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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2015-09-02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临政发〔2015〕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推动全市掀起新一轮创新创业热潮,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降低准入门槛。严格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三证合一等改革措施,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手续,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其他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公民申请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出具行政许可、审批备案、证明、评估性文件的,除法律法规和省以上文件明确规定外,各部门、中介组织独立履行职责,不得要求其他部门或公民个人出具规定外的支持性文件。推进“三证合一”改革,在“三证合一”之前,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及防伪公章联办,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统一发放证照;按照上级部署,2015年底前实现“一照一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
第二条实施创业补助。凡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属创业扶持对象,享受有关鼓励创业扶持政策。2015—2018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的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2万元。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职工连续缴纳4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3年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严格落实国家、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三条 加大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市级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逐年增加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做大做强市级担保机构。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2016年向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在省财政给予30%的补偿后,市县财政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第四条 加强创业指导。实施中小企业“百千万”培训工程,每年组织100名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国内著名院校参加高层培训;组织1000名中小微企业经营者和高管人员参加创新能力提升培训;组织10000名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业技能人员参加现代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培训。举办“中小企业巡回大讲堂”,邀请知名专家学者解读政策法规,讲授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组织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咨询、法律服务、信息化沙龙培训,开设论坛、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所需培训经费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积极支持大众创业,提高培训补贴标准。2015年,将创业培训补贴由每人800元增至1200元;按照“金蓝领”培训计划,市财政按每人1000元标准对技师培训给予补助;初级工职业培训补助标准由400元增至700元,中级工由500元增至800元,高级工由600元增至1000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优化中介服务。整合各类中介机构服务资源,鼓励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针对企业设立服务平台,为创新创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融资保障、技术支持等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务。各部门在审批中依照法律、法规要求确需中介机构提供支持性文件的,应当公告省内具有资质的全部中介机构名单(省内不足3家的,再提供省外名单,合计10家以上)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不得指定。市政务服务中心从场所、办公条件等方面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涉及审批的相关部门)
第六条 建立创业基地。进一步加大投入,每个县区通过多种形式建设1-2处孵化条件好、承载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融创业指导服务于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2015-2016年,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0万元。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的,可以享受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筛选、场地租金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工商注册简便、税收减免等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第七条 鼓励科技创新。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开展“一企一技术”活动,每年择优扶持300家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支持100家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对接,100家企业与大中型企业配套、100家“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自主创新。对中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规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第八 条落实采购政策。探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合 同融资等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担保,减轻小微企业资金负担。在原有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基础上,积极打造“政采贷”新型融资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审批流程,扩大采购人在采购方式选择及需求标准制定方面的自主权,完善协议供货制度,推行采购合同续签、跟单(标)采购等形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第九条 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开展创业典型和创业政策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深入挖掘内涵,努力营造“支持创业、鼓励创业、追求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全力维护企业周边秩序,定期开展企业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平安企业”、“平安市场”创建,净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发挥人社、经信、工商、中小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不同创业群体的差异性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全民创业主题实践活动,激活创业者敢想、敢试、敢闯的创业梦想。(责任单位: 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
第十条 严格督查问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政策,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整改;对“吃拿卡要”,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启动问责程序,打造鼓励全民创新创业的宽松环境。(责任单位: 市委督查落实委员会、市纪委监察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
2015-09-0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2015-08-22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
临政办发〔201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建设项目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重要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与就业工作配套联动、协调发展,努力形成用工需求情况明确、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转型升级支撑力强、社会民生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目标任务
(一)建立建设项目与就业联动机制
1.项目招商与就业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引进各类建设项目时,要把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作为项目引进评估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考虑。招商引资达成初步意向后,招商协议应明确有关就业事项。
2.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与就业联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与项目主管机关、项目实施单位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对就业的影响。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效益评价”部分,对项目实施可能对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力培训等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对于项目实施或建成后可能造成现有就业岗位流失、所涉及领域就业吸纳能力下降或被征地农民增加等负面影响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在项目立项、日常管理、后续保障中予以统筹考虑。
3.土地征收与就业联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增加的,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摸清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需求等,结合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分流方案,报县区政府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需求信息录入就业联动信息管理系统。
4.项目实施与就业联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建立建设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及时为辖区内建设项目提供服务。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及劳动用工、职业培训等需求,录入就业联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管理。要在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的同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需求,通过举办招聘会、人才引进、劳务合作等多种方式,为建设项目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要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稳岗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鼓励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残疾人、被征地后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
(二)建立重要政策与就业联动机制
