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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09-22临政办字〔202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8日 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技术改造是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最直接、最有效、最持续的有力抓手,具有投资省、周期短、见效快、效益高的特点,对土地资源、能源消耗、排放容量等依赖度...
临政办字〔202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
技术改造是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最直接、最有效、最持续的有力抓手,具有投资省、周期短、见效快、效益高的特点,对土地资源、能源消耗、排放容量等依赖度低,是实现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临沂工业增长后劲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思路方向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工业强市”建设目标,按照“三个坚决”要求,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为主攻方向,以重大项目实施、重点企业培育、重点产业链条改造、特色园区集群提升为重点,统筹资源、集聚要素、持续加力、久久为功,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加快培育行业领航型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瞪羚企业,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力促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设备升级,实施企业装备“高端化”改造。一是积极布局高端制造,重点推进工程机械、木业机械、园林机械等机械制造产业高端化,开展精深加工技术装备研发,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二是支持企业引入高端技术和先进水平生产线,致力推动传统产业加快关键工序、核心设备更新改造,提高装备高端化水平。三是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实现产业链、技术水平由中高端向高端迈进。
(二)强化两化融合,推进重点产业“智能化”改造。一是统筹推进工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实施“传统产业数字赋能行动”,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攻方向,拓宽工业机器人应用领域,向精密度、可靠性更高的应用场景拓展,全力打造示范应用工厂。二是应用信息技术和先进工艺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改造、技术迭代更新、工艺优化提升。三是利用平台进行升级改造,使用自主可控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信息安全系统、系统解决方案等建设数字车间、无人工厂、未来工厂,促进装备数控化、产线网络化、车间数字化、工厂智能化。
(三)强化标准引领,推进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一是依据国家颁布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推广应用工业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实施绿色化改造。二是提升发展绿色产业,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绿色包装和可降解材料等绿色新技术、新产品。三是加快实施环保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加快源头减量减毒减排及过程控制等绿色智能装备的改造升级,建设一批绿色车间、绿色工厂。
(四)强化两业融合,推进工业企业“服务化”改造。一是坚持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共生发展,指导相关行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升产业转型升级支撑能力。在工业研发设计领域开展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促进工业设计向智慧化综合设计服务转型。二是组织推广全生命周期管理、供应链管理、网络化协同制造、个性化定制、信息增值服务、总集成总承包、工业电子商务等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新业态。三是采取“政府+企业+资本+科研”的模式,支持一批服务产业链提升的服务平台、技术平台,充分发挥服务引领作用。
二、政策支持体系
综合采取“拨改投”、财政奖补方式设立1.5亿元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资金+清单管理”模式,通过“资金奖补”和“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支持。其中,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20个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等;“股权投资”主要用于支持省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制造业新型研发中心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等方面。同时,各县区(开发区)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形成鲜明的工作导向。
(一)技术改造项目
1. 重点支持20个市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加快培育产值过100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在行业中具有引领作用的“领航型”企业、在链式经济发展中具备“链主”地位的头部企业、在制造业新型研发创新和两化融合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赋能”项目,推动企业生产换线、装备换芯、机器换人,全面提升装备现代化水平和智能制造能力,在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中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每年从年度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的技改项目中,评选20个“市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对项目实施企业进行奖励(评价标准见附件1),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2名,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该奖项与市级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不重复享受。
2. 继续实施技术改造三年行动,对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贷款贴息。根据《关于开展临沂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2020-2022年)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0〕47号),设立全市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主要支持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集群化技术改造(评价标准见附件2)。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购置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购置智能化设备及软件系统的项目,凭购置发票,按5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贴息补助200万元。
3. 加强过程激励推动,对工业运行和技改投资实行月通报、季奖励。为实现各县区(开发区)间主动对标先进、比学赶超,按照《关于建立工业运行和技改投资通报奖罚约谈机制的通知》精神,根据全年技改累计增速排名情况设立“工业运行和技改投资通报奖励资金”,按季度分组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技术改造。
(二)产业赋能项目
1. 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奖励。支持企业基于互联网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实施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评价标准见附件3)。根据年度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应用项目(如: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试点,省“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示范试点,数字化工厂与数字化车间等),认定一批标杆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 绿色制造体系奖励。依据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绿色工厂评价通则》及国家、省市关于推荐绿色工厂的相关要求,鼓励支持企业加大绿色化技术改造投资,加快推进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按批次)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认定的市级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 工业设计奖励。为进一步加快工业设计创新引领,依据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业设计中心评审标准等相关要求,评选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对获得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三)股权投资
重点用于支持省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制造业新型研发中心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等。具体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新型研发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0〕17号)和《关于实施市级财政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的意见》(临政办字〔2020〕73号)执行。
三、资金支持方式
(一)技术改造项目
1. 20个市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奖励。为充分发挥重大技改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每年优先评选20个市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各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提交《市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申报书》,各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后,正式行文向市工信局申报。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评审,按照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确定拟奖励对象后进行公示,由市财政进行一次性奖励。
2. 工业运行和技改投资通报奖励。按照《关于建立工业运行和技改投资通报奖罚约谈机制的通知》精神,市工业运行指挥部每月向各县区(开发区)通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规模以上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及排名情况,市财政对每个组别2项指标每季度累计增速单项排名首位的县区(开发区),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2021年从第三季度开始),对全年排名末位的县区(开发区)一次性罚金100万元。
3.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为调动县区(开发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按照县区(开发区)工业技改投资规模、增长幅度、技术装备水平、县区(开发区)项目管理水平等因素将资金按照比例切块到县区(开发区),分档补助,动态调整。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分档标准及分配方案,县区(开发区)负责推荐项目(不含20个标杆项目)并按市里制定的标准组织专家评选,将评选项目上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公布,由市财政行文拨付县区(开发区),县区(开发区)15日内兑付企业,否则,市财政“负数”收回,通过“政企直通车”平台直接拨付企业,确保资金使用全部落实到技改项目上。通报奖励资金和技改切块资金统筹使用,按市里制定的标准奖补企业后有节余的,县区(开发区)可以自行制定政策,对其他技改项目进行奖补或用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
(二)产业赋能项目
1. 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奖励。市工信局制定工业互联网标杆项目评价标准,县区(开发区)推荐、市级组织专家评审产生工业互联网标杆项目,市财政统一拨付资金。
2. 绿色制造体系奖励。依据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绿色工厂评价通则》及国家、省、市关于推荐绿色工厂的相关要求,县区(开发区)推荐、市级组织专家评审产生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产业链,然后择优推荐,进行省级、国家级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由市财政统一拨付资金。
3. 工业设计奖励。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依据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及标准评审产生;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依据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及标准评审产生,由市财政统一拨付资金。
(三)股权投资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财政产业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临财工〔2020〕9号)要求,根据市政府授权,市级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资由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以及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范围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以及“四新”“四化”领域,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等项目,实施股权投资。重点投向省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制造业新型研发中心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等方面。实施股权投资的技改项目不享受奖补政策,可参与技改标杆项目的评选。
四、组织方式
(一)优化技改项目服务。一是组织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专家询访”活动。针对企业在智能化技术改造方面的需求,组织专家团队上门免费为有需求的企业,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对接询访服务。按传统产业技改需求,年内择优组建8个技改服务队伍,帮助200家以上企业解决技术改造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二是开展企业“高点对标”活动。分行业、分层次组织我市企业到江苏、浙江、广东等产业发达地区和格力、华为、方太等行业龙头企业参观考察并进行座谈交流,深入学习发达地区和大型企业先进理念、管理方式和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立足企业实际,正视差距,借鉴经验,开拓思路,尽快解决我市企业新旧动能转换下传统路径依赖问题。三是组织开展“格力智造沂蒙行”活动。邀请格力智能制造团队针对我市企业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需求进行一次全方位诊断。借鉴格力与费县合作成立“木业产业智能制造研究院”模式,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先进智造团队合作,开展本行业的智能制造研究应用。
(二)建立技改动态项目库。一是实施“千企千项”工程。围绕技术改造与先进技术、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市场需求、财税贡献、绿色发展的“六个对接”,每年在1000个企业实施1000项技术改造项目,努力提高技改投资占工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占技改投资“两个比重”。二是实施百项重点技改项目。筛选100个技改项目作为全市重点,加强对全市过亿元技改项目调度监测,通过项目拉动膨胀投资规模、优化投资方向、促进内涵发展。三是谋划十个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研究学习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中央及省资金重点支持领域,提前做好项目的谋划、储备工作,争取全市有数十个项目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的盘子,激发企业技改创新活力。
(三)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一是开展传统产业技改项目标杆示范企业评选活动,每年选取10家企业作为先进典型进行宣传。二是全市每年至少召开4次技改现场会,交流经验,培树典型。三是联合临沂日报、临沂电视台做好“技改的力量”栏目,报道我市标杆企业以技术改造助推转型升级的经验做法,为制造业强市积蓄蓬勃动力。四是组织好“沂蒙大讲堂”“企业家日”等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做好功勋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学习培训。
(四)强化金融服务支撑。一是深入推进银企合作。每季度将优质技术改造项目动态情况推荐给金融机构,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推进金融机构、企业的信息互通。二是分产业、分区域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围绕重点产业,市级每年开展对接活动不少于2次、县区(开发区)不少于3次。三是充分利用资本交易平台。借助每年定期召开的“中国临沂资本交易大会”,为全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服务。四是加强金融政策宣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优质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授信额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优先扶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五)建立市县一体化联动机制。一是强化市县两级联动,各县区(开发区)要制定扶持工业技改投资的政策,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要建立项目台账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形成省级借力、市级加力、县区(开发区)发力的政策支持体系。二是落实“每月通报、季中约谈、全年奖惩”机制,增强工业强县、强市意识,定期督导技改投资完成情况。三是加强项目调度分析,技改要落实到项目上,对整体数据、重点支撑项目、升规纳统入库都要一一分析,及时了解全国、省、市技改动态情况,分析临沂在全省及同组五市、鲁南经济圈中所处位置,补短板、强弱项,争当排头兵。
附件:1. 市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申报标准
2. 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申报标准
3. 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申报标准
附件1
市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申报标准
为发挥重点项目引领示范作用,每年评选20个“市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
一、支持范围
产值过100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在行业中具有引领作用的“领航型”企业、在链式经济发展中具备“链主”地位的头部企业、在制造业新型研发创新和两化融合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赋能”项目和在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
二、申报条件
1. 项目实施企业为临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项目取得备案或核准文件,并依法办理环保、安全、节能、土地、规划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
3.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纳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库;
4. 项目设备投资占总投资比重60%以上,且当年完成投资超过1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度放宽),智能化、绿色化、信息化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在技术创新、品牌建设、两化融合、节能环保等领域或同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5. 符合《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号)中关于“绿色门槛”制度的有关规定;
6. 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7. 未发生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行为。
同时,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要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B级以上、且亩均税收大于10万元/亩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或“零增地”技改项目,优先列入全市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
三、项目申请与受理
1. 项目的受理按属地原则分级受理。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提交《市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申报书》,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后,正式行文向市工信局申报。
2. 市工信局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要素赋分,并组织专家评审,按照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确定拟奖励对象后进行公示,由市财政进行一次性奖励。
3. 对获得“市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认定的企业进行奖励,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2名,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附件2
企业重点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标准
为调动县区(开发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按照县区(开发区)工业技改投资规模、增长幅度、技术装备水平、县区(开发区)项目管理水平等因素将资金按照比例切块到县区(开发区),分档补助,动态调整。
一、确定切块资金数额
1. 根据县区(开发区)工业技改投资规模、增长幅度、技术装备水平、县区(开发区)项目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切块资金。占比权重分别为5:2:2:1,县区(开发区)设立专项资金作为加分项,各项累加后确定县区(开发区)得分。根据得分情况,确定切块资金。
2. 确定切块资金额度后,县区(开发区)统筹通报奖励资金及自有资金,负责推荐项目并组织专家评选,将评选项目上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公布,切块资金由市财政行文拨付县区(开发区),县区(开发区)15日内兑付企业,否则由市财政通过 “政企直通车”平台直接支付企业。不能足额及时拨付奖补资金的县区(开发区),下一年度按10%的比压减切块资金。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行为;
3.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申请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每个独立法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得国家、省级工业领域财政资金的项目及市级技改标杆项目,不予重复支持(获得省级技改的项目,按就高原则,市级补足差额);
2. 项目符合资金支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方向;
3. 项目在建或新开工的;
4. 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购置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购置智能化设备及软件系统的项目,凭购置发票,按5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贴息补助200万元;
5. 项目具有完备的手续,已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
附件3
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申报标准
一、支持范围
聚焦工业企业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围绕平台化设计、数字化管理、智能化生产、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等六大应用模式,认定一批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
二、方式标准
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标杆企业投入的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等进行一次性奖补,每个项目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 申报主体为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项目实施地在本市;
2. 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和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 申报单位在市工信局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项目;
4. 申报项目方案合理可行,申报单位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按有关规定须完成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的,须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6. 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7.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专项条件
1. 企业成立时间不低于2年(截止企业申报日期),项目实施期在最近2个自然年度内;
2. 申报项目信息化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信息化投入包括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等;
3. 主要生产装备已实现数字化且具有网络通信功能,工厂内建有较为完备的通信网络;
4. 已部署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等;
5. 实现生产过程、生产设备数据采集和数据可视化管理并进行一定程度的数据分析利用。
(三)优先条件
符合申报基础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专项条件第2条约束。获得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试点、5G产业示范试点、“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示范试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数字化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
四、项目申请与受理
1. 项目受理按属地原则分级受理。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提交《工业互联网标杆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后,正式行文向市工信局申报。
2. 每个县区(开发区)推荐2家,业务开展好的县区(开发区)适当增加名额。
3.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评审打分,按排名确定拟奖励对象后进行公示。
2021-09-2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知2021-09-15临政办字〔202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历史载体和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为更好地保护我市历史文化资源和建筑遗存,传承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临沂皮鞋厂等12处建筑为临沂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附后),现予公布。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严格落...
