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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20-07-17临政办字〔2020〕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指挥:孟庆斌 市委副书记、市长常务副指挥:任 刚 市委副书记、兰陵县委书记侯晓滨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常红军 市政府副市长钟 伟 临沂军分区副司令员副指挥:解红日 市政府秘书长陈建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王 鑫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指挥:孟庆斌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指挥:任 刚 市委副书记、兰陵县委书记
侯晓滨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红军 市政府副市长
钟 伟 临沂军分区副司令员
副指挥:解红日 市政府秘书长
陈建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鑫 市政府副秘书长
付万历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松田 市应急局局长
丰绍明 市水利局局长
徐立娟 市城管局局长
唐 国 武警临沂支队支队长
王金东 市气象局局长
苏冠鲁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局长
陈湘华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秘书长:卜庆杰 市应急局副局长
成员:周晓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
徐仲圣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陈海玲 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市教育局局长
周东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任泽龙 市公安局政委
矫晓斌 市财政局局长
赵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张卫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献荣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 韬 市委农办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洪永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
曹首娟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赵西平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黄 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范宝杰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唐音波 市林业局局长
孙廷玺 市水文局局长
颜廷湘 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朱士泉 市地震台台长
陈相平 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纪慧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总经理
谢宗斌 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岳宝强 临沂供电公司总经理
狄艳林 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总经理
刘志军 中国联通临沂分公司总经理
郁万成 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总经理
宋世杰 中石化临沂石油分公司总经理
李瑞华 中国人寿临沂分公司总经理
王海峰 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总经理
张钰国 济南铁路局临沂车务段段长
王洪伟 济南铁路局临沂工务段段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赵富德同志(市应急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下设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中: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承担全市水利工程(含沂沭河直管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市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承担全市城市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2020-07-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2020-07-08临政发〔202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7日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
临政发〔20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矿业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活动。
网上交易的具体形式分为网上拍卖和网上挂牌。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拟订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出让方案,进行业务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将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制作出让文件。
市、县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和硬件支持。
市、县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交易系统的网络安全保卫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交易系统运行保障以及交易环节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则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第五条 交易系统由用户注册模块、竞买申请模块、竞买保证金支付模块、网上竞价模块、业务管理模块等部分组成。
竞买须知等出让文件由出让人通过交易系统的业务管理模块录入、发布。
第六条 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出让人至少在拍卖、挂牌开始日前20日,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发布交易出让公告;
(二)申请人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注册交易系统用户;
(三)申请人登陆交易系统下载有关文件,提出竞买申请;
(四)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竞买人按有关规则参加网上拍卖、挂牌或者限时竞价;
(六)出让人公示成交结果等。
第七条 申请人参加网上交易前,应当持有效资料到出让人确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并将有效资料的电子照片上传到交易系统。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有效期为竞买人提供有效资料的期限,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资料变更或者有效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续期或者重新办理。
申请人不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证书有效期满的,不能参加网上交易。
遗失数字证书或者忘记密码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或者进行重置密码。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注册为交易系统用户,凭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登陆交易系统参加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不接受电话、书面、口头等方式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在提出竞买申请之前,应当详细阅读出让公告、竞买须知等出让文件。竞买须知应当包括竞买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恶意违规竞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交易中心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以适当方式征得申请人关于竞买须知的同意。
竞买人自行现场踏勘。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通过竞买保证金支付模块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系统自动确认其竞买资格。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申请人对出让文件及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承担法律责任。
超过报名截止时间的,交易系统不再受理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拟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时予以说明,申请人须为新公司股东,并明确新公司的拟出资人、拟成立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出让文件规定竞买人应当依法提交其他材料的,竞买人应按文件规定时间及时将相关电子证照及资料上传至交易系统,由出让人审核。
第十三条 网上交易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即为有效报价,竞买人不得撤回。
第十四条 网上拍卖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参与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满足最低增幅并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完成。竞买人的报价由交易系统确认是否有效。报价确认后,系统重新计算报价时限。出让人或交易中心(经出让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竞价情况调整最低增幅或报价时限。当交易系统连续三次宣布同一报价而没有再报价时,拍卖结束。拍卖结束后,交易系统向最高报价者出具《成交通知书》,同时向其他竞买人出具《拍卖结果通知书》。
没有竞买人报价的,拍卖不成交,网上拍卖终止。
第十五条 网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参与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满足最低增幅要求。竞买人的报价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最高报价。挂牌期间出让人或交易中心(经出让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网上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会宣布最高报价,自动转入时长为2小时的询问期,询问其他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在询问期内,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并报价、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系统自动向最高报价者出具《成交通知书》,同时向其他竞买人出具《挂牌结果通知书》。有非最高报价竞买人表示继续竞价并报价的(应在询问期内最高报价的基础上增加至少一个最低增幅),询问期结束后交易系统转入网上限时竞价。
没有竞买人报价的,挂牌不成交,网上挂牌终止。
第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参与竞价,竞买人在挂牌截止询问期内选择继续竞价时的报价为其初次报价,其后每次报价需要满足最低增幅并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完成。竞买人的报价由交易系统确认是否有效。报价确认后,交易系统重新计算报价时限。
出让人或交易中心(经出让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竞价情况调整最低增幅或报价时限。
第十七条 网上限时竞价期间,当一个报价时限内没有竞买人再报价时,交易系统程序自动转入时长为2小时的结果异议期,期间无竞买人提出异议的,交易系统自动向最高报价者出具《成交通知书》,同时向其他竞买人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
限时竞价期间或结果异议期内,参加限时竞价的竞买人提出无法正常登陆交易系统、报价并提供视频、图片等证明材料的,将择期继续竞价,之前的报价继续有效。
异议期满后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网上交易设有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显示为“有底价出让”,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底价。
第十九条 竞买人收到交易系统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出让文件规定的纸质申请文件提交出让人查验。经查验符合条件的,由出让人公布成交结果。
经查验不符合条件的,本次交易不成功,交易终止。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将成交结果加盖电子印章,推送给相关部门,作为竞买保证金退还或转为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让人与竞得人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竞买保证金转为价款,补缴出让差价,或者将竞买保证金退还竞得人。矿业权竞得人到所在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二十二条 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财政部门在收到交易中心推送的退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按原缴款账户退还。
财政部门退款时间以其提交银行的退款凭证或系统操作记录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或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网上交易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解决后继续交易:
(一)交易系统程序出现电力或通信中断、网络延时、服务器故障、系统重大故障及其他原因导致的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交易无法进行的;
(二)竞买人反映交易系统异常并提供视频、图片等证明材料,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暂停、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四)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暂停、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网上交易暂停、中止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系统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竞买人。若起始价、增价幅度等实质性内容不改变的,交易时间顺延,交易暂停、中止前的报价有效。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不超过成交价或未成交标的起始价的20%),按照规定上缴国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让人可适时对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重新组织出让:
(一)不按出让文件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骗取竞得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合同的;
(四)放弃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出让人可以对具有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竞买人予以公示,依法取消或者限制其参加出让人组织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出让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系统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系统故障。
确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网络病毒入侵、黑客入侵、电力或通信中断、网络延时、服务器故障、系统重大故障等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竞买人不能及时完成网上交易的,交易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
竞买人发现交易系统可能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交易中心。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自觉防范网络风险,妥善保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因竞买人的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泄漏、遗失等不能参与网上交易的,以及因此出现异常竞价的,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竞买人应当避免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的最后时间进行竞买申请和报价,以防止因网络中断、延迟或其它原因造成交易系统不能及时录入数据而导致竞买申请和报价无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 交易系统24小时开通。竞买人有关数据录入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以银行有关数据信息反馈到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负责通过交易系统保存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为其参加网上交易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5〕104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30年12月31日。
2020-07-0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2020-07-08临政发〔202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7日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
临政发〔20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矿业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活动。
网上交易的具体形式分为网上拍卖和网上挂牌。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拟订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出让方案,进行业务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将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制作出让文件。
市、县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和硬件支持。
市、县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交易系统的网络安全保卫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交易系统运行保障以及交易环节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则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第五条 交易系统由用户注册模块、竞买申请模块、竞买保证金支付模块、网上竞价模块、业务管理模块等部分组成。
竞买须知等出让文件由出让人通过交易系统的业务管理模块录入、发布。
第六条 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出让人至少在拍卖、挂牌开始日前20日,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发布交易出让公告;
(二)申请人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注册交易系统用户;
