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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赵志德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6-04-08临政任〔20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赵志德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免去:赵立新的临沂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局长职务;汤海山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职务;石立岩的临沂市体育总会会长职务;孔繁华的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工会主任职务;唐...
临政任〔20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赵志德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免去:
赵立新的临沂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局长职务;
汤海山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职务;
石立岩的临沂市体育总会会长职务;
孔繁华的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工会主任职务;
唐艳芳的临沂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李发智的临沂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职务;
刘沂成的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调研员职务;
徐法英的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职务;
左杰的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职务;
张庆道的临沂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副调研员职务;
张良书的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2016-04-0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刘明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6-04-08临政任〔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刘明为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调研员(列徐惠芳之后);巩在秋为临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黄爱和为临沂市物价局副调研员;刘朝文为临沂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副调研员(列王方茂之后);张艳丽为临...
临政任〔20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刘明为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调研员(列徐惠芳之后);
巩在秋为临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
黄爱和为临沂市物价局副调研员;
刘朝文为临沂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副调研员(列王方茂之后);
张艳丽为临沂市妇女儿童医院院长;
薛铸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正县级);
张永飚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云祥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济民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兴旺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主任;
张明利为临沂市农业局副局长(正县级);
鞠成祥为临沂市农业局副局长(正县级);
彭殿义为临沂市农业局副局长;
段伦才为临沂市农业局副局长;
杨主强为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
孟凡优为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盛明耀为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公佩珺为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吴平为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
刘明的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调研员职务;
吕全明的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刘存俊的临沂市民政局副调研员职务;
韩纪伦的临沂市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管恩犁的临沂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张体法的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于宝东的临沂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翟玉平的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县级侦察员职务;
朱步君的临沂市民政局调研员职务;
孙庆梅的临沂市商务局调研员职务。
现任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临沂市农业委员会、临沂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调研员、副调研员,相应改任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市农业局、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调研员、副调研员。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31日
2016-04-0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4-05临政办发〔2016〕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促进我市农村电子商务科学跨越发展,助推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和...
临政办发〔2016〕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促进我市农村电子商务科学跨越发展,助推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走在前列”的要求,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坚持内强外拓、发力赶超,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农村商业模式,培育农村电商市场主体,强化电商精准扶贫,完善农村电商配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融合、覆盖全程、综合配套、安全高效、便捷实惠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体系,打造革命老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示范区、全国农产品电商高地。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农村电子商务与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在推动农民创业就业、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带动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00亿元。
二、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三)培育农产品网络营销旗舰店。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工商业主等经营主体在全国知名第三方销售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到2020年,全市农业经营主体在国内知名网站开设1500家业绩良好的旗舰店铺。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自建网络销售平台,培育一批具有特色的第三方涉农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经信委、市供销社。)
(四)鼓励依托电子商务进行创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创业工程和巾帼电商创业行动,以返乡大学及中职院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返乡创业青年、创业妇女、残疾人等为重点,积极培育一批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鼓励具有实践经验的电商从业者回乡创业,支持电商职业经理人到农村创业发展。(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
(五)推动典型示范创建工作。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县(区)、示范镇、示范村创建工作,到2018年,创建市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县(区)8个、示范镇20个、示范村80个。到2020年,全市建成集产品研发、经营服务、仓储物流、人才培训为一体的完整农村电子商务生态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提升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六)加快农产品电商发展。加强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应用和推广,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借助电子商务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销售渠道。探索供应链金融等商业模式,打造现代农业供应链服务体系。鼓励农产品生产基地与电商企业、社区便利店合作,发展“网订店取”业务,提升网上销售服务水平。到2020年,全市建成50个以上农村特色电商产业基地。(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局。)
(七)促进工业品电商下乡发展。畅通工业品下乡线上渠道,加快家用电器、生活用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工业品电商销售体系建设,支持电商企业建设县级服务配送中心和村级电商服务站(点),支持供销社基层网点信息化改造,加快农村网络代购服务发展,促进农村电子商务消费。(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供销社、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盐务局。)
(八)促进农村服务业电商发展。加强互联网技术在乡村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方面的应用。大力发展旅游观光、旅游购物、农业体验、乡村生态休闲的电子商务,延伸发展农村服务业;积极推动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俗特点的景点开展网络营销,积极发展乡村民宿网上预订和农副产品、民间手工艺品、旅游商品的“网订店取”业务。逐步延伸手机充值、水电费缴纳、车票代购、政府公共服务咨询等功能,提升农村服务业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邮政管理局。)
(九)提高电子商务扶贫开发水平。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把电子商务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体系。积极推进电商扶贫工程,实施“千家电商帮村”计划,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提升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促进贫困地区特色农副产品、旅游产品网上销售,推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扶贫办、临沂商城管委会、市农业局、市供销社。)
四、改善农村电商发展环境
(十)加快农村电子商务产业集聚。鼓励利用闲置土地发展农村电商,支持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办公、仓储用房,加快建设农村电商创业园、孵化中心、创业大楼等平台设施。优先安排电子商务产业用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人社局。)
(十一)大力培养农村电商人才。实施电子商务英才培育计划,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农民、大学生村官等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利用电子商务创业的能力。制定激励办法,积极引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军人才以及具有创新思维和运营管理经验的优秀团队,培育一批懂电商、懂商务、懂农业的复合型人才,建立电子商务人才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农业局。)
(十二)强化农副产品品牌建设。进一步加大农产品宣传力度,提高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全程质量管控,完善检测、监控设施,建立农产品电商溯源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开展临沂农产品网络品牌创建工程,到2020年,全市培育50个国内知名农产品网络品牌。(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
(十三)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规范网络市场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农村电子商务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
(十四)加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百乡千村”工程,以搭建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为重点,建设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服务网络,到2018年在全市100个乡镇(街道)、1000个村居,建设1000个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或站点。到2020年,“百乡千村”工程覆盖全市各乡镇、街道和全部村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临沂商城管委会、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社、团市委、市妇联、市盐务局。)
(十五)加快完善农村物流体系。整合部门和企业资源,加快完善农村物流体系,鼓励多站合一、服务同网。支持农村冷链物流相关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盐务局。)
(十六)加强农村道路、通讯设施建设。以建制村通硬化路为重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实现全市建制村硬化道路全覆盖。加快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光纤进村到基地。(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
五、加强政策支持
(十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用于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市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及农产品品牌创建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电子商务体系建设、电商园区建设、人才引进和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银行、金融机构把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列为信贷扶持重点,开发符合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信贷产品,加大对电子商务创业青年、创业妇女、中小企业的授信和贷款支持,简化农村网商小额短期贷款手续,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六、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电子商务推进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重大问题。各项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要根据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二十)加强规划引领。结合我市产业特色,编制临沂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引领和指导全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重点工作分工表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附件重点工作分工表
名称
内容
牵头部门
典型示范
创建工作
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健全农村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提升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市商务局
百乡千村
工程
建设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服务网络,搭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农村电商发展环境。
市商务局
农产品网络
品牌创建工程
培育一批国内知名农产品网络品牌。
市农业局
农村青年电商创业工程
加强农村青年电子商务培训,引导农村青年运用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
团市委
巾帼电商
创业行动
探索适合妇女创业的网络化、实训式电子商务培育模式,助推农村妇女创业致富。
市妇联
电商扶贫
工程
实施“千家电商帮村”计划,推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市商务局
2016-04-0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2016-03-25临政发〔20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市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纲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临政发〔2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市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纲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及临沂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省委关于临沂“走在前列”的定位要求和市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部署要求,系统总结了“十二五”时期的工作,全面阐述了“十三五”时期的发展战略、奋斗目标、重点任务和重要举措,是沂蒙大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是千万老区人民的共同愿景。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纲要》精神,按照“内强外拓、发力赶超”的要求,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切实抓好《纲要》的贯彻落实,为顺利完成“十三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开创“大美新”临沂建设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4日
2016-03-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5年度临沂市市长质量奖、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通报2016-03-23临政字〔2016〕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2015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品牌带动和标准引领战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积极创建质量品牌,不断提升标准化水平,加快产业振兴和产业集群发展,产品质量...