临政办字〔202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历史载体和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为更好地保护我市历史文化资源和建筑遗存,传承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临沂皮鞋厂等12处建筑为临沂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附后),现予公布。
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保护责任,严格遵守保护程序,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长效机制,扎实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附件
临沂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
序号
建筑名称
地址
1
临沂皮鞋厂
兰山区王羲之故居西临
2
清代古桥
河东区汤头街道葛沟三村村委东
3
三官庙
河东区九曲街道育英路与
孝友路交会西200米
4
相公广播站
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院内
5
张贺回族清真寺
河东区梅家埠街道张贺回族社区
6
袁家庄渡槽
河东区汤头街道袁家庄村北400米
7
杨元科民宅
河东区梅家埠街道东杨贺村
8
芝麻墩街道后朱汪渡槽
河东区芝麻墩街道后朱汪村
9
东朱团电灌站
河东区相公街道东朱团村东北角
10
三官庙拱桥
河东区朝阳街道三官庙格力大道
11
三圣庙
河东区相公街道东南旺一村
12
大墩庄机灌站
河东区汤头街道大墩庄村委东北
2021-09-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取消莒南县路镇志刚食品有限公司等3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的批复2021-09-14临政字〔2021〕112号市农业农村局:你局《关于提请市政府取消莒南县路镇志刚食品有限公司等3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的请示》(临农请字〔2021〕4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取消莒南县路镇志刚食品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请你局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程序,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活动,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附件: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名单临沂市人民政...
临政字〔2021〕112号
市农业农村局:
你局《关于提请市政府取消莒南县路镇志刚食品有限公司等3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的请示》(临农请字〔2021〕4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取消莒南县路镇志刚食品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请你局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程序,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活动,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附件
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名单
1.莒南县路镇志刚食品有限公司
(定点屠宰代码:261106122)
2.莒南县锦浩食品有限公司
(定点屠宰代码:261106012)
3.山东省莒南春园食品有限公司汀水食品站
(定点屠宰代码:261106052)
2021-09-1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1-09-13临政办字〔202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临沂市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长期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成员名单及主要职责公布如下:组 长:任 刚 市委副书记、市长第一副组长:侯晓滨 市委副书记副 组 长:刘贤军 副市长张玉兰 副市长李登全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成 员:解红日 市政府秘书长姚书华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戚...
临政办字〔202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临沂市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长期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成员名单及主要职责公布如下:
组 长:任 刚 市委副书记、市长
第一副组长:侯晓滨 市委副书记
副 组 长:刘贤军 副市长
张玉兰 副市长
李登全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解红日 市政府秘书长
姚书华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戚树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任泽龙 市公安局政委
孙百迎 市民政局局长
李洪金 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主任
赵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张卫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徐立娟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李献荣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 韬 市水利局局长
孙 涛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张洪永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
赵西平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刘松田 市应急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王富余 市国资委主任
周俊献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范宝杰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唐音波 市林业局局长
庄乾元 市地震台台长
李相庆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市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市委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平安临沂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应急物资储备有关政策、规划和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和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协调工作,解红日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刘松田、赵西平、任泽龙、范宝杰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组织拟订有关应急物资储备规划、政策措施,对领导小组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工作按照职责分别由市应急局减灾救灾科、市卫生健康委规划财务科、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物资储备科承担。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1日
2021-09-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告2021-09-13临政字〔2021〕110号为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防空警报、灾情警报信号,增强人民防空意识,提高防空防灾救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 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防空警报试鸣时间:2021年9月18日10时至10时20分。二、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灾情警报”和“解除警报”四种。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
临政字〔2021〕110号
为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防空警报、灾情警报信号,增强人民防空意识,提高防空防灾救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防空警报试鸣时间:2021年9月18日10时至10时20分。
二、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灾情警报”和“解除警报”四种。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
灾情警报: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
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四种警报信号间隔时间为3分钟。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2021-09-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2021-09-09临政办发〔202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8日临沂市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现就推进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制定如下措施。一...
临政办发〔20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
临沂市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现就推进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编制文物事业发展规划
编制市、县(区)“十四五”文物事业发展规划。推动文物保护利用规划与国土空间、生态环保、道路交通、城镇建设、乡村建设、旅游开发等规划衔接一致。编制实施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纲要。推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调整完善。推动文物工作与文化、教育、旅游、生态、康养等协调发展,到2025年对外开放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达到70处。突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严格石窟寺、石刻、古遗址等文物保护。(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全面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
落实《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深化《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实施,每年开展“红色文化主题月”活动。建立完善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协调机制,开展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分级分批公布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编制实施《临沂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组织开展革命文物征集、展陈、宣传、人才培养等专题活动。深化沂蒙精神研究,推出一批研究成果。依托革命文物,创作一批红色文化文艺作品。(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党史研究院、市发展改革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突出文物利用临沂特色
对接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部署,推进沂水县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文物资源调查和项目建设。发挥临沂革命文物突出优势,积极创建国家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打造山东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新高地。推进临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高标准建设银雀山汉墓竹简博物馆及兵学文化公园,打造临沂文化“新地标”。积极发展文化遗产旅游,做强红色旅游。推进博物馆旅游景区化发展,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建成一批3A级以上旅游景区。引导社会力量通过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出资修缮和文博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深化文物考古制度
积极对接国家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推进临沂文物考古重大发现。严格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审批程序,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促进“拿地即开工”目标落实。强化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监督管理,对考古现场监管巡查实施市级抽查、县区全面检查制度。积极推进国家级、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推动博物馆高质量发展
推进临沭县、蒙阴县国有博物馆建设,2025年实现县级国有博物馆全覆盖,全市登记备案各级各类博物馆达到70家以上,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达到12家。从一级博物馆开始试行并逐步推开博物馆运行评估定级规范,开展博物馆运行绩效评估。2025年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达标率达到100%。建立博物馆陈列展览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精品展览评选推介活动。加快智慧博物馆、“云展厅”建设,2022 年完成全市一级博物馆智慧化升级改造。实施“博物馆+”跨界融合,开展中小学教育教学,2022年开发10个博物馆研学旅游项目。(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提升文物保护管理规范
全市将文物资源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在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2025年实现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全部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市、县(区)政府统筹理顺跨地域、跨行业及混合产权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关系,明确保护主体,压实保护责任。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做到挂牌保护、日常管理和抢险修缮无遗漏,确保文物安全。(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七、推进文物法治建设
将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八五”普法教育规划,将文物保护纳入全民教育内容,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强化文物安全督察,2021年市、县区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建立文物安全通报、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文物、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海关、消防救援等部门在打击文物犯罪、安全防范、建设工程、火灾隐患整治等方面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人防、物防、技防文物安全防范体系。(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市消防救援支队)
八、强化文物科技支撑
建设临沂文物信息资源库,对接国家、山东文物资源大数据平台。编制完成临沂文物电子地图,全面准确定位文物信息。整合全市文物保护单位、重要考古发现、馆藏文物数字化信息,建设“文物临沂”云展馆。运用AR、VR、数字动画等技术,增强文物开放点、博物馆的参观体验度。推进文物安全天网工程建设,实现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全覆盖。(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
九、健全文物经费保障机制
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和市级资金,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确保文物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经费。落实文物保护天网工程等安全设施建设经费。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县(区)政府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十四五”期间文物事业发展经费随经济社会发展每年都有增加。县(区)政府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得重复评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
十、加强文物队伍建设
加强县(区)文物保护和研究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稳定。强化文物执法,配齐配强文物执法人员。建立市属专职考古资质队伍,负责全市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和研究工作。健全市、县(区)、基层文物保护巡查队伍。深化文博事业单位人事和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培养、引进考古和文物修复等急需紧缺人才。建立全市文博专家智库。(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
十一、落实文物工作责任
落实文物工作的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各级政府建立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文物主管部门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切实履行文物行政处罚权及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2021年建立文物执法巡查制度,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发生文物违法违规案件并被省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约谈的,列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评价体系的负面清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文物安全保护监管工作列为监督检查、巡察内容。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证据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办公室、市委巡察办、市委编办)
2021-09-0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2021-09-09临政办发〔202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8日临沂市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现就推进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临政办发〔20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
临沂市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现就推进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编制文物事业发展规划
编制市、县(区)“十四五”文物事业发展规划。推动文物保护利用规划与国土空间、生态环保、道路交通、城镇建设、乡村建设、旅游开发等规划衔接一致。编制实施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纲要。推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调整完善。推动文物工作与文化、教育、旅游、生态、康养等协调发展,到2025年对外开放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达到70处。突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严格石窟寺、石刻、古遗址等文物保护。(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全面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
落实《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深化《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实施,每年开展“红色文化主题月”活动。建立完善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协调机制,开展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分级分批公布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编制实施《临沂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组织开展革命文物征集、展陈、宣传、人才培养等专题活动。深化沂蒙精神研究,推出一批研究成果。依托革命文物,创作一批红色文化文艺作品。(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党史研究院、市发展改革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突出文物利用临沂特色
对接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部署,推进沂水县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文物资源调查和项目建设。发挥临沂革命文物突出优势,积极创建国家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打造山东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新高地。推进临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高标准建设银雀山汉墓竹简博物馆及兵学文化公园,打造临沂文化“新地标”。积极发展文化遗产旅游,做强红色旅游。推进博物馆旅游景区化发展,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建成一批3A级以上旅游景区。引导社会力量通过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出资修缮和文博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深化文物考古制度
积极对接国家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推进临沂文物考古重大发现。严格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审批程序,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促进“拿地即开工”目标落实。强化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监督管理,对考古现场监管巡查实施市级抽查、县区全面检查制度。积极推进国家级、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推动博物馆高质量发展
推进临沭县、蒙阴县国有博物馆建设,2025年实现县级国有博物馆全覆盖,全市登记备案各级各类博物馆达到70家以上,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达到12家。从一级博物馆开始试行并逐步推开博物馆运行评估定级规范,开展博物馆运行绩效评估。2025年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达标率达到100%。建立博物馆陈列展览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精品展览评选推介活动。加快智慧博物馆、“云展厅”建设,2022 年完成全市一级博物馆智慧化升级改造。实施“博物馆+”跨界融合,开展中小学教育教学,2022年开发10个博物馆研学旅游项目。(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提升文物保护管理规范
全市将文物资源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在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2025年实现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全部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市、县(区)政府统筹理顺跨地域、跨行业及混合产权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关系,明确保护主体,压实保护责任。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做到挂牌保护、日常管理和抢险修缮无遗漏,确保文物安全。(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七、推进文物法治建设
将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八五”普法教育规划,将文物保护纳入全民教育内容,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强化文物安全督察,2021年市、县区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建立文物安全通报、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文物、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海关、消防救援等部门在打击文物犯罪、安全防范、建设工程、火灾隐患整治等方面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人防、物防、技防文物安全防范体系。(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市消防救援支队)
八、强化文物科技支撑
建设临沂文物信息资源库,对接国家、山东文物资源大数据平台。编制完成临沂文物电子地图,全面准确定位文物信息。整合全市文物保护单位、重要考古发现、馆藏文物数字化信息,建设“文物临沂”云展馆。运用AR、VR、数字动画等技术,增强文物开放点、博物馆的参观体验度。推进文物安全天网工程建设,实现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全覆盖。(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
九、健全文物经费保障机制
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和市级资金,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确保文物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经费。落实文物保护天网工程等安全设施建设经费。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县(区)政府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十四五”期间文物事业发展经费随经济社会发展每年都有增加。县(区)政府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得重复评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
十、加强文物队伍建设
加强县(区)文物保护和研究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稳定。强化文物执法,配齐配强文物执法人员。建立市属专职考古资质队伍,负责全市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和研究工作。健全市、县(区)、基层文物保护巡查队伍。深化文博事业单位人事和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培养、引进考古和文物修复等急需紧缺人才。建立全市文博专家智库。(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
十一、落实文物工作责任
落实文物工作的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各级政府建立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文物主管部门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切实履行文物行政处罚权及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2021年建立文物执法巡查制度,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发生文物违法违规案件并被省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约谈的,列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评价体系的负面清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文物安全保护监管工作列为监督检查、巡察内容。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证据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办公室、市委巡察办、市委编办)
(2021年9月9日印发)
2021-09-0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1-09-07临政办字〔202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切实做好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组 长:任 刚 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侯晓滨 市委副书记成 员:王 鑫 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孙守军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周晓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姚书华 市发展...
