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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临沂市北城新区长春路改造工程“10•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020-07-27临政字〔2020〕83号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同意临沂市北城新区长春路改造工程“10•2”坍塌事故和中储粮临沂直属库仓库拆迁工地“11•8”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临沂市北城新区长春路改造工程“10•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
临政字〔2020〕83号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政府同意临沂市北城新区长春路改造工程“10•2”坍塌事故和中储粮临沂直属库仓库拆迁工地“11•8”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临沂市北城新区长春路改造工程“10•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临沂市北城新区长春路改造工程“10•2”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员责任:
(一)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人)
张长锁,长春路改造工程排水管道顶管施工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2人)
1.杜振杰,长春路改造工程排水管道顶管施工的现场施工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耿洁,长春路改造工程排水管道顶管施工的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中所涉及的对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意见。由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对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五、责成临沂市市政工程建设处向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强化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管理,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应急管理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程序,抓好有关责任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八、市政府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一年内,将依据《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鲁安办发〔2020〕25号)、《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临安发〔2018〕22号),对该起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2020-07-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储粮临沂直属库仓库拆迁工地“1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020-07-27临政字〔2020〕82号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同意临沂市北城新区长春路改造工程“10•2”坍塌事故和中储粮临沂直属库仓库拆迁工地“11•8”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中储粮临沂直属库仓库拆迁工地“1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
临政字〔2020〕82号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政府同意临沂市北城新区长春路改造工程“10•2”坍塌事故和中储粮临沂直属库仓库拆迁工地“11•8”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中储粮临沂直属库仓库拆迁工地“1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中储粮临沂直属库仓库拆迁工地“11•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违规违章拆除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姜自龙,临沂隆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姜自龙涉嫌使用伪造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证明参加工程招标,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二)贾存金,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中所涉及的对临沂隆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富森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意见。由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对临沂隆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临沂市富森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五、责成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临沂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进行通报批评。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加强建筑拆除施工行业安全监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拆除施工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大对非法施工、非法发包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和无资质承包行为,严格督促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七、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临沂市应急管理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程序,抓好有关责任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八、市政府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一年内,将依据《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鲁安办发〔2020〕25号)、《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临安发〔2018〕22号),对该起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2020-07-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通报2020-07-27临政字〔2020〕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新旧动能转换支撑作用,经研究,确定对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根据《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经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定、...
临政字〔202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新旧动能转换支撑作用,经研究,确定对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经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定、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市科技局审核,市政府批准,授予金胜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高冠勇总工程师临沂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阿加曲班及制剂的研究与开发”等3项成果临沂市技术发明奖,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授予“智慧电梯系统的研发与应用”等106项成果临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46项、三等奖50项。
希望获奖者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希望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向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求真务实、永攀高峰的科学精神和服务国家、造福社会的优良传统,不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努力破解创新发展难题,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为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0年度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2020年度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名单
一、临沂市科学技术最高奖
高冠勇 金胜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二、临沂市技术发明奖
一等奖(1项)
1.阿加曲班及制剂的研究与开发
完成单位: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二等奖(2项)
1.粉末冶金锻造工艺研究及高端应用
完成单位:临沂市金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省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
山东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临沂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2.小儿消积止咳颗粒的研究与开发
完成单位: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临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10项)
1.智慧电梯系统的研发与应用
完成单位: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
2.连续双仓大跨径装配式箱涵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市政众信建材有限公司
3.芯片级大粒径高纯度硅溶胶产业化技术开发
完成单位:临沂市科翰硅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
4.盐酸替罗非班原料药及注射用浓溶液的产业化技术开发
完成单位: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
5.玻璃窑炉废气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综合治理技术的研究
完成单位:山东景耀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6.优质花生节本增效高产栽培技术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临沂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山东中农天泰种业有限公司
7.优质高产多抗国审水稻新品种垦稻808的选育及应用
完成单位:郯城县精华种业有限公司
8.农产品加工副产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新程金锣牧业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
湖南省微生物研究院
莒南县奥美特饲料有限公司
9.联合小范围肝切除治疗Bismuth II、III型肝门部胆管癌
完成单位:临沂市肿瘤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10.干扰HMGB1/TLR4信号通路对慢加急性肝衰竭的治疗作用及机制
完成单位:临沂市人民医院
二等奖(46项)
1.复杂背景条件下基于SIFT特征的多目标跟踪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大学
2.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雷达感应漏电保护节能LED灯具的研究
完成单位:山东旭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3.花生油质量安全技术、玉米油精准适度精炼工艺和金针菇挂面生产工艺的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山东金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工业大学
山东玉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莒南县相沟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莒南县检验检测中心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研究所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高强韧性防电磁辐射树脂基材料和全单组份湿固化无溶剂聚氨酯塑胶跑道关键技术研发
完成单位: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扬名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5.醇基生物质油半气化燃烧机、网带式气体淬火装置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木子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金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临沂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临沂大学
6.涤纶木浆湿巾清洁布、差别化功能性聚酯工业纤维新材料及高性能燃气埋地专用聚乙烯(PE)管材的开发
完成单位:山东昌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华纶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7.高品质乙醛酸产业体系绿色合成、高效液体抗氧剂绿色工艺开发与应用
完成单位:临沂市金沂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沂蒙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临沂市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8.污水处理用循环式人工湿地和黑臭河水体源头治理一体化装备的研究
完成单位: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金锣水务有限公司
9.集成式升降料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装配式钢框架结构建筑体系及基于全寿命周期的公路桥梁维护策略优化研究
完成单位:山东天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宏大置业有限公司
10.高性能微功耗超声波热量表、物联网智能远传燃气表和基于农业灌溉系统的智能水表的研制
完成单位:临沂金海仪表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临沂贝泉水表有限公司
11.第三方物流运作仓储管理系统及面向大型物流仓储的消防灭火侦察机器人关键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山东荣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青岛理工大学(临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山东易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12.混合控制大功率开关直流源、人工智能信息勘测系统、配网监控信息及图模自助式验收的研究
完成单位:山东银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13.白附子标准饮片的均匀化工艺及应用
完成单位:山东民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14.皮革用碱性蛋白酶菌种选育及发酵工艺
完成单位:山东隆科特酶制剂有限公司
15.农业有机废弃物肥料化利用技术集成研究与推广应用
完成单位: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电子健康卡平台及音乐电波梳的开发与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财金大数据有限公司
山东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临沂大学
临沂市乐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17.激光雷达和倾斜摄影深度融合技术在实景三维建模中的研究应用、工程改善生态环境技术在基本农田建设中的应用、功能型材料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关键技术开发和国有投资资金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的使用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
中科遥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山东阳光土地工程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理工大学(临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山东国建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18.基于壳寡糖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开发
完成单位:山东卫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华东理工大学
山东鲁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9.液压挖掘机动控总成研究及产业化开发
完成单位:山重建机有限公司
20.宽频高阻抗MnZn铁氧体材料、高性能钛酸钡纳米粉体与大尺寸电介质陶瓷片、低成本高强高韧镁合金及其制备技术的研发
完成单位:临沂春光磁业有限公司
临沂金成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银光钰源轻金属精密成型有限公司
21.一种灌入式半柔路面的关键技术研究及改性地聚合物注浆技术在市政道路加固中的应用
完成单位: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路易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城市道路管理处
江苏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22.动物无害化处理除臭系统、餐厨垃圾水力浆化、柴油货车尾气检测及净化处理技术攻关
完成单位:中节能(临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23.特色西瓜甜瓜提质增效关键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农业科学院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河南农业大学园艺学院
24.临沂地区森林抚育关键技术措施研究与推广
完成单位: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5.花生油脂代谢及其种质创新利用研究、黄淮夏大豆机械化高产新品种选育与推广
完成单位:临沂市农业科学院
山东省花生研究所
山东千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6.沂蒙黑山羊品系培育及种养结合一体化生态循环养羊模式研究与示范
完成单位:山东华盛江泉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临沂市农业科学院
临沂大学
27.小麦、玉米、花生绿色高质高效栽培及农田地膜残留监测与污染防控技术研究应用
完成单位:临沂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临沂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河东区合胜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山东天泰种业有限公司
兰陵县鼎元种植专业合作社
兰陵县生态农业发展中心
临沂市农业科学院
28.全株玉米青贮饲料提质增效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