(三)申请人登陆交易系统下载有关文件,提出竞买申请;
(四)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竞买人按有关规则参加网上拍卖、挂牌或者限时竞价;
(六)出让人公示成交结果等。
第七条 申请人参加网上交易前,应当持有效资料到出让人确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并将有效资料的电子照片上传到交易系统。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有效期为竞买人提供有效资料的期限,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资料变更或者有效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续期或者重新办理。
申请人不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证书有效期满的,不能参加网上交易。
遗失数字证书或者忘记密码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或者进行重置密码。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注册为交易系统用户,凭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登陆交易系统参加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不接受电话、书面、口头等方式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在提出竞买申请之前,应当详细阅读出让公告、竞买须知等出让文件。竞买须知应当包括竞买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恶意违规竞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交易中心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以适当方式征得申请人关于竞买须知的同意。
竞买人自行现场踏勘。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通过竞买保证金支付模块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系统自动确认其竞买资格。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申请人对出让文件及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承担法律责任。
超过报名截止时间的,交易系统不再受理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拟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时予以说明,申请人须为新公司股东,并明确新公司的拟出资人、拟成立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出让文件规定竞买人应当依法提交其他材料的,竞买人应按文件规定时间及时将相关电子证照及资料上传至交易系统,由出让人审核。
第十三条 网上交易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即为有效报价,竞买人不得撤回。
第十四条 网上拍卖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参与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满足最低增幅并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完成。竞买人的报价由交易系统确认是否有效。报价确认后,系统重新计算报价时限。出让人或交易中心(经出让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竞价情况调整最低增幅或报价时限。当交易系统连续三次宣布同一报价而没有再报价时,拍卖结束。拍卖结束后,交易系统向最高报价者出具《成交通知书》,同时向其他竞买人出具《拍卖结果通知书》。
没有竞买人报价的,拍卖不成交,网上拍卖终止。
第十五条 网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参与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满足最低增幅要求。竞买人的报价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最高报价。挂牌期间出让人或交易中心(经出让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网上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会宣布最高报价,自动转入时长为2小时的询问期,询问其他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在询问期内,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并报价、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系统自动向最高报价者出具《成交通知书》,同时向其他竞买人出具《挂牌结果通知书》。有非最高报价竞买人表示继续竞价并报价的(应在询问期内最高报价的基础上增加至少一个最低增幅),询问期结束后交易系统转入网上限时竞价。
没有竞买人报价的,挂牌不成交,网上挂牌终止。
第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参与竞价,竞买人在挂牌截止询问期内选择继续竞价时的报价为其初次报价,其后每次报价需要满足最低增幅并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完成。竞买人的报价由交易系统确认是否有效。报价确认后,交易系统重新计算报价时限。
出让人或交易中心(经出让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竞价情况调整最低增幅或报价时限。
第十七条 网上限时竞价期间,当一个报价时限内没有竞买人再报价时,交易系统程序自动转入时长为2小时的结果异议期,期间无竞买人提出异议的,交易系统自动向最高报价者出具《成交通知书》,同时向其他竞买人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
限时竞价期间或结果异议期内,参加限时竞价的竞买人提出无法正常登陆交易系统、报价并提供视频、图片等证明材料的,将择期继续竞价,之前的报价继续有效。
异议期满后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网上交易设有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显示为“有底价出让”,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底价。
第十九条 竞买人收到交易系统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出让文件规定的纸质申请文件提交出让人查验。经查验符合条件的,由出让人公布成交结果。
经查验不符合条件的,本次交易不成功,交易终止。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将成交结果加盖电子印章,推送给相关部门,作为竞买保证金退还或转为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让人与竞得人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竞买保证金转为价款,补缴出让差价,或者将竞买保证金退还竞得人。矿业权竞得人到所在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二十二条 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财政部门在收到交易中心推送的退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按原缴款账户退还。
财政部门退款时间以其提交银行的退款凭证或系统操作记录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或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网上交易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解决后继续交易:
(一)交易系统程序出现电力或通信中断、网络延时、服务器故障、系统重大故障及其他原因导致的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交易无法进行的;
(二)竞买人反映交易系统异常并提供视频、图片等证明材料,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暂停、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四)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暂停、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网上交易暂停、中止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系统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竞买人。若起始价、增价幅度等实质性内容不改变的,交易时间顺延,交易暂停、中止前的报价有效。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不超过成交价或未成交标的起始价的20%),按照规定上缴国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让人可适时对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重新组织出让:
(一)不按出让文件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骗取竞得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合同的;
(四)放弃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出让人可以对具有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竞买人予以公示,依法取消或者限制其参加出让人组织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出让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系统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系统故障。
确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网络病毒入侵、黑客入侵、电力或通信中断、网络延时、服务器故障、系统重大故障等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竞买人不能及时完成网上交易的,交易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
竞买人发现交易系统可能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交易中心。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自觉防范网络风险,妥善保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因竞买人的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泄漏、遗失等不能参与网上交易的,以及因此出现异常竞价的,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竞买人应当避免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的最后时间进行竞买申请和报价,以防止因网络中断、延迟或其它原因造成交易系统不能及时录入数据而导致竞买申请和报价无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 交易系统24小时开通。竞买人有关数据录入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以银行有关数据信息反馈到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负责通过交易系统保存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为其参加网上交易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2020年7月8日印发)
2020-07-0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批复2020-07-08临政字〔2020〕7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你单位《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0〕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附件:1.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
临政字〔2020〕77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你单位《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0〕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1.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2.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附件1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1
鲁临屠准字210号
A26110611
临沂龙泽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高贵利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山东莒南经济开发区良沂路西段南侧、北二路西段北侧
附件2
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1
鲁临屠准字136号
261109202
临沂市大时代工贸有限公司
——
刘传斌
——
平邑县地方镇八一村
平邑县地方镇驻地东首,327国道南
地址名称
2
鲁临屠准字103号
261107022
沂水县兴盛生猪定点屠宰场
——
徐瑞胜
——
沂水镇驻地
沂水县沂水镇燕家庄村
地址名称
3
鲁临屠准字050号
261104092
郯城县春升肉食品加工厂
——
李英军
——
郯城县李庄镇刘道口村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新城花园社区(村东)
地址名称
4
鲁临屠准字040号
261104011
郯城县攀峰屠宰厂
——
赵攀峰
——
郯城县马头镇驻地
郯城县马头镇柏花园村西南650米处
地址名称
5
鲁临屠准字055号
261104142
郯城县欣航食品有限公司
——
李欣航
——
郯城县沙墩镇驻地
郯城县李庄镇沙墩村七区1号
地址名称
6
鲁临屠准字046号
261104052
郯城县归义定点屠宰场
——
左沛道
——
郯城县归义驻地
郯城县郯城街道归义东村
地址名称
7
鲁临屠准字139号
261109022
平邑县亨泰肉类屠宰加工厂
平邑县亨泰肉类屠宰加工场
宋玉生
——
平邑县平邑街道颛臾村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颛臾村
企业名称
地址名称
8
鲁临屠准字053号
261104122
郯城县李庄定点屠宰场
——
孟宪华
孟现华
郯城县李庄镇驻地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工业园
法人代表
地址名称
9
鲁临屠准字170号
261111012
沂南县鑫源食品厂
沂南县振华食品厂
王家振
王晓华
沂南县张庄镇簸箕掌村
沂南县张庄镇驻地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名称
10
鲁临屠准字148号
261109112
山东蒙山食品有限公司流峪分公司
平邑县宏泰食品厂
陈纪平
陈相良
平邑县流峪镇驻地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流峪镇流峪村卫生院北150米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名称
2020-07-0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取消临沂市兰山区小潮沂等9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批复2020-07-06临政字〔2020〕76号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你单位《关于提请市政府取消临沂市兰山区小潮沂等9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请示》(临牧字〔2020〕7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取消9家复核不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请你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
临政字〔2020〕76号
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你单位《关于提请市政府取消临沂市兰山区小潮沂等9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请示》(临牧字〔2020〕7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取消9家复核不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请你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屠宰企业经营活动,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附件: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5日
附件
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1.临沂市兰山区小潮沂屠宰场(定点屠宰代码:261101062)
2.郯城县重坊定点屠宰场(定点屠宰代码:261104132)
3.沂水县富官庄生猪定点屠宰场(定点屠宰代码:261107032)
4.沂水县高桥生猪定点屠宰场 (定点屠宰代码:261107052)
5.平邑县天宇食品厂(定点屠宰代码:261109032)
6.费县食品公司马庄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10012)
7.费县食品公司朱田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10022)
8.费县食品公司石井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10102)
9.费县食品公司上冶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10112)
2020-07-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临沂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等印章的通知2020-07-03临政办字〔2020〕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自2020年7月3日起,“临沂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等56枚印章(见附件)废止。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3日附件临沂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临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临沂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临沂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临沂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临沂市人事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临...
临政办字〔202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自2020年7月3日起,“临沂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等56枚印章(见附件)废止。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
附件