1.政策制定与就业联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改革发展、宏观调控、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方面政策时,要统筹考虑政策实施可能对就业吸纳能力、就业岗位、公平就业、就业创业环境、就业质量等方面产生的影响,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政策实施可能对就业产生的重要影响作为风险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拟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计划等重要经济政策时,要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2.政策实施与就业联动。牵头部门要对出台的重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政策实施过程中对就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业风险、劳动权益纠纷等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就业形势需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三)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就业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推进园区特色发展、产业集群发展、企业转型发展中,要统筹考虑对就业的影响,积极优化产业结构,协调推进知识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努力在产业转型中稳定和扩大就业。在制定产业升级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传统产业对稳定就业的主导作用。要深入实施“服务业提速计划”,加快发展现代物流、金融保险、软件开发、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市场营销等现代服务业,不断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流通业,进一步拓宽城乡就业渠道。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就业联动定期沟通机制。各级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就业联动机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就业联动定期沟通机制,由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和住房保障、商务、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项目招商和建设、重要政策、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情况。经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提议,可临时召开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会议,对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二)建立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建设项目技能人才储备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劳动用工需求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技能人才供给状况,通过政府购买成果等方式,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人才储备培训。对建设项目开展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落实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辖区内建设项目造成的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中有培训愿望的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其全部纳入就业培训计划,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重点企业名单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三)建立就业联动工作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联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建设项目、重要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等对就业影响评估情况,作为预测就业形势、研究就业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就业联动机制情况作为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重要内容,对无故拖延或瞒报、迟报、漏报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把握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与促进就业联动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坚持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同步、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同步、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质量提升同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实施,严格落实促进就业责任,努力推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
(二)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抓总职能,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和住房保障、农业、商务、国资、工商、法制和残联、工商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就业联动机制落实,定期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注重总结评估。建立就业联动机制,是我市推进充分就业、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指导,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工作推进成效的综合评估,及时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举措,力争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与促进就业联动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加快提升全市就业创业工作水平,为“大美新”临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2015-08-2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的意见2015-08-20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的意见
临政办发〔2015〕3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农业规模化服务工作,促进全市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和品牌农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的重要意义
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主要是指供销合作组织为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半托管或全托管生产经营服务。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新形势下,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现实要求。服务规模化是对应生产规模化而提出来的,是在坚持农村土地政策不变的前提下,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切入点,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必然要求。这一创新,解决了经营体制中“统”和“分”结合不到位的问题,以服务的规模化弥补生产环节的规模不足,为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找到了一条现实路径。
(二)加快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是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问题的有效途径。当前,随着我市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都进入城市经商务工,农民面临“打工顾不上种地、种地耽误打工”的困局,谁来种地、如何种地问题急需解决。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重点在服务,不影响土地承包关系,比土地流转更容易接受,农民可更加放心地外出打工,实现“自己不种地、照样得收益”,能够真正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三)加快农业服务规模化是提高土地生产效益的重要措施。造成土地生产效益低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难以实现精耕细作、科学管理,粗放式耕种、盲目施肥、用药现象普遍,致使农作物死棵、减产,土壤板结、面源污染问题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大力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从良种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田间管理等关键环节入手,通过合理种植、科学管理、智能配肥等方式实现集约化经营,从根本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加快农业服务规模化是供销合作社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的根本需要。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完全有条件成为实施农业服务规模化的骨干力量。在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责任更加明确,任务更加繁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供销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要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为供销社如何实施农业服务规模化指明了方向,全市各级必须按中央文件要求,通过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加快实施农业服务规模化、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中更好地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的责任。
二、加快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的重点任务
针对我市耕地面积大、地形复杂多样、农产品丰富的特点,全市供销社系统要不断创新为农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着力打造综合性、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
(一)建设为农服务中心。这是开展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半径适宜、功能完备的原则,服务半径3公里左右、辐射面积3-5万亩,形成“3公里土地托管服务圈”。服务功能为测土配方和智能配肥、统防统治、农机作业、烘干贮藏或冷藏加工、庄稼医院、农民培训等6大板块。要立足产业优势,建设不同类型的为农服务中心。探索完善为农服务中心运营机制。依托县区农资公司组建为农服务公司,联合镇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实体性建设运营为农服务中心。其中,县区为农服务公司一般占股30%左右,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一般占股70%左右;乡镇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股本构成为乡镇供销合作社不超过20%,农民合作社占80%以上。为农服务中心运营最大限度地让农民入股,真正体现农民参与、农民出资、农民受益。2015年全市规划建设为农服务中心100个;2016年实现全市所有乡镇全覆盖。
(二)发展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推进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大力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以此组织农民开展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其中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在工商部门注册为合作社法人,与基层社“两社合一、融合发展”。市级、县级区域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均在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法人,与供销合作社“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三)构建“四位一体”合作机制。实施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创新工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村“两委”、农民合作社和信用互助组织的各自优势,着力构建“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要通过共建农民合作社、共建服务中心、共建发展项目、共建干部队伍,做到与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结合、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与各级下派“第一书记”结合、与扶贫工作结合,实现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向村级延伸,经营服务向田间地头延伸。