完成单位:临沂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筹)
山东健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9.平邑县黄桃系列品种改良提升与开发利用
完成单位:平邑县金银花果茶管理办公室
30.临沂市茶树提质增效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
完成单位:临沭县春山茶厂
临沂市农业科学院
临沂市果茶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临沂大学
31. HIF-1a和BMP-2双基因共转染协调修复大鼠颅骨缺损及携带骨膜的以颞浅血管为蒂的额瓣修复下睑全层缺损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人民医院
临沂市肿瘤医院
32.非综合征型耳聋家系的基因突变筛查、预后靶控输注麻醉对直肠癌根治术患者免疫功能的影响、靶向肿瘤的抗癌肽纳米粒子的设计合成及经腮腺径路咽旁间隙肿瘤切除术改进方法的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人民医院
平邑县人民医院
平邑县中医医院
临沂市中心医院
临沂市肿瘤医院
33.浅低温不停循环结合支架阻断技术治疗A型主动脉夹层、急性脑动脉闭塞支架取栓术及基于婴幼儿血管瘤新分型的不同聚桂醇治疗方式的临床疗效
完成单位:临沂市人民医院
沂水县人民医院
临沂市第三人民医院
临沂市肿瘤医院
34.高危人群筛查与干预对脑卒中防控作用、孤独症儿童外周血淋巴细胞亚群水平与其发展能力的相关性、胸痛中心对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死患者预后影响的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临沂市人民医院
莒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
35.活血生骨汤对SD大鼠激素性股骨头坏死的预防及其机制的实验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人民医院
临沂市中医医院
36.临沂地区孕妇甲状腺激素指标参考区间的初步建立
完成单位:临沂市妇幼保健院
37. TAP阻滞伍用咪达唑仑-右美托咪定持续镇静在腹膜透析置管术、高端螺旋CT低剂量成像一站式检查在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疗效评价及预后评估的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费县人民医院
临沂市人民医院
沂南县人民医院
38.组织多普勒超声联合cTnI评价放射线诱发心脏损伤及其相关因素研究、circ-SEC23A/miR-30a介导自噬在心肌细胞缺血-再灌注损伤中的作用、Ghrelin对心衰大鼠左室功能的影响
完成单位:临沂兰山城北医院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临沂市第三人民医院
费县人民医院
平邑县人民医院
39.延迟不同时间结扎脐带对妊娠糖尿病母亲新生儿的影响及2型糖尿病不同尿蛋白排泄率患者细胞因子水平、维生素D水平与微血管病变的相关性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第三人民医院
兰陵县人民医院
山东省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
40.大承气汤加减治疗动脉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延迟性缺血性神经功能障碍、加减血府逐瘀汤联合西药治疗心肌梗死后心绞痛的临床研究及PBL教学法在中医外科学带教中的应用
完成单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医院
莒南县中医医院
临沂市中医医院
41.早期积极氧疗预防迟发型脑病、埋线结合体针治疗痰湿内阻型高脂血症、左振素养阴活血法治疗干燥综合征肺间质纤维化及温经散外敷重复性运动训练对卒中患者偏瘫上肢痉挛改善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中医医院
42.泮托拉唑钠肠溶胶囊、磷酸肌酸钠原料药及注射剂研究开发与产业化
完成单位:仁和堂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
43.玻璃体内注射康柏西普联合激光光凝治疗视网膜静脉阻塞和腹腔镜下TVT-O子宫悬吊术+圆韧带缩短术治疗老年重度子宫脱垂的疗效及加强康复外科在腹腔镜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围手术期管理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人民医院
临沂市第三人民医院
柏林镇卫生院
平邑县人民医院
临沂市肿瘤医院
44. IL21 DNA微球疫苗的制备、S100A6的表达和EVI1过度表达与肺鳞癌预后相关性、CD105在肝细胞癌中表达与预后关系的研究
完成单位: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临沂市肿瘤医院
临沂市人民医院
蒙阴县人民医院
45. HDAC2与乙酰化p53k320相互作用对胃癌细胞生物学功能的影响、ICU神经重症患者急性胃肠功能损伤的有效管理模式探讨、度洛西汀治疗胃肠神经官能症的盲式对照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中心医院
费县人民医院
莒南心理医院
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
46.基底冠形态设计对CAD/CAM制作的氧化锆全瓷冠抗疲劳性及抗折性的影响
完成单位:临沂市妇幼保健院
临沂市人民医院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三等奖(50项)
1.大气工况用电监控系统和水下插拔连接器等压平衡补偿系统的研发
完成单位:山东诺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科技大学
山东龙立电子有限公司
2.简易变压器吊装支架、无卤低烟阻燃电线、高空电缆断线装置及配电台区智能调控策略的研究
完成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莒南县供电公司
临沂启阳电缆有限公司
青岛理工大学(临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临沂市梦奇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3.新型大机芯表壳、高性能超声波远传水表、低功耗无磁计量智能远传水表及超声波水表表芯远程控制系统的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鲁蒙水表制造有限公司
临沂金海仪表制造有限公司
临沂市环翔水表有限公司
山东天汇仪表有限公司
4.可移动式河水高效净化器、激光自动化清洗成套设备的研发
完成单位:山东金满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
5.花生油品质安全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非转基因大豆鲜腐竹加工工艺技术集成与创新
完成单位:山东兴泉油脂有限公司
武汉轻工大学
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
6.远程质控便携式气体分析仪和高阻抗型电感滤波器的研发
完成单位:山东润通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昱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马铃薯长效缓释专用肥、滨海盐碱地专用肥、修复改良土壤型微生物生态肥及复合肥造粒高塔底部收料设备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应用
完成单位: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蚯蚓测土实验室(山东)有限公司
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山东三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科威机械有限公司
8.渗滤液浓缩液回喷系统和工业混合污水膜浓缩液处理科研技术攻关
完成单位:中节能(临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9.乙醇回收提纯新技术及馥雅香型白酒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完成单位:山东泓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10.微生物肥料优势菌株筛选及设施蔬菜水肥药协同利用关键技术开发与示范
完成单位: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大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普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诺贝丰(陕西)化学有限公司
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
11.自动化组坯生产线、7.2米大型精密加气板材自动化生产线
完成单位:山东长兴木业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阳光众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12.装配式建筑模块化设计的集成、高性能特种混凝土性能优化、预制混凝土竖向构件精细化安装、高精度耐磨轧辊磨砂轮及窑尾回灰仓系统的技术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宏大置业有限公司
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信发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沂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13. Cr(Ⅵ)还原型复合水泥助磨剂、99.999%级高纯石英、高性能石墨烯(190923A2)、微型电机用软磁复合材料及大尺寸大功率超薄低功耗磁芯材料的研发
完成单位:临沂宏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海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恒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临沂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山东精创磁电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临沂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山东凯通电子有限公司
14.断血流口服液的产业化研究
完成单位: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5.安全型大水田机驾驶室、精播式大蒜播种机、风送式果园施药静电弥雾机、病死畜禽高效智能无害化处理设备及自恒压茂金属微喷灌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完成单位:临沂临工金利机械有限公司
临沂华翔鑫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博胜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市盛源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山东同运喷灌设备有限公司
临沂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16.基于SMC材料的新型轴向磁场永磁同步电机
完成单位:山东精创磁电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17.新型柔性环保水性防水涂层的研究、速溶卡拉胶的制备和磷酸盐对不同肉肌球蛋白凝胶质构的影响
完成单位:山东韩师傅新材料有限公司
临沂艾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
18.一种环保难燃淬火油
完成单位:山东硕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9.一种谷胱甘肽还原酶测定试剂盒的研发
完成单位:中拓生物有限公司
20.壳寡糖固定不饱和脂肪酸技术和食品蛋白活性肽-壳寡糖复合物在功能性医用食品中的应用
完成单位:山东卫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鲁健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鲁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1.基于交通大数据人工智能研判分析系统、数字罗庄管控平台、慧创时空大数据与云平台、临沂市乡村振兴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研发与应用
完成单位: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市财金大数据有限公司
山东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临沂大学
山东慧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联信征信管理有限公司
22.苷元类化合物成药性研究及产业化制备关键技术和瑞舒伐他汀钙片质量国际化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
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23.离子处理在环保型胶合板生产中的应用及环保阻燃型刨花板的制备
完成单位:山东新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林业大学
山东俏家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
24.新能源汽车电能动态管理系统、高可靠动力电池模块及系统、组合智能控制装置技术研发和应用
完成单位:临沂晶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银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宏通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
25.盐酸氨溴索氯化钠注射液、头孢氨苄胶囊一致性评价研究
完成单位: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
26.单硝酸异山梨酯制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检验检测中心
27.作物秸秆循环利用、畜禽粪便、病死动物生物质能源沼气处理关键技术综合利用
完成单位:山东启阳清能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28.一种有导热舱的阳台壁挂太阳能热水器
完成单位: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一种素色毛毯制造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完成单位:山东新丝路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30.一种添加绿色有机缓蚀剂防漏型环保电池专用浆层纸的研发
完成单位: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
31.夏玉米化肥农药减施增效及抗高温栽培技术研究与推广
完成单位:临沂市农业科学院
莒南县德程农机化种植专业合作社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
32.水稻新品种育繁推一体化、超高产多抗大豆新品种选育、玉米新品种天泰55选育及推广
完成单位:临沂市农业科学院
郯城县种子公司
山东中农天泰种业有限公司
33.花生根际促生菌和蒙山区域真菌资源普查及植物药可持续利用技术研究与推广
完成单位:临沂市农业科学院
山东锦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山东御华景宸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费县人民医院
34.辣木引种及设施栽培、北美冬青空中压枝及小型盆栽、“恒东一号”红树莓品种选育、桂花品种资源调查和月季的引种评价和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森林湿地保护中心
沂南县栩生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蒙阴县恒东树莓研究所
蒙阴县冠宇树莓开发有限公司
临沂市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35.调味黑茶提质增效、出口型花生绿色高效生产和设施甘蓝—芸豆绿色高效栽培模式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山东上鹤茶业有限公司
安化县上鹤茶业有限公司
莒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36.鲜肉酶解技术在宠物饲料生产中的研究及商品代蓝狐生长期和长毛期颗粒配合饲料研制
完成单位:山东帅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沂南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临沂济泰饲料有限公司
内蒙古民族大学
37.瓜类主要病毒病的防控技术研究与示范
完成单位:临沂大学
临沂市兰山区绿农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38.池塘轨道循环流水养殖技术研究与推广
完成单位:临沂市渔业发展保护中心
39.替代抗生素改善肠道健康动物微生态制剂的研发
完成单位:山东利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0.沂蒙山区无性系茶树品种红茶适制性及生态茶园建防控关键技术集成
完成单位:临沂市玉芽茶业有限公司
山东农业大学
莒南县林业发展中心
临沂市果茶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临沂春曦茶叶有限公司
41.启宫荡胞散配合电针对于痰脂阻滞肥胖型PCOS患者的临床研究、不同留针时间针刺十七椎穴治疗原发性痛经的时效规律研究、针刺百会透曲鬓对脑出血大鼠PERK蛋白表达及血清中P选择素表达影响研究
完成单位:临沭县中医医院
临沂市人民医院
临沂市中医医院
42.柱状缝扎加疝修补补片肛门环缩治疗直肠脱垂、去细胞化全肝生物支架修复肝损伤、内镜下十二指肠乳头小切开联合柱状气囊扩张治疗中青年胆总管结石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中医医院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临沂市人民医院
43. PIP5K1C在尼古丁戒断致痛觉过敏形成中的作用、原硅酸影响骨髓间充质干细胞骨分化机制、参麦注射液对脑β-淀粉样蛋白沉积影响及颈椎间盘穿刺定位引导器的临床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中心医院
临沂市人民医院
临沂市康复医院
临沂市中医医院
临沂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44.组蛋白去乙酰化酶和甲基转移酶双靶点抗胶质瘤药物的高通量筛选、rt-PA静脉溶栓联合尤瑞克林对急性脑梗死患者治疗效果
完成单位:临沂市人民医院
平邑县人民医院
45.肾癌细胞株786-0通过MicroRNA-30a-5p调节增殖凋亡及对XIAP蛋白表达的影响、Kasabach-Merritt现象临床分期及个体化序贯治疗、调节性T细胞和NO动态监测的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第三人民医院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临沂市肿瘤医院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46. B7-H4在侵袭性非霍奇金淋巴瘤免疫逃逸、CALR及ASXL1在骨髓增殖性肿瘤中的表达、氢气对5-FU抑制人原代大肠癌细胞的作用机制、基质金属蛋白酶MMPs基因多态性与宫颈癌相关性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人民医院
临沂市中心医院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47.临沂地区G6PD缺乏症基因突变、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病原体全基因组分子进化和农村外来妇女艾滋病二代传播影响因素与生存现况调查
完成单位:临沂市妇幼保健院
临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临沂市中医医院
48.黏液型铜绿假单胞菌生物被膜诱导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耐药、Sirtuin 1在结直肠癌的表达与化疗敏感性的关系及机制、慢病毒转染micro-RNA126载体构建及对人肝癌细胞MHCC97生物学行的影响的研究
完成单位:临沂市人民医院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49.慢性乙型肝炎患者肝脏纤维化评估研究、体内示踪技术探讨肝脏血管内皮在化疗药物性肝炎发病中的作用、山莨菪碱基于死亡受体凋亡途径减轻急性肾损伤的机制研究
完成单位:莒南县人民医院
临沂市人民医院
临沂市中心医院
50. IMA、TBIL、HS-CRP与老年抑郁认知功能的关联性研究及氨磺必利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症状的影响
完成单位: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
2020-07-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任泽龙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0-07-24临政任〔202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任泽龙为临沂市公安局政委。免去:侯献合的临沂市公安局政委职务;于永波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李照东的临沂市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31
临政任〔20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任泽龙为临沂市公安局政委。
免去:
侯献合的临沂市公安局政委职务;
