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侯晓滨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9-01-16临政任〔201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侯晓滨为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筹备组建办公室主任;汤海山为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筹备组建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公佩珺为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筹备组建...
临政任〔201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侯晓滨为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筹备组建办公室主任;
汤海山为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筹备组建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公佩珺为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筹备组建办公室副主任;
陈诚为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筹备组建办公室副主任;
刘彦强为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筹备组建办公室副主任;
陈磊为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筹备组建办公室副主任;
郑凡节为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刘军为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免去:
郑凡节的临沂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主任职务;
刘军的临沂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永国的临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调研员职务;
彭勇的鲁南技师学院副调研员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2019-01-1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2019-01-16文字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音频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临政字〔201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全面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一级土地11.2元/平方米,市区二级土地9.6元/平方米;县城市规划区土地6.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临沂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执行市区一级土地税额标准,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执行县城市规划区土地税额标准,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执行建制镇土地税额标准。
三、以上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临沂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县区
一级土地
二级土地
建制镇
工矿区
市 区
11.2
9.6
郯城县
6.4
4
4
兰陵县
6.4
4
4
沂水县
6.4
4
4
沂南县
6.4
4
4
平邑县
6.4
4
4
费 县
6.4
4
蒙阴县
6.4
4
4
莒南县
6.4
4
4
临沭县
6.4
4
2019-01-1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2019-01-15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件
临政办字〔20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2018年,全市政府办公系统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 “走在前列”的定位要求,自觉服从服务于各级政府中心工作,主动挖掘并报送了大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为领导及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有效发挥了政务信息参谋助手的作用。
为树立标杆,激励广大政务信息工作者“比学赶超”,全面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93号)规定,确定对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36个“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刘倩倩等112名“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进行通报。希望先进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其他单位及信息工作者要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振奋精神,铆足干劲,锐意进取,不断提升政务信息以文辅政水平,为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附件:1. 2018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2. 2018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8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一、县区(开发区)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市政府部门(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商城管委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市畜牧局
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市农业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统计局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市物价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商务局
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
市水利局
市粮食局
市民政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22018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一、县区(开发区)
刘倩倩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赵立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王 冰 沂水县圈里乡人民政府
肖 涵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人民政府
张海涛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李文来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蒋 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李 锋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葛成龙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杨国栋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 栋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高鹏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宋英伟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杨楠楠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李婷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刘 伟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李 静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李国伟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刘敦锋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王长辉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美芳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胡成新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彦兵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先文 蒙阴县垛庄镇人民政府
薛永峰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魏艳娜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姜彦壮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程 丽 莒南县国土资源局
王亚东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孟 鑫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武 超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闵 鹤 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
张爱涛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姜子龙 沂南县双堠镇人民政府
黄新梅 沂南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朱晓东 沂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宋 颖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李 宇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于新强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张泽敏 郯城县杨集镇人民政府
付 新 费县卫计局
范 蕊 费县薛庄镇人民政府
米 娜 费县经济开发区
左春红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振佳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刘译阳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凌海丽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戴成威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科技局
周 志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
沈雪洁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黄云涛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
殷海帅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樊 烨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市政府部门(单位)
赵振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汪 进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周 浩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孙昌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孙道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 雪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仲丽维 市交通通信站
林 阳 市交通运输局
李国宁 市交通运输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
庄 妍 临沂商城管委会
彭 飞 临沂商城管委会
陈 琳 临沂商城管委会
施云涛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陆 坤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李昕宇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孙兴敏 市财政局
周升海 市财政局
胡 雪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赵锋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建彬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高晓玲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梁士忠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王 也 市旅游信息中心
陈淑才 市畜牧局
刘明然 市畜牧局
郭广瑞 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孙 斌 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文秀维 市农业局
刘 伟 市农业局
刘 英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翟潘华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邓舒文 市统计局
房 睿 市统计局
王 辉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林 腾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旅游发展局
张良华 市物价局
王 峰 市环境保护局
殷 星 市商务局
赵文芳 市体育局
刘金松 市教育局
孟令涛 市水利局
倪仲波 市粮食局
鞠高峰 市民政局
高德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
马 尧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张世元 市公安局
孙成星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宋雨珂 市科技局
赵 亮 市税务局
裴夫国 市渔业局
乔淑琴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徐 磊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王济林 市招商局
王东旭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吕周潇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杨曼曼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联系点
胡志千 市扶贫办
王利群 市扶贫办
高青松 市编办
2019-01-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会展业创新发展的意见2019-01-09文字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会展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临政发〔20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会展业已成为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和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平台,在开拓市场、促进消费、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活跃度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为加快全市会展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创新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为基本原则,建立起规范的会展市场体系、合理的空间布局体系、优质的展馆服务体系和完善的政策保障体系;探索会展项目实施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信息化的发展模式;强化产业支撑,激发市场活力,培育会展主体,完善服务体系;引导中小型展会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支持成熟型展会向品牌化、国际化发展;实现全市会展业由量增到质变的提升转型。
二、发展目标