临政字〔2016〕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2015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品牌带动和标准引领战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积极创建质量品牌,不断提升标准化水平,加快产业振兴和产业集群发展,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先进成果,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质量保障。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依据《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临沂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实施办法》、《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办法》,经规定程序评选,市政府决定授予山东凯米特铝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和陈秀明等3人“2015年度临沂市市长质量奖”,授予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和孙小力“2015年度临沂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授予沂水县淀粉糖产品生产基地、莒南县饲料产品生产基地、费县旋切机产品生产基地“临沂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授予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宏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2个单位的2个项目“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授予临沂照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等4 个单位的5 个项目“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二等奖”,授予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等8 个单位的10个项目“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三等奖”,授予临沂市果茶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等19 个单位的30 个项目“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奖”,并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务实开拓,对标赶超,为全面建设质量强市、开创“大美新”临沂建设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15年度临沂市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名单
2.2015年度临沂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名单
3.2015年度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3日
附件1
2015年度临沂市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名单
一、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
1.山东凯米特铝业有限公司
2.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
3.山东诚铭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4.临沂格瑞食品有限公司
5.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山东力扬塑业有限公司
二、市长质量奖获奖个人
1.陈秀明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李明华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3.孙 强 山东银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三、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
1.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2.山东蒙沃变速器有限公司
3.山东机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4.山东泽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四、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个人
孙小力 山东拜尔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附件2
2015年度临沂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名单
沂水县淀粉糖产品生产基地
莒南县饲料产品生产基地
费县旋切机产品生产基地
附件32015年度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
序
号申报单位
申报项目
奖励等次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B 19725.2—2014
农林机械 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安全要求和试验 第2部分:背负式动力机械
一等奖
2
临沂宏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GB/T 30199—2013
搪玻璃层抗划伤性能的测定
一等奖
3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B 19725.1—2014
农林机械 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安全要求和试验 第1部分:侧挂式动力机械
二等奖
4
临沂宏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GB/T 7987—2013
搪玻璃层耐温差急变性试验方法
二等奖
5
临沂宏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GB/T 7990—2013
搪玻璃层耐机械冲击试验方法
二等奖
6
临沂照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JB/T 12084—2014
通用小型二冲程汽油机 无缸套铝合金气缸体 技术条件
二等奖
7
山东隆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QB/T 4614—2013
工业用过氧化氢酶制剂
二等奖
8
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GB/T 20799—2014
鲜、冻肉运输条件
三等奖
9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B37/T 2630—2014
多功能田园管理机 通用技术条件
三等奖
10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B37/T 2633—2014
通用小型燃气机 通用技术条件
三等奖
11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B37/T 2634—2014
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通用技术条件
三等奖
12
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GB/T 30325—2013
精装书籍要求
三等奖
13
临沂天阔铸造有限公司
GB/T 31205—2014
耐磨耐蚀钢铸件
三等奖
14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
GB/T 30964—2014
土方机械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 术语和计算方法
三等奖
15
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
GB/T 31086—2014
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
三等奖
16
蒙阴县果业局
国家级蜜桃栽培标准化示范区
三等奖
17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B37/T 2554—2014
缓控释肥种肥同播技术规程
三等奖
18
临沂市果茶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DB 3713/T 073—2014
桃标准化栽培技术规程
优秀奖
19
临沂市果茶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DB 3713/T 074—2014
苹果生产标准化技术规程
优秀奖
20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GB/T 13545—2014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优秀奖
21
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NB/T 32024—2014
太阳能热水工程联箱
优秀奖
22
临沂市望海钓具有限公司
QB/T 4727—2014
钓具 钓鱼竿支架
优秀奖
23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B/T 5395—2014
林业及园林机械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便携式手持操作机械振动测定规范 手把振动
优秀奖
24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B/T 11907—2014
玉米剥皮机
优秀奖
25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LY/T 2401—2014
园林机械 以汽油机为动力的手推式草坪修边机
优秀奖
26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B/T 5680—2014
小型辊式磨粉机
优秀奖
27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JB/T 7723—2014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优秀奖
28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B/T 8838—2014
小型面粉加工成套设备
优秀奖
29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B/T 9825—2014
小型小麦清理设备
优秀奖
30
山东金奥机械有限公司
JB/T 7723—2014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优秀奖
31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GB 20178—2014
土方机械 机器安全标签 通则
优秀奖
32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JB/T 9725—2014
土方机械 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优秀奖
33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
GB/T 6572—2014
土方机械 液压挖掘机 术语和商业规格
优秀奖
34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
GB 20178—2014
土方机械 机器安全标签 通则
优秀奖
35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
GB/T 13331—2014
土方机械 液压挖掘机 起重量
优秀奖
36
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B/T 8941.1—2014
一般用途罗茨鼓风机 第1部分:技术条件
优秀奖
37
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B/T 8941.2—2014
一般用途罗茨鼓风机 第2部分:性能试验方法
优秀奖
38
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
JB/T 7723—2014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优秀奖
39
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GB/T 7698—2014
工业用氢氧化钠 碳酸盐含量的测定 滴定法
优秀奖
40
莒南县政务中心
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
优秀奖
41
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
QB/T 4616—2013
味精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优秀奖
42
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QB/T 4573—2013
氢化淀粉水解物
优秀奖
43
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QB/T 4574—2013
液体木糖醇
优秀奖
44
国网山东沂南县供电公司
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
优秀奖
45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G/T 4580—2013
农业用硝酸钙
优秀奖
46
山东卡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GB/T 6572—2014
土方机械 液压挖掘机 术语和商业规格
优秀奖
47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B/T 9825—2014
小型小麦清理设备
优秀奖
2016-03-2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5年度十佳科技创新企业的决定2016-03-21临政字〔2016〕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2015年,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了一批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
临政字〔201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2015年,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了一批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企业,有力推动了全市经济转型发展。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调动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临发〔2012〕20号)精神,经严格评选,市政府决定,授予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2015年度临沂市十佳科技创新企业”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环境。全市广大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研发,全面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5年度临沂市十佳科技创新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9日
附件
2015年度临沂市十佳科技创新企业名单
1.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2.山东卫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3.山东普金肥料有限公司
4.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山东豪门铝业有限公司
6.山东省临沂市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7.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
8.山东金胜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9.山东天泰种业有限公司
10.山东省舜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016-03-2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5年度临沂市建设工程质量“沂蒙杯”奖的通报2016-03-09临政字〔2016〕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2015年,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广大建筑企业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加强质量管控,强化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活动,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了一大批精品工程,展现了我市...
临政字〔201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2015年,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广大建筑企业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加强质量管控,强化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活动,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了一大批精品工程,展现了我市建筑业的良好形象。为激励先进、鼓舞干劲,经市工程质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审核通过,确定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临沂大剧院等52项工程为2015年度临沂市建设工程质量“沂蒙杯”奖工程。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创佳绩,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市广大建筑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增强质量品牌意识,务实创新,锐意进取,努力争创精品工程,促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再上新水平。
附件:2015年度临沂市建设工程质量“沂蒙杯”奖工程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9日
附件2015年度临沂市建设工程质量“沂蒙杯”奖工程名单
房屋建筑工程
序号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1
临沂大剧院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
沂蒙革命纪念馆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
费县供电公司生产综合楼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
莒南县金都上城30#住宅楼
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
平邑县明德花园北区住宅楼
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
6
临沂卫生学校新校区实验楼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
平邑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
8
金泰·华城(二期)3#、4#及S6商业楼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
书香门第A3#住宅楼
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
10
书香门第A4#住宅楼
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
11
临沂大学附属中学综合教学楼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
平邑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图书楼
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
13
莒南县淮海路新华苑1#、2#楼
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4
临沂供电公司调度综合楼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15
沂水县山水文园三期11#、12#楼
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
16
盛世豪庭1#楼
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7
临沭县第五实验小学综合楼
临沭县金明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8
苍山县东方壹品3#楼
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19
山东移动通信第三客服中心(IDC机房楼、兰山分公司生产经营楼)工程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
中丘博雅新苑1#7#8#住宅楼沿街商业、公建楼、地下车库工程
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
苍山县东方丽景8#楼
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市政、园林、公路工程
序号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1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双月园路、双月湖路道路改造工程
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
临沂临工大桥工程
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3
236省道东海段一期工程LM1标
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4
御尊尚府园林绿化工程
山东绿三江园林有限公司
5
蒙山大道高架快速路地面道路、污水管线工程二标段(陷泥河-解放路)
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6
御龙湾绿化工程
沂水恒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7
滨河东路李公河口安全隐患路段改造工程
临沂市北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
临沭县正大街绿化工程
临沭县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9
临沂市三河口隧道工程三标段
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10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园区区间路道路工程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11
平邑县西环一路兴水河桥梁工程
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2
莒南县龙王河湿地生态廊道工程
莒南县市政园林处
13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沭河大桥新建工程
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工程
序号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1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装饰工程
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
东夷文化博物馆装饰工程
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
山东冠鲁集团办公楼装饰工程
山东冠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
沂南县人民医院门诊病房内部装饰工程
临沂嘉成装饰有限公司
5
临沂第一中学北校区体育馆幕墙工程
山东理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
山东奥华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村温泉综合体及1-8#会所外墙装饰工程
临沂一鸣装饰有限公司
7
兰陵县公安局反恐指挥中心内装饰工程
临沂海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8
临沂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内装饰工程
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
9
临沂第一中学北校区建设项目大礼堂、报告厅、小剧院内装饰工程
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0
华瑞新天地兰陵大厦外装饰工程
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1
河东新四军军部旧址、华东野战军总部旧址纪念馆陈展工程
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2
河东区计划生育妇幼保健院综合服务中心提升改造装饰工程
临沂嘉成装饰有限公司
13
红星美凯龙内装饰工程三标段
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4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中兴商务活动中心室内装饰工程
临沂市中艺嘉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5
平邑县汽车站主站房外装饰工程
山东冠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水利工程
序号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1
沂水县跋山水库灌区2013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
2
费县三和水源工程
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
电力工程
序号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1
临沂高里110KV变电站
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2016-03-09 -
● 临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2016-02-26临政办发〔201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6日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为充分发挥地方史志工作在...
