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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2016-02-26临政办发〔201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6日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为充分发挥地方史志工作在...
临政办发〔20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
为充分发挥地方史志工作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文化强市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结合临沂地方史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充实和拓展地方史志成果体系,丰富和挖掘地方史志资源,充分发挥地方史志工作在促进临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全市地方史志事业科学发展,为加快建设“大美新”临沂提供精神动力、决策参考、信息服务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史志成果,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
2. 坚持依法治志。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树立依法治志理念,培育依法治志环境。加大地方史志法规制度宣传力度,依法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3. 坚持科学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兼顾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理论研究、开发利用等工作,实现史志事业科学发展。
4. 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编史修志优良传统,认真总结史志工作经验,正确把握发展规律,结合临沂市地方史志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勇于改革,敢于创新,不断拓展史志工作领域,丰富史志成果表现形式。
5. 坚持质量第一。坚持求真务实,确保质量,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书、年鉴、地情书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编纂出版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地方志成果。
6. 坚持修用并举。充分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为目标,不断提高为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拓宽开发利用领域,增加开发利用途径,形成修用结合、良性互动机制。
二、目标与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实现志书品类多样化,加强方志理论研究,深入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经验和教训,做好第三轮修志准备工作。实现年鉴编纂优质化,市和县区两级年鉴全面实现一年一鉴、当年出版。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市、县区方志馆全面建成,加强对社会修志和编修地方史的指导与管理,基本形成修志编鉴、理论研究、质量保障、开发利用、工作保障“五位一体”的史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确保我市地方史志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二)工作任务
1. 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2018年市、县区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积极组织开展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和街镇村志编纂工作,贯彻实施齐鲁名镇志、名村志文化工程,力争出版一批名镇名村志并纳入中国名镇志、名村志文化工程。健全完善志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志书质量不断提升,打造一批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精品志书。全面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工作经验,认真研究修志工作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续修方式等,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准备。
2. 大力推进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市、县区史志机构切实担负起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的职责。到2018年,各县区年鉴编纂全部达到一年一鉴、当年出版,实现市、县区综合年鉴编纂优质化,全覆盖。加强对编纂年鉴的行业、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丰富年鉴品类。推动年鉴工作改革创新、提速增效,提升年鉴时效性,缩短出版周期,增强服务能力。
3. 加快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地方志事业信息化发展意见,广泛应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修志编鉴的数字化、网络化,建成地方史志全文数据库,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升级完善地情网站和地情资料库软硬件设施,建设新的载体平台,构建多界面、多渠道、多元化、全方位的综合服务体系。加强地情网站和地情资料库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不断提升资料储备,加速更新频率。加强“沂蒙史志”微信平台的维护和推广,完善并运营好“智慧临沂”地情类手机APP,为公众提供触手可及的地情信息服务。
4. 加强方志馆建设。把方志馆建设纳入各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方志馆升级改造,以满足工作发展需要。开展数字化方志馆建设,实现资料数字化、传递网络化、信息共享化、使用便捷化,充分发挥“全省志类成果交换平台”的作用,提高资料管理利用水平。方志馆建设要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临沂所特有的红色文化、兵学文化、孝文化、望族文化等内容。逐步实现方志馆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方志馆服务功能,工作日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地情服务。
5. 深化方志理论研究。深入总结社会主义新方志和传统编史修志经验,用不断发展创新的理论成果指导工作实践。重视学会建设,强化学会管理,支持地方志学会和望族文化研究会年度理论研究活动和交流学习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市性方志理论研讨会,营造良好氛围,推动理论创新,编辑出版地方志研究论文集,推出一批有分量的方志理论研究成果。
6. 加大史志资料收集力度。加大依法收(征)集史志资料力度,健全完善年报制度并形成常态机制,按年度整理汇编地情基础资料。建立史志资料库,为修志编鉴和地情开发服务。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历史等方法,大力拓展资料收(征)集范围和渠道,建立能够全方位适应史志编纂、史志事业发展和方志文化建设需要的史志资料保障机制。
7. 提高史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广泛开展读志用志工作,推动史志成果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建立为重大活动修志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开展对史志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重大课题研究。加快修志成果转化,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方志文化影响。用好《沂蒙史志》期刊平台,坚持正确的办刊导向,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新时期我市地方志工作的新要求,继续以“挖掘历史内涵、展示老区魅力、弘扬沂蒙精神、助推社会发展”为宗旨,进一步开拓思路,古今结合,将《沂蒙史志》打造成全方位展现沂蒙大地悠久的历史文化、光荣的革命传统、和谐的社会发展、丰富的人文精神的窗口平台。及时将已整理出版的明《万历•沂州志》、清《康熙•沂州志》、清《乾隆•沂州府志》、民国《临沂县志》、清《郯城县志》、《蒙阴县清志汇编》、《康熙•费县志》、《康熙•道光•沂水县志》、《重修莒志》等旧志整理成果数字化。发挥史志部门优势,深入挖掘和阐发沂蒙红色文化,深入开展抗战研究,推出《山东抗日根据地志》、《沂蒙革命根据地图志》、《沂蒙抗日根据地大事记》、《铁军大帐追歌行——新四军军部寻访》、《派兵去山东——八路军115师沂蒙山区八年抗战纪实》、《沂蒙抗战将士记忆》、《沂蒙革命根据地对日作战实录》、《沂蒙革命根据地的文化》、《沂蒙抗战妇女干部》、《沂蒙抗战歌曲选》、《亲历沂蒙抗战》、《沂蒙百家》和《老城夜话》等一批有分量的研究成果。
三、保障措施
(一)法治保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等地方史志法规规章,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体系建设,切实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修志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定期检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保障史志事业健康发展。定期开展政府行政执法检查和定期政务督查,依法纠正、查处执行不力和违法行为,保障地方志工作法规落到实处,开创依法治志新局面。
(二)制度保障。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主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修志编鉴的途径和方式。健全和完善地情资料收集管理、修志编鉴业务制度和主编责任制,确保在篇目设计、资料收集、总纂统稿、志鉴稿评议、审查验收、出版发行、报送备案等环节均有章可循,保障志鉴质量。
(三)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适应新时期地方史志工作要求,将地方史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方史志经费与地方史志业务发展相适应。逐步改善工作条件,配备符合地方史志工作需要的现代化设施设备。保障信息化建设经费,确保地方史志信息化与全市信息化建设同步,在全省地方史志信息化建设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队伍保障。重视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符合地方志工作需求的人才,加强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地方史志编修、研究工作队伍。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史志工作,利用购买服务、课题外包、建立志愿者队伍等形式,拓宽人才渠道,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加强地方史志工作队伍培训,分期分批轮训全市地方史志修志编鉴业务骨干,鼓励和支持业务人员接受专业继续教育,不断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全面提高地方史志队伍基本素质。建立市级史志专家库,充分发挥史志专家和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的作用,为史志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五)宣传保障。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史志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新举措、史志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绩、史志工作者投身“大美新”临沂建设的新贡献。挖掘史志资源的现实价值、历史价值,设计宣传主题,创新宣传形式,推出一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宣传精品。
四、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做到“一纳入、八到位”(一纳入是指将地方史志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八到位是指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的工作机制。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其有效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划纲要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我市地方史志事业科学发展。
本规划纲要由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016-02-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2016-02-18临政办发〔201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切实落实环境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5〕18 号)要求,依照有关...
