推进河长制、湖长制,构建全流域、全过程、全覆盖的流域治污体系。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控、省控重点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并达到水功能区要求;市控重点河流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农村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中心城区及县区城区基本解决污水直排问题,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人工湿地运营维护长效机制得到保障;水环境、水资源承载能力显著提高,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全过程水污染防治。
1.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水质目标、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建设项目,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加工、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减量或等量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提高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定期开展排污单位总氮、总磷、氟化物、全盐量监测,确保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落实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危废、化工及涉重金属项目必须入园进区,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逐步推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和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参与)
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涉重金属企业污染调查,采取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控制新增污染。定期开展重金属环境监测、监察,提升企业内部重金属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落实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市环保局牵头)
2.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以解决污水直排和垃圾入河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对已排查出的涑河等16条河24段黑臭水体进行整治。2020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等配合)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罗庄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高新区污水处理厂等扩建工程,大力推进村镇级污水处理厂(站)建设。到2020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所有重点镇和南水北调沿线建制镇应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管网建设,实现一镇一厂或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作统一处理。(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县级及以上建成区要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加快实施老旧城区排水系统改造。推进城镇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建设,有条件的县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牵头,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安全处置。全面排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和处置现状,制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实施计划。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实现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部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年底前,城市污泥安全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城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城市新区建设规划要纳入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新(扩、改)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规划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和管网。在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新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就近接入市政再生水管线,无条件接入的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3. 加强农村生产生活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按照各县区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以及养殖场搬迁清单和计划,强化督导检查,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市畜牧局、市环保局牵头)。非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建立“养殖-粪污处理-种植”结合的生态农牧业发展模式。严防养殖废弃物入河出境。(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防治渔业养殖污染。禁止在河、库中设置人工投饵网箱或围网养殖,实行养殖品种、结构和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改造,推广生态养殖模式。通过科学组织实施“测水配方、放鱼养水”工程,探索建立“鱼塘+湿地”模式,通过人工湿地净化鱼塘退水,削减入河湖污染负荷;建立渔业污染防控长效机制。(市渔业局牵头,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严控化肥农药滥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严控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桥梁、堤坝等秸秆堆积区进行清理,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严防秸秆入河。在河流两侧和大中型灌区等敏感区域实施生态拦截工程,利用现有沟、塘、窖等因地制宜建设小型湿地群,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1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河滩、湖滩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在河流两岸实行退地减水,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年底前,全市综合治理灌溉面积和减退水量分别达到省要求。(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水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三清五改”(清垃圾、清污泥、清路碍、改路、改水、改厕、改灶、改栏),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建设垃圾收集处置设施,推进农村改厕、改水工程。将城镇周边村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远离城镇的社区、集中连片村庄可因地制宜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可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氧化塘等。到2020年,凡入住农村新型社区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化运营机制,确保农村污水、生活垃圾、农贸市场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严防废水、垃圾入河。到2020年,全市98%的村居实现垃圾“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所有乡镇(街道)全部实现污水、垃圾有效处理处置。(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940个。(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精准落实水污染防治项目。按照控制单元达标方案和“一河一策”,以研究解决市控重点河流劣Ⅴ类水质为重点,全面开展柳青河、李公河、汤河、苍源河、白马河、鸡龙河、洙溪河、龙王河、绣针河等河流综合整治,推动重点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加快纳入国家、省、市项目库项目工程进度,确保项目建成、功能发挥。(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二)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
1.严守生态红线。建立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完成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到2020年,完成各县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强化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同意制度;将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意见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要依据。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不断改善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3.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在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口、重点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排污口及其他适宜地点,因地制宜地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农村地区,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清五改”等工作内容,利用小型闸坝、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微型湿地群和小型氧化塘的拦蓄、滞留、消纳作用,有效处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各县区要明确人工湿地管理部门,确保维护资金投入,定期进行维护,保障湿地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净化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开展退化湿地恢复。落实退化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专项行动计划,南水北调汇水区域(兰陵县)、国控重点河流汇水区域(莒南县、临沭县、郯城县)要全面开展退耕还湿、退渔还湖,禁止在靠近河道区域种植、养殖;开展生态河道建设,实施生态护坡、自然植被护岸,增强河道两岸对污染物的截留净化能力,进一步降低河流的污染负荷。(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1. 坚持党政主导。各县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本方案的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方案实施情况将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2.加强部门联动。按照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定期组织相关市直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利用各种环境经济政策,通过调整水价、税费、信贷等手段,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渔业局等参与)
3.推动公众参与。深入落实“水十条”、“河长制”、“湖长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发布全市水环境质量通报。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创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模式,把生态理念全方位融入社会事业。(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018-11-0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8-11-02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件
临政办字〔2018〕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二)监测预报
(三)预警发布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五)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三)预测能力保障
(四)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公开
七、应急培训
八、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十、责任追究
十一、附则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9、《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0、《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11、《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2、《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13、《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98号);
1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鲁环函〔2018〕503号);