于永波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李照东的临沂市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2020年5月31日
2020-07-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07-18临政办字〔2020〕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8日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2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4专家组3 应急准备3.1 组织准备3.2 工程准备3.3 预案准备3.4 物...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18日
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工程准备
3.3 预案准备
3.4 物资队伍准备
3.5 转移安置准备
3.6 救灾救助准备
3.7 防汛抗旱检查
3.8 技术准备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4.3 市防指防汛预警
4.4 市防指抗旱预警
4.5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应急响应启动
5.3 防汛应急响应
5.4 抗旱应急响应
5.5 应急响应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物资保障
6.4 人员转移保障
6.5 供电保障
6.6 能源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保障
6.9 治安保障
6.10资金保障
7 后期工作
7.1 调查评估
7.2 善后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9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市政府设立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市防指下设两个分指挥部,分别是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利工程防指)和市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城市防指)。
2.1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市防指指挥,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军分区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武警临沂支队、市气象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市应急局负责同志任秘书长。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林业局、市水文局、市供销社、市地震台、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供电公司、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沂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中石化临沂石油分公司、中国人寿临沂分公司、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临沂车务段、临沂工务段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 市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临沂军分区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组织指导市广播电视台、临沂日报等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组织,对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给予特别保护。指导工业企业安全度汛和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汛安全,做好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城市建成区应急供水工程实施。督促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地下车库等易积水区防洪排涝工作;加强汛期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安全督查工作;指导汛期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组织指导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
市城管局负责市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做好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抢险;督促城区建筑垃圾清理和市内路面垃圾杂物清除。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水利局负责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按职责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发布水情旱情及洪水预报;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水利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置和水毁修复,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县、乡镇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和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港口管理,做好渔船和水产养殖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汛期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重要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防汛物资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调配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应急局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调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生态林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武警临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市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参与较大及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沂沭河直管河道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沂河、沭河等直管工程的防洪预案;负责沂沭河等直管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调度运用;组织开展沂沭河直管河道、堤防的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沂沭河直管河道的防洪抢险工作;组织开展沂沭河直管防洪工程的应急处理、水毁工程修复。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及实测信息,按职责发布水情及洪水预报。
市供销社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提供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物资。
市地震台负责市内地震的监测、预测,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负责临沂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协调所需飞机,优先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和设备;做好人工增雨的航空协调工作。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临沂分公司负责所辖高速公路交通设施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客运车辆运输受灾群众及防汛抢险人员。
临沂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市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联通临沂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中石化临沂石油分公司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物资的调拨供应。
中国人寿临沂分公司负责投保群众因洪水灾害发生人身伤亡的理赔工作。
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负责投保财产因洪水灾害造成损失的理赔工作。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车务段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和设备。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工务段负责所辖铁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和损毁铁路设施抢修。督促相关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协助地方做好就近区域的防汛抢险工作。
2.1.3 市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1.4 市级分指挥部职责
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含沂沭河直管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城市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城管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区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按照“三定”方案设置防指办事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专家组
各级防指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台风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参加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会商,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究、方案制定和处置,协助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知识培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当发生重大险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地方抗洪抢险。专家组汛期始终处于待命状态。
3.1 组织准备
各级政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三定”规定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城市、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0〕2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县区、乡镇(街道办)、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县级以上政府要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气象、沂沭河、水文等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市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 监测预警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地质灾害、洪水、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 工程信息
水利、沂沭河、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防指、政府,特别重要信息同时汇报上级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4.2.1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及实测信息,按职责发布水情及洪水预报。
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利及水文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发布预警,并报同级防指。应急部门按照同级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2 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以县级为主体,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县、乡政府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3 台风灾害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县区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组织危险区人员提前撤离避险。
4.2.4 干旱预警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按照职责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3 市防指防汛预警
4.3.1 预警等级:防汛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3.2 预警范围:全市行政区域或部分行政区域。
4.3.3 预警发布:市防指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市防指副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
4.3.4 防汛Ⅳ级预警(蓝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Ⅳ级预警(蓝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蓝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沂河临沂站流量达到4000~7000(不含7000)立方米每秒。
(3)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2000~3000(不含3000)立方米每秒;
(4)预计某条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5)预计某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蓝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Ⅳ级预警(蓝色)应采取的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有关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
(3)市广播电视台等市主要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县区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洪水调度,加强辖区内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查。预警范围内的乡镇防指根据水情、工情、险情安排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和防洪调度、群众转移避险工作。
(5)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按有关规定对各类防洪工程巡查检查,按照预案要求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并采取相应防守措施。
4.3.5 防汛Ⅲ级预警(黄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Ⅲ级预警(黄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黄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沂河临沂站流量达到7000~12000(不含12000)立方米每秒;
(3)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3000~5750(不含5750)立方米每秒;
(4)预计2条以上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5)预计1座大型水库,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黄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Ⅲ级预警(黄色)应采取的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救灾工作;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做好市级防汛队伍、物资调度准备,督导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工作。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市广播电视台等市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县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防汛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赴一线组织指挥或指导工作,根据预案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避险准备,重点防汛部位抢险人员集结待命,防汛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运输准备。强化基层现场报汛制度。预警范围内的乡镇防指按有关规定,落实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及险情抢护、群众避险工作。
(5)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提高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并采取相应防守措施。
4.3.6 防汛Ⅱ级预警(橙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Ⅱ级预警(橙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橙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沂河临沂站流量达到12000~16000(不含16000)立方米每秒;
(3)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5750~8150(不含8150)立方米每秒;
(4)预计2条以上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且预计有可能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或流量);
(5)预计2座以上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橙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Ⅱ级预警(橙色)应采取的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充分做好市级防汛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支队、军分区、武警支队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市广播电视台等市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
(4)相关县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有关防汛抢险队伍在一线待命,加强防守巡查力度,及时控制险情,随时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准备。重大险情区域及时组织群众避险转移。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预案加强工程实时调度,加密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配合当地防指全方位做好各项抢险准备,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及时处置。
4.3.7 防汛I级预警(红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I级预警(红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红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沂河临沂站流量达到或超过16000立方米每秒;