临政办发〔20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落实环境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5〕18 号)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一、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负责推进中心城区工业布局调整,加快工业企业升级改造和“退城进园”;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作为企业负面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目录。
市经信委: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规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严格禁止新上限制类产品和产能;会同发改部门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负责车用油品治理工作;对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辐射无线电波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涉及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加强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及时受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对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机动车的定期淘汰工作,实施黄标车淘汰,查验环保检验标志;负责机动车载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牌、无照、无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依法查处。
市监察局:对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市财政局:建立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对移交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用地合法性进行检查;负责露天采石场污染整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违法采石、开矿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实行雨污分流;负责整治城市黑臭水体;负责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扬尘治理;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市规划局:依法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编制城乡规划应有环境保护等内容,并与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市城管局:负责执法管辖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查处;负责城区道路扬尘治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法查处;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负责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以及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依法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将危险废物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监督和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
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保障生态环境用水;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源保护;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质监测公报;在河流水质恶化或发生污染事故时,根据应急方案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水利闸坝的调控工作;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负责农药环境污染防治和农药废物、包装物、假农药的安全处置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负责农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中农作物损失种类、数额、原因进行鉴定评估。
市卫计委: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等规定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违法行为;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督促医疗单位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杜绝因治疗引发的放射性污染;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
市审计局:加强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情况的审计,审计财政相关资金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审查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探索试点工作;在开展政府环境履责财务审计的同时,加大合规性、绩效性审计力度。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加强现场督查和随机抽查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加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会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负责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对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市林业局:加强生态建设,开展造林绿化,提高全市森林覆盖率;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中林木损失种类、数额、原因进行鉴定评估;对管辖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林场、自然保护区、湿地进行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依法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工商局:对以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作为经营场所的和内部设立可能产生油烟、噪音、异味污染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的,严格审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依法登记注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市质监局: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市金融办: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经环保部门提示告知或在监管工作中主动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拟发放贷款的,应当及时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已发放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收回。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依法处理。
市公路局:加强途经饮用水源地的公路及桥梁养护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公路桥梁环境应急防护设施;负责对公路施工混凝土搅拌站污染治理监管。
市节能办:组织实施能源结构调整;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严格控制燃煤标准,组织开展工业用煤和煤炭经营等专项检查。
市园林局:负责城区绿化及裸露地面扬尘治理;负责对滨河景区河滩内饭店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污水不排入河道。
市畜牧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划定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指导建设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推行畜禽粪污分户自行收集、综合处理利用;积极推广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养殖模式;推动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探索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模式;对选址、布局、无害化处理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政府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市渔业局:负责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防治渔业养殖污染。
临沂供电公司:负责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对符合停、限电条件的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招商局、市物价局、市气象局、市农机局和税务、银行、供水、新闻等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二、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规定,严格落实环保监管责任制;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巡查、报告、处置、沟通、督查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详细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按照计划开展巡查和监督;同时,要认真做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环保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密切沟通、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单位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移送记录,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单位需积极配合参与。
三、责任追究
对环境监管履职不到位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
2016-02-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02-15文字解读:《临沂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的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PDF 文
临政发〔20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2日
临沂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是指修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燃气、热力、供水、排水、路灯、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保障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标识系统等。
第三条 在临沂市城市规划道路下修建地下综合管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中进行各种管线的建设、日常运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根据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调查掌握城市管线现状,合理确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科学预测规划需求量,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使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需穿越或利用城市道路、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建设管线时必须入廊,不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位置建设管线。除以下情况外,有关部门按照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原则上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十条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地下综合管廊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和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推行地下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地下综合管廊科技研发和创新,鼓励在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应急防灾等工作中,应用精确测控、示踪标识、无损探测与修复、非开挖、物联网监测和隐患事故预警等先进技术。
第三章 管廊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地下综合管廊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地下综合管廊相关信息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地下综合管廊信息化、数字化管理。
地下综合管廊竣工后,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对地下综合管廊进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维修档案,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各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的统筹安排工作。
(一)保障地下综合管廊内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搞好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隐患;
(三)编制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年度维修计划,上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日常维护管理记录;
(四)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六)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综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第十八条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由政府投入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单位应当合理分担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应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费用应当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并依照相应的分摊办法由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收取后存入该账户,专门用于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公布年度相关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管线单位使用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过程中,在确保所属管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基础上,配合管理单位做好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管线使用和维护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
(二)编制实施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四)在使用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确保所属管线设施运行安全;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地下综合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涉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地下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3日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第二十四条 需要进入地下综合管廊的人员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申请,管理单位应有人员同时到场,但相关维护人员或依法执行公务人员因紧急事故进入或使用的除外。
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造成损害的,管理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所需费用由擅自进入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和管廊内管线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第二十六条 对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的考核,分别按以下内容制定相关考核标准。
对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
(一)地下综合管廊整体运行情况;
(二)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障及隐患处置情况;
(三)地下综合管廊年度维护计划及日常维护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四)地下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五)地下综合管廊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对管线单位:
(一)管线的年度维护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日常维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定期巡查、维修记录及档案建立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执行情况;
(四)管线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五)管线使用和维护执行相关技术规程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情况、管线维护管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或管廊建设管理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下综合管廊及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2016-02-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家庭服务业转型升级的通知2016-01-20临政办字〔20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家政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市家庭服务业转型升级,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在促进就业、拉动消费...