15、《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2号);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11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应急预案”)、各县区(含开发区,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工业源项目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公路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临沂供电公司和各县区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均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二)机构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省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市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性提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监测预报
监测。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报。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会商。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构建视频会商平台,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三)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通过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市级预警。市环境监测站(监控中心)和气象台负责联合开展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由环保、气象部门及时组织会商,必要时与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会商或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将会商结果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确认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报市政府,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区域应急联动。以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城市平均AQI作为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级标准作为启动条件,当区域内城市平均AQI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我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提前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市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修订应急预案,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城一案、一厂一策”。
(2)应急预案必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同行业内企业采取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应急减排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并尽可能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工业源应急减排的目标和措施要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移动源。对不同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有条件的县区应估算减排量。
(3)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
(4)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在主城区和建成区限行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电动汽车不采取限行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开挖、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扬尘源主要通过降低活动水平实现;料场实现全覆盖,加大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加大道路清扫及洒水频次,确保抑制道路扬尘。
(5)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要剔除以下7种类型企业或行为:①僵尸企业;②虚假企业;③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④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小锅炉;⑤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⑥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⑦已列入调整产业结构或化解过剩产能而搬迁的企业。
(6)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7)减排措施要明确应急减排量的计算方法: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燃煤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计算应急减排量;②已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其污染物减排量按1.2倍核算;③因市场不景气或环境质量改善提标等原因出现生产负荷不饱和生产的企业,其污染物减排基数按实际生产负荷计算。
(8)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并上报备案,但污染物减排比例必须达到应急响应期间相应级别的减排目标要求。
2. 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燃煤电厂(未实现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城市建成区、县城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应急抢险工程除外),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施工。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由县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预报能力保障
重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省级预报预警平台与我市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与环境保护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四)信息联络保障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各县区要在每年8月份之前公布最新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二)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的组织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培训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八、应急演练
各县区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各县区要在每年采暖季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各级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的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要加大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根据国家、省应急工作小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7〕19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单位
职责分工
1
各县区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编制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生产企业编制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市委宣传部
协调临沂日报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台、市内各网站等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会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市委督委办
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
市环保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本市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建立并完善环
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联合市气象局对重污染天气状况进行会商、预测,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监督停产限产企业落实响应措施;配合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做好城市扬尘污染控制;配合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督查机动车禁、限行情况;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市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天气实况应急监测和天气预报;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提升气象预报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负责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环境气象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联合市环保局组织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市住建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监督和指导临沂市落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市城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检查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焚烧生活垃圾等行为;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冲洗频次等措施;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和渣土运输的公司化运营及工地出入口防污染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住建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市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开发区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并督查执行情况。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预先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相应的交通管制和车辆限行措施,同时对限行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黄标车等违规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监督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市交通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配合市公安局审查各县区、开发区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方案并开展督查;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市发改委
参与落实和督促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市经信委
会同市环保局督促各县区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市园林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负责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督促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城区裸露地面扬尘防治。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市公路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市教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市体育局
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市卫计委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7
市财政局
为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8
市农业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9
临沂供电公司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
临沂日报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台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宣传工作。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以电视新闻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临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按照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宣传部要求,以短信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8-11-0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朱凤华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8-10-29临政任〔20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朱凤华为临沂市民政局副调研员;孔德阳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郭鹏为临沂市水利局副调研员;孙虎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沂蒙山...