利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市场规范、竞争有序、功能完善、机制健全、服务优良的会展业发展体系。到2023年,全市会展场馆室内展览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年展会数量突破150场次、展览总面积300万平方米;有2-3个展览项目荣获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有3-5个展览项目达到国内知名、行业领先水平;会展业直接营业收入达到15亿元、拉动相关行业营业收入150亿元;临沂中心城区初步建成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会展业成为推动全市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会展产业布局
按照中心集聚、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差异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心城区和各县区特色,打造“三区一圈”会展业发展格局。
1.依托临沂国际会展中心,加强展馆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周边配套环境,培育、引进和承接国家级、省级大型专业展会,打造集商旅服务、广告创意、搭建施工、会展物流于一体的会展经济核心区。
2.依托临沂国际博览中心、临沂商城会展中心,发挥临沂商城市场优势,完善展馆硬件设施,重点举办消费展、订货会、新品发布会、企业年会等活动,打造中小型消费类展会中心区。
3.依托沂河、祊河优美环境,充分发挥水域优势、沿岸设施优势和酒店集聚优势,主动承接全国、全省大型会议或论坛,重点举办科技、文化、艺术类展示活动及水上运动赛事,打造沿河高端会议、节庆、赛事特色区。
4.依托各县区特色文化和主导产业,按照“一县区一特色”原则,鼓励各县区举办特色展会、文化节庆、体育赛事等活动,构筑环临沂中心城区会展经济圈。
(二)提高会展产业发展质量
5.实施品牌化战略。建立品牌评价机制,完善品牌扶持政策。强化会展企业品牌化意识,激发培育自主品牌展会的积极性。鼓励现有展会走品牌化发展道路,重点开发培育商博会、五金会、木博会、食博会、门博会、小商品展、汽车用品展、家电厨卫展、定制家居展、太阳能净水机展等10余个已具有一定规模的展会,形成具有临沂特色、影响深远、拉动明显的会展品牌集群。到2023年,省级品牌展会项目达到3-5个。
6.提升专业化水平。鼓励会展企业举办行业专业展会,引导会展项目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依托临沂优势产业,支持策划、举办和壮大农业、食品、木业、建材、冶金、高端装备等与支柱产业相关的专业题材展会,实现“一行业一展会”,利用专业展会对产业的引领、聚集、辐射效应,助推产业转型发展。支持现有展会项目深挖办展题材,通过优化展区设置、调整招展范围、吸引高端参展商和采购商参会等方式,提高专业化水平。
7.提高国际化程度。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国际展览联盟(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引导企业按照UFI、ICCA标准策划实施会展项目,加大境外参展商、采购商的邀约力度,提升国际化运营水平,争取通过UFI、ICCA认证,对认证成功的展会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聚焦国际热点市场,鼓励会展企业“走出去”与境外企业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办展,带领市场业户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助推临沂商城国际化进程。
(三)做大会展产业规模
8.壮大办展主体。整合现有资源,做大做强会展龙头企业。积极培育中小会展企业,扶持3-5家经营规模大、服务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的重点企业。鼓励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在临沂设立分支机构或与本地会展企业开展合作。引导专业市场、行业商协会举办本行业专业展会,壮大办展主体队伍。支持会展场馆举办自办展,提高展馆使用率。到2023年,新引进境内外知名会展企业2-3家。
9.培育新题材展会。大力发展“四新”题材展会项目,推动展览题材由传统产业向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转变。鼓励举办以进口商品、电子商务、智慧物流、文化创意、精品旅游、医养健康、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新型产业为主题的会展活动,对新题材展会项目予以扶持。力争每个新型产业行业培育或引进1-2个大型会议或展览项目。
10.引进大型巡回展会。主动对接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吸引政府机关主办的展会项目落户临沂。鼓励和支持全市各行业商协会加强与国家级、省级行业商协会的对接联系,积极引进承办国家级、省级行业高峰论坛、年会及专业巡回展会。争取每年引进1-2个国家级、省级展会项目落户临沂,举办3-5个国家级、省级行业高端论坛。
11.发展县域会展经济。把发展县域会展经济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手段,助力美丽乡村建设。继续办好兰陵菜博会、临沭柳编会、郯城银杏节、蒙阴蜜桃节、费县赏石节、沂南诸葛亮文化旅游节等现有县域会展活动,重点把兰陵菜博会打造成为会展业助力实施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的示范项目。鼓励各县区深度挖掘东夷文化、兵学文化、红色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充分发挥历史名人效应,筹划新办一批特色会展节庆活动。
(四)创新会展发展模式
12.树立“大会展”理念。在会议、展览协同发展的基础上,大力支持会展业与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建立大商贸、大物流、大会展有机发展格局。深化会展企业与关联产业联动发展,充分发挥会、展、节、演、赛的相互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临沂的城市活跃度。支持会议产业发展,鼓励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专业展会通过同期举办高层次会议论坛方式,提升展会和产业知名度,推动产业发展。
13.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会展场馆信息化、数据化、智慧化水平,打造“智能化场馆”,推进场馆集成智能控制系统完善升级,建立覆盖场馆的Wi-Fi等网络基础硬件和数据收集系统。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会展业态,鼓励会展企业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开展会展营销和现场服务,鼓励实体展会举办网上展览,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14.倡导绿色会展理念。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办展理念,推进“绿色场馆”建设,推动展馆在主体设计、展具选材、光照系统等方面应用低碳环保技术。开展环保型展台评估认定工作,推广使用设计简约化、构件模块化、材料低碳化的环保型展台,对环保型展台数量超过50%的会展项目按规定予以奖励。
(五)优化服务环境
15.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推行会展管理精细化、便捷化服务,提升改造临沂会展网,建设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会展信息发布、宣传推介、业务咨询等服务。建立会展业数据库,实现会展企业、场馆、会议型酒店及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提升会展业公共服务和管理智能化水平。
16.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健全中介服务体系,积极促进规范运作的专业化行业组织发展。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会展业发展研究,充分发挥会展行业商协会等组织的功能与作用,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服务,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17.加强展馆及配套设施建设。推进展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制定公开透明和非歧视的场馆使用规则。改善现有展馆条件,增强承载能力,完善配套服务,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的展馆服务体系。统筹兼顾当前与长远发展需要,近期加快临沂国际会展中心3号馆建设,远期预留高铁片区会展场馆规划建设用地,科学论证、认真谋划,做好高铁片区会展场馆建设专题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体制机制。完善会展业管理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联席会议的作用,研究制定全市会展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统筹协调解决会展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会展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强化对全市会展业发展的服务和管理。
(二)加强资金扶持。自2019年起设立市级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现有会展项目积极实施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发展战略;响应国家政策,积极办好临沂进口商品展;引进国家级、省级有影响力的大型专业展会;培育壮大新产业、新题材会展项目;吸引国内外大型会展机构在临沂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加强全市会展业宣传推介、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由财政部门会同会展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
(三)完善管理制度。加快推动全市会展业法治化进程,重新修订《临沂市会展业管理办法》,适时启动会展业立法工作。不断规范会展市场秩序,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机制,建立竞争有序的会展市场体系,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建立会展企业信用评估和“黑名单”制度,督促会展场馆和会展企业合规守信经营。建立健全会展活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举办、谁负责”以及利益与责任共担的原则,明确办展主体与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营造安全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强化人才支撑。坚持自我培养与引进人才相结合,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落实好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吸引高端会展管理人才到临沂工作。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会展管理、会展营销、会展策划等专业课程,探索专业化、实用型会展人才的培养之路,筑牢会展人才培养储备基础。依托国内知名院校,组织全市会展从业人员分期分批开展培训,聘请国内会展行业知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会展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授课,进一步提高全市会展人才能力和素质。加强院校与境内外知名会展企业、会展机构的交流,建立全市会展行业人才智囊库、信息库,为会展产业长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五)完善统计体系。贯彻落实商务部展览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以会展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为基础,建立全市会展业统计监测和分析制度,定期汇总监测数据分析情况。建立科学、规范、系统、全面的会展统计指标体系,强化数据挖掘,深化价值分析,实现对会展业的统筹管理。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
2019-01-0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01-04文字解读:《临沂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临政办字〔2019〕2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文件精神,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结合我市水源地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全市19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中市级水源地1处,即岸堤水库;市级备用水源地2处,即东汶河黄埠闸饮用水水源地和许家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现为费县县级水源地);县级水源地17处,分别为蒙阴县黄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张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东汶河北岸水井饮用水水源地、东汶河南岸深水井饮用水水源地,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东城新区供水中心饮用水水源地,兰陵县东苑水厂饮用水水源地、西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沂水县黄家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沂南县东明生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南寨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平邑县城区深水井饮用水水源地,费县许家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莒南县石泉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陡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临沭县凌山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岸堤水库等19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情况,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确保到2020年全市19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保护区划分合理并完成现场勘界,保护区标志标识安装完善,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合理,保护区得到全面综合整治,监测监控能力、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得到较大提升,环境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初步形成“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全面应急、制度健全”的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合理开采水源,确保水源地水质达标
岸堤水库等8处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年取水量不影响生态环境质量,黄家安水厂等11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年实际取水量不大于年设计取水量。各县要制定详细的水源地水质监测计划,明确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并按要求开展例行监测,在官方网站或主要媒体定期公开水源地环境信息。
(二)开展水源地保护建设
1、保护区划分与调整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相关要求,2019年6月底前,结合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莒南县陡山水库、郯城县水务公司东城新区供水中心水源地、沂水县黄家安水厂水源地等3处保护区,调整费县许家崖水库、莒南县石泉湖水库水源地等2处保护区范围,并依法上报审批、颁布实施。2019年底前,各县完成所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工作,形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矢量数据库。
2、保护区标志设置
各县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在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安装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以及道路警示标志等,2019年底前完成。
3、保护区隔离防护设置
各县要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杜绝人类活动对取水口的影响,修复完善岸堤水库等18处水源地隔离网,2019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须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2019年底前完成。
(三)依法开展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