(3)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或超过8150立方米每秒;
(4)预计某条重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
(5)预计2座以上大型水库发生超允许最高水位洪水;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红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I级预警(红色)应采取的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部署。市防指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检查重要防洪工程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消防救援支队、军分区、武警支队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市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抗洪救灾。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准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汛情通报。
(4)相关县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抗洪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全力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有关防汛抢险队伍严阵以待,加强防守巡查力度,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配合当地防指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4.3.8 预警等级调整:根据防汛形势变化,市防指办公室提出防汛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规定程序签发调整。
4.3.9 预警解除:(1)主动解除:当防汛实际情况低于原防汛预警启动条件时,市防指办公室及时提出市级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市防指副指挥签发解除。(2)自行解除:当启动与防汛预警级别相对应或更高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防汛预警自行解除。
4.4 市防指抗旱预警
市防指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抗旱预警启动后,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级防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市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5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按洪涝、台风、干旱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防汛(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响应级别。
5.2 应急响应启动
市防指根据气象、水利、水文、应急、城管、沂沭河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水旱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I、Ⅱ级响应:市防指指挥签发启动。Ⅲ级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Ⅳ级响应:市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县区启动Ⅳ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重要河道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3)某座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沂河临沂站发生4000~7000(不含7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2000~3000(不含3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5)2个以上县区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6)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过境或影响我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3)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4)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
(5)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6)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7)相关县区防指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县区启动Ⅲ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某条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2座以上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沂河临沂站发生7000~12000(不含12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3000~5750(不含575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5)2个以上县区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6)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过境或影响我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通报。
(3)市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县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
(5)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沂沭河、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
(6)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武警、民兵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7)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8)视情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9)相关县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各有关防汛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县区启动Ⅱ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沂河(或沭河)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2座以上小(一)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沂河临沂站发生12000~16000(不含1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5750~8150(不含815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5)2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6)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过境或影响我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通报。
(3)市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县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
(5)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沂沭河、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
(6)市防指视情建议市委、市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7)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8)视情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9)相关县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县区的市领导和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县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沂河(或沭河)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
(3)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4)沂河临沂站发生160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81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
(5)2个以上县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6)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过境或影响我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市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市委、市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属地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分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需要分洪时,由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洪。
(4)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武警、民兵参加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通报。
(5)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6)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7)相关县区防指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县区的市领导和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轻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1~0.6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或0~40cm深度的土壤相对湿度50%~60%之间。
(2)人畜发生轻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0%~15%之间。
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商,气象、水利、农业农村、水文、应急管理等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旱情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指指挥和常务副指挥,并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2)相关县区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抗旱工作,并将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
相关地区各级政府要根据旱情发生的季节,充分利用已有水源,组织农民抗旱保墒、保苗。或根据苗情状况,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应急打井、挖泉等措施,增加抗旱水源。关注饮水困难群众吃水情况,落实供水措施。
(3)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形势分析和对干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预测预报;水文部门要加强土壤墒情和地下水位监测;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情监测;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蓄水监测统计和水量动态变化,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信息。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中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6~1.2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或0~40cm深度的土壤相对湿度40%~50%之间。
(2)人畜发生中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5%~20%之间。
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水文、财政、应急、石油、电力等部门参加,分析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加强抗旱工作组织领导,视情况召开全市抗旱工作会议;派出抗旱督导组赴受旱县区,督查指导抗旱工作;将情况及时汇报市委市政府。
(2)相关县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贯彻上级抗旱工作部署,落实区域内抗旱各项具体工作,并将抗旱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3)相关县区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抗旱救灾工作。采取设置临时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在河、库、汪塘截水、挖潜水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组织开采地下水。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运水。
(4)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气象部门密切注视天气变化,条件适宜及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水利部门科学管理调配水源,加强地下水开采技术指导;农业农村部门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抗旱技术指导;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抗旱资金;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报灾核灾工作;电力和石油部门及时为抗旱提供应急供电和用油保障。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严重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1.2~2.1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或0~40cm深度的土壤相对湿度30%~40%之间。
(2)人畜发生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0%~30%之间。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及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部署抗旱措施。实施全市地表水资源统一调度,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调配,用水上实行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2)市县防指紧急制定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水库、闸坝所蓄水量,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有关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3)各级政府实行限水措施。可在一定区域内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4)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财政部门及时为救灾提供应急资金;交通运输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卫健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要维护社会稳定;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特大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2.1~4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75天以上,夏季50天以上,冬季80天以上或0~40cm深度的土壤相对湿度小于等于30%。
(2)人畜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30%以上。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市领导、市防指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将情况上报省防指、省政府。市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宣布本辖区内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派出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市防指及相关部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根据需要随时在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市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和执行上级抗旱指示,要不等不靠,调动社会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抗旱紧急期,地方政府可视抗旱工作需要,在辖区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3)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安排,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5.5 应急响应终止
5.5.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市气象部门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市无明显影响。
(2)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沂河、沭河控制站流量已回落至警戒流量以下。
(3)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5.2 市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5.5.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当地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4 人员转移保障
(1)人员转移工作由灾区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2)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5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6 能源保障
能源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8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救治工作。
6.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0 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 后期工作
7.1 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 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县区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指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各级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1.1 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骨干河道:沂河、沭河。