临政任〔20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朱凤华为临沂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孔德阳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
郭鹏为临沂市水利局副调研员;
孙虎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沂蒙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副调研员;
孙晓燕为临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调研员;
刘光辉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副主任(挂职时间1年);
刘阳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副主任(挂职时间1年);
施玉贵为临沂市农业局副局长(挂职时间1年)。
免去:
徐文惠的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调研员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2018-10-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8-10-22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件
临政办字〔2018〕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排水状况
2.1 排水设施基本情况
2.2 排水风险分析
3 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分级
3.1 Ⅳ级(一般)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3.2 Ⅲ级(较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3.3 Ⅱ级(重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3.4 Ⅰ级(特别重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4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4.1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4.2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3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4.4 各区(开发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5 排水管理单位和运营企业职责
4.6 应急处置通讯网络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分级处置
5.3 基本处置程序
5.4 应急处置预案
5.5 应急专家组指导
5.6 应急结束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和总结
6.3 表彰和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排水调度保障
7.5 部门协作保障
7.6 抢险经费保障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练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监督和检查
9.4 解释机构
9.5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长效机制,保证准备工作充分,应急反应灵敏、有序、高效,有效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
(5)《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政发〔2015〕11号)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充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在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3)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建立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模式,市级负责处置重大以上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区级负责处置较大和一般城区排水突发事件,街道(社区)负责排水防涝事件先期处置、基层动员等基础工作。
(4)公众参与,快速反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力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动员、各方参与、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临沂城区范围内市政雨污水管渠、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以及污泥处置等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涉及本市范围内因暴雨、洪涝等灾害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临沂市防洪应急预案》、《临沂城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2 排水状况
2.1 排水设施基本情况
城区排水系统是城区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临沂城区已投入运行的排水设施主要有雨污水管渠、中水回用管网、闸坝、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厂等。
2.2 排水风险分析
结合城区排水建设、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分类详见下表:
城区排水风险分析汇总表
分类
潜在风险
影响后果及危害程度
市政排水管网
排水管网内产生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
造成人员伤亡、破坏排水设施。
非法偷排泥浆或其它原因造成雨、污水干管堵塞、破裂。
污水溢流进入河道,污染河道水体;排水不畅造成城区大范围内涝。
排水干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
造成地面坍塌,影响交通,严重时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雨污水输送干管(渠)遭受破坏或非正常运行。
造成大范围污水冒溢或大范围内涝。
道路雨水口堵塞。
路面积水,影响交通。
雨、污水管(渠)检查井井盖损坏或被盗。
影响居民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严重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运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违规下井作业等。
造成工作人员伤亡。
雨、污水泵站
突然停(断)电。
雨、污水泵站非正常运行,造成大范围污水冒溢,或城区大范围内涝。
水泵等主要设备故障或受破坏。
污水处理厂
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
造成人员伤亡、破坏排水设施。
污水厂非正常运行或持续停运。
污水超标排放污染水体。
污泥处置厂
因运行出现故障,引起臭气扩散或浆体污泥外泄。
污染周边环境,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污水回用再生水厂及输水管道
回用水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或持续停用。
停水或居民接触后引起皮肤不适。
回用水输水干管受破坏或非正常运行。
造成回用水泄漏、停水或误用。
排水设施建设
排水设施建设过程中质量或安全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城区内涝
因暴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或因洪致涝超过排水标准,现状排水设施能力不足引起城区积水和水浸。
造成大范围城区积水,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遭受损害。
3 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城区排水运行管理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以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
3.1 Ⅳ级(一般)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Ⅳ级(一般)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因市政道路雨污水管(渠)检查井井盖受破坏以及建设、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引起一般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中毒(重伤)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需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足,出现城区1平方公里以上2平方公里以下长时间的水浸,受灾人口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非正常运行,造成污水冒溢或部分区域内涝,受灾人口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4)造成设计规模在0.1万立方米/日以上2万立方米/日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管径DN600以下)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排水干管(渠)发生沉降,引起市政道路塌陷,导致城区内主要市政道路通行受阻;
(6)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400以上DN600以下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
(7)因污泥处置厂运行出现故障,引起臭气扩散或污泥外溢,污染周边环境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8)因污水回用处理设施和回用水输水管道损坏,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
(9)与排水有关的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2 Ⅲ级(较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较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建设、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引起较大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重伤)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足,出现城区2平方公里以上6平方公里以下长时间的水浸,受灾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非正常运行,造成污水冒溢或局部内涝,受灾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设计规模在2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管径DN600以上DN1000以下)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排水干管(渠)发生沉降,引起市政道路塌陷,导致城区内主要市政干道交通中断通行;
(6)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600以上DN1000以下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
(7)与排水有关的其他较大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3 Ⅱ级(重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Ⅱ级(重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建设、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引起重大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足,出现城区6平方公里以上12平方公里以下长时间的水浸,受灾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较大范围污水冒溢或较大面积内涝,受灾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设计规模在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管(渠)(管径DN1000以上)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1000以上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
(6)与排水有关的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4 Ⅰ级(特别重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级(特别重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建设、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引起特别重大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30人以上、中毒(重伤)人数100人以上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5万人以上;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严重不足,出现城区12平方公里以上长时间的水浸,受灾人口10万人以上;
(3)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非正常运行,造成大范围污水冒溢或大面积内涝,受灾人口10万人以上;
(4)与排水有关的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对未达到上述Ⅳ级划分标准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按照一般抢修方式处理。
4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4.1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根据《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政发〔2015〕11号)要求,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下设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1名协助分管城市管理工作和1名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执行指挥由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担任。
4.2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对重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事后评估和善后处理;负责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信息的调度、综合、上报等工作。