临政办字〔202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任 刚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侯晓滨 市委副书记
成 员:王 鑫 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孙守军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周晓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
姚书华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一级调研员
戚树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任泽龙 市公安局政委、一级高级警长
徐庆军 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赵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孙 涛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钟呈春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富余 市国资委主任
主笑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一级调研员
战祥春 市大数据局局长
陈宜民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中心支局局长
赵培显 临沂银保监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推进临沂市金改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向山东省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专项小组汇报试验区建设中出现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褚冰、孙涛、陈宜民、赵培显同志兼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2021-09-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意见2021-09-07临政办字〔202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1〕137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落实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标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标准,我市2021年度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临政办字〔202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1〕137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落实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标准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标准,我市2021年度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7379元;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二、明确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并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与工会密切配合,加快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职工和企业工会组织民主参与分配的积极性,指导企业工会以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结合工资指导线,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优化内部分配,积极推动共同富裕。
三、明确程序
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非国有企业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2021-09-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通知2021-08-30临政字〔2021〕102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监管衔接工作。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28日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序号批准文号定点屠宰代码...
临政字〔2021〕102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8日
附件
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1
鲁临屠准字193号
261112041
临沂市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
——
陈春鑫
陈运翔
临沭县玉山镇驻地
——
法人代表
2021-08-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孙涛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1-08-25临政任〔20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孙涛为临沂市乡村振兴局局长;鞠成祥为临沂市乡村振兴局常务副局长;王景美为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主任;汤海山为临沂市技师学院副院长。免去:汤海山的临沂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孙涛的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台长职务;李宗涛的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31
临政任〔20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孙涛为临沂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鞠成祥为临沂市乡村振兴局常务副局长;
王景美为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主任;
汤海山为临沂市技师学院副院长。
免去:
汤海山的临沂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孙涛的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台长职务;
李宗涛的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1日
2021-08-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孙涛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1-08-25临政任〔20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孙涛为临沂市乡村振兴局局长;鞠成祥为临沂市乡村振兴局常务副局长;王景美为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主任;汤海山为临沂市技师学院副院长。免去:汤海山的临沂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孙涛的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台长职务;李宗涛的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31日( 2021年8月24日印发
临政任〔20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孙涛为临沂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鞠成祥为临沂市乡村振兴局常务副局长;
王景美为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主任;
汤海山为临沂市技师学院副院长。
免去:
汤海山的临沂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孙涛的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台长职务;
李宗涛的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1日
( 2021年8月24日印发)
2021-08-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全市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2021-08-17临政办字〔202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个坚决”决策部署,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强市发展目标,坚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方向,突出项目引领,集中优势资源,重点扶持,示范推进,经县区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市政府确定100个2021年全市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385亿元,其中本年度计划投资165亿元,现...
临政办字〔202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个坚决”决策部署,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强市发展目标,坚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方向,突出项目引领,集中优势资源,重点扶持,示范推进,经县区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市政府确定100个2021年全市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385亿元,其中本年度计划投资165亿元,现将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项目为王意识,把项目实施纳入本地工业经济发展重点任务,作为带动区域发展、引领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全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推动项目建设,为实现工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转变注入强劲动力。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2021-08-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第二批)的通知2021-08-13临政字〔202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2021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第二批)》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3日2021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第二批)为全面加快重点民生工程建设,根据年初的工作计划安排,市城建办补充编制了《2021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第二批)...
临政字〔202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21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第二批)》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2021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第二批)
为全面加快重点民生工程建设,根据年初的工作计划安排,市城建办补充编制了《2021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第二批),共实施滨河大道提升改造工程(二期)等25个项目,总投资64.7亿元,其中,市财政资金47.6亿元;2021年投资14.5亿元,其中:市财政资金10.3亿元、片区开发2.5亿元、市场化运作1.65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滨河大道提升改造工程(二期)
总投资37亿元,2021年投资3.7亿元。工程全长27.4公里,分为三段:滨河路(沂河路-长春路)、滨河西路(三河口隧道-长春路)、祊河路(蒙山大道-长春路)。全线拓宽为双向六车道,实现主线连续交通流。
二、李公街跨滨河东路过街天桥工程
投资4000万元。建设李公街跨滨河东路过街天桥。
三、综保区珠海路道路工程
投资1亿元。工程东起东外环,西至澳门路,全长1.7公里,道路红线宽度40米。
四、沂蒙路与临沂北外环立交工程
总投资2.7亿元,2021年投资1亿元。工程位于沂蒙路与国道205交汇处,建设全互通立交一座。
五、公交闭合圈打造项目
投资2570万元。建设广州路、通达路、金雀山路三条公交专用道,打造公交闭合圈。
六、南京路沂河桥等三座大桥防洪影响处理工程
投资1300万元。实施南京路沂河桥、陶然路沂河桥、西安路祊河桥等护坡防护、护岸防护和堤身加固等工程。
七、祊河城区段过洪断面数学模型编制
投资200万元。祊河城区段六座桥梁等编制数学模型,对祊河城区段过洪断面进行综合评估。
八、污水提质增效(一期)
投资1000万元。通过清淤疏通、混错接改造、缺陷修复、管网建设等措施,提高污水收集浓度。
九、大学城东部片区雨污分流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2021年投资2500万元。对大学城东部片区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提高片区防汛标准。
十、宏大路道路及排水工程
总投资1.75亿元,2021年投资8750万元。打通大山路至育才路段断头路,新建排水方涵,同步开展上下游道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解决内涝积水问题。
十一、两排项目
总投资7400万元,2021年投资2900万元。实施开源路明渠改造、王庄路(顺河街至涑河)排水、城市道路积水点应急处理等3项工程。
十二、中心城区公共环境布置
总投资146万元。打造重点路段园林景观小品、公益宣传栏、路灯道旗和部分楼宇墙体灯光秀。
十三、园林绿化项目
总投资8500万元,2021年投资4500万元。实施北城新区口袋公园建设工程、沂河左岸李公街滩内景观提升工程、雕塑公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等3项工程。
十四、中心城区交通综治支撑平台
投资300万元。搭建包含现状路网信息、交通运行动态监测和分析、报表生成等功能的中心城区综治支撑平台,建设微观仿真模型,对拥堵改造方案进行评估。
十五、8万吨引水上延维修工程
投资1500万元。对8万吨引水上延工程水毁管道进行维修,保障居民用水。
十六、银雀山兵学文化公园(二期)
投资3亿元。实施综合楼及汉街改造提升、后续布展、南北文化公园等项目。
十七、市城投集团项目
总投资4.9亿元,2021年投资1.75亿元。实施中央储备粮临沂直属库、临沂奥体中心附属配套设施、创意产业园西安路100米绿化带项目3项工程。
十八、市水务集团项目
总投资11.2亿,2021年投资1.4亿元。实施临沂市科教创新城供水管网建设、临沂市第四水厂2项工程。
附件:2021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表(第二批)
附件
2021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表(第二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范围
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
建设性质
项目投资(万元)
2021年资金来源(万元)
开工竣工时间
建设主体
备注
总投资
2021年
投资
市财政资金
片区开发
市场化运作
其他
综合预算
PPP
运作
1
滨河大道提升改造工程(二期)
滨河路(沂河路- 长春路);滨河西路(三河口隧道- 长春路);祊河路
(蒙山大道-长春路)
改造的整体目标是实现主线连续交通流,设计车速60公里每小时;道路等级为交通性主干路, 全线拓宽为双向六车道,包括道路、桥梁、交通
、照明、绿化、雨水、给水、电力、通信等工程
全长27.4公里,分为三段:
(1)滨河路(沂河路-长春路):全长约15.4公里
(2)滨河西路(三河口隧道-长春路):全长约7.7 公里
(3)祊河路(蒙山大道- 长春路):全长约4.3公里
改造
370000
37000
37000
2021.10-
2023.03
市住建局
2
李公街跨滨河东路过街天桥工程
李公街与滨河东路交汇处
过街天桥及附属设施
过街天桥
新建
4000
2000
2000
2021.10-
2022.04
市住建局
3
综保区珠海路
道路工程
澳门路至东
外环路
珠海路道路、管线综合、绿化、亮化等
全长1.7公里,道路红线宽度40米
新建
10000
10000
10000
2021.09-
2022.04
市城发集团
含电力迁改
4
沂蒙路与临沂北外环立交工程
沂蒙路与北外环交汇处
立交匝道工程
主线长度3000米,匝道长度4000米
新建
27000
10000
10000
2021.10-
2022.12
市交通
运输局
5
公交闭合圈打造项目
建设广州路(滨河西路-茶山路);通达路
(南京路-沂河路);金雀山路(东兴路-蒙山大道)
标志标线工程、电子监控工程
广州路段4700米;通达路段13500米;金雀山路段7500米
新建
2570
1275
1275
2021.08-
2021.12
市交通
运输局
市公交公司
6
南京路沂河桥、陶然路沂河桥、西安路祊河桥等三座大桥防洪影响处理工程
南京路沂河桥、陶然路沂河桥、西安路祊河桥
护坡防护、护岸防护和堤身加固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
改造
1300
1300
1300
2021.08-
2021.12
市住建局
7
祊河城区段过洪断面数学模型编制
长春路-三河口
对长春路、西安路、武汉路、蒙山大道、通达路、沂蒙路祊河桥进行过洪断面综合评估
新建
200
200
200
2021.08-
2021.12
市住建局
8
污水提质增效
(一期)
中心城区
管网排查、疏
通、修复
DN600-DN1500
改建
1000
1000
1000
2021.08-
2021.12
市住建局
9
大学城东部片区雨污分流工程
王平庄社区
及周边
雨污分流、分流井
DN600-DN1500
改建
5000
2500
2500
2021.08-
2021.12
市住建局
10
宏大路道路及排水工程
双岭路-涑河北街
新建大山路至育才路道路及排水箱涵等附属设施,对双岭路至涑河北街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2.9公里
新建
17500
8750
8750
2021.10-
2022.06
市住建局
11
开源路明渠
改造工程
陶然路-清河北路
清淤、涵墙改造、新建盖板等
600米
改造
3000
500
500
2021.11-
2022.06
市城管局
12
王庄路排水
工程
顺河街-涑河
西侧敷设雨、污水管道,东侧建设4x2箱涵,新建道路及人行道、照明、绿化等附属设施,涑河南街新建1座8立方/秒雨水泵站
600米
改造
4000
2000
2000
2021.11-
2022.06
市城管局
13
城市道路积水点应急处理工程
蒙山大道(北园路-成才路)、聚才六路与滨河路交汇处
增设雨水收集井及雨水连接管、管网清淤、敷设管网等
700米
新建
400
400
400
2021.06-
2021.07
市城管局
14
中心城区公共
环境布置
中心城区
打造园林景观小品、公益宣传栏、路灯道旗和部分楼宇墙体灯光秀,发布电子屏公益广告
新建
146
146
146
2021.06-
2021.07
市城管局
15
北城新区口袋公园建设工程
北城新区
北城新区一期4 个地块用于口袋公园建设,总面积约1.6万平方米。在以上地块中适宜建设地下停车场的1个地块结合口袋公园建设地下工程, 建筑面积约8500 平方米
总面积约1.6公顷
新建
4000
2000
2000
2021.09-
2022.07
市城管局
16
沂河左岸李公街对应滩内景观提升工程
滨河景区
对现有长势较差的苗木进行更换,建设广场、林荫停车场,增加亲水场地和林荫步道,建设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打造沂河滨水城市阳台
总面积约12公顷
新建
2000
1000
1000
2021.08-
2021.12
市城管局
17
雕塑公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
雕塑公园
雕塑公园内环园提升:更换破损沥青路面、彩色透水混凝土、路侧集水沟、路两侧路沿石,沿环园路建设1.2米健身塑胶跑道。出 入口改造提升,维修廊架,增加城市家具, 增加监控系统等。
新建
2500
1500
1500
2021.08-
2021.12
市城管局
18
中心城区交通综治支撑平台
中心城区
通过路网普查及相关交通基础数据收集处理,搭建包含现状路网信息、交通运行动态监测和分析、报表生成等功能的中心城区综治支撑平台。搭建微观仿真模型,利用模型对堵点交叉口改造、信号配时、路段改造等方案进行评估,为方案实施提供依据
平台信息覆盖中心城区; 利用微观模型进行20处堵点治理方案进行评估
新建
300
300
300
2021.08-
2021.12
市住建局
包含高清正摄图影像资料购置等约60万
19
8万吨引水上延维修工程
黄埠闸-岸堤水库
水毁管道维修
51公里
修复
1500
1500
1500
2021.08-
2021.10
市住建局
20
银雀山兵学文化公园(二期)
沂蒙路与金雀山路交汇处
综合楼及汉街等改造提升、后续布展、南北文化公园
改造提升9423平方米;展陈10769平方米;南北公园10.7万平方米
新建
30000
30000
30000
2021.01-
2021.12
市文旅局
老城区指挥部
21
中央储备粮临沂直属库
项目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路123号
1栋办公楼,1栋生活楼,14座平房仓,1栋一站式服务楼,1栋机修器材库,1 栋消防泵房及水池,1栋变配电间,2间门卫,1 间公共厕所,停车位75个
总建筑面积88289.09
平方米
新建
33300
15000
15000
2021.10-
2023.06
市城投集团
22
临沂奥体中心附属配套
设施
北城新区北至兰州路、南至西安路、东至沭河路、西至孝河路
柳青河河道治理
、柳青河东路、涵、雨水、路灯
、交通设施、西安路100米绿化带
河道治理长度:0.9公里道路:长1600米,宽13.5米(其中人行道两侧各3 米),涵洞45米;雨水:双侧,管径DN800 路灯:53棵;标志牌、划线、交通监控西安路100米绿化带长度: 0.8公里
新建
12800
2000
2000
2021.08-
2023.12
市城投集团
23
创意产业园西安路100米绿化带项目
北城新区西至温凉河路, 东至白马河路
西安路100米绿化带
总长度0.4公里
新建
2800
500
500
2021.11-
2022.05
市城投集团
24
临沂市科教创新城供水管网建设工程
河东科创城片区
供水管道
临沂市科教创新城供水主干管道建设工程,西接30 万吨东线DN1200 主管道, 沿长春路向东敷设 DN1200 供水管至联邦路,沿联邦路向南敷设 DN800供水管至兖石铁路,管线长度约11 公里;于范庄路、规划一路、规划路敷设 DN300 供水管道,管线全长约3公里
新建
12000
12000
12000
2021.08-
2021.12
市水务集团
25
临沂市第四
水厂项目
河东区汤头镇
水厂
河东区汤头街道, 国道205以南、国道206以东、胶新铁路以西,征地面积约404亩
新建
100000
2000
2000
2021.10-
2026.12
市水务集团
启动前期手续办理
合计
647316
144871
103371
25000
16500
2021-08-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届山东体育用品博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08-09临政办字〔2021〕54号兰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第二届山东体育用品博览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第二届山东体育用品博览会工作方案为聚焦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体育消费扩容提质,进一步提升体博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定于2021年9月26日至28日,在临沂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第二届山东体育用品...
