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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2020-06-19临政办字〔2020〕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0日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前言临沂市位于山东省东南部,四季分明,气候适宜,境内水系发达,有河流、水库、池塘、塘坝等各种水域类型,水域滩涂资源丰富,发展渔业自然条件得天独厚。长期以来...
临政办字〔202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20-2030年)
第一节 前言
临沂市位于山东省东南部,四季分明,气候适宜,境内水系发达,有河流、水库、池塘、塘坝等各种水域类型,水域滩涂资源丰富,发展渔业自然条件得天独厚。长期以来,临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现代渔业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和工作推进力度,加快渔业结构战略调整,全市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2019年,全市实现水产品产量12.13万吨,渔业产值28.9亿元。水产养殖成为全市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在繁荣农村经济、稳定市场供给、丰富人们的“菜篮子”、养护资源环境和促进农民增收、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渔业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渔业经济增长方式开始从过去单纯追求产量增长,转向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临沂水产养殖业原有的发展优势逐渐弱化,存在养殖产业不规范、养殖模式粗放、科技支撑不足、管理效率低、质量效益不高、品牌效应不强等问题,制约了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新发展理念”,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作为空间管控规划,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明确界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设定养殖发展底线,对保护水生态环境、稳定基本养殖面积、规范养殖秩序、保障渔民合法权益、推进渔业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农业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以及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要求,结合临沂市水域滩涂实际,编制《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函〔2016〕1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14〕47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18〕74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
《山东省各地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2015-2016年)》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沂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附函》(鲁环发〔2010〕120号)
《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6〕20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沂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的通知》(临政办发〔2011〕7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19〕75号)
第三节 目标任务
一、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20年-2030年;规划基准年:2018年。
二、总体规划目标
厘清养殖水域滩涂现状,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科学规划布局养殖生产,规范养殖秩序,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通过提质增效、减量增收促进水产养殖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实现水产养殖业高质量绿色可持续发展。到2030年,全市养殖水域滩涂总规划面积达到93.78万亩,其中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73.13万亩,限制养殖区面积8.93万亩,养殖区面积11.72万亩。
三、重点任务
1.立足水域滩涂资源状况和环境承载力,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养殖水域滩涂空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明确各区的界限及功能定位,使水域滩涂科学、协调、有序发展。
2.严格落实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的管理要求及措施,保护水域滩涂资源和生态环境,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渔业。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拓展渔业发展空间的同时加强养殖污染防控管理和渔业资源养护与保护,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3.规范养殖秩序。全面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制度,依法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水产养殖效益和渔民收入,促进水产养殖开发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根据本地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结果和水产养殖产业发展需求,形成全市区域内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体思路,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完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具体措施,科学编制规划。
——生态优先、底线约束。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科学开展水域滩涂利用评价,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合理安排产业发展空间。处理好水产养殖资源利用和保护关系,按照环境和养殖容量要求安排养殖生产,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水产养殖发展底线。
——合理布局、转调结合。稳定渔业基本养殖面积,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密度,使水产养殖适应全市渔业发展空间,符合现代渔业发展方向。稳定池塘、塘坝养殖,大力发展生态增养殖、休闲渔业,支持设施养殖向工厂化循环水方向发展,发展稻(藕)渔综合种养,实现养殖水域滩涂的整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总体协调、横向衔接。将规划放在区域整体空间布局的框架下考虑,与临沂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相协调,同时注意与本地区城市、交通、旅游、环保等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避免交叉和矛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尊重养殖户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决策权。既正视渔民养殖的历史现实,又兼顾现代渔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引导,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实施。
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是指临沂市管辖水域滩涂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包括水库、河流、池塘、塘坝、工厂化及煤矿塌陷地等。规划总面积93.78万亩,包含水库面积35.0万亩,池塘面积5.29万亩,塘坝面积2.78万亩,河流面积42.40万亩,工厂化养殖区0.82万亩,稻(藕)渔综合种养区3.10万亩。
第二章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一、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一)地理位置
临沂市位于山东省东南部,地近黄海,东邻日照,西接枣庄、济宁和泰安,北靠淄博、潍坊,南邻江苏,总面积17191.2平方公里。
(二)地形地貌
临沂市地处鲁中南低山丘陵区地带,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山地、丘陵、平原各占三分之一。山地集中分布于西北部的沂水、沂南、蒙阴、平邑、费县等县;丘陵主要分布于山区外围,以沭河以东分布最广;平原有沂沭河冲积平原、山间沟谷平原、涝洼平原。
(三)水域滩涂空间资源
临沂市水域滩涂资源丰富,发展渔业空间大。渔业水域类型主要包括河流、水库、池塘、塘坝等。全市有名称、有河长的河道1207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136条,主要河流有沂河、沭河、祊河、武河、温凉河、东汶河等,其中,沂河和沭河是流经全市的两条重要骨干河流。全市有各类宜渔水库855座,总水面34.36万亩,其中大型水库7座,中型水库30座,小型水库818座;有3亩以上养殖池塘3839个,总面积4.09万亩;有宜渔塘坝3449座,面积3.75万亩。
二、自然气候条件
临沂市属温带季风区大陆性气候,光照充足,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全年平均气温13度左右,多年平均降水量818.8毫米,为全省降水量最丰沛地区;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51.6亿立方米,水利工程平水年可供水量31.8亿立方米。自然灾害主要有干旱、洪涝、低温等,对渔业生产影响很大,易使养殖生产者蒙受经济损失,需要加以防范和应对。
三、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据调查,典型水库有浮游植物8门60属,浮游动物42属,底栖动物5种,鱼类10科28属29种;主要河道有浮游植物8门55属,浮游动物63属,底栖动物24种,常见水生植物种类有30余种,鱼类15科57种,主要有沂河鲤、鲫鱼、鲢鱼、鳙鱼、草鱼、鲶鱼、黄颡鱼、泥鳅、乌鳢等。
四、水域环境状况
临沂市水域水质整体优良,大都符合人畜饮水和工农业用水标准。养殖水体微量元素含量适中,无机盐类含量较丰富,整体符合国家渔业水质的规定标准(GB11607),适宜鱼类的生长和发育。2016年全市监测评价的44个重点水功能区中,达标的水功能区有36个,水质双指标达标率为85.7%。其中26个国家重点水功能区,达标的功能区有20个,国家重点水功能双指标年度达标率为83.3%。
全市大部分水域滩涂的开发利用适度,少数区域还没有充分利用。按照湖库生态环境容量和渔业生产实际经验相结合,全省推算出淡水养殖水域承载力为水库30千克/亩左右,河流17千克/亩左右,其它(如湿地等)18千克/亩左右。据此,临沂市年淡水天然渔产力预计为18540.27吨,目前淡水天然渔产量(捕捞产量)为8112吨,约占天然渔产力的43.75%,水产增养殖发展空间很大。
第七节 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一、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临沂市是山东省淡水渔业生产大市,渔业生产长期稳居全省内陆第二位。近年来,全市坚持现代、生态、品牌、高效、特色发展理念,立足资源优势,聚焦渔业新旧动能转换,积极推动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水产养殖业发展快速,养殖规模逐步扩大,养殖结构不断优化,养殖水产品市场需求旺盛,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养殖效益稳步提升,渔民收入显著增加。
(一)养殖区域
2018年,全市水产养殖面积37.2万亩,有池塘(塘坝)养殖区6.7万亩,水库增养殖区域面积30.4万亩,工厂化养殖面积88.4万立方米,网箱养殖2.4万平方米。
(二)养殖方式、养殖品种、养殖产量及效益