临沂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人事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审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体育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统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物价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畜牧办公室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农业机械办公室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煤炭工业办公室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渔业办公室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人民政府保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档案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盐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国家安全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临沂管理处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邮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财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林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水利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粮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公路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地震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山东省临沂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旅游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文化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公安消防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城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交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0-07-0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20-07-02临政办字〔2020〕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日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二章 审批职责
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行政审批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按照“应放尽放、减无可减、放无可放”的原则,全面减权放权。
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各级政府工作部署,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依法下放、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
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核准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应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监管部门应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全方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的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章 审管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规则及成员单位由《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每月通报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上传认领情况,确保平台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审批信息推送
(一)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信息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二)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许可文(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许可日期、有效期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容缺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监管信息推送
(一)监管部门应将相关的监管信息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二)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应当包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信息。
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撤回、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应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衔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与监管部门沟通制定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和承诺材料清单。
对核心要件齐全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法定条件和标准、承诺材料、监管方式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实行“容缺审批”,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及承诺材料信息推送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监管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不能兑现承诺的监管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建立行政审批踏勘评审配合机制。踏勘评审分为独立踏勘评审、联合踏勘评审、委托踏勘评审三种形式。
(一)独立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独立组织实施。
(二)联合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的监管部门参与实施。
(三)委托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审批部门应制定联合踏勘评审事项目录。对需联合踏勘评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建立业务沟通函询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整改的,申请人整改完成并经监管部门核验合格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2日起施行。
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审批监管协调联动运行机制,根据《临沂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部门的实施意见》(临办发〔2018〕44号)精神,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政策,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
(二)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问题,推动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
(三)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审批事项及其他重大审批事项有关工作进行会商。
(四)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人防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林业局、省药监局五分局等有关单位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见附件)。联席会议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工作需要调整。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三)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召集,分为全体成员联席会议、专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1.全体成员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政策,统筹推进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
2.专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召开,各相关成员参加,专题研究涉及审管联动重要问题。
3.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负责协调解决审管联动具体问题。
(二)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集,报总召集人同意;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参会成员,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县区有关单位参加。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四)联席会议召开1个工作日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议题材料提前发送至有关成员单位。
(五)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
附件: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侯晓滨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召集人:王 鑫 市政府副秘书长
汤海山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成 员:吴现栋 市委编办副主任
张 峰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杜以坚 市政府总督学
姜良友 市科技局副局长
戚树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薛 刚 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
吴兴华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洪金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海涛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翁升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展览馆馆长
李立新 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主任
吴继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县级干部
杜庆印 市城管局四级调研员
王仕田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汉民 市水利局副局长
段伦才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 琦 市商务局副局长、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世宝 市文化和旅游局四级调研员
陈学龙 市卫生健康委三级调研员
邱志亮 市应急局四级调研员
李文章 市外事办副主任
公佩珺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赵家民 市市场监管局二级调研员
刘发舜 市体育局副局长
张万鹏 市人防办四级调研员
戴晓峰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王志琦 市大数据局副局长
桑立杰 市粮食和储备局副局长
周茂永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杨斌 省药监局五分局四级调研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汤海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020-07-0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06-29临政办字〔2020〕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03号)同时停止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9日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件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
临政办字〔202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03号)同时停止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5.2调查处理
5.3善后处置
5.4保险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资金保障
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6.4应急车辆保障
6.5通信保障
6.6技术保障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预案管理和修订
7.2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临沂、美丽临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县区级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区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1.4.3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临沂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事发地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1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1.2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市行政区域内陆水域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港口水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县级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3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预防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各地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发布。
当两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市生态环境局研判相关信息后,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涉及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市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2.2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向市政府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3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级政府或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4.1.2分级响应启动
4.1.2.1Ⅰ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部门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省生态环境部门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3)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4.1.2.3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级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事发地县级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为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2.2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环境应急监测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级政府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5安全防护
4.2.5.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响应终止
4.3.1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配合省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组成调查组,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一级标准,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
6.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县(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市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地方财政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应急车辆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县(区)分局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5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市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县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1)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附则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部门视情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依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
7.2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
根据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市林业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有关船舶突发环境应急处置;
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水文信息,
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县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
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并及时为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
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组织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地震台: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
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
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
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
2020-06-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级财政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的意见2020-06-25临政办字〔2020〕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精神,现就实施市级财政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精神,现就实施市级财政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创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产权明晰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实现财政资金的良性循环,构建财政资金激励引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新旧动能转换“十优”产业以及“四新”“四化”领域发展,加快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和产业区域布局调整。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带动产业发展。