临政办发〔20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
为充分发挥地方史志工作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文化强市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结合临沂地方史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充实和拓展地方史志成果体系,丰富和挖掘地方史志资源,充分发挥地方史志工作在促进临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全市地方史志事业科学发展,为加快建设“大美新”临沂提供精神动力、决策参考、信息服务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史志成果,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
2. 坚持依法治志。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树立依法治志理念,培育依法治志环境。加大地方史志法规制度宣传力度,依法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3. 坚持科学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兼顾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理论研究、开发利用等工作,实现史志事业科学发展。
4. 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编史修志优良传统,认真总结史志工作经验,正确把握发展规律,结合临沂市地方史志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勇于改革,敢于创新,不断拓展史志工作领域,丰富史志成果表现形式。
5. 坚持质量第一。坚持求真务实,确保质量,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书、年鉴、地情书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编纂出版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地方志成果。
6. 坚持修用并举。充分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为目标,不断提高为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拓宽开发利用领域,增加开发利用途径,形成修用结合、良性互动机制。
二、目标与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实现志书品类多样化,加强方志理论研究,深入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经验和教训,做好第三轮修志准备工作。实现年鉴编纂优质化,市和县区两级年鉴全面实现一年一鉴、当年出版。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市、县区方志馆全面建成,加强对社会修志和编修地方史的指导与管理,基本形成修志编鉴、理论研究、质量保障、开发利用、工作保障“五位一体”的史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确保我市地方史志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二)工作任务
1. 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2018年市、县区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积极组织开展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和街镇村志编纂工作,贯彻实施齐鲁名镇志、名村志文化工程,力争出版一批名镇名村志并纳入中国名镇志、名村志文化工程。健全完善志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志书质量不断提升,打造一批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精品志书。全面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工作经验,认真研究修志工作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续修方式等,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准备。
2. 大力推进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市、县区史志机构切实担负起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的职责。到2018年,各县区年鉴编纂全部达到一年一鉴、当年出版,实现市、县区综合年鉴编纂优质化,全覆盖。加强对编纂年鉴的行业、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丰富年鉴品类。推动年鉴工作改革创新、提速增效,提升年鉴时效性,缩短出版周期,增强服务能力。
3. 加快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地方志事业信息化发展意见,广泛应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修志编鉴的数字化、网络化,建成地方史志全文数据库,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升级完善地情网站和地情资料库软硬件设施,建设新的载体平台,构建多界面、多渠道、多元化、全方位的综合服务体系。加强地情网站和地情资料库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不断提升资料储备,加速更新频率。加强“沂蒙史志”微信平台的维护和推广,完善并运营好“智慧临沂”地情类手机APP,为公众提供触手可及的地情信息服务。
4. 加强方志馆建设。把方志馆建设纳入各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方志馆升级改造,以满足工作发展需要。开展数字化方志馆建设,实现资料数字化、传递网络化、信息共享化、使用便捷化,充分发挥“全省志类成果交换平台”的作用,提高资料管理利用水平。方志馆建设要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临沂所特有的红色文化、兵学文化、孝文化、望族文化等内容。逐步实现方志馆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方志馆服务功能,工作日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地情服务。
5. 深化方志理论研究。深入总结社会主义新方志和传统编史修志经验,用不断发展创新的理论成果指导工作实践。重视学会建设,强化学会管理,支持地方志学会和望族文化研究会年度理论研究活动和交流学习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市性方志理论研讨会,营造良好氛围,推动理论创新,编辑出版地方志研究论文集,推出一批有分量的方志理论研究成果。
6. 加大史志资料收集力度。加大依法收(征)集史志资料力度,健全完善年报制度并形成常态机制,按年度整理汇编地情基础资料。建立史志资料库,为修志编鉴和地情开发服务。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历史等方法,大力拓展资料收(征)集范围和渠道,建立能够全方位适应史志编纂、史志事业发展和方志文化建设需要的史志资料保障机制。
7. 提高史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广泛开展读志用志工作,推动史志成果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建立为重大活动修志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开展对史志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重大课题研究。加快修志成果转化,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方志文化影响。用好《沂蒙史志》期刊平台,坚持正确的办刊导向,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新时期我市地方志工作的新要求,继续以“挖掘历史内涵、展示老区魅力、弘扬沂蒙精神、助推社会发展”为宗旨,进一步开拓思路,古今结合,将《沂蒙史志》打造成全方位展现沂蒙大地悠久的历史文化、光荣的革命传统、和谐的社会发展、丰富的人文精神的窗口平台。及时将已整理出版的明《万历•沂州志》、清《康熙•沂州志》、清《乾隆•沂州府志》、民国《临沂县志》、清《郯城县志》、《蒙阴县清志汇编》、《康熙•费县志》、《康熙•道光•沂水县志》、《重修莒志》等旧志整理成果数字化。发挥史志部门优势,深入挖掘和阐发沂蒙红色文化,深入开展抗战研究,推出《山东抗日根据地志》、《沂蒙革命根据地图志》、《沂蒙抗日根据地大事记》、《铁军大帐追歌行——新四军军部寻访》、《派兵去山东——八路军115师沂蒙山区八年抗战纪实》、《沂蒙抗战将士记忆》、《沂蒙革命根据地对日作战实录》、《沂蒙革命根据地的文化》、《沂蒙抗战妇女干部》、《沂蒙抗战歌曲选》、《亲历沂蒙抗战》、《沂蒙百家》和《老城夜话》等一批有分量的研究成果。
三、保障措施
(一)法治保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等地方史志法规规章,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体系建设,切实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修志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定期检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保障史志事业健康发展。定期开展政府行政执法检查和定期政务督查,依法纠正、查处执行不力和违法行为,保障地方志工作法规落到实处,开创依法治志新局面。
(二)制度保障。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主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修志编鉴的途径和方式。健全和完善地情资料收集管理、修志编鉴业务制度和主编责任制,确保在篇目设计、资料收集、总纂统稿、志鉴稿评议、审查验收、出版发行、报送备案等环节均有章可循,保障志鉴质量。
(三)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适应新时期地方史志工作要求,将地方史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方史志经费与地方史志业务发展相适应。逐步改善工作条件,配备符合地方史志工作需要的现代化设施设备。保障信息化建设经费,确保地方史志信息化与全市信息化建设同步,在全省地方史志信息化建设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队伍保障。重视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符合地方志工作需求的人才,加强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地方史志编修、研究工作队伍。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史志工作,利用购买服务、课题外包、建立志愿者队伍等形式,拓宽人才渠道,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加强地方史志工作队伍培训,分期分批轮训全市地方史志修志编鉴业务骨干,鼓励和支持业务人员接受专业继续教育,不断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全面提高地方史志队伍基本素质。建立市级史志专家库,充分发挥史志专家和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的作用,为史志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五)宣传保障。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史志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新举措、史志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绩、史志工作者投身“大美新”临沂建设的新贡献。挖掘史志资源的现实价值、历史价值,设计宣传主题,创新宣传形式,推出一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宣传精品。
四、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做到“一纳入、八到位”(一纳入是指将地方史志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八到位是指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的工作机制。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其有效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划纲要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我市地方史志事业科学发展。
本规划纲要由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016-02-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2016-02-18临政办发〔201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切实落实环境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5〕18 号)要求,依照有关...
临政办发〔20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落实环境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5〕18 号)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一、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负责推进中心城区工业布局调整,加快工业企业升级改造和“退城进园”;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作为企业负面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目录。
市经信委: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规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严格禁止新上限制类产品和产能;会同发改部门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负责车用油品治理工作;对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辐射无线电波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涉及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加强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及时受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对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机动车的定期淘汰工作,实施黄标车淘汰,查验环保检验标志;负责机动车载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牌、无照、无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依法查处。
市监察局:对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市财政局:建立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对移交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用地合法性进行检查;负责露天采石场污染整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违法采石、开矿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实行雨污分流;负责整治城市黑臭水体;负责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扬尘治理;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市规划局:依法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编制城乡规划应有环境保护等内容,并与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市城管局:负责执法管辖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查处;负责城区道路扬尘治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法查处;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负责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以及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依法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将危险废物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监督和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
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保障生态环境用水;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源保护;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质监测公报;在河流水质恶化或发生污染事故时,根据应急方案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水利闸坝的调控工作;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负责农药环境污染防治和农药废物、包装物、假农药的安全处置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负责农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中农作物损失种类、数额、原因进行鉴定评估。
市卫计委: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等规定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违法行为;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督促医疗单位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杜绝因治疗引发的放射性污染;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
市审计局:加强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情况的审计,审计财政相关资金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审查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探索试点工作;在开展政府环境履责财务审计的同时,加大合规性、绩效性审计力度。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加强现场督查和随机抽查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加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会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负责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对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市林业局:加强生态建设,开展造林绿化,提高全市森林覆盖率;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中林木损失种类、数额、原因进行鉴定评估;对管辖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林场、自然保护区、湿地进行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依法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工商局:对以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作为经营场所的和内部设立可能产生油烟、噪音、异味污染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的,严格审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依法登记注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市质监局: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市金融办: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经环保部门提示告知或在监管工作中主动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拟发放贷款的,应当及时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已发放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收回。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依法处理。
市公路局:加强途经饮用水源地的公路及桥梁养护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公路桥梁环境应急防护设施;负责对公路施工混凝土搅拌站污染治理监管。
市节能办:组织实施能源结构调整;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严格控制燃煤标准,组织开展工业用煤和煤炭经营等专项检查。
市园林局:负责城区绿化及裸露地面扬尘治理;负责对滨河景区河滩内饭店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污水不排入河道。
市畜牧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划定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指导建设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推行畜禽粪污分户自行收集、综合处理利用;积极推广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养殖模式;推动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探索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模式;对选址、布局、无害化处理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政府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市渔业局:负责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防治渔业养殖污染。
临沂供电公司:负责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对符合停、限电条件的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招商局、市物价局、市气象局、市农机局和税务、银行、供水、新闻等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二、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规定,严格落实环保监管责任制;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巡查、报告、处置、沟通、督查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详细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按照计划开展巡查和监督;同时,要认真做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环保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密切沟通、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单位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移送记录,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单位需积极配合参与。
三、责任追究
对环境监管履职不到位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
2016-02-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家庭服务业转型升级的通知2016-01-20临政办字〔20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家政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市家庭服务业转型升级,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在促进就业、拉动消费...
临政办字〔2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家政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市家庭服务业转型升级,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在促进就业、拉动消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家庭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家庭服务趋向多元化、专业化、规范化,家庭服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吸纳就业的空间越来越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着力健全政策支撑体系,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市场格局,全面提升规范化、产业化、品牌化、信息化水平,努力打造服务业新的增长点。
二、发挥好家庭服务网络中心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建设临沂市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并开通“12343”民生服务热线,拓宽服务领域,服务内容力求覆盖20个行业,41大类256个服务项目。推进“12343”民生服务热线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各社区便民服务网点的互联互通,实现市级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和各县区服务网络中心有效对接。依托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立家庭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从业人员追溯管理系统,完善市场供需信息对接、服务质量评价回访、家庭服务仲裁调解和物品配送快捷入户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覆盖全市、便利规范、多领域、全天候的家庭服务体系。
三、实施标准化建设工程。建立临沂市家庭服务地方标准体系,重点围绕居家养老、家庭看护、家务管理、家庭保洁、家庭培训、家庭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进一步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发展,维护广大市民、从业人员和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提高行业协会服务能力,强化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升战略管理、技术咨询、信息统计、展览贸易、标准制定、信用评价、培训认证等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托临沂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加强诚信教育,开展“金牌服务员”、“职业技能大赛”等评选活动,推出一批诚实守信典型和诚信标兵,推进家庭服务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
五、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创新多元化发展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模式,努力使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服务设施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服务队伍不断扩大;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机构和产业集聚群以及知名养老服务品牌,为养老服务产业中长期发展奠定基础和积累经验。
六、实施权益保障工程。在家庭服务行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切实维护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对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补贴。
七、加强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鼓励市内大中专院校设立家庭服务专业,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市发改、人社、财政、民政、工会、妇联、教育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家庭服务培训机构、家庭服务企业开展办学培训业务。要积极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家庭服务人员培训范围和数量,满足日益增长的家庭服务市场需求。
八、加大就业保障力度。落实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就业创业岗位补贴,促进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实现“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基本要求。对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农村转移就业人口,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按规定享受各项补贴。
九、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依法给予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或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包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己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或者在家庭服务企业就业的税收优惠。家庭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和各类社会事业资金向家庭服务业倾斜,重点用于临沂市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扶持。
十、开展企业示范带动工程。一方面,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示范培训基地创建活动,逐步完善示范评价标准体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鼓励家庭服务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上市、兼并、联合、重组,做大做强,做专做精,加快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步伐,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推进全市家庭服务行业转型升级。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2016-01-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6-01-15临政发〔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促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结合实际,...