重要河道:东汶河、祊河、蒙河、邳苍分洪道、分沂入沭、汤河、燕子河、吴坦河、西泇河、新沭河、温凉河、梓河、涑河、柳青河、李公河、南涑河。
10.1.3 大型水库:岸堤水库、跋山水库、沙沟水库、唐村水库、许家崖水库、陡山水库、会宝岭水库。
中型水库:刘庄水库、施庄水库、双河水库、长新桥水库、小马庄水库、考村水库、石泉湖水库、相邸水库、大山水库、黄土山水库、张庄水库、朱家坡水库、黄仁水库、寨子山水库、昌里水库、吴家庄水库、公家庄水库、杨庄水库、大夫宁水库、安靖水库、上冶水库、马庄水库、龙王口水库、古城水库、书房水库、石岚水库、寨子水库、高湖水库、凌山头水库、龙潭水库、刘大河水库。
10.1.4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5 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计算公式如下:Ia=
式中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10.1.6 市级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轻度干旱: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0.6≤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10.1.7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10.1.8 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临政发〔2018〕7号)同时废止。
2020-07-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20-07-17临政办字〔2020〕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指挥:孟庆斌 市委副书记、市长常务副指挥:任 刚 市委副书记、兰陵县委书记侯晓滨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常红军 市政府副市长钟 伟 临沂军分区副司令员副指挥:解红日 市政府秘书长陈建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王 鑫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指挥:孟庆斌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指挥:任 刚 市委副书记、兰陵县委书记
侯晓滨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红军 市政府副市长
钟 伟 临沂军分区副司令员
副指挥:解红日 市政府秘书长
陈建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鑫 市政府副秘书长
付万历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松田 市应急局局长
丰绍明 市水利局局长
徐立娟 市城管局局长
唐 国 武警临沂支队支队长
王金东 市气象局局长
苏冠鲁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局长
陈湘华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秘书长:卜庆杰 市应急局副局长
成员:周晓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
徐仲圣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陈海玲 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市教育局局长
周东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任泽龙 市公安局政委
矫晓斌 市财政局局长
赵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张卫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献荣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 韬 市委农办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洪永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
曹首娟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赵西平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黄 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范宝杰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唐音波 市林业局局长
孙廷玺 市水文局局长
颜廷湘 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朱士泉 市地震台台长
陈相平 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纪慧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总经理
谢宗斌 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岳宝强 临沂供电公司总经理
狄艳林 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总经理
刘志军 中国联通临沂分公司总经理
郁万成 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总经理
宋世杰 中石化临沂石油分公司总经理
李瑞华 中国人寿临沂分公司总经理
王海峰 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总经理
张钰国 济南铁路局临沂车务段段长
王洪伟 济南铁路局临沂工务段段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赵富德同志(市应急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下设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中: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承担全市水利工程(含沂沭河直管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市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承担全市城市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2020-07-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2020-07-08临政发〔202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7日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
临政发〔20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矿业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活动。
网上交易的具体形式分为网上拍卖和网上挂牌。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拟订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出让方案,进行业务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将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制作出让文件。
市、县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和硬件支持。
市、县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交易系统的网络安全保卫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交易系统运行保障以及交易环节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则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第五条 交易系统由用户注册模块、竞买申请模块、竞买保证金支付模块、网上竞价模块、业务管理模块等部分组成。
竞买须知等出让文件由出让人通过交易系统的业务管理模块录入、发布。
第六条 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出让人至少在拍卖、挂牌开始日前20日,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发布交易出让公告;
(二)申请人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注册交易系统用户;
(三)申请人登陆交易系统下载有关文件,提出竞买申请;
(四)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竞买人按有关规则参加网上拍卖、挂牌或者限时竞价;
(六)出让人公示成交结果等。
第七条 申请人参加网上交易前,应当持有效资料到出让人确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并将有效资料的电子照片上传到交易系统。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有效期为竞买人提供有效资料的期限,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资料变更或者有效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续期或者重新办理。
申请人不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证书有效期满的,不能参加网上交易。
遗失数字证书或者忘记密码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或者进行重置密码。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注册为交易系统用户,凭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登陆交易系统参加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不接受电话、书面、口头等方式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在提出竞买申请之前,应当详细阅读出让公告、竞买须知等出让文件。竞买须知应当包括竞买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恶意违规竞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交易中心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以适当方式征得申请人关于竞买须知的同意。
竞买人自行现场踏勘。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通过竞买保证金支付模块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系统自动确认其竞买资格。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申请人对出让文件及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承担法律责任。
超过报名截止时间的,交易系统不再受理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拟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时予以说明,申请人须为新公司股东,并明确新公司的拟出资人、拟成立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出让文件规定竞买人应当依法提交其他材料的,竞买人应按文件规定时间及时将相关电子证照及资料上传至交易系统,由出让人审核。
第十三条 网上交易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即为有效报价,竞买人不得撤回。
第十四条 网上拍卖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参与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满足最低增幅并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完成。竞买人的报价由交易系统确认是否有效。报价确认后,系统重新计算报价时限。出让人或交易中心(经出让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竞价情况调整最低增幅或报价时限。当交易系统连续三次宣布同一报价而没有再报价时,拍卖结束。拍卖结束后,交易系统向最高报价者出具《成交通知书》,同时向其他竞买人出具《拍卖结果通知书》。
没有竞买人报价的,拍卖不成交,网上拍卖终止。
第十五条 网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参与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满足最低增幅要求。竞买人的报价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最高报价。挂牌期间出让人或交易中心(经出让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网上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会宣布最高报价,自动转入时长为2小时的询问期,询问其他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在询问期内,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并报价、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系统自动向最高报价者出具《成交通知书》,同时向其他竞买人出具《挂牌结果通知书》。有非最高报价竞买人表示继续竞价并报价的(应在询问期内最高报价的基础上增加至少一个最低增幅),询问期结束后交易系统转入网上限时竞价。
没有竞买人报价的,挂牌不成交,网上挂牌终止。
第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参与竞价,竞买人在挂牌截止询问期内选择继续竞价时的报价为其初次报价,其后每次报价需要满足最低增幅并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完成。竞买人的报价由交易系统确认是否有效。报价确认后,交易系统重新计算报价时限。
出让人或交易中心(经出让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竞价情况调整最低增幅或报价时限。
第十七条 网上限时竞价期间,当一个报价时限内没有竞买人再报价时,交易系统程序自动转入时长为2小时的结果异议期,期间无竞买人提出异议的,交易系统自动向最高报价者出具《成交通知书》,同时向其他竞买人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
限时竞价期间或结果异议期内,参加限时竞价的竞买人提出无法正常登陆交易系统、报价并提供视频、图片等证明材料的,将择期继续竞价,之前的报价继续有效。
异议期满后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网上交易设有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显示为“有底价出让”,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底价。
第十九条 竞买人收到交易系统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出让文件规定的纸质申请文件提交出让人查验。经查验符合条件的,由出让人公布成交结果。
经查验不符合条件的,本次交易不成功,交易终止。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将成交结果加盖电子印章,推送给相关部门,作为竞买保证金退还或转为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让人与竞得人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竞买保证金转为价款,补缴出让差价,或者将竞买保证金退还竞得人。矿业权竞得人到所在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二十二条 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财政部门在收到交易中心推送的退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按原缴款账户退还。
财政部门退款时间以其提交银行的退款凭证或系统操作记录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或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网上交易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解决后继续交易:
(一)交易系统程序出现电力或通信中断、网络延时、服务器故障、系统重大故障及其他原因导致的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交易无法进行的;
(二)竞买人反映交易系统异常并提供视频、图片等证明材料,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暂停、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四)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暂停、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网上交易暂停、中止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系统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竞买人。若起始价、增价幅度等实质性内容不改变的,交易时间顺延,交易暂停、中止前的报价有效。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不超过成交价或未成交标的起始价的20%),按照规定上缴国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让人可适时对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重新组织出让:
(一)不按出让文件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骗取竞得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合同的;
(四)放弃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出让人可以对具有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竞买人予以公示,依法取消或者限制其参加出让人组织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出让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系统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系统故障。
确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网络病毒入侵、黑客入侵、电力或通信中断、网络延时、服务器故障、系统重大故障等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竞买人不能及时完成网上交易的,交易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
竞买人发现交易系统可能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交易中心。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自觉防范网络风险,妥善保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因竞买人的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泄漏、遗失等不能参与网上交易的,以及因此出现异常竞价的,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竞买人应当避免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的最后时间进行竞买申请和报价,以防止因网络中断、延迟或其它原因造成交易系统不能及时录入数据而导致竞买申请和报价无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 交易系统24小时开通。竞买人有关数据录入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以银行有关数据信息反馈到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负责通过交易系统保存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为其参加网上交易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5〕104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30年12月31日。
2020-07-0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2020-07-08临政发〔202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7日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