(二)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市财政部门委托市内专业机构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充分利用受托管理机构的专业优势、投资经验对项目进行研究判断和选择,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三)分类处理,突出重点。立足我市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聚焦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对财政资金进行科学分类、集中投入,缓解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初期资金不足问题。
(四)循环使用,滚动支持。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适时退出、循环使用的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良性循环和保值增值。财政股权投资收益继续用于产业发展再投入,实现财政资金长期、持续支持作用。
(五)加强监管,提高绩效。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和投资项目管理,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加强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明确受托管理机构责任与义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市级财政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在基本公共服务和行政运行领域之外,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准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可实施经营性投资的资金。
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是指财政资金通过投资入股、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1.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市财政安排用于公路交通、机场建设、水利设施、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旅游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资金,项目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按本意见实施股权投资;项目后续经营难以产生盈利的,可不按本意见实行股权投资,但需明晰市财政资金占股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规范运作,加强管理。
2.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市财政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安排不少于50%的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单项专项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单个企业支持资金超过300万元的,原则上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单项小额专项资金,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可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3.市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类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公用设施建设、风景名胜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应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4.市财政安排用于基础课题研究、困难企业补助、公益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资金原则上不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中央、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中央、省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是否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切块下达的中央、省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其确定的使用范围内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各县(区)财政安排的产业发展资金是否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二)股权投资管理主体及职责
市财政产业发展资金形成的股权,委托市内的投资主体持有并管理。其中,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被注资公司为持股主体,按现有管理模式管理;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由专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持股主体进行管理。
1.市政府是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主体,依法享有资金所有者的各项权益,授权市财政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2.市财政部门是股权投资资金的预算编制主体,负责财政资金的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收益上缴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原则上不参与股权投资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工作,不直接持有产业发展资金投资股权,不直接进行股权管理。
3.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是股权投资资金安排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负责本部门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提出股权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4.受托管理机构是股权投资资金形成股权的经营主体,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委托管理协议及相应的股权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等代持股权,履行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职责,要积极帮助被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助推项目做大做强。在法定程序内明确所投入财政资金的有限责任,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因经营亏损而产生的债务风险。
5.被投资企业是股权投资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安排使用资金,组织项目建设,保障投资者权益。
(三)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程序
1.注入资本金类项目实施股权投资仍按原渠道管理,视具体情况确定股权投资期限和投资比例,并进一步完善注资程序和管理方式。
2.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应结合现有项目申报模式,按以下条件和程序实施:
(1)项目遴选。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通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确定股权投资计划。
受托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具体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意向谈判,形成项目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申请建议书,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并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实施投后管理并履行相关事项报告义务。
(2)投资期限和比例。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市财政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视具体情况确定股权投资期限;产业扶持类股权投资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与其他国有股东投资合并为第一大股东的除外。
(3)股权退出。产业扶持类股权投资项目必须具备明确的退出条件和方式,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实现财政投资股权退出。
(4)收益管理。市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管理费用、绩效奖励和必要的费用支出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上缴市财政,原则上按原渠道滚动使用。
3.市财政安排用于补助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公用设施建设、风景名胜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可结合实际采用上述注入资本金类项目或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项目的股权投资管理方式。
(四)受托管理机构遴选
根据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开展情况,逐步探索建立受托管理机构市场化遴选机制。根据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领域的需要,遵循业务专长、关联排斥、跟投优先原则,选择业绩优良的投资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建立受托管理机构动态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复核。对属于国有企业性质的受托管理机构,将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对工作进度慢、资金拨付不及时、履职不到位、投资绩效差、造成重大损失的受托管理机构,将调减管理费、取消受托管理资格等。
(五)资金监管与股权登记管理
突破财政资金条块管理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按规定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以及收回的资金,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由市财政部门专账管理。受托管理机构、被投资企业应建立财政资金第三方商业银行托管机制,规范资金结算,确保资金安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股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股权投资状况。
(六)股权投资激励与约束
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成效,采取“基础+奖励”的激励措施,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实施业绩奖励。遵循投资规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命周期的投资项目,研究容错容损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容错容损的责任主体、情形及程序,对因不可预测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所导致的投资损失,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风险防控和投资止损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时,及时提出股权处置建议。对被投资企业可视所属领域、发展阶段、项目提前退出时间以及项目风险等,在收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让利,具体在股权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试点。2020年7月,按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分类,市级先行选择直接服务经济发展且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部分项目资金开展试点,具体试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并遴选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承担试点任务。相关部门应健全完善适用于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综合性管理制度及配套办法。
(二)逐步推广。2021年5月,在总结2020年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根据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改完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相关政策文件。2022年5月,形成涵盖投前、投后、退出等不同阶段,管理办法齐全、操作规程完备的政策体系,在市本级全面推行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实现财政资金的良性循环。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法治观念,做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与政府引导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方面的衔接配合,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市财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进一步细化改革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级各部门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创新制度供给,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合理调整产业扶持政策,体现政府政策导向。各县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推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的具体方案,与市级改革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5日
2020-06-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临沂2020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06-19临政办字〔2020〕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数字临沂2020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7日数字临沂2020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和《数字山东2020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数字临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一)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全面推动“一窗受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数字临沂2020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数字临沂2020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和《数字山东2020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数字临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建设数字政府
(一)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全面推动“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推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一体化,年底前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一链办理”集成服务不少于100项。不断优化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高频数据落地应用。(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大数据局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提升“爱山东”APP临沂分厅,建设“容沂办”市民云APP,强化运营推广,实现一部手机畅享城市服务。(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政府部门业务协同能力。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升级、运维,完善项目统筹管理制度,建立立项、审核、验收反馈机制。深度应用大数据多功能视频会商指挥体系,提升行政效率。(市大数据局牵头)加强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出入编业务“不见面”审批、“零跑腿”办结和“一次办好”,加快推进履职考评“系统+”和预算编制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综合管理。(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强化财政业务一体化集中管理,进一步完善指标流、资金流和业务流闭环运行。积极试点市本级和部分县区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贯通市、县(区)与省级三级。(市财政局牵头)加快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电子监管平台建设,提升公务用车使用监管信息化水平。做好全市办公用房数据采集,及时开展数据录入和更新。(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牵头)完成电子文件归档系统建设及部署,推进电子文件归档、移交。(市档案馆牵头,市大数据局配合)
