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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及部分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结果的通知2021-06-28临政办字〔202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队伍,为乡村产业发展培优领头雁、育强新动能,根据《临沂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企业申报、县区推荐、综合评审等程序,认定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等181家企业为临沂市第十一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同时,对第一至五批和第十批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
临政办字〔202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队伍,为乡村产业发展培优领头雁、育强新动能,根据《临沂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企业申报、县区推荐、综合评审等程序,认定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等181家企业为临沂市第十一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同时,对第一至五批和第十批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行了监测。经评议,临沂市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54家企业监测合格(其中10家龙头企业符合更名条件,准予更名),继续保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临沂市润禾农物产有限公司等70家企业监测不合格,取消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希望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长三角中心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建设,突出标准引领、强化创新驱动、加快业态融合、健全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助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指导服务,优化发展环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发展,更好发挥龙头企业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附件:1.第十一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2.第一至五批和第十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结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6日
附件1
第十一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共181家,其中新申报115家,递补66家)
新申报企业
序号
所在县区
企业名称
1
兰山区
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
2
兰山区
山东集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
兰山区
山东春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4
兰山区
山东皖鲁情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
兰山区
山东禾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6
兰山区
山东兴乾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7
罗庄区
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
8
罗庄区
山东泓企食品有限公司
9
罗庄区
临沂市民康肉制品有限公司
10
罗庄区
罗庄区华益种植专业合作社
11
罗庄区
山东秋耕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2
罗庄区
山东金泉农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3
罗庄区
临沂优源牧业有限公司
14
罗庄区
罗庄区福勇鲟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15
河东区
临沂顺华食品有限公司
16
河东区
临沂市创新养殖厂
17
河东区
临沂沂蒙绿源菜润家配送有限公司
18
河东区
临沂万德福冻干食品有限公司
19
河东区
临沂六和正旺饲料有限公司
20
郯城县
山东多采花木有限公司
21
郯城县
山东玉带食品有限公司
22
郯城县
山东惠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3
郯城县
临沂播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4
郯城县
郯城新力面粉有限公司
25
郯城县
临沂绿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6
郯城县
郯城县勤华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7
郯城县
郯城县江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8
兰陵县
兰陵和康源饲料有限公司
29
兰陵县
山东庄超食品有限公司
30
兰陵县
临沂好好吃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1
兰陵县
临沂鼎新农产品有限公司
32
兰陵县
山东成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3
兰陵县
兰陵县宝丰坊面业有限公司
34
兰陵县
兰陵广和帽业有限公司
35
兰陵县
兰陵县瑞泽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6
兰陵县
山东垦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7
兰陵县
兰陵县李清泉食品有限公司
38
兰陵县
山东万紫千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39
兰陵县
兰陵汇利种植专业合作社
40
兰陵县
山东金信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41
莒南县
山东鲁供丰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42
莒南县
莒南县昊睿农机化种植专业合作社
43
莒南县
山东日新食品有限公司
44
莒南县
山东青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45
莒南县
临沂佳德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
46
莒南县
临沂大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7
莒南县
临沂九州汇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48
莒南县
临沂正能量生物有限公司
49
莒南县
莒南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50
莒南县
莒南海鼎饲料有限公司
51
沂水县
沂水林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52
沂水县
沂水县凤凰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3
沂水县
沂水农丰食品有限公司
54
沂水县
山东正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5
沂水县
山东皇世食品有限公司
56
沂水县
山东泓昇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7
沂水县
七星柠檬科技有限公司
58
蒙阴县
山东金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59
蒙阴县
蒙阴县大崮弘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0
蒙阴县
临沂富利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61
蒙阴县
山东崮里花蜂业有限公司
62
蒙阴县
蒙阴佳达果蔬保鲜有限公司
63
蒙阴县
山东蒙桃果业有限公司
64
蒙阴县
蒙阴青牧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65
蒙阴县
蒙阴县桃之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66
蒙阴县
蒙阴县红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67
蒙阴县
山东汇能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68
平邑县
山东中平药业有限公司
69
平邑县
山东健华药业有限公司
70
平邑县
平邑众客康惠食品有限公司
71
平邑县
临沂众客饲料有限公司
72
平邑县
平邑益客种禽有限公司
73
平邑县
山东餐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74
平邑县
山东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
75
平邑县
临沂嘉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6
费县
山东左三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77
费县
费县六和化海食品有限公司
78
费县
费县金秋栗业有限公司
79
费县
费县刘荣富家庭农场
80
费县
未来智慧农业(费县)有限公司
81
费县
山东蒙浆酒业有限公司
82
费县
临沂天庆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83
费县
费县树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84
费县
费县春曦茶业有限公司
85
费县
山东蒙星机械有限公司
86
费县
费县栗薯食品厂
87
费县
山东万蜂朝蜂业有限公司
88
费县
费县昶农玫瑰花种植专业合作社
89
费县
费县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90
费县
临沂欣宇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1
费县
山东正宇兔业有限公司
92
费县
山东明杨药业有限公司
93
费县
山东新四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94
费县
山东好又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5
费县
山东后乡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96
费县
山东芃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97
费县
山东省金昇工艺品有限公司
98
费县
山东利山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99
费县
山东弘正齐鲁农博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0
费县
临沂鲜牧奥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101
费县
费县宝樱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102
沂南县
山东超和食品有限公司
103
沂南县
临沂国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104
沂南县
沂南县长虹食品有限公司
105
沂南县
沂南县金昇花生筛选厂
106
沂南县
临沂鑫恒食品有限公司
107
沂南县
山东清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08
临沭县
临沭县顺康食品有限公司
109
临沭县
临沭岚润饲料有限公司
110
临沭县
临沭六和种猪有限公司
111
临沭县
山东金薯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12
临沭县
临沭县兴隆粉丝厂
113
临沭县
山东佳华花生食品有限公司
114
临沭县
希富得(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115
高新区
临沂太合食品有限公司
递补企业
序号
所在县区
企业名称
1
兰山区
临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
兰山区
临沂农发农产品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3
兰山区
山东尚农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4
兰山区
山东中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
兰山区
临沂海良食品有限公司
6
兰山区
山东三维大豆蛋白有限公司
7
兰山区
临沂市良谷食品有限公司
8
兰山区
山东名乐食品有限公司
9
罗庄区
罗庄区富彭种植专业合作社
10
罗庄区
罗庄区垚鑫种植专业合作社
11
罗庄区
罗庄区茂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12
河东区
临沂为民食品有限公司
13
河东区
山东奥德山水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14
河东区
临沂万德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5
河东区
临沂玉白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6
河东区
临沂宏康食品有限公司
17
郯城县
郯城县郯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18
郯城县
郯城县高大制帽厂
19
郯城县
临沂正润肉食品有限公司
20
郯城县
澳思柏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21
郯城县
郯城县纪昌农业机械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22
郯城县
启泉(山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23
兰陵县
兰陵县城投开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4
兰陵县
兰陵县金盛种植专业合作社
25
兰陵县
兰陵县宝平水貂养殖专业合作社
26
兰陵县
兰陵新希望六和虹郡食品有限公司
27
兰陵县
兰陵县永康食品有限公司
28
兰陵县
兰陵县宏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29
兰陵县
兰陵县马山种植专业合作社
30
兰陵县
兰陵县利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31
兰陵县
兰陵县德成种植专业合作社
32
莒南县
山东浩瀚食品有限公司
33
莒南县
临沂龙泽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34
莒南县
山东影响力科技有限公司
35
莒南县
莒南县嘉宝农产品有限公司
36
莒南县
临沂鹊桥工艺品有限公司
37
莒南县
莒南县绪国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
38
莒南县
山东兴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9
莒南县
莒南县金鑫种植专业合作社
40
莒南县
莒南县博升农机专业合作社
41
莒南县
莒南县吉山果品专业合作社
42
莒南县
莒南县嘉世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43
莒南县
莒南和信食品有限公司
44
莒南县
山东亚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5
沂水县
临沂禾普种禽有限公司
46
沂水县
临沂鑫和花卉有限公司
47
沂水县
沂水县米老爹食品有限公司
48
沂水县
临沂鸿源饲料有限公司
49
沂水县
沂水县凯宇畜禽养殖场
50
沂水县
临沂德尚食品有限公司
51
蒙阴县
临沂中运菌业有限公司
52
蒙阴县
蒙阴海泉食品有限公司
53
平邑县
平邑众康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54
平邑县
平邑县梓阳山楂种植专业合作社
55
平邑县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联农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
56
费县
费县百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57
沂南县
沂南海鼎饲料有限公司
58
沂南县
山东竹泉村食品有限公司
59
沂南县
山东竹园食品有限公司
60
沂南县
临沂盛海食品有限公司
61
临沭县
临沂市康利斯食品有限公司
62
临沭县
山东庆丰农业种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63
临沭县