临政发〔20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矿业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活动。
网上交易的具体形式分为网上拍卖和网上挂牌。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拟订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出让方案,进行业务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将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制作出让文件。
市、县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和硬件支持。
市、县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交易系统的网络安全保卫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交易系统运行保障以及交易环节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则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第五条 交易系统由用户注册模块、竞买申请模块、竞买保证金支付模块、网上竞价模块、业务管理模块等部分组成。
竞买须知等出让文件由出让人通过交易系统的业务管理模块录入、发布。
第六条 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出让人至少在拍卖、挂牌开始日前20日,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发布交易出让公告;
(二)申请人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注册交易系统用户;
(三)申请人登陆交易系统下载有关文件,提出竞买申请;
(四)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竞买人按有关规则参加网上拍卖、挂牌或者限时竞价;
(六)出让人公示成交结果等。
第七条 申请人参加网上交易前,应当持有效资料到出让人确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并将有效资料的电子照片上传到交易系统。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有效期为竞买人提供有效资料的期限,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资料变更或者有效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续期或者重新办理。
申请人不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证书有效期满的,不能参加网上交易。
遗失数字证书或者忘记密码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或者进行重置密码。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注册为交易系统用户,凭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登陆交易系统参加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不接受电话、书面、口头等方式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在提出竞买申请之前,应当详细阅读出让公告、竞买须知等出让文件。竞买须知应当包括竞买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恶意违规竞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交易中心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以适当方式征得申请人关于竞买须知的同意。
竞买人自行现场踏勘。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通过竞买保证金支付模块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系统自动确认其竞买资格。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申请人对出让文件及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承担法律责任。
超过报名截止时间的,交易系统不再受理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拟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时予以说明,申请人须为新公司股东,并明确新公司的拟出资人、拟成立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出让文件规定竞买人应当依法提交其他材料的,竞买人应按文件规定时间及时将相关电子证照及资料上传至交易系统,由出让人审核。
第十三条 网上交易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即为有效报价,竞买人不得撤回。
第十四条 网上拍卖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参与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满足最低增幅并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完成。竞买人的报价由交易系统确认是否有效。报价确认后,系统重新计算报价时限。出让人或交易中心(经出让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竞价情况调整最低增幅或报价时限。当交易系统连续三次宣布同一报价而没有再报价时,拍卖结束。拍卖结束后,交易系统向最高报价者出具《成交通知书》,同时向其他竞买人出具《拍卖结果通知书》。
没有竞买人报价的,拍卖不成交,网上拍卖终止。
第十五条 网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参与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满足最低增幅要求。竞买人的报价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最高报价。挂牌期间出让人或交易中心(经出让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网上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会宣布最高报价,自动转入时长为2小时的询问期,询问其他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在询问期内,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并报价、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系统自动向最高报价者出具《成交通知书》,同时向其他竞买人出具《挂牌结果通知书》。有非最高报价竞买人表示继续竞价并报价的(应在询问期内最高报价的基础上增加至少一个最低增幅),询问期结束后交易系统转入网上限时竞价。
没有竞买人报价的,挂牌不成交,网上挂牌终止。
第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参与竞价,竞买人在挂牌截止询问期内选择继续竞价时的报价为其初次报价,其后每次报价需要满足最低增幅并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完成。竞买人的报价由交易系统确认是否有效。报价确认后,交易系统重新计算报价时限。
出让人或交易中心(经出让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竞价情况调整最低增幅或报价时限。
第十七条 网上限时竞价期间,当一个报价时限内没有竞买人再报价时,交易系统程序自动转入时长为2小时的结果异议期,期间无竞买人提出异议的,交易系统自动向最高报价者出具《成交通知书》,同时向其他竞买人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
限时竞价期间或结果异议期内,参加限时竞价的竞买人提出无法正常登陆交易系统、报价并提供视频、图片等证明材料的,将择期继续竞价,之前的报价继续有效。
异议期满后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网上交易设有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显示为“有底价出让”,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底价。
第十九条 竞买人收到交易系统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出让文件规定的纸质申请文件提交出让人查验。经查验符合条件的,由出让人公布成交结果。
经查验不符合条件的,本次交易不成功,交易终止。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将成交结果加盖电子印章,推送给相关部门,作为竞买保证金退还或转为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让人与竞得人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竞买保证金转为价款,补缴出让差价,或者将竞买保证金退还竞得人。矿业权竞得人到所在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二十二条 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财政部门在收到交易中心推送的退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按原缴款账户退还。
财政部门退款时间以其提交银行的退款凭证或系统操作记录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或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网上交易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解决后继续交易:
(一)交易系统程序出现电力或通信中断、网络延时、服务器故障、系统重大故障及其他原因导致的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交易无法进行的;
(二)竞买人反映交易系统异常并提供视频、图片等证明材料,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暂停、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四)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暂停、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网上交易暂停、中止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系统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竞买人。若起始价、增价幅度等实质性内容不改变的,交易时间顺延,交易暂停、中止前的报价有效。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不超过成交价或未成交标的起始价的20%),按照规定上缴国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让人可适时对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重新组织出让:
(一)不按出让文件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骗取竞得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合同的;
(四)放弃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出让人可以对具有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竞买人予以公示,依法取消或者限制其参加出让人组织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出让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系统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系统故障。
确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网络病毒入侵、黑客入侵、电力或通信中断、网络延时、服务器故障、系统重大故障等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竞买人不能及时完成网上交易的,交易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
竞买人发现交易系统可能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交易中心。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自觉防范网络风险,妥善保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因竞买人的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泄漏、遗失等不能参与网上交易的,以及因此出现异常竞价的,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竞买人应当避免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的最后时间进行竞买申请和报价,以防止因网络中断、延迟或其它原因造成交易系统不能及时录入数据而导致竞买申请和报价无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 交易系统24小时开通。竞买人有关数据录入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以银行有关数据信息反馈到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负责通过交易系统保存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为其参加网上交易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2020年7月8日印发)
2020-07-0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批复2020-07-08临政字〔2020〕7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你单位《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0〕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附件:1.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
临政字〔2020〕77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你单位《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0〕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1.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2.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附件1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1
鲁临屠准字210号
A26110611
临沂龙泽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高贵利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山东莒南经济开发区良沂路西段南侧、北二路西段北侧
附件2
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1
鲁临屠准字136号
261109202
临沂市大时代工贸有限公司
——
刘传斌
——
平邑县地方镇八一村
平邑县地方镇驻地东首,327国道南
地址名称
2
鲁临屠准字103号
261107022
沂水县兴盛生猪定点屠宰场
——
徐瑞胜
——
沂水镇驻地
沂水县沂水镇燕家庄村
地址名称
3
鲁临屠准字050号
261104092
郯城县春升肉食品加工厂
——
李英军
——
郯城县李庄镇刘道口村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新城花园社区(村东)
地址名称
4
鲁临屠准字040号
261104011
郯城县攀峰屠宰厂
——
赵攀峰
——
郯城县马头镇驻地
郯城县马头镇柏花园村西南650米处
地址名称
5
鲁临屠准字055号
261104142
郯城县欣航食品有限公司
——
李欣航
——
郯城县沙墩镇驻地
郯城县李庄镇沙墩村七区1号
地址名称
6
鲁临屠准字046号
261104052
郯城县归义定点屠宰场
——
左沛道
——
郯城县归义驻地
郯城县郯城街道归义东村
地址名称
7
鲁临屠准字139号
261109022
平邑县亨泰肉类屠宰加工厂
平邑县亨泰肉类屠宰加工场
宋玉生
——
平邑县平邑街道颛臾村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颛臾村
企业名称
地址名称
8
鲁临屠准字053号
261104122
郯城县李庄定点屠宰场
——
孟宪华
孟现华
郯城县李庄镇驻地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工业园
法人代表
地址名称
9
鲁临屠准字170号
261111012
沂南县鑫源食品厂
沂南县振华食品厂
王家振
王晓华
沂南县张庄镇簸箕掌村
沂南县张庄镇驻地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名称
10
鲁临屠准字148号
261109112
山东蒙山食品有限公司流峪分公司
平邑县宏泰食品厂
陈纪平
陈相良
平邑县流峪镇驻地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流峪镇流峪村卫生院北150米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名称
2020-07-0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取消临沂市兰山区小潮沂等9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批复2020-07-06临政字〔2020〕76号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你单位《关于提请市政府取消临沂市兰山区小潮沂等9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请示》(临牧字〔2020〕7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取消9家复核不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请你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
临政字〔2020〕76号
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你单位《关于提请市政府取消临沂市兰山区小潮沂等9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请示》(临牧字〔2020〕7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取消9家复核不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请你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屠宰企业经营活动,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附件: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5日
附件
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1.临沂市兰山区小潮沂屠宰场(定点屠宰代码:261101062)
2.郯城县重坊定点屠宰场(定点屠宰代码:261104132)
3.沂水县富官庄生猪定点屠宰场(定点屠宰代码:261107032)
4.沂水县高桥生猪定点屠宰场 (定点屠宰代码:261107052)
5.平邑县天宇食品厂(定点屠宰代码:261109032)
6.费县食品公司马庄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10012)
7.费县食品公司朱田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10022)
8.费县食品公司石井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10102)
9.费县食品公司上冶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10112)
2020-07-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临沂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等印章的通知2020-07-03临政办字〔2020〕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自2020年7月3日起,“临沂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等56枚印章(见附件)废止。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3日附件临沂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临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临沂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临沂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临沂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临沂市人事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临...