(2)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事件突发地水体污染事故原因;开展受污染水体的污染应急监测,按有关规定发布事件突发地水体污染信息。
(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伤病员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开展现场伤病员救护、转运和院内救治;统计伤病员救治信息并按指挥部要求上报;组织疾病控制应急队伍指导;参与污水溢出区域风险评估和消毒方案制定。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市级各项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6)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受损排水设施的紧急处置、抢修,防止灾害扩大等工作;协助组织疏散、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和财产;协助组织消毒杀虫队伍对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污水溢出区域进行消毒。
(7)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发布干旱、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为事故现场提供附近区域的雨情、风向、风速等气象监测资料,制作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1-3小时专题预报和气象因素对污染扩散的影响评估,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8)市公安局: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救援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担负危及区域内外的警戒和封锁;对危及区域内外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协助对危害排水设施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事件进行排查分析,必要时立案调查,追查嫌疑人、肇事车辆和肇事企业;做好危及区域内外人员的维稳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在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下保障应急人员的输送和应急物资的运输。
(1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急建设、抢险救灾等相关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核和资金安排。
(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所需我市生产的工业应急物资储备和供应。
(12)市委宣传部:收集、跟踪舆论情况;针对突发事件实际情况提出新闻处置工作意见;指导突发事件主管单位撰写新闻通稿和发布新闻;协调本市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13)市检察院:对公安局侦查的有关破坏排水设施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是否起诉。
(14)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有关破坏排水设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15)市园林局:负责处置绿化苗木清除、恢复工作;负责直接管理的城区内河河道水利工程的配合调度运行及紧急处置工作。
(16)市水利局:负责重要行洪河道运行管理及行洪防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排水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由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执行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编制和修订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负责应急队伍的组建、管理和定期演练;
(4)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预测预警;
(5)建设和完善排水应急管理平台,并纳入市应急管理平台体系;
(6)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统筹专业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7)及时确定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的等级,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8)指导各区开展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
(9)负责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经费的申请和使用;
(10)协助开展案件调查、跟踪和处理等工作;
(11)开展应急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4 各区(开发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开发区)成立区(开发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作为区(开发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牵头单位为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和管理本区范围内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区(开发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总指挥由区(开发区)分管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的副区长(副主任)担任,执行指挥由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或城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各区(开发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各区(开发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1)执行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预防和应对本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
(2)制定、完善各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组建本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专业应急队伍以及储备和调用专业应急物资、装备;
(4)及时认定较大、一般级别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
(6)指导开展辖区内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7)承办本级政府及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4.5 排水管理单位和运营企业职责
排水管理单位和运营企业包括排水管网、雨污水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及污泥处置厂的管理单位和运营企业。
排水管理单位和运营企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决策和指令;
(2)负责制定本单位(企业)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负责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储备必须的应急物资装备;
(4)负责开展本单位(企业)管理范围内排水风险隐患排查和预测预警,调查并上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5)负责管理范围内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应急处置通讯网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开发区)排水管理单位、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作为全市应急处置通讯网络联系人,通讯信息包括单位、姓名、职务、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等。相关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开,各区(开发区)排水主管部门开通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报警电话。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流程
城区突发排水事件后,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通过拨打电话或其它方式告知附近街道办或排水主管部门。
当地街道办事处和排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责任单位接到上报信息后,立即按照相关预案,先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本级政府、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2 上报时限
对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旦发现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立即向事件发生地的责任单位报告,事件发生地责任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本级政府和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城区排水突发事件,下级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在确认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后,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口头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
5.1.3 报告内容
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进程报告随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进行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如有变化应随时报告。
事故处置完毕要作出结案报告。
5.2 分级处置
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四级。
5.2.1 一般(Ⅳ级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事发责任单位的区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报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2.2 较大(Ⅲ级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由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经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各区(开发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2.3 重大(Ⅱ级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经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2.4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3 基本处置程序
5.3.1 先期处理机制
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和排水管理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同时报告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
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发30分钟内分别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事发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5.3.2 一般(Ⅳ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相应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告。
(2)当初步判定属于一般(Ⅳ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专家赶赴应急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区(开发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报告后,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赶赴应急现场,指导各排水管理单位和各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在应急过程中,当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时,应在30分钟内向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发地有关单位、人员报送的事件应及时做出综合分析,并对确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时,应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5.3.3 较大(Ⅲ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当初步判断属于较大(Ⅲ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区(开发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专家赶赴应急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发地有关单位、人员报送的突发事件初步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时,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上报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5.3.4 重大(Ⅱ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当初步判断属于重大(Ⅱ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时,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3)在应急过程中,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时,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3.5 特别重大(Ⅰ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2)当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Ⅰ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时,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3.6 扩大应急