临政发〔20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促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鲁南苏北区域性金融中心的部署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加快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市场体系,放大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更好服务“大美新”临沂建设。
2. 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保险机构达到100家,保费收入到达300亿元;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到达3500元/人,初步建成保障功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
二、积极引进和培育经营主体,完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
3. 加强保险市场组织体系建设。支持设立区域性、专业性保险公司。探索发展相互保险、自保公司等新型保险业态。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完善保险服务网络布局,大力建设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农村的服务网点,提升服务水平。
4. 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加强保险中介市场培育,优化市场结构,引导各类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设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鼓励具有技术优势和专业特色的保险中介机构加快发展。规范发展银行、车商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大型活动和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政府采购等领域,支持保险中介机构提供风险顾问、损失评估、防灾防损、承保理赔等服务。
5. 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保险机构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产品服务。落实寿险费率和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政策。探索保险业与银行、证券等行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的保险产品和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部分政策性保险探索实行行业统保和共保模式。
三、发展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6.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积极发展社区养老保险。
7. 大力发展健康保险。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研究制定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提高大病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并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发挥保险公司在补充医疗保险领域的管理和服务优势。逐步实现医疗卫生部门、医保管理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间相关信息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独生子女家庭保险、失独老人保险、残疾人康复医疗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险种。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扩大财政补贴范围,到2020年实现银龄安康保险全覆盖。鼓励县区推动残疾人意外保险、女性安康保险试点,并结合本地财力状况给予补助。
四、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8. 积极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实习安全、校园安全、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大力开展责任保险。出台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政策。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在公立医院实现全覆盖,逐步扩大到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全面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9. 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鼓励企业和居民积极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物流保险等,提升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水平。加快保险业防灾减损机制建设,采取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以西部市场集群为试点,实施火灾、水灾、物流运输等全面保险制度。加快推进治安保险全覆盖。对高危行业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企业为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和补充医疗保险。强化保险机制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作用,尽快实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与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记录挂钩的政策措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可委托保险机构代理有关基金运作业务。简化保险理赔程序,推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五、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10.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尽快将国家补贴的险种全部开展起来;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鼓励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种植保险、畜牧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等业务。逐步扩大花生、畜牧、蔬菜大棚以及黄烟、棉花、水果等地方特色农业产品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益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加快发展森林保险。积极发展农田水利设施保险。推动发展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机具保险。保险机构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1. 完善“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准入退出与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加强农村服务网点建设,实现村村设“三农”保险服务专员。发展服务于农业产业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保险产品。积极推进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鼓励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互助合作保险。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渠道,加强农业生产的防灾减灾工作。
六、发挥保险服务发展功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12. 积极引进保险资金。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为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中长期直接融资。加快建立各类投资项目与保险资金的常态化对接机制,搭建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和项目推介服务平台。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老旧城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建设。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养老及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投资建设养老社区;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以股权合作、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设立健康管理服务机构。
13. 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加快发展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特色保险业务。积极发展科技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推进专利保险试点。做好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试点工作。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积极服务临沂商城国际化和外贸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作用。
14. 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认真落实中国保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用好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政策,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全面推进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落实《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5〕101号),管好用好临沂市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风险专项基金,对提供支农再贷款予以定向支持,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者提供信用增级,实现“无抵押、无担保”融资。
七、完善政策措施,优化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环境
15.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金融营商环境,对保险机构注册登记、税费减免、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支持。将个人保险代理人所缴付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健康保险、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16. 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建设,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着力解决销售误导、车险理赔难等现实问题。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公安、司法、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沟通,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保险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将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纳入社会纠纷大调解机制。
17. 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鼓励中小学校开展保险知识讲座。鼓励市内高校开设保险类专业和课程。开展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活动。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常规培训内容,加强各级领导干部保险知识学习,提高运用保险优化社会治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18. 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县区要把保险纳入社会保障、综合治理、防灾救灾、应急管理、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体系,加强对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充分发挥现代保险服务业在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要不断完善各职能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保险工作纳入目标体系,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完善保险社团组织体系,加快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发挥保险社团组织在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附件
主要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主要工作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
1
积极探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
2
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
3
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工作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市金融办
4
出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政策
市环保局
市人社局、市金融办
5
发展医疗责任保险
市卫计委
市金融办
6
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市安监局
市金融办
7
实现治安保险全覆盖
市综治办
市金融办
8
全面实施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市质监局
市金融办
9
建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险种的强制实施制度
市金融办
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
10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11
争取开展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市金融办
12
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市人社局
市金融办
13
落实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
市卫计委、市金融办
14
实现银龄安康保险全覆盖
市老龄办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5
推动残疾人意外保险试点
市残联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6
推动女性安康保险试点
市妇联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7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逐步将国家补贴的险种全部开展起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市金融办
18
开展天气指数保险、收益保险等,鼓励各地自行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种植保险、畜牧保险,积极发展农田水利设施保险;加快发展森林保险,农机具保险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畜牧局、市气象局、市物价局
19
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指数保险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市农业
局、市林业局、市金
融办、市畜牧局
20
推进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
市金融办
市农业局、市供销社
21
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积极引进保险资金
市金融办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22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养老及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投资建设养老社区,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设立健康管理服务机构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卫计委、市金融办
23
开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市科技局
市金融办
24
开展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试点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5
积极推进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市金融办、临沂银监分局、市农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26
发展出口信用保险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7
加强公安、司法、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沟通
市金融办
市中级法院、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28
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
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29
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
市司法局、市金融办
市中级法院、市保险行业协会
30
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将个人保险代理人所缴付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
31
大力普及保险知识
市金融办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金融办、市文广新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32
加强社团建设
市民政局
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6-01-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梁若愚等同学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通报2016-01-13临政字〔2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经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审...
临政字〔2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经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市政府确定,授予梁若愚等10名同学“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授予郝天等10名同学“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提名奖”,授予孙其进等9名科技辅导员“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授予临沂高都小学等7所学校“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组织奖”。现予通报表彰。
希望获奖的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和学校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以勇于开拓、善于创新的精神,在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努力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希望全市广大青少年向获奖同学学习,积极参与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和科学素质,努力使自己成长为适应创新型国家需要的科技后备人才。全市广大教师和学校要以先进为榜样,积极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
附件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名单
一、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
梁若愚 临沂高都小学
李明鑫 临沂高都小学
魏安双铄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刘相甫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尹文昊 沂南第一中学
徐知非 临沂第四中学
赵若桐 临沂第十八中学
崔永琪 临沂第四中学
宋秋实 临沂第一中学
陈 健 沂南第二中学
二、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提名奖
郝 天 临沭县实验小学
周泽群 临沂朱陈小学
马程程 临沂朱陈小学
米清扬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李政达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刘子航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李天聪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肖 伟 沂水县崔家峪中心初级中学
林媛媛 临沂第三中学
徐梦晓 临沂第二中学
三、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
孙其进 临沂高都小学
王克伟 临沂高都小学
徐勤波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徐 雷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李连吉 沂南第一中学
高 远 临沂第四中学
韩 克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宋飞鹰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宁灯炜 沂南第二中学
四、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组织奖
临沂高都小学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沂南第一中学
临沂第四中学
临沂第十八中学
临沂第一中学
沂南第二中学
2016-01-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2015-11-26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临政办发〔2015〕4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与治理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省民政厅《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5〕29号)和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13〕20号),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组织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以改革体制机制、拓宽发展空间、规范管理模式为重点,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提高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水平;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优先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加快推进去行政化进程,完善法人治理体系;坚持宽进严管、依法监督,实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
(三)总体目标。加快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着力构筑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治互联、政府工作与社会工作互补、政府力量与社会资源互动的社会组织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门类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社会治理、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二、推进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一)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政治法律类、宗教类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行政审批的及征询业务主管部门确需前置业务审查的社会组织除外。实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双轨制,尚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社区备案管理。
(二)健全双重管理体制。实施直接登记不改变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管理和指导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准入登记和规范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三)引入竞争机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依法探索一业多会,对行业性、专业性、自然科学学术性的社会团体,突破“一业一会”限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一业多会,允许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按产业链、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适度竞争,优胜劣汰。
(四)实行政社分开。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分类推进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等问题。在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包括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确需在其它类别社会组织中兼职的,根据有关文件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经批准后,依照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办理兼职手续。政府部门应尊重社会组织法人主体地位,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三、完善培育发展扶持政策
(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原则,对各自承担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逐步将适合社会组织行使的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技术服务性职能与市场自律职能等,通过合同、委托及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转移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已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在实行政社分开时不应收回或撤销。
(二)加大政策措施扶持力度。鼓励政府各部门多范围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在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等领域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建立起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采取政府投资、购买服务或利用现有场所建设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创业园区和培育孵化基地,优先满足服务内容贴近民生、公益慈善类和重点发展领域的社会组织进驻。认真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探索建立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服务等扶持政策,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资助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三)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鼓励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大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力度,鼓励同类型、同行业、同领域、同地域的社会组织成立联合组织,发挥其桥梁纽带和规范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社会组织重组和提升,培育发展一批质量高、能力强、作用好的“品牌”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不具备法人基本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登记;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理。
(四)推进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等政策前,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提高社会组织规范化水平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法定代表人管理制度,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过错责任追究。完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积极推行会长(理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制度,提高秘书长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合理确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逐步推行差额提名的选举方式。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训长效机制,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支持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鼓励社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人才,重视解决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三)强化服务能力提升。引导社会组织树立服务社会的发展理念,增强责任意识,着力提高项目运作、策划组织、协调服务等工作水平,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自律建设,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民主决策机制,提高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能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实现信息公开披露和承诺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四)完善评估引导机制。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要求,推行第三方评估,完善科学合理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制度,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等级评估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等级评估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对象收取。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