临沂市水产养殖业主要包括水库增养殖、池塘(塘坝)养殖、工厂化养殖、稻(藕)渔综合种养等4种方式,增养殖品种主要有鲢、鳙、鲤、鲫、草鱼、青鱼、大银鱼、鲟鱼、鳜鱼、鲈鱼、乌鳢、鲶鱼、黄颡鱼、罗非鱼、狗鱼以及锦鲤、锦鲫等。2018年全市渔业增加值19.4亿元,占全市农林牧渔增加值的5.2%;渔民人均纯收入17490元,高出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0元。渔业生产发展的同时,带动了水产品加工、销售、水产苗种繁育、渔用饲料、休闲观光渔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渔业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水产养殖除了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外,生态效益也非常明显。有研究表明,每生产1公斤鲢鳙鱼,可以从水中吸收29.40克氮,1.46克磷,118.6克碳。每放养10万尾滤食性鱼苗,形成的生物碳汇相当于植树造林1公顷。2018年临沂市鲢鳙鱼产量5.4万吨,据此计算,鲢鳙鱼从水体中吸收的氮、磷、碳总量分别为159.4万公斤、7.9万公斤、100.8万公斤。近年来,临沂市大力发展的水库生态渔业、增殖放流和捕捞渔业等碳汇渔业,不仅可以移出水体的碳,缓解水体富营养化,净化和修复水体,而且还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优质食物。中国·沂河放鱼节已经成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公益渔业文化活动品牌、“临沂人的节日”,影响力不断提升。
(三)水域滩涂利用
全市池塘已基本利用,其中,鲟鱼、泥鳅、乌鳢、鲈鱼的养殖产量和效益水平较好;水库利用以大水面增养殖为主,许多水库处于闲置状态,没有开展增养殖渔业生产,已开展生产的也存在增殖放流投入量不足等问题。临沂市水域滩涂的养殖利用以水库、池塘为主,塘坝次之,稻藕田及采矿塌陷地等的利用率较低,水产养殖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四)存在问题
虽然临沂市水产养殖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
1.渔业发展空间受到制约。随着城镇化、工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日趋紧张,水产养殖发展空间受到制约,养殖面积逐年减少。并且随着社会发展进步,水域资源的主要功能已由原来的“生产型”逐渐转向了“服务型”,即水域资源要首先服务于生态环境保护、区域气候调控、城镇居民饮水保障、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等,渔业生产的从属性趋势明显。
2.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压力趋紧。陆源污染物的排放与不科学的养殖方式等导致养殖水域潜在污染加重,部分水库、塘坝等养殖生态系统富营养化趋势明显。传统渔业资源持续衰退,生物多样性明显下降,种类组成趋于小型化、低龄化、低质化。
3.产业发展不协调不充分问题突出。现有养殖模式标准化程度不高,养殖业发展方式相对粗放;渔业养殖设施缺乏,集约化、工厂化设施渔业规模较小;渔业良种体系不健全,良种覆盖率低;水产品质量追溯、水生生物疫病防控体系不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发展相对缓慢,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高新技术占比较低,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有待提升。
4.水产养殖保障措施不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制度落实不到位,规范养殖活动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渔业执法力度不够,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渔业生产活动分散,新型渔业经营体系尚未建立,渔业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品牌化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渔业风险尚未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商业性保险也刚刚起步,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二、渔业经济发展方向
临沂市水库、河流众多,淡水资源约占全省的六分之一,且水质优良,生态环境良好,有发展生态渔业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未来的水产养殖产业应坚持以“四新”促“四化”,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坚持走产地优美、产品优质、产出高效、产业优化的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打造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渔业经济综合体,为渔业强市和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三、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目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到2030年中国人口将增加到14.5亿,水产品需求量将超过9千万吨,未来的食物供应特别是优质蛋白类食品的有效供给,将越来越多地转向水产品。今后一段时期,临沂市水产养殖将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态势,水产养殖产量在水产品总产量中的占比将进一步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伴随着水产养殖转型升级和供给侧改革的推进,发展质量将会进一步提高,抵御市场和自然灾害、病害等风险的能力得到大幅提升,现代渔业强市建设将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实施水产良种工程。水产良种是渔业发展的基础。针对全市水产良种繁育设施落后、繁育能力不足等瓶颈问题,要持续推进水产良种工程,加快建立规模化、标准化、优良化的现代渔业种业生产体系,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原良种场建设,提高良种繁育能力,保护地方性特色水产生物种质资源,筑牢渔业发展根基。
(二)建设工业化养殖基地。实施池塘标准化升级改造工程,按照工业化标准改造、更新设施,建设一批技术先进、设施装备领先、经营机制完善、节水节能、集约高效的工业化养殖基地。加快工业化循环水养殖模式示范与应用,推广进排水系统分离、污水与固体废物分离和养殖尾水净化循环使用工艺,提升养殖装备化、自动化、信息化、精准化管理水平,实现养殖尾水“零排放”。
(三)发展生态、休闲渔业。在城市水系和大中型水库特别是饮用水源地等重要水域,大力实施“放鱼养水”工程,发展资源养护型生态渔业。在城郊、采煤塌陷地等区域建设生态、休闲型综合渔业园区,打造各具特色的休闲观赏都市渔业,延长渔业产业链,提高渔业附加值和影响力,促进内陆淡水渔业生态绿色发展。
(四)发展智慧渔业。“智慧渔业”作为山东省“十强产业”之一,代表未来渔业的发展方向,数字化“互联网+”将加速传统水产养殖生产方式向高效现代渔业生产方式转变。积极发挥“智慧渔业”在水质监测、疫情防控、渔情信息动态采集、水产品安全质量追溯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现代渔业发展提供精准数据。
(五)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围绕养殖水域生态资源,打破单一养殖模式,形成集养殖、观光、旅游、休闲、垂钓、餐饮为一体的新型渔业产业模式,培育渔业经济新增长点,促进水产业与旅游业、文化产业等融合发展。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为方向,科学规划、合理使用养殖水域滩涂,提高养殖水域滩涂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以“良种化、工厂化、信息化、生态化、品牌化”为主抓手,以发展高效生态渔业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的基础上,着力发展水产养殖、增殖,加快渔业新旧动能转换,调减、撤离过密及不合理养殖,升级池塘标准化养殖,发展工业化养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打造渔业新六产,加快渔业现代化进程;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实施科技兴渔战略,提高渔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水产品市场竞争力,使水产养殖成为全市优化渔业产业结构、促进渔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第九节 功能区划概述
一、功能区划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是否允许养殖开发以及可承受的开发强度,将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
1.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禁止养殖区:临沂市境内已划定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所有大中小型水库。
(2)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已划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包括核心区和缓冲区两部分。
(3)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已审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
2.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养殖区
(1)重点水库禁止养殖区:保护区之外的其他Ⅰ类红线保护的水库或者有专项规定禁养的水库水域范围。
(2)河流禁止养殖区:临沂市境内的河流水域范围。
(3)湿地禁止养殖区:已划定湿地保护范围。
(4)池塘禁止养殖区:已划定池塘保护范围和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池塘。
3.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禁止养殖区: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范围。
4.风景名胜区禁止养殖区:已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水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1.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限制养殖区:所有非饮用水源地水库水域范围。
2.池塘限制养殖区:需要进行限制养殖的池塘范围。
3.塘坝限制养殖区:需要进行限制养殖的塘坝范围。
4.其它限制养殖区:湿地、风景名胜区内需要进行限制养殖的范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
养殖区指我市境内所属水域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水域,包括池塘养殖区、塘坝养殖区、渔业园区养殖区、稻(藕)渔综合种养区、采煤(矿)塌陷地养殖区、待开发养殖区等。
二、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和保护重点
开发重点: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是渔业发展的重要水域资源,其中养殖区是我市水产苗种繁育生产和名特优水产品高效养殖区;发挥池塘养殖集约高效、管理便捷的特点,侧重发展池塘标准化养殖、工厂化流水养殖、稻(藕)渔综合种养、观赏鱼养殖和休闲垂钓等;限制养殖区是我市渔业主导品种生态养殖区,发挥水库众多、水质良好的优势,侧重发展休闲渔业、资源养护型生态渔业,持续开展水库大水面滤食性鱼类增殖放流,以鱼净水,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保护重点:本规划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点水库、主要河流等区域作为淡水水域滩涂保护重点。
禁止养殖区是依法设立的保护区、河岸堤防安全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禁止进行一切设施性养殖和投饵性养殖生产活动,但允许开展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活动,如科研考察、重要生物物种保护、“放鱼养水”等资源养护利用活动。禁止养殖区内现有的渔业人工养殖设施,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限期关停并拆除。至2030年,全市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731281.49亩,占规划总面积的77.98%。
一、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一)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禁止养殖区