临政办字〔2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家政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市家庭服务业转型升级,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在促进就业、拉动消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家庭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家庭服务趋向多元化、专业化、规范化,家庭服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吸纳就业的空间越来越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着力健全政策支撑体系,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市场格局,全面提升规范化、产业化、品牌化、信息化水平,努力打造服务业新的增长点。
二、发挥好家庭服务网络中心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建设临沂市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并开通“12343”民生服务热线,拓宽服务领域,服务内容力求覆盖20个行业,41大类256个服务项目。推进“12343”民生服务热线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各社区便民服务网点的互联互通,实现市级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和各县区服务网络中心有效对接。依托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立家庭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从业人员追溯管理系统,完善市场供需信息对接、服务质量评价回访、家庭服务仲裁调解和物品配送快捷入户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覆盖全市、便利规范、多领域、全天候的家庭服务体系。
三、实施标准化建设工程。建立临沂市家庭服务地方标准体系,重点围绕居家养老、家庭看护、家务管理、家庭保洁、家庭培训、家庭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进一步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发展,维护广大市民、从业人员和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提高行业协会服务能力,强化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升战略管理、技术咨询、信息统计、展览贸易、标准制定、信用评价、培训认证等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托临沂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加强诚信教育,开展“金牌服务员”、“职业技能大赛”等评选活动,推出一批诚实守信典型和诚信标兵,推进家庭服务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
五、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创新多元化发展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模式,努力使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服务设施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服务队伍不断扩大;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机构和产业集聚群以及知名养老服务品牌,为养老服务产业中长期发展奠定基础和积累经验。
六、实施权益保障工程。在家庭服务行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切实维护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对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补贴。
七、加强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鼓励市内大中专院校设立家庭服务专业,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市发改、人社、财政、民政、工会、妇联、教育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家庭服务培训机构、家庭服务企业开展办学培训业务。要积极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家庭服务人员培训范围和数量,满足日益增长的家庭服务市场需求。
八、加大就业保障力度。落实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就业创业岗位补贴,促进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实现“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基本要求。对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农村转移就业人口,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按规定享受各项补贴。
九、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依法给予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或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包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己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或者在家庭服务企业就业的税收优惠。家庭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和各类社会事业资金向家庭服务业倾斜,重点用于临沂市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扶持。
十、开展企业示范带动工程。一方面,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示范培训基地创建活动,逐步完善示范评价标准体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鼓励家庭服务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上市、兼并、联合、重组,做大做强,做专做精,加快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步伐,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推进全市家庭服务行业转型升级。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2016-01-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6-01-15临政发〔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促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结合实际,...
临政发〔20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促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鲁南苏北区域性金融中心的部署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加快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市场体系,放大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更好服务“大美新”临沂建设。
2. 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保险机构达到100家,保费收入到达300亿元;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到达3500元/人,初步建成保障功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
二、积极引进和培育经营主体,完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
3. 加强保险市场组织体系建设。支持设立区域性、专业性保险公司。探索发展相互保险、自保公司等新型保险业态。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完善保险服务网络布局,大力建设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农村的服务网点,提升服务水平。
4. 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加强保险中介市场培育,优化市场结构,引导各类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设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鼓励具有技术优势和专业特色的保险中介机构加快发展。规范发展银行、车商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大型活动和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政府采购等领域,支持保险中介机构提供风险顾问、损失评估、防灾防损、承保理赔等服务。
5. 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保险机构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产品服务。落实寿险费率和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政策。探索保险业与银行、证券等行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的保险产品和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部分政策性保险探索实行行业统保和共保模式。
三、发展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6.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积极发展社区养老保险。
7. 大力发展健康保险。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研究制定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提高大病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并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发挥保险公司在补充医疗保险领域的管理和服务优势。逐步实现医疗卫生部门、医保管理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间相关信息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独生子女家庭保险、失独老人保险、残疾人康复医疗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险种。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扩大财政补贴范围,到2020年实现银龄安康保险全覆盖。鼓励县区推动残疾人意外保险、女性安康保险试点,并结合本地财力状况给予补助。
四、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8. 积极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实习安全、校园安全、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大力开展责任保险。出台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政策。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在公立医院实现全覆盖,逐步扩大到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全面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9. 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鼓励企业和居民积极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物流保险等,提升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水平。加快保险业防灾减损机制建设,采取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以西部市场集群为试点,实施火灾、水灾、物流运输等全面保险制度。加快推进治安保险全覆盖。对高危行业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企业为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和补充医疗保险。强化保险机制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作用,尽快实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与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记录挂钩的政策措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可委托保险机构代理有关基金运作业务。简化保险理赔程序,推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五、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10.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尽快将国家补贴的险种全部开展起来;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鼓励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种植保险、畜牧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等业务。逐步扩大花生、畜牧、蔬菜大棚以及黄烟、棉花、水果等地方特色农业产品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益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加快发展森林保险。积极发展农田水利设施保险。推动发展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机具保险。保险机构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1. 完善“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准入退出与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加强农村服务网点建设,实现村村设“三农”保险服务专员。发展服务于农业产业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保险产品。积极推进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鼓励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互助合作保险。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渠道,加强农业生产的防灾减灾工作。
六、发挥保险服务发展功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12. 积极引进保险资金。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为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中长期直接融资。加快建立各类投资项目与保险资金的常态化对接机制,搭建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和项目推介服务平台。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老旧城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建设。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养老及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投资建设养老社区;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以股权合作、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设立健康管理服务机构。
13. 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加快发展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特色保险业务。积极发展科技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推进专利保险试点。做好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试点工作。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积极服务临沂商城国际化和外贸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作用。
14. 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认真落实中国保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用好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政策,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全面推进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落实《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5〕101号),管好用好临沂市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风险专项基金,对提供支农再贷款予以定向支持,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者提供信用增级,实现“无抵押、无担保”融资。
七、完善政策措施,优化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环境
15.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金融营商环境,对保险机构注册登记、税费减免、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支持。将个人保险代理人所缴付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健康保险、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16. 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建设,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着力解决销售误导、车险理赔难等现实问题。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公安、司法、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沟通,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保险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将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纳入社会纠纷大调解机制。
17. 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鼓励中小学校开展保险知识讲座。鼓励市内高校开设保险类专业和课程。开展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活动。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常规培训内容,加强各级领导干部保险知识学习,提高运用保险优化社会治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18. 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县区要把保险纳入社会保障、综合治理、防灾救灾、应急管理、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体系,加强对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充分发挥现代保险服务业在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要不断完善各职能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保险工作纳入目标体系,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完善保险社团组织体系,加快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发挥保险社团组织在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附件