五、凝聚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切实措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加强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协调领导,统筹解决制约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登记管理力量,加大力度解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面临的人员、经费等问题,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先行先试,探索经验。
(二)构建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快制定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打造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民政部门牵头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制定社会组织服务目录,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财政部门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订并公布各级政府年度购买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目录,并负责对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社会组织权益保障政策;税务部门牵头制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管理力量。各级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加强和充实执法监察力量,市县两级要有专业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保证社会组织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建立定期培训机制,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管理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提升服务管理效能。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认识,形成加快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共识。坚持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优秀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2015-11-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的通知2015-11-2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的通知
临政发〔201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禁烧”)工作,有效遏制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护陆空交通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焚烧农作物秸秆面积(含焚烧痕迹)在20亩以上,认定为大面积连片焚烧。对大面积连片焚烧秸秆,根据实际过火面积或焚烧秸秆量,按高于2个火点进行处理。
第四条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是指:严重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航班正常起降、阻断交通或造成交通大面积拥堵、使农作物遭受重大损失、造成重大经济和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等。
第五条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生态治理组负责牵头全市秸秆禁烧与利用工作。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定期督导巡查全市禁烧与利用工作情况,对焚烧火点进行认定,对禁烧工作重点问题进行通报,对各县区禁烧与利用工作评比排名。
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禁烧与利用有关工作,具体为:
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相关县区政府落实禁烧任务、整改存在问题。
市大气办督查推进组对生态治理组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后督察。
监察机关负责对发生严重焚烧秸秆现象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财政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政策资金的兑现落实。
交通、交警、民航部门负责加强对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及机场周边的巡查,确保公路、航空安全。
农业、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查处焚烧秸秆的当事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处理焚烧秸秆的违法犯罪行为。
农业、农机、畜牧等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发布农作物秸秆禁烧通告,健全制度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查处焚烧秸秆行为。每年全市禁烧工作的重点时段,每天向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上报秸秆禁烧工作动态,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第七条市政府实行禁烧工作考评奖励制度,每年对禁烧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区政府要分别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焚烧秸秆的行为,对群众举报问题一经查实,由举报人所在地县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市政府根据焚烧秸秆问题程度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一)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重点时段内出现的第一处焚烧秸秆火点,市政府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曝光,并责令该县区政府负责人在临沂电视台公开检讨;
(二)对焚烧秸秆火点在10处以上,或出现大面积焚烧秸秆被省、部级单位通报,或因焚烧秸秆严重影响陆空交通安全和空气质量的县区,市政府将对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三)对焚烧秸秆火点在5 处以上 10 处以下,或因焚烧秸秆被厅、局级单位通报,或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县区,市政府将对该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四)对焚烧秸秆火点在3 处以上 5 处以下,或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的县区,市政府将责成该县区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做出书面检查;
(五)对焚烧秸秆火点在3 处以下,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属实的焚烧火点,由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
第十条因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对事件后果进行评估,由责任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恶意纵火焚烧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相关责任人,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做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市、县各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焚烧秸秆问题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或细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11-2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10-1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5〕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金融创新,缓解小微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问题,提升全市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研究确定在全市开展小微企业及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简称“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有关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促和谐的系列政策,紧紧围绕市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有关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难问题,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金融在稳增长、促转调、惠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稳健操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坚持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制度先行、逐步完善,先试点、后推广。
(二)部门联动与分工协作的原则。统筹政府、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商业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贷款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的义务。
(三)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原则。借款人在办理贷款保证保险后,一般不再提供附加抵押和担保,以较为合理的融资成本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
(四)政府扶持和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政策扶持为导向,以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方式,通过试点探索最终实现商业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三、试点范围
(一)创新型、初创型、成长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订单农业农户;
(三)具有创业就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城乡妇女、青年信用户、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和复转军人等。
上述经营主体从试点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借款人为个人的,应在临沂市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并由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人。
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两年以上连续经营记录且财务制度健全,无欠缴税费、逃避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四、操作模式
采取贷款保证基金(以下简称“蓄水池”)+保险超赔的操作模式。
(一)贷款保证基金(蓄水池)。贷款保证基金由市财政按照贷款额1.5%的比例注入资金、借款人按照贷款额的1%缴纳资金、省奖补资金和县区财政注入资金等四部分组成。试点期间,市财政先行向两个蓄水池内分别注入1000万元,合计2000万
元作为启动资金。到2016年将贷款保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再
增加2000 万元资金规模,努力放大财政资金的倍数效应。全面推开后,财政资金总量原则保持在贷款总额的1.5%以内。积极吸引县区财政资金参与,优先向注资县区提供贷款服务。市财政在试点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实行专账专户核算,蓄水池内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级合作保险公司共管。
(二)赔付原则。出险时,先从蓄水池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风险共担。其中保险公司承担90%,商业银行承担10%,当保险公司累计赔付数额达到累计实收保费的 4倍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付责任,超赔部分申请省级风险补偿,不足部分由经办商业银行核销处置。
(三)权利义务。试点期间,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选择市内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商业银行及保险机构经办此项业务。参与试点的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要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在申请保证保险贷款时,要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开通绿色通道,切实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四)融资成本与期限。试点期间,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应较同类型、同期限贷款利率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保险机构保费率平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4%。在此区间内,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化费率。人民银行将综合保证保险贷款额度、融资成本等因素给予合作商业银行保证保险贷款额度1 至 2 倍的再贷款或再贴现资金支持。贷款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或分期偿还本金的方式,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五、方法步骤
(一)操作方法
1.控制贷款总额。试点首年,预设两个蓄水池,每个蓄水池由1家保险机构牵头实施,对应的保证保险贷款额度为5亿元左右,总规模力争10 亿元。次年根据蓄水池资金状况,确定合作保险机构、蓄水池资金和贷款额度。
2.控制单户贷款额度。试点期间,对借款对象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额度上限:对创新型、初创型、成长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平均控制在100万元左右。订单农业农户、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 万元,平均控制在 50 万元左右。对有创业就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城乡妇女、青年信用户、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和复转军人,实际经营者经营时间、从业经验不足两年或年销售收入不足100万元的订单农业农户、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0 万元,平均控制在 20 万元左右。保证保险业务全面推开后,根据蓄水池资金数量、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可适当提高单户最高贷款额度和平均贷款额度。
(二)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1月16日)。确定试点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积极吸引县区财政资金参与,建立贷款保证基金(蓄水池)账户,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有关各方确定业务准入标准、操作细则。
2.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11月16日-2016年9月30日)。各保险机构、商业银行确定专业机构、专门人员,搭建绿色通道,尽快进入业务试点实际操作。紧密结合精准扶贫、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实施信用增进,对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城乡创业者聚集的商贸市场、创业园区开展产品推介和集中营销。
3.总结完善阶段(2016 年 10月份)。试点领导小组对工作方案实施运行情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情况、风险防范化解情况等进行评估总结,进一步完善试点机制。
六、风险管控
(一)相关部门对借款人进行首次筛选。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对借款人或借款企业进行筛选推荐,把信誉良好、经营稳健、有发展潜力的经营主体纳入试点范围,并协助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监督借款人贷后行为。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完成借款人贷款审批手续后,要报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进行贷前复核。
(二)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商业银行要根据 授信尽职要求与行业相关制度规范,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等环节,全程把好授信质量关口,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确保专款专用。保险机构要会同商业银行全程参与贷前、贷中和贷后的资信调查。
(三)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借款人投保贷款保证保险,可同时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相应的财产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商业性农业保险按有关政策执行)。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的,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
(四)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试点期间,当贷款逾期率超过10%或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50%时,应叫停该项业务。上述逾期率指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一个月以上的贷款余额(以下统称为逾期贷款余额)占总的贷款余额的比重。即某一时点逾期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上述赔付率指赔付总额占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收保费收入的比重。
人民银行要建立完善恶意欠款人“黑名单”制度,对违法失信行为纳入资信记录。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行为的核查,对恶意串通、违规放贷、恶意逃废债务的,视情采取约谈、暂停业务、核查问责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影响业务发展的,人民银行、市财政局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范化解风险。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要为保险机构查阅借款人信用报告提供支持,积极争取保险机构直接查询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采取综合措施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惩戒和制约合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借款人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定期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借款人以适当方式曝光;二是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有关规定取消其考录资格;三是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四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商业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欠款追索等方面要密切合作。保险试点机构要在每季度末后5日内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报送贷款明细表。
七、组织保障
(一)成立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临沂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二)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联动协调机制。人民银行要对试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或再贴现支持,并对保险机构查询个人与企业信用信息、客户账户管理等提供便利。财政部门要强化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同时与人民银行做好贷前复核。银监分局要加强业务监管,积极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要对试点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借款人资信情况提供便利。商务、农业、中小企业等部门要推荐符合贷款条件、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城乡创业者作为试点金融机构考察对象。人社部门要依托贷款保证保险做大做强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强对城乡创业者的技能知识培训。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骗贷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协助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追索。宣传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试点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县区政府要主动申请试点,并向市“蓄水池”注入一定保证保险资金,指导督促借款人所在镇(街)、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协助金融机构调查核实情况,推动辖内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开展保证保险贷款业务。
附件: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左沛廷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吴金忠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行长李民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
王君川市人社局副局长彭殿义市农业局副局长李春华市商务局副局长厉建仁市金融办副主任
顾晓波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公冶颂临沂银监分局副局长
刘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市分行行长孔祥波省农联社临沂办事处主任
李连亮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总经理徐勇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吴金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5-10-1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2015-09-02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临政发〔2015〕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推动全市掀起新一轮创新创业热潮,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降低准入门槛。严格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三证合一等改革措施,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手续,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其他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公民申请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出具行政许可、审批备案、证明、评估性文件的,除法律法规和省以上文件明确规定外,各部门、中介组织独立履行职责,不得要求其他部门或公民个人出具规定外的支持性文件。推进“三证合一”改革,在“三证合一”之前,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及防伪公章联办,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统一发放证照;按照上级部署,2015年底前实现“一照一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
第二条实施创业补助。凡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属创业扶持对象,享受有关鼓励创业扶持政策。2015—2018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的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2万元。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职工连续缴纳4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3年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严格落实国家、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三条 加大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市级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逐年增加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做大做强市级担保机构。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2016年向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在省财政给予30%的补偿后,市县财政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第四条 加强创业指导。实施中小企业“百千万”培训工程,每年组织100名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国内著名院校参加高层培训;组织1000名中小微企业经营者和高管人员参加创新能力提升培训;组织10000名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业技能人员参加现代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培训。举办“中小企业巡回大讲堂”,邀请知名专家学者解读政策法规,讲授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组织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咨询、法律服务、信息化沙龙培训,开设论坛、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所需培训经费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积极支持大众创业,提高培训补贴标准。2015年,将创业培训补贴由每人800元增至1200元;按照“金蓝领”培训计划,市财政按每人1000元标准对技师培训给予补助;初级工职业培训补助标准由400元增至700元,中级工由500元增至800元,高级工由600元增至1000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优化中介服务。整合各类中介机构服务资源,鼓励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针对企业设立服务平台,为创新创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融资保障、技术支持等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务。各部门在审批中依照法律、法规要求确需中介机构提供支持性文件的,应当公告省内具有资质的全部中介机构名单(省内不足3家的,再提供省外名单,合计10家以上)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不得指定。市政务服务中心从场所、办公条件等方面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涉及审批的相关部门)
第六条 建立创业基地。进一步加大投入,每个县区通过多种形式建设1-2处孵化条件好、承载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融创业指导服务于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2015-2016年,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0万元。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的,可以享受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筛选、场地租金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工商注册简便、税收减免等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第七条 鼓励科技创新。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开展“一企一技术”活动,每年择优扶持300家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支持100家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对接,100家企业与大中型企业配套、100家“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自主创新。对中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规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第八 条落实采购政策。探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合 同融资等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担保,减轻小微企业资金负担。在原有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基础上,积极打造“政采贷”新型融资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审批流程,扩大采购人在采购方式选择及需求标准制定方面的自主权,完善协议供货制度,推行采购合同续签、跟单(标)采购等形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第九条 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开展创业典型和创业政策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深入挖掘内涵,努力营造“支持创业、鼓励创业、追求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全力维护企业周边秩序,定期开展企业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平安企业”、“平安市场”创建,净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发挥人社、经信、工商、中小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不同创业群体的差异性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全民创业主题实践活动,激活创业者敢想、敢试、敢闯的创业梦想。(责任单位: 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