因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应急处置的,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其它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处置。
5.4应急处置预案
5.4.1硫化氢等气体中毒造成伤亡(失踪)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
(3)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通过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协调行业内各种行政和技术力量,查明毒气性质,控制和消除残留毒气,加大对可能产生毒气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力度;
(6)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4.2 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失踪)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在警戒区域内禁止使用电器、通讯设施和吸烟等;
(3)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由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协调行业各种行政和技术力量,查明可燃气体的性质,控制和消除残留可燃气体,加强对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
(6)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4.3 大型污水处理厂持续停运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4)采用紧急排放时,由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河道调水和水质监测工作,保障排水安全。
5.4.4 污水输送干线、泵站、排水设施受破坏,造成输送干线污水中途放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抢修方案;
(4)需采用紧急排放时,由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排放水体水质监测工作,尽量减少污染环境。
5.4.5 因暴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或因洪致涝超过排水标准,现状排水设施能力不足引起城区积水和水浸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救灾,护送受灾人员和群众财产安全转移;
(3)组织专家对城区积水和水浸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应急排水方案;
(4)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应急排水工作。
5.4.6泥浆车和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造成排水管(渠)堵塞,排水不畅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清淤、排除积水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排水不畅原因分析,提出污水引流和应急抢修方案;
(4)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住建、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权对非法偷排泥浆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查处,杜绝泥浆偷排行为再次发生。
5.4.7 沿河截污箱涵或干管破裂、堵塞等原因,造成大量污水排入河道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维修和清通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采用原水稀释,污染物收集及处置等方式,最快和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影响;
(4)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排放水体水质监测工作,尽量减少污染环境。
5.4.8 排水管道沉降引起道路塌陷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立即组织交通部门对事故现场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线,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3)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排水管渠抢修和路面结构恢复工作;
(4)协调相关管线单位到现场确认各自管线,并提出保护要求;
(5)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污水排放和交通疏解的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4.9 污泥处置厂发生臭气或污泥外溢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加强现场管理,必要时组织疏散周边居民,设定安全警戒线;
(4)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抢修方案并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
5.4.10 因污水回用处理设施及回用水输水管道损坏,造成大范围回用水冒溢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加强现场管理,组织疏散周边居民,设定安全警戒线;
(3)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
(4)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5)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抢修方案。
5.4.11 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被掩埋、砸伤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
(3)指挥、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4.12 其它造成人员伤亡、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
(3)指挥、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破坏设施进行及时抢修,人民财产保护或转移;
(5)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5 应急专家组指导
为建立和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根据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如下应急专家组(具体专家名单另行发布):
(1)化工专家组。为因有毒有害气件和固体,易燃易爆物体等引起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化工专家组成员有:化工专业专家3人、防爆专业3人、给排水专业3人、水利专业3人、电力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
(2)污水处理专家组。为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水厂、污泥处置厂及排水泵站等构筑物因非正常运行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污水处理专家组成员有:给排水专业专家3人、水利专业3人、电力专业3人、自动化专业3人、机电设备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
(3)排水管线(渠)专家组。为雨污水管网、回用水输水管道因非正常运行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排水管线(渠)专家组成员有:给排水专业专家3人、水利专业3人、地质专业3人、测量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道桥专业3人、电力专业3人。
5.6 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工作方可结束。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的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同时运营单位转入常态管理状态。
在当地政府部门的配合下,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地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置
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结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或家属,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处置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政府部门应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并报上级部门。
排水管理单位、运营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排水安全。
6.2 调查和总结
当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发生重大级以上事件,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开展调查和总结工作,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必要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调查评估工作。
城区排水突发事件调查和总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并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6.3 表彰和责任追究
对参与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及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集体和个人,由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应急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排水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承担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协助其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各排水管理单位、运营企业成立应急抢险工作队,确保应急人员供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制度;
各区(开发区)排水运营(单位)企业作好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储备工作,并报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各类抢险器材的备品仓库,加强对储备器材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满足抢修物资的需要。各抢修队伍应配置抢险所需的各类工具和机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同时建立现场抢修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等,便于应急抢险时统一调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运营单位等参与抢险的人员及部门,均配备相应应急通讯工具,确保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加强城区排水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为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7.4 排水调度保障
市、区两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信息共享,实现全市一张网调度,最大程度上保证排水安全。
加强各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和泵站备用设备的管理,并根据需要配备大流量移动泵车,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加强对管道、泵站调蓄设施的管理,使其能充分发挥储存调节作用。
7.5 部门协作保障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单位要在排水管线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管线保护工作;
(2)电力单位要确保污水处理厂、泵站供电,排水管道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电缆、供水、燃气、通讯等管线的保护;
(3)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能参与对突发污染事故的应对和处置;
(4)交通、城管、住建等部门要在排水突发事故处置时,做好现场道路、交通设施等的保障工作;
(5)消防部门要组织做好污水处理厂、泵站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6)民政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保障救济物资的供应,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城管部门要保证突发事故发生地的垃圾得到及时清理。
7.6 抢险经费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城区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1)有关城区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的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2)处置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所需的财政负担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政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料捐赠和支持。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教育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理单位、运营企业应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2 培训