1、彻底清理整治一级保护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各县对一级保护区内自然村以外的45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建立问题清单,彻底整治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2019年底前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清理黄土山水库、张庄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的机动渔船(柴油);加强陡山水库航道管控,防范流动风险源污染;拆除凌山头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的鱼池和管理房;加强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东汶河北岸水井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分散住户的排污管理。
对一级保护区内生活排污口和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包括围网养殖)、旅游、游泳、垂钓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进行全面排查,严禁设置各类排污口。
对岸堤水库等13处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法取缔畜禽养殖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拆除黄家安水厂一级保护区内养殖设施,2019年底前完成。严格控制岸堤水库等13处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禁止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田、农业种植和经济林,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2019年底前完成。加强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等7处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城区配套管网建设及雨污分流改造,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19年底前完成。
2、严格二级保护区污染源整治
点源整治:岸堤水库等19处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二级保护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等7处水源地开展二级保护区配套管网建设,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19年底前完成。
岸堤水库等19处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无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防渗漏措施。对黄土山水库、张庄水库、石泉湖水库、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平邑县城区深水井等5处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加油站进行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建设。逐步搬出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各类污染物直排企业及汽修厂,逐步清理或搬出黄土山水库二级保护区石材厂,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2019年底前完成。
非点源整治:岸堤水库等13处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要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保护区内水域实施生态养殖,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岸堤水库等11处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村庄,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加强陡山水库二级保护区内旅游景区的管控,防范非点源污染。2019年底前完成。
流动源整治:岸堤水库等15处存在道路交通穿越的水源地,认真贯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严格执行车辆在保护区内的道路桥梁限行规定,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车辆一般不准进入饮用水水源地和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车辆运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限载重量和限行速度,严禁超限超载运输和超速行驶,坚决杜绝在保护区内擅自倾泻危险废物,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准保护区污染源整治
各县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水体严重污染的现有建设项目要进行全面排查,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制定搬迁计划逐步退出。对准保护区内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进行全面排查,并依法清理取缔。对岸堤水库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的加油站,进行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建设。严格控制采矿、采砂等活动。2019年底前准保护区内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要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或再生水利用要求。严禁毁林开荒行为,开展水源涵养林建设并满足《水源涵养林建设规范》(GB/T 26903-2011)要求。
(四)完善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
1、规范水源水质常规监测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等要求,规范岸堤水库等19处水源地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具体要求如下:(1)监测点位设置:全市8处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少各设置1个监测点位;11处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取水井或水厂汇水池(加氯前)设置1个监测点位。(2)监测指标:分为常规监测和全指标监测,其中,地表水型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64项,全指标监测指标111项;地下水型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39项,全指标监测指标93项。(3)监测频次:市级水源地岸堤水库常规监测每月1次,其它水源地每季度1次,全指标监测市级水源地岸堤水库每年1次,其它水源地每两年1次。
2、完善预警监控和视频监控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在岸堤水库主要入库河流东汶河、梓河上游设置预警监控断面,开展预警监控。优化岸堤水库视频监控安装位置和数量,确保实现取水口、一级保护区道路穿越处等重点区域的全覆盖,新增及现有视频监控均要与水厂和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五)加强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各县针对每个饮用水水源地制定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完善或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强化应急监测能力,按要求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各县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在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建设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应急防护工程,并根据实际需要在上游连接水体设置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
(六)加强水源地环境管理
规范饮用水水源地名称,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47-2015)编制编码,岸堤水库等19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做到档案完整,“一源一档”。各县要建立水源地环境定期巡查制度,明确巡查频次和巡查重点,对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并按照时限及时上报数据及评估报告。定期公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及管理情况、水质监测结果(包括水源地、供水厂、水龙头)、年度环境质量评估结果、供水情况、相关制度等相关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单位是本实施方案的监管主体,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落实方案情况。水源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实施方案的落实主体,要强化属地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全力保障规范化建设任务完成。
(二)严格整改落实。水源地所在县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工作要求和标准,认真分析研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切实抓好问题排查和各项整改工作,杜绝简单化、形式化、模糊化,确保按照国家、省要求将我市19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整治到位。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源地各项规范化建设任务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污染防治、水质保障、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风险防控、应急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全力保障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任务汇总表
附件
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任务汇总表
序号
名称
县区
问题
类型
具体问题
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
牵头
单位
责任
单位
1
岸堤水库
蒙阴县
保护区建设
隔离防护网建设长度不足,且部分隔离网存在人为破坏现象。
沿一级保护区范围在库边侧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并对人为破坏的隔离网进行替换,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保护区整治
(1)二级保护区内有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村庄,其生活污水未按照要求统一收集和处理;
(2)准保护区内存在加油站。
(1)在常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村庄新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2019年底前完成;
(2)对保护区内加油站进行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
市住建局、市经信委
蒙阴县政府
监控能力建设
(1)8万吨/天取水口周边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缺少监测点位;
(2)东汶河、梓河等入库河流上游未按照要求设置预警监控断面,并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1)重新制定水源地监测方案,规范常规监测点位,明确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等,2019年底前完成;
(2)在东汶河、梓河上游按要求设置预警监控断面,开展预警监控,制定水源地预警监控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没有建立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的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
(1)编制风险源名录、风险防控方案和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建立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强化应急监测能力,按要求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水源地档案,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2
东汶河黄埠闸水源地
沂南县
保护区建设
保护区内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数量偏少,部分标志内容不规范。
查漏补缺、规范统一设置保护区标志,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沂南县政府
保护区整治
二级保护区内的张庄镇常住人口约3000人,其生活污水没有实现统一收集和处理。
2019年底前,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现张庄镇镇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
市住
建局
沂南县政府
监控能力建设
未开展全指标监测;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缺少监测点位。
制定水源地常规监测方案,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沂南县政府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无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未实现“一源一案”。
(1)编制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建立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沂南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完善水源地档案,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沂南县政府
3
黄土山水库
蒙阴县
保护区建设
(1)一级保护区隔离网存在人为破坏以及建设长度不足的问题;(2)二级保护区内有高蒙线交通穿越;。
(1)沿一级保护区范围在库边侧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并对人为破坏的隔离网进行替换,2019年底前完成;
(2)完善高蒙线交通穿越防护及应急设施。
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蒙阴县政府
保护区整治
(1)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多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
(2)一级保护区内存在机动渔船(柴油),开展捕鱼活动;
(3)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石材厂以及加油站;
(4)二级保护区内存在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村庄,其生活污水未按照要求统一收集和处理。
(1)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规建筑进行拆除或搬迁,短时间内无法拆除或搬迁的居民住户要建设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处理后引至保护区下游排放,2019年底前完成;
(2)开展渔船及捕鱼设施清理,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2019年底前完成;
(3)加强保护区内石材厂监管,逐步清理或搬出,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2019年底前完成;
(4)在常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村庄新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2019年底前完成;
(5)对保护区内加油站进行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保局、市渔业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
蒙阴县政府
3
黄土山水库
蒙阴县
监控能力建设
常规监测项目缺少叶绿素a和透明度;未开展全指标监测;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缺少监测点位。
制定水源地监测方案,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无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未实现“一源一案”。
(1)编制风险源名录、风险防控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建立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水源地档案,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4
张庄水库
蒙阴县
保护区建设
一级保护区隔离网存在人为破坏以及建设长度不足的问题,且部分已建成隔离网为简易铁丝网,很难发挥隔离防护作用。
(1)查漏补缺、规范统一设置保护区标志,2019年底前完成;
(2)沿一级保护区范围在库边侧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规范隔离设施,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保护区整治