主要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主要工作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
1
积极探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
2
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
3
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工作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市金融办
4
出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政策
市环保局
市人社局、市金融办
5
发展医疗责任保险
市卫计委
市金融办
6
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市安监局
市金融办
7
实现治安保险全覆盖
市综治办
市金融办
8
全面实施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市质监局
市金融办
9
建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险种的强制实施制度
市金融办
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
10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11
争取开展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市金融办
12
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市人社局
市金融办
13
落实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
市卫计委、市金融办
14
实现银龄安康保险全覆盖
市老龄办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5
推动残疾人意外保险试点
市残联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6
推动女性安康保险试点
市妇联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7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逐步将国家补贴的险种全部开展起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市金融办
18
开展天气指数保险、收益保险等,鼓励各地自行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种植保险、畜牧保险,积极发展农田水利设施保险;加快发展森林保险,农机具保险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畜牧局、市气象局、市物价局
19
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指数保险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市农业
局、市林业局、市金
融办、市畜牧局
20
推进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
市金融办
市农业局、市供销社
21
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积极引进保险资金
市金融办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22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养老及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投资建设养老社区,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设立健康管理服务机构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卫计委、市金融办
23
开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市科技局
市金融办
24
开展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试点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5
积极推进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市金融办、临沂银监分局、市农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26
发展出口信用保险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7
加强公安、司法、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沟通
市金融办
市中级法院、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28
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
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29
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
市司法局、市金融办
市中级法院、市保险行业协会
30
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将个人保险代理人所缴付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
31
大力普及保险知识
市金融办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金融办、市文广新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32
加强社团建设
市民政局
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6-01-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梁若愚等同学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通报2016-01-13临政字〔2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经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审...
临政字〔2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经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市政府确定,授予梁若愚等10名同学“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授予郝天等10名同学“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提名奖”,授予孙其进等9名科技辅导员“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授予临沂高都小学等7所学校“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组织奖”。现予通报表彰。
希望获奖的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和学校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以勇于开拓、善于创新的精神,在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努力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希望全市广大青少年向获奖同学学习,积极参与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和科学素质,努力使自己成长为适应创新型国家需要的科技后备人才。全市广大教师和学校要以先进为榜样,积极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
附件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名单
一、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
梁若愚 临沂高都小学
李明鑫 临沂高都小学
魏安双铄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刘相甫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尹文昊 沂南第一中学
徐知非 临沂第四中学
赵若桐 临沂第十八中学
崔永琪 临沂第四中学
宋秋实 临沂第一中学
陈 健 沂南第二中学
二、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提名奖
郝 天 临沭县实验小学
周泽群 临沂朱陈小学
马程程 临沂朱陈小学
米清扬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李政达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刘子航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李天聪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肖 伟 沂水县崔家峪中心初级中学
林媛媛 临沂第三中学
徐梦晓 临沂第二中学
三、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
孙其进 临沂高都小学
王克伟 临沂高都小学
徐勤波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徐 雷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李连吉 沂南第一中学
高 远 临沂第四中学
韩 克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宋飞鹰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宁灯炜 沂南第二中学
四、第二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组织奖
临沂高都小学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沂南第一中学
临沂第四中学
临沂第十八中学
临沂第一中学
沂南第二中学
2016-01-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2015-11-26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临政办发〔2015〕4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与治理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省民政厅《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5〕29号)和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13〕20号),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组织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以改革体制机制、拓宽发展空间、规范管理模式为重点,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提高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水平;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优先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加快推进去行政化进程,完善法人治理体系;坚持宽进严管、依法监督,实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
(三)总体目标。加快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着力构筑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治互联、政府工作与社会工作互补、政府力量与社会资源互动的社会组织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门类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社会治理、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二、推进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一)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政治法律类、宗教类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行政审批的及征询业务主管部门确需前置业务审查的社会组织除外。实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双轨制,尚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社区备案管理。
(二)健全双重管理体制。实施直接登记不改变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管理和指导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准入登记和规范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三)引入竞争机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依法探索一业多会,对行业性、专业性、自然科学学术性的社会团体,突破“一业一会”限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一业多会,允许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按产业链、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适度竞争,优胜劣汰。
(四)实行政社分开。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分类推进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等问题。在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包括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确需在其它类别社会组织中兼职的,根据有关文件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经批准后,依照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办理兼职手续。政府部门应尊重社会组织法人主体地位,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三、完善培育发展扶持政策
(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原则,对各自承担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逐步将适合社会组织行使的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技术服务性职能与市场自律职能等,通过合同、委托及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转移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已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在实行政社分开时不应收回或撤销。
(二)加大政策措施扶持力度。鼓励政府各部门多范围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在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等领域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建立起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采取政府投资、购买服务或利用现有场所建设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创业园区和培育孵化基地,优先满足服务内容贴近民生、公益慈善类和重点发展领域的社会组织进驻。认真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探索建立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服务等扶持政策,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资助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三)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鼓励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大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力度,鼓励同类型、同行业、同领域、同地域的社会组织成立联合组织,发挥其桥梁纽带和规范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社会组织重组和提升,培育发展一批质量高、能力强、作用好的“品牌”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不具备法人基本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登记;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理。
(四)推进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等政策前,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提高社会组织规范化水平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法定代表人管理制度,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过错责任追究。完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积极推行会长(理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制度,提高秘书长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合理确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逐步推行差额提名的选举方式。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训长效机制,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支持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鼓励社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人才,重视解决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三)强化服务能力提升。引导社会组织树立服务社会的发展理念,增强责任意识,着力提高项目运作、策划组织、协调服务等工作水平,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自律建设,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民主决策机制,提高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能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实现信息公开披露和承诺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四)完善评估引导机制。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要求,推行第三方评估,完善科学合理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制度,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等级评估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等级评估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对象收取。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
五、凝聚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切实措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加强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协调领导,统筹解决制约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登记管理力量,加大力度解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面临的人员、经费等问题,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先行先试,探索经验。