(三)强化数据服务决策能力。以市大数据资源库建设为依托,选取宏观经济、社会救助等主题,深入开展大数据分析,形成评价指数或评估报告,切实提升政府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工作创新当好“数据参谋”。(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重大项目全周期全链条服务体系和经济运行监测分析预警管理平台,加强重大项目管理和风险防控。(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基础支撑“四梁八柱”。出台《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建立完善数据管理机制。加快构建“一个平台、一个号(码)、一张网络、一朵云”。加强数据汇聚,通过应用驱动、部门牵头、全市统筹、一体化推进等方式,着力构建基础库、主题库、专题库、通用业务库“四库一体”政务数据资源体系。配合推行“一号通行”,将身份证号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行”。推进市级政务云节点建设,优化云网基础设施,配合做好关键数据异地灾备和关键应用灾备,探索建立“1+N”政务云多点保障体系,提高政务云平台可靠性和安全性,加快推进市级及以下系统上云,年底前实现“应上尽上”。提升态势感知平台,围绕云、网和数据安全,建立大数据安全“三横四纵”运维框架。(市大数据局、市委网信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一)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开展数字经济企业培育“沃土行动”,扶持临沂本土龙头企业带头发展,孵化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字技术企业,健全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等环节。积极培育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孵化及成长空间。(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托龙湖软件园、沂蒙云谷智慧产业园、应用科学城等园区,支持骨干企业发展智慧教育、智慧物流、服务外包业务,研发各类行业应用软件和系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终端等领域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及各类新型研发机构,加速推进各类创新资源汇集整合和开放共享。(市科技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产业数字化水平。建设智慧农业,力争年底前申报、认定6个智慧农业应用基地。(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兰陵县国家数字农业试点县建设,提升整体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兰陵县政府牵头)推进亩产效益评价综合平台建设,扶持优质企业发展壮大,推动传统企业转型。依托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郯城高科技电子产业园,支持现有电子元器件企业将产品向终端产品发展,推动形成上下游配套、比较完整的产业链。抓好两化融合贯标、“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等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过程、全周期、全时段监控设施建设。(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开展数字化普惠金融项目,发展线上金融服务,便利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优化征信自助查询网点布局,提升查询服务水平。(临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利用好客山东网充分展示我市全域旅游创建和发展信息。(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临沂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支持改造升级、新建扩建智能化物流基础设施,完善商贸物流大数据平台,大力发展智慧物流。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网络零售店铺,发展新媒体电商。(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临沂商城管委会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数字产业生态。加快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支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创建,择优打造市级数字经济园区,推动建设数字经济领域服务平台。实施“数据赋能传统产业”突破行动,在优秀数字技术和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方面,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评选数字经济优秀企业、优秀平台、优秀产品和优秀方案。突出特色,加强协调,完成省交办的现代物流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试点任务,推进我市现代物流转型升级。(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和支持重点行业领军企业建设数字产业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打造一批专业化、规范化孵化器,增强源头孵化和成果转化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参与云设计、网络协同制造、网络供应链协同等,完善网络化协同创新体系。(市科技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构建数字社会
(一)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进一步完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顶层设计,打造一批试点项目,依托临沂大学、城投集团、天河超级计算淮海分中心智力、财力、算力支撑,推进高铁新城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区建设,丰富新型智慧城市生态圈,争创省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建设大数据管理应用中心,实现数据共享、态势感知、网络安全等功能,服务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社会治理精准化。加快重点公共区域补盲补缺、高清化智能化改造,确保公共区域视频全覆盖、全联网、全天候安全运行。利用现有视频图像传输网络和联网共享平台等基础设施,完善使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推动公共区域视频图像资源汇聚联网、共享应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基于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借助雪亮工程、网格化管理平台、警务大数据平台、数字城管、智慧交通、智慧应急等市级应用系统,充分发挥大数据事前预测、动态监测、事后分析的技术优势,推动社会治理精准化。(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生态环境智慧管理,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等数据分析研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推动自然资源智慧治理,加快建设临沂市“读地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公共法律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市司法局牵头)加快“互联网+监管”体系建设,推进监管业务数据汇聚共享,推动实现动态监管和即时监督。(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临沂城区智慧防汛系统,提升防汛预警系统的运行稳定性和监测精准性。统筹路内泊位和路外车场全覆盖,实现临沂“智慧停车”。(市城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服务惠民新模式。以“生活服务”和“社区服务”为切入点,推出临沂市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亮证即用”。推广山东省健康通行码,积极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实施精准动态管控,助力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推进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优化提升配套项目和“政企直通车”建设,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提升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效率。(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大数据局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省人社厅实现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异地经办业务“全省通办”。推广网上公共服务系统电子签章应用,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智能化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推进数字校园建设,实现千兆网络进校园到桌面,提升数字资源普及水平和在线教育覆盖面,力争2020年创建“临沂市智慧校园”50所。(市教育局牵头)推进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利用文旅服务云、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数字平台,推广数字阅读和线上群众文化培训等服务。(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发展“互联网+体育”,做好“15分钟健身圈”电子地图相关数据信息提供和推广使用工作。(市体育局牵头)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加快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共享授权使用,加快推进医疗电子票据推广应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探索“互联网+医保”创新应用,推动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市医保局牵头)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应用,逐步形成线下线上相结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扩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面。(市民政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完善沂蒙脱贫攻坚指挥平台功能,为脱贫攻坚提供信息化支持。(市扶贫办牵头)
四、完善数字基础设施
(一)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5G网络规模建设,实现5G规模化商用,主城区5G网络全覆盖,重点连片区域优质覆盖,打造一批5G行业应用示范标杆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促进分布计算、边缘计算和超级计算协同发展,加快推进天河超级计算淮海分中心等行业性社会化大数据中心建设。(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推动5G智能制造领域示范应用,积极推荐申报5G、工业互联网等试点示范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升级水资源监控系统,完善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系统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前端感知设备建设,完善河长制平台,实现市级河流视频全覆盖。建设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全面提升全市饮水安全监管能力和规模化水厂运行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以工程化方式推动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务求发展实效。完善督导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机制,配合做好数字山东发展水平中期评估和数字政府建设年度评估工作。大力实施大数据专业素养提升工程,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开展专业素养大培训。加强对大数据推广宣传力度,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助力数字临沂建设。(数字临沂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0-06-1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2020-06-19临政办字〔2020〕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0日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前言临沂市位于山东省东南部,四季分明,气候适宜,境内水系发达,有河流、水库、池塘、塘坝等各种水域类型,水域滩涂资源丰富,发展渔业自然条件得天独厚。长期以来...
临政办字〔202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20-2030年)
第一节 前言
临沂市位于山东省东南部,四季分明,气候适宜,境内水系发达,有河流、水库、池塘、塘坝等各种水域类型,水域滩涂资源丰富,发展渔业自然条件得天独厚。长期以来,临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现代渔业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和工作推进力度,加快渔业结构战略调整,全市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2019年,全市实现水产品产量12.13万吨,渔业产值28.9亿元。水产养殖成为全市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在繁荣农村经济、稳定市场供给、丰富人们的“菜篮子”、养护资源环境和促进农民增收、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渔业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渔业经济增长方式开始从过去单纯追求产量增长,转向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临沂水产养殖业原有的发展优势逐渐弱化,存在养殖产业不规范、养殖模式粗放、科技支撑不足、管理效率低、质量效益不高、品牌效应不强等问题,制约了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新发展理念”,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作为空间管控规划,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明确界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设定养殖发展底线,对保护水生态环境、稳定基本养殖面积、规范养殖秩序、保障渔民合法权益、推进渔业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农业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以及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要求,结合临沂市水域滩涂实际,编制《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函〔2016〕1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14〕47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18〕74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
《山东省各地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2015-2016年)》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沂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附函》(鲁环发〔2010〕120号)
《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6〕20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沂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的通知》(临政办发〔2011〕7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19〕75号)
第三节 目标任务
一、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20年-2030年;规划基准年:2018年。
二、总体规划目标
厘清养殖水域滩涂现状,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科学规划布局养殖生产,规范养殖秩序,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通过提质增效、减量增收促进水产养殖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实现水产养殖业高质量绿色可持续发展。到2030年,全市养殖水域滩涂总规划面积达到93.78万亩,其中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73.13万亩,限制养殖区面积8.93万亩,养殖区面积11.72万亩。
三、重点任务
1.立足水域滩涂资源状况和环境承载力,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养殖水域滩涂空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明确各区的界限及功能定位,使水域滩涂科学、协调、有序发展。
2.严格落实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的管理要求及措施,保护水域滩涂资源和生态环境,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渔业。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拓展渔业发展空间的同时加强养殖污染防控管理和渔业资源养护与保护,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3.规范养殖秩序。全面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制度,依法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水产养殖效益和渔民收入,促进水产养殖开发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根据本地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结果和水产养殖产业发展需求,形成全市区域内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体思路,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完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具体措施,科学编制规划。
——生态优先、底线约束。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科学开展水域滩涂利用评价,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合理安排产业发展空间。处理好水产养殖资源利用和保护关系,按照环境和养殖容量要求安排养殖生产,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水产养殖发展底线。
——合理布局、转调结合。稳定渔业基本养殖面积,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密度,使水产养殖适应全市渔业发展空间,符合现代渔业发展方向。稳定池塘、塘坝养殖,大力发展生态增养殖、休闲渔业,支持设施养殖向工厂化循环水方向发展,发展稻(藕)渔综合种养,实现养殖水域滩涂的整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总体协调、横向衔接。将规划放在区域整体空间布局的框架下考虑,与临沂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相协调,同时注意与本地区城市、交通、旅游、环保等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避免交叉和矛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尊重养殖户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决策权。既正视渔民养殖的历史现实,又兼顾现代渔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引导,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实施。
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是指临沂市管辖水域滩涂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包括水库、河流、池塘、塘坝、工厂化及煤矿塌陷地等。规划总面积93.78万亩,包含水库面积35.0万亩,池塘面积5.29万亩,塘坝面积2.78万亩,河流面积42.40万亩,工厂化养殖区0.82万亩,稻(藕)渔综合种养区3.10万亩。
第二章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一、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一)地理位置
临沂市位于山东省东南部,地近黄海,东邻日照,西接枣庄、济宁和泰安,北靠淄博、潍坊,南邻江苏,总面积17191.2平方公里。
(二)地形地貌
临沂市地处鲁中南低山丘陵区地带,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山地、丘陵、平原各占三分之一。山地集中分布于西北部的沂水、沂南、蒙阴、平邑、费县等县;丘陵主要分布于山区外围,以沭河以东分布最广;平原有沂沭河冲积平原、山间沟谷平原、涝洼平原。
(三)水域滩涂空间资源
临沂市水域滩涂资源丰富,发展渔业空间大。渔业水域类型主要包括河流、水库、池塘、塘坝等。全市有名称、有河长的河道1207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136条,主要河流有沂河、沭河、祊河、武河、温凉河、东汶河等,其中,沂河和沭河是流经全市的两条重要骨干河流。全市有各类宜渔水库855座,总水面34.36万亩,其中大型水库7座,中型水库30座,小型水库818座;有3亩以上养殖池塘3839个,总面积4.09万亩;有宜渔塘坝3449座,面积3.75万亩。
二、自然气候条件
临沂市属温带季风区大陆性气候,光照充足,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全年平均气温13度左右,多年平均降水量818.8毫米,为全省降水量最丰沛地区;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51.6亿立方米,水利工程平水年可供水量31.8亿立方米。自然灾害主要有干旱、洪涝、低温等,对渔业生产影响很大,易使养殖生产者蒙受经济损失,需要加以防范和应对。