临沭县恒大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64
临沭县
临沭县美邦家具有限公司
65
临沭县
临沭县伏强蛋鸡养殖场
66
临沭县
山东扬名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附件2
第一至五批和第十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结果
序号
县区
企业名称
原名称
监测结果
1
兰山区
临沂市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合格
2
临沂市明达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3
山东凯源木业有限公司
合格
4
临沂市建友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5
山东省临沂市华利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6
临沂金玖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合格
7
山东北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8
临沂佳和饲料有限公司
合格
9
临沂富春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0
临沂市兰山区彦春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格
11
临沂炳午农资有限公司
合格
12
临沂市兰山区金桥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格
13
罗庄区
临沂市恒联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4
临沂市沂河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合格
15
临沂博大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6
罗庄区丰喜园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7
山东裕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8
罗庄区秋硕家庭农场
合格
19
罗庄区金源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20
临沂乐田园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1
罗庄区沂堂镇文博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22
罗庄区爱利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23
山东夷方花木有限公司
合格
24
河东区
临沂大宋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5
临沂田源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6
临沂同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7
临沂沂蒙红嫂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8
临沂市天成面粉有限公司
合格
29
临沂安丰粮油有限公司
合格
30
临沂大田农牧有限公司
合格
31
山东华夏高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32
山东豪德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33
临沂仙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34
临沂鑫乐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35
临沂万达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36
临沂市瑞发德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37
临沂市河东区和润饲料用油有限公司
合格
38
临沂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合格
39
中化山东肥业有限公司
合格
40
临沂市多维木瓜饮品有限公司
合格
41
山东汤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42
临沂齐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43
临沂市宏星米业有限公司
合格
44
山东瑞蕈天库菌种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45
山东晨越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46
山东沂州海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绿益家农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47
山东鼎植苗木种植绿化有限公司
合格
48
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合格
49
山东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50
郯城县
郯城县种子公司
合格
51
临沂市姜湖贡米米业有限公司
合格
52
山东双泰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53
郯城县宏星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54
山东八达面粉有限公司
临沂八达面粉有限公司
合格
55
郯城美全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56
郯城县华强面粉有限公司
合格
57
临沂美德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58
郯城平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合格
59
临沂市宝华面业有限公司
合格
60
郯城德惠饲料有限公司
合格
61
郯城县瑞丰米业有限公司
合格
62
郯城县老丁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格
63
郯城县广发米业有限公司
合格
64
兰陵县
山东南菜园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65
兰陵农垦实业总公司
合格
66
兰陵县泰隆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67
兰陵县鑫利达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68
兰陵县信诚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69
兰陵县冯超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70
兰陵县富源养殖场
合格
71
兰陵县裕利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72
兰陵县山河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73
山东新天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74
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75
兰陵和康源生物育种有限公司
合格
76
兰陵县利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77
山东洪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兰陵县洪川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78
兰陵县政和菌业有限公司
合格
79
兰陵县葆隆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80
兰陵县祥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兰陵县祥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81
兰陵瑜叶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82
兰陵县绿林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83
兰陵县民康黄葵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84
兰陵县联利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85
兰陵县金穗家庭农场
合格
86
兰陵县海龙蔬菜有限公司
合格
87
莒南县
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
合格
88
临沂市玉芽茶业有限公司
合格
89
莒南绿之家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90
莒南海通丝业有限公司
合格
91
山东省莒南县坪上石材厂
合格
92
莒南县环河茶叶有限公司
合格
93
莒南伟达养殖有限公司
合格
94
山东沂蒙绿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格
95
山东广华农产品有限公司
合格
96
山东鹤洋木业有限公司
合格
97
山东兴祥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98
莒南瀚德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99
山东瑞祥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合格
100
临沂恒兴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合格
101
莒南县旺盛食品厂
合格
102
山东绿城家居有限公司
合格
103
山东正山堂茶业有限公司
合格
104
莒南富源春茶叶有限公司
合格
105
莒南县金秋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06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九牛农牧有限公司
合格
107
山东绿之润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08
山东裕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09
莒南县福润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10
莒南县粮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11
山东洪祥包装有限公司
合格
112
山东小晶编织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113
莒南县绿逸茶叶专业合作社
合格
114
莒南县贵花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15
山东御尔康商贸有限公司
合格
116
莒南汇丰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17
沂水县
沂水县和君鸭业有限公司
合格
118
临沂申和益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19
山东蒙山龙雾茶业有限公司
合格
120
山东沂蒙山酒业有限公司
合格
121
临沂东旭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22
山东乐福记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23
沂水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合格
124
山东诺好佳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25
山东白羚乳业有限公司
合格
126
山东名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27
沂水新希望六和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28
山东昆润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29
沂水五谷满院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30
临沂鑫皓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合格
131
沂水桂柳牧业有限公司
合格
132
山东贝贝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33
山东天蓝禽业有限公司
合格
134
山东振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35
沂水县江原牧业有限公司
合格
136
沂水六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37
蒙阴县
蒙阴边家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38
山东新银麦啤酒有限公司
合格
139
山东蒙山酿酒有限公司
合格
140
山东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41
蒙阴县巩氏蜜蜂园有限公司
合格
142
山东维蕾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合格
143
山东佛峪清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144
山东美华果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45
蒙阴米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合格
146
蒙阴源泉山庄
合格
147
蒙阴县山旺农庄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48
山东茂田园艺有限公司
合格
149
临沂景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合格
150
山东泽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51
山东省高鼎酒业有限公司
合格
152
蒙阴县鸿大果蔬储藏有限公司
合格
153
蒙阴卧虎山家庭农场
合格
154
蒙阴县果润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惠农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55
平邑县
平邑县九间棚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
合格
156
平邑县种子有限公司
合格
157
山东蒙山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58
山东蒙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59
临沂市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60
山东天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合格
161
山东环球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合格
162
山东玉泉玻璃包装有限公司
合格
163
山东旺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64
平邑县金利种鸡场
合格
165
山东沂蒙人家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66
临沂市清甜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67
怡达(临沂)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市怡达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68
山东红旺罐头有限公司
合格
169
山东鲁冠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70
山东牧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合格
171
平邑县泽海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合格
172
山东新大陆制药有限公司
合格
173
平邑凤泽源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74
山东金桥药业有限公司
合格
175
平邑同惠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76
临沂九州天润中药饮片产业有限公司
合格
177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龙谷女儿茶有限公司
合格
178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伟人峰生态农业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79
平邑永胜药业有限公司
合格
180