2018年,全市划定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禁止养殖区41处,面积约237172.95亩,至2030年,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禁止养殖区面积将达到45处面积264342.95亩,新增兰山区郝埠水库、平邑县唐村水库等4处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禁止养殖区(详见表1、附表1、附表2)。
表1 2018年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禁养区
水库类型
水库名称
水库总面积
(亩)
大型(6处)
岸堤水库、跋山水库、沙沟水库、许家崖水库、会宝岭水库、陡山水库
181973
中型(16处)
刘庄水库、石泉湖水库、相邸水库、寨子山水库、张庄水库、黄土山水库、黄仁水库、昌里水库、马庄水库、石岚水库、古城水库、龙王口水库、书房水库、寨子水库、凌山头水库、大山水库
46281.45
小型(19处)
刘大河水库、中峰四库、书院水库、寨山水库、后净埠水库、花沟水库、草岭前水库、北张官庄水库(四十里)、北李家庄水库(四十里)、卓家屯水库、南墙峪水库、岳庄水库、涝泉水库、钓鱼台水库、狼窝沟水库、大山头水库、西盘水库、龙山水库、鲍家庄水库
8918.5
(二)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全市划定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面积60815亩,其中沂水县50000亩,临沭县10815亩(详见附表1)。
(三)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划定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3处,面积14.3万亩,包括云蒙湖大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沂河鲤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沂南汶河马口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等(详见附表3)。
二、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养殖区
(一)重点水库禁止养殖区
2018年全市划定重点水库禁止养殖区6处,面积约31830亩,均分布在平邑县。包括唐村水库等大型水库禁止养殖区1处和吴家庄水库、安靖水库、大夫宁水库、公家庄水库、杨庄水库等中型水库禁止养殖区5处;至2030年减少到5160亩(详见表2、附表1、附表4)。
表2 2018年临沂市重点水库禁养区
水库类型
水库名称
水库总面积
(亩)
大型(1处)
唐村水库
21120
中型(5处)
吴家庄水库、安靖水库、大夫宁水库、公家庄水库、杨庄水库
10710
(二)河流禁止养殖区
全市划定河流禁止养殖区总面积约424043.77亩(详见附表1),包括沂河、沭河、东汶河、蒙河、柳青河、祊河、涑河、李公河、白马河、浔河、高榆河、汤河、分沂入沭水道、夏庄河、朱范河等主要河流。
(三)湿地禁止养殖区
2018年全市划定武河湿地、青山埠人工湿地、沭河国家湿地公园、苍源河省级湿地公园等湿地禁止养殖区面积42591亩;至2030年,增加到47621亩,主要分布在罗庄、沂水、蒙阴、沂南、临沭5县区(详见附表1)。
(四)池塘禁止养殖区
2018年全市池塘禁止养殖区面积677.77亩,至2030年,增加到707.77亩,分布在河东、临沭等县区(详见附表1)。
三、 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包括临沂市境内已划定的所有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范围。
四、 风景名胜区禁止养殖区
2018年全市风景名胜区禁止养殖区面积45199亩,至2030年,增加到45228亩,主要分布在沂水、沂南、临沭3个县(详见附表1)。
禁止养殖区管理措施:在禁止养殖区内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切实加强对禁养区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和取消任何形式的违法养殖活动,打击一切违法行为。加强对禁止养殖区水质等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掌握禁养区环境质量动态,保护禁养区环境。
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指环境和资源承载力较弱,并关系到较大范围内生态安全,或环境污染、损害、破坏较严重并急需修复与恢复、不适合于进行集中高强度开发的水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至2030年,全市规划限制养殖区1558处,面积约89233.86亩,占规划总面积的9.52%(详见附表5)。
一、 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限制养殖区
至2030年,划定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限制养殖区767处,面积约80404.66亩。其中,划定中型水库限制养殖区9处,面积约21458亩,有兰山区刘庄水库,兰陵县考村水库、长辛桥水库、双河水库、小马庄水库,蒙阴县朱家坡水库,费县上冶水库,沂南县高湖水库,临沭县龙潭水库等;划定小型水库限制养殖区758处,面积约58946.66亩。
二、池塘限制养殖区
至2030年,划定池塘限制养殖区9处,面积约1967.2亩。
三、 塘坝限制养殖区
至2030年,划定塘坝限制养殖区779处,面积约6682亩。
四、 其它限制养殖区
至2030年,划定湿地、风景名胜区限制养殖区2处,面积180亩。
限制养殖区管理措施:不进行高强度开发利用,对养殖方式、品种、容量进行限制。在限制养殖区内进行渔业活动必须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禁止一切设施性、投饵性、施肥性渔业养殖生产,可以进行科学研究、考察活动,可以开展与渔业资源保护有关的增殖放流活动。开展增殖放流应符合增殖放流有关规定。限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养殖项目,已存在的养殖项目,由当地有关部门限期搬迁或拆除,并按照当地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善后问题。加强对限制养殖区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对违反限制养殖区管理相关措施、破坏限养区生态环境,以及其它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和取缔,保证限制养殖区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淡水渔业养殖区主要包括池塘养殖区、塘坝养殖区、工厂化养殖区、稻(藕)渔综合种养区、采矿塌陷地养殖区等。至2030年规划养殖区面积117248.415亩,占规划总面积的12.50%(详见附表6)。
一、 池塘养殖区
对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增加养殖设施装备,建设渔业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全面推广和普及无公害水产品养殖生产模式;加强渔用投入品管理,建立苗种检疫制度及市场准入制度;大力发展生态、健康、低碳、节水型渔业,严控有毒、有害、污染物进入池塘养殖水域,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至2030年,全市池塘养殖面积为50242亩(详见表3及附表6)。
表3 2018-2030年临沂市池塘养殖总体规划表(单位:亩)
县区
2018-2025年面积
2026-2030年面积
兰山
1370
1290
罗庄
1104.38
924.95
河东
4666.9
4166.9
郯城
23835
23835
兰陵
3450
3450
莒南
6457
6507
沂水
2800.15
2800.15
蒙阴
900
1200
平邑
186
251
费县
750
720
沂南
1700
1700
临沭
2500
2200
高新
1197
1197
合计
50916.43
50242
二、塘坝养殖区
有效利用塘坝宜渔水体,发展无公害水产品健康养殖;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规范药物使用,防止养殖水域环境污染。
至2030年,全市塘坝养殖区面积为21134.8亩(详见表4及附表6)。
表4 2018-2030年临沂市塘坝养殖总体规划表(单位:亩)
县区
兰山
郯城
兰陵
莒南
蒙阴
费县
沂南
临沭
合计
2018-2025
660
2100
520
8580
1100
1176
868.8
6100
21104.8
2026-2030
640
2100
520
8580
1300
1126
868.8
6000
21134.8
三、工厂化养殖区
发展节水节能工厂化养殖,重点提升工厂化养殖设施的智能化、现代化水平,推广应用水质高效处理、有机物高效分离和水质循环利用技术,实现养殖尾水“零排放”,优化养殖品种,扩大生产能力,增加规模效益。建设“工业化”渔业样板区,打造龙头企业,培育工厂化养殖优势品牌。
至2030年,全市工厂化养殖面积8204.04亩。
四、 稻(藕)渔综合种养区
积极引导开展稻(藕)渔综合种养,推广稻(藕)——鱼虾蟹生态综合种养模式,因地制宜研发并制定适合我市稻(藕)渔综合种养技术流程,提高稻(藕)渔综合养殖水平,稳步扩大我市稻(藕)渔综合种养规模,提升稻、藕、鱼等产品品质及种养总体经济效益。
至2030年,全市稻(藕)渔综合种养区面积发展到31000亩。
五、采矿塌陷地养殖区
本着因地制宜、宜渔则渔的原则,积极进行塌陷地渔业开发利用。重点对采煤塌陷地、矿区进行生态修复和渔业综合开发利用。根据塌陷地地质结构、水源、生物资源状况,开挖、改造成养殖池塘或养殖塘坝,发展名优品种养殖、生态养殖或休闲渔业,恢复塌陷地、矿区生态环境,拓展内陆渔业生产发展空间。
至2030年,全市规划采矿塌陷地面积约3576.18亩。
六、 休闲渔业养殖区
以休闲垂钓为核心,开发多元化的精品休闲渔业项目,发展集生产、观光、垂钓、采摘、餐饮、娱乐、购物等于一体的综合性休闲渔业基地,打造吃、住、行、游、购、娱等配套和特色鲜明的“渔业经济综合体”。
至2030年,全市规划休闲渔业养殖区面积约3091.4亩。
养殖区管理措施:不同类型的养殖区由于具体的情况不同,需求采取的管理措施也不尽相同。总体而言,养殖区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实行养殖证制度,做到持证养殖。防止无证养殖和超范围养殖,以及不按照养殖证批准的品种和模式进行养殖。二是加强对养殖区的执法管理,包括持证养殖情况、渔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的执法;三是合理控制养殖投入品的使用和养殖密度,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保护水域环境。
第四章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功能区的管理,做好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合作机制,与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落实规划,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严格依据规划开展全市养殖水域和滩涂的使用确权工作,加强用途管制,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的行为,不得新建及改扩建规划范围外的养殖项目。其它生态保护或工程建设项目等占用规划内养殖水域滩涂的,必须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要求对规划进行修订后实施,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完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体系,规范渔业生产秩序,建立渔业基本水域保护制度,划定基本水域保护红线,保证规划实施效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稳定的水产养殖秩序。
加强养殖污染防控,组织制定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和完善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加强养殖尾水治理,加快养殖水域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用科学方法对养殖尾水进行净化,防止残存饵料、粪便、投入品等随养殖尾水直接入河。建立养殖生产安全控制标准体系,严格养殖投入品饲料、鱼药、水质调节剂等的使用,开展养殖排放监测工作,制定重点水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保水域生态安全和水域滩涂可持续利用,为养殖产业发展提供优良生态发展空间。
第十六节 加强宣传推介,强化公众参与
各级政府要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宣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时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提高公众意识,做好舆论宣传,为规划落地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力量,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接受公众监督。依法治渔,依法兴渔,增强从业者的法治意识、生态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水产养殖发展环境,推动全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规划图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表1