临政办字〔202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自2020年7月3日起,“临沂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等56枚印章(见附件)废止。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
附件
临沂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人事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审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体育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统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物价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畜牧办公室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农业机械办公室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煤炭工业办公室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渔业办公室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人民政府保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档案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盐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国家安全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临沂管理处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邮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财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林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水利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粮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公路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地震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山东省临沂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旅游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文化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公安消防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城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交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0-07-0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20-07-02临政办字〔2020〕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日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二章 审批职责
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行政审批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按照“应放尽放、减无可减、放无可放”的原则,全面减权放权。
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各级政府工作部署,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依法下放、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
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核准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应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监管部门应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全方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的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章 审管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规则及成员单位由《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每月通报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上传认领情况,确保平台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审批信息推送
(一)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信息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二)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许可文(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许可日期、有效期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容缺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监管信息推送
(一)监管部门应将相关的监管信息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二)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应当包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信息。
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撤回、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应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衔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与监管部门沟通制定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和承诺材料清单。
对核心要件齐全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法定条件和标准、承诺材料、监管方式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实行“容缺审批”,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及承诺材料信息推送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监管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不能兑现承诺的监管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建立行政审批踏勘评审配合机制。踏勘评审分为独立踏勘评审、联合踏勘评审、委托踏勘评审三种形式。
(一)独立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独立组织实施。
(二)联合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的监管部门参与实施。
(三)委托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审批部门应制定联合踏勘评审事项目录。对需联合踏勘评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建立业务沟通函询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整改的,申请人整改完成并经监管部门核验合格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2日起施行。
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审批监管协调联动运行机制,根据《临沂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部门的实施意见》(临办发〔2018〕44号)精神,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政策,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
(二)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问题,推动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
(三)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审批事项及其他重大审批事项有关工作进行会商。
(四)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人防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林业局、省药监局五分局等有关单位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见附件)。联席会议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工作需要调整。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三)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召集,分为全体成员联席会议、专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1.全体成员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政策,统筹推进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
2.专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召开,各相关成员参加,专题研究涉及审管联动重要问题。
3.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负责协调解决审管联动具体问题。
(二)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集,报总召集人同意;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参会成员,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县区有关单位参加。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四)联席会议召开1个工作日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议题材料提前发送至有关成员单位。
(五)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
附件: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侯晓滨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召集人:王 鑫 市政府副秘书长
汤海山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成 员:吴现栋 市委编办副主任
张 峰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杜以坚 市政府总督学
姜良友 市科技局副局长
戚树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薛 刚 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
吴兴华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洪金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海涛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翁升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展览馆馆长
李立新 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主任
吴继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县级干部
杜庆印 市城管局四级调研员
王仕田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汉民 市水利局副局长
段伦才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 琦 市商务局副局长、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世宝 市文化和旅游局四级调研员
陈学龙 市卫生健康委三级调研员
邱志亮 市应急局四级调研员
李文章 市外事办副主任
公佩珺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赵家民 市市场监管局二级调研员
刘发舜 市体育局副局长
张万鹏 市人防办四级调研员
戴晓峰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王志琦 市大数据局副局长
桑立杰 市粮食和储备局副局长
周茂永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杨斌 省药监局五分局四级调研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汤海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020-07-0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06-29临政办字〔2020〕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03号)同时停止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9日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件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
临政办字〔202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03号)同时停止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5.2调查处理
5.3善后处置
5.4保险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资金保障
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6.4应急车辆保障
6.5通信保障
6.6技术保障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预案管理和修订
7.2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临沂、美丽临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县区级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区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1.4.3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临沂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事发地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1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1.2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市行政区域内陆水域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港口水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县级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3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预防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各地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发布。
当两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市生态环境局研判相关信息后,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涉及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市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2.2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向市政府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3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级政府或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4.1.2分级响应启动
4.1.2.1Ⅰ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部门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省生态环境部门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3)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4.1.2.3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级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事发地县级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为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2.2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环境应急监测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级政府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5安全防护
4.2.5.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响应终止
4.3.1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配合省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组成调查组,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一级标准,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
6.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县(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市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地方财政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应急车辆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县(区)分局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5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市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县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1)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附则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部门视情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依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
7.2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
根据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市林业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有关船舶突发环境应急处置;
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水文信息,
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县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
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并及时为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
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组织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地震台: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
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
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
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
2020-06-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级财政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的意见2020-06-25临政办字〔2020〕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精神,现就实施市级财政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精神,现就实施市级财政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创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产权明晰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实现财政资金的良性循环,构建财政资金激励引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新旧动能转换“十优”产业以及“四新”“四化”领域发展,加快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和产业区域布局调整。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带动产业发展。
(二)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市财政部门委托市内专业机构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充分利用受托管理机构的专业优势、投资经验对项目进行研究判断和选择,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三)分类处理,突出重点。立足我市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聚焦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对财政资金进行科学分类、集中投入,缓解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初期资金不足问题。
(四)循环使用,滚动支持。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适时退出、循环使用的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良性循环和保值增值。财政股权投资收益继续用于产业发展再投入,实现财政资金长期、持续支持作用。
(五)加强监管,提高绩效。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和投资项目管理,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加强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明确受托管理机构责任与义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市级财政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在基本公共服务和行政运行领域之外,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准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可实施经营性投资的资金。
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是指财政资金通过投资入股、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1.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市财政安排用于公路交通、机场建设、水利设施、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旅游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资金,项目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按本意见实施股权投资;项目后续经营难以产生盈利的,可不按本意见实行股权投资,但需明晰市财政资金占股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规范运作,加强管理。
2.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市财政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安排不少于50%的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单项专项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单个企业支持资金超过300万元的,原则上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单项小额专项资金,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可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3.市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类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公用设施建设、风景名胜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应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4.市财政安排用于基础课题研究、困难企业补助、公益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资金原则上不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中央、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中央、省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是否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切块下达的中央、省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其确定的使用范围内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各县(区)财政安排的产业发展资金是否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二)股权投资管理主体及职责