平邑县永发大银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合格
181
费县
临沂七星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82
山东华鑫佳升木业有限公司
合格
183
费县蒙禾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84
山东费县中福科技养殖有限公司
合格
185
山东温和酒业有限公司
合格
186
山东御真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87
费县供销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合格
188
费县八里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合格
189
费县鑫鑫西红柿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90
费县海程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91
临沂农佳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92
费县花果香家庭农场
合格
193
山东山林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94
山东润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95
费县壹井好调味品有限公司
合格
196
沂南县
临沂三业成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格
197
临沂龙海禽业有限公司
合格
198
沂南县彩蒙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合格
199
山东众诚鸭业有限公司
合格
200
山东志成食品有限公司
沂南县志成鸭业有限公司
合格
201
山东百草兔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02
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3
沂南县佳乐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4
沂南县广昊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5
山东皇上皇众信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6
山东德祥苑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7
山东圣福记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8
沂南中基饲料有限公司
合格
209
沂南县同兴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10
山东盛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211
沂南天合饲料有限公司
合格
212
山东松冠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13
沂南县沂蒙母亲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14
临沂黑土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15
山东群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沂南县群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合格
216
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17
沂南县德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218
沂南县华强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19
沂南县恋老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20
临沂昌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21
临沂恒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沂南县恒翔饲料原料有限公司
合格
222
山东沂蒙大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大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合格
223
三个臭皮匠(临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合格
224
临沭县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合格
225
临沭县方兴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26
临沂连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27
临沭冠山升华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28
临沂蓝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合格
229
临沭县秀涛粉制品厂
合格
230
山东天醁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31
临沭县润雨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2
临沂金凤祥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3
山东故乡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4
山东金灏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235
临沂忠生良种猪扩繁有限公司
合格
236
临沭晴朗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7
临沭佳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8
临沭美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9
临沂陆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40
临沭县格瑞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41
临沭县凌云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42
山东中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243
山东辰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244
临沂源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245
临沭县汇通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46
临沭县玉龙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合格
247
临沂市鑫尚果品苗木有限公司
合格
248
高新区
临沂丰蕾桂花苗圃有限公司
合格
249
山东三精制药有限公司
合格
250
临沂益春堂药业有限公司
合格
251
临沂嘉欣水果市场有限公司
合格
252
山东丰之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253
山东巴比熊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54
临沂市书圣酒业有限公司
合格
255
兰山区
临沂市润禾农物产有限公司
不合格
256
富达饲料(临沂)有限公司
不合格
257
临沂天维苎麻纺织有限公司
不合格
258
山东龙氏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59
临沂万城花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0
临沂露哥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1
临沂市兰山区海平花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不合格
262
山东春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3
罗庄区
临沂市蒙山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4
临沂鲁南国际粮油市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5
临沂罗东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6
河东区
临沂向群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7
临沂汇鑫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8
临沂来利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9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盛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不合格
270
临沂金龙冷藏厂
不合格
271
郯城县
山东正德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2
山东亨源面粉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3
临沂益民草制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4
临沂金懋米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5
郯城县汇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不合格
276
山东永耀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7
兰陵县
临沂桃花涧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8
临沂名香泰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9
兰陵县庆丰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0
兰陵县爱客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1
临沂志泉工艺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2
兰陵县农联养殖专业合作社
不合格
283
临沂拓朴之鑫木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4
兰陵县鸿瑞木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5
兰陵县宜起家庭农场
不合格
286
莒南县
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7
山东沂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8
莒南县涌泉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9
莒南县优盛花生制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0
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1
莒南县联丰粮油制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2
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3
山东盛隆牧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4
莒南龙雨饲料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5
莒南金慧通饲料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6
临沂继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7
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8
莒南县新农村茶叶专业合作社
不合格
299
沂水县
沂水银翔丝绸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0
沂水华银丝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1
沂水恒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2
山东万蓉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3
山东利百乐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4
沂水县锦程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5
山东冠宇糖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6
蒙阴县
蒙阴县宗路果品专业合作社
不合格
307
山东谷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8
平邑县
山东康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9
临沂金泰药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0
临沂市蒙山鹰窝峰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1
费县
费县锐志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2
沂南县
临沂东诚东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3
山东孙祖小米股份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4
临沂鑫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5
沂南县万兴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6
临沭县
山东常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7
临沭县供销棉麻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8
临沭县宝康工业油脂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9
临沭县蒙香花生油有限公司
不合格
320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不合格
321
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22
高新区
临沂市韩宇东来木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323
临沂农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不合格
324
山东瑞生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不合格
2021-06-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临沂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2021-06-24临政办字〔202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明确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4
临政办字〔202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明确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2021-06-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临沂2021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06-17临政办字〔202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数字临沂2021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6日数字临沂2021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和《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1〕23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数字强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加快建设整体高效的数字政府(一)优化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梳理制定临...