市、区两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理单位、运营企业应加强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管理,每年至少举办1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并将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处置的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 演练
市、区两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理单位、运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演练,明确演习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等,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1)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城区排水行业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排水设施破坏和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2)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有效控制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事态和不良影响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工作方案。
(3)文中“××以上”的表述指包含××本身,“××以下”的表述指不包含××本身。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临沂市预防和处置全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在编制本单位(部门)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子预案时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出相关预案或操作程序。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审批、备案、公布、修订等事项。
9.3 监督和检查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与本预案相关的市直部门排水应急预案、各区(开发区)排水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9.4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8-10-2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2018-10-18图表解读: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
临政办发〔201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比赛奖励,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奖励工作。包括省运会、全国锦标赛、全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青奥会、奥运会等。
第三条 市体育部门具体负责全市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运动员是指在临沂市注册,代表临沂市参加省级比赛以及代表国家、省参加国际及全国体育比赛的运动员。
第五条 获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获得全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8万元、3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获得全国锦标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2万元、7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及本条所称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省以上训练单位的市级教练员。
第九条 获得省运会单项一至八名的运动员及其市级教练员分别给予人民币2万元、7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300元、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30%的一次性奖励。参加省运会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等集体项目,成绩按上级规定的金牌数计算。篮球、排球、橄榄球等项目获一枚金牌,给予运动队8万元奖励;获两枚金牌时奖金为12万元(按获一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获三枚金牌时奖金为18万元(按获两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依次类推。足球项目获一枚金牌,给予运动队12万元奖励;获两枚金牌时奖金为18万元(按获一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获三枚金牌时奖金为27万元(按获两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依次类推。运动员的奖金由市体育部门按照其贡献大小公开分配;主教练按单项标准奖励,非主教练按照主教练奖金的50%进行奖励。双打项目奖牌奖金按照单项奖牌的1.5倍计算奖金。小团体项目奖牌奖金按照单项奖牌的2倍计算。
本条所称市级教练员是指市级训练单位的运动队教练员;输送教练员是指把运动员输送到市级训练单位的县级教练员或社会力量训练单位的教练员;主教练指团体项目负责队伍的主要训练及比赛责任的教练员;非主教练是指团体项目中辅助主教练的非主要的教练员。
第十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的荣誉奖励
(一)获得奥运会金银铜牌、世锦赛(含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金银牌、全运会金牌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获得省运会单项2枚(可以连续两届累计)、集体项目3枚及以上金牌(含全国以上比赛带入的金牌,可以连续两届累计)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含市级教练和主教练),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授予“市级劳动模范”称号。
(二)获得奥运会第四至八名、世界锦标赛(含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铜牌、全运会银牌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获得省运会单项1枚、集体项目2枚以上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获得省运会单项2枚、集体3枚金牌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分别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三)获得全运会铜牌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获得省运会单项1枚、集体项目2枚以上金牌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分别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四)获得省运会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市级教练员、输送教练员、非主教练员,分别给予嘉奖。(教练员解释见第九条)
(五)获得省运会金牌,全运会(含全国锦标赛)以上规格级别赛事铜牌以上成绩的运动员,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市总工会授予“振兴沂蒙劳动奖章”称号,团市委授予“临沂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市妇联授予临沂市“三八红旗手”称号。
第十一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单位、人员的其它奖励
(一)获得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1枚及以上金牌和完成省运会2枚金牌的外引或聘任教练员,除享受上述物质和荣誉奖励外,可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高水平人才的相关待遇奖励,并优先推荐评选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获得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1枚及以上金牌和获得省运会2枚(可以累计)以上金牌的运动员,可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高水平人才的相关待遇奖励。
(三)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界锦标赛(奥运会项目)前三名和全运会冠军的退役优秀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列入我市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范围,可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鼓励社会企业对获得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金牌的运动员进行适当物质奖励,但需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五)参加省运会比赛以及代表国家、省参加国际及全国体育比赛的运动员,在山东省训练单位训练一年以上,省级现任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的50%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对在省运会上获得金牌和总分前三名的县区,授予“振兴临沂体育特别贡献奖”,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第十三条 参加本办法所述项目的省级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所获比赛成绩比照相应级别赛事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同一成绩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输送体育人才的教练员的奖励。经市、县(区)训练培养的运动员,每输送到省专业队1名,奖励输送教练员2000元,每输送省体校1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员1000元,以上输送以省体育局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体育部门据实造册,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授予各项荣誉称号的,由市体育部门提出,报请市政府审批,分别由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7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4号),原《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2018-10-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沂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10-16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件
临政办字〔2018〕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临沂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务公开工作重要部署的具体政策、措施,审议全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性文件。
(二)调度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
(三)协调解决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部署重点工作任务。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 长:侯晓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解红日(市政府秘书长)
安丰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成 员:杜以方(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徐勤勇(市委办公室副调研员)
朱泽民(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赵思省(市编办副调研员)
夏 磊(市委党校副校长)
董中华(市法院副院长)
唐艳芳(市扶贫办副主任)
李怀林(市新闻办副主任)
王学峰(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市信息中心主任)
尹云平(市经信委工会主任)
张晓峰(市物价局副调研员)
侯献合(市公安局政委)
刘元迅(市政府复议办副主任)
李 伟(市司法局调研员)
彭殿义(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郡峰(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孙沂东(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世标(市质监局副局长)
周扬山(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张广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刘湘德(市民政局副局长、陵园管理处党总支书记)
厉建梅(市财政局副局长、市政府投融资管理
中心主任)
高吉恩(市税务局副局长)
王君川(市人社局副局长)
张玉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池永波(市住建局副调研员)
苏彦浩(市房产局副调研员)
李 峰(市工商局调研员)
吴立昌(市卫计委副主任)
于长江(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赵世荀(市科技局调研员)
吴清军(市审计局副调研员)
邵明志(市国资委副调研员)
卜庆洁(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家宾(市食药监局副调研员)
公佩珺(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议题提报、联络对接等。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三、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2次以上。工作会议由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二)工作会议议题由各成员单位随时提报,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议题需其他人员列席的,由议题提报单位一并提出。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