(1)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多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
(2)一级保护区内存在机动渔船(柴油),开展捕鱼活动;
(3)二级保护区内存在加油站;
(4)二级保护区内的刘家岔河村等距离取水口较近的村庄生活污水未实现统一收集和处理。
(1)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规建筑进行拆除或搬迁,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2019年底前完成;
(2)开展渔船及捕鱼设施清理,加强日常监管,2019年底前完成;
(3)在常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村庄,以及对水源地影响较大的区域新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2019年底前完成;
(4)对保护区内加油站进行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保局、市渔业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
蒙阴县政府
监控能力建设
常规监测项目缺少叶绿素a和透明度;未开展全指标监测;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缺少监测点位。
制定水源地常规监测方案,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4
张庄水库
蒙阴县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无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未实现“一源一案”。
(1)编制风险源名录、风险防控方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建立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强化应急监测能力,按要求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水源地档案,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5
许家崖水库
费县
保护区建设
(1)保护区划分方案未批复;
(2)保护区内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数量偏少,且部分标志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3)一级保护区隔离网存在人为破坏以及建设长度不足的问题。
(1)加快保护区批复进程;
(2)查漏补缺、规范统一设置保护区标志,2019年底前完成;
(3)规范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并对人为破坏的隔离网进行替换,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费县
政府
监控能力建设
常规监测和全指标监测项目缺少叶绿素a和透明度;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缺少监测点位。
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制定水源地常规监测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没有建立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的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未实现“一源一案”。
(1)按要求制定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强化应急监测能力,按要求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费县
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水源地档案,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费县
政府
6
石泉湖水库
莒南县
保护区建设
(1)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未批复;
(2)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的主要顶点处界标数量不够,水库大坝取水口附近等明显区域缺少必要的宣传牌;
(3)一级保护区隔离网存在建设长度不足的问题。
(1)加快保护区批复进程;
(2)查漏补缺、规范统一设置保护区标志,2019年底前完成;
(3)规范设置隔离防护设施,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莒南县政府
保护区整治
(1)一级保护区内存在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
(2)二级保护区内存在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村庄,其生活污水未按照要求统一收集和处理;
(3)二级保护区内部分村庄分散式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部分入库河流底部有大量黑臭沉积物,河边堆放有大量畜禽垃圾。
(1)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规建筑进行拆除或搬迁,短时间内无法拆除或搬迁的居民住户要建设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处理后引至保护区下游排放,2019年底前完成;
(2)在常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村庄新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2019年底前完成;
(3)加强保护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现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畜牧局
莒南县政府
监控能力建设
(1)常规监测和全指标监测项目缺少叶绿素a和透明度;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缺少监测点位。
(1)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制定水源地常规监测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莒南县政府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无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未实现“一源一案”。
(1)制定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建立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定期开展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莒南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水源地档案,做到档案完整,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莒南县政府
7
陡山水库
莒南县
保护区建设
(1)保护区划分方案未批复;
(2)保护区内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数量偏少,且部分标志内容不规范;
(3)一级保护区隔离网存在建设长度不足的问题。
(1)加快水源保护区批复进程;
(2)查漏补缺、规范统一设置保护区标志,2019年底前完成;
(3)规范设置隔离防护设施,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莒南县政府
保护区整治
(1)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圣水码头至仙山码头间的部分航道,航道长度约0.5km;
(2)二级保护区内天马岛旅游区以及超过1000人的村庄生活污水未实现统一收集和处理。(1)加强保护区内航道管理;
(2)在常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村庄,以及对水源地影响较大的区域新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旅发委
莒南县政府
监控能力建设
未按照要求开展常规监测和全指标监测。
制定水源地常规监测方案,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莒南县政府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没有建立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的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未实现“一源一案”。
(1)编制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莒南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水源地档案,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莒南县政府
8
凌山头水库
临沭县
保护区建设
(1)G25(长深高速)等穿越保护区的道路未按要求设置交通警示牌,现有部分界标设置位置及内容不规范;
(2)二级保护区内有长深高速G25交通穿越。
(1)查漏补缺、规范统一设置保护区标志,2019年底前完成;
(2)完善道路防撞护栏和应急设施,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临沭县政府
保护区整治
(1)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分散住户、鱼池等多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
(2)二级保护区内常住人口大于1000人的村庄生活污水未实现统一收集和处理。
(1)对保护区内鱼池和管理房进行拆迁,并逐步迁出一级保护区内的分散住户,2019年底前完成;
(2)在常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村庄新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2019年底前完成。
市渔业局、市住建局
临沭县政府
监控能力建设
常规监测和全指标监测项目缺少叶绿素a和透明度;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缺少监测点位。
制定水源地常规监测方案,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保局
临沭县政府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没有建立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的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未实现“一源一案”。
(1)编制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临沭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完善水源地档案,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临沭县政府
9
东汶河北岸水井饮用水水源地
蒙阴县
保护区建设
(1)保护区内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数量偏少;
(2)部分取水井周边没有按规范建设隔离网。
(1)查漏补缺、规范统一设置保护区标志,2019年底前完成。
(2)规范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保护区整治
一级保护区内存在部分分散住户,生活污水基本为就近排放。
逐步迁出一级保护区内的分散住户,对短时间内无法搬迁的要统一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并接至城区管网,实现污水统一收集和处理,2019年底前完成。
市住
建局
蒙阴县政府
监控能力建设
常规监测频次不规范;缺少全指标监测。
制定水源地监测方案,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无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未实现“一源一案”。
(1)编制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完善水源地档案,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10
东汶河南岸深水井饮用水水源地
蒙阴县
保护区建设
保护区没有按照要求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
查漏补缺、规范统一设置保护区标志,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10
东汶河南岸深水井饮用水水源地
蒙阴县
保护区整治
(1)一级保护区边缘存在水泥预制厂;
(2)二级保护区内存在1家汽修厂、多家商店门面房等,该区域污水未接入城区污水管网。
(1)2019年底前完成水泥预制厂搬迁或拆除整顿,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2)开展二级保护区区域配套管网建设,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蒙阴县政府
监控能力建设
常规监测频次不规范;缺少全指标监测。
制定水源地监测方案,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保局
蒙阴县政府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无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未实现“一源一案”。
(1)编制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完善水源地档案,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蒙阴县政府
11
水务公司第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郯城县
保护区建设
保护区内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数量偏少,部分标志内容不规范。
查漏补缺、规范统一设置保护区标志,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郯城县政府
保护区整治
保护区内存在北关社区、龙泉国际等多处居民楼。
加强保护区城区配套管网建设及雨污分流改造,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19年底前完成。
市住
建局
郯城县政府
监控能力建设
常规监测频次不规范;缺少全指标监测。
制定水源地监测方案,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郯城县政府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无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未实现“一源一案”。
(1)编制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郯城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完善水源地档案,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郯城县政府
12
水务公司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郯城县
保护区建设
(1)保护区内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数量偏少,部分标志内容不规范;(2)部分取水井周边没有按规范建设隔离网。
(1)查漏补缺、规范统一设置保护区标志,2019年底前完成;
(2)结合水源井周边实际情况规范隔离防护设施。
市环
保局
郯城县政府
保护区整治
(1)一级保护区内存在部分居民楼、大黄楼村和袁庄村部分居民住户、以及部分办公楼等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
(2)二级保护区内存在2家企业、1家汽修厂及2家加油站;
(3)二级保护区内村庄生活污水没有实现集中收集和处理。
(1)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或农村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19年底前完成;
(2)加强保护区内企业和汽修厂监管,并逐步搬出,2019年底前完成;
(3)对保护区内加油站进行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
市住建局、市经信委
郯城县政府
监控能力建设
常规监测频次不规范;缺少全指标监测。
制定水源地监测方案,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郯城县政府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无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未实现“一源一案”。
(1)编制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郯城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完善水源地档案,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郯城县政府
13
东城新区供水中心饮用水水源地
郯城县
保护区建设
(1)保护区划分方案未批复;
(2)保护区内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数量偏少,部分标志内容不规范。
(1)2019年6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批复;
(2)查漏补缺、规范统一设置保护区标志,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郯城县政府
保护区整治
(1)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大量农田;
(2)二级保护区内村庄生活污水没有实现集中收集和处理。
