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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2015-09-02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临政发〔2015〕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推动全市掀起新一轮创新创业热潮,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降低准入门槛。严格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三证合一等改革措施,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手续,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其他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公民申请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出具行政许可、审批备案、证明、评估性文件的,除法律法规和省以上文件明确规定外,各部门、中介组织独立履行职责,不得要求其他部门或公民个人出具规定外的支持性文件。推进“三证合一”改革,在“三证合一”之前,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及防伪公章联办,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统一发放证照;按照上级部署,2015年底前实现“一照一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
第二条实施创业补助。凡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属创业扶持对象,享受有关鼓励创业扶持政策。2015—2018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的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2万元。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职工连续缴纳4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3年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严格落实国家、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三条 加大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市级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逐年增加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做大做强市级担保机构。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2016年向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在省财政给予30%的补偿后,市县财政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第四条 加强创业指导。实施中小企业“百千万”培训工程,每年组织100名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国内著名院校参加高层培训;组织1000名中小微企业经营者和高管人员参加创新能力提升培训;组织10000名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业技能人员参加现代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培训。举办“中小企业巡回大讲堂”,邀请知名专家学者解读政策法规,讲授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组织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咨询、法律服务、信息化沙龙培训,开设论坛、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所需培训经费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积极支持大众创业,提高培训补贴标准。2015年,将创业培训补贴由每人800元增至1200元;按照“金蓝领”培训计划,市财政按每人1000元标准对技师培训给予补助;初级工职业培训补助标准由400元增至700元,中级工由500元增至800元,高级工由600元增至1000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优化中介服务。整合各类中介机构服务资源,鼓励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针对企业设立服务平台,为创新创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融资保障、技术支持等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务。各部门在审批中依照法律、法规要求确需中介机构提供支持性文件的,应当公告省内具有资质的全部中介机构名单(省内不足3家的,再提供省外名单,合计10家以上)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不得指定。市政务服务中心从场所、办公条件等方面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涉及审批的相关部门)
第六条 建立创业基地。进一步加大投入,每个县区通过多种形式建设1-2处孵化条件好、承载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融创业指导服务于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2015-2016年,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0万元。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的,可以享受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筛选、场地租金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工商注册简便、税收减免等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第七条 鼓励科技创新。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开展“一企一技术”活动,每年择优扶持300家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支持100家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对接,100家企业与大中型企业配套、100家“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自主创新。对中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规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第八 条落实采购政策。探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合 同融资等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担保,减轻小微企业资金负担。在原有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基础上,积极打造“政采贷”新型融资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审批流程,扩大采购人在采购方式选择及需求标准制定方面的自主权,完善协议供货制度,推行采购合同续签、跟单(标)采购等形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第九条 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开展创业典型和创业政策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深入挖掘内涵,努力营造“支持创业、鼓励创业、追求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全力维护企业周边秩序,定期开展企业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平安企业”、“平安市场”创建,净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发挥人社、经信、工商、中小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不同创业群体的差异性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全民创业主题实践活动,激活创业者敢想、敢试、敢闯的创业梦想。(责任单位: 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
第十条 严格督查问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政策,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整改;对“吃拿卡要”,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启动问责程序,打造鼓励全民创新创业的宽松环境。(责任单位: 市委督查落实委员会、市纪委监察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
2015-09-0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2015-08-31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15〕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临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第三条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交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三)由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四)由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出具的安置房源的位置、户型设计方案。
(六)补偿安置方案。
(七)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500户以上或征收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六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应及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房屋征收实施程序
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的行为,暂停办理期限为1年。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评估机构等,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第九条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并征求是否同意改造的意见。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进行论证。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办法等。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限内进行政策宣讲,对有关的政策规定进行解读。政策宣讲会由被征收人所在街道、社区组织。
第十三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当在维稳部门指导下,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维稳部门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公告选房和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地点、方式,组织居民选房、计价、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告知被征收人的法律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统一腾空时间。房屋腾空交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旧房拆除。残值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章补偿方式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
征收非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按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执行。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货币补偿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就近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按同一时点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区人民政府也可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带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商业设施的征收,在符合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异地迁建。
异地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的用地价格,参照被征收设施用地的征收成本,以宗地评估价格作为出让起始价。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找补差价;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结算;安置房屋公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部分,执行不含地价的建设成本价。
第二十九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
45平方米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多层安置住宅按45平
方米进行安置,高层安置住宅按47平方米进行安置。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不得同时享受以上两项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的,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第三十条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空置院落补偿,按房屋建筑的容积率计算,容积率1.0(含)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
1.0的,用地面积减去应补偿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企业被征收前三年效益的平均数确定。无法认定效益的营业用房,仍按100元/平方米执行。