(四)拓展服务领域。要围绕当地产业优势,不断拓展经营服务范围和方式。服务品种由小麦、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向花生、林果、蔬菜、金银花等经济作物拓展,服务地域由南部平原向中部丘陵、北部山区覆盖,服务环节由单环节向耕种管收储加销等多环节全链条延伸,服务产业由农业生产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模式由传统生产经营向高科技现代经营模式转变。三、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沂市支持农业服务规模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农业服务规模化服务工作的规划制定、组织指导、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乡两级也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将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来抓,为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强化政策支持。市、县两级要加大对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科技、农业、水利、粮食、农机、气象和金融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支持、密切配合供销社等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市、县财政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和智能配肥等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农业部门要积极为供销合作社开展高毒农药经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中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新品种引进选育、病虫害统防统治、节水灌溉、配方施肥等,给予重点支持。农机部门对合作社购置的农机具,按政策规定及时给予购置补贴,并为农机存放维修提供政策服务。水利、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部门对合作社托管服务的土地,优先安排“小农水”重点项目建设,并将已建设的“小农水”项目交由合作社托管。粮食部门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坚持优先、优质、优价积极开展预约收购服务,并将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粮食储存纳入全市粮食储备。气象部门应为为农服务中心配套建设气象服务站点。国土资源部门对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的仓储、晒场和机房等简易性、非永久性建筑,占地不超过20亩的,应按设施农用地对待,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应重点支持。
(三)抓好示范带动。认真总结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对比算账、现场观摩、经验交流、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在增收节支、提高劳动效率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认识到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的优越性,带动更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服务的行列,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
2015-08-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08-19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5〕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临沂市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15年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天津港务集团瑞海物流危化品堆垛发生火灾爆炸,伤亡惨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立即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5〕59号)精神,深刻吸取天津“8·12”事故教训,坚决遏制易燃易爆场所火灾爆炸事故,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企业消防安全隐患,堵塞监管漏洞,完善应急处置。通过消防专项检查整治,全面摸清并彻底消除火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企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易燃易爆场所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点是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物流、仓库和专用车站,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整治内容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1.本地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域现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安全基础信息登记情况;
2.本地区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专业仓储区、物流园区等)规划布局情况;
3.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情况;
4.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
5.本地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6.本地区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备情况;
7.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岗位职责情况;
8.本地区消防安全灭火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1.企业消防审核、验收情况;
2.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3.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标准化建设管理情况;
4.企业罐区冷却喷淋降温系统、报警系统、给水系统等设施完好有效情况;
5.企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6.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长效机制情况;
7.企业灭火和应急预案制定落实和消防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储、物流园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9.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取得及安全培训情况;
10.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容器安全状况,重点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严禁超装、混装、错装、超载;
11.车辆运输标志、现场急救用品和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现在开始,至10 月 31 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企业自查阶段(8月19日—8月25日)。存在易燃 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企业要对照整治内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的消防自查自纠方案,对每个部位、每个环节开展彻底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25日—9月30日)。各县区政 府要组织公安、安监、质监、交通等部门组成联合整治工作组,对辖区内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要增加检查频次,提高检查质量,确保检查一处企业,消除多处隐患,保护一方平安。
(三)督导抽查阶段(9月1日—10月31日)。市政府将组 织督查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请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将参加督查组人员名单于8月19日前报市安委会。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媒体跟踪曝光等方式抽查县区已经检查过的企业,并向当地政府通报反馈督导抽查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组织。近期各地火灾爆炸事故多发,特别是当前汛期来临、高温雷雨等恶劣天气增多,各县区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形势的极端严峻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本次专项整治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领导要亲自挂帅,尽快成立各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周密安排,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提高标准,严格整治。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细致的开展整治,不放过任何隐患和问题,确保检查一处、严把一处安全关。要提高检查标准,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全面排查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帮助企业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方案。
(三)联合执法,强化整改。要进一步明确公安、安监、质监、交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加强配合协作,统一检查程序、内容、重点和执法标准,形成整治合力。要充分运用执法促整改的强力手段,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立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提请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要跟踪督促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采取停产整顿等手段,直至彻底解决问题、消除隐患。严厉打击、严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火灾爆炸事故的目的。
(四)加强督导,落实责任。专项整治期间,对所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实行“零容忍”,不搞“下不为例”,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并跟踪落实整改。市政府各督查组要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督导工作开展、措施落实、隐患整改等情况。要严格责任落实,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要盯住不放,坚决整改,跟踪问效。要严格责任追究,凡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
1.督查分组安排
附件1
督查分组安排
分组
成员
督查县区
第一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牵头,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派人参加,消防安全专家1名。
兰山区、沂水县、沂南县、郯城县
第二组
由市质监局负责人牵头,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派人参加,消防安全专家1名。
罗庄区、兰陵县、临沭县
第三组
市安监局负责人牵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派人参加,消防安全专家1名。
河东区、费县、高新区、经开区
第四组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牵头,市安监局派人参加,消防安全专家1名。
平邑县、蒙阴县、临港区、莒南县
2015-08-1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18 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07-30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18 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临政发〔201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为目标,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实行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全市实际,服从服务于新型城镇化规划等全市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坚持科学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预期;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坚持整体推进,加快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实行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
(一)统一落户条件。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城镇(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和建制镇,下同)登记常住户口:
——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具有合法独立产权的房屋,以及租住具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临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可以在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
——进城务工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在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
——来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与人才交流中心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
(托管档案)协议的人员,可以在人才交流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二)妥善解决人户分离问题。户口在城镇的人员,因离职、拆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可以把户口挂靠在同一县区的亲友处。公安机关也可以以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辖区或者社区(村居)为单位设立集体户,统一挂靠此类人员的户口。
(三)全面消除落户障碍。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办理出生登记和户口迁移,不得设置前置限制或附加条件。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一)完善居住证制度。认真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 管理办法》,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将所有跨县区的流动人员全部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范围,更好地满足群众需要。最大限度拓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覆盖面,全面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着力提升流动人口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权责对等、梯度赋权、渐进发展的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切实解决不能或不愿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务问题,使其共建共享城镇改革发展成果。
(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战略提供基础数据,为建设和完善各级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信息支撑。
四、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快行政区划调整,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县撤县设市,提升县域城市自主发展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和重点镇、“新市镇”建设,增强人口集聚和产业承接能力;稳步推进撤乡设镇、撤镇(乡)设街道,加快“村改居”步伐,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以特色产业和优势项目等吸引、鼓励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向农村新型社区特别是城镇聚合型社区转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人口纳入城镇人口统计,全面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就业支撑、人口集聚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深入推进“社区六进”,即消防管理、车辆管理、危爆物品管理、境外人员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物业管理进社区,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及时将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加快党(团)组织、群团组织全覆盖,实现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推进纳入城镇化管理的农村新型社区与城市社区同服务、同管理,加快城镇化进程。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和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政策。深入推进“创业齐鲁·乐业山东”建设,完善城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落实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拓宽创业就业领域,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强化权益保障,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平、稳定、充分就业。
(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
(三)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四)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全民参保登记,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和水平,构筑有利于人口流动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一体的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发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五)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抓紧抓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应在完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试点探索,实现有序推进。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六)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健全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抓好措施落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广大群众、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切身利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住房保障、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改革措施或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协调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
(二)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广泛宣传城镇落户标准、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妥善回应群众关切,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
2015-07-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2015-07-27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临政字〔2015〕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山东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规范。经过严格审核论证,确认保留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274项,另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现将调整后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规范现有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义搞变相审批。要严格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制度,完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2015-07-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2015-07-27文字解读:《临沂市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PDF 文
临政字〔2015〕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现就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
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包括:部门主要职责、部门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责任追究机制等5部分内容。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市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共有主要职责394项,具体责任事项1685项,追责情形3378项,部门职责边界42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496项,公共服务事项128项。2015年7月31日前,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分别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办网站公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责任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以及部门职能变化、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按照《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二、依法全面履行部门职能
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公布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清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涉及职责 交叉的事项,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市场监管,解决政府管理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公共服务,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不断提升行政效能。
三、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要求,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强化责任追究,依照责任清单确定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机关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责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2015-07-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2015-07-27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
临政字〔2015〕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5〕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9号)要求和《临沂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2015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49项,其中取消1项,下放20项,调整管理方式4项,调整为行政权力24项;承接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1项,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另外,调整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取消2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5项,调整为行政审批5项,12项不再列入市级权力清单,由政府内部管理事项调整为行政确认2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力度,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各县区人民政府衔接落实情况要于2015年8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附件:1.2015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目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2015-07-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2015-07-17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