三、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据调查,典型水库有浮游植物8门60属,浮游动物42属,底栖动物5种,鱼类10科28属29种;主要河道有浮游植物8门55属,浮游动物63属,底栖动物24种,常见水生植物种类有30余种,鱼类15科57种,主要有沂河鲤、鲫鱼、鲢鱼、鳙鱼、草鱼、鲶鱼、黄颡鱼、泥鳅、乌鳢等。
四、水域环境状况
临沂市水域水质整体优良,大都符合人畜饮水和工农业用水标准。养殖水体微量元素含量适中,无机盐类含量较丰富,整体符合国家渔业水质的规定标准(GB11607),适宜鱼类的生长和发育。2016年全市监测评价的44个重点水功能区中,达标的水功能区有36个,水质双指标达标率为85.7%。其中26个国家重点水功能区,达标的功能区有20个,国家重点水功能双指标年度达标率为83.3%。
全市大部分水域滩涂的开发利用适度,少数区域还没有充分利用。按照湖库生态环境容量和渔业生产实际经验相结合,全省推算出淡水养殖水域承载力为水库30千克/亩左右,河流17千克/亩左右,其它(如湿地等)18千克/亩左右。据此,临沂市年淡水天然渔产力预计为18540.27吨,目前淡水天然渔产量(捕捞产量)为8112吨,约占天然渔产力的43.75%,水产增养殖发展空间很大。
第七节 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一、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临沂市是山东省淡水渔业生产大市,渔业生产长期稳居全省内陆第二位。近年来,全市坚持现代、生态、品牌、高效、特色发展理念,立足资源优势,聚焦渔业新旧动能转换,积极推动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水产养殖业发展快速,养殖规模逐步扩大,养殖结构不断优化,养殖水产品市场需求旺盛,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养殖效益稳步提升,渔民收入显著增加。
(一)养殖区域
2018年,全市水产养殖面积37.2万亩,有池塘(塘坝)养殖区6.7万亩,水库增养殖区域面积30.4万亩,工厂化养殖面积88.4万立方米,网箱养殖2.4万平方米。
(二)养殖方式、养殖品种、养殖产量及效益
临沂市水产养殖业主要包括水库增养殖、池塘(塘坝)养殖、工厂化养殖、稻(藕)渔综合种养等4种方式,增养殖品种主要有鲢、鳙、鲤、鲫、草鱼、青鱼、大银鱼、鲟鱼、鳜鱼、鲈鱼、乌鳢、鲶鱼、黄颡鱼、罗非鱼、狗鱼以及锦鲤、锦鲫等。2018年全市渔业增加值19.4亿元,占全市农林牧渔增加值的5.2%;渔民人均纯收入17490元,高出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0元。渔业生产发展的同时,带动了水产品加工、销售、水产苗种繁育、渔用饲料、休闲观光渔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渔业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水产养殖除了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外,生态效益也非常明显。有研究表明,每生产1公斤鲢鳙鱼,可以从水中吸收29.40克氮,1.46克磷,118.6克碳。每放养10万尾滤食性鱼苗,形成的生物碳汇相当于植树造林1公顷。2018年临沂市鲢鳙鱼产量5.4万吨,据此计算,鲢鳙鱼从水体中吸收的氮、磷、碳总量分别为159.4万公斤、7.9万公斤、100.8万公斤。近年来,临沂市大力发展的水库生态渔业、增殖放流和捕捞渔业等碳汇渔业,不仅可以移出水体的碳,缓解水体富营养化,净化和修复水体,而且还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优质食物。中国·沂河放鱼节已经成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公益渔业文化活动品牌、“临沂人的节日”,影响力不断提升。
(三)水域滩涂利用
全市池塘已基本利用,其中,鲟鱼、泥鳅、乌鳢、鲈鱼的养殖产量和效益水平较好;水库利用以大水面增养殖为主,许多水库处于闲置状态,没有开展增养殖渔业生产,已开展生产的也存在增殖放流投入量不足等问题。临沂市水域滩涂的养殖利用以水库、池塘为主,塘坝次之,稻藕田及采矿塌陷地等的利用率较低,水产养殖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四)存在问题
虽然临沂市水产养殖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
1.渔业发展空间受到制约。随着城镇化、工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日趋紧张,水产养殖发展空间受到制约,养殖面积逐年减少。并且随着社会发展进步,水域资源的主要功能已由原来的“生产型”逐渐转向了“服务型”,即水域资源要首先服务于生态环境保护、区域气候调控、城镇居民饮水保障、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等,渔业生产的从属性趋势明显。
2.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压力趋紧。陆源污染物的排放与不科学的养殖方式等导致养殖水域潜在污染加重,部分水库、塘坝等养殖生态系统富营养化趋势明显。传统渔业资源持续衰退,生物多样性明显下降,种类组成趋于小型化、低龄化、低质化。
3.产业发展不协调不充分问题突出。现有养殖模式标准化程度不高,养殖业发展方式相对粗放;渔业养殖设施缺乏,集约化、工厂化设施渔业规模较小;渔业良种体系不健全,良种覆盖率低;水产品质量追溯、水生生物疫病防控体系不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发展相对缓慢,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高新技术占比较低,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有待提升。
4.水产养殖保障措施不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制度落实不到位,规范养殖活动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渔业执法力度不够,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渔业生产活动分散,新型渔业经营体系尚未建立,渔业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品牌化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渔业风险尚未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商业性保险也刚刚起步,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二、渔业经济发展方向
临沂市水库、河流众多,淡水资源约占全省的六分之一,且水质优良,生态环境良好,有发展生态渔业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未来的水产养殖产业应坚持以“四新”促“四化”,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坚持走产地优美、产品优质、产出高效、产业优化的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打造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渔业经济综合体,为渔业强市和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三、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目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到2030年中国人口将增加到14.5亿,水产品需求量将超过9千万吨,未来的食物供应特别是优质蛋白类食品的有效供给,将越来越多地转向水产品。今后一段时期,临沂市水产养殖将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态势,水产养殖产量在水产品总产量中的占比将进一步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伴随着水产养殖转型升级和供给侧改革的推进,发展质量将会进一步提高,抵御市场和自然灾害、病害等风险的能力得到大幅提升,现代渔业强市建设将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实施水产良种工程。水产良种是渔业发展的基础。针对全市水产良种繁育设施落后、繁育能力不足等瓶颈问题,要持续推进水产良种工程,加快建立规模化、标准化、优良化的现代渔业种业生产体系,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原良种场建设,提高良种繁育能力,保护地方性特色水产生物种质资源,筑牢渔业发展根基。
(二)建设工业化养殖基地。实施池塘标准化升级改造工程,按照工业化标准改造、更新设施,建设一批技术先进、设施装备领先、经营机制完善、节水节能、集约高效的工业化养殖基地。加快工业化循环水养殖模式示范与应用,推广进排水系统分离、污水与固体废物分离和养殖尾水净化循环使用工艺,提升养殖装备化、自动化、信息化、精准化管理水平,实现养殖尾水“零排放”。
(三)发展生态、休闲渔业。在城市水系和大中型水库特别是饮用水源地等重要水域,大力实施“放鱼养水”工程,发展资源养护型生态渔业。在城郊、采煤塌陷地等区域建设生态、休闲型综合渔业园区,打造各具特色的休闲观赏都市渔业,延长渔业产业链,提高渔业附加值和影响力,促进内陆淡水渔业生态绿色发展。
(四)发展智慧渔业。“智慧渔业”作为山东省“十强产业”之一,代表未来渔业的发展方向,数字化“互联网+”将加速传统水产养殖生产方式向高效现代渔业生产方式转变。积极发挥“智慧渔业”在水质监测、疫情防控、渔情信息动态采集、水产品安全质量追溯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现代渔业发展提供精准数据。
(五)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围绕养殖水域生态资源,打破单一养殖模式,形成集养殖、观光、旅游、休闲、垂钓、餐饮为一体的新型渔业产业模式,培育渔业经济新增长点,促进水产业与旅游业、文化产业等融合发展。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为方向,科学规划、合理使用养殖水域滩涂,提高养殖水域滩涂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以“良种化、工厂化、信息化、生态化、品牌化”为主抓手,以发展高效生态渔业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的基础上,着力发展水产养殖、增殖,加快渔业新旧动能转换,调减、撤离过密及不合理养殖,升级池塘标准化养殖,发展工业化养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打造渔业新六产,加快渔业现代化进程;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实施科技兴渔战略,提高渔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水产品市场竞争力,使水产养殖成为全市优化渔业产业结构、促进渔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第九节 功能区划概述
一、功能区划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是否允许养殖开发以及可承受的开发强度,将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
1.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禁止养殖区:临沂市境内已划定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所有大中小型水库。
(2)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已划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包括核心区和缓冲区两部分。
(3)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已审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
2.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养殖区
(1)重点水库禁止养殖区:保护区之外的其他Ⅰ类红线保护的水库或者有专项规定禁养的水库水域范围。
(2)河流禁止养殖区:临沂市境内的河流水域范围。
(3)湿地禁止养殖区:已划定湿地保护范围。
(4)池塘禁止养殖区:已划定池塘保护范围和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池塘。
3.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禁止养殖区: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范围。
4.风景名胜区禁止养殖区:已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水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1.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限制养殖区:所有非饮用水源地水库水域范围。
2.池塘限制养殖区:需要进行限制养殖的池塘范围。
3.塘坝限制养殖区:需要进行限制养殖的塘坝范围。
4.其它限制养殖区:湿地、风景名胜区内需要进行限制养殖的范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
养殖区指我市境内所属水域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水域,包括池塘养殖区、塘坝养殖区、渔业园区养殖区、稻(藕)渔综合种养区、采煤(矿)塌陷地养殖区、待开发养殖区等。
二、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和保护重点
开发重点: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是渔业发展的重要水域资源,其中养殖区是我市水产苗种繁育生产和名特优水产品高效养殖区;发挥池塘养殖集约高效、管理便捷的特点,侧重发展池塘标准化养殖、工厂化流水养殖、稻(藕)渔综合种养、观赏鱼养殖和休闲垂钓等;限制养殖区是我市渔业主导品种生态养殖区,发挥水库众多、水质良好的优势,侧重发展休闲渔业、资源养护型生态渔业,持续开展水库大水面滤食性鱼类增殖放流,以鱼净水,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保护重点:本规划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点水库、主要河流等区域作为淡水水域滩涂保护重点。
禁止养殖区是依法设立的保护区、河岸堤防安全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禁止进行一切设施性养殖和投饵性养殖生产活动,但允许开展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活动,如科研考察、重要生物物种保护、“放鱼养水”等资源养护利用活动。禁止养殖区内现有的渔业人工养殖设施,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限期关停并拆除。至2030年,全市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731281.49亩,占规划总面积的77.98%。
一、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一)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禁止养殖区
2018年,全市划定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禁止养殖区41处,面积约237172.95亩,至2030年,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禁止养殖区面积将达到45处面积264342.95亩,新增兰山区郝埠水库、平邑县唐村水库等4处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禁止养殖区(详见表1、附表1、附表2)。
表1 2018年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禁养区
水库类型
水库名称
水库总面积
(亩)
大型(6处)
岸堤水库、跋山水库、沙沟水库、许家崖水库、会宝岭水库、陡山水库
181973
中型(16处)
刘庄水库、石泉湖水库、相邸水库、寨子山水库、张庄水库、黄土山水库、黄仁水库、昌里水库、马庄水库、石岚水库、古城水库、龙王口水库、书房水库、寨子水库、凌山头水库、大山水库
46281.45
小型(19处)
刘大河水库、中峰四库、书院水库、寨山水库、后净埠水库、花沟水库、草岭前水库、北张官庄水库(四十里)、北李家庄水库(四十里)、卓家屯水库、南墙峪水库、岳庄水库、涝泉水库、钓鱼台水库、狼窝沟水库、大山头水库、西盘水库、龙山水库、鲍家庄水库
8918.5
(二)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全市划定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面积60815亩,其中沂水县50000亩,临沭县10815亩(详见附表1)。
(三)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划定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3处,面积14.3万亩,包括云蒙湖大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沂河鲤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沂南汶河马口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等(详见附表3)。
二、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养殖区
(一)重点水库禁止养殖区
2018年全市划定重点水库禁止养殖区6处,面积约31830亩,均分布在平邑县。包括唐村水库等大型水库禁止养殖区1处和吴家庄水库、安靖水库、大夫宁水库、公家庄水库、杨庄水库等中型水库禁止养殖区5处;至2030年减少到5160亩(详见表2、附表1、附表4)。
表2 2018年临沂市重点水库禁养区
水库类型
水库名称
水库总面积
(亩)
大型(1处)
唐村水库
21120
中型(5处)
吴家庄水库、安靖水库、大夫宁水库、公家庄水库、杨庄水库
10710
(二)河流禁止养殖区
全市划定河流禁止养殖区总面积约424043.77亩(详见附表1),包括沂河、沭河、东汶河、蒙河、柳青河、祊河、涑河、李公河、白马河、浔河、高榆河、汤河、分沂入沭水道、夏庄河、朱范河等主要河流。
(三)湿地禁止养殖区
2018年全市划定武河湿地、青山埠人工湿地、沭河国家湿地公园、苍源河省级湿地公园等湿地禁止养殖区面积42591亩;至2030年,增加到47621亩,主要分布在罗庄、沂水、蒙阴、沂南、临沭5县区(详见附表1)。
(四)池塘禁止养殖区
2018年全市池塘禁止养殖区面积677.77亩,至2030年,增加到707.77亩,分布在河东、临沭等县区(详见附表1)。
三、 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包括临沂市境内已划定的所有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范围。
四、 风景名胜区禁止养殖区
2018年全市风景名胜区禁止养殖区面积45199亩,至2030年,增加到45228亩,主要分布在沂水、沂南、临沭3个县(详见附表1)。
禁止养殖区管理措施:在禁止养殖区内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切实加强对禁养区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和取消任何形式的违法养殖活动,打击一切违法行为。加强对禁止养殖区水质等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掌握禁养区环境质量动态,保护禁养区环境。
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指环境和资源承载力较弱,并关系到较大范围内生态安全,或环境污染、损害、破坏较严重并急需修复与恢复、不适合于进行集中高强度开发的水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至2030年,全市规划限制养殖区1558处,面积约89233.86亩,占规划总面积的9.52%(详见附表5)。
一、 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限制养殖区
至2030年,划定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限制养殖区767处,面积约80404.66亩。其中,划定中型水库限制养殖区9处,面积约21458亩,有兰山区刘庄水库,兰陵县考村水库、长辛桥水库、双河水库、小马庄水库,蒙阴县朱家坡水库,费县上冶水库,沂南县高湖水库,临沭县龙潭水库等;划定小型水库限制养殖区758处,面积约58946.66亩。
二、池塘限制养殖区
至2030年,划定池塘限制养殖区9处,面积约1967.2亩。
三、 塘坝限制养殖区
至2030年,划定塘坝限制养殖区779处,面积约6682亩。
四、 其它限制养殖区
至2030年,划定湿地、风景名胜区限制养殖区2处,面积180亩。
限制养殖区管理措施:不进行高强度开发利用,对养殖方式、品种、容量进行限制。在限制养殖区内进行渔业活动必须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禁止一切设施性、投饵性、施肥性渔业养殖生产,可以进行科学研究、考察活动,可以开展与渔业资源保护有关的增殖放流活动。开展增殖放流应符合增殖放流有关规定。限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养殖项目,已存在的养殖项目,由当地有关部门限期搬迁或拆除,并按照当地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善后问题。加强对限制养殖区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对违反限制养殖区管理相关措施、破坏限养区生态环境,以及其它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和取缔,保证限制养殖区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淡水渔业养殖区主要包括池塘养殖区、塘坝养殖区、工厂化养殖区、稻(藕)渔综合种养区、采矿塌陷地养殖区等。至2030年规划养殖区面积117248.415亩,占规划总面积的12.50%(详见附表6)。
一、 池塘养殖区