(1)保护区内耕地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发展有机农业,严控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2019年底前完成;
(2)在二级保护区内村庄统一规划建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处理设施,并引致保护区外排放,2019年底前完成。
市农业局、市住建局
郯城县政府
监控能力建设
常规监测频次不规范;缺少全指标监测。
制定水源地监测方案,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郯城县政府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未实现“一源一案”。
(1)编制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郯城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完善水源地档案,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郯城县政府
14
自来水公司西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兰陵县
保护区建设
保护区内标志数量偏少,水厂门口等区域缺少水源地宣传牌,且现有部分标志尺寸、内容不规范。
查漏补缺、规范统一设置保护区标志,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兰陵县政府
14
自来水公司西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兰陵县
监控能力建设
常规监测和全指标监测频次不规范。
制定水源地监测方案,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兰陵县政府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无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未实现“一源一案”。
(1)编制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兰陵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完善水源地档案,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兰陵县政府
15
自来水公司东苑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兰陵县
保护区建设
保护区内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数量偏少,且部分标志内容不规范。
查漏补缺、规范统一设置保护区标志,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兰陵县政府
监控能力建设
常规监测和全指标监测频次不规范。
制定水源地监测方案,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兰陵县政府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没有建立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的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未实现“一源一案”。
(1)编制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按要求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兰陵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完善水源地档案,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兰陵县政府
16
黄家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沂水县
保护区建设
(1)保护区划分方案未批复;
(2)保护区内界标、宣传牌偏少。
(1加快保护区批复进程;
(2)查漏补缺、规范统一设置保护区标志,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沂水县政府
保护区整治
(1)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多处分散养殖户(关停),但养殖设施未拆除,存在农田及果园;
(2)二级保护区内存在1家企业(在建);
(3)二级保护区内黄家安村等常住人口大于1000人的村庄生活污水未实现统一收集和处理。
(1)对养殖设施进行拆除,2019年底前完成;
(2)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发展有机农业,严控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2019年底前完成;
(3)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禁止设置排污口,2019年底前完成;
(4)在黄家安村等对水源地影响较大的区域新建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2019年底前完成。
市畜牧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局
沂水县政府
监控能力建设
常规监测和全指标监测频次不规范。
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制定水源地常规监测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沂水县政府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没有建立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的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
(1)编制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沂水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完善水源地档案,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沂水县政府
17
南寨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沂南县
保护区建设
(1)保护区内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数量偏少;
(2)一级保护区隔离网存在人为破坏以及建设长度不足的问题。
(1)查漏补缺、规范统一设置保护区标志,2019年底前完成;
(2)规范设置隔离防护设施,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沂南县政府
保护区整治
(1)一级保护区内存在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
(2)二级保护区内南寨村和远里村生活污水不能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1)对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2019年底前完成;
(2)完善南寨村、远里村污水收集管网,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沂南县政府
监控能力建设
常规监测指标及频次不规范,缺少全指标监测。
制定水源地监测方案,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保局
沂南县政府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没有建立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的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未实现“一源一案”。
(1)编制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按要求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沂南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完善水源地档案,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沂南县政府
18
东明生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沂南县
保护区建设
保护区内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数量偏少。
查漏补缺、规范统一设置保护区标志,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沂南县政府
保护区整治
二级保护区内东明生村等常住人口大于1000人的村庄生活污水未实现统一收集和处理。
在东明生村等对水源地影响较大的区域新建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2019年底前完成。
市住
建局
沂南县政府
监控能力建设
常规监测指标及频次不规范;缺少全指标监测。
制定水源地监测方案,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沂南县政府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没有建立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的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未实现“一源一案”。
(1)编制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按要求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沂南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水源地档案,做到档案完整,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沂南县政府
19
城区深水井饮用水水源地
平邑县
保护区建设
(1)保护区划分不合理,已批复的保护区仅对一水厂的9眼水源井进行了保护区划分,二水厂的3眼水源井保护区未划定;
(2)部分宣传牌内容不规范;
(3)部分水源井周边隔离防护设施建设不规范,不能实现封闭化管理。
(1)2019年6月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批复;
(2)查漏补缺、规范统一设置保护区标志,2019年底前完成;
(3)结合水源井周边实际情况规范隔离网,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平邑县政府
19
城区深水井饮用水水源地
平邑县
保护区整治
(1)一级保护区内存在清真园小区、中央华府、文苑小区、信合家园等多处居民楼;
(2)二级保护区内存在加油站。
(1)加强保护区城区配套管网建设及雨污分流改造,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19年底前完成;
(2)对保护区内加油站进行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
市住建局、市经信委
平邑县政府
监控能力建设
常规监测指标及频次不规范;缺少全指标监测。
制定水源地监测方案,规范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平邑县政府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没有建立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的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3)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应急专家库不完善,未实现“一源一案”。
(1)编制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按要求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
保局
平邑县政府
保护区管理
水源地档案不完整。
规范完善水源地档案,实现“一源一档”,2019年底前完成。
市环
保局
平邑县政府
2019-01-0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规划(2018-2022)》的通知2018-12-29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件
临政字〔2018〕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规划(2018-2022)》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2018-12-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2018-12-29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件
临政字〔2018〕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166项,其中取消43项、下放36项、新增59项、整合2项、调整规范26项;调整取消公共服务事项11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3项、调整规范5项。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的事项,要制定衔接落实方案,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承接实施工作;对新增的事项,要纳入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调整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简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要将衔接落实情况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9年1月28日下午5:00前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602室)。
附件: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12-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第一批)建设计划的通知2018-12-29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件
临政字〔2018〕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2019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第一批)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第一批)建设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发〔2013〕51号)要求,确定2019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8个,总投资28.6亿元,2019年计划投资6亿元,其中,市级财政资金8443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一、交通项目2个
(一)临沂口岸开放业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9768万元,2019年计划投资3443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机场勤务指挥中心、机场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的后期建设,场区绿化及市政管网等配套设施。
(二)临沂机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18.3亿元,2019年计划投资3.8亿元。主要建设5000平方米通航公司综合楼和配套设施,配套建设35KV变电站、航空配餐中心、国际快件分拨中心、供水站、机务客车库、雨污水提升泵站、场区绿化等。
二、卫生项目2个
(一)临沂市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总投资1.5亿元,2019年计划投资6460万元。主要建设综合业务楼、病房楼等,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
(二)临沂市中医医院北城医院二期建设工程:总投资2.5亿元,2019年计划投资5000万元。主要建设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等,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
三、政府公共安全项目4个
(一)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湖公园人防工程:总投资1.5亿元,2019年计划投资2000万元。主要建设2万平方米地下人防工程。
(二)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场人防工程:总投资2.6亿元,2019年计划投资2000万元。主要建设3.4万平方米地下人防工程。
(三)临沂市河东区中昇大街人防工程:总投资1亿元,2019年计划投资1000万元。主要建设1.5万平方米地下人防工程。
(四)临沂市地震监测和预警中心迁址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2019年计划投资1800万元。主要建设强震观测室、台网中心楼、科普宣传楼。
2018-12-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刘鸣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8-12-26临政任〔201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刘鸣为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副调研员;林清华为临沂市公安局副调研员;马震为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副调研员;刘加农为临沂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临政任〔201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刘鸣为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副调研员;