临政字〔2015〕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编制了《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市直部门(单位)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共48项。本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市编办负责将《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临沂市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10个工作日内,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设定依 据、实施机构、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
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确需新设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6日
2015-07-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2015-07-16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 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研究,搞好对接,推动政策及早落实,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发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文件,根据部门工作职责,现将主要任务分工如下:
一、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1.实施重点行业升级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地方石化、轮胎、船舶、服装、医药、新材料六个行业,以及物流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物流中心等重点项目,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期限1—3年,贴息资金省与市县财政按70:30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2.积极支持装备制造业及新兴产业发展。从2015年起,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范围大至所有行业领域,对企业购买的产品质量保证和产品责任等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同时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信息产业、先进制造业、海洋经济等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3.启动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1)能源工业热力系统推广应用工程,主要在纺织、食品加工、化工等工业领域,建设使用一批太阳能工业热力系统,财政按照系统日产热水量进行补贴。(2)工业企业及热电厂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支持工业企业和热电厂使用高效煤粉锅炉,并在煤炭清洗、煤粉制备、配送、储存、锅炉改造等环节进行改造升级,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3)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能耗费用托管型两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节能办、市经信委)
4.大力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主要是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招展活动给予补助;支持“好品山东”网络营销平台建设,提高市场影响力和辐射力;对技术水平高、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重大总集成总承包示范项目给予奖励,通过支持一个龙头企业,带动提升一个产业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二、完善财政政策,促进大众创业创新
5.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扶持力度。(1)扩大创业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创业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均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不低于1万元提高到不低于1.2万元。(2)将“创新券”适用范围扩大到省内所有小微企业,对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助共用网平台”,使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财政加大补助力度,其中对西部隆起带小微企业补助比例由30%提高至60%,其他地区由20%提高至4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6.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将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遴选数量,由每年20家增加到30家,并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奖补标准提高到每处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7.进一步完善扩大就业政策。(1)进一步放宽对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由原来仅限于公益性岗位,扩大到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60%。(2)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高职业培训省级补助标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分别由每人350元、400元、450元提高至400元、600元、6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8.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政策范围。从2015年起,实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普惠制,对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公共产品和公益性服务
9.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对重点PPP项目前期费用给予补贴;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新上项目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期限1-3年,贴息资金省与市县财政按70:30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0.加快推进水利、公路和铁路建设。(1)水利建设方面,集中支持雨洪资源利用、农村饮水安全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2)在公路建设方面,重点实施国省干线安全生命防护及穿城路段安全整治工程,切实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3)铁路建设方面,支持在建铁路建设。同时,创新地方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支持设立山东省铁路建设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地方铁路局、市发改委)
11.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重点支持农村改水改厕、冬季采暖、污水处理、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及农村中小学校舍标准化等设施建 设。(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办、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
12.开展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试点。2015年,省财政对开展城镇、困难工矿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试点的地区和企业进行奖补,鼓励各市、各企业主动盘活房屋维修基金,对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进行建筑物维 修、楼道清理、外墙粉刷、危房改造、防护加固、环境整治等 并同步引进专业化物业管理,切实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责任单位: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住建局)
四、加强财政金融配合,努力解决企业资金紧张问题
13.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1)省财政筹集资金,吸引市县政府共同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诚信好、管理规范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省级财政给予30%的补偿。(2)建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代偿分担机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且担 保费率不高于1.5%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担保机构、财政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按协商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
14.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试点。对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各级财政按保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超过150%的损失部分,给予相应比例的风险补偿,所需资金省级负担70%,市县负担3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
15.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从2015年起,从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部分资金,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全省、市、县三级农业担保机构,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16.设立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3年筹集资金10亿元,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总规模40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7.做大做强省再担保集团。通过省财政出资和国有企业注资、兼并重组等形式,3年内将省再担保集团资本金增加到30亿元,进一步增强再担保功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18.加大减税清费力度。继续落实好与企业已签订合同的优惠政策;对纳入首批“营改增”试点范围且税负超过一定幅度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加大收费清理力度,完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清单及常态化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 物价局)
19.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积极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减轻小微企业保证金负担。探索推广政府 采购合同融资政策,积极打造“政采贷”新型融资产品。(责任 单位:市财政局)
20.落实好现有各项财政政策。加快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 金运作步伐,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 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015-07-1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扶持政策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2015-07-1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扶持政策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
临政发〔201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决策部署,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有效激发社会资本活力,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平稳健康发展,在全面落实好现有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财政支持,大力推进“三引一促”
1.发挥市级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加快20亿元产业引导基金运作步伐,今后每年市财政按母基金的5%整合安排产业引导风险补偿资金,规模逐年增长到母基金的30%,增强产业引导基金吸引和放大作用,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和市外大型政府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和大型政府基金跟进投资、引导金融资本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全市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高端木业、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