第十条 严格督查问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政策,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整改;对“吃拿卡要”,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启动问责程序,打造鼓励全民创新创业的宽松环境。(责任单位: 市委督查落实委员会、市纪委监察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
2015-09-0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2015-08-22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
临政办发〔201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建设项目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重要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与就业工作配套联动、协调发展,努力形成用工需求情况明确、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转型升级支撑力强、社会民生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目标任务
(一)建立建设项目与就业联动机制
1.项目招商与就业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引进各类建设项目时,要把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作为项目引进评估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考虑。招商引资达成初步意向后,招商协议应明确有关就业事项。
2.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与就业联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与项目主管机关、项目实施单位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对就业的影响。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效益评价”部分,对项目实施可能对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力培训等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对于项目实施或建成后可能造成现有就业岗位流失、所涉及领域就业吸纳能力下降或被征地农民增加等负面影响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在项目立项、日常管理、后续保障中予以统筹考虑。
3.土地征收与就业联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增加的,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摸清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需求等,结合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分流方案,报县区政府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需求信息录入就业联动信息管理系统。
4.项目实施与就业联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建立建设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及时为辖区内建设项目提供服务。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及劳动用工、职业培训等需求,录入就业联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管理。要在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的同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需求,通过举办招聘会、人才引进、劳务合作等多种方式,为建设项目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要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稳岗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鼓励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残疾人、被征地后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
(二)建立重要政策与就业联动机制
1.政策制定与就业联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改革发展、宏观调控、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方面政策时,要统筹考虑政策实施可能对就业吸纳能力、就业岗位、公平就业、就业创业环境、就业质量等方面产生的影响,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政策实施可能对就业产生的重要影响作为风险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拟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计划等重要经济政策时,要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2.政策实施与就业联动。牵头部门要对出台的重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政策实施过程中对就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业风险、劳动权益纠纷等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就业形势需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三)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就业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推进园区特色发展、产业集群发展、企业转型发展中,要统筹考虑对就业的影响,积极优化产业结构,协调推进知识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努力在产业转型中稳定和扩大就业。在制定产业升级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传统产业对稳定就业的主导作用。要深入实施“服务业提速计划”,加快发展现代物流、金融保险、软件开发、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市场营销等现代服务业,不断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流通业,进一步拓宽城乡就业渠道。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就业联动定期沟通机制。各级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就业联动机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就业联动定期沟通机制,由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和住房保障、商务、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项目招商和建设、重要政策、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情况。经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提议,可临时召开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会议,对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二)建立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建设项目技能人才储备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劳动用工需求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技能人才供给状况,通过政府购买成果等方式,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人才储备培训。对建设项目开展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落实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辖区内建设项目造成的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中有培训愿望的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其全部纳入就业培训计划,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重点企业名单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三)建立就业联动工作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联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建设项目、重要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等对就业影响评估情况,作为预测就业形势、研究就业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就业联动机制情况作为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重要内容,对无故拖延或瞒报、迟报、漏报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把握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与促进就业联动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坚持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同步、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同步、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质量提升同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实施,严格落实促进就业责任,努力推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
(二)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抓总职能,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和住房保障、农业、商务、国资、工商、法制和残联、工商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就业联动机制落实,定期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注重总结评估。建立就业联动机制,是我市推进充分就业、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指导,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工作推进成效的综合评估,及时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举措,力争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与促进就业联动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加快提升全市就业创业工作水平,为“大美新”临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2015-08-2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的意见2015-08-20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的意见
临政办发〔2015〕3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农业规模化服务工作,促进全市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和品牌农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的重要意义
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主要是指供销合作组织为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半托管或全托管生产经营服务。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新形势下,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现实要求。服务规模化是对应生产规模化而提出来的,是在坚持农村土地政策不变的前提下,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切入点,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必然要求。这一创新,解决了经营体制中“统”和“分”结合不到位的问题,以服务的规模化弥补生产环节的规模不足,为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找到了一条现实路径。
(二)加快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是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问题的有效途径。当前,随着我市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都进入城市经商务工,农民面临“打工顾不上种地、种地耽误打工”的困局,谁来种地、如何种地问题急需解决。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重点在服务,不影响土地承包关系,比土地流转更容易接受,农民可更加放心地外出打工,实现“自己不种地、照样得收益”,能够真正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三)加快农业服务规模化是提高土地生产效益的重要措施。造成土地生产效益低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难以实现精耕细作、科学管理,粗放式耕种、盲目施肥、用药现象普遍,致使农作物死棵、减产,土壤板结、面源污染问题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大力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从良种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田间管理等关键环节入手,通过合理种植、科学管理、智能配肥等方式实现集约化经营,从根本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加快农业服务规模化是供销合作社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的根本需要。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完全有条件成为实施农业服务规模化的骨干力量。在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责任更加明确,任务更加繁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供销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要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为供销社如何实施农业服务规模化指明了方向,全市各级必须按中央文件要求,通过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加快实施农业服务规模化、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中更好地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的责任。
二、加快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的重点任务
针对我市耕地面积大、地形复杂多样、农产品丰富的特点,全市供销社系统要不断创新为农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着力打造综合性、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
(一)建设为农服务中心。这是开展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半径适宜、功能完备的原则,服务半径3公里左右、辐射面积3-5万亩,形成“3公里土地托管服务圈”。服务功能为测土配方和智能配肥、统防统治、农机作业、烘干贮藏或冷藏加工、庄稼医院、农民培训等6大板块。要立足产业优势,建设不同类型的为农服务中心。探索完善为农服务中心运营机制。依托县区农资公司组建为农服务公司,联合镇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实体性建设运营为农服务中心。其中,县区为农服务公司一般占股30%左右,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一般占股70%左右;乡镇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股本构成为乡镇供销合作社不超过20%,农民合作社占80%以上。为农服务中心运营最大限度地让农民入股,真正体现农民参与、农民出资、农民受益。2015年全市规划建设为农服务中心100个;2016年实现全市所有乡镇全覆盖。
(二)发展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推进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大力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以此组织农民开展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其中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在工商部门注册为合作社法人,与基层社“两社合一、融合发展”。市级、县级区域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均在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法人,与供销合作社“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三)构建“四位一体”合作机制。实施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创新工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村“两委”、农民合作社和信用互助组织的各自优势,着力构建“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要通过共建农民合作社、共建服务中心、共建发展项目、共建干部队伍,做到与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结合、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与各级下派“第一书记”结合、与扶贫工作结合,实现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向村级延伸,经营服务向田间地头延伸。
(四)拓展服务领域。要围绕当地产业优势,不断拓展经营服务范围和方式。服务品种由小麦、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向花生、林果、蔬菜、金银花等经济作物拓展,服务地域由南部平原向中部丘陵、北部山区覆盖,服务环节由单环节向耕种管收储加销等多环节全链条延伸,服务产业由农业生产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模式由传统生产经营向高科技现代经营模式转变。三、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沂市支持农业服务规模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农业服务规模化服务工作的规划制定、组织指导、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乡两级也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将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来抓,为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强化政策支持。市、县两级要加大对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科技、农业、水利、粮食、农机、气象和金融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支持、密切配合供销社等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市、县财政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和智能配肥等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农业部门要积极为供销合作社开展高毒农药经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中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新品种引进选育、病虫害统防统治、节水灌溉、配方施肥等,给予重点支持。农机部门对合作社购置的农机具,按政策规定及时给予购置补贴,并为农机存放维修提供政策服务。水利、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部门对合作社托管服务的土地,优先安排“小农水”重点项目建设,并将已建设的“小农水”项目交由合作社托管。粮食部门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坚持优先、优质、优价积极开展预约收购服务,并将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粮食储存纳入全市粮食储备。气象部门应为为农服务中心配套建设气象服务站点。国土资源部门对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的仓储、晒场和机房等简易性、非永久性建筑,占地不超过20亩的,应按设施农用地对待,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应重点支持。
(三)抓好示范带动。认真总结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对比算账、现场观摩、经验交流、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在增收节支、提高劳动效率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认识到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的优越性,带动更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服务的行列,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
2015-08-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08-19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5〕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临沂市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15年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天津港务集团瑞海物流危化品堆垛发生火灾爆炸,伤亡惨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立即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5〕59号)精神,深刻吸取天津“8·12”事故教训,坚决遏制易燃易爆场所火灾爆炸事故,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企业消防安全隐患,堵塞监管漏洞,完善应急处置。通过消防专项检查整治,全面摸清并彻底消除火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企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易燃易爆场所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点是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物流、仓库和专用车站,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整治内容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1.本地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域现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安全基础信息登记情况;
2.本地区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专业仓储区、物流园区等)规划布局情况;
3.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情况;
4.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
5.本地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6.本地区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备情况;
7.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岗位职责情况;
8.本地区消防安全灭火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1.企业消防审核、验收情况;
2.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3.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标准化建设管理情况;
4.企业罐区冷却喷淋降温系统、报警系统、给水系统等设施完好有效情况;
5.企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6.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长效机制情况;
7.企业灭火和应急预案制定落实和消防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储、物流园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9.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取得及安全培训情况;
10.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容器安全状况,重点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严禁超装、混装、错装、超载;
11.车辆运输标志、现场急救用品和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现在开始,至10 月 31 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企业自查阶段(8月19日—8月25日)。存在易燃 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企业要对照整治内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的消防自查自纠方案,对每个部位、每个环节开展彻底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25日—9月30日)。各县区政 府要组织公安、安监、质监、交通等部门组成联合整治工作组,对辖区内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要增加检查频次,提高检查质量,确保检查一处企业,消除多处隐患,保护一方平安。
(三)督导抽查阶段(9月1日—10月31日)。市政府将组 织督查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请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将参加督查组人员名单于8月19日前报市安委会。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媒体跟踪曝光等方式抽查县区已经检查过的企业,并向当地政府通报反馈督导抽查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组织。近期各地火灾爆炸事故多发,特别是当前汛期来临、高温雷雨等恶劣天气增多,各县区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形势的极端严峻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本次专项整治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领导要亲自挂帅,尽快成立各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周密安排,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提高标准,严格整治。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细致的开展整治,不放过任何隐患和问题,确保检查一处、严把一处安全关。要提高检查标准,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全面排查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帮助企业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方案。
(三)联合执法,强化整改。要进一步明确公安、安监、质监、交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加强配合协作,统一检查程序、内容、重点和执法标准,形成整治合力。要充分运用执法促整改的强力手段,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立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提请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要跟踪督促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采取停产整顿等手段,直至彻底解决问题、消除隐患。严厉打击、严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火灾爆炸事故的目的。
(四)加强督导,落实责任。专项整治期间,对所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实行“零容忍”,不搞“下不为例”,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并跟踪落实整改。市政府各督查组要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督导工作开展、措施落实、隐患整改等情况。要严格责任落实,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要盯住不放,坚决整改,跟踪问效。要严格责任追究,凡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
1.督查分组安排
附件1
督查分组安排
分组
成员
督查县区
第一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牵头,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派人参加,消防安全专家1名。
兰山区、沂水县、沂南县、郯城县
第二组
由市质监局负责人牵头,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派人参加,消防安全专家1名。
罗庄区、兰陵县、临沭县
第三组
市安监局负责人牵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派人参加,消防安全专家1名。
河东区、费县、高新区、经开区
第四组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牵头,市安监局派人参加,消防安全专家1名。
平邑县、蒙阴县、临港区、莒南县