临政办字〔202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数字临沂2021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数字临沂2021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和《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1〕23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数字强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建设整体高效的数字政府
(一)优化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梳理制定临沂市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双全双百”事项清单,开发建设政务服务平台“双全双百”服务专区。加强电子证照应用,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拓展高频电子证照应用范围,打造“无证明城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牵头)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市司法局牵头)优化提升“爱山东·容沂办”中“关怀专区”模块功能,配合做好政务服务平台和“爱山东”APP适老化改造。(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牵头)
(二)加快建设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在全省率先完成市子平台、部门分平台建设,并接入省主平台,各级各部门相关系统和数据资源“应接尽接”,实现“一屏观全市、一网管全市”。统筹推动全市视频点位建设、资源汇聚共享和规范管理,实现重点区域和领域公共视频监控资源“应汇尽汇”。(市大数据局牵头)做好“互联网+监管”工作,推动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应用,实现动态监管和即时监督。(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数字政府强基工程。优化电子政务外网建设,逐步实现到县区双线热备运行,提升政务外网运行稳定性。加强云服务管理,创新政务云管理运行和常态化巡检模式,保持政务云高效、稳定、安全运行。加快机关内部业务系统对接融合,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办公业务协同。依托“山东通”移动办公服务,推动支撑平台整合,开展PC端和移动端服务门户应用。(市大数据局牵头)
(四)构建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配合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优化提升人口、健康、电力等行业分平台。完成政府部门业务主责结构化数据物理汇聚,在5个以上领域实现实时汇聚,交通、用电等数据实现“逻辑集中”。深化数据服务,面向自然人和法人组织,分别形成50个以上的“数字标签”。(市大数据局牵头)
(五)全面提升安全防护水平。完善全市大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攻防演练,强化网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市大数据局、市委网信办牵头)强化网络安全保护措施,落实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提升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牵头)
二、大力发展融合创新的数字经济
(六)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超前布局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前沿新兴产业,巩固发展新型电子元器件、新型电子材料等优势基础产业。完善提升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功能,加快软件信息服务企业集聚,加强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智能终端产品研发。围绕集成电路、基础软件、大数据等领域,建设提升1-2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产业数字化进程。加快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大企业内外网升级改造力度,搭建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10个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市工信局牵头)加快发展数字农业,深入开展智慧农业建设,建设5家左右智慧农业应用基地。加快兰陵县数字农业试点县创建,推动农业设施数字化建设。(市农业农村局、市大数据局、兰陵县政府牵头)提升服务业数字化水平,加快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支持物流企业(项目)积极申报国家、省重大工程、试点示范和政策资金。推广使用省融资服务平台,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渠道,提升数字化金融服务和风险防控能力。加速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在建材、五金、粮油等行业推广新明辉垂直电商平台模式,培育1个垂直电商平台。(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生态。实施数字经济生态提升工程,支持现有产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经济园区做大做强,积极培育新的平台和省级园区。推动高新区、经开区等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指导数字经济园区加快5G、物联网等设施升级改造,鼓励园区立足区位优势和地域特色,实现差异化发展。(市大数据局、市工信局牵头)
(九)开展新技术示范应用活动。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优势产业深度融合,深入挖掘智能制造、数字农业、智慧服务业等领域新技术应用,打造一批典型应用,评选40个以上新技术应用场景。(市大数据局牵头)
三、着力构建智慧便民的数字社会
(十)全面做好疫情精准防控。深化疫情防控大数据应用,持续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接入市级全接口平台,持续完善电子健康卡功能,拓展在诊疗服务、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在线信息查询等领域规范应用。推动电子健康卡全面替代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卡,覆盖全市9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督促8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纳入“互联网+医疗健康”惠民便民服务平台。(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局牵头)深化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系统应用,开展进口冷链食品全流程监控。(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牵头)
(十一)实施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试点建设,在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科学决策、要素配置、数据支撑等领域实施一系列突破行动,遴选打造50个以上优秀解决方案、应用场景,形成一批具有创新性、可复制性的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探索开展数据确权登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机构创新开发数据应用产品。创建“智慧商贸物流”品牌,举办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创新大赛。(市大数据局牵头)
(十二)全面建设新型智慧城市。开展“一市一品牌,一县一亮点”建设行动,做好市本级和沂水、蒙阴两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中期评估,推动莒南县等入选第三批省级试点,其他县全面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70%的县达到新型智慧城市省级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30%的县达到四星级以上。创建“智慧商贸物流”品牌,举办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创新大赛。(市大数据局牵头)
(十三)加快建设数字乡村。协同推进省级数字乡村试点建设任务。加快智慧社区(村居)建设,拓展智慧社区服务,建成18个智慧社区(村居)。(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逐步塑强支撑有力的基础设施
(十四)建设提升通信基础设施。加快部署物联网终端,实现NB-IoT网络县级以上主城区全覆盖、重点区域深度覆盖。加快发展第五代超高速光纤(F5G),提高县级以上城市住宅小区千兆光纤接入能力。力争建成并开通5G基站10000个,实现县级以上城区、乡镇驻地及重点农村区域5G信号全覆盖。开展“5G+”场景突破行动,进一步推动5G在重点企业、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深度覆盖。(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局牵头,中国移动临沂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沂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市分公司、中国铁塔临沂市分公司具体实施)
(十五)统筹规划数据中心建设。统筹数据中心布局,推动临沂移动、华为等数据中心建设,积极争创2个左右省级绿色数据中心,促进分布计算、边缘计算协同发展。(市大数据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突破发展创新基础设施。围绕大数据相关领域,组织实施一批科技攻关项目,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支持数字产业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快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支持天河超级计算淮海分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市高铁片区推进办牵头)
(十七)完善升级融合基础设施。以河长制监督管理平台为基础,协调推进水利、公安、农业、生态环境、城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涉河湖监控监测数据全面整合,以数据赋能,促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优化完善前端感知设备建设,不断扩大监测感知覆盖面,实现工情、雨情、水位、水质、水量等实时监测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提升防洪调度和水资源管理水平。(市水利局牵头)鼓励智能充电桩连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达到8000个以上。(市发改委牵头)推动综合管廊智能化建设,更新、安装临西十一路、长春路、高铁片区、火车站片区等管廊PPP项目传感设备,完成24公里综合管廊传感设备安装。(市住建局牵头)
五、推进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切实强化责任意识,积极贯彻落实加快建设数字强省的实施意见,以工程化方式扎实推进,研究出台临沂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配合实施数字山东标准提升工程,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完善督导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机制,做好数字山东发展水平评估。加强对大数据的推广宣传力度,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助力数字强市建设。(市大数据局牵头)
2021-06-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06-17临政发〔20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0日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临政发〔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第四条 临沂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行信息化管理,应公开的房屋征收信息纳入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的报批,参与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做好被征收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参与拟定补偿方案,宣传解释政策,组织签订补偿协议,组织残值处置和旧房拆除,根据征收部门的安排承担公告、公示、通知的送达和回迁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教育、民政、税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房屋测绘、房屋预评估、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相关费用经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纳入征收成本。
第十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自我提升改造”等方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及时作出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办法等。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维稳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综合协调、督导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当在维稳部门指导下,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维稳部门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500户以上或征收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二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置房源的位置、户型设计方案应确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屋补偿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临沂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住宅房屋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对于正常经营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商业设施的征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可以依法实行异地安置。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后,安置面积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找回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增加的公摊面积应当给予优惠。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按最低套型面积进行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最低套型面积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三十条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和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最低套型面积补偿,不得同时享受以上两项政策。