林清华为临沂市公安局副调研员;
马震为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副调研员;
刘加农为临沂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
免去:
臧金山的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孙洪波的临沂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主任(副县级)。
临沂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2018-12-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申艳职务的通知2018-12-26临政任〔2018〕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申艳的鲁南技师学院调研员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2018年10月31
临政任〔201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
申艳的鲁南技师学院调研员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
2018-12-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12-26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件
临政发〔201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和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区域内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自区域内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每2年公布或调整一次。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鼓励、支持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公共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其他非住宅类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本办法所称普通住宅,是指除独栋、联排、双拼、叠拼等各类高档住宅之外的住宅。
第九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五个等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具体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对其进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生产厂家支付,保修期外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及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
第十三条 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第十五条 房屋以及车库、储藏室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业主应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七条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应低于20%,具体减免比例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属于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空置协议,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60%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物业尚未出售、出租或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承租人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应交纳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二十三条 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
第二十四条 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交纳停车服务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车位未办理车辆出入通行手续或合同约定暂不使用车位的视为车位未启用,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免费,超过2小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具体制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第四章 其他服务收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服务收费,是指除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之外,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其他收费。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协商约定;国家、省对其他服务收费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实行其他管理方式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提取,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确定提取比例。
第三十二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按有关规定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建筑垃圾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履约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押金、保证金。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免费配置人员出入证(卡)每户最多5张、机动车出入证(卡)每车1张。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照人员出入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20元、机动车出入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50元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款之外的其他通行设备的,可收取适当的费用,但应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提供机动车看管、家政服务等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查处物业服务收费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对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可采取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约定履行义务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缴。
第四十一条 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向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解处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较大的物业小区内设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解室,小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场所。价格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上专业人士担任专兼职价格纠纷调解员。
第四十二条 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信用管理体系。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第四十三条 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因物业服务收费引起的投诉举报,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之外的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018-12-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12-26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件
临政办发〔201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69号)精神,加快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植壮大农业“新六产”,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消费升级需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业兴旺和农民增收为核心,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推动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鼓励自主创新,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低端产品向高端品牌转变,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农为本,提质增效。立足资源优势和特色,以农产品加工业为引领,发展品牌农业、精致农业,促进农业产业链改造和价值链提升,进一步丰富品种、提升质量、创建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强化政策扶持,完善公共服务,做强优势产业,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
——坚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实施全产业链质量控制,健全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可追溯体系,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集聚集群,融合发展。引导农产品加工产能向农产品主产区、“三区三园”和关键物流节点聚集,促进加工企业向园区集中,带动上下游产业配套发展,打造专用原料、加工转化、现代物流、便捷营销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
(三)目标任务
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基地和现代农业科技园区,在粮油加工、果蔬加工、畜产品加工、特色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形成一批科技水平高、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产业集群,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大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知名品牌。到2022年,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6%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4:1。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联农带农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到2022年,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到900家,龙头企业产值突破3500亿元,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260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突破2000家。全市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的比例达到88%以上,农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形成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建设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配套设施完善、技术水平领先,品牌发展较好、带农增收明显的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县5个;建设发展基础良好、产业聚集明显,营商环境良好、辐射带动明显,加工转化增值能力较强的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20个;培育规模效益好、企业信誉好、竞争力强、带动能力强的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100个。
二、重点工作
(一)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按照“三廊一带”“四大板块”的总体布局,重点建成以郯城、兰陵、沂水等为代表的优质专用小麦、玉米等商品粮生产和加工基地;以莒南、临沭、费县等为代表的优质花生生产和加工基地;以平邑、蒙阴、郯城、兰陵、沂南、临沭、河东、莒南等为代表的优质果蔬生产和加工基地;以莒南、临沭、沂水、兰山等为代表的粮油生产和加工基地;以平邑、郯城、蒙阴、费县等为代表的金银花等大宗中药材生产和加工基地;以兰山、罗庄、河东、莒南、沂南等为代表的优质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每个县区确定1-2个主导产业予以重点扶持,推动农产品加工产能向主产区、“三区三园”和关键物流节点聚集,打造专用原料、加工转化、现代物流、便捷营销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形成生产与加工、科研与产业、企业与农户相衔接配套的上下游产业格局,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增效。(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局等负责)
(二)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加快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等为依托,支持主产区农产品就地就近加工转化增值,鼓励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改善储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条件,促进商品化处理,减少产后损失。鼓励农产品精深加工,推广先进农产品加工技术,生产开发安全优质、绿色生态的各类精深加工产品,推进加工、物流、贸易一体化发展。探索果蔬、肉类、水产品等从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到最终消费全程“不断链”的冷链物流模式,提高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水平和效率。(市农业局、市经信委、市粮食局等负责)
(三)提升壮大重点龙头企业。实施龙头企业壮大工程,推动优势企业采取同业整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开展“二次创业”。持续开展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和监测,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实施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财政贴息项目,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做优做好农产品加工业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带动力。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供应链管理,制定农产品生产、服务和加工标准,示范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事标准化生产。市政府每年评选表彰10家产业链条完整、运行机制健全、带动作用明显、利益联结紧密的产业化联合体和20家优秀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优先推荐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市农业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四)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围绕农业产业链延伸,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联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家庭农场”等形式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种养加、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壮大与提升,加强同类企业、上下游企业以及联合体之间的横向联合与合作,探索以“公司+联合体”“联合体+联合体”等形式组建联合体。(市农业局、市发改委等负责)