2015-08-1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18 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07-30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18 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临政发〔201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为目标,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实行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全市实际,服从服务于新型城镇化规划等全市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坚持科学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预期;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坚持整体推进,加快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实行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
(一)统一落户条件。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城镇(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和建制镇,下同)登记常住户口:
——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具有合法独立产权的房屋,以及租住具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临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可以在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
——进城务工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在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
——来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与人才交流中心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
(托管档案)协议的人员,可以在人才交流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二)妥善解决人户分离问题。户口在城镇的人员,因离职、拆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可以把户口挂靠在同一县区的亲友处。公安机关也可以以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辖区或者社区(村居)为单位设立集体户,统一挂靠此类人员的户口。
(三)全面消除落户障碍。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办理出生登记和户口迁移,不得设置前置限制或附加条件。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一)完善居住证制度。认真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 管理办法》,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将所有跨县区的流动人员全部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范围,更好地满足群众需要。最大限度拓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覆盖面,全面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着力提升流动人口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权责对等、梯度赋权、渐进发展的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切实解决不能或不愿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务问题,使其共建共享城镇改革发展成果。
(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战略提供基础数据,为建设和完善各级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信息支撑。
四、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快行政区划调整,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县撤县设市,提升县域城市自主发展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和重点镇、“新市镇”建设,增强人口集聚和产业承接能力;稳步推进撤乡设镇、撤镇(乡)设街道,加快“村改居”步伐,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以特色产业和优势项目等吸引、鼓励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向农村新型社区特别是城镇聚合型社区转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人口纳入城镇人口统计,全面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就业支撑、人口集聚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深入推进“社区六进”,即消防管理、车辆管理、危爆物品管理、境外人员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物业管理进社区,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及时将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加快党(团)组织、群团组织全覆盖,实现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推进纳入城镇化管理的农村新型社区与城市社区同服务、同管理,加快城镇化进程。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和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政策。深入推进“创业齐鲁·乐业山东”建设,完善城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落实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拓宽创业就业领域,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强化权益保障,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平、稳定、充分就业。
(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
(三)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四)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全民参保登记,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和水平,构筑有利于人口流动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一体的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发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五)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抓紧抓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应在完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试点探索,实现有序推进。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六)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健全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抓好措施落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广大群众、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切身利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住房保障、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改革措施或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协调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
(二)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广泛宣传城镇落户标准、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妥善回应群众关切,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
2015-07-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2015-07-27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临政字〔2015〕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山东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规范。经过严格审核论证,确认保留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274项,另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现将调整后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规范现有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义搞变相审批。要严格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制度,完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2015-07-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2015-07-27文字解读:《临沂市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PDF 文
临政字〔2015〕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现就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
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包括:部门主要职责、部门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责任追究机制等5部分内容。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市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共有主要职责394项,具体责任事项1685项,追责情形3378项,部门职责边界42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496项,公共服务事项128项。2015年7月31日前,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分别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办网站公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责任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以及部门职能变化、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按照《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二、依法全面履行部门职能
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公布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清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涉及职责 交叉的事项,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市场监管,解决政府管理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公共服务,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不断提升行政效能。
三、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要求,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强化责任追究,依照责任清单确定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机关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责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2015-07-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2015-07-27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
临政字〔2015〕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5〕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9号)要求和《临沂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2015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49项,其中取消1项,下放20项,调整管理方式4项,调整为行政权力24项;承接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1项,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另外,调整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取消2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5项,调整为行政审批5项,12项不再列入市级权力清单,由政府内部管理事项调整为行政确认2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力度,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各县区人民政府衔接落实情况要于2015年8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附件:1.2015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目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2015-07-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2015-07-17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
临政字〔2015〕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编制了《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市直部门(单位)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共48项。本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市编办负责将《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临沂市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10个工作日内,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设定依 据、实施机构、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
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确需新设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6日
2015-07-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2015-07-16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 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研究,搞好对接,推动政策及早落实,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发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文件,根据部门工作职责,现将主要任务分工如下:
一、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1.实施重点行业升级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地方石化、轮胎、船舶、服装、医药、新材料六个行业,以及物流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物流中心等重点项目,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期限1—3年,贴息资金省与市县财政按70:30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2.积极支持装备制造业及新兴产业发展。从2015年起,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范围大至所有行业领域,对企业购买的产品质量保证和产品责任等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同时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信息产业、先进制造业、海洋经济等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3.启动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1)能源工业热力系统推广应用工程,主要在纺织、食品加工、化工等工业领域,建设使用一批太阳能工业热力系统,财政按照系统日产热水量进行补贴。(2)工业企业及热电厂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支持工业企业和热电厂使用高效煤粉锅炉,并在煤炭清洗、煤粉制备、配送、储存、锅炉改造等环节进行改造升级,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3)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能耗费用托管型两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节能办、市经信委)
4.大力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主要是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招展活动给予补助;支持“好品山东”网络营销平台建设,提高市场影响力和辐射力;对技术水平高、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重大总集成总承包示范项目给予奖励,通过支持一个龙头企业,带动提升一个产业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二、完善财政政策,促进大众创业创新
5.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扶持力度。(1)扩大创业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创业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均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不低于1万元提高到不低于1.2万元。(2)将“创新券”适用范围扩大到省内所有小微企业,对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助共用网平台”,使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财政加大补助力度,其中对西部隆起带小微企业补助比例由30%提高至60%,其他地区由20%提高至4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6.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将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遴选数量,由每年20家增加到30家,并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奖补标准提高到每处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7.进一步完善扩大就业政策。(1)进一步放宽对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由原来仅限于公益性岗位,扩大到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60%。(2)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高职业培训省级补助标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分别由每人350元、400元、450元提高至400元、600元、6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8.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政策范围。从2015年起,实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普惠制,对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公共产品和公益性服务
9.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对重点PPP项目前期费用给予补贴;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新上项目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期限1-3年,贴息资金省与市县财政按70:30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0.加快推进水利、公路和铁路建设。(1)水利建设方面,集中支持雨洪资源利用、农村饮水安全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2)在公路建设方面,重点实施国省干线安全生命防护及穿城路段安全整治工程,切实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3)铁路建设方面,支持在建铁路建设。同时,创新地方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支持设立山东省铁路建设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地方铁路局、市发改委)
11.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重点支持农村改水改厕、冬季采暖、污水处理、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及农村中小学校舍标准化等设施建 设。(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办、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
12.开展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试点。2015年,省财政对开展城镇、困难工矿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试点的地区和企业进行奖补,鼓励各市、各企业主动盘活房屋维修基金,对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进行建筑物维 修、楼道清理、外墙粉刷、危房改造、防护加固、环境整治等 并同步引进专业化物业管理,切实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责任单位: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住建局)
四、加强财政金融配合,努力解决企业资金紧张问题
13.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1)省财政筹集资金,吸引市县政府共同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诚信好、管理规范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省级财政给予30%的补偿。(2)建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代偿分担机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且担 保费率不高于1.5%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担保机构、财政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按协商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
14.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试点。对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各级财政按保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超过150%的损失部分,给予相应比例的风险补偿,所需资金省级负担70%,市县负担3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
15.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从2015年起,从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部分资金,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全省、市、县三级农业担保机构,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16.设立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3年筹集资金10亿元,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总规模40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7.做大做强省再担保集团。通过省财政出资和国有企业注资、兼并重组等形式,3年内将省再担保集团资本金增加到30亿元,进一步增强再担保功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18.加大减税清费力度。继续落实好与企业已签订合同的优惠政策;对纳入首批“营改增”试点范围且税负超过一定幅度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加大收费清理力度,完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清单及常态化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 物价局)
19.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积极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减轻小微企业保证金负担。探索推广政府 采购合同融资政策,积极打造“政采贷”新型融资产品。(责任 单位:市财政局)
20.落实好现有各项财政政策。加快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 金运作步伐,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 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015-07-1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扶持政策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2015-07-1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扶持政策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
临政发〔201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决策部署,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有效激发社会资本活力,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平稳健康发展,在全面落实好现有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财政支持,大力推进“三引一促”
1.发挥市级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加快20亿元产业引导基金运作步伐,今后每年市财政按母基金的5%整合安排产业引导风险补偿资金,规模逐年增长到母基金的30%,增强产业引导基金吸引和放大作用,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和市外大型政府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和大型政府基金跟进投资、引导金融资本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全市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高端木业、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
2.设立临沂重大项目发展基金。市产业引导基金出资2亿元,基金总规模10亿元,用于支持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根据落地重大项目所需资金情况,由产业基金牵头成立子基金对项目进行投资。出资比例上,重大项目发展基金出资20%,项目所在县区出资20%,其余60%由产业基金配合项目所在县区寻找合作方出资。项目所在县区承诺作为劣后级,产业基金及合作方的出资作为优先级,产业基金出资按规定享受固定收益权,其余资金按市场化原则操作。
3.继续加大减税清费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及国家各项减税清费政策。各地与企业原已签订合同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但确需调整的,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继续实施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首批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且税负增加超过一定幅度的试点企业,过渡期内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对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市级权限内力争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改革规范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制度。完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清单及常态化公示制度,清单之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4.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从2015年起三年内,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业领域,对企业购买的在国内率先实现重大创新或能替代进口的装备产品和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质量保证和产品责任综合险,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以下受益财政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20%给予补贴。
二、注重财政引导,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5.对企业创新发展给予资金支持。2015年,市级安排专项资金,积极支持产业升级改造,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发展质量效益。设立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市产业引导基金出资1 亿元,基金总规模 5 亿元,为全市科技型、创新型和有上市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6.对重点行业升级改造给予贷款贴息。2015年,对地方石化、轮胎、服装、医药、新材料等因产业结构调整遇到困难的投资项目贷款,存在某种市场失灵的特殊领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以及重点物流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物流中心综合信息平台、社会化仓储设施网络建设、冷链物流等重点项目贷款,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 1—3年,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其余30%由受益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承担。