临政办字〔2021〕54号
兰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届山东体育用品博览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二届山东体育用品博览会工作方案
为聚焦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体育消费扩容提质,进一步提升体博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定于2021年9月26日至28日,在临沂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第二届山东体育用品博览会。为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以建设“国际体育用品采购中心”为目标,以跨界、扩圈、融合的办展方向为指引,运用线上线下“双核”办展模式,实现“展览+论坛+赛事”精准对接,发挥临沂市“市场+物流”的优势,打造永不落幕的高水平、专业型体育用品展示交易平台,引导体育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推动全省体育产业高量发展。
二、展会主题
体“汇”山东,聚“交”临沂,打造国际体育用品采购中心。
三、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山东省体育局、临沂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临沂市体育局、临沂市商务局、兰山区人民政府
支持单位: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
合作单位:山东省体育产业联合会
临沂市体育产业协会
中国(临沂)体育用品城
展务执行:山东福瑞德国际会展集团
四、主要议程
(一)开幕式
时间:2021年9月26日上午9:00
地点:临沂国际博览中心广场
(二)展览展示
时间:2021年9月26日至28日
地点:临沂国际博览中心
规模:展出面积36000平方米,参展企业500家,国际标准展位1500个。主要划分六大展区:
1.智能健身运动器材装备展区
包括商用健身器材、家用健身器材、康复按摩器材、保健产品、体育科学仪器、户外健身器材、游乐设施、健身器材配件等。
2.户外运动休闲及运动食品展区
包括户外及登山运动装备(功能服饰、徒步旅行装备、远足旅行装备,登山绳索、锁扣、冰镐、冰锥、冰爪,越野及徒步旅行手杖)、野营装备(帐篷、睡袋、充气床垫、户外家具、野营炊具)、轮滑装备(滑板、滑板车、直排溜冰鞋、滚轴溜冰鞋、头盔、护具)、自行车运动装备(高科技运动自行车、骑行服、手套、功能内衣、运动短裤、运动袜)、运动饮料、运动食品等。
3.运动休闲服饰展区
包括球类及团队运动鞋服及配件(足、篮、排球装备,田径运动装备)、运动时装(街头服装、都市服装、功能性内衣、运动衫、连帽运动衫、休闲鞋,运动眼镜、运动手表、鞋类配件,时尚运动配件面料、辅料、鞋材及配件)等。
4.智慧运动场馆设施展区
包括场馆营造(塑胶场地、人造草坪、运动地板、塑胶颗粒、树脂及涂料、活动看台座椅、坡道设施、蓬房及施工铺装设备、防水系统)、体育器材(田径器材及用品、体操器材、篮球架、各类网柱)、声光电设备(场馆灯照明设施、音响设备、吸声系统、LED显示、电子计时器、计分器)、康乐及游乐场设施、游泳设备、电子模拟运动场地、体育场馆检测机构及专业技术维护设备等。
5.球类运动及水上运动展区
包括乒乓球器材及配件,足、篮、排器材及配件,台球、桌球、高尔夫、棒垒球、手球、橄榄球、保龄球、壁球、门球、巢球器材及配件,游泳及海滩装、划船鞋、航海鞋、游泳运动配件、帆板运动配件、潜水服装及配件、船艇等。
6.“体育+”综合展区
包括“体育+旅游”、“体育+康养”、“体育+教育”等综合展区。
(三)同期活动
1.中国国际体育用品采购高峰论坛;
2.“兰山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观摩及调研;
3.山东省体育产业联合会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4. 山东·海南(山海联盟)合作论坛;
5. 全国体育电视媒体高峰论坛;
6. 山东省青少年体育发展高峰交流论坛;
7.山东省体育产业优质资源推介会暨临沂市体育资源招商推介会;
8. 第二届中国体育智能制造创新大赛;
9.首届山东省体育服饰原创设计大赛;
10.山东省体育惠民消费季体博会专场;
11.中国健美健身冠军赛。
五、任务分工
成立第二届山东体育用品博览会组委会,组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山东省体育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邀请国家体育总局、省政府、相关省份、省直相关部门领导出席体博会,组织省内各地市体育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参展;负责体博会高峰论坛策划和组织工作;负责高峰论坛有关专家的邀请工作;指导相关配套活动的开展。
临沂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体博会宣传工作;负责指导制定体博会媒体宣传方案、主流媒体记者参会邀请及接待工作;负责协调体博会各种媒体的宣传推介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组委会领导同志活动,草拟领导同志重要讲话;负责协调各单位工作安排和职责分工;调度汇总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临沂市教育局:邀请国内外学校体育装备企业、采购商参加展会。
临沂市工信局:配合做好中国国际体育用品采购论坛、中国体育智能制造创新大赛、体育服饰展演等活动的协调组织工作;负责省工信厅领导参加博览会相关活动的邀请和接待工作。
临沂市公安局:负责活动期间场馆及各项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协调和维护工作;负责处理现场的各类突发事件;负责此次展览展销等活动实施安全许可;负责场馆、宾馆和各项活动现场的车辆停放管理及周边道路交通管控、秩序维护。
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活动期间场馆及各项活动现场的消防工作。
临沂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城区范围内LED、户外广告位等广告资源进行体博会宣传工作;做好体博会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做好体博会氛围营造工作。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市内公交车、出租车车体广告、站牌广告及长途车站广告位等广告资源进行体博会宣传工作;负责协调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利用高速公路广告资源做好体博会宣传工作;负责安排长途汽车站、各高速公路出入口制作道路导引、悬挂欢迎条幅等氛围营造工作;负责开通体博会临时公交线路。
临沂市商务局:负责省商务厅领导参加博览会开幕式的邀请和接待工作;配合市体育局、兰山区政府做好体博会审批、绩效评估及后续工作。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各星级酒店放置体博会宣传资料;负责利用体博会平台宣传推介临沂市旅游资源;负责重要来宾、客商参观旅游景点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策划“红色沂蒙行”旅游专线,为与会嘉宾提供红色旅游服务。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活动期间场馆、酒店及各项活动现场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负责活动期间所需场馆、酒店及各项活动现场的医疗保障工作。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参展商品的质量监管及参会消费者的维权工作;做好展会期间各展馆、相关宾馆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各展馆、相关宾馆食品卫生监督员派驻工作。
临沂市体育局:负责展会重大事项协调,加强与组委会成员单位和工作部门的联系;负责邀请中体联、省体育局等领导和嘉宾参加展会;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做好体博会的相关工作等。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市内各县区金融和保险系统利用网站、网点LED、易拉宝等对体博会进行宣传推广。
临沂日报报业集团:负责开辟专栏节目对体博会进行宣传推介;负责及时跟踪报道博览会的各项工作推进情况,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临沂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市内广播、电视等媒体对体博会的宣传推介工作;负责开幕式现场录播及博览会现场的采访和报道工作。
兰山区人民政府:负责体博会筹备、组织、推进的各项具体工作,确保体博会顺利进行。
临沂商城控股集团:负责临沂国际博览中心的场地保障和服务工作,负责展馆周围的氛围营造和展会宣传工作。
山东福瑞德国际会展集团:负责体博会的招商招展、设计策划、宣传推广、对接服务和运营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组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把第二届山东体育用品博览会的筹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根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完成各项筹备任务。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精准开展体育产业项目招引,最大限度为参展商提供便利,推动各参展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要统筹安全生产、疫情防控与博览会筹备工作,完善工作预案,确保展会活动有序开展、安全高效。要强化宣传,努力扩大体博会影响力,打造知名展会品牌,为推动临沂实现“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的战略性转变贡献力量。
附件:第二届山东体育用品博览会组委会成员名单
附件
第二届山东体育用品博览会组委会成员名单
主 任:李 政 山东省体育局局长
任 刚 临沂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王延奎 山东省体育局副局长
张玉兰 临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徐金龙 山东省体育局经济处处长
翟培建 山东省体育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周晓东 临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
张洪永 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
陈海玲 临沂市教育局局长
戚树启 临沂市工信局局长
王行军 临沂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
徐立娟 临沂市城管局局长
李献荣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钟呈春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赵西平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黄 杰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艳芬 临沂市体育局局长
褚 冰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梁绍伟 临沂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
王 涛 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党组副书记、总编辑
沈如茂 兰山区委副书记、区长
刘桂强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陈湘华 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李长城 临沂商城控股集团董事长
孙立伟 山东福瑞德国际会展集团董事长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张玉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徐金龙、翟培建、张洪永、刘艳芬、沈如茂、刘桂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兰山区成立工作推进专班,沈如茂同志兼任专班组长。组委会不作为临沂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2021-08-0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2021-08-06临政办字〔202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编制了《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市委同意,现予以公布。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
临政办字〔202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编制了《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市委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市政府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附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临沂市“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临沂市“十四五”节能环保产业规划(承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临沂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临沂市“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承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临沂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21-2025年)(承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临沂市开发区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7、临沂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2021-2025年)(承办单位:市科技局)
8、临沂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35年)(承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临沂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承办单位:市应急局)
10、临沂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2021-2030年)(承办单位:市应急局)
11、临沂市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承办单位:市应急局)
12、临沂市“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承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临沂市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承办单位:市医保局)
14、临沂市关于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市大数据局)
2021-08-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不动产“慧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08-05临政办字〔2021〕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不动产“慧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4日临沂市不动产“慧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开展不动产“慧登记”省级试点的批复》(鲁自然资函〔...