对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增加养殖设施装备,建设渔业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全面推广和普及无公害水产品养殖生产模式;加强渔用投入品管理,建立苗种检疫制度及市场准入制度;大力发展生态、健康、低碳、节水型渔业,严控有毒、有害、污染物进入池塘养殖水域,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至2030年,全市池塘养殖面积为50242亩(详见表3及附表6)。
表3 2018-2030年临沂市池塘养殖总体规划表(单位:亩)
县区
2018-2025年面积
2026-2030年面积
兰山
1370
1290
罗庄
1104.38
924.95
河东
4666.9
4166.9
郯城
23835
23835
兰陵
3450
3450
莒南
6457
6507
沂水
2800.15
2800.15
蒙阴
900
1200
平邑
186
251
费县
750
720
沂南
1700
1700
临沭
2500
2200
高新
1197
1197
合计
50916.43
50242
二、塘坝养殖区
有效利用塘坝宜渔水体,发展无公害水产品健康养殖;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规范药物使用,防止养殖水域环境污染。
至2030年,全市塘坝养殖区面积为21134.8亩(详见表4及附表6)。
表4 2018-2030年临沂市塘坝养殖总体规划表(单位:亩)
县区
兰山
郯城
兰陵
莒南
蒙阴
费县
沂南
临沭
合计
2018-2025
660
2100
520
8580
1100
1176
868.8
6100
21104.8
2026-2030
640
2100
520
8580
1300
1126
868.8
6000
21134.8
三、工厂化养殖区
发展节水节能工厂化养殖,重点提升工厂化养殖设施的智能化、现代化水平,推广应用水质高效处理、有机物高效分离和水质循环利用技术,实现养殖尾水“零排放”,优化养殖品种,扩大生产能力,增加规模效益。建设“工业化”渔业样板区,打造龙头企业,培育工厂化养殖优势品牌。
至2030年,全市工厂化养殖面积8204.04亩。
四、 稻(藕)渔综合种养区
积极引导开展稻(藕)渔综合种养,推广稻(藕)——鱼虾蟹生态综合种养模式,因地制宜研发并制定适合我市稻(藕)渔综合种养技术流程,提高稻(藕)渔综合养殖水平,稳步扩大我市稻(藕)渔综合种养规模,提升稻、藕、鱼等产品品质及种养总体经济效益。
至2030年,全市稻(藕)渔综合种养区面积发展到31000亩。
五、采矿塌陷地养殖区
本着因地制宜、宜渔则渔的原则,积极进行塌陷地渔业开发利用。重点对采煤塌陷地、矿区进行生态修复和渔业综合开发利用。根据塌陷地地质结构、水源、生物资源状况,开挖、改造成养殖池塘或养殖塘坝,发展名优品种养殖、生态养殖或休闲渔业,恢复塌陷地、矿区生态环境,拓展内陆渔业生产发展空间。
至2030年,全市规划采矿塌陷地面积约3576.18亩。
六、 休闲渔业养殖区
以休闲垂钓为核心,开发多元化的精品休闲渔业项目,发展集生产、观光、垂钓、采摘、餐饮、娱乐、购物等于一体的综合性休闲渔业基地,打造吃、住、行、游、购、娱等配套和特色鲜明的“渔业经济综合体”。
至2030年,全市规划休闲渔业养殖区面积约3091.4亩。
养殖区管理措施:不同类型的养殖区由于具体的情况不同,需求采取的管理措施也不尽相同。总体而言,养殖区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实行养殖证制度,做到持证养殖。防止无证养殖和超范围养殖,以及不按照养殖证批准的品种和模式进行养殖。二是加强对养殖区的执法管理,包括持证养殖情况、渔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的执法;三是合理控制养殖投入品的使用和养殖密度,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保护水域环境。
第四章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功能区的管理,做好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合作机制,与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落实规划,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严格依据规划开展全市养殖水域和滩涂的使用确权工作,加强用途管制,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的行为,不得新建及改扩建规划范围外的养殖项目。其它生态保护或工程建设项目等占用规划内养殖水域滩涂的,必须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要求对规划进行修订后实施,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完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体系,规范渔业生产秩序,建立渔业基本水域保护制度,划定基本水域保护红线,保证规划实施效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稳定的水产养殖秩序。
加强养殖污染防控,组织制定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和完善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加强养殖尾水治理,加快养殖水域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用科学方法对养殖尾水进行净化,防止残存饵料、粪便、投入品等随养殖尾水直接入河。建立养殖生产安全控制标准体系,严格养殖投入品饲料、鱼药、水质调节剂等的使用,开展养殖排放监测工作,制定重点水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保水域生态安全和水域滩涂可持续利用,为养殖产业发展提供优良生态发展空间。
第十六节 加强宣传推介,强化公众参与
各级政府要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宣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时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提高公众意识,做好舆论宣传,为规划落地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力量,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接受公众监督。依法治渔,依法兴渔,增强从业者的法治意识、生态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水产养殖发展环境,推动全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规划图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表1
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功能区划数据表(禁止养殖区)
单位:亩
县区
类别
禁止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总面积
年度
河流面积
饮用水源地水库面积
自然保护区面积
风景名胜区面积
湿地面积
池塘面积
重点水库禁止养殖区
合计
2018
424043.77
237172.95
60815
45199
42591
677.77
31830
725722.49
2020
424043.77
240262.95
60815
45199
47591
677.77
28740
730722.49
2025
424043.77
261882.95
60815
45228
47611
677.77
7620
731251.49
2030
424043.77
264342.95
60815
45228
47621
707.77
5160
731281.49
兰山区
2018
35500
2100
0
0
0
0
0
37600
2020
35500
2100
0
0
0
0
0
37600
2025
35500
2600
0
0
0
0
0
38100
2030
35500
2600
0
0
0
0
0
38100
罗庄区
2018
15772
0
0
0
15000
0
0
30772
2020
15772
0
0
0
20000
0
0
35772
2025
15772
0
0
0
20000
0
0
35772
2030
15772
0
0
0
20000
0
0
35772
河东区
2018
51595.77
0
0
0
0
677.77
0
52273.54
2020
51595.77
0
0
0
0
677.77
0
52273.54
2025
51595.77
0
0
0
0
677.77
0
52273.54
2030
51595.77
0
0
0
0
647.77
0
52243.54
郯城县
2018
79425
0
0
0
0
0
0
79425
2020
79425
0
0
0
0
0
0
79425
2025
79425
0
0
0
0
0
0
79425
2030
79425
0
0
0
0
0
0
79425
兰陵县
2018
30298
28600
0
0
0
0
0
58898
2020
30298
28600
0
0
0
0
0
58898
2025
30298
28600
0
0
0
0
0
58898
2030
30298
28600
0
0
0
0
0
58898
莒南县
2018
22761
35855
0
0
0
0
0
58616
2020
22761
35855
0
0
0
0
0
58616
2025
22761
35855
0
0
0
0
0
58616
2030
22761
35855
0
0
0
0
0
58616
沂水县
2018
95000
54283.95
50000
42000
2000
0
0
149283.95
2020
95000
54283.95
50000
42000
2000
0
0
149283.95
2025
95000
54283.95
50000
42000
2000
0
0
149283.95
2030
95000
54283.95
50000
42000
2000
0
0
149283.95
蒙阴县
2018
12884
55650
0
0
1350
0
0
69884
2020
12884
55650
0
0
1350
0
0
69884
2025
12884
55650
0
0
1350
0
0
69884
2030
12884
55650
0
0
1350
0
0
69884
平邑县
2018
5400
8340
0
0
0
0
31830
45570
2020
5400
11430
0
0
0
0
28740
45570
2025
5400
32550
0
0
0
0
7620
45570
2030
5400
35010
0
0
0
0
5160
45570
费 县
2018
15720
42117
0
0
0
0
0
57836
2020
15720
42117
0
0
0
0
0
57836
2025
15720
42117
0
0
0
0
0
57836
2030
15720
42117
0
0
0
0
0
57836
沂南县
2018
26000
1365
0
2300
1635
0
0
31300
2020
26000
1365
0
2300
1635
0
0
31300
2025
26000
1365
0
2300
1635
0
0
31300
2030
26000
1365
0
2300
1635
0
0
31300
临沭县
2018
33688
8862
10815
899
22606
0
0
54264
2020
33688
8862
10815
899
22606
0
0
54264
2025
33688
8862
10815
928
22626
0
0
54293
2030
33688
8862
10815
928
22636
60
0
54353
高新区
2018
0
0
0
0
0
0
0
0
2020
0
0
0
0
0
0
0
0
2025
0
0
0
0
0
0
0
0
2030
0
0
0
0
0
0
0
0
附表2
饮用水源地水库禁止养殖区
县区
编号
名称
所在地
坐标
面积(亩)
备注
类型
兰山区
1
刘庄水库
汪沟镇
E35°18′03″,N118°14′54″
21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罗庄区
无
河东区
无
郯城县
无
兰陵县
2
会宝岭水库
兰陵县城西北30公里处
北库:E117°49′637″,N34°55′431″;E117°48′640″,N34°54′872″;
E117°48′912″,N34°54′540″;E117°49′048″,N34°56′668″;
南库:E117°83′19.55″,N34°90′23.89″;117°77′03.10″,N34°89′56.07″;
E117°80′94.97″,N34°85′43.52″;E117°81′89.87″,N34°94′27.56″
286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大型
莒南县
3
陡山水库
莒南县城北17公里处
E118°53′04″,N35°21′23″;E118°54′10″,N35°20′06″;E118°53′08″,N35°18′49″;E118°51′02″,N35°21′31″
2145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大(二)型
4
石泉湖水库
莒南县城东北7公里处
E118°53′07″,N35°15′49″;E118°54′29″,N35°14′26″;E118°52′48″,N35°13′56″;E118°51′54″,N35°14′41″
48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5
相邸水库
莒南县城东8公里处
E118°56′36″,N35°12′36″;E118°56′34″,N35°12′16″;E118°54′46″,N35°10′32″;E118°54′21″,N35°11′09″
40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6
刘大河水库
莒南县相沟镇王祥社区西南
E118°46′51″,N35°05′29″;E118°47′10″,N35°04′47″;E118°46′44″,N35°04′08″;E118°46′32″,N35°04′23″
75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县区
编号
名称
所在地
坐标
面积(亩)
备注
类型
莒南县
7
中峰四库
莒南县涝坡镇周家大庄村
E118°58′08″,N35°18′17″;E118°58′07″,N35°17′36″;E118°58′00″,N35°17′32″;E118°57′54″,N35°17′35″
43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一)型
8
书院水库
莒南县洙边镇东书院村
E118°53′08″,N35°06′45″;E118°53′59″,N35°05′59″;E118°53′24″,N35°05′58″;E118°52′46″,N35°06′19″
8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一)型
9
寨山水库
莒南县洙边镇葛家山村
E118°49′51″,N35°06′47″;E118°50′37″,N35°06′20″;E118°50′30″,N35°06′13″;E118°49′45″,N35°06′45″
3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一)型
10
后净埠水库
莒南县洙边镇后净埠村
E118°55′16″,N35°06′31″;E118°55′35″,N35°06′21″;E118°55′33″,N35°05′57″;E118°54′58″,N35°06′10″
2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一)型
11
花沟水库
莒南县文疃镇前土泥巷村
E119°03′04″,N35°19′00″;E119°03′08″,N35°18′39″;E119°03′06″,N35°18′37″;E119°02′49″,N35°18′48″
1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二)型
12
草岭前水库
莒南县文疃镇草岭前村
E119°04′47″,N35°19′29″;E119°04′48″,N35°19′28″;E119°04′40″,N35°19′23″;E119°04′38″,N35°19′25″
4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二)型
13
大山水库
朱芦镇
E119°7′55.1″,N35°18′1.8″
219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14
龙山水库
坪上镇
E119°2′54.8″,N35°14′43.3″
69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15
鲍家庄水库
团林镇
E119°6′2.8″,N35°7′42.2″
10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县区
编号
名称
所在地
坐标
面积(亩)
备注
类型
沂水县
16
沙沟水库
沙沟镇
E118°38′17″,N36°02′31″;E118°36′11″,N36°02′56″;E118°37′16″,N36°02′10″;E118°37′12″,N36°04′26″
1065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大型
17
跋山水库
沂水县城西北15公里
E118°34′59″,N35°54′58″;E118°27′00″,N35°55′01″;E118°30′54″,N35°52′01″;E118°33′32″,N35°57′22″
420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省级水利旅游风景区
大型
18
北张官庄水库
四十里堡镇
E118°43′34″,N35°42′54″;E118°43′26″,N35°42′58″;E118°43′30″,N35°42′54″;E118°43′34″,N35°43′05″
70.6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19
北李家庄水库
四十里堡镇
E118°46′34″,N35°41′49″;E118°46′26″,N35°41′49″;E118°46′34″,N35°41′42″;E118°46′37″,N35°41′56″
90.7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20
卓家屯水库
四十里
E118°42′32″,N35°39′36″;E118°42′18″,N35°39′36″;E118°42′29″,N35°39′29″;E118°42′25″,N35°39′43″
111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21
寨子山水库
院东头
E118°25′55″,N35°44′38″;E118°26′49″,N35°43′26″;E118°26′53″,N35°43′26″;E118°25′59″,N35°44′17″
1131.4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22
南墙峪水库
院东头
E118°21′32″,N35°43′30″;E118°21′00″,N35°43′08″;E118°21′43″,N35°43′23″;E118°21′18″,N35°43′23″
230.1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蒙阴县
23
岸堤水库(云蒙湖)
县城东约25公里
E118°06′00.15″,N35°39′37.83″
52000
饮用水源地、云蒙湖大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大型
24
张庄水库
县城东北部约4公里
E117°58′28.03″,N35°43′52.18″
11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25
黄土山水库
县城北约6公里
E117°56′56.16″,N35°45′18.08″
125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26
黄仁水库
垛庄镇
E118°06′06.92″,N35°29′47.32″
13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县区
编号
名称
所在地
坐标
面积(亩)
备注
类型
平邑县
27
昌里水库
铜石镇
E117°40′2.7″,N35°19′28.6″
706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28
岳庄水库
地方镇
E117°48′25.8″,N35°20′18.9″
12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一)型
29
涝泉水库
临涧镇
E117°32′26.4″,N35°18′44.9″
7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一)型
费县
30
许家崖水库
费城镇
E117°52′32″,N35°11′54″
27273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大型
31
马庄水库
马庄镇
E118°00′27″,N35°07′19″
27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32
石岚水库
薛庄镇
E118°04′48″,N35°23′10″
484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33
古城水库
薛庄镇
E118°11′55″,N35°18′24″
261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34
龙王口水库
朱田镇
E117°45′08″,N35°14′25″
268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35
书房水库
梁邱镇
E117°39′58″,N35°07′20″
183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36
钓鱼台水库
梁邱镇
E117°43′52″,N32°09′49″
174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沂南县
37
寨子水库
铜井镇
E118°25′17.58″,N35°29′20.87″
1365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临沭县
38
狼窝沟水库
蛟龙镇杨家庄村
E118°45′10″,N34°54′20″
160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39
大山头水库
石门镇石门新村
E118°34′5″,N34°44′0″
726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40
西盘水库
临沭街道西盘村
E118°43′10″,N34°56′0″
1226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小型
41
凌山头水库
临沭街道凌山头村
E118°41′0″,N34°58′30″
5310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中型
合计
237173
附表3
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养区
编号
名称
所在地
坐标
总面积
(亩)
1