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功能区划数据表(禁止养殖区)
单位:亩
县区
类别
禁止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总面积
年度
河流面积
饮用水源地水库面积
自然保护区面积
风景名胜区面积
湿地面积
池塘面积
重点水库禁止养殖区
合计
2018
424043.77
237172.95
60815
45199
42591
677.77
31830
725722.49
2020
424043.77
240262.95
60815
45199
47591
677.77
28740
730722.49
2025
424043.77
261882.95
60815
45228
47611
677.77
7620
731251.49
2030
424043.77
264342.95
60815
45228
47621
707.77
5160
731281.49
兰山区
2018
35500
2100
0
0
0
0
0
37600
2020
35500
2100
0
0
0
0
0
37600
2025
35500
2600
0
0
0
0
0
38100
2030
35500
2600
0
0
0
0
0
38100
罗庄区
2018
15772
0
0
0
15000
0
0
30772
2020
15772
0
0
0
20000
0
0
35772
2025
15772
0
0
0
20000
0
0
35772
2030
15772
0
0
0
20000
0
0
35772
河东区
2018
51595.77
0
0
0
0
677.77
0
52273.54
2020
51595.77
0
0
0
0
677.77
0
52273.54
2025
51595.77
0
0
0
0
677.77
0
52273.54
2030
51595.77
0
0
0
0
647.77
0
52243.54
郯城县
2018
79425
0
0
0
0
0
0
79425
2020
79425
0
0
0
0
0
0
79425
2025
79425
0
0
0
0
0
0
79425
2030
79425
0
0
0
0
0
0
79425
兰陵县
2018
30298
28600
0
0
0
0
0
58898
2020
30298
28600
0
0
0
0
0
58898
2025
30298
28600
0
0
0
0
0
58898
2030
30298
28600
0
0
0
0
0
58898
莒南县
2018
22761
35855
0
0
0
0
0
58616
2020
22761
35855
0
0
0
0
0
58616
2025
22761
35855
0
0
0
0
0
58616
2030
22761
35855
0
0
0
0
0
58616
沂水县
2018
95000
54283.95
50000
42000
2000
0
0
149283.95
2020
95000
54283.95
50000
42000
2000
0
0
149283.95
2025
95000
54283.95
50000
42000
2000
0
0
149283.95
2030
95000
54283.95
50000
42000
2000
0
0
149283.95
蒙阴县
2018
12884
55650
0
0
1350
0
0
69884
2020
12884
55650
0
0
1350
0
0
69884
2025
12884
55650
0
0
1350
0
0
69884
2030
12884
55650
0
0
1350
0
0
69884
平邑县
2018
5400
8340
0
0
0
0
31830
45570
2020
5400
11430
0
0
0
0
28740
45570
2025
5400
32550
0
0
0
0
7620
45570
2030
5400
35010
0
0
0
0
5160
45570
费 县
2018
15720
42117
0
0
0
0
0
57836
2020
15720
42117
0
0
0
0
0
57836
2025
15720
42117
0
0
0
0
0
57836
2030
15720
42117
0
0
0
0
0
57836
沂南县
2018
26000
1365
0
2300
1635
0
0
31300
2020
26000
1365
0
2300
1635
0
0
31300
2025
26000
1365
0
2300
1635
0
0
31300
2030
26000
1365
0
2300
1635
0
0
31300
临沭县
2018
33688
8862
10815
899
22606
0
0
54264
2020
33688
8862
10815
899
22606
0
0
54264
2025
33688
8862
10815
928
22626
0
0
54293
2030
33688
8862
10815
928
22636
60
0
54353
高新区
2018
0
0
0
0
0
0
0
0
2020
0
0
0
0
0
0
0
0
2025
0
0
0
0
0
0
0
0
2030
0
0
0
0
0
0
0
0
附表2
饮用水源地水库禁止养殖区
县区
编号
名称
所在地
坐标
面积(亩)
备注
类型
兰山区
1
刘庄水库
汪沟镇
E35°18′03″,N118°14′54″
21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罗庄区
无
河东区
无
郯城县
无
兰陵县
2
会宝岭水库
兰陵县城西北30公里处
北库:E117°49′637″,N34°55′431″;E117°48′640″,N34°54′872″;
E117°48′912″,N34°54′540″;E117°49′048″,N34°56′668″;
南库:E117°83′19.55″,N34°90′23.89″;117°77′03.10″,N34°89′56.07″;
E117°80′94.97″,N34°85′43.52″;E117°81′89.87″,N34°94′27.56″
286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大型
莒南县
3
陡山水库
莒南县城北17公里处
E118°53′04″,N35°21′23″;E118°54′10″,N35°20′06″;E118°53′08″,N35°18′49″;E118°51′02″,N35°21′31″
2145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大(二)型
4
石泉湖水库
莒南县城东北7公里处
E118°53′07″,N35°15′49″;E118°54′29″,N35°14′26″;E118°52′48″,N35°13′56″;E118°51′54″,N35°14′41″
48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5
相邸水库
莒南县城东8公里处
E118°56′36″,N35°12′36″;E118°56′34″,N35°12′16″;E118°54′46″,N35°10′32″;E118°54′21″,N35°11′09″
40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6
刘大河水库
莒南县相沟镇王祥社区西南
E118°46′51″,N35°05′29″;E118°47′10″,N35°04′47″;E118°46′44″,N35°04′08″;E118°46′32″,N35°04′23″
75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县区
编号
名称
所在地
坐标
面积(亩)
备注
类型
莒南县
7
中峰四库
莒南县涝坡镇周家大庄村
E118°58′08″,N35°18′17″;E118°58′07″,N35°17′36″;E118°58′00″,N35°17′32″;E118°57′54″,N35°17′35″
43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一)型
8
书院水库
莒南县洙边镇东书院村
E118°53′08″,N35°06′45″;E118°53′59″,N35°05′59″;E118°53′24″,N35°05′58″;E118°52′46″,N35°06′19″
8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一)型
9
寨山水库
莒南县洙边镇葛家山村
E118°49′51″,N35°06′47″;E118°50′37″,N35°06′20″;E118°50′30″,N35°06′13″;E118°49′45″,N35°06′45″
3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一)型
10
后净埠水库
莒南县洙边镇后净埠村
E118°55′16″,N35°06′31″;E118°55′35″,N35°06′21″;E118°55′33″,N35°05′57″;E118°54′58″,N35°06′10″
2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一)型
11
花沟水库
莒南县文疃镇前土泥巷村
E119°03′04″,N35°19′00″;E119°03′08″,N35°18′39″;E119°03′06″,N35°18′37″;E119°02′49″,N35°18′48″
1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二)型
12
草岭前水库
莒南县文疃镇草岭前村
E119°04′47″,N35°19′29″;E119°04′48″,N35°19′28″;E119°04′40″,N35°19′23″;E119°04′38″,N35°19′25″
4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二)型
13
大山水库
朱芦镇
E119°7′55.1″,N35°18′1.8″
219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14
龙山水库
坪上镇
E119°2′54.8″,N35°14′43.3″
69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15
鲍家庄水库
团林镇
E119°6′2.8″,N35°7′42.2″
10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县区
编号
名称
所在地
坐标
面积(亩)
备注
类型
沂水县
16
沙沟水库
沙沟镇
E118°38′17″,N36°02′31″;E118°36′11″,N36°02′56″;E118°37′16″,N36°02′10″;E118°37′12″,N36°04′26″
1065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大型
17
跋山水库
沂水县城西北15公里
E118°34′59″,N35°54′58″;E118°27′00″,N35°55′01″;E118°30′54″,N35°52′01″;E118°33′32″,N35°57′22″
420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省级水利旅游风景区
大型
18
北张官庄水库
四十里堡镇
E118°43′34″,N35°42′54″;E118°43′26″,N35°42′58″;E118°43′30″,N35°42′54″;E118°43′34″,N35°43′05″
70.6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19
北李家庄水库
四十里堡镇
E118°46′34″,N35°41′49″;E118°46′26″,N35°41′49″;E118°46′34″,N35°41′42″;E118°46′37″,N35°41′56″
90.7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20
卓家屯水库
四十里
E118°42′32″,N35°39′36″;E118°42′18″,N35°39′36″;E118°42′29″,N35°39′29″;E118°42′25″,N35°39′43″
111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21
寨子山水库
院东头
E118°25′55″,N35°44′38″;E118°26′49″,N35°43′26″;E118°26′53″,N35°43′26″;E118°25′59″,N35°44′17″
1131.4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22
南墙峪水库
院东头
E118°21′32″,N35°43′30″;E118°21′00″,N35°43′08″;E118°21′43″,N35°43′23″;E118°21′18″,N35°43′23″
230.1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蒙阴县
23
岸堤水库(云蒙湖)
县城东约25公里
E118°06′00.15″,N35°39′37.83″
52000
饮用水源地、云蒙湖大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大型
24
张庄水库
县城东北部约4公里
E117°58′28.03″,N35°43′52.18″
11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25
黄土山水库
县城北约6公里
E117°56′56.16″,N35°45′18.08″
125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26
黄仁水库
垛庄镇
E118°06′06.92″,N35°29′47.32″
13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县区
编号
名称
所在地
坐标
面积(亩)
备注
类型
平邑县
27