第三十四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第三十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具体实际,科学合理设定过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先建设后搬迁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七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事实已停产停业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规定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工商登记和纳税证明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房屋,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安置房配建的车位、储藏室,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自愿购置。
第四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注销登记。
第四章征收评估
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八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但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0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房屋拆除
第五十四条 房屋征收拆除包括拆除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地上所有构筑物拆除时的抑尘,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喷淋、洒水,建筑垃圾处置,裸露土地的覆盖、绿化,出入口道路硬化,运输车辆冲洗、密闭运输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征收工地扬尘防治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招标等程序选择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工作。房屋拆除工程承发包合同应当载明扬尘防治目标、扬尘防治责任和施工安全等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工地扬尘防治费用、地上附着物残值进行评估,评估值作为招标价格依据。残值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主导片区收入上缴市级财政。
第五十七条 准备实施拆除的房屋征收拆除工地,由拆除施工单位具体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拆除施工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完善的《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和《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同一工程存在多家拆除施工单位的,要明确划分扬尘防治责任范围。
加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与环保再利用工作,鼓励拆迁施工单位将工地内建筑垃圾运送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分类处置,生产的环保再生颗粒铺填至工地,替代抑尘网治理扬尘,减少抑尘网覆盖造成的二次污染。
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规定要求,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九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严格按照《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当发布预警时,拆除施工单位应停止房屋拆除作业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环节。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产权调换房屋达到交付条件,被征收人应在征收部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回迁结算。征收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催告后,被征收人逾期仍不办理回迁结算的,征收部门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补偿协议约定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临政发〔2015〕18号)和《临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临政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执行原有政策。
2021-06-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06-17临政发〔20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0日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临政发〔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第四条 临沂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行信息化管理,应公开的房屋征收信息纳入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的报批,参与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做好被征收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参与拟定补偿方案,宣传解释政策,组织签订补偿协议,组织残值处置和旧房拆除,根据征收部门的安排承担公告、公示、通知的送达和回迁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教育、民政、税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房屋测绘、房屋预评估、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相关费用经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纳入征收成本。
第十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自我提升改造”等方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及时作出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办法等。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维稳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综合协调、督导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当在维稳部门指导下,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维稳部门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500户以上或征收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二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置房源的位置、户型设计方案应确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屋补偿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临沂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住宅房屋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对于正常经营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商业设施的征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可以依法实行异地安置。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后,安置面积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找回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增加的公摊面积应当给予优惠。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按最低套型面积进行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最低套型面积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三十条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和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最低套型面积补偿,不得同时享受以上两项政策。
第三十四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第三十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具体实际,科学合理设定过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先建设后搬迁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七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事实已停产停业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规定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工商登记和纳税证明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房屋,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安置房配建的车位、储藏室,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自愿购置。
第四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注销登记。
第四章征收评估
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八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但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0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房屋拆除
第五十四条 房屋征收拆除包括拆除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地上所有构筑物拆除时的抑尘,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喷淋、洒水,建筑垃圾处置,裸露土地的覆盖、绿化,出入口道路硬化,运输车辆冲洗、密闭运输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征收工地扬尘防治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招标等程序选择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工作。房屋拆除工程承发包合同应当载明扬尘防治目标、扬尘防治责任和施工安全等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工地扬尘防治费用、地上附着物残值进行评估,评估值作为招标价格依据。残值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主导片区收入上缴市级财政。
第五十七条 准备实施拆除的房屋征收拆除工地,由拆除施工单位具体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拆除施工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完善的《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和《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同一工程存在多家拆除施工单位的,要明确划分扬尘防治责任范围。
加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与环保再利用工作,鼓励拆迁施工单位将工地内建筑垃圾运送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分类处置,生产的环保再生颗粒铺填至工地,替代抑尘网治理扬尘,减少抑尘网覆盖造成的二次污染。
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规定要求,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九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严格按照《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当发布预警时,拆除施工单位应停止房屋拆除作业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环节。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产权调换房屋达到交付条件,被征收人应在征收部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回迁结算。征收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催告后,被征收人逾期仍不办理回迁结算的,征收部门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补偿协议约定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临政发〔2015〕18号)和《临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临政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执行原有政策。
(2021年6月17日印发)
2021-06-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全市知识产权发展情况的通报2021-06-11临政办字〔202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2020年,我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大保护力度,促进创造使用,知识产权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2020年度全市知识产权发展情况通报如下:一、知识产权注册授权情况2020年,全市国内发明专利授权884件,同比增长84.17%。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8676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3308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26件。截至2...