(二)构建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快制定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打造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民政部门牵头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制定社会组织服务目录,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财政部门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订并公布各级政府年度购买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目录,并负责对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社会组织权益保障政策;税务部门牵头制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管理力量。各级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加强和充实执法监察力量,市县两级要有专业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保证社会组织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建立定期培训机制,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管理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提升服务管理效能。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认识,形成加快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共识。坚持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优秀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2015-11-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和《临沂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5-11-25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 PDF 文
临政办发〔201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和《临沂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临沂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根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市级“黑名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市级“黑名单”:
(一)发生1起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五)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1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或3次以上一般行政处罚的;
(六)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九)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第四条 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计算;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基础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
2.根据纳入“黑名单”的原因,还要分别填写以下信息:非法违法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要素;隐患或者危害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3.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要及时采集并上报至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被确定为不足以纳入“黑名单”的,应予以采纳。
(三)信息提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研究决定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后,于10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提交表见附件2)。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管理的“黑名单”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省政府报送。
(四)信息公布。市安委会办公室在汇总纳入本级管理“黑名单”信息后,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20日前,通过市安委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环保、商务、科技、工商、质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会、银行、保险等部门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委会通报。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于期满1个月前,向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确认(或指定下级部门验收)后,作出是否移出本级“黑名单”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信息提交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表见附件3)。作出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的次日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作出保留“黑名单”管理决定的,说明原因并确定新的管理期限。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纳入“黑名单”管理行为发生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但其注册地不在我市,或跨市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我市的“黑名单”管理,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把关,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纳入各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每月向当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第八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市级相关部门每半年、县级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第九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矿权取得、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设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办法。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另行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的,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3年11月30日。
附件1
纳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临沂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规定,你单位因:
拟将纳入 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附件2
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 位 名 称
类 别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范围
注 册 地 址
联系电话
安全许可证号
法人代表或
主要负责人
其 他 信 息
纳入
安全
生产
“黑名单”
原因
(可另附页)
提交
单位
意见
已按程序告知生产经营单位,确认纳入 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提交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3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 位 名 称
类 别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范围
注 册 地 址
联系电话
安全许可证号
法人代表或
主要负责人
纳入“黑
名单”管理
基本情况
该生产经营单位于 年 月 日被纳入 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
生产经营
单位整改
情 况
提交单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提交安委会办公室。
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办法是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与县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县区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
(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及省安委会或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
(八)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危害事件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 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五条 需要约谈县区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 需要约谈县区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 需要约谈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驻临企业和市属企业负责同志的,可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 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抓好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3年11月30日。
临沂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重大安全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我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
第三条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整改落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条 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包括:
(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来我市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各县区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交市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市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
(五)群众举报经核实后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 对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报《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申请单》,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并报市安委会同意后,进行挂牌督办。对省、市安委会安排的督办事项,直接挂牌督办。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登记汇总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建立台账,负责起草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报请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发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第七条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重大安全隐患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完成期限。
第八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达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挂牌督办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划分明确一个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隐患整改督办单位(以下简称隐患整改督办单位),并向其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单位通知书》。隐患整改督办单位负责对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整改结束,经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写出隐患整改销号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提请挂牌的单位要加强隐患整改全过程监督、指导、协调、调度,确保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第十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毕,不能在时限内办结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提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隐患整改督办单位对申请延期办结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安委会审定。
对确需延期整改的,向申请单位下达《重大安全隐患延期办结通知书》,延期整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对不符合延期条件的,向申请单位下达《重大安全隐患不予延期办结通知书》。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进行自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销号申请。
第十三条 接到销号申请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隐患整改督办单位组织专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情况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由隐患整改督办单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报《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销号申请单》并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相关材料,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查报市安委会同意后,向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销号通知书》。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市安委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隐患单位依法予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申请单
2.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
3.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单位通知书
4.重大安全隐患延期办结通知书
5.重大安全隐患不予延期办结通知书
6.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销号申请单
7.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销号通知书
附件1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申请单
提报单位:
督办事项名称
所在县区(部门)
督办事项来源
督办事项简要情况
主要依据
整改目标
整改时限
提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
临安督办字﹝ ﹞第 号
:
一、重大安全隐患名称。
……
二、督办事项。
……
三、整改完成期限。
……
四、有关要求。
……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年 月 日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回执单
我单位已收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临安督办字〔 〕第 号),将按照督办要求进行整治。
签收人:主要负责人 时间: 年 月 日
分管负责人 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单位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邮箱:
注:1.《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分别由主要领导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领导签收,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将回执单传真至市安委会办公室,传真电话: 。
2.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隐患整改督办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3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单位通知书
:
根据《临沂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市安委会对
进行挂牌督办,并向 下达了督办通知书,重大隐患整改时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根据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由你单位负责对本次挂牌督办的第 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完毕后,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报《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销号申请单》。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4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安全隐患延期办结通知书
:
根据《临沂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你单位申请对
进行延期验收,经研究,同意延期验收,整改期限延至 年 月 日。
特此通知。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5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安全隐患不予延期办结通知书
:
根据《临沂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你单位申请对
进行延期验收,经研究,该重大隐患应按时整改完毕。
特此通知。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6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销号申请单
验收单位:
督办事项名称及文号