昌里水库
铜石镇
E117°40′2.7″,N35°19′28.6″
706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28
岳庄水库
地方镇
E117°48′25.8″,N35°20′18.9″
12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一)型
29
涝泉水库
临涧镇
E117°32′26.4″,N35°18′44.9″
7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一)型
费县
30
许家崖水库
费城镇
E117°52′32″,N35°11′54″
27273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大型
31
马庄水库
马庄镇
E118°00′27″,N35°07′19″
27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32
石岚水库
薛庄镇
E118°04′48″,N35°23′10″
484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33
古城水库
薛庄镇
E118°11′55″,N35°18′24″
261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34
龙王口水库
朱田镇
E117°45′08″,N35°14′25″
268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35
书房水库
梁邱镇
E117°39′58″,N35°07′20″
183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36
钓鱼台水库
梁邱镇
E117°43′52″,N32°09′49″
174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沂南县
37
寨子水库
铜井镇
E118°25′17.58″,N35°29′20.87″
136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临沭县
38
狼窝沟水库
蛟龙镇杨家庄村
E118°45′10″,N34°54′20″
16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39
大山头水库
石门镇石门新村
E118°34′5″,N34°44′0″
726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40
西盘水库
临沭街道西盘村
E118°43′10″,N34°56′0″
1226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41
凌山头水库
临沭街道凌山头村
E118°41′0″,N34°58′30″
531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合计
237173
附表3
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养区
编号
名称
所在地
坐标
总面积
(亩)
1
沂河鲤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沂南县
E118°17′50″-E118°31′38″,N34°55′53″-N35°35′20″
102750
2
云蒙湖大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蒙阴县
由以下11个坐标点沿湖边界围城的水域组成:
E118°04′36″,N35°44′01″;E118°07′33″,N35°41′58″;
E118°07′09″,N35°40′42″;E118°06′33″,N35°39′26″;
E118°06′26″,N35°38′33″;E118°05′35″,N35°39′04″;
E118°04′07″,N35°39′25″;E118°03′24″,N35°39′45″;
E118°03′31″,N35°40′08″;E118°04′10″,N35°43′58″;
E118°04′36″,N35°44′01″
34500
3
沂南汶河马口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沂南县
E118°21′17″-E118°25′22″,N35°30′46″-N35°35′30″
5700
合计
142950
附表4
重点水库禁止养殖区
县区
编号
名称
所在地
坐标
面积(亩)
备注
类型
平邑县
1
唐村水库
流峪镇
E117°55′66.2″,N35°42′31.3″
21120
重点水库
大型
2
吴家庄水库
平邑街道办事处
E117°33′29.5″,N35°30′24.4″
3090
重点水库
中型
3
安靖水库
卞桥镇
E117°49′2.8″,N35°28′34.1″
2415
重点水库
中型
4
大夫宁水库
保太镇
E117°44′48.9″,N35°35′4.5″
1530
重点水库
中型
5
公家庄水库
保太镇
E117°42′48.5″,N35°35′40.5″
2460
重点水库
中型
6
杨庄水库
资邱镇
E117°53′16.1″,N35°28′5.1″
1215
重点水库
中型
合计
31830
附表5
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功能区划数据表(限制养殖区)
单位:亩
县区
类别
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总面积
年度
非饮用水源地水库面积
池塘面积
塘坝面积
其他
合计
2018
106154.66
396.7
6801
60
113412.36
2020
80904.66
1967.2
6747
180
89798.86
2025
80404.66
1967.2
6735
180
89286.86
2030
80404.66
1967.2
6682
180
89233.86
兰山区
2018
5620
0
0
0
5620
2020
5620
0
0
0
5620
2025
5120
0
0
0
5120
2030
5120
0
0
0
5120
罗庄区
2018
0
0
0
0
0
2020
0
0
0
0
0
2025
0
0
0
0
0
2030
0
0
0
0
0
河东区
2018
190
36.7
0
0
226.7
2020
190
36.7
0
0
226.7
2025
190
36.7
0
0
226.7
2030
190
36.7
0
0
226.7
郯城县
2018
1813.2
0
0
0
1813.2
2020
1813.2
1570.5
0
0
3383.7
2025
1813.2
1570.5
0
0
3383.7
2030
1813.2
1570.5
0
0
3383.7
兰陵县
2018
38670
0
0
0
38670
2020
9950
0
0
120
10070
2025
9950
0
0
120
10070
2030
9950
0
0
120
10070
莒南县
2018
7939
0
0
0
7939
2020
7939
0
0
0
7939
2025
7939
0
0
0
7939
2030
7939
0
0
0
7939
沂水县
2018
9749.86
0
0
0
9749.86
2020
9749.86
0
0
0
9749.86
2025
9749.86
0
0
0
9749.86
2030
9749.86
0
0
0
9749.86
蒙阴县
2018
9473
360
56
0
9889
2020
9473
360
56
0
9889
2025
9473
360
56
0
9889
2030
9473
360
56
0
9889
平邑县
2018
9522.6
0
6745
0
16267.6
2020
9522.6
0
6691
0
16213.6
2025
9522.6
0
6579
0
16101.6
2030
9522.6
0
6426
0
15948.6
费 县
2018
10097
0
0
60
10157
2020
10097
0
0
60
10157
2025
10097
0
0
60
10157
2030
10097
0
0
60
10157
沂南县
2018
0
0
0
0
0
2020
7370
0
0
0
7370
2025
7370
0
0
0
7370
2030
7370
0
0
0
7370
临沭县
2018
13000
0
0
0
13000
2020
9100
0
0
0
9100
2025
9100
0
100
0
9200
2030
9100
0
200
0
9300
高新区
2018
80
0
0
0
80
2020
80
0
0
0
80
2025
80
0
0
0
80
2030
80
0
0
0
80
附表6
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功能区划数据表(养殖区)
单位:亩
县区
年度
养殖区
养殖区总面积
池塘面积
塘坝面积
工厂化养殖区
稻(藕)渔综合种养区
采矿塌陷地养殖区
休闲渔业养殖区
合计
2018
55686.15
21393.8
3087.8
210
2141.95
2134
84653.7
2020
51584.46
21171.8
4344.13
6330
2629.29
2278.42
88338.1
2025
50916.43
21104.8
6064.02
13500
3048.47
2659.65
97293.37
2030
50242
21134.8
8204.035
31000
3576.18
3091.4
117248.415
兰山区
2018
1550
700
70
0
0
0
2320
2020
1450
680
70
0
0
0
2200
2025
1370
660
70
0
0
0
2100
2030
1290
640
70
0
0
0
2000
罗庄区
2018
1332.4
0
90
0
1549.6
1513
4485
2020
1220.41
0
102.33
0
1636.94
1612.42
4572.1
2025
1104.38
0
116.27
0
1732.07
1729.65
4682.37
2030
924.95
0
126.885
0
1906.18
1841.4
4799.415
河东区
2018
4992.9
0
4
210
0
412
5618.9
2020
4866.9
0
4
330
0
450
5650.9
2025
4666.9
0
25
1500
0
700
6891.9
2030
4166.9
0
30
13000
0
1000
18196.9
郯城县
2018
27218.7
2100
195
0
0
0
29513.7
2020
23835
2100
300
6000
0
0
32235
2025
23835
2100
600
12000
0
0
38535
2030
23835
2100
1200
18000
0
0
45135
兰陵县
2018
3450
620
20
0
450
0
4540
2020
3450
520
50
0
850
0
4870
2025
3450
520
90
0
1200
0
5260
2030
3450
520
120
0
1670
0
5760
莒南县
2018
6157
8580
0
0
0
0
14737
2020
6307
8580
0
0
0
0
14887
2025
6457
8580
0
0
0
0
15037
2030
6507
8580
0
0
0
0
15087
沂水县
2018
3571.15
0
1183.8
0
142.35
0
4897.3
2020
3200.15
0
1583.8
0
142.35
0
4926.3
2025
2800.15
0
1980.75
0
116.4
0
4897.3
2030
2800.15
0
2097.15
0
0
0
4897.3
蒙阴县
2018
705
997
92
0
0
0
1794
2020
720
997
92
0
0
0
1809
2025
900
1100
190
0
0
0
2190
2030
1200
1300
300
0
0
0
2800
平邑县
2018
115
0
118
0
0
35
268
2020
138
0
142
0
0
42
322
2025
186
0
192
0
0
56
434
2030
251
0
260
0
0
76
587
费 县
2018
897
1328
0
0
0
174
2399
2020
800
1226
0
0
0
174
2200
2025
750
1176
0
0
0
174
2100
2030
720
1126
0
0
0
174
2020
沂南县
2018
1700
868.8
1315
0
0
0
3883.8
2020
1700
868.8
2000
0
0
0
4568.8
2025
1700
868.8
2800
0
0
0
5368.8
2030
1700
868.8
4000
0
0
0
6568.8
临沭县
2018
2800
6200
0
0
0
0
9000
2020
2700
6200
0
0
0
0
8900
2025
2500
6100
0
0
0
0
8600
2030
2200
6000
0
0
0
0
8200
高新区
2018
1197
0
0
0
0
0
1197
2020
1197
0
0
0
0
0
1197
2025
1197
0
0
0
0
0
1197
2030
1197
0
0
0
0
0
1197
附表7
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功能区划数据汇总表
时间
禁养区(亩)
限养区(亩)
养殖区(亩)
合计(亩)
2018
725722.49
113412.36
84653.7
923788.55
2020
730722.49
89798.86
88338.1
908859.45
2025
731251.49
89286.86
97293.37
917831.72
2030
731281.49
89233.86
117248.415
937763.765
图件1
图件2
图件3
图件4
图件5
2020-06-1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2020-06-15临政办字〔2020〕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各承办单位要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决...