(五)加快发展农业“新六产”。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和生产组织模式,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加强产业协作和合作。支持农民合作社围绕产前、产中、产后环节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引导农户发展专业化生产,促进企业发展加工流通。实施“四个一百”示范工程,每年重点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各100家。集中优势资源,重点支持培育,打造一批质量效益高、创新能力强、品牌形象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负责)
(六)打造新模式新业态。将农产品加工业纳入“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培育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现代加工新模式。在产加销一体化的基础上,构建农产品加工从田间到餐桌、从初级产品到终端消费无缝对接的产业体系,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骨干,向前延伸带动农户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原料基地,向后延伸发展物流、餐饮、休闲、旅游、文化、教育、科普、养生养老等产业。积极发展农商直供、加工体验、中央厨房、农产品加工特色小镇、民间作坊、田园综合体等新业态。(市农业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负责)
(七)发展优质农产品基地。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自建、共建等方式,建设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特色农产品基地,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保障优质原料稳定供给。整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优质农产品基地品牌专项资金、高效特色农业发展项目、扶贫贷款贴息、千亿斤粮食提升项目、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等可用于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的资金,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支持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建设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优质农产品标准园创建工作,全市每年支持新建(改扩建)标准园60个,由县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予以重点扶持。(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等)
(八)打造农产品加工园区。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集群集聚发展,加强农产品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开展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创建活动。以园区为主要依托,创建集标准化原料基地、集约化加工、便利化服务网络于一体的产业集群和融合发展先导区。吸引龙头企业和科研机构建设运营产业园,鼓励农户和返乡下乡人员入园创业就业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设、分享收益。每个县区要立足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规划建设1-2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向优势区域集聚,形成产业优势明显、地域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培育一批有品牌、有实力、有市场、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市级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奖励,并优先申报国家、省示范创建项目。通过政策集成、资源集聚和服务集中,建设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对入选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目录的予以5万元奖励。(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九)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进一步深化农产品加工业优势产能合作,利用临沂商贸物流优势,健全完善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在北京、上海等省外大城市开展好产品推介活动,在济南等省内城市启动“产自临沂”线下实体店建设。运用连锁经营、农超对接、超市直销、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品牌营销能力。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以外带内,以内促外,内外衔接、组合发展,按照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简称“两区”)认定条件,积极培育创建,搭建好农产品加工业“走出去”两类平台。扶持农业对外开放合作的创新性政策优先支持试验区开展试点。(市农业局、市商务局等负责)
三、促进转型升级
(一) 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创新。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展翅行动”,加快建设浙江大学(临沂)现代农业创新发展研究院。围绕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前延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实施一批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对自主研发、人才引进等给予资金扶持。对新认定和入选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行业排他性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一次性奖励50 万元;新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等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列入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通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经专家评审符合项目补助标准的,予以资金支持。对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受益财政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 5-50 万元的奖励。(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品牌建设。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打响一批代表临沂的知名农产品加工企业品牌。对“四个一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 万元奖励;获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以上奖励;新被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受益财政给予 50 万元奖励;新被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 20 万元以上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培育企业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培育企业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服务性制造业示范企业的,由受益财政给予 100 万元奖励。(市农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推广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先进的提取、分离与制备技术,集中建立副产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渠道,加快推进秸秆、稻壳米糠、麦麸、油料饼粕、果蔬皮渣、畜禽皮毛骨血等副产物综合利用,开发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等,不断提升加工转化增值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水平。应用环保技术,加大废弃物处理力度,实现加工企业的清洁化生产,发展绿色循环经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利用加工废弃物研发的精深加工产品,优先推荐申报相关扶持项目。(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等负责)
(四)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对农产品电子商务、智慧农业等市场主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 亿元、5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 年本)》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关税,以及符合规定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临沂海关等负责)
(五)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鼓励农户以土地、山林和水面经营权、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对与农户利益关系紧密的农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申报省级、国家级龙头企业,优先给予项目等支持。(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等负责)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20个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创新团队为依托,为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提供从品种选育、种植养殖、功能开发到产品加工全产业链的技术支撑。完善全市农业科技创新联盟体系建设,健全“纵(市级创新团队+县级推广联盟)横(团队+农科教院所)”交错有序的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快引进和培养农产品加工业领军人才、生产能手和技能人才。对“四个一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的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优先落实市里有关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的补助、奖励、服务等政策措施。对年纳税贡献 3000万元以上的“四个一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市外新聘用年薪100万元(以聘用合同为准)以上且年薪全部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职业经理人和技术领军人才,经评审认定后,按年薪的2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全市农业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四个一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理人、经纪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予以奖励。(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四、强化政策扶持
(一)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区根据省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要求,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信贷担保等方式,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原料基地、基础设施、物流配送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支农项目。对“四个一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申报;符合市级扶持条件的,由县区在同等条件下利用涉农资金优先扶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负责)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扎实做好已试点行业核定扣除工作;未纳入核定扣除试点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农、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负责)
(三)强化金融服务。创新发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形成产业链、贸易链与互联网票据的深度融合,为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和仓储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大力推广“政银担”、“政银保”、“政保担”等融资服务和“农业龙头企业+上下游种养殖户/经销商”、“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基地+农户”等供应链融资模式。建立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投融资平台,将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流通企业列入农业担保体系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挂牌上市、知识产权质押、私募股权投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水平。支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试点,拓展农村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应用领域。对 “四个一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在新三板挂牌的和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按照省、市有关政策给予奖补。对符合《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四个一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60%给予贴息支持,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等负责)
(四)改善投资贸易条件。支持社会资本依照相关规划和规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对外合作、扩大农产品出口,加大对其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强化在融资和通关等方面的便利化服务。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高端展会活动,对境外参展发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新兴市场给予70%以内的补贴,传统市场给予50%以内的补贴;对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举办的各类展会,发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给予 70%以内的补贴;对参加境外展会人员给予每人最高5000 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多支持2人。(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等负责)
(五)落实用地用电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产品加工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支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所得的指标用于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对供应初级市场的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用电的,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负责)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农产品加工业摆在重要位置,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财政、国土、税务、电力、科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在产业化和对外合作办公室加挂农产品加工办公室牌子。(市农业局等负责)