临政办字〔202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20年,我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大保护力度,促进创造使用,知识产权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2020年度全市知识产权发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知识产权注册授权情况
2020年,全市国内发明专利授权884件,同比增长84.17%。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8676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3308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26件。截至2020年底,全市拥有有效发明专利4144件,同比增长30.52%;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专利密度)3.9件。
2020年,全市商标申请量6.57万件,同比增长8.59%;商标注册量4.56万件,同比下降14.02%。全市有效注册商标21.41万件,同比增长24.03%。全市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总注册量86件,地理标志商标总注册量35件,中国驰名商标总认定数59件。
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2020年,全市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案件146起,其中,专利侵权投诉58起,商标侵权投诉43起,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45起。立案调解和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7起。深化知识产权“蓝天”行动,检查涉嫌无资质代理机构15家,查处“挂证”专利代理师1人、“黑代理”5家;对疫情期间违规代理、恶意抢注“火神山”“雷神山”等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标行为开展集中整治,4家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9件商标注册申请主动撤回。开展重点企业定向服务,组建重点企业联络组,对30家重点企业匹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便捷响应通道。积极推进商标便利化改革,逐步申请扩大“临沂商标受理窗口”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范围,指导窗口制定落实疫情期间有关知识产权延期办理措施,结合实际对商标申请、续展、转让等业务实行网上办理,降低疫情风险,提升服务效能。窗口自运行以来,累计受理商标注册申请6300余件,月均受理量150件。
三、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情况
2020年,全市3项专利荣获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其中银奖1项、优秀奖2项;6项专利荣获第三届山东省专利奖,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2项。共评选临沂市专利奖39项,其中一等奖5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24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达到49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5.88亿元,同比增长320.92%。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企业3家,目前,全市拥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3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4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企业36家。组织开展2020年度临沂市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和专利代理服务业奖励项目评选,7个专利项目获批立项2020年度专利实施计划项目,3家专利代理机构获得2020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奖励。2家企业的专利导航项目被列入2020年度山东省专利导航暨专利信息利用项目。全市企业、专利权人(申请人)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获得省、市知识产权奖补资金590余万元。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紧紧围绕全市“八个第一方阵”和“六强、六富、六精”目标任务,深入实施知识产权驱动工程,努力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积极促进知识产权提质增效,不断提升辖区内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为加快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贡献力量,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附件:1. 2020年全市专利情况
2. 2020年全市商标情况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附件1
2020年全市专利情况
一、全市各县区专利情况
(一)各县区发明专利授权情况
排名
县区
授权量(件)
排名
县区
授权量(件)
1
兰山区
253
8
沂南县
32
2
高新区
241
9
临沭县
24
3
罗庄区
63
10
平邑县
22
3
河东区
63
11
兰陵县
16
5
莒南县
57
12
郯城县
10
6
费 县
52
13
蒙阴县
7
7
沂水县
44
(二)各县区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情况
排名
县区
授权量(件)
排名
县区
授权量(件)
兰山区
8
沂南县
454
2
河东区
1143
9
临沭县
358
3
高新区
627
10
平邑县
332
4
沂水县
605
11
郯城县
306
5
罗庄区
597
12
兰陵县
288
6
费 县
512
13
蒙阴县
205
7
莒南县
461
(三)各县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情况
排名
县区
授权量(件)
排名
县区
授权量(件)
1
兰山区
842
8
临沭县
131
2
河东区
722
9
沂南县
130
3
沂水县
352
10
莒南县
121
4
罗庄区
283
11
高新区
109
5
郯城县
221
12
平邑县
59
6
兰陵县
147
13
蒙阴县
56
7
费 县
135
(四)各县区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情况
排名
县区
申请量(件)
排名
县区
申请量(件)
1
兰山区
13
8
罗庄区
0
2
费 县
5
8
郯城县
0
3
平邑县
4
8
兰陵县
0
4
河东区
1
8
莒南县
0
4
沂水县
1
8
蒙阴县
0
4
沂南县
1
8
高新区
0
4
临沭县
1
*PCT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向国外提出的专利申请,是反映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国际技术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
(五)各县区有效发明专利量、专利密度情况
县区
有效发明专利量(件)
排名
专利密度(件/万人)
排名
兰山区
1009
1
7.35
3
罗庄区
429
2
7.56
2
临沭县
407
3
6.49
4
河东区
399
4
5.39
5
费 县
397
5
4.95
6
高新区
387
6
22.53
1
莒南县
281
7
2.95
7
沂水县
261
8
2.59
8
平邑县
222
9
2.29
9
沂南县
121
10
1.44
10
兰陵县
84
11
0.70
13
蒙阴县
74
12
1.40
11
郯城县
73
13
0.82
12
*人口数以2019年临沂市常住人口为准。
*专利密度是反映自主创新活跃程度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
二、全市企业发明专利情况
(一)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排行榜
排名
专利权人
授权量(件)
1
山东天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4
2
临沂文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3
3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5
4
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21
5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
6
山东隆科特酶制剂有限公司
16
6
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
16
8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4
9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13
10
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
10
山东创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0
10
山东仁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
10
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
10
山东中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
*授权数据以专利权人地址为统计口径。
(二)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排行榜
排名
专利权人
有效量(件)
1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4
2
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239
3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6
4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0
5
临沂星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57
6
山东天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4
7
临沂文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3
8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2
9
平邑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7
10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42
*有效量以专利权人地址为统计口径。
三、全市各县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质押金额及件数
排名
县区
质押金额(万元)
质押数(件)
1
莒南县
19550
17
2
河东区
16700
8
3
沂水县
9660
11
4
费 县
6000
4
5
郯城县
2580
3
6
罗庄区
2000
1
7
兰陵县
1170
3
8
临沭县
1100
2
9
兰山区
0
0
9
蒙阴县
0
0
9
平邑县
0
0
9
沂南县
0
0
9
高新区
0
0
附件2
2020年全市商标情况
一、各县区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情况
排名
县区
注册量(万件)
排名
县区
注册量(万件)
1
兰山区
6.78
7
兰陵县
1.01
2
河东区
2.86
9
平邑县
0.88
3
罗庄区
1.61
10
莒南县
0.85
4
沂水县
1.21
11
临沭县
0.84
5
费 县
1.10
12
蒙阴县
0.47
6
郯城县
1.02
其 他
1.75
7
沂南县
1.01
二、各县区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情况
排名
县区
数量
排名
县区
数量
1
河东区
17
8
沂南县
6
2
兰山区
15
9
罗庄区
3
3
临沭县
11
10
蒙阴县
2
4
沂水县
9
11
平邑县
1
5
费 县
8
12
郯城县
0
6
莒南县
7
12
兰陵县
0
6
高新区
7
三、各县区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情况
排名
县区
数量
排名
县区
数量
1
费 县
6
8
兰陵县
1
2
兰山区
5
8
沂水县
1
2
莒南县
5
8
蒙阴县
1
2
平邑县
5
8
沂南县
1
5
河东区
3
8
临沭县
1
5
郯城县
3
8
高新区
1
7
罗庄区
2
四、各县区中国驰名商标情况
排名
县区
数量
排名
县区
数量
1
兰山区
11
8
蒙阴县
2
2
河东区
10
8
平邑县
2
2
临沭县
10
8
费 县
2
4
罗庄区
8
8
高新区
2
5
莒南县
4
12
郯城县
1
6
沂水县
3
12
兰陵县
1
6
沂南县
3
2021-06-1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首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的通知2021-06-01临政字〔202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近年来,全市广大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开展群众性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涌现出一大批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为推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激励先进,市政府对56项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予以确认: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刘明霞完成的“盐酸氨溴索片的...