临政办字〔202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各承办单位要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要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市政府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承办单位:市发改委)
2、临沂市物流枢纽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市发改委)
3、临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承办单位:市发改委)
4、2020年市级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非城建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承办单位:市发改委)
5、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承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2021年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承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临沂市城市安全发展规划(2020-2022年)(承办单位:市应急局)
8、临沂市新型智慧城市(数字临沂)发展规划(2020-2025年)(承办单位:市大数据局)
9、临沂市“三线一单”编制(承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临沂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承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20-06-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沂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20-06-10临政办字〔2020〕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通知》(临办发〔2019〕22号)文件精神,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更名为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山东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架构,确定将临沂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 长:...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通知》(临办发〔2019〕22号)文件精神,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更名为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山东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架构,确定将临沂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刘贤军 副市长
副组长:冉 贤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德玉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刘 辉 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景山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林艳 市工信局四级调研员
王行军 市公安局副县级侦察员
牟玉善 市财政局副局长
余永忠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办主任
张济民 市住建局副局长
鞠成祥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爱昌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阚洪明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冯宝兴 市国资委副主任
李守君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郭元华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主父笑岩 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高立国 市总工会副主席
宋庆富 市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余永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2020-06-1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知2020-06-07临政办字〔2020〕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临沂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将指挥部组成人员公布如下。副指挥:陈建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丰绍明 市水利局局长苏冠鲁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局长成 员:唐桂武 市发展改革委二级调研员王行军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县级侦察员徐庆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公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刘田立 市城市...
临政办字〔2020〕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临沂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将指挥部组成人员公布如下。
副指挥:陈建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
丰绍明 市水利局局长
苏冠鲁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局长
成 员:唐桂武 市发展改革委二级调研员
王行军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县级侦察员
徐庆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公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刘田立 市城市管理局一级调研员
刘乃增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主任
刘汉民 市水利局副局长
段伦才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广田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陈国静 市应急保障服务中心四级调研员
王行刚 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郭爱波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副局长
李 欣 市气象局四级调研员
崔恩贵 市水文局副局长
李景华 临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指挥部主要职责:承担全市水利工程(含沂沭河直管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组织防洪会商,下达水工程防洪调度指令;按权限审查、批准水库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等工作。该指挥部接受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刘汉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的“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予以撤销。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2020-06-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的通知2020-06-07临政办字〔2020〕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成立临沂市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现将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副总指挥:陈建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唐音波 市林业局局长成 员:周晓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唐桂武 市发展改革委二级调研员梁继修 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戚树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孙安农 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支队长刘湘德 市民政局副局长李洪...
临政办字〔202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成立临沂市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现将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副总指挥:陈建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音波 市林业局局长
成 员:周晓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
唐桂武 市发展改革委二级调研员
梁继修 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
戚树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孙安农 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支队长
刘湘德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洪金 市财政局副局长
曹明喜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支队长
周 扬 市水利局水利工程保障中心副县级干部
慕国庆 市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薛尚功 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 斌 市卫健委副主任
陈继军 市应急局副县级干部
李 欣 市气象局四级调研员
李景华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临沂市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临沂市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日常工作,唐音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市政府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组织检查全市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该指挥部受临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6日
2020-06-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可将2020年沂河北岛安全生态修复项目工程作为应急防汛工程实施的批复2020-06-07临政办字〔2020〕58号 临沂日报报业集团:你单位《关于将2020年沂河北岛安全生态修复项目工程作为应急防汛工程实施的请示》(临报委〔2020〕31号)收悉。经现场查勘、认真研究,认为现已进入汛期,不宜施工,要做好安全度汛工作。沂河是我市主要行洪河道。请你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应急防汛措施,提前备好备足石方、物料等防汛物资,明确安全度汛责任人,制定安全度汛方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确保沂河临沂城区段整体行洪安全...
临沂日报报业集团:
你单位《关于将2020年沂河北岛安全生态修复项目工程作为应急防汛工程实施的请示》(临报委〔2020〕31号)收悉。经现场查勘、认真研究,认为现已进入汛期,不宜施工,要做好安全度汛工作。
沂河是我市主要行洪河道。请你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应急防汛措施,提前备好备足石方、物料等防汛物资,明确安全度汛责任人,制定安全度汛方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确保沂河临沂城区段整体行洪安全和北岛防汛安全。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6日
2020-06-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沂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0-06-02临政办字〔2020〕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对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工作需要,现对临沂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 长:孟庆斌 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边 峰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侯晓滨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贤军 副市长解红日 市政府秘书长成 员:赵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工作需要,现对临沂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孟庆斌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边 峰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侯晓滨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刘贤军 副市长
解红日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赵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冉 贤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洪永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
曹德玉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吴昌力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副主席
徐仲圣 市发改委主任、二级巡视员
姚书华 市科技局局长
周东开 市工信局局长
牛兆英 市司法局局长
矫晓斌 市财政局局长
吴恩坤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献荣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 韬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曹首娟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张 剑 市外办主任
黄 杰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恩田 市统计局局长
主笑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高思圣 市贸促会会长
陈宜民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行长
程 林 市税务局局长
赵培显 临沂银保监分局局长
姚志杰 临沂海关关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刘贤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东开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2020-06-0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 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06-01临政办字〔2020〕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日临沂市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决策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店、药店、旅馆等8个行业的“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将一个行业多个许可证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临沂市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决策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店、药店、旅馆等8个行业的“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将一个行业多个许可证件,合并为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任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为此项改革任务的牵头实施主体,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整合审批要件,实现“一次告知”。对一个行业涉企所有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形成一张全面、准确、清晰、易懂的告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简并申报材料,实现“一表申请”。按照共用信息共享应用、个性信息单独填报的原则,整合申报材料,将多套申请材料归集为一套申请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产业政策外,推行承诺制容缺受理,申报所需法定材料由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并获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优化受理流程,实现“一窗受理”。优化实体窗口布局,设置“一业一证”窗口,实现“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按行业做好指引,实行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推行在线申请、在线受理、不见面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合并核查程序,实现“一同核查”。对需要现场核查事项,统筹组织,市县联动,部门联合,实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再造审批模式,实现“一并审批”。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审批时限依照全流程审批事项中用时最短事项的时限确定,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创新准营方式,实现“一证准营”。使用全省统一“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加载集成有效许可信息的二维码,实现行业经营许可信息一码覆盖。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对“行业综合许可证”予以认可,并加强推广应用。实施行业综合许可的同时,一并发放法定许可证,方便市场主体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实施步骤
(一)统一规范标准。全市实行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版面内容包括行业类别、经营主体、经营场所、许可项目和发证机关。依据全省试点行业综合许可工作规范,对审批要件进行标准化梳理,整合流程,压减时限,统一要求,成熟一个、公布一个、实施一个。2020年6月中旬前,形成《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完善信息支撑。加强与山东省“一业一证”行政审批平台对接,依托山东省“一业一证”行政审批平台,推行在线申请、在线受理、不见面审批。2020年6月底前试运行网上办理专窗。7月底,按照“一个平台、一张网络”建设要求,在全市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稳步发放证件。2020年7月底前,使用山东省“一业一证”行政审批平台制发第一批行业综合许可证。9月底前,覆盖全部试点行业。在平台未投入运行前,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做好工作衔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逐步扩大范围。2020年11月,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动态调整“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对市场主体增长较快、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有利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行业,及时纳入试点,使改革惠及更多行业的市场主体。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时间节点可适度提前。对年办件量少的行业或依据国家“证照分离”改革取消许可的事项,不再实行试点。(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业一证”改革试点是对省政府“一次办好”改革工作的深入探索和实践,是“一窗受理”“一链办理”改革的再升级。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把“一业一证”改革试点作为2020年重点工作来抓,并对改革工作作出周密部署,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二)加强协作配合。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一业一证”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共同配合,形成合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有关监管部门要充分认可“行业综合许可证”的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管委会)要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建立健全“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夯实工作责任,落实各项保障。