(二)强化指导服务。开展农口相关部门包县区、部门班子成员包企业形式的帮扶活动,实行一对一包点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农业局通过临沂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政策咨询、融资信息、人才需求、展示展销等公共服务,积极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参加投资贸易、展示展销、科企对接等活动。完善农产品加工企业统计制度和调查方法,开展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并将监测结果通报金融机构。(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认真总结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媒体大力宣传农业企业发展成就以及引领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带动农户增收的先进典型。(市农业局等)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2018-12-26 -
● 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12-25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市 长 孟庆斌2018年12月25日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
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孟庆斌
2018年12月25日
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规划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城市绿化无关的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铁路干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五十米,铁路支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二十米;
(六)工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区改建的项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河)生态景观。
滨水(河)区域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在不妨碍河道行洪的前提下,流经市城市规划区的沂河、祊河等主干河道两侧应当建设五十米以上二百米以下的绿化带。其他河流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市、县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不小于三十米的绿化带。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依托水系、公园绿地等资源,统筹规划建设以林荫道为主的绿道网络,为公众提供舒适的休闲空间。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植物群落多样性和乡土植物的应用,科学培育、引进和应用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
第十七条 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地内铺装道路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商业、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桥梁、墙体、围栏、护坡等建筑物、构筑物,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第十九条 推广林荫停车场建设,室外公共停车场(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栽植庇荫乔木,配植绿化隔离带、植草地坪。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水利等建设协同推进,统筹兼顾。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补建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不能按照规定补建所缺面积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通过价格评估等方式确定补偿额度,补偿资金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城市公路、铁路、河道、湖泊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该绿地辖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我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
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地管护单位应当根据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依法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损害的,占用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二)野餐烧烤、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晾晒衣物、搭棚;
(三)放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及农作物;
(四)挖坑、采石、取土;
(五)攀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
(六)损坏座椅、花坛等绿化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先行处理,并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合理距离。因管线、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修剪或者设施管理单位自行修剪。
第三十六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绿化设施,是指城市绿地中可供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和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的规定,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5日印发)
2018-12-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2018-12-21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件
临政办发〔201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在全市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18〕2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制定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措施
对国务院公布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及时跟进上级改革步伐,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的具体改革事项,逐一制定出台具体管理措施,并通过政务服务网、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对直接取消审批的,要制定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明确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对审批改为备案的,要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和示范文本。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重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处罚。对优化准入服务的,要按照“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市直相关部门要于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系统的上述改革举措及监管措施,报市工商局备案。
二、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依据行政权力清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等,认真履行事中事后法定监管职责。各县区已成立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由本级政府负责科学确定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承担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厘清权责关系。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推进“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统一化,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加强信用监管,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信用约束力度。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创造更好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三、加快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
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实施信息交换共享,实现部门间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推送协同监管门户,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及时查询认领相关信息,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管工作。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依法按时将监管信息反馈协同监管门户,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对外公示。
四、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是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改革部署,是全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由市工商局牵头,相关市直部门参加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改革落实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二)营造良好氛围。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形成工作合力,营造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围绕改革举措及涉及的业务内容加强培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经验做法。要强化督导问责,对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抓落实有力有效的,予以表扬;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2018-12-2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工作专班的通知2018-12-19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件
临政办字〔2018〕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推进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沂市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工作专班。现将各工作专班名单及主要职责公布如下:
一、产业工作专班
组 长:侯晓滨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组成部门:市工商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旅发委、畜牧局,承担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任务的县区,前方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东西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研究制定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工作年度计划。加强与受援协作地沟通交流,定期召开对接会议,商定产业帮扶计划,制定工作落实方案。加强产业合作交流,结合受援协作地资源禀赋、发展定位,引导我市优势产业向受援协作地转移,支持受援协作地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造血能力。发挥我市人才优势,帮助受援协作地培育农业、畜牧、电商等产业人才。创新产业帮扶方式,推进资源集聚、资金整合、政策集成,不断提升产业帮扶水平。
二、教育工作专班
组 长:张玉兰 市政府副市长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组成部门: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编办、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承担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任务的县区,前方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东西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研究制定教育帮扶年度计划。加强与受援协作地沟通交流,定期召开对接会议,商定教育帮扶计划,制定工作落实方案。开展“组团式”教育帮扶,实施长短期支教,培训管理干部及骨干教师,为受援协作地培养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办好内地民族班。指导受援协作地加强学校软硬件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促进受援协作地教育事业高质量快速发展。
三、健康工作专班
组 长:刘贤军 市政府副市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组成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承担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任务的县区,前方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东西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研究制定医疗帮扶年度计划。加强与受援协作地沟通交流,定期召开对接会议,商定医疗帮扶计划,制定工作落实方案。加大医疗卫生人才帮扶力度,开展“组团式”医疗帮扶,支持受援协作地医院建设,提升当地医疗技术水平。深化结对帮扶,组织我市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与受援协作地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系。帮助指导受援协作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强化当地地方病、高发病、常见病防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四、文旅工作专班
组 长:张玉兰 市政府副市长
牵头单位:市文新广局、旅发委
组成部门:市文联,承担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任务的县区,前方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东西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研究制定文旅帮扶年度计划。加强与受援协作地沟通交流,定期召开对接会议,商定文旅帮扶计划,制定工作落实方案。加强规划引领,指导帮助受援协作地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文化旅游产业。支持受援协作地文旅人才培养,为当地培养一批高素质干部人才。深化交流合作,在产业合作、智力支持、市场开发、线路制定、组团帮扶等方面开展合作,促进当地文化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劳务协作工作专班
组 长:刘贤军 市政府副市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组成部门:市工商联、妇联、教育局、农业局,承担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任务的县区,前方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东西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研究制定劳务帮扶年度工作计划。加强与受援协作地沟通交流,定期召开对接会议,商定劳务合作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落实方案。指导受援协作地建设扶贫车间,推进就业信息动态对接、家庭服务业技术合作等工作。发挥在临重庆、青海商会纽带作用,吸引受援协作地贫困劳动者来临沂就业。开展重点企业招聘活动,为受援协作地提供就业岗位,促进转移就业。发挥我市职业培训优势,帮助培训受援协作地未就业人员,促进就近就地就业。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2018-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