市财政产业发展资金形成的股权,委托市内的投资主体持有并管理。其中,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被注资公司为持股主体,按现有管理模式管理;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由专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持股主体进行管理。
1.市政府是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主体,依法享有资金所有者的各项权益,授权市财政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2.市财政部门是股权投资资金的预算编制主体,负责财政资金的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收益上缴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原则上不参与股权投资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工作,不直接持有产业发展资金投资股权,不直接进行股权管理。
3.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是股权投资资金安排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负责本部门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提出股权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4.受托管理机构是股权投资资金形成股权的经营主体,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委托管理协议及相应的股权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等代持股权,履行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职责,要积极帮助被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助推项目做大做强。在法定程序内明确所投入财政资金的有限责任,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因经营亏损而产生的债务风险。
5.被投资企业是股权投资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安排使用资金,组织项目建设,保障投资者权益。
(三)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程序
1.注入资本金类项目实施股权投资仍按原渠道管理,视具体情况确定股权投资期限和投资比例,并进一步完善注资程序和管理方式。
2.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应结合现有项目申报模式,按以下条件和程序实施:
(1)项目遴选。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通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确定股权投资计划。
受托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具体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意向谈判,形成项目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申请建议书,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并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实施投后管理并履行相关事项报告义务。
(2)投资期限和比例。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市财政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视具体情况确定股权投资期限;产业扶持类股权投资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与其他国有股东投资合并为第一大股东的除外。
(3)股权退出。产业扶持类股权投资项目必须具备明确的退出条件和方式,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实现财政投资股权退出。
(4)收益管理。市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管理费用、绩效奖励和必要的费用支出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上缴市财政,原则上按原渠道滚动使用。
3.市财政安排用于补助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公用设施建设、风景名胜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可结合实际采用上述注入资本金类项目或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项目的股权投资管理方式。
(四)受托管理机构遴选
根据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开展情况,逐步探索建立受托管理机构市场化遴选机制。根据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领域的需要,遵循业务专长、关联排斥、跟投优先原则,选择业绩优良的投资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建立受托管理机构动态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复核。对属于国有企业性质的受托管理机构,将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对工作进度慢、资金拨付不及时、履职不到位、投资绩效差、造成重大损失的受托管理机构,将调减管理费、取消受托管理资格等。
(五)资金监管与股权登记管理
突破财政资金条块管理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按规定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以及收回的资金,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由市财政部门专账管理。受托管理机构、被投资企业应建立财政资金第三方商业银行托管机制,规范资金结算,确保资金安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股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股权投资状况。
(六)股权投资激励与约束
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成效,采取“基础+奖励”的激励措施,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实施业绩奖励。遵循投资规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命周期的投资项目,研究容错容损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容错容损的责任主体、情形及程序,对因不可预测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所导致的投资损失,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风险防控和投资止损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时,及时提出股权处置建议。对被投资企业可视所属领域、发展阶段、项目提前退出时间以及项目风险等,在收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让利,具体在股权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试点。2020年7月,按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分类,市级先行选择直接服务经济发展且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部分项目资金开展试点,具体试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并遴选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承担试点任务。相关部门应健全完善适用于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综合性管理制度及配套办法。
(二)逐步推广。2021年5月,在总结2020年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根据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改完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相关政策文件。2022年5月,形成涵盖投前、投后、退出等不同阶段,管理办法齐全、操作规程完备的政策体系,在市本级全面推行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实现财政资金的良性循环。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法治观念,做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与政府引导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方面的衔接配合,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市财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进一步细化改革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级各部门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创新制度供给,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合理调整产业扶持政策,体现政府政策导向。各县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推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的具体方案,与市级改革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5日
2020-06-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临沂2020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06-19临政办字〔2020〕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数字临沂2020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7日数字临沂2020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和《数字山东2020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数字临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一)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全面推动“一窗受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数字临沂2020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数字临沂2020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和《数字山东2020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数字临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建设数字政府
(一)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全面推动“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推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一体化,年底前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一链办理”集成服务不少于100项。不断优化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高频数据落地应用。(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大数据局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提升“爱山东”APP临沂分厅,建设“容沂办”市民云APP,强化运营推广,实现一部手机畅享城市服务。(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政府部门业务协同能力。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升级、运维,完善项目统筹管理制度,建立立项、审核、验收反馈机制。深度应用大数据多功能视频会商指挥体系,提升行政效率。(市大数据局牵头)加强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出入编业务“不见面”审批、“零跑腿”办结和“一次办好”,加快推进履职考评“系统+”和预算编制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综合管理。(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强化财政业务一体化集中管理,进一步完善指标流、资金流和业务流闭环运行。积极试点市本级和部分县区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贯通市、县(区)与省级三级。(市财政局牵头)加快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电子监管平台建设,提升公务用车使用监管信息化水平。做好全市办公用房数据采集,及时开展数据录入和更新。(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牵头)完成电子文件归档系统建设及部署,推进电子文件归档、移交。(市档案馆牵头,市大数据局配合)
(三)强化数据服务决策能力。以市大数据资源库建设为依托,选取宏观经济、社会救助等主题,深入开展大数据分析,形成评价指数或评估报告,切实提升政府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工作创新当好“数据参谋”。(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重大项目全周期全链条服务体系和经济运行监测分析预警管理平台,加强重大项目管理和风险防控。(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基础支撑“四梁八柱”。出台《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建立完善数据管理机制。加快构建“一个平台、一个号(码)、一张网络、一朵云”。加强数据汇聚,通过应用驱动、部门牵头、全市统筹、一体化推进等方式,着力构建基础库、主题库、专题库、通用业务库“四库一体”政务数据资源体系。配合推行“一号通行”,将身份证号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行”。推进市级政务云节点建设,优化云网基础设施,配合做好关键数据异地灾备和关键应用灾备,探索建立“1+N”政务云多点保障体系,提高政务云平台可靠性和安全性,加快推进市级及以下系统上云,年底前实现“应上尽上”。提升态势感知平台,围绕云、网和数据安全,建立大数据安全“三横四纵”运维框架。(市大数据局、市委网信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一)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开展数字经济企业培育“沃土行动”,扶持临沂本土龙头企业带头发展,孵化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字技术企业,健全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等环节。积极培育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孵化及成长空间。(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托龙湖软件园、沂蒙云谷智慧产业园、应用科学城等园区,支持骨干企业发展智慧教育、智慧物流、服务外包业务,研发各类行业应用软件和系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终端等领域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及各类新型研发机构,加速推进各类创新资源汇集整合和开放共享。(市科技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产业数字化水平。建设智慧农业,力争年底前申报、认定6个智慧农业应用基地。(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兰陵县国家数字农业试点县建设,提升整体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兰陵县政府牵头)推进亩产效益评价综合平台建设,扶持优质企业发展壮大,推动传统企业转型。依托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郯城高科技电子产业园,支持现有电子元器件企业将产品向终端产品发展,推动形成上下游配套、比较完整的产业链。抓好两化融合贯标、“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等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过程、全周期、全时段监控设施建设。(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开展数字化普惠金融项目,发展线上金融服务,便利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优化征信自助查询网点布局,提升查询服务水平。(临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利用好客山东网充分展示我市全域旅游创建和发展信息。(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临沂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支持改造升级、新建扩建智能化物流基础设施,完善商贸物流大数据平台,大力发展智慧物流。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网络零售店铺,发展新媒体电商。(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临沂商城管委会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数字产业生态。加快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支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创建,择优打造市级数字经济园区,推动建设数字经济领域服务平台。实施“数据赋能传统产业”突破行动,在优秀数字技术和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方面,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评选数字经济优秀企业、优秀平台、优秀产品和优秀方案。突出特色,加强协调,完成省交办的现代物流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试点任务,推进我市现代物流转型升级。(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和支持重点行业领军企业建设数字产业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打造一批专业化、规范化孵化器,增强源头孵化和成果转化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参与云设计、网络协同制造、网络供应链协同等,完善网络化协同创新体系。(市科技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构建数字社会
(一)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进一步完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顶层设计,打造一批试点项目,依托临沂大学、城投集团、天河超级计算淮海分中心智力、财力、算力支撑,推进高铁新城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区建设,丰富新型智慧城市生态圈,争创省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建设大数据管理应用中心,实现数据共享、态势感知、网络安全等功能,服务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社会治理精准化。加快重点公共区域补盲补缺、高清化智能化改造,确保公共区域视频全覆盖、全联网、全天候安全运行。利用现有视频图像传输网络和联网共享平台等基础设施,完善使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推动公共区域视频图像资源汇聚联网、共享应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基于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借助雪亮工程、网格化管理平台、警务大数据平台、数字城管、智慧交通、智慧应急等市级应用系统,充分发挥大数据事前预测、动态监测、事后分析的技术优势,推动社会治理精准化。(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生态环境智慧管理,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等数据分析研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推动自然资源智慧治理,加快建设临沂市“读地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公共法律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市司法局牵头)加快“互联网+监管”体系建设,推进监管业务数据汇聚共享,推动实现动态监管和即时监督。(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临沂城区智慧防汛系统,提升防汛预警系统的运行稳定性和监测精准性。统筹路内泊位和路外车场全覆盖,实现临沂“智慧停车”。(市城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服务惠民新模式。以“生活服务”和“社区服务”为切入点,推出临沂市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亮证即用”。推广山东省健康通行码,积极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实施精准动态管控,助力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推进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优化提升配套项目和“政企直通车”建设,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提升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效率。(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大数据局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省人社厅实现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异地经办业务“全省通办”。推广网上公共服务系统电子签章应用,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智能化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推进数字校园建设,实现千兆网络进校园到桌面,提升数字资源普及水平和在线教育覆盖面,力争2020年创建“临沂市智慧校园”50所。(市教育局牵头)推进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利用文旅服务云、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数字平台,推广数字阅读和线上群众文化培训等服务。(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发展“互联网+体育”,做好“15分钟健身圈”电子地图相关数据信息提供和推广使用工作。(市体育局牵头)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加快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共享授权使用,加快推进医疗电子票据推广应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探索“互联网+医保”创新应用,推动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市医保局牵头)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应用,逐步形成线下线上相结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扩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面。(市民政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完善沂蒙脱贫攻坚指挥平台功能,为脱贫攻坚提供信息化支持。(市扶贫办牵头)
四、完善数字基础设施
(一)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5G网络规模建设,实现5G规模化商用,主城区5G网络全覆盖,重点连片区域优质覆盖,打造一批5G行业应用示范标杆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促进分布计算、边缘计算和超级计算协同发展,加快推进天河超级计算淮海分中心等行业性社会化大数据中心建设。(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推动5G智能制造领域示范应用,积极推荐申报5G、工业互联网等试点示范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升级水资源监控系统,完善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系统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前端感知设备建设,完善河长制平台,实现市级河流视频全覆盖。建设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全面提升全市饮水安全监管能力和规模化水厂运行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以工程化方式推动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务求发展实效。完善督导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机制,配合做好数字山东发展水平中期评估和数字政府建设年度评估工作。大力实施大数据专业素养提升工程,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开展专业素养大培训。加强对大数据推广宣传力度,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助力数字临沂建设。(数字临沂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