(三)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实行动态调整、相对稳定,因工作分工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成员单位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供替换成员名单。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政务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积极参加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2018-10-1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8-10-12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件
临政办字〔2018〕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金融突发事件概念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2.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2.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3 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分级责任
3.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应对责任
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应对责任
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应对责任
3.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应对责任
4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4.1 临沂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4.2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指挥体系和责任
5 预防预警
5.1 预防预警机制
5.2 预防预警行动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6.2 一、二级响应(适用Ⅰ级、Ⅱ级事件)
6.3 三级响应(适用Ⅲ级事件)
6.4 四级响应(适用Ⅳ级事件)
6.5 终止响应
6.6 信息报送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评估与总结
7.3 奖励与处罚
7.4 检查与审计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8.2 文电运转保障
8.3 技术保障
8.4 安全保障
8.5 人力与组织保障
9 附 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规范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合法金融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金融突发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需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4 适用范围
(1)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全市性或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全市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市场退出引发的全市性或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4)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市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5)实体经济风险传导至金融领域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全市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6)其他原因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市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2)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准确判断评估事件态势,及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金融突发事件的危害;
(3)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的应对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选择的,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
2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需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按Ⅰ级标准处理的金融突发事件。
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务院或国家有关机构要求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且对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发生的、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有关部门单位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按Ⅱ级标准处理的金融突发事件。
2.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在市内发生的、具有全市性影响或对市内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市内发生的、所涉及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县区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按Ⅲ级标准处理的金融突发事件。
2.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1)在县区(开发区)内发生的、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县区(开发区)内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区(开发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跨县区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按IV级标准处理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着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3 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分级责任
3.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应对责任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或根据国务院部署由省政府应急处置。
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应对责任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由省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应对责任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由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报请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处置。
3.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应对责任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由发生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处置。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能有效控制金融突发事件事态或不能消除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及时报请市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市属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由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事件所涉及部门会同驻临金融管理部门等进行处置。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协助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4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4.1 临沂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4.1.1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市政府建立临沂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组 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组长:协助分管联系金融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人
组成人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含外汇管理局临沂市中心支局)、临沂银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以及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根据事件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意,组成人员可作适当调整。必要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市中级法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参加。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等具体事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1.2 市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有关部门单位、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根据规定组织开展债权登记、甄别、兑付和落实应承担的资金;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8)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配合做好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9)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1.3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分析有关信息资料;
(2)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及风险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和授权向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应急措施;
(4)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组织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会议,根据需要组织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协调政策,实施协作;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7)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8)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1.4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按照职责和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部门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中,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
(1)市委宣传部负责依据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宣传口径,组织媒体及时发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权威信息。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媒体舆情管控与引导;
(2)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组织网络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3)市信访局负责协调做好涉及金融突发事件的信访疏导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4)市维稳办负责协调有关方面依法妥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5)市公安局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部门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维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运行秩序,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相关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对确实需要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或代市政府出具专项借款承诺书,在权限范围内对风险机构给予税费优惠政策;
(7)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为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对市政府有关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8)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进行组织指挥,做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9)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负责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根据通报的信息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流动性支持,并做好有关工作。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10)临沂银监分局负责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处理银监分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4.1.5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单位、本级政府(管委会)职责规定和市政府要求,配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2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指挥体系和责任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制定本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照市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级政府(管委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并明确职责。