沂河鲤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沂南县
E118°17′50″-E118°31′38″,N34°55′53″-N35°35′20″
102750
2
云蒙湖大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蒙阴县
由以下11个坐标点沿湖边界围城的水域组成:
E118°04′36″,N35°44′01″;E118°07′33″,N35°41′58″;
E118°07′09″,N35°40′42″;E118°06′33″,N35°39′26″;
E118°06′26″,N35°38′33″;E118°05′35″,N35°39′04″;
E118°04′07″,N35°39′25″;E118°03′24″,N35°39′45″;
E118°03′31″,N35°40′08″;E118°04′10″,N35°43′58″;
E118°04′36″,N35°44′01″
34500
3
沂南汶河马口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沂南县
E118°21′17″-E118°25′22″,N35°30′46″-N35°35′30″
5700
合计
142950
附表4
重点水库禁止养殖区
县区
编号
名称
所在地
坐标
面积(亩)
备注
类型
平邑县
1
唐村水库
流峪镇
E117°55′66.2″,N35°42′31.3″
21120
重点水库
大型
2
吴家庄水库
平邑街道办事处
E117°33′29.5″,N35°30′24.4″
3090
重点水库
中型
3
安靖水库
卞桥镇
E117°49′2.8″,N35°28′34.1″
2415
重点水库
中型
4
大夫宁水库
保太镇
E117°44′48.9″,N35°35′4.5″
1530
重点水库
中型
5
公家庄水库
保太镇
E117°42′48.5″,N35°35′40.5″
2460
重点水库
中型
6
杨庄水库
资邱镇
E117°53′16.1″,N35°28′5.1″
1215
重点水库
中型
合计
31830
附表5
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功能区划数据表(限制养殖区)
单位:亩
县区
类别
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总面积
年度
非饮用水源地水库面积
池塘面积
塘坝面积
其他
合计
2018
106154.66
396.7
6801
60
113412.36
2020
80904.66
1967.2
6747
180
89798.86
2025
80404.66
1967.2
6735
180
89286.86
2030
80404.66
1967.2
6682
180
89233.86
兰山区
2018
5620
0
0
0
5620
2020
5620
0
0
0
5620
2025
5120
0
0
0
5120
2030
5120
0
0
0
5120
罗庄区
2018
0
0
0
0
0
2020
0
0
0
0
0
2025
0
0
0
0
0
2030
0
0
0
0
0
河东区
2018
190
36.7
0
0
226.7
2020
190
36.7
0
0
226.7
2025
190
36.7
0
0
226.7
2030
190
36.7
0
0
226.7
郯城县
2018
1813.2
0
0
0
1813.2
2020
1813.2
1570.5
0
0
3383.7
2025
1813.2
1570.5
0
0
3383.7
2030
1813.2
1570.5
0
0
3383.7
兰陵县
2018
38670
0
0
0
38670
2020
9950
0
0
120
10070
2025
9950
0
0
120
10070
2030
9950
0
0
120
10070
莒南县
2018
7939
0
0
0
7939
2020
7939
0
0
0
7939
2025
7939
0
0
0
7939
2030
7939
0
0
0
7939
沂水县
2018
9749.86
0
0
0
9749.86
2020
9749.86
0
0
0
9749.86
2025
9749.86
0
0
0
9749.86
2030
9749.86
0
0
0
9749.86
蒙阴县
2018
9473
360
56
0
9889
2020
9473
360
56
0
9889
2025
9473
360
56
0
9889
2030
9473
360
56
0
9889
平邑县
2018
9522.6
0
6745
0
16267.6
2020
9522.6
0
6691
0
16213.6
2025
9522.6
0
6579
0
16101.6
2030
9522.6
0
6426
0
15948.6
费 县
2018
10097
0
0
60
10157
2020
10097
0
0
60
10157
2025
10097
0
0
60
10157
2030
10097
0
0
60
10157
沂南县
2018
0
0
0
0
0
2020
7370
0
0
0
7370
2025
7370
0
0
0
7370
2030
7370
0
0
0
7370
临沭县
2018
13000
0
0
0
13000
2020
9100
0
0
0
9100
2025
9100
0
100
0
9200
2030
9100
0
200
0
9300
高新区
2018
80
0
0
0
80
2020
80
0
0
0
80
2025
80
0
0
0
80
2030
80
0
0
0
80
附表6
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功能区划数据表(养殖区)
单位:亩
县区
年度
养殖区
养殖区总面积
池塘面积
塘坝面积
工厂化养殖区
稻(藕)渔综合种养区
采矿塌陷地养殖区
休闲渔业养殖区
合计
2018
55686.15
21393.8
3087.8
210
2141.95
2134
84653.7
2020
51584.46
21171.8
4344.13
6330
2629.29
2278.42
88338.1
2025
50916.43
21104.8
6064.02
13500
3048.47
2659.65
97293.37
2030
50242
21134.8
8204.035
31000
3576.18
3091.4
117248.415
兰山区
2018
1550
700
70
0
0
0
2320
2020
1450
680
70
0
0
0
2200
2025
1370
660
70
0
0
0
2100
2030
1290
640
70
0
0
0
2000
罗庄区
2018
1332.4
0
90
0
1549.6
1513
4485
2020
1220.41
0
102.33
0
1636.94
1612.42
4572.1
2025
1104.38
0
116.27
0
1732.07
1729.65
4682.37
2030
924.95
0
126.885
0
1906.18
1841.4
4799.415
河东区
2018
4992.9
0
4
210
0
412
5618.9
2020
4866.9
0
4
330
0
450
5650.9
2025
4666.9
0
25
1500
0
700
6891.9
2030
4166.9
0
30
13000
0
1000
18196.9
郯城县
2018
27218.7
2100
195
0
0
0
29513.7
2020
23835
2100
300
6000
0
0
32235
2025
23835
2100
600
12000
0
0
38535
2030
23835
2100
1200
18000
0
0
45135
兰陵县
2018
3450
620
20
0
450
0
4540
2020
3450
520
50
0
850
0
4870
2025
3450
520
90
0
1200
0
5260
2030
3450
520
120
0
1670
0
5760
莒南县
2018
6157
8580
0
0
0
0
14737
2020
6307
8580
0
0
0
0
14887
2025
6457
8580
0
0
0
0
15037
2030
6507
8580
0
0
0
0
15087
沂水县
2018
3571.15
0
1183.8
0
142.35
0
4897.3
2020
3200.15
0
1583.8
0
142.35
0
4926.3
2025
2800.15
0
1980.75
0
116.4
0
4897.3
2030
2800.15
0
2097.15
0
0
0
4897.3
蒙阴县
2018
705
997
92
0
0
0
1794
2020
720
997
92
0
0
0
1809
2025
900
1100
190
0
0
0
2190
2030
1200
1300
300
0
0
0
2800
平邑县
2018
115
0
118
0
0
35
268
2020
138
0
142
0
0
42
322
2025
186
0
192
0
0
56
434
2030
251
0
260
0
0
76
587
费 县
2018
897
1328
0
0
0
174
2399
2020
800
1226
0
0
0
174
2200
2025
750
1176
0
0
0
174
2100
2030
720
1126
0
0
0
174
2020
沂南县
2018
1700
868.8
1315
0
0
0
3883.8
2020
1700
868.8
2000
0
0
0
4568.8
2025
1700
868.8
2800
0
0
0
5368.8
2030
1700
868.8
4000
0
0
0
6568.8
临沭县
2018
2800
6200
0
0
0
0
9000
2020
2700
6200
0
0
0
0
8900
2025
2500
6100
0
0
0
0
8600
2030
2200
6000
0
0
0
0
8200
高新区
2018
1197
0
0
0
0
0
1197
2020
1197
0
0
0
0
0
1197
2025
1197
0
0
0
0
0
1197
2030
1197
0
0
0
0
0
1197
附表7
临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功能区划数据汇总表
时间
禁养区(亩)
限养区(亩)
养殖区(亩)
合计(亩)
2018
725722.49
113412.36
84653.7
923788.55
2020
730722.49
89798.86
88338.1
908859.45
2025
731251.49
89286.86
97293.37
917831.72
2030
731281.49
89233.86
117248.415
937763.765
图件1
图件2
图件3
图件4
图件5
2020-06-1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2020-06-15临政办字〔2020〕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各承办单位要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决...
临政办字〔202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各承办单位要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要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市政府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承办单位:市发改委)
2、临沂市物流枢纽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市发改委)
3、临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承办单位:市发改委)
4、2020年市级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非城建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承办单位:市发改委)
5、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承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2021年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承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临沂市城市安全发展规划(2020-2022年)(承办单位:市应急局)
8、临沂市新型智慧城市(数字临沂)发展规划(2020-2025年)(承办单位:市大数据局)
9、临沂市“三线一单”编制(承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临沂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承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20-06-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沂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20-06-10临政办字〔2020〕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通知》(临办发〔2019〕22号)文件精神,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更名为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山东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架构,确定将临沂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 长:...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通知》(临办发〔2019〕22号)文件精神,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更名为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山东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架构,确定将临沂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刘贤军 副市长
副组长:冉 贤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德玉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刘 辉 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景山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林艳 市工信局四级调研员
王行军 市公安局副县级侦察员
牟玉善 市财政局副局长
余永忠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办主任
张济民 市住建局副局长
鞠成祥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爱昌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阚洪明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冯宝兴 市国资委副主任
李守君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郭元华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主父笑岩 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高立国 市总工会副主席
宋庆富 市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余永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2020-06-1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知2020-06-07临政办字〔2020〕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临沂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将指挥部组成人员公布如下。副指挥:陈建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丰绍明 市水利局局长苏冠鲁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局长成 员:唐桂武 市发展改革委二级调研员王行军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县级侦察员徐庆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公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刘田立 市城市...
临政办字〔2020〕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临沂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将指挥部组成人员公布如下。
副指挥:陈建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
丰绍明 市水利局局长
苏冠鲁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局长
成 员:唐桂武 市发展改革委二级调研员
王行军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县级侦察员
徐庆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公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刘田立 市城市管理局一级调研员
刘乃增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主任
刘汉民 市水利局副局长
段伦才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广田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陈国静 市应急保障服务中心四级调研员
王行刚 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郭爱波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副局长
李 欣 市气象局四级调研员
崔恩贵 市水文局副局长
李景华 临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指挥部主要职责:承担全市水利工程(含沂沭河直管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组织防洪会商,下达水工程防洪调度指令;按权限审查、批准水库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等工作。该指挥部接受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刘汉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的“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予以撤销。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2020-06-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的通知2020-06-07临政办字〔2020〕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成立临沂市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现将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副总指挥:陈建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唐音波 市林业局局长成 员:周晓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唐桂武 市发展改革委二级调研员梁继修 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戚树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孙安农 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支队长刘湘德 市民政局副局长李洪...
临政办字〔202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成立临沂市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现将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副总指挥:陈建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音波 市林业局局长
成 员:周晓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
唐桂武 市发展改革委二级调研员
梁继修 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
戚树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孙安农 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支队长
刘湘德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洪金 市财政局副局长
曹明喜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支队长
周 扬 市水利局水利工程保障中心副县级干部
慕国庆 市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薛尚功 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 斌 市卫健委副主任
陈继军 市应急局副县级干部
李 欣 市气象局四级调研员
李景华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临沂市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临沂市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日常工作,唐音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市政府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组织检查全市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该指挥部受临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6日
2020-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