所在县区(部门)
整改验收情况
整改验收人员情况
整改验收材料目录
验收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销号通知书
:
根据《临沂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你单位申请对 进行验收,经验收,该重大安全隐患已整改完毕,同意对该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进行销号。
特此通知。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年 月 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133号),《临沂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8年11月30日。
2015-11-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的通知2015-11-2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的通知
临政发〔201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禁烧”)工作,有效遏制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护陆空交通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焚烧农作物秸秆面积(含焚烧痕迹)在20亩以上,认定为大面积连片焚烧。对大面积连片焚烧秸秆,根据实际过火面积或焚烧秸秆量,按高于2个火点进行处理。
第四条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是指:严重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航班正常起降、阻断交通或造成交通大面积拥堵、使农作物遭受重大损失、造成重大经济和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等。
第五条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生态治理组负责牵头全市秸秆禁烧与利用工作。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定期督导巡查全市禁烧与利用工作情况,对焚烧火点进行认定,对禁烧工作重点问题进行通报,对各县区禁烧与利用工作评比排名。
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禁烧与利用有关工作,具体为:
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相关县区政府落实禁烧任务、整改存在问题。
市大气办督查推进组对生态治理组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后督察。
监察机关负责对发生严重焚烧秸秆现象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财政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政策资金的兑现落实。
交通、交警、民航部门负责加强对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及机场周边的巡查,确保公路、航空安全。
农业、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查处焚烧秸秆的当事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处理焚烧秸秆的违法犯罪行为。
农业、农机、畜牧等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发布农作物秸秆禁烧通告,健全制度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查处焚烧秸秆行为。每年全市禁烧工作的重点时段,每天向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上报秸秆禁烧工作动态,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第七条市政府实行禁烧工作考评奖励制度,每年对禁烧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区政府要分别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焚烧秸秆的行为,对群众举报问题一经查实,由举报人所在地县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市政府根据焚烧秸秆问题程度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一)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重点时段内出现的第一处焚烧秸秆火点,市政府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曝光,并责令该县区政府负责人在临沂电视台公开检讨;
(二)对焚烧秸秆火点在10处以上,或出现大面积焚烧秸秆被省、部级单位通报,或因焚烧秸秆严重影响陆空交通安全和空气质量的县区,市政府将对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三)对焚烧秸秆火点在5 处以上 10 处以下,或因焚烧秸秆被厅、局级单位通报,或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县区,市政府将对该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四)对焚烧秸秆火点在3 处以上 5 处以下,或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的县区,市政府将责成该县区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做出书面检查;
(五)对焚烧秸秆火点在3 处以下,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属实的焚烧火点,由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
第十条因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对事件后果进行评估,由责任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恶意纵火焚烧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相关责任人,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做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市、县各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焚烧秸秆问题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或细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11-2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11-20文字解读
临政发〔201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7日
临沂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更好地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管理按照《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进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应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遵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并对县(区)城建档案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收、收集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工程。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乡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要求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2007)等文件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编制工作,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签订合同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移交工程档案的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作为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送和移交的档案应当是原件;
(二)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签字手续完备,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改建、扩建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按照下列规定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一)按照《城建档案著录规范》(GB/T 50323-2001)等标准规范,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发现破损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或复制;
(二)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
(三)保管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温度、湿度,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尘、防光、防磁、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等设施,并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建设;
(五)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保管和开发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形成城建档案信息网络,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但不得损坏或将档案带出。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县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城建档案的理论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市、县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4〕120号),此文件废止。
2015-11-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2015-11-04文字解读:《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的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PDF 文
临政发〔2015〕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鲁建发〔2015〕3号),稳定房地产投资与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金融信贷和税收支持
(一)落实国家支持住房合理消费的信贷政策。对申请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和山东省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改进住房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承担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先行研究制定并落实支持住房合理消费的信贷政策。
(三)减免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个人住房对外销售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四)加大对房地产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加大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投放量,重点向资质等级高、信用等级高、经营业绩佳的开发企业发放贷款,多渠道解决当前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资金急缺的实际困难。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的银行,市政府将在住房公积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物业质量保修金存储等方面优先支持。
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
(五)加大公积金贷款力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皆为20%。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各县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具体提取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县区物业费水平确定。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三、统筹优化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与结构
(七)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要根据我市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加快编制本地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住房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时序等,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供应比例。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由开发主管部门对开发项目的建设周期、基础和公用设施配套、保障性住房配建、住宅产业化技术应用等提出明确要求,作为相应拟出让地块的出让条件,并负责在后期项目建设中严格监督落实。国土部门要会同房产、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商品房库存较多、去化周期较长的县(区),要适度减少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或暂停供应,科学合理确定每宗商住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格,并适时制定调整与地价有关的政策和制度。
(八)优化商品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和房地产用地结构。对于房地产新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自主设计开发适应各类市场需求的住房,允许依照规范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停车位比例。对于在建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需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区),国土、规划、房产等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市规划,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旅游、文化、教育、体育产业和“互联网+”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9070政策”不再执行,配套停车位按照调整后修建性详细规划户型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九)创建多元化保障房供应模式。逐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比例,加快搭建服务平台,建立棚户区安置房房源库,引导产权人将商品房纳入到平台统一登记,作为安置住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区)在安排棚改计划和项目时,应综合考虑当地商品住宅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目标,并把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县区一律停止批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房源筹集要从政府直接投资新建,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在市场上长期租赁转变。各县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由政府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用户。
四、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十)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制约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4〕5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推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其设计、施工、监理等由开发企业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并在完成承发包活动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时清理涉及房地产的不合理收费、押金、监管资金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优化房地产收费征收模式,缓解企业在项目运作前期过重的资金压力。对信用等级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视情况缓收、减收、免收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等保证金。
(十一)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环节规费征缴。(有效期暂定两年)
1、对市重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综合体,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2、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地下建筑(不含地下商业面积)和建筑底层架空层,不计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收费面积;对不使用供热设施、燃气设施的地下车库、储藏室不计入小区内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收费面积。具体收费面积由规划部门负责核定,并在建设项目规划批文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中予以明确。
3、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由100元/平方米调整为95元/平方米;需建设双电源供电的高层住宅按上述标准的110%调整为104.5元/平方米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还建房、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安置住房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在办理临时用电时缴纳全额的1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前再缴纳30%,临时用电送电后30日内再缴纳30%,其余30%在办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时缴纳。对于新建开发项目,供电部门将动力电源配电设施建设范围延伸至每栋建筑内的动力电源箱。
4、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交纳全额的50%以上,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缴纳剩余保障金后,住建部门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散装水泥专项管理资金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预缴,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按照规定据实结算。
6、开发项目经批准在围挡上设置墙面广告的,应当留出20%的版面发布公益广告,收费面积按照80%核算,并将收费标准由现在执行的110元/平方米调为72元/平方米。