临政办字〔202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不动产“慧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临沂市不动产“慧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开展不动产“慧登记”省级试点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0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推进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重大决策部署,把不动产登记与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紧密结合起来,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加强部门协作共享,充分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大力推行网络化、智能化、人性化政务服务,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简化登记流程,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二是坚持需求导向,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梳理各类登记事项,关联集成相关业务,减材料、减时间、减跑动;三是坚持资源统筹,最大程度发挥现有行政资源效能,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建立业务协同流程,对人员安排、窗口设置、数据共享等行政资源进行统筹调配。
(三)试点目标。对现有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综合创新改革,有效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方面形成全面、系统、可复制的不动产“慧登记”综合成果,为全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借鉴。
2021年9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实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无纸化”、“一网通办”平台业务“全程网办”、部分高频登记业务“智能网办”,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受地域限制、24小时全天候在线办理、线上线下融合统一,打造具有临沂特色的不动产“慧登记”新模式,树立全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标杆。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登记事项
1. 制定不动产“慧登记”配套制度规程。制定《临沂市不动产“慧登记”改革实施细则》等规范性组合制度,明确范围、制定标准、规范流程,以制度先行引领不动产“慧登记”试点工作规范深入开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9月底)
2. 建立电子档案管理机制。制定《临沂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电子化归档技术规范和标准(试行)》,探索不动产电子档案管理模式,创新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制作、归档、管理和应用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完成时限:8月底)
3. 实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暖过户网上协同办理全覆盖。推进不动产登记部门与覆盖市区的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进行系统对接,实现网上协同办理过户。依托不动产“一网通办”数据共享平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不具备系统对接条件的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签订授权服务协议,共享不动产过户信息,协同办理过户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完成时限:8月底)
(二)创新完善机制
4. 改进不动产登记审查婚姻状况模式。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建造、变更、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再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实行承诺制,其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8月底)
5. 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端口。进一步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发企业、房屋经纪机构、人民法院等单位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端口,深化服务内容,分流登记窗口现场业务,让企业、群众少跑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市住建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时限:9月底)
6. 全面开展“互联网+不动产预告登记”。商品房销售合同全面实现电子化,登记系统与房产交易系统实现交互共享获取电子合同。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预告登记约定书》电子文书嵌入商品房签约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签订电子合同时一并签署,进行网签备案后,相关信息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申请书、约定书等电子文书自动推送至登记系统发起预告登记,系统智能审核登簿,实现已备案合同商品房预告登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完成时限:9月底)
(三)深化数字赋能
7. 优化升级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加快推进在线身份认证安全技术应用,通过优化升级系统,对接第三方平台,研发移动端认证及意愿确认功能,启用电子签章、电子表单等功能,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业务实现“无纸化”、全天候、全地域、零次跑的“全程网办”模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完成时限:8月底)
8. 强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用。优化升级“临沂市电子印章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功能,实现更多事项“线上盖章、线上申请”。加快推进移动端电子签章功能应用,群众、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业务时,可使用“爱山东·容沂办”APP电子签章功能,通过在线身份认证,使用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功能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8月底)
9. 优化共享数据信息交互应用。推动税务、公安、民政、卫健、法院、市场监管以及水电气暖等多部门与不动产登记信息集成共享,扩大共享数据覆盖面,切实提高共享数据利用率。共享信息提供方对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各类资料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纸质资料,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零纸质材料申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完成时限:9月底)
10. 深化不动产智能审核功能。利用数据智能比对等技术,进一步研发不动产登记智能申请、智能受理、智能审核以及智能登簿等功能,逐步将不动产登记业务由人工审核向计算机智能审核转变,实现“即时办结、24小时智能审核”,有效节省人力支出,提高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8月底)
11. 优化网上电子缴税系统。建立线上、线下统一核税机制,提高核税效率,优化网上电子缴税办理流程,提高网上缴税便捷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9月底)
(四)加强安全管控
12. 建立网办业务质量监控机制。动态监控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智能网办”办理流程及登记内容,及时预防和化解登记风险,确保不动产智能登记质量和安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8月底)
13. 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异地“容灾备份”工作。采用“云容灾”集成备份方式,对现有登记系统数据进行有效备份,保护登记系统数据安全,为不动产登记全面“无纸化”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完成时限:8月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沂市不动产“慧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统筹全市不动产“慧登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开展试点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重大问题沟通、通报、会商等工作机制,实行例会制度,每周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各责任单位及配合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细化落实措施,以目标倒逼进度,以时限倒逼工期,以责任倒逼落实。
(三)强化督查落实。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单位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项一项跟踪、一件一件问效,对工作进度较慢的单位,及时提醒督促,限期整改落实,确保按期完成不动产“慧登记”改革试点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领。按照试点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及时总结工作亮点,重点做好征求企业群众意见、回应企业群众关切、宣传改革进展新成效等工作,为有效推动不动产“慧登记”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临沂市不动产“慧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临沂市不动产“慧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副组长:赵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 鑫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成 员:张永利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孔 云 市档案馆副馆长
张志鹏 市委办公室档案管理科科长
王行军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二级高级警长
张丛爱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洪金 市财政局副局长
朱化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济民 市住建局副局长
韦 伟 市卫健委副主任
赵从佗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李守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调研员
王志琦 市大数据局副局长
吕晓辰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郭元华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公冶颂 临沂银保监分局二级调研员
马祥东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朱化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祥东同志兼任副主任。
2021-08-0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07-28临政办字〔202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8日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贯彻实施方案《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严格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全方位构建农村“大健康”工作格局,实现乡村健康共享、和谐共建的法律保障,是推动以健康乡村建设为基础建设健康...
临政办字〔202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贯彻实施方案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严格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全方位构建农村“大健康”工作格局,实现乡村健康共享、和谐共建的法律保障,是推动以健康乡村建设为基础建设健康临沂的重要举措,已于2021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为加快推动《条例》落实落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健康优先、预防为主、共建共享的原则,按照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要求,综合运用宣传教育、管理规范、法律约束等手段,推动《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提高我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农村居民健康保障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协调、重点突破、长效常态”的整体思路,把健康乡村示范创建与文明乡镇创建、卫生乡镇创建紧密结合,聚焦建设健康环境、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农村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等质量,加强理念倡导、政策引导,推动大健康思想深入人心,形成农村居民共同关注健康、共同参与和促进健康的氛围,为建设新时代大美新临沂提供坚强保障。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工作重点,提高健康乡村建设水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村卫生状况,打造健康宜居的乡村人居环境。坚持规划引领,将健康乡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行政区域内健康乡村建设。完善健康乡村公共设施体系、布局和标准,保障公共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推进农村健康硬件建设。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安全,提高农村地区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加大资金投入,把健康乡村建设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增长机制,为健康乡村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体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条例》知晓度。以新闻媒体为主阵地,广泛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条例》集中宣传活动,有效提升广大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意识,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健康乡村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落实普法责任,把《条例》的宣传教育融入到法治实践全过程,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两医联动,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供优质普惠的健康服务,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水平、服务质量和就医环境,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强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推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领办或者托管村卫生室。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赠和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鼓励有关保险企业发展普惠性补充医疗保险,为村民重特大疾病治疗和多元医疗需求提供保障。保障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推动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倡导村民膳食减盐、减油、减糖,引导村民养成科学健康的膳食习惯,提高村民健康素养。落实学生餐营养标准,引导农村地区学生均衡膳食,提高农村地区学生营养健康水平。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把健康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学校利用多种形式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加强村民控烟限酒健康教育,规范农村地区烟酒销售,减少烟酒对村民身体健康的危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完善监管体制,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水平。依法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开展农村地区集市、超市、餐馆、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检测、评估和执法,确保农村地区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来源可溯的食用油、肉、蔬菜等食材,保障餐饮食品健康卫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推广科学健身,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运动场所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健身活动,推广具有地方特色的健身项目,增强村民体育健身意识,提高村民身体素质。(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完善安全预警,提高预防溺水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预防溺水安全管理制度,在河流、水库和汪塘周边组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设施,预防和减少溺水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不断加大健康乡村建设支持力度。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制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定期督导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立法督导评估,对《条例》立法质量、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分析、综合评价,不断完善推进措施。
2021-07-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1-07-09临政办字〔202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46号)精神,市政府确定成立临沂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
临政办字〔202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46号)精神,市政府确定成立临沂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标准;督促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级和各有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各级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县区强化督办问责;总结、交流、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名单
组 长:任 刚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玉兰 市政府副市长
李登全 市政府副市长
郭景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决策研究中心主任
杜以方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桂强 市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孙百迎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张国华 沂蒙精神研究中心副主任
崔 浩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伊永贵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行军 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
张丛爱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 飞 市司法局副局长
牟玉善 市财政局副局长
余永忠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级调研员
林 红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李 峰 市市场监管局二级调研员
吴清林 市法院副院长
孟祥芬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尚晓玲 团市委副书记
孙 静 市妇联副主席
魏 静 市残联四级调研员
三、相关要求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孙百迎兼任;副主任由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办公室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不再使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名称,其未成年人相关协调职责交由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承担。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2021-07-0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07-06临政办字〔2021〕47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4日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工作方案为认真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筹备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展会名称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简称“首届R...
临政办字〔2021〕47号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4日
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筹备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展会名称
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简称“首届RCEP博览会”)
二、展会主题
新格局新平台新贸易新机遇
三、时间地点
时间:2021年8月27日-29日
地点:临沂国际博览中心
四、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临沂市商务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兰山区人民政府
(三)工作机构:成立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组委会,负责展会总体策划、综合协调、政策和标准制定、宣传营销、接待服务、市场对接、公共安全保障等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相关职责进行任务分组,设立综合协调组、招展营销组、新闻宣传组、配套活动组、接待服务组、安全保障组、志愿者服务组等,负责展会各项筹备工作。
五、展示内容
首届RCEP博览会共设置3个进口商品馆和“品味山东”名小吃特色展区,展览面积2.5万平方米,折合国际标准展位1200个。同时,举办云上RCEP博览会,举办“云展览”,开展“云展示”,利用临沂市直播电商优势,开展现场直播带货,提升展会效果。
1.RCEP国际馆:国家馆、跨境电商及国际贸易服务商、进口商品市场、跨境电商平台和园区、海外仓、综合保税园区等展示;
2.RCEP品牌馆:RCEP区域行业领先、深受市场认可的知名品牌产品及形象展示;
3.RCEP优质商品馆:设进口日化用品、进口食品饮料、进口日用百货、进口母婴用品等专业展区,重点打造进口日化、进口母婴用品两个类目。
六、活动设置
首届RCEP博览会期间将举办新闻发布会、开幕式、主题论坛及“1+2+5”配套活动,即1项主宾国推介活动、2项高层论坛活动和5项特色活动。
(一)主题论坛
首届RCEP区域(山东)合作高峰论坛(简称“沂河论坛”)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贸促会、市外办、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活动简介:作为首届RCEP博览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拟邀请省领导出席活动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外嘉宾围绕RCEP框架下货物流通、产业技术、贸易新业态、投资促进等内容,进行线上、线下政策解读和互动交流。
(二)配套活动
1.主宾国推介活动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外办、市文化和旅游局。
活动简介:实行主宾国轮值制度,每届一个主宾国,推介主宾国的文化旅游、特色产品、人文民俗等,本届主宾国为泰国。
2.高层论坛活动
(1)2021RCEP区域国际合作交流会—感知新山东·临沂专场活动
牵头单位:市外办;配合单位:市贸促会、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临沂商城管委会。
活动简介:搭建对外交往平台,促进国际合作交流,增进我市与RCEP区域国家的友谊。邀请RCEP区域国家驻华驻鲁使领馆及相关机构代表处等国际友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畅谈友谊、加强交流、对话合作。
(2)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参展客商洽谈推介会
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兰山区政府、罗庄区政府、河东区政府、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活动简介:借助展会平台,向参展客商推介临沂投资合作机遇,充分展示临沂良好形象和优越投资环境。
3.特色活动
(1)首届RCEP区域特色产品网红直播选品会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临沂商城管委会、兰山区政府。
活动简介:严选RCEP区域特色产品,邀请直播网红、供应链企业、MCN等机构现场选品和带货,利用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线上优势,进一步扩大展会影响力,提升展会成效,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2)首届临沂智慧物流科技圆桌论坛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临沂商城管委会、市商务局。
活动简介:以“智慧创新,引领物流升级”为主题,围绕“商、仓、流”三个重点环节,聚智汇力,共议技术与模式的创新路径,探寻新时代下物流行业的新动力。
(3)“香醇体验”咖啡甄选品鉴会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活动简介:针对RCEP成员国特别是东盟十国中优势产品“咖啡”进行品鉴,甄选优质产品,交流咖啡文化。
(4)临沂进口商品城购物节
牵头单位:兰山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活动简介:由临沂进口商品城具体实施,主要举办进口商品促销、异域风情演出等活动,突出展会与市场互动融合,增强市民参与感,带动进口商品消费。
(5)“好客山东”快闪活动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临沂日报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台。
活动简介:突出齐鲁人文特色,叫响“好客山东”品牌,通过快闪活动宣传山东、推介临沂,以事件营销的方式吸引大众和媒体关注。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在临沂举办RCEP博览会有利于我市乃至全省深化与RCEP区域国家的交流互动,促进与RCEP区域国家经贸合作,对于我市在展现新旧动能转换成果、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扩大对外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上来,按照“优质、创新、高效、节俭”的原则,扎实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展会取得成功。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首届RCEP博览会筹办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相互沟通、密切协作,切实凝聚抓好筹备任务落实的工作合力。组委会要发挥统揽协调作用,切实形成统一指挥、整体联动、灵活畅通、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担当作为,主动与组委会办公室沟通对接,确保完成各项分工任务。
(三)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组委会办公室各工作组要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推进方案,将每项任务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牵头部门主动担当,配合单位紧跟步调,倒排工期、按时推进。完善督导协调机制,强化沟通交流,及时发现问题,统筹协调解决,确保各项工作督导落实到位。严格兑现奖惩,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推诿拖沓、影响展会筹备工作推进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组委会成员名单
2.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组委会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附件1
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组委会成员名单
主 任:任 刚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刘贤军 市政府副市长
矫晓斌 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朱泽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网信办主任
周晓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
吴昌力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徐文明 团市委副书记
高思圣 市贸促会会长
姚书华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戚树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任泽龙 市公安局政委
张卫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徐立娟 市城管局局长
李献荣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洪永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
钟呈春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赵西平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刘松田 市应急局局长
周东开 市审计局局长
张 剑 市外办主任
黄 杰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褚 冰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战祥春 市大数据局局长
陈湘华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许彦军 临沂海关关长
王景美 临沂商城党工委书记
刘春晨 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
邹际国 临沂综合保税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沈如茂 兰山区委副书记、区长
张 强 罗庄区委副书记、区长
姚运明 河东区委副书记、区长
陈相平 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董事长
岳宝强 临沂供电公司总经理
梁绍伟 临沂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
孙 涛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李东春 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张洪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组委会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附件2
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组委会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组委会负责各项工作的总指挥、总协调、总调度,组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或配合完成各项筹备工作。
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展会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制定展会媒体宣传方案、主流媒体记者参会邀请及接待工作;指导做好新闻发布会的组织筹备工作;牵头做好“好客山东”快闪活动的筹备工作。
市委网信办:配合做好展会的网上宣传推介工作;配合做好“好客山东”快闪活动的筹备工作。
团市委:负责志愿者的招募、选拔、培训及管理工作。