临政字〔202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全市广大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开展群众性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涌现出一大批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为推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激励先进,市政府对56项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予以确认: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刘明霞完成的“盐酸氨溴索片的一致性评价研究及产业化”项目为市首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特等奖;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善波完成的“注射用谷胱甘肽的产业化技术开发”等5个项目为市首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一等奖;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林凡友完成的“复方红衣补血口服液生产过程智能制造升级示范项目”等10个项目为市首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二等奖;临沂济泰饲料有限公司王平完成的“乌苏里貉冬毛期颗粒配合饲料的研制与推广”等20个项目为市首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三等奖;鲁南技师学院李明强完成的“带可调式支架的焊接工作台”等20个项目为市首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优秀奖。
获得荣誉的单位和个人要再接再厉,刻苦钻研,持续创新,力争取得更多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全市广大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沂蒙精神,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努力把自己锻造成为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新时代优秀人才,为加快实现我市“六强六富六精”奋斗目标贡献力量。
附件:临沂市首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临沂市首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名单
(共56项)
特等奖(1项)
1. 盐酸氨溴索片的一致性评价研究及产业化
刘明霞(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
一等奖(5项)
2. 注射用谷胱甘肽的产业化技术开发
侯善波(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基础建设领域高性能无机胶材料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应用
许 博(祎禾科技有限公司)
4. 工井盖开启器
高文举 张记飞 朱 强 刘 东 崔永波(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5. 工业生产数据智能分析与管控系统
潘红光(山东诺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 点豆智慧农业电商服务平台
张 雷(点豆(山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等奖(10项)
7. 复方红衣补血口服液生产过程智能制造升级示范项目
林凡友(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8. 优质高产多抗水稻新品种精华3号、垦稻88的选育及推广应用
吕梦枫 张 华 冯尚宗 李玉侠 徐媛媛(郯城县精华种业有限公司)
9. 一种篷布自动折叠机
亓玉久(临沂职业学院)
10.钢-混凝土结合段施工技术研究
郭春强(临沂市政集团)
11.汽车发动机不拆解缸盖更换气门油封工艺
杨现民(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起爆具自动组模、包装工艺及装备
陈成芳(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临沂配网配电终端保护智能化计算模型研究
亓富军 满 丽 刘 聪 廖誉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14.多角度铭牌监拍仪的研制
李玉峰(国网兰陵县供电公司)
15.分散液相微萃取-气相色谱串级质谱测定葡萄酒中多农药残留的方法研究
徐 豪(临沂海关)
16.装配式建筑减震阻尼技术的研发
梁荣建(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三等奖(20项)
17.乌苏里貉冬毛期颗粒配合饲料的研制与推广
王 平(临沂济泰饲料有限公司)
18.花生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集成与应用
刘宝传(临沂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19.聚磷酸铵增效复合肥关键技术与精准施肥应用研究
杨恒哲 赵 文 王婷婷 张淑敏 李元峰(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一种新型视频喉镜和可携管喉镜片的研发
王令平(临沂市人民医院)
21.650MW超临界机组湿法脱硫一级吸收塔烟气流场优化改造
王 涛 张 峰 张 栋 刘胜国 于际峰(国家能源费县发电有限公司)
22.乡村振兴节能减排四冲程汽油机低排放技术及应用
李清砺(临沂科技职业学院)
23.可调式多仓大跨径装配式箱涵研究与应用
刘成伟(临沂市政集团众信建材公司)
24.MTO急冷水金属膜过滤处理技术应用开发
李乐舜 史宗民 刘肇庆 宋开畅 刘 彬(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5.立式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系统
毛有斌(山东翔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6.一种聚乙烯电线电缆专用料的稳定剂组合物
付建英(山东省临沂市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27.工程机械焊接及切割烟尘项目
宋树华(临沂临工重托机械有限公司)
28.互联网+码上临沂地域生态大数据运营服务基础平台
王 飞(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9.嵌入式低位半自动卸垛机
王义利(山东新银麦啤酒有限公司新银麦公司)
30.碳钢涂塑钢管管材自动上料、分料装置的研发
张 健(山东德浦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31.QK1350 数控管子螺纹车床的开发
高贵鹏 张好平 张军锋 翟永新(山东沂水机床厂有限公司)
32.多功能应急保障车
潘振建(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33.一种多功能油料更换机
周 涌 冯晓亮 徐田习 李洪伟 张庆森(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4.汽车底盘清洗简易翻斗式液压举升台架
邵 琰(临沂市理工学校)
35.一种手动、气动或液压两用台钳
李年修(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36.输电线路架空地线双吊点提升工具
王善卿 孙景波 王中永 庞在和 胡士娟(国网郯城县供电公司)
优秀奖(20项)
37.带可调式支架的焊接工作台
李明强(鲁南技师学院)
38.大型火电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评价与提升技术
崔志建(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
39.装配式电缆用预制井
杨翰祥(临沂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40.加工中心微调镗孔刀操作法
李常胜(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41.SOC数码管显示器
张玉泽(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42.竹纤维和木浆水刺复合清洁布技术研发与应用
袁朋朋(山东昌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3.山东雷沃传动有限公司年产20000台液压机械无级变速器(HMT)生产项目
李洪江(山东雷沃传动有限公司)
44.液压马达驱动平移机构垃圾压缩设备
吴志海(山东菁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45.一种机械传动轴修复方法
徐 海(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
46.用于生产热电偶防溅套管的挤压机的研制
李 洁(临沂市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47.异形屋面铝板系统安装创新
赵德进 孙明亮 颜相成 高 兴 李广省(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8.高速公路智能收费亭
李 冀 赵红明 林立明 赵国涛(临沂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49.提高车辆输入效率
赵柏鑫(齐鲁交通发展集团临沂分公司临沂收费站)
50.“蛋壳膜容器”渗透装置
徐士红(费县实验中学)
51.馥雅香型白酒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张贵选(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52.临沂“读地云”平台
陈 臻 丁晓东 王 琳(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3.非线性曲面密缝铝板幕墙施工工艺创新
王清看 张宗岭 李宝光 薛汝成 武兴川(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4.一种防雨型接线帽
段 峰 姜 杰 任永辉 刘 军 朱发云(国网沂水县供电公司)
55.2M电缆头的制作工艺
刘俊霞(国网莒南县供电公司)
56.水性胶粘剂连续化生产工艺研究
李乃伟(山东恒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1-06-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徐仲圣、刘纪民职务的通知2021-05-31临政任〔20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徐仲圣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免去:刘纪民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31
临政任〔20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徐仲圣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免去:
刘纪民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1日
2021-05-3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徐仲圣、刘纪民职务的通知2021-05-31临政任〔20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徐仲圣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免去:刘纪民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31日(2021年5月31日印发
临政任〔20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徐仲圣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免去:
刘纪民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1日
(2021年5月31日印发)
2021-05-3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赵兰瑞、薛洪民职务的通知2021-05-26临政任〔20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赵兰瑞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薛洪民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30
临政任〔20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
赵兰瑞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薛洪民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2021-05-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赵兰瑞、薛洪民职务的通知2021-05-26临政任〔20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赵兰瑞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薛洪民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6日印发
临政任〔20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
赵兰瑞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薛洪民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2021年5月26日印发)