(十二)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标准。根据我市当前房地产市场情况,对《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32号)进行如下调整:重点监管资金涉及的建设工程费用不再包括应缴纳税费;当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时,购房人申请购房按揭贷款的,首付款足额缴存后,按揭贷款可不再存入监管账户;对于单独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独立地下车库不再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重点监管资金根据施工进度的不同适当增加拨付节点,加快拨付频次。按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加大预售资金监管差别化执行标准,评定为AAA、AA、A、B级信用等级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分别调整为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50%、70%、90%、100%,C级信用等级开发企业实施预售资金全额监管,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未评级的参照A级信用等级执行,信用等级执行标准以上一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准。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两年内按调整后标准的70%执行。
(十三)多渠道、多方式消化库存商品房。要加快完善偏远住宅小区的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配套设施,增强对购房居民的吸引力。各县(区)可采用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电商用房(办公仓储加工物流一体化)、都市型工业(轻加工研发型)地产、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SOHO、LOFT)、养老地产(“老少居”、“老人房”、养老公寓、养老服务设施)、旅游地产(分时度假酒店、家居式宾舍)等,实现消化商品房库存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多赢。各县(区)可结合改善农村教师和医护人员工作生活条件,在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驻地或附近,由政府收购或租用合适的商品房,用作在编在岗的教师和医护人员周转宿舍,租金标准可参照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执行;鼓励在编在岗的农村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在县城(区政府驻地)购买商品房,可由当地教育、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以优惠价格共同购买。
(十四)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鼓励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对于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议确定的合作开发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物业质量保修金缴纳等手续时,信用等级执行标准参照其出资比例50%以上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执行。积极吸引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型房地产企业承揽以城中村、棚户区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引导房地产业与文化旅游、医疗教育、养老养生等产业有机结合,打造复合地产,培育房地产新的增长点。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节能环保的生态住宅,实现建筑发展模式的绿色转型。在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中积极推广应用产业化建设方式,不断提升住宅产业现代化水平。
五、加强对房地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发改、民政、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城管、房产、工商、金融、物价、地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组成的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房地产形势,集中解决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准确把握市场动向,提高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联席会议下设综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具体负责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十六)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房地产投资和消费信心。加强舆情监测,及时、主动澄清不实信息,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日
2015-11-0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10-15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发〔2015〕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
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照本方案执行。
(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发〔2011〕16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12〕22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不得参加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由用人单位提出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办理划转手续。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统筹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改革前(2014 年 10 月 1 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缴费基数。
1.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确定。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建立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一)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3.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1.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 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实际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同上。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同上。
(4)职业年金待遇规定同上。
(三)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 号)和《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15〕21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不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同级财政或单位承担,可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或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六)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对改革后(2014 年 10 月 1 日后,下同)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 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八)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 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四、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五、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全市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确定标准,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区(含开发区,下同)结余基金由市授权县区代管。明确各级政府(管委会)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各县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根据省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六、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七、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确有困难的非财政供款单位,经审核确认后,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九、做好与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衔接
(一)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轨。改革前,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确保征缴到位。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除由财政或单位代缴的外,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自改革后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或自改革后一次性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在本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跨县区(含市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后,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跨县区(含市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尚未发放的可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关系转移时负责发放。
(二)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2.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养老金。
(三)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1.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2.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3.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十、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市级集中经办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整体推进实施,确保按期启动和顺利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对接,认真做好改革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改革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市政府将根据改革进展情况,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区改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本方案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我市已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2015-10-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10-1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5〕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金融创新,缓解小微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问题,提升全市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研究确定在全市开展小微企业及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简称“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有关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促和谐的系列政策,紧紧围绕市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有关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难问题,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金融在稳增长、促转调、惠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稳健操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坚持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制度先行、逐步完善,先试点、后推广。
(二)部门联动与分工协作的原则。统筹政府、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商业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贷款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的义务。
(三)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原则。借款人在办理贷款保证保险后,一般不再提供附加抵押和担保,以较为合理的融资成本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
(四)政府扶持和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政策扶持为导向,以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方式,通过试点探索最终实现商业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三、试点范围
(一)创新型、初创型、成长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订单农业农户;
(三)具有创业就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城乡妇女、青年信用户、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和复转军人等。
上述经营主体从试点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借款人为个人的,应在临沂市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并由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人。
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两年以上连续经营记录且财务制度健全,无欠缴税费、逃避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四、操作模式
采取贷款保证基金(以下简称“蓄水池”)+保险超赔的操作模式。
(一)贷款保证基金(蓄水池)。贷款保证基金由市财政按照贷款额1.5%的比例注入资金、借款人按照贷款额的1%缴纳资金、省奖补资金和县区财政注入资金等四部分组成。试点期间,市财政先行向两个蓄水池内分别注入1000万元,合计2000万
元作为启动资金。到2016年将贷款保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再
增加2000 万元资金规模,努力放大财政资金的倍数效应。全面推开后,财政资金总量原则保持在贷款总额的1.5%以内。积极吸引县区财政资金参与,优先向注资县区提供贷款服务。市财政在试点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实行专账专户核算,蓄水池内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级合作保险公司共管。
(二)赔付原则。出险时,先从蓄水池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风险共担。其中保险公司承担90%,商业银行承担10%,当保险公司累计赔付数额达到累计实收保费的 4倍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付责任,超赔部分申请省级风险补偿,不足部分由经办商业银行核销处置。
(三)权利义务。试点期间,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选择市内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商业银行及保险机构经办此项业务。参与试点的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要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在申请保证保险贷款时,要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开通绿色通道,切实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四)融资成本与期限。试点期间,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应较同类型、同期限贷款利率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保险机构保费率平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4%。在此区间内,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化费率。人民银行将综合保证保险贷款额度、融资成本等因素给予合作商业银行保证保险贷款额度1 至 2 倍的再贷款或再贴现资金支持。贷款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或分期偿还本金的方式,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五、方法步骤
(一)操作方法
1.控制贷款总额。试点首年,预设两个蓄水池,每个蓄水池由1家保险机构牵头实施,对应的保证保险贷款额度为5亿元左右,总规模力争10 亿元。次年根据蓄水池资金状况,确定合作保险机构、蓄水池资金和贷款额度。
2.控制单户贷款额度。试点期间,对借款对象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额度上限:对创新型、初创型、成长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平均控制在100万元左右。订单农业农户、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 万元,平均控制在 50 万元左右。对有创业就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城乡妇女、青年信用户、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和复转军人,实际经营者经营时间、从业经验不足两年或年销售收入不足100万元的订单农业农户、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0 万元,平均控制在 20 万元左右。保证保险业务全面推开后,根据蓄水池资金数量、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可适当提高单户最高贷款额度和平均贷款额度。
(二)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1月16日)。确定试点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积极吸引县区财政资金参与,建立贷款保证基金(蓄水池)账户,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有关各方确定业务准入标准、操作细则。