市工商联:负责与全国各地商会、协会联系,积极邀请各商会、协会组团参展参会,并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市贸促会:配合做好境外特别是RCEP国家商协会的邀请和参展参会工作;配合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合作高峰论坛、2021RCEP区域国际合作交流会—感知新山东·临沂专场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首届临沂智慧物流科技圆桌论坛的组织筹备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在展会期间重要活动场所的应急通讯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活动期间场馆及各项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协调和维护工作;负责处理现场的各类突发事件;负责展会期间展馆、宾馆及各项活动场所的车辆停放管理及周边交通管控、秩序维护。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和拨付办展资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城区建设工地的墙体、围挡等广告资源进行展会宣传;配合做好展会社区宣传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城区户外广告资源进行展会宣传;做好展会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展会氛围营造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市内公交车、出租车车体广告、站牌广告及汽车站广告位等广告资源进行展会宣传;负责展会期间长途汽车站悬挂欢迎条幅等氛围营造工作;负责开通展会临时公交线路。
市商务局:承担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展会报批及展会筹备工作;负责邀请主办单位参加展会开幕式及有关配套活动;牵头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合作高峰论坛、主宾国推介活动、首届RCEP区域特色产品网红直播选品会、“香醇体验”咖啡甄选品鉴会等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配合做好2021RCEP区域国际合作交流会—感知新山东·临沂专场活动、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参展客商洽谈推介会、首届临沂智慧物流科技圆桌论坛、临沂进口商品城购物节、“好客山东”快闪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各星级酒店放置展会宣传资料;负责利用展会平台宣传推介全市旅游资源;负责重要来宾、客商参观文化和旅游景点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策划“红色沂蒙行”旅游专线,为到会嘉宾提供红色旅游服务;配合做好主宾国推介活动、2021RCEP区域国际合作交流会—感知新山东·临沂专场活动、“好客山东”快闪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展会期间医疗保障和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应急医疗处置工作;负责按照展会实际需求协调医务人员入驻展馆、宾馆及各项活动场所。
市应急局:指导制定展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审计局:负责办展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市外办:指导做好展会的涉外工作;负责邀请省外办领导参加开幕式及有关配套活动;负责邀请RCEP国家政要、驻华使领馆官员、境外商协会参加展会;负责邀请RCEP国家驻华使领馆、境外商协会组织企业以国家馆的形式参展;牵头做好2021RCEP区域国际合作交流会—感知新山东·临沂专场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配合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合作高峰论坛、主宾国推介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展商品的质量监管及参会消费者的维权工作;做好展会期间展馆、相关宾馆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利用银行网点等金融机构的广告资源开展展会宣传。
市大数据局:配合做好展会大数据技术应用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展馆消防隐患检查及展会期间的消防救援工作。
临沂海关:负责为参展的境外展品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通关和检验检疫服务。
临沂商城管委会:配合做好临沂商城市场氛围营造和宣传工作;配合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合作高峰论坛、2021RCEP区域国际合作交流会—感知新山东·临沂专场活动、首届RCEP区域特色产品网红直播选品会、首届临沂智慧物流科技圆桌论坛的组织筹备工作。
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参展客商洽谈推介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兰山区政府:负责区域内环境整治、氛围营造等工作;配合组委会做好展会期间的社会稳定、安全保卫、疫情防控、广告宣传等工作;牵头做好临沂进口商品城购物节的组织筹备工作,配合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参展客商洽谈推介会、首届RCEP区域特色产品网红直播选品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罗庄区政府:配合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参展客商洽谈推介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河东区政府:配合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参展客商洽谈推介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组织区域内有关企业参展参会;配合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合作高峰论坛、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参展客商洽谈推介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负责协调机场候机大厅、贵宾室、室外广场等广告资源进行展会宣传;做好参会客商、来宾的票务工作;配合做好重要来宾、客商在机场的接待服务工作;配合做好展会期间机场广告牌、欢迎标语等氛围营造工作。
临沂供电公司:负责制定展会期间电力供应与应急保障方案,安排相应数量的电力保障车,保障电力供应。
临沂日报报业集团:负责开辟专栏专题,宣传推介展会;负责及时跟踪报道展会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负责利用融媒体平台对展会进行宣传报道;配合做好“好客山东”快闪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协调市内广播、电视台等开辟专栏节目,营造展会的浓厚氛围;负责利用融媒体平台对展会进行宣传报道;负责开幕式、新闻发布会的现场录播等工作;配合做好“好客山东”快闪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临沂城市发展集团:负责临沂国际博览中心展馆服务工作。
2021-07-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王相恩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1-07-01临政任〔20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王相恩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试用期一年);朱立龙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副主任(挂职时间一年);郭晓为临沂市地震台副台长(试用期一年)。免去:桑立杰的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31
临政任〔20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王相恩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试用期一年);
朱立龙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副主任(挂职时间一年);
郭晓为临沂市地震台副台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桑立杰的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2021-07-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王相恩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1-07-01临政任〔20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王相恩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试用期一年);朱立龙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副主任(挂职时间一年);郭晓为临沂市地震台副台长(试用期一年)。免去:桑立杰的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31日(2021年7月1日印发
临政任〔20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王相恩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试用期一年);
朱立龙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副主任(挂职时间一年);
郭晓为临沂市地震台副台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桑立杰的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2021年7月1日印发)
2021-07-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取消郯城县泓元屠宰厂等10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的批复2021-06-30临政字〔2021〕72号市农业农村局:你局《关于提请市政府取消郯城县泓元屠宰厂等10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的请示》(临农请字〔2021〕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取消郯城县泓元屠宰厂等10家企业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屠宰企业经营活动,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临政字〔2021〕72号
市农业农村局:
你局《关于提请市政府取消郯城县泓元屠宰厂等10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的请示》(临农请字〔2021〕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取消郯城县泓元屠宰厂等10家企业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屠宰企业经营活动,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附件: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名单
1.郯城县泓元屠宰厂(定点屠宰代码:261104112)
2.郯城县金利肉品有限公司(定点屠宰代码:261104082)
3.沂南县金盛食品有限公司(定点屠宰代码:261111052)
4.平邑县宏泰食品厂(定点屠宰代码:261109112)
5.兰山区群翔生猪定点屠宰厂(定点屠宰代码:261101092)
6.兰陵县食品公司南桥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05072)
7.兰陵县食品公司磨山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05232)
8.兰陵县食品公司卞庄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05092)
9.兰陵县食品公司尚岩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05182)
10.兰陵县食品公司大仲村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05122)
2021-06-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06-28临政办字〔202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1〕6号),扎实推进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实施资源保护(一)开展资源调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为全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生物多样性提供数据支撑。利用3-5年时间对全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种类和分布情况进行调查,...
临政办字〔202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1〕6号),扎实推进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实施资源保护
(一)开展资源调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为全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生物多样性提供数据支撑。利用3-5年时间对全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种类和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建立资源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监测。(市林业局牵头)开展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摸清全市水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分布区域和洄游规律等数据,建立栖息地生态环境的常规监测系统。(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二)加强生态保护。科学划定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区域,将野生动物集聚区、栖息地、鸟类迁徙停歇地等重要区域纳入保护范围,加强保护范围内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根据各县(区)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科学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一切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市林业局牵头)
(三)设立收容救护站。按照“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市级设立2至3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每个县区设立1至2处临时收容救护站点,强化人员、财政保障,配备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构建快速高效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体系。(市林业局牵头)强化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和增殖放流,完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站建设,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四)科学监测防控。根据全市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指导县区科学设置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监测范围和巡护路线,配备监测物资、设备,建立监测巡护队伍,提高监测和预警能力,加强风险评估,科学处置野生动物疫病疫情。(市林业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二、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机制
(一)依法规范行业秩序。依法依规开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事项办理。加大野生动物行业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全市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台帐,实施动态化管理。(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
(二)妥善处置致害损失。加强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毁坏农作物、水产品、林果、捕捞渔具、养殖设施等财产损失的调研,逐步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三)构建共同保护格局。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生物多样性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主题日(周、月),广泛深入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营造全民保护野生动物氛围,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三、加强执法监管力度
(一)提升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能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开展野生动物专题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巡护巡查机制,提升专业保护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执法装备设施,依法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牵头)
(二)强化野生动物交易监管。采取执法检查、技术布控、核查投诉举报相结合的方式,严密排查线上线下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及时清理网上违规信息,加强部门配合,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临沂市邮政管理局、临沂海关配合)
(三)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开展涉野生动物犯罪专项打击行动,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强化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侦办,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市公安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事关生态安全和公众卫生安全,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依法依规抓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保护管理局面。
(二)强化部门联合。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协调配合机制,协调解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配合”的保护管理机制,实现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各环节、全链条的监督管理,提升野生动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一致原则,将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监测、疫病防控、栖息地保护修复、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收容救护体系建设等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能力建设,有力保障各项工作措施落地生效。
(四)做好政策帮扶。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扎实推进全市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养殖户转产转型、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等政策倾斜,切实保障养殖户利益,进一步巩固全市禁食野生动物成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2021-06-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及部分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结果的通知2021-06-28临政办字〔202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队伍,为乡村产业发展培优领头雁、育强新动能,根据《临沂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企业申报、县区推荐、综合评审等程序,认定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等181家企业为临沂市第十一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同时,对第一至五批和第十批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
临政办字〔202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队伍,为乡村产业发展培优领头雁、育强新动能,根据《临沂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企业申报、县区推荐、综合评审等程序,认定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等181家企业为临沂市第十一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同时,对第一至五批和第十批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行了监测。经评议,临沂市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54家企业监测合格(其中10家龙头企业符合更名条件,准予更名),继续保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临沂市润禾农物产有限公司等70家企业监测不合格,取消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希望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长三角中心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建设,突出标准引领、强化创新驱动、加快业态融合、健全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助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指导服务,优化发展环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发展,更好发挥龙头企业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附件:1.第十一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2.第一至五批和第十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结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6日
附件1
第十一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共181家,其中新申报115家,递补66家)
新申报企业
序号
所在县区
企业名称
1
兰山区
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
2
兰山区
山东集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
兰山区
山东春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4
兰山区
山东皖鲁情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
兰山区
山东禾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6
兰山区
山东兴乾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7
罗庄区
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
8
罗庄区
山东泓企食品有限公司
9
罗庄区
临沂市民康肉制品有限公司
10
罗庄区
罗庄区华益种植专业合作社
11
罗庄区
山东秋耕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2
罗庄区
山东金泉农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3
罗庄区
临沂优源牧业有限公司
14
罗庄区
罗庄区福勇鲟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15
河东区
临沂顺华食品有限公司
16
河东区
临沂市创新养殖厂
17
河东区
临沂沂蒙绿源菜润家配送有限公司
18
河东区
临沂万德福冻干食品有限公司
19
河东区
临沂六和正旺饲料有限公司
20
郯城县
山东多采花木有限公司
21
郯城县
山东玉带食品有限公司
22
郯城县
山东惠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3
郯城县
临沂播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4
郯城县
郯城新力面粉有限公司
25
郯城县
临沂绿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6
郯城县
郯城县勤华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7
郯城县
郯城县江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8
兰陵县
兰陵和康源饲料有限公司
29
兰陵县
山东庄超食品有限公司
30
兰陵县
临沂好好吃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1
兰陵县
临沂鼎新农产品有限公司
32
兰陵县
山东成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3
兰陵县
兰陵县宝丰坊面业有限公司
34
兰陵县
兰陵广和帽业有限公司
35
兰陵县
兰陵县瑞泽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6
兰陵县
山东垦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7
兰陵县
兰陵县李清泉食品有限公司
38
兰陵县
山东万紫千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39
兰陵县
兰陵汇利种植专业合作社
40
兰陵县
山东金信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41
莒南县
山东鲁供丰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42
莒南县
莒南县昊睿农机化种植专业合作社
43
莒南县
山东日新食品有限公司
44
莒南县
山东青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45
莒南县
临沂佳德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
46
莒南县
临沂大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7
莒南县
临沂九州汇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48
莒南县
临沂正能量生物有限公司
49
莒南县
莒南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50
莒南县
莒南海鼎饲料有限公司
51
沂水县
沂水林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52
沂水县
沂水县凤凰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3
沂水县
沂水农丰食品有限公司
54
沂水县
山东正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5
沂水县
山东皇世食品有限公司
56
沂水县
山东泓昇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7
沂水县
七星柠檬科技有限公司
58
蒙阴县
山东金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59
蒙阴县
蒙阴县大崮弘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0
蒙阴县
临沂富利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61
蒙阴县
山东崮里花蜂业有限公司
62
蒙阴县
蒙阴佳达果蔬保鲜有限公司
63
蒙阴县
山东蒙桃果业有限公司
64
蒙阴县
蒙阴青牧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65
蒙阴县
蒙阴县桃之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66
蒙阴县
蒙阴县红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67
蒙阴县
山东汇能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68
平邑县
山东中平药业有限公司
69
平邑县
山东健华药业有限公司
70
平邑县
平邑众客康惠食品有限公司
71
平邑县
临沂众客饲料有限公司
72
平邑县
平邑益客种禽有限公司
73
平邑县
山东餐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74
平邑县
山东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
75
平邑县
临沂嘉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6
费县
山东左三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77
费县
费县六和化海食品有限公司
78
费县
费县金秋栗业有限公司
79
费县
费县刘荣富家庭农场
80
费县
未来智慧农业(费县)有限公司
81
费县
山东蒙浆酒业有限公司
82
费县
临沂天庆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83
费县
费县树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84
费县
费县春曦茶业有限公司
85
费县
山东蒙星机械有限公司
86
费县
费县栗薯食品厂
87
费县
山东万蜂朝蜂业有限公司
88
费县
费县昶农玫瑰花种植专业合作社
89
费县
费县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90
费县
临沂欣宇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1
费县
山东正宇兔业有限公司
92
费县
山东明杨药业有限公司
93
费县
山东新四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94
费县
山东好又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5
费县
山东后乡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96
费县
山东芃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97
费县
山东省金昇工艺品有限公司
98
费县
山东利山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99
费县
山东弘正齐鲁农博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0
费县
临沂鲜牧奥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101
费县
费县宝樱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102
沂南县
山东超和食品有限公司
103
沂南县
临沂国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104
沂南县
沂南县长虹食品有限公司
105
沂南县
沂南县金昇花生筛选厂
106
沂南县
临沂鑫恒食品有限公司
107
沂南县
山东清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08
临沭县
临沭县顺康食品有限公司
109
临沭县
临沭岚润饲料有限公司
110
临沭县
临沭六和种猪有限公司
111
临沭县
山东金薯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12
临沭县
临沭县兴隆粉丝厂
113
临沭县
山东佳华花生食品有限公司
114
临沭县
希富得(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115
高新区
临沂太合食品有限公司
递补企业
序号
所在县区
企业名称
1
兰山区
临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
兰山区
临沂农发农产品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3
兰山区
山东尚农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4
兰山区
山东中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
兰山区
临沂海良食品有限公司
6
兰山区
山东三维大豆蛋白有限公司
7
兰山区
临沂市良谷食品有限公司
8
兰山区
山东名乐食品有限公司
9
罗庄区
罗庄区富彭种植专业合作社
10
罗庄区
罗庄区垚鑫种植专业合作社
11
罗庄区
罗庄区茂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12
河东区
临沂为民食品有限公司
13
河东区
山东奥德山水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14
河东区
临沂万德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5
河东区
临沂玉白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6
河东区
临沂宏康食品有限公司
17
郯城县
郯城县郯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18
郯城县
郯城县高大制帽厂
19
郯城县
临沂正润肉食品有限公司
20
郯城县
澳思柏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21
郯城县
郯城县纪昌农业机械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22
郯城县
启泉(山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23
兰陵县
兰陵县城投开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4
兰陵县
兰陵县金盛种植专业合作社
25
兰陵县
兰陵县宝平水貂养殖专业合作社
26
兰陵县
兰陵新希望六和虹郡食品有限公司
27
兰陵县
兰陵县永康食品有限公司
28
兰陵县
兰陵县宏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29
兰陵县
兰陵县马山种植专业合作社
30
兰陵县
兰陵县利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31