(三)加强督导调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做好牵头工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督导,狠抓改革推进工作落实,按照时间节点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中好做法和典型案例,有力有序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四)加强社会宣传。要做好“一业一证”改革的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改革措施,营造关注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共享改革成果的良好氛围,提高“一业一证”改革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确保“一业一证”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附件:临沂市“一业一证”改革试点行业目录
附件
临沂市“一业一证”改革试点行业目录
序号
试点主体
行业类别
涉及事项及依据
备注
涉及事项
设定依据
1
餐饮店(饭店)
餐饮业
食品经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2
便利店(超市)
便利店零售
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
烘焙店
(面包店)
糕点、面包零售
食品经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4
药店
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药品经营许可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5
书店
图书、报刊零售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食品经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6
旅馆(宾馆)
旅馆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食品经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7
母婴用品店
营养和保健品零售
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8
健身馆
(含游泳馆)
健身休闲活动(游泳、攀岩、滑雪、潜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2020-06-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蒙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0-06-01临政办字〔2020〕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蒙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国家试点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沂市蒙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 长:孟庆斌 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侯晓滨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成 员:赵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 鑫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仲圣 市发展和...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蒙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国家试点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沂市蒙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孟庆斌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侯晓滨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赵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 鑫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仲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级巡视员
矫晓斌 市财政局局长
张卫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丰绍明 市水利局局长
张 韬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枝叶 市审计局局长
唐音波 市林业局局长
赵 明 沂水县委副书记、县长
孙德士 沂南县委副书记、县长
陈士贤 平邑县委副书记、县长
徐立峰 费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王丽云 蒙阴县委副书记、县长
高学余 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赵立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玉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0日
2020-06-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05-29临政发〔202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28日临沂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产业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商...
临政发〔20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临沂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产业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新型产业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对其他区域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应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以工业楼宇、工业标准化厂房、中小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为主要开发对象,融合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高端装备研发、物联网设计研发、生物医药研发、文化创意、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第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严禁利用或变相利用新型产业用地进行住宅、商业开发。新型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应参照工业、研发、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
第五条 各开发区应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进、平稳发展”的原则,结合各开发区主导产业、功能定位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型产业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重点选址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
第六条 各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新型产业用地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新型产业用地的准入、建设、运营等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行政审批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 控制指标
第七条 新型产业用地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绿地率不大于15%,停车配置指标不低于0.8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八条 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占地规模不低于50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3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
第九条 新型产业用地可配建生产服务及小型商业、职工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15%,其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第十条 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其中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全部自持。
第十一条 新型产业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起始价按照不低于土地取得综合成本,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确定。
第十二条 新型产业用地应当严格规划功能分区,每个分区均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人防、安全、日照等技术规范要求。
新型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建筑层高、平面布局、地面楼面荷载、电力负荷密度、平面和垂直交通、装卸和员工车位配置等,应满足生产工艺需求和规范要求,便于产权分割转让。
第三章 准入和报建
第十三条 新型产业用地可以由开发区管委会自主开发,也可以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社会资本作为投资主体,从事新型产业用地开发,应具有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开发资质。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将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建设项目产业类型、控制指标、开竣工和投达产日期、租售范围、转让条件、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节能环保、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要求和履约监管协议文本,纳入土地出让公告文件。受让人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同时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
第十五条 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应根据项目产业功能定位、履约监管协议,向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申报材料,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文件。
第十六条 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凭履约监管协议和项目确认文件报建。产业用房报建审批时,按照商业性房地产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履约监管协议和项目确认文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应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第四章 销售和租赁
第十八条 新型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租赁、分割预售、转移登记只能面向工业企业、生产型服务业企业。产业用房入驻企业原则上5年内不得出售或者出租。5年后出售或者出租的,租售对象仍应为工业企业、生产型服务业企业。
第十九条 对产业用房的销售,按照商业地产销售模式管理。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产业用房预售许可,或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产业用房现售备案。经批准预(现)售的产业用房,在发布销售广告时,应载明产业用房的预(现)售许可证(备案)的证号和用途。
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在申请产业用房预(现)售前,应当制定销售方案,明确自持部分的位置和面积,并经开发区管委会确认,确认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二十条 新型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产业用房可以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作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预售和登记。基本单元最小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第五章 运营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应当为产业用房入驻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政策对接、法律咨询、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平台,保障水、电、气等生产生活要素供给,对产业用房的公共管网、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产业用房入驻企业应当符合履约监管协议中明确的产业类型。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要求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建立健全项目准入、回购、回租、退出等机制,积极引导入驻企业将工商、税务关系落入所在开发区。
第二十三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监督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严格履行履约监管协议,定期巡查项目是否按时开竣工、投达产,是否符合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控制指标、建设要求和租售范围等,定期审核企业运行指标,监督核查土地利用状况,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环保、安全等规定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及清理。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履行履约监管协议后自愿申请退出的,应当按照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约定不明确的,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审议后,对受让人取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可以按照市场评估价值予以补偿,由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企业、单位接管。
对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违反履约监管协议应强制退出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履约监管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退出。
第二十五条 产业用房入驻企业申请退出或未达到入驻协议要求应清退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根据入驻协议审议确定具体方案。入驻企业不得私自转让、转租产业用房。
第二十六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新型产业用地供应、建设项目运行、履约监管协议执行、有关政策落实等情况,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住建、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对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批建不一、改变用途、违规销售、履约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单位、人员的责任,引导项目退出。对工作落后、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的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通报批评、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4年5月31日。
2020-05-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全市重点工业技术改造2020-05-27临政办字〔2020〕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工业经济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突破年”部署要求,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集群化为发展方向,突出项目引领,集中优势资源,重点扶持,示范推进,经县区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市政府确定100个项目为2020年全市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411亿元,其中本年度计划投资183亿元,...
临政办字〔202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工业经济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突破年”部署要求,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集群化为发展方向,突出项目引领,集中优势资源,重点扶持,示范推进,经县区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市政府确定100个项目为2020年全市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411亿元,其中本年度计划投资183亿元,现将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把项目实施纳入本地工业经济发展重点任务,作为带动区域发展、引领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在打擂攻坚中争创一流、在改革突破中展现风采、在项目建设中担当实干,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全力推动项目建设,为实现工业强市目标、加快建设新时代“大美新”临沂注入强劲动力。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2020-05-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指挥部的通知2020-05-22临政办字〔2020〕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领导,理顺部门职责和指挥关系,形成联调联动、互联互通、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工作格局,确保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机制有效运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指挥部。现将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明确如下。总 指挥: 侯晓滨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总指挥: 王 鑫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松田 ...