2.设立临沂重大项目发展基金。市产业引导基金出资2亿元,基金总规模10亿元,用于支持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根据落地重大项目所需资金情况,由产业基金牵头成立子基金对项目进行投资。出资比例上,重大项目发展基金出资20%,项目所在县区出资20%,其余60%由产业基金配合项目所在县区寻找合作方出资。项目所在县区承诺作为劣后级,产业基金及合作方的出资作为优先级,产业基金出资按规定享受固定收益权,其余资金按市场化原则操作。
3.继续加大减税清费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及国家各项减税清费政策。各地与企业原已签订合同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但确需调整的,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继续实施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首批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且税负增加超过一定幅度的试点企业,过渡期内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对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市级权限内力争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改革规范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制度。完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清单及常态化公示制度,清单之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4.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从2015年起三年内,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业领域,对企业购买的在国内率先实现重大创新或能替代进口的装备产品和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质量保证和产品责任综合险,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以下受益财政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20%给予补贴。
二、注重财政引导,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5.对企业创新发展给予资金支持。2015年,市级安排专项资金,积极支持产业升级改造,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发展质量效益。设立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市产业引导基金出资1 亿元,基金总规模 5 亿元,为全市科技型、创新型和有上市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6.对重点行业升级改造给予贷款贴息。2015年,对地方石化、轮胎、服装、医药、新材料等因产业结构调整遇到困难的投资项目贷款,存在某种市场失灵的特殊领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以及重点物流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物流中心综合信息平台、社会化仓储设施网络建设、冷链物流等重点项目贷款,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 1—3年,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其余30%由受益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承担。
7.对绿色产业发展给予财政补贴。对购置私人乘用车、出租车、纯电动专用车等新能源汽车,在中央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按中央补贴额的60%再次予以补贴;对购置私人充电桩,市财政按其销售价格的30%予以补贴。
三、深化财政扶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8.支持国际商贸城建设。市财政安排资金,对临沂国际商博会办展给予补助,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参展。支持铁路物流专列开行,补齐铁流物流短板,巩固临沂商贸强市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对临沂新开通的铁路物流专列,经充分研究论证确需培育支持的,培育期内按实载每车节给予承运主体一定补贴,培育期限原则上自开通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9.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设立临沂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基金,市产业引导基金出资5 亿元,基金总规模 25亿元以上,引导全市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产业快速发展。同时,市级安排专项资金,对公司总部在临沂当地注册、模式先进、已正常运营的电商平台或重大项目,按照不超过平台项目费用总额(包括设备购置、系统开发、应用推广、物流信息发布及人才队伍建设等)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专业批发市场的承办方或运营方在电子商务应用推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商孵化中心建设等方面,按照费用总额(包括设备购置、系统开发、应用推广、物流信息发布及人才队伍建设等)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完善财政措施,鼓励创业创新
10.加大创业培训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积极支持大众创业,2015年将创业培训补贴由每人800元提高至1200元。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立足于为企业一线培养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人才,提升我市高技能人才素质,2015年按照“金蓝领”培训计划,市级财政按每人1000元标准对技师培训给予补助。
11.提高职业培训补助标准。对有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技能素质。2015年,初级工职业培训补助标准由400元提高到700元,中级工职业培训补助标准由500元提高到800元,高级工职业培训补助标准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
12.加大特殊群体就业创业投入。2015年,市级安排专项资金,引导鼓励城乡妇女参与居家灵活就业;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提高养老护理水平;增加专项资金,对带动残疾人就业的优秀基地给予扶持奖励。2015—2018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2万元。
13.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探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合同融资等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担保,减轻小微企业资金负担。在原有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基础上,积极打造“政采贷”新型融资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审批流程,扩大采购人在采购方式选择及需求标准制定方面的自主权,完善协议供货制度,推行采购合同续签、跟单(标)采购等形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14.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建设孵化条件好、承载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融创业指导服务于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2015—2016年,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0万元。
五、加强财政金融融合,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15.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市级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改进和创新风险管理,提升融资性担保服务规模,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逐年增加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做大做强市级担保机构,确保每年累计担保额50亿元以上。
16.建立小微企业贷款损失补偿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2016年向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省财政给予30%的补偿,市县财政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偿。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名单,由各级税务部门提供。
17.实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试点。从2015年起,探索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对保险公司承保的市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超过150%损失部分给予相应的风险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其余30%由受益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承担。
六、加大财政投入,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18.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市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城市建设与管理。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市城投集团筹措20亿元作为启动资金,撬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资金及市外基金,用于加快推进临沂至曲阜高铁客运专线建设。设立临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北疏港项目、机场口岸开放工程、新体校项目、西安路祊河桥、南京路沂河桥、陶然路沂河桥、河道治理、污水处理及供排水管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火车站片区、东风东关片区、中心城区、北城新区二期等重点片区开发建设。
19.积极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2015—2016年,加快实施病险塘坝除险加固工作,市以上财政统一按每座18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支持,重点推进大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雨洪资源利用、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抗旱应急水源项目等重大项目建设。
20.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公益事业。积极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对重点PPP 项目规划、论证等前期费用给予补贴。2015 年,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新上项目银行贷款,按银行贷款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其余30%由受益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承担。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3日
2015-07-1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2013-12-25临政办发〔2013〕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4日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提供...
临政办发〔201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事实依据,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等活动。
接受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 核对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民政局是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调查、复核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人社、房产、工商、金融、税务、住房公积金、农机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及时将核对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第七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低保申请、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先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纳入核对范围,其他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开展情况逐步纳入。