兰陵县
兰陵县德成种植专业合作社
32
莒南县
山东浩瀚食品有限公司
33
莒南县
临沂龙泽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34
莒南县
山东影响力科技有限公司
35
莒南县
莒南县嘉宝农产品有限公司
36
莒南县
临沂鹊桥工艺品有限公司
37
莒南县
莒南县绪国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
38
莒南县
山东兴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9
莒南县
莒南县金鑫种植专业合作社
40
莒南县
莒南县博升农机专业合作社
41
莒南县
莒南县吉山果品专业合作社
42
莒南县
莒南县嘉世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43
莒南县
莒南和信食品有限公司
44
莒南县
山东亚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5
沂水县
临沂禾普种禽有限公司
46
沂水县
临沂鑫和花卉有限公司
47
沂水县
沂水县米老爹食品有限公司
48
沂水县
临沂鸿源饲料有限公司
49
沂水县
沂水县凯宇畜禽养殖场
50
沂水县
临沂德尚食品有限公司
51
蒙阴县
临沂中运菌业有限公司
52
蒙阴县
蒙阴海泉食品有限公司
53
平邑县
平邑众康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54
平邑县
平邑县梓阳山楂种植专业合作社
55
平邑县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联农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
56
费县
费县百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57
沂南县
沂南海鼎饲料有限公司
58
沂南县
山东竹泉村食品有限公司
59
沂南县
山东竹园食品有限公司
60
沂南县
临沂盛海食品有限公司
61
临沭县
临沂市康利斯食品有限公司
62
临沭县
山东庆丰农业种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63
临沭县
临沭县恒大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64
临沭县
临沭县美邦家具有限公司
65
临沭县
临沭县伏强蛋鸡养殖场
66
临沭县
山东扬名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附件2
第一至五批和第十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结果
序号
县区
企业名称
原名称
监测结果
1
兰山区
临沂市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合格
2
临沂市明达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3
山东凯源木业有限公司
合格
4
临沂市建友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5
山东省临沂市华利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6
临沂金玖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合格
7
山东北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8
临沂佳和饲料有限公司
合格
9
临沂富春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0
临沂市兰山区彦春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格
11
临沂炳午农资有限公司
合格
12
临沂市兰山区金桥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格
13
罗庄区
临沂市恒联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4
临沂市沂河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合格
15
临沂博大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6
罗庄区丰喜园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7
山东裕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8
罗庄区秋硕家庭农场
合格
19
罗庄区金源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20
临沂乐田园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1
罗庄区沂堂镇文博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22
罗庄区爱利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23
山东夷方花木有限公司
合格
24
河东区
临沂大宋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5
临沂田源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6
临沂同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7
临沂沂蒙红嫂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8
临沂市天成面粉有限公司
合格
29
临沂安丰粮油有限公司
合格
30
临沂大田农牧有限公司
合格
31
山东华夏高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32
山东豪德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33
临沂仙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34
临沂鑫乐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35
临沂万达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36
临沂市瑞发德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37
临沂市河东区和润饲料用油有限公司
合格
38
临沂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合格
39
中化山东肥业有限公司
合格
40
临沂市多维木瓜饮品有限公司
合格
41
山东汤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42
临沂齐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43
临沂市宏星米业有限公司
合格
44
山东瑞蕈天库菌种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45
山东晨越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46
山东沂州海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绿益家农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47
山东鼎植苗木种植绿化有限公司
合格
48
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合格
49
山东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50
郯城县
郯城县种子公司
合格
51
临沂市姜湖贡米米业有限公司
合格
52
山东双泰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53
郯城县宏星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54
山东八达面粉有限公司
临沂八达面粉有限公司
合格
55
郯城美全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56
郯城县华强面粉有限公司
合格
57
临沂美德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58
郯城平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合格
59
临沂市宝华面业有限公司
合格
60
郯城德惠饲料有限公司
合格
61
郯城县瑞丰米业有限公司
合格
62
郯城县老丁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格
63
郯城县广发米业有限公司
合格
64
兰陵县
山东南菜园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65
兰陵农垦实业总公司
合格
66
兰陵县泰隆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67
兰陵县鑫利达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68
兰陵县信诚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69
兰陵县冯超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70
兰陵县富源养殖场
合格
71
兰陵县裕利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72
兰陵县山河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73
山东新天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74
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75
兰陵和康源生物育种有限公司
合格
76
兰陵县利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77
山东洪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兰陵县洪川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78
兰陵县政和菌业有限公司
合格
79
兰陵县葆隆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80
兰陵县祥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兰陵县祥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81
兰陵瑜叶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82
兰陵县绿林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83
兰陵县民康黄葵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84
兰陵县联利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85
兰陵县金穗家庭农场
合格
86
兰陵县海龙蔬菜有限公司
合格
87
莒南县
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
合格
88
临沂市玉芽茶业有限公司
合格
89
莒南绿之家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90
莒南海通丝业有限公司
合格
91
山东省莒南县坪上石材厂
合格
92
莒南县环河茶叶有限公司
合格
93
莒南伟达养殖有限公司
合格
94
山东沂蒙绿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格
95
山东广华农产品有限公司
合格
96
山东鹤洋木业有限公司
合格
97
山东兴祥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98
莒南瀚德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99
山东瑞祥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合格
100
临沂恒兴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合格
101
莒南县旺盛食品厂
合格
102
山东绿城家居有限公司
合格
103
山东正山堂茶业有限公司
合格
104
莒南富源春茶叶有限公司
合格
105
莒南县金秋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06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九牛农牧有限公司
合格
107
山东绿之润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08
山东裕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09
莒南县福润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10
莒南县粮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11
山东洪祥包装有限公司
合格
112
山东小晶编织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113
莒南县绿逸茶叶专业合作社
合格
114
莒南县贵花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15
山东御尔康商贸有限公司
合格
116
莒南汇丰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17
沂水县
沂水县和君鸭业有限公司
合格
118
临沂申和益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19
山东蒙山龙雾茶业有限公司
合格
120
山东沂蒙山酒业有限公司
合格
121
临沂东旭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22
山东乐福记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23
沂水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合格
124
山东诺好佳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25
山东白羚乳业有限公司
合格
126
山东名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27
沂水新希望六和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28
山东昆润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29
沂水五谷满院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30
临沂鑫皓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合格
131
沂水桂柳牧业有限公司
合格
132
山东贝贝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33
山东天蓝禽业有限公司
合格
134
山东振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35
沂水县江原牧业有限公司
合格
136
沂水六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37
蒙阴县
蒙阴边家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38
山东新银麦啤酒有限公司
合格
139
山东蒙山酿酒有限公司
合格
140
山东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41
蒙阴县巩氏蜜蜂园有限公司
合格
142
山东维蕾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合格
143
山东佛峪清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144
山东美华果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45
蒙阴米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合格
146
蒙阴源泉山庄
合格
147
蒙阴县山旺农庄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48
山东茂田园艺有限公司
合格
149
临沂景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合格
150
山东泽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51
山东省高鼎酒业有限公司
合格
152
蒙阴县鸿大果蔬储藏有限公司
合格
153
蒙阴卧虎山家庭农场
合格
154
蒙阴县果润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惠农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55
平邑县
平邑县九间棚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
合格
156
平邑县种子有限公司
合格
157
山东蒙山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58
山东蒙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59
临沂市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60
山东天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合格
161
山东环球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合格
162
山东玉泉玻璃包装有限公司
合格
163
山东旺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64
平邑县金利种鸡场
合格
165
山东沂蒙人家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66
临沂市清甜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67
怡达(临沂)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市怡达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68
山东红旺罐头有限公司
合格
169
山东鲁冠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70
山东牧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合格
171
平邑县泽海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合格
172
山东新大陆制药有限公司
合格
173
平邑凤泽源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74
山东金桥药业有限公司
合格
175
平邑同惠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76
临沂九州天润中药饮片产业有限公司
合格
177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龙谷女儿茶有限公司
合格
178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伟人峰生态农业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79
平邑永胜药业有限公司
合格
180
平邑县永发大银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合格
181
费县
临沂七星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82
山东华鑫佳升木业有限公司
合格
183
费县蒙禾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84
山东费县中福科技养殖有限公司
合格
185
山东温和酒业有限公司
合格
186
山东御真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87
费县供销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合格
188
费县八里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合格
189
费县鑫鑫西红柿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90
费县海程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91
临沂农佳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92
费县花果香家庭农场
合格
193
山东山林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94
山东润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95
费县壹井好调味品有限公司
合格
196
沂南县
临沂三业成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格
197
临沂龙海禽业有限公司
合格
198
沂南县彩蒙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合格
199
山东众诚鸭业有限公司
合格
200
山东志成食品有限公司
沂南县志成鸭业有限公司
合格
201
山东百草兔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02
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3
沂南县佳乐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4
沂南县广昊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5
山东皇上皇众信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6
山东德祥苑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7
山东圣福记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8
沂南中基饲料有限公司
合格
209
沂南县同兴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10
山东盛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211
沂南天合饲料有限公司
合格
212
山东松冠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13
沂南县沂蒙母亲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14
临沂黑土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15
山东群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沂南县群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合格
216
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17
沂南县德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218
沂南县华强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19
沂南县恋老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20
临沂昌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21
临沂恒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沂南县恒翔饲料原料有限公司
合格
222
山东沂蒙大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大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合格
223
三个臭皮匠(临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合格
224
临沭县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合格
225
临沭县方兴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26
临沂连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27
临沭冠山升华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28
临沂蓝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合格
229
临沭县秀涛粉制品厂
合格
230
山东天醁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31
临沭县润雨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2
临沂金凤祥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3
山东故乡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4
山东金灏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235
临沂忠生良种猪扩繁有限公司
合格
236
临沭晴朗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7
临沭佳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8
临沭美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9
临沂陆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40
临沭县格瑞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41
临沭县凌云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42
山东中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243
山东辰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244
临沂源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245
临沭县汇通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46
临沭县玉龙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合格
247
临沂市鑫尚果品苗木有限公司
合格
248
高新区
临沂丰蕾桂花苗圃有限公司
合格
249
山东三精制药有限公司
合格
250
临沂益春堂药业有限公司
合格
251
临沂嘉欣水果市场有限公司
合格
252
山东丰之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253
山东巴比熊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54
临沂市书圣酒业有限公司
合格
255
兰山区
临沂市润禾农物产有限公司
不合格
256
富达饲料(临沂)有限公司
不合格
257
临沂天维苎麻纺织有限公司
不合格
258
山东龙氏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59
临沂万城花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0
临沂露哥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1
临沂市兰山区海平花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不合格
262
山东春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3
罗庄区
临沂市蒙山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4
临沂鲁南国际粮油市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5
临沂罗东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6
河东区
临沂向群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7
临沂汇鑫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8
临沂来利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9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盛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不合格
270
临沂金龙冷藏厂
不合格
271
郯城县
山东正德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2
山东亨源面粉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3
临沂益民草制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4
临沂金懋米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5
郯城县汇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不合格
276
山东永耀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7
兰陵县
临沂桃花涧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8
临沂名香泰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9
兰陵县庆丰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0
兰陵县爱客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1
临沂志泉工艺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2
兰陵县农联养殖专业合作社
不合格
283
临沂拓朴之鑫木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4
兰陵县鸿瑞木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5
兰陵县宜起家庭农场
不合格
286
莒南县
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7
山东沂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8
莒南县涌泉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9
莒南县优盛花生制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0
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1
莒南县联丰粮油制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2
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3
山东盛隆牧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4
莒南龙雨饲料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5
莒南金慧通饲料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6
临沂继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7
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8
莒南县新农村茶叶专业合作社
不合格
299
沂水县
沂水银翔丝绸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0
沂水华银丝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1
沂水恒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2
山东万蓉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3
山东利百乐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4
沂水县锦程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5
山东冠宇糖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6
蒙阴县
蒙阴县宗路果品专业合作社
不合格
307
山东谷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8
平邑县
山东康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9
临沂金泰药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0
临沂市蒙山鹰窝峰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1
费县
费县锐志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2
沂南县
临沂东诚东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3
山东孙祖小米股份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4
临沂鑫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5
沂南县万兴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6
临沭县
山东常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7
临沭县供销棉麻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8
临沭县宝康工业油脂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9
临沭县蒙香花生油有限公司
不合格
320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不合格
321
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22
高新区
临沂市韩宇东来木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323
临沂农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不合格
324
山东瑞生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不合格
2021-06-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临沂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2021-06-24临政办字〔202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明确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4
临政办字〔202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明确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2021-06-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临沂2021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06-17临政办字〔202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数字临沂2021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6日数字临沂2021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和《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1〕23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数字强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加快建设整体高效的数字政府(一)优化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梳理制定临...