临政办字〔202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领导,理顺部门职责和指挥关系,形成联调联动、互联互通、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工作格局,确保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机制有效运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指挥部。现将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总 指挥: 侯晓滨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 王 鑫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松田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 徐仲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周东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行军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县级侦察员
陈湘华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赵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张卫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徐立娟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李献荣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丰绍明 市水利局局长
赵西平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王富余 市国资委主任
唐音波 市林业局局长
朱士泉 市地震台台长
岳宝强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总经理
张向群 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总经理
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指挥部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应急救援联调联战机制建设和运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刘松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指挥调度组、响应协同组、联动保障组四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职责是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贯彻落实关于联调联战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全市联调联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指挥调度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主要职责是现场指挥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事故处置;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全市统一的作战指挥平台,定期调度值班值守情况;各成员单位负责将人员、装备、物资等基础数据录入平台并定期更新维护,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随时做好按照调度指令开展行动的准备。响应协同组由市水利局和市林业局牵头,主要职责是在森林防火期、汛期等重要节点,及时通报预警和灾情研判信息和进行先期处置;各成员单位整合建设本部门救援力量配合联调联战工作,将可提供作战辅助的业务信息系统接入全市联调联战指挥平台。联动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主要职责是通过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通道、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公路等措施,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创造快速通行条件;进一步优化完善应急救援车辆公路免费通行机制;协调做好救援飞机飞行、驻守、转场中的飞行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应配备专业救援器材,为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2020-05-2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的公告2020-05-21为确保我市生态安全,市政府决定对辖区内的美国白蛾等重大食叶害虫实施飞机施药防治作业(以下简称飞防)。为保证广大居民在飞防作业期间工作、生产和生活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飞防时间2020年6月1日至6月25日(各县区具体飞防时间,由各县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作业。二、飞防区域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郯城县、兰陵县、沂南县、平邑县、费县、蒙阴县...
临政字〔2020〕59号
为确保我市生态安全,市政府决定对辖区内的美国白蛾等重大食叶害虫实施飞机施药防治作业(以下简称飞防)。为保证广大居民在飞防作业期间工作、生产和生活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飞防时间
2020年6月1日至6月25日(各县区具体飞防时间,由各县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作业。
二、飞防区域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郯城县、兰陵县、沂南县、平邑县、费县、蒙阴县、临沭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1个县区(开发区)。
三、注意事项
1.飞防作业飞机飞行高度属安全范围,不会对地面造成任何威胁。
2.在飞防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向空中释放气球、风筝、孔明灯、航模等低空飞行器和漂浮物。
3.在飞防作业时段内,严禁在作业区及周边区域架设高压电线杆、铁塔等20米以上高大建筑物,确保作业飞机的飞行安全。
4.飞防用药为符合国家无公害标准的灭幼脲等仿生制剂,对人畜安全,对环境无污染,飞防区域的群众不必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但对虾、蟹等甲壳动物和蚕、蜜蜂、蚂蚱、豆虫、蝎子等有不良影响,请相关养殖户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养蜂户必须在飞防前撤出飞防作业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禁止其他一切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活动。
对违反公告规定事项,影响、甚至危害到飞机正常作业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
2020-05-2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05-18临政办字〔2020〕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5日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处置原则1.5 预案体系2 事故分级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
临政办字〔202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处置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机制启动
3.2 指挥部设置
3.3 指挥部职责
3.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5 成员单位职责
3.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8 县区级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保障
4.2 医疗保障
4.3 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4.4 监测数据保障
4.5 物资和经费保障
4.6 社会动员保障
4.7 宣教培训
5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5.1 监测预警
5.2 事故报告
5.3 事故评估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应急处置措施
6.3 检测分析评估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5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置
7.2 考核奖惩
7.3 总结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演习演练
8.4 实施时间
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指导、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19〕2号)等,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水平和能力,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 预案体系
全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县区和镇街三级,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首次在我国发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达到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市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属于一般(Ⅳ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副总指挥由指定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其他工作。
3.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县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注重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1)。
3.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事故调查组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或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健委负责,事故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等有关团体参与。主要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4)检测评估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新闻宣传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应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善后工作。
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应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市外办、市委台办负责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工作。
3.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3.8 县区级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各县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保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检测网、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收集相关信息。
4.2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3 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4 监测数据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相关部门制定数据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4.5 物资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4.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补偿。
4.7 宣教培训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各级政府应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决策和处置能力。
5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5.1 监测预警
市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市卫健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2 事故报告
5.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健部门通报的信息;
(3)县区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8)国家、省或其他地市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市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市的信息。
5.2.2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按照市卫健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健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县区卫健委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临沂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新情况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5.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和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有关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5.3 事故评估
5.3.1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和确定应采取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价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临沂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1.1 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6.1.2 核定为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市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保持与事故发生地应急处置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6.1.3 核定为一般(Ⅳ)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6.2 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市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健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
(2)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3)农业农村、林业、临沂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临沂海关、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县区政府(管委会)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市外时,应及时报请省指挥部办公室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与降低
当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解除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响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5 信息发布
对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新闻宣传组应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结合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指挥部或办公室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同时,妥善做好记者采访申请管理,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理
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支付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费用。
7.2 考核奖惩
7.2.1 考核奖励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对各县区、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按规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8.3 演习演练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政办发〔2015〕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3.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
附件1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单位名称
应急工作主要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信息发布;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和流通、餐饮环节涉嫌产生危害的食品的查封及召回等工作。
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负责食盐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委宣传部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事故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情研判。
市工信局
负责协助食盐、乳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教育局
协助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或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管理,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
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与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住建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交通运输局
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鉴定工作;监督生产单位对确认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实施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负责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和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林业局
负责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助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市委统战部
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因清真食品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市文化和旅游局
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粮食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临沂海关
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措施。
负责对进出口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备 注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2
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附件3
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
事发时间
事发地点
事发单位
就餐人数
就诊、排查
人数(人)
住院人数(人)
病重、死亡
人数(人)
救治单位
事故经过
简要描述
初步调查结果
目前采取措施
事故发展
态势预测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报告人
联系电话
2020-05-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水文工作的意见2020-05-15临政办字〔2020〕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县级水文工作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省市水文机构向县区基层延伸的重要意义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是水利工作的基础和重要技术支撑。近年来,全市水文系统紧紧围绕全市经...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县级水文工作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省市水文机构向县区基层延伸的重要意义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是水利工作的基础和重要技术支撑。近年来,全市水文系统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形成了功能齐全的水文水资源监测体系,积累了大量监测数据,开展了诸多水文技术研究,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温比亚”“利奇马”台风过境时,全市水文系统加强暴雨洪水监测,及时提供适时雨水情信息和预警预报信息,为全市水利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省编办批复了我市设立六个县级水文中心,这是水文管理体制创新的重大举措,也是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成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省市水文机构向县区基层延伸的重要意义,大力支持县级水文工作,研究支持水文事业发展的意见措施,充分发挥水文在政府决策、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中的有效作用。
二、加强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
我市共设立6个县级水文中心,分别为城区水文中心、沂南水文中心、兰陵水文中心、费县水文中心、莒南水文中心、蒙阴水文中心。县级水文中心基本职责为:负责派驻区域内水文站网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评价和水生态、水土保持的监测工作;负责编制并按规定权限提供雨情、水情信息;负责水文水资源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审核工作;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为当地政府编制相关规划、防灾减灾等提供水文技术支持。已批复设立县级水文中心的县区要尽快与市水文部门对接,完成组建并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暂未批复设立的县区要加强与代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并根据各自实际,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水文机构。市水文部门要加强对各县级水文中心的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基层水文服务体系。要按照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要求,做好融合协作工作,确保县级水文工作均衡发展。
三、提升县级水文监测能力与服务水平
(一)提升监测能力。县级水文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与协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水文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要以科技进步为依托,不断提高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自动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和应急机动监测能力;调整和优化水文站网的布局,按照地表水地下水并重、水量水质相结合的原则,在站网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县级水文监测体系和功能;以信息化建设为带动,积极开展水文基础研究,应用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加快推进水文综合数据库、洪水预警预报、水资源监测管理、水环境监测评价、水生态监测等应用服务系统建设。
(二)提高服务水平。县级水文机构要紧紧围绕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深入分析区域水文情势变化,开展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与水生态监测评价、河湖健康评估等工作,深入分析水资源状况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承载能力,为县域水旱灾害风险管理、水资源管理、生态环境治理以及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重要参考。要立足自身职能,发挥专业优势,为各级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等提供优质的水文服务。
四、加大对县级水文工作的支持力度
各级水利、应急、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水文部门在水旱灾害、防汛抗旱、水环境保护、水生态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提供支持和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对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并按程序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供电部门要切实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用电;通信部门要保障水文报汛线路、信息畅通;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对汛期一线水文职工防汛工作进行报道,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河(湖)长制志愿巡河活动等方式,让社会更多地了解水文、关心水文、支持水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水文职工的关心关注,协调解决医疗、住房、退休养老、子女教育及就业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加强对县级水文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水文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县级水文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各自实际,加快完善县级水文机构,并落实双重管理体制。要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一名行政领导分管,研究制定具体意见措施,保障水文工作正常开展。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经费,用于保障和促进县级水文事业发展和提升水文服务水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工程带水文”政策,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水文监测工程。水文监测工程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所需建设与运行管理经费,要分别纳入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