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核对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八条 核对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九条 居民个人或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申请。经申请人授权,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由民政部门根据核对情况出具书面说明答复申请人。
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申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计算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以及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计算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情况进行核对;
(四)转移性收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等情况进行核对;
(五)实物财产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拥有情况进行核对;
(六)货币财产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向核对机构提供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并做好协查工作:
(一)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养老金等信息;
(二)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等信息;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四)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
(五)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息;
(六)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登记、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等信息,负责提供购买房改房、享受住房保障等信息;
(七)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车辆拥有情况;户籍人口登记、注销等基本信息;
(八)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享受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信息;提供家庭成员婚姻登记状况,家庭成员殡葬基本信息;提供个人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基金会登记情况及有关就业情况;
(九)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存款、基金购买、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十)农机部门按规定程序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已登记的农机具等信息;
(十一)根据核对工作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核对机构应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部门间核对信息的快速传输和资源共享。
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核对机构需要核对的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成并反馈
第十四条 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对需要了解核对对象有关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的,核对对象应当根据核对机构的要求,书面授权并积极协助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对。
第十七条 核对对象所在单位及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积极协助核对机构的工作。
第十八条核对机构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书面核对报告,并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
书面核对报告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有关批准决定的参考。
第十九条核对对象对批准决定提出异议时,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认为有必要复核其收入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
核对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确保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核对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的,核对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证明。
第二十二条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或县(区)民政部门提交其上级主管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对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除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以外的其它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时,需要委托核对机构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5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6年12月31日。
2013-12-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11-12临政办发〔2010〕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临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有效的利用水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
临政办发〔201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临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有效的利用水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鼓励使用再生水,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合理配置。
第六条 加大节约用水的投入,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创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城市。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七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城市供水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城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八条 城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九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结合供水用水情况,确定我市城市公共生活用水水量标准并公布。
第十条 用水单位应该依照规定按季度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用水计划,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城市供水计划、相关行业以及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及时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第十一条 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用水单位因为需要临时使用公共供水的,在使用前应当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计划。
用水单位因为生产、生活原因需要增加用水量,应当及时向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供水单位核准后,方可改变原计划。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使用地下水,并有计划地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建设施供水。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和报表制度。
第十四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用水计划,对用水单位进行检查。城市公共供水,以公共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双方确认的实际用水量为准。经批准的自备水源,应当装表计量,并依法缴纳有关规费。
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五条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严格取水用水,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
超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超计划的加价水费,逾期不交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并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超定额累进加收的水费,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城市节约用水的科研、节水技术的改造、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一户一表”改造资金补助以及节约用水管理等支出。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已经使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或对其进行改造。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设施,实行一户一表;现有住房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
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九条 实行严格的节水器具备案制度管理。用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器具。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节水型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引导用水户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装置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计量器具的,按照用水建筑物设计用水能力或用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用水量。
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禁倒卖城市公共供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确需转供的,应当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办理转供手续,转供部分应当单独装表计量。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节水制度到位。工程竣工时,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节水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保证工程质量。设计方案变更的,须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勘察和评价,建立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系统和监测网络,防止和避免地下水的过量开采。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在保证用水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酌减用水计划。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的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提倡一水多用。
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的,采用节水措施,并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用水单位改进节约用水工作,对维护管理不善或者设备陈旧造成用水浪费的,应当限期整治,采取节水措施。
第二十七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八条 用水户、用水性质改变的,应当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产权归属,及时维修和保养各自的供水设施、设备、供水管道和器具,防止跑水、冒水、滴水、漏水。