2021-05-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命刘朝文、王蒙职务的通知2021-05-26临政任〔202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刘朝文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蒙为临沂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31
临政任〔20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刘朝文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蒙为临沂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2021-05-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命刘朝文、王蒙职务的通知2021-05-26临政任〔202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刘朝文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蒙为临沂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26日印发
临政任〔20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刘朝文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蒙为临沂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2021年5月26日印发)
2021-05-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刘丽敏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1-05-26临政任〔20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刘丽敏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时间一年);李军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孔凡顺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王子文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宝兵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吕振云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熊珂安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临政任〔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刘丽敏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时间一年);
李军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孔凡顺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子文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宝兵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吕振云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熊珂安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继兵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宗方才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海滨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曹明喜为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杨秀秀为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列副局长第一位,试用期一年);
朱建红为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洁为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列副局长第一位);
王永奎为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
邵珠峰为临沂市大数据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繁咏为临沂市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安丰春为临沂市信访局督查专员(试用期一年);
庄乾杰为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
张玉连为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陈磊为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孙文生为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孙曙光为临沂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副主任;
刘政军为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姚奕华为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宋学邦为临沂市地震台副台长;
相彬为临沂市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
王子鹤为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免去:
王景美的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徐庆军的临沂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李明的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刘兴旺的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主任职务;
张世彬的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王敬远的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孟庆余的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卜庆杰的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葛继勇的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庄乾杰的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李洪亮的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刘景宾的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张洁的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职务;
孙文生的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工会主任职务;
朱丙法的临沂市政府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相彬的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8日
2021-05-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刘丽敏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1-05-26临政任〔20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刘丽敏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时间一年);李军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孔凡顺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王子文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宝兵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吕振云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熊珂安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
临政任〔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刘丽敏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时间一年);
李军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孔凡顺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子文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宝兵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吕振云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熊珂安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继兵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宗方才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海滨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曹明喜为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杨秀秀为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列副局长第一位,试用期一年);
朱建红为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洁为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列副局长第一位);
王永奎为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
邵珠峰为临沂市大数据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繁咏为临沂市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安丰春为临沂市信访局督查专员(试用期一年);
庄乾杰为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
张玉连为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陈磊为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孙文生为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孙曙光为临沂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副主任;
刘政军为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姚奕华为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宋学邦为临沂市地震台副台长;
相彬为临沂市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
王子鹤为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免去:
王景美的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徐庆军的临沂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李明的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刘兴旺的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主任职务;
张世彬的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王敬远的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孟庆余的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卜庆杰的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葛继勇的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庄乾杰的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李洪亮的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刘景宾的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张洁的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职务;
孙文生的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工会主任职务;
朱丙法的临沂市政府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相彬的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8日
(2021年5月26日印发)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