7.对绿色产业发展给予财政补贴。对购置私人乘用车、出租车、纯电动专用车等新能源汽车,在中央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按中央补贴额的60%再次予以补贴;对购置私人充电桩,市财政按其销售价格的30%予以补贴。
三、深化财政扶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8.支持国际商贸城建设。市财政安排资金,对临沂国际商博会办展给予补助,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参展。支持铁路物流专列开行,补齐铁流物流短板,巩固临沂商贸强市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对临沂新开通的铁路物流专列,经充分研究论证确需培育支持的,培育期内按实载每车节给予承运主体一定补贴,培育期限原则上自开通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9.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设立临沂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基金,市产业引导基金出资5 亿元,基金总规模 25亿元以上,引导全市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产业快速发展。同时,市级安排专项资金,对公司总部在临沂当地注册、模式先进、已正常运营的电商平台或重大项目,按照不超过平台项目费用总额(包括设备购置、系统开发、应用推广、物流信息发布及人才队伍建设等)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专业批发市场的承办方或运营方在电子商务应用推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商孵化中心建设等方面,按照费用总额(包括设备购置、系统开发、应用推广、物流信息发布及人才队伍建设等)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完善财政措施,鼓励创业创新
10.加大创业培训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积极支持大众创业,2015年将创业培训补贴由每人800元提高至1200元。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立足于为企业一线培养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人才,提升我市高技能人才素质,2015年按照“金蓝领”培训计划,市级财政按每人1000元标准对技师培训给予补助。
11.提高职业培训补助标准。对有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技能素质。2015年,初级工职业培训补助标准由400元提高到700元,中级工职业培训补助标准由500元提高到800元,高级工职业培训补助标准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
12.加大特殊群体就业创业投入。2015年,市级安排专项资金,引导鼓励城乡妇女参与居家灵活就业;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提高养老护理水平;增加专项资金,对带动残疾人就业的优秀基地给予扶持奖励。2015—2018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2万元。
13.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探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合同融资等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担保,减轻小微企业资金负担。在原有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基础上,积极打造“政采贷”新型融资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审批流程,扩大采购人在采购方式选择及需求标准制定方面的自主权,完善协议供货制度,推行采购合同续签、跟单(标)采购等形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14.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建设孵化条件好、承载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融创业指导服务于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2015—2016年,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0万元。
五、加强财政金融融合,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15.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市级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改进和创新风险管理,提升融资性担保服务规模,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逐年增加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做大做强市级担保机构,确保每年累计担保额50亿元以上。
16.建立小微企业贷款损失补偿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2016年向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省财政给予30%的补偿,市县财政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偿。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名单,由各级税务部门提供。
17.实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试点。从2015年起,探索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对保险公司承保的市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超过150%损失部分给予相应的风险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其余30%由受益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承担。
六、加大财政投入,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18.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市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城市建设与管理。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市城投集团筹措20亿元作为启动资金,撬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资金及市外基金,用于加快推进临沂至曲阜高铁客运专线建设。设立临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北疏港项目、机场口岸开放工程、新体校项目、西安路祊河桥、南京路沂河桥、陶然路沂河桥、河道治理、污水处理及供排水管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火车站片区、东风东关片区、中心城区、北城新区二期等重点片区开发建设。
19.积极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2015—2016年,加快实施病险塘坝除险加固工作,市以上财政统一按每座18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支持,重点推进大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雨洪资源利用、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抗旱应急水源项目等重大项目建设。
20.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公益事业。积极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对重点PPP 项目规划、论证等前期费用给予补贴。2015 年,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新上项目银行贷款,按银行贷款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其余30%由受益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承担。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3日
2015-07-1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2013-12-25临政办发〔2013〕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4日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提供...
临政办发〔201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事实依据,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等活动。
接受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 核对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民政局是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调查、复核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人社、房产、工商、金融、税务、住房公积金、农机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及时将核对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第七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低保申请、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先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纳入核对范围,其他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开展情况逐步纳入。
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核对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八条 核对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九条 居民个人或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申请。经申请人授权,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由民政部门根据核对情况出具书面说明答复申请人。
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申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计算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以及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计算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情况进行核对;
(四)转移性收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等情况进行核对;
(五)实物财产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拥有情况进行核对;
(六)货币财产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向核对机构提供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并做好协查工作:
(一)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养老金等信息;
(二)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等信息;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四)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
(五)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息;
(六)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登记、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等信息,负责提供购买房改房、享受住房保障等信息;
(七)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车辆拥有情况;户籍人口登记、注销等基本信息;
(八)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享受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信息;提供家庭成员婚姻登记状况,家庭成员殡葬基本信息;提供个人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基金会登记情况及有关就业情况;
(九)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存款、基金购买、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十)农机部门按规定程序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已登记的农机具等信息;
(十一)根据核对工作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核对机构应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部门间核对信息的快速传输和资源共享。
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核对机构需要核对的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成并反馈
第十四条 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对需要了解核对对象有关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的,核对对象应当根据核对机构的要求,书面授权并积极协助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对。
第十七条 核对对象所在单位及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积极协助核对机构的工作。
第十八条核对机构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书面核对报告,并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
书面核对报告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有关批准决定的参考。
第十九条核对对象对批准决定提出异议时,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认为有必要复核其收入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
核对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确保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核对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的,核对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证明。
第二十二条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或县(区)民政部门提交其上级主管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对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除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以外的其它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时,需要委托核对机构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5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6年12月31日。
2013-12-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11-12临政办发〔2010〕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临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有效的利用水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
临政办发〔201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临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有效的利用水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鼓励使用再生水,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合理配置。
第六条 加大节约用水的投入,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创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城市。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七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城市供水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城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八条 城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九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结合供水用水情况,确定我市城市公共生活用水水量标准并公布。
第十条 用水单位应该依照规定按季度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用水计划,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城市供水计划、相关行业以及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及时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第十一条 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用水单位因为需要临时使用公共供水的,在使用前应当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计划。
用水单位因为生产、生活原因需要增加用水量,应当及时向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供水单位核准后,方可改变原计划。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使用地下水,并有计划地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建设施供水。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和报表制度。
第十四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用水计划,对用水单位进行检查。城市公共供水,以公共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双方确认的实际用水量为准。经批准的自备水源,应当装表计量,并依法缴纳有关规费。
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五条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严格取水用水,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
超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超计划的加价水费,逾期不交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并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超定额累进加收的水费,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城市节约用水的科研、节水技术的改造、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一户一表”改造资金补助以及节约用水管理等支出。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已经使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或对其进行改造。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设施,实行一户一表;现有住房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
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九条 实行严格的节水器具备案制度管理。用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器具。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节水型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引导用水户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装置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计量器具的,按照用水建筑物设计用水能力或用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用水量。
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禁倒卖城市公共供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确需转供的,应当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办理转供手续,转供部分应当单独装表计量。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节水制度到位。工程竣工时,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节水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保证工程质量。设计方案变更的,须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勘察和评价,建立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系统和监测网络,防止和避免地下水的过量开采。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在保证用水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酌减用水计划。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的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提倡一水多用。
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的,采用节水措施,并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用水单位改进节约用水工作,对维护管理不善或者设备陈旧造成用水浪费的,应当限期整治,采取节水措施。
第二十七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八条 用水户、用水性质改变的,应当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产权归属,及时维修和保养各自的供水设施、设备、供水管道和器具,防止跑水、冒水、滴水、漏水。
第四章 循环用水和科学用水
第三十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替代水(包括中水、其它再生水等非饮用水)的利用计划。
第三十一条 替代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当全部漆成浅绿色,应当严禁与其它供水设施直接连接,并在接口、出口处标有“非饮用水”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替代水生产供应单位应该按规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替代水,替代水价格按照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计量收费。
第三十三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在接通中水和其它再生水的区域,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第三十四条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
第三十五条 新建宾馆、饭店、公寓、大型文化体育设施和机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用房以及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中水设施。
第三十六条 大力推广采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技术,鼓励使用中水和其它再生水。
凡具备中水和其它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中水设施和其他再生水利用工程。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一) 宣传节约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节水知识成绩突出的;
(二) 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 在保护和使用节水型设施、设备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 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
(五) 其他需要表彰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 对供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不及时维修和保养,造成跑水、漏水的;
(二) 未经批准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 倒卖城市公共供水的;
(四) 无计划指标用水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城市节水管理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城市节水管理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使用用语含义:
(一)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二)中水: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三)城市公共供水:指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四)自建设施供水: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施行。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6年12月31日。
2010-11-1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2009-09-21临政办发〔2009〕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者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和粮油市场稳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标准予以公布,望严格执行。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临沂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第一条 为引导和督促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最高库...
临政办发〔2009〕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者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和粮油市场稳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标准予以公布,望严格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
临沂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第一条 为引导和督促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最高库存义务,保持必要的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下同)库存量,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是指在粮食过剩或短缺时,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的警戒线库存量。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标准。
第四条 库存量管理包括必要库存量、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
第五条 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是在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粮食收购企业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30%的必要库存量;粮食销售企业包括贸易型批发企业、骨干粮店、连锁超市(下同)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20%必要库存量;粮食加工企业的原料必要库存量按上年度月均购进量的30%标准掌握,生产的成品粮食必要库存量按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标准掌握(新办照的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以当年度粮食经营量为基数,制定最高、最低库存量。下同)。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粮食收购企业最低库存量按不低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20%标准掌握;粮食销售企业最低库存量按不低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10%标准掌握;粮食加工企业的原料最低库存量按不低于上年度月均购进量的20%标准掌握;生产的成品粮食最低库存量按不低于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0%标准掌握。
第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粮食收购企业最高库存量按不高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30%标准掌握;粮食销售企业最高库存量按不高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20%标准掌握;粮食加工企业的原料最高库存量按不高于上年度月均购进量的30%标准掌握(以进口方式采购加工原料的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的限定);生产的成品粮食最高库存量按不高于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标准掌握。
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承担的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等政策性业务不纳入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
第九条 各县区按照上述标准结合各自实际具体核定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量、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由县区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十条 本标准自2009年9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133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8年12月31日。
2009-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