第四章 循环用水和科学用水
第三十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替代水(包括中水、其它再生水等非饮用水)的利用计划。
第三十一条 替代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当全部漆成浅绿色,应当严禁与其它供水设施直接连接,并在接口、出口处标有“非饮用水”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替代水生产供应单位应该按规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替代水,替代水价格按照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计量收费。
第三十三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在接通中水和其它再生水的区域,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第三十四条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
第三十五条 新建宾馆、饭店、公寓、大型文化体育设施和机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用房以及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中水设施。
第三十六条 大力推广采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技术,鼓励使用中水和其它再生水。
凡具备中水和其它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中水设施和其他再生水利用工程。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一) 宣传节约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节水知识成绩突出的;
(二) 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 在保护和使用节水型设施、设备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 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
(五) 其他需要表彰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 对供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不及时维修和保养,造成跑水、漏水的;
(二) 未经批准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 倒卖城市公共供水的;
(四) 无计划指标用水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城市节水管理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城市节水管理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使用用语含义:
(一)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二)中水: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三)城市公共供水:指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四)自建设施供水: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施行。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6年12月31日。
2010-11-1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2009-09-21临政办发〔2009〕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者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和粮油市场稳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标准予以公布,望严格执行。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临沂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第一条 为引导和督促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最高库...
临政办发〔2009〕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者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和粮油市场稳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标准予以公布,望严格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
临沂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第一条 为引导和督促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最高库存义务,保持必要的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下同)库存量,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是指在粮食过剩或短缺时,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的警戒线库存量。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标准。
第四条 库存量管理包括必要库存量、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
第五条 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是在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粮食收购企业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30%的必要库存量;粮食销售企业包括贸易型批发企业、骨干粮店、连锁超市(下同)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20%必要库存量;粮食加工企业的原料必要库存量按上年度月均购进量的30%标准掌握,生产的成品粮食必要库存量按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标准掌握(新办照的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以当年度粮食经营量为基数,制定最高、最低库存量。下同)。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粮食收购企业最低库存量按不低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20%标准掌握;粮食销售企业最低库存量按不低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10%标准掌握;粮食加工企业的原料最低库存量按不低于上年度月均购进量的20%标准掌握;生产的成品粮食最低库存量按不低于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0%标准掌握。
第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粮食收购企业最高库存量按不高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30%标准掌握;粮食销售企业最高库存量按不高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20%标准掌握;粮食加工企业的原料最高库存量按不高于上年度月均购进量的30%标准掌握(以进口方式采购加工原料的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的限定);生产的成品粮食最高库存量按不高于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标准掌握。
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承担的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等政策性业务不纳入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
第九条 各县区按照上述标准结合各自实际具体核定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量、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由县区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十条 本标准自2009年9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133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8年12月31日。
2009-09-2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08-06临政办发〔2008〕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临政办发〔2008〕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监察、物价、国税、地税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政策优惠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章 建设和价格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已报并被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要求开工。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销售管理机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二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三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二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二十八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三十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时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7月12日发布的《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07〕45号)同时废止。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08-08-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07-10-06临政发〔2007〕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十月六日临沂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
临政发〔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六日
临沂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六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无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继续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参保。
第七条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解决。
第八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
(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三)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
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超出个人帐户之外的部分,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给予适当门诊补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
(一)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定额门诊补助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门诊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提高2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提高12%。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补偿)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补助标准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40%。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15%。
第十二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认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县两级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和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县区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133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8年12月31日。
2007-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