5 预防预警
5.1 预防预警机制
5.1.1 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根据形势判断或有关部门单位建议,组织召开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单位参加的金融运行、金融风险分析会议,必要时请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5.1.2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应注重研究宏观政策和金融环境对全市金融稳定的影响,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市政府。
5.1.3 临沂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建立健全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定性和定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跟踪、调查、分析,并根据上级授权或本系统应急预案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及时报市政府。
5.1.4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等部门应根据上级授权和有关规定,每季度或适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金融风险相关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全市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需要将评估情况报告市政府或者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5.2 预防预警行动
5.2.1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将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在事发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预警报告。
5.2.2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部门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不断修改和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6.1.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应对,妥善保护相关资料、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组织涉及该事件的人员配合做好调查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6.1.2 接到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6.2 一、二级响应(适用Ⅰ级、Ⅱ级事件)
6.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根据国务院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6.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报请省政府应急处置,或根据省政府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6.2.3 响应应急措施
(1)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经确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由市政府按程序及时报请省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涉及单位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处置方案部署,积极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3 三级响应(适用Ⅲ级事件)
6.3.1 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应急响应,开展本系统内应急处置工作;
(2)驻临金融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迅速核实情况,确认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请市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市政府根据风险情况,授权市领导小组进行处置,必要时报省政府请求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6.3.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有关部门单位启动本单位预案应急响应后,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市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或经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意见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需采取的措施等;
(3)市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顾问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市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各有关部门单位、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涉及单位应按照市政府要求、上级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3.3 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或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由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再贷款发放手续,并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对需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相关监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应依法清算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需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市政府及驻临金融管理部门负责。
6.4 四级响应(适用Ⅳ级事件)
6.4.1 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事件所涉及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启动预案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6.4.2 市领导小组、驻临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关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
6.5 终止响应
县级以上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适时对负责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工作进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及时决定终止响应程序。
6.6 信息报送
6.6.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政府(管委会)。
6.6.2 当地政府(管委会)在汇总分析各部门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报市政府。
6.6.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按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并抄报中央驻鲁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账目及其他重要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
(2)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3)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2 评估与总结
7.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7.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7.2.3 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应针对事件发生与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完善风险监测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7.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事件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建议。
7.3 奖励与处罚
7.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7.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市政府追究或建议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7.4 检查与审计
7.4.1 政府审计机关应依照职责权限,依法对事件处置动用的地方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4.2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应依法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8.1.1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通信稳定畅通。
8.1.2 各成员单位应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保持必要联系。
8.1.3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有关部门单位、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8.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8.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确保文电运转迅速、准确、高效,不得延误和出现错漏。
8.3 技术保障
8.3.1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具有足够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专用计算机备份。
8.3.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8.3.3 要害岗位应至少有2名备用工作人员,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正常运行。
8.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8.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重要资料的保密安全。
8.5 人力与组织保障
8.5.1各有关部门单位、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工作人员。
8.5.2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采取以案说法、以案喻理的形式培训有关人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监管水平,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8.5.3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9 附 则
9.1 各有关部门单位、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2 金融突发事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
9.3 本预案由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9.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临沂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0〕178号)同时废止。
2018-10-1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马祥营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8-09-30临政任〔201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马祥营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临沂市委员会副调研员。免去:寇学玲的临沂市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调研员职务;初景山的临沂市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副调研...
临政任〔20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马祥营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临沂市委员会副调研员。
免去:
寇学玲的临沂市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调研员职务;
初景山的临沂市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职务;
黄旭泽的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职务;
程杰的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孟庆云的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副调研员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2018-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