临政办字〔202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数字临沂2021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数字临沂2021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和《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1〕23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数字强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建设整体高效的数字政府
(一)优化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梳理制定临沂市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双全双百”事项清单,开发建设政务服务平台“双全双百”服务专区。加强电子证照应用,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拓展高频电子证照应用范围,打造“无证明城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牵头)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市司法局牵头)优化提升“爱山东·容沂办”中“关怀专区”模块功能,配合做好政务服务平台和“爱山东”APP适老化改造。(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牵头)
(二)加快建设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在全省率先完成市子平台、部门分平台建设,并接入省主平台,各级各部门相关系统和数据资源“应接尽接”,实现“一屏观全市、一网管全市”。统筹推动全市视频点位建设、资源汇聚共享和规范管理,实现重点区域和领域公共视频监控资源“应汇尽汇”。(市大数据局牵头)做好“互联网+监管”工作,推动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应用,实现动态监管和即时监督。(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数字政府强基工程。优化电子政务外网建设,逐步实现到县区双线热备运行,提升政务外网运行稳定性。加强云服务管理,创新政务云管理运行和常态化巡检模式,保持政务云高效、稳定、安全运行。加快机关内部业务系统对接融合,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办公业务协同。依托“山东通”移动办公服务,推动支撑平台整合,开展PC端和移动端服务门户应用。(市大数据局牵头)
(四)构建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配合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优化提升人口、健康、电力等行业分平台。完成政府部门业务主责结构化数据物理汇聚,在5个以上领域实现实时汇聚,交通、用电等数据实现“逻辑集中”。深化数据服务,面向自然人和法人组织,分别形成50个以上的“数字标签”。(市大数据局牵头)
(五)全面提升安全防护水平。完善全市大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攻防演练,强化网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市大数据局、市委网信办牵头)强化网络安全保护措施,落实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提升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牵头)
二、大力发展融合创新的数字经济
(六)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超前布局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前沿新兴产业,巩固发展新型电子元器件、新型电子材料等优势基础产业。完善提升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功能,加快软件信息服务企业集聚,加强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智能终端产品研发。围绕集成电路、基础软件、大数据等领域,建设提升1-2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产业数字化进程。加快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大企业内外网升级改造力度,搭建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10个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市工信局牵头)加快发展数字农业,深入开展智慧农业建设,建设5家左右智慧农业应用基地。加快兰陵县数字农业试点县创建,推动农业设施数字化建设。(市农业农村局、市大数据局、兰陵县政府牵头)提升服务业数字化水平,加快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支持物流企业(项目)积极申报国家、省重大工程、试点示范和政策资金。推广使用省融资服务平台,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渠道,提升数字化金融服务和风险防控能力。加速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在建材、五金、粮油等行业推广新明辉垂直电商平台模式,培育1个垂直电商平台。(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生态。实施数字经济生态提升工程,支持现有产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经济园区做大做强,积极培育新的平台和省级园区。推动高新区、经开区等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指导数字经济园区加快5G、物联网等设施升级改造,鼓励园区立足区位优势和地域特色,实现差异化发展。(市大数据局、市工信局牵头)
(九)开展新技术示范应用活动。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优势产业深度融合,深入挖掘智能制造、数字农业、智慧服务业等领域新技术应用,打造一批典型应用,评选40个以上新技术应用场景。(市大数据局牵头)
三、着力构建智慧便民的数字社会
(十)全面做好疫情精准防控。深化疫情防控大数据应用,持续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接入市级全接口平台,持续完善电子健康卡功能,拓展在诊疗服务、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在线信息查询等领域规范应用。推动电子健康卡全面替代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卡,覆盖全市9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督促8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纳入“互联网+医疗健康”惠民便民服务平台。(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局牵头)深化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系统应用,开展进口冷链食品全流程监控。(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牵头)
(十一)实施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试点建设,在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科学决策、要素配置、数据支撑等领域实施一系列突破行动,遴选打造50个以上优秀解决方案、应用场景,形成一批具有创新性、可复制性的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探索开展数据确权登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机构创新开发数据应用产品。创建“智慧商贸物流”品牌,举办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创新大赛。(市大数据局牵头)
(十二)全面建设新型智慧城市。开展“一市一品牌,一县一亮点”建设行动,做好市本级和沂水、蒙阴两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中期评估,推动莒南县等入选第三批省级试点,其他县全面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70%的县达到新型智慧城市省级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30%的县达到四星级以上。创建“智慧商贸物流”品牌,举办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创新大赛。(市大数据局牵头)
(十三)加快建设数字乡村。协同推进省级数字乡村试点建设任务。加快智慧社区(村居)建设,拓展智慧社区服务,建成18个智慧社区(村居)。(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逐步塑强支撑有力的基础设施
(十四)建设提升通信基础设施。加快部署物联网终端,实现NB-IoT网络县级以上主城区全覆盖、重点区域深度覆盖。加快发展第五代超高速光纤(F5G),提高县级以上城市住宅小区千兆光纤接入能力。力争建成并开通5G基站10000个,实现县级以上城区、乡镇驻地及重点农村区域5G信号全覆盖。开展“5G+”场景突破行动,进一步推动5G在重点企业、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深度覆盖。(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局牵头,中国移动临沂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沂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市分公司、中国铁塔临沂市分公司具体实施)
(十五)统筹规划数据中心建设。统筹数据中心布局,推动临沂移动、华为等数据中心建设,积极争创2个左右省级绿色数据中心,促进分布计算、边缘计算协同发展。(市大数据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突破发展创新基础设施。围绕大数据相关领域,组织实施一批科技攻关项目,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支持数字产业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快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支持天河超级计算淮海分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市高铁片区推进办牵头)
(十七)完善升级融合基础设施。以河长制监督管理平台为基础,协调推进水利、公安、农业、生态环境、城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涉河湖监控监测数据全面整合,以数据赋能,促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优化完善前端感知设备建设,不断扩大监测感知覆盖面,实现工情、雨情、水位、水质、水量等实时监测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提升防洪调度和水资源管理水平。(市水利局牵头)鼓励智能充电桩连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达到8000个以上。(市发改委牵头)推动综合管廊智能化建设,更新、安装临西十一路、长春路、高铁片区、火车站片区等管廊PPP项目传感设备,完成24公里综合管廊传感设备安装。(市住建局牵头)
五、推进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切实强化责任意识,积极贯彻落实加快建设数字强省的实施意见,以工程化方式扎实推进,研究出台临沂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配合实施数字山东标准提升工程,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完善督导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机制,做好数字山东发展水平评估。加强对大数据的推广宣传力度,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助力数字强市建设。(市大数据局牵头)
2021-06-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06-17临政发〔20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0日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临政发〔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第四条 临沂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行信息化管理,应公开的房屋征收信息纳入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的报批,参与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做好被征收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参与拟定补偿方案,宣传解释政策,组织签订补偿协议,组织残值处置和旧房拆除,根据征收部门的安排承担公告、公示、通知的送达和回迁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教育、民政、税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房屋测绘、房屋预评估、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相关费用经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纳入征收成本。
第十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自我提升改造”等方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及时作出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办法等。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维稳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综合协调、督导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当在维稳部门指导下,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维稳部门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500户以上或征收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二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置房源的位置、户型设计方案应确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屋补偿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临沂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住宅房屋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对于正常经营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商业设施的征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可以依法实行异地安置。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后,安置面积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找回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增加的公摊面积应当给予优惠。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按最低套型面积进行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最低套型面积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三十条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和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最低套型面积补偿,不得同时享受以上两项政策。
第三十四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第三十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具体实际,科学合理设定过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先建设后搬迁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七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事实已停产停业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规定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工商登记和纳税证明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房屋,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安置房配建的车位、储藏室,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自愿购置。
第四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注销登记。
第四章征收评估
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八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但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0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房屋拆除
第五十四条 房屋征收拆除包括拆除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地上所有构筑物拆除时的抑尘,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喷淋、洒水,建筑垃圾处置,裸露土地的覆盖、绿化,出入口道路硬化,运输车辆冲洗、密闭运输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征收工地扬尘防治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招标等程序选择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工作。房屋拆除工程承发包合同应当载明扬尘防治目标、扬尘防治责任和施工安全等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工地扬尘防治费用、地上附着物残值进行评估,评估值作为招标价格依据。残值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主导片区收入上缴市级财政。
第五十七条 准备实施拆除的房屋征收拆除工地,由拆除施工单位具体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拆除施工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完善的《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和《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同一工程存在多家拆除施工单位的,要明确划分扬尘防治责任范围。
加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与环保再利用工作,鼓励拆迁施工单位将工地内建筑垃圾运送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分类处置,生产的环保再生颗粒铺填至工地,替代抑尘网治理扬尘,减少抑尘网覆盖造成的二次污染。
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规定要求,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九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严格按照《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当发布预警时,拆除施工单位应停止房屋拆除作业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环节。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产权调换房屋达到交付条件,被征收人应在征收部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回迁结算。征收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催告后,被征收人逾期仍不办理回迁结算的,征收部门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补偿协议约定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临政发〔2015〕18号)和《临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临政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执行原有政策。
2021-06-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06-17临政发〔20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0日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临政发〔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第四条 临沂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行信息化管理,应公开的房屋征收信息纳入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的报批,参与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做好被征收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参与拟定补偿方案,宣传解释政策,组织签订补偿协议,组织残值处置和旧房拆除,根据征收部门的安排承担公告、公示、通知的送达和回迁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教育、民政、税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房屋测绘、房屋预评估、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相关费用经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纳入征收成本。
第十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自我提升改造”等方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及时作出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办法等。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维稳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综合协调、督导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当在维稳部门指导下,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维稳部门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500户以上或征收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二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置房源的位置、户型设计方案应确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屋补偿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临沂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住宅房屋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对于正常经营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商业设施的征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可以依法实行异地安置。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后,安置面积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找回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增加的公摊面积应当给予优惠。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按最低套型面积进行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最低套型面积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三十条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和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最低套型面积补偿,不得同时享受以上两项政策。
第三十四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第三十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具体实际,科学合理设定过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先建设后搬迁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七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事实已停产停业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规定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工商登记和纳税证明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房屋,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安置房配建的车位、储藏室,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自愿购置。
第四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注销登记。
第四章征收评估
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八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但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0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房屋拆除
第五十四条 房屋征收拆除包括拆除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地上所有构筑物拆除时的抑尘,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喷淋、洒水,建筑垃圾处置,裸露土地的覆盖、绿化,出入口道路硬化,运输车辆冲洗、密闭运输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征收工地扬尘防治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招标等程序选择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工作。房屋拆除工程承发包合同应当载明扬尘防治目标、扬尘防治责任和施工安全等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工地扬尘防治费用、地上附着物残值进行评估,评估值作为招标价格依据。残值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主导片区收入上缴市级财政。
第五十七条 准备实施拆除的房屋征收拆除工地,由拆除施工单位具体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拆除施工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完善的《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和《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同一工程存在多家拆除施工单位的,要明确划分扬尘防治责任范围。
加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与环保再利用工作,鼓励拆迁施工单位将工地内建筑垃圾运送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分类处置,生产的环保再生颗粒铺填至工地,替代抑尘网治理扬尘,减少抑尘网覆盖造成的二次污染。
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规定要求,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九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严格按照《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当发布预警时,拆除施工单位应停止房屋拆除作业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环节。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产权调换房屋达到交付条件,被征收人应在征收部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回迁结算。征收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催告后,被征收人逾期仍不办理回迁结算的,征收部门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补偿协议约定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临政发〔2015〕18号)和《临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临政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执行原有政策。
(2021年6月17日印发)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