2.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11月16日-2016年9月30日)。各保险机构、商业银行确定专业机构、专门人员,搭建绿色通道,尽快进入业务试点实际操作。紧密结合精准扶贫、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实施信用增进,对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城乡创业者聚集的商贸市场、创业园区开展产品推介和集中营销。
3.总结完善阶段(2016 年 10月份)。试点领导小组对工作方案实施运行情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情况、风险防范化解情况等进行评估总结,进一步完善试点机制。
六、风险管控
(一)相关部门对借款人进行首次筛选。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对借款人或借款企业进行筛选推荐,把信誉良好、经营稳健、有发展潜力的经营主体纳入试点范围,并协助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监督借款人贷后行为。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完成借款人贷款审批手续后,要报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进行贷前复核。
(二)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商业银行要根据 授信尽职要求与行业相关制度规范,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等环节,全程把好授信质量关口,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确保专款专用。保险机构要会同商业银行全程参与贷前、贷中和贷后的资信调查。
(三)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借款人投保贷款保证保险,可同时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相应的财产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商业性农业保险按有关政策执行)。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的,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
(四)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试点期间,当贷款逾期率超过10%或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50%时,应叫停该项业务。上述逾期率指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一个月以上的贷款余额(以下统称为逾期贷款余额)占总的贷款余额的比重。即某一时点逾期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上述赔付率指赔付总额占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收保费收入的比重。
人民银行要建立完善恶意欠款人“黑名单”制度,对违法失信行为纳入资信记录。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行为的核查,对恶意串通、违规放贷、恶意逃废债务的,视情采取约谈、暂停业务、核查问责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影响业务发展的,人民银行、市财政局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范化解风险。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要为保险机构查阅借款人信用报告提供支持,积极争取保险机构直接查询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采取综合措施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惩戒和制约合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借款人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定期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借款人以适当方式曝光;二是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有关规定取消其考录资格;三是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四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商业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欠款追索等方面要密切合作。保险试点机构要在每季度末后5日内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报送贷款明细表。
七、组织保障
(一)成立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临沂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二)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联动协调机制。人民银行要对试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或再贴现支持,并对保险机构查询个人与企业信用信息、客户账户管理等提供便利。财政部门要强化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同时与人民银行做好贷前复核。银监分局要加强业务监管,积极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要对试点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借款人资信情况提供便利。商务、农业、中小企业等部门要推荐符合贷款条件、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城乡创业者作为试点金融机构考察对象。人社部门要依托贷款保证保险做大做强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强对城乡创业者的技能知识培训。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骗贷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协助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追索。宣传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试点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县区政府要主动申请试点,并向市“蓄水池”注入一定保证保险资金,指导督促借款人所在镇(街)、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协助金融机构调查核实情况,推动辖内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开展保证保险贷款业务。
附件: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临沂市贷款保证保险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左沛廷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吴金忠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行长李民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
王君川市人社局副局长彭殿义市农业局副局长李春华市商务局副局长厉建仁市金融办副主任
顾晓波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公冶颂临沂银监分局副局长
刘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市分行行长孔祥波省农联社临沂办事处主任
李连亮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总经理徐勇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吴金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5-10-1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10-01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4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临沂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预算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5〕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是指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具体包括市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与市级专项资金捆绑使用的中央、省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关部委、省直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容全面。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体明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三)链条完整。推行专项资金全链条信息公开,做到资金分配到哪、信息公开到哪,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获取方便。规范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载体,使各方面能够平等、便捷、真实、完整地获取专项资金公开信息。
(五)回应及时。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应对预案,加强外部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同时建立应答机制,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二章公开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公开内容:
(一)专项资金目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四)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对按因素法分配且无申报环节的专项资金,不需要公开第(三)款内容及申报环节的其他相关信息;对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不需要公开第(四)款内容。
第六条 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和目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制度、分配结果等,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其他内容可首先在全市行业系统或受益范围内公开,具备条件的尽快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公开渠道。以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为主,也可采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电子政务平台、文件通报、政务微博微信、张榜公示等渠道公开。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拟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指导、协调、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二)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制定、公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目录;
(四)公开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五)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第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二)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
(四)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五)公开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六)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第四章 公开具体程序
第十条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流程,专项资金信息应及时、有序公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目录由市财政部门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开。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市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金额、执行期限及废止年限、设立依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三条 对市直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相关信息。执行中有调整、新增的,随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发布之日公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按因素法分配的,应当同时公开分配公式和因素。
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分解、下达市级专项资金,并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按因素法分配的,应当同时公开分配公式和因素。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由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评价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县区有关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将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有关部门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本行政辖区内本级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2015-10-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09-15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3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科学规范。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制定投入和监管等政策,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公开择优,平等竞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费随事转,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保证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三)稳妥推进,注重绩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项目,逐步在公共服务各领域全面推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坚持精打细算,加强绩效评估,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等相衔接,加强探索和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及单位职责情况确定的部分事业单位,也可以作为承接主体。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确定。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者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又花钱买服务的现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单位,应相应调整编制。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优抚安置、基本医疗卫生、人口计生、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防灾救灾、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逐步将城镇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各级财政要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并严格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额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情况,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逐步纳入目录。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规范化流程。
(一)编报购买预算。购买主体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二)核定购买项目。财政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跨部门联合会审,对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核准。
(三)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在购买服务预算下达后,按政府采购要求编制具体购买计划,报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采购。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履约及资金支付。购买主体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资金。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六)开展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体现政府购买服务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重点对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服务质量以及公开透明程度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承接主体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有关信息;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应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完成购买服务及其绩效评价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依法不予公开。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部门、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有关部门监督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措施和办法,并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会组织予以支持。
(二)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计划核定、采购实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四)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内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组织,可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承接主体原则上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13日。
2015-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