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住改非”房屋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有工商登记和纳税记录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住改非”房屋,可以在住宅补偿价格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但最高不超过40%。
第三十三条征收个人住宅,对装饰装修给予适当补偿。简装修的,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精装修的,按每平方米60元补偿。
特殊装修的,一般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三十四条配房、储藏室、车库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可补足与被征收主房补偿价格的差价,按主房予以还建。还建安置房配建的车位、车库、储藏室采取市场化运作,由住户自愿购买。
第三十五条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应当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按当年度的市场行情测算。
征收非住宅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8元/平方米。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同期普通住宅租金的平均水平,合理确定临时安置费标准,每年度公布一次。
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三个月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过渡期限最长为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签订协议后确定统一腾空时间,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间开始计发。
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采取先还建后搬迁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市区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多层24个月,高层36个月。
第三十七条为鼓励居民早签协议并腾空房屋,在征收通知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奖励。逾期未签协议或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3年8月31日。
2015-08-3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08-31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15〕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临沂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前,应将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报市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条市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指导各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的报批,参与搞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做好被征收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参与拟定补偿方案,宣传解释政策,组织签订协议,组织残值处置和旧房拆除,根据征收部门的安排承担公告、公示、通知的送达等具体工作。残值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教育、民政、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是动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并按照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付费标准,经财政、审计部门审定的费用可以纳入征收成本。
第八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各级政府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县(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一年内作出是否征收的决定。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的行为,暂停办理期限为1年。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办法等。
第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各级维稳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综合协调、督导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当在维稳部门指导下,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维稳部门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500户以上或征收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置房源的位置、户型设计方案应确定。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报市政府收回。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及附属物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二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房屋补偿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临沂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居民选择货币补偿,也可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的,所增加的公摊面积应当给予优惠。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后,安置面积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找回差价。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45平方米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多层安置住宅按45平方米进行安置,高层安置住宅按47平方米进行安置。
第二十五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不得同时享受以上两项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的,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第三十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第三十一条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多层24个月,高层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先建设后搬迁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二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度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 “住改非”房屋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有工商登记和纳税记录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住改非”房屋,可以在住宅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但最高不超过40%。
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附属物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征收评估
第四十一条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但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第四十二条市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推荐一批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方便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纳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临政发〔2011〕2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执行原有的政策。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3年8月31日。
2015-08-3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2015-08-22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
临政办发〔201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建设项目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重要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与就业工作配套联动、协调发展,努力形成用工需求情况明确、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转型升级支撑力强、社会民生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目标任务
(一)建立建设项目与就业联动机制
1.项目招商与就业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引进各类建设项目时,要把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作为项目引进评估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考虑。招商引资达成初步意向后,招商协议应明确有关就业事项。
2.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与就业联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与项目主管机关、项目实施单位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对就业的影响。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效益评价”部分,对项目实施可能对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力培训等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对于项目实施或建成后可能造成现有就业岗位流失、所涉及领域就业吸纳能力下降或被征地农民增加等负面影响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在项目立项、日常管理、后续保障中予以统筹考虑。
3.土地征收与就业联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增加的,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摸清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需求等,结合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分流方案,报县区政府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需求信息录入就业联动信息管理系统。
4.项目实施与就业联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建立建设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及时为辖区内建设项目提供服务。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及劳动用工、职业培训等需求,录入就业联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管理。要在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的同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需求,通过举办招聘会、人才引进、劳务合作等多种方式,为建设项目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要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稳岗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鼓励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残疾人、被征地后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
(二)建立重要政策与就业联动机制
1.政策制定与就业联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改革发展、宏观调控、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方面政策时,要统筹考虑政策实施可能对就业吸纳能力、就业岗位、公平就业、就业创业环境、就业质量等方面产生的影响,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政策实施可能对就业产生的重要影响作为风险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拟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计划等重要经济政策时,要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2.政策实施与就业联动。牵头部门要对出台的重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政策实施过程中对就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业风险、劳动权益纠纷等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就业形势需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三)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就业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推进园区特色发展、产业集群发展、企业转型发展中,要统筹考虑对就业的影响,积极优化产业结构,协调推进知识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努力在产业转型中稳定和扩大就业。在制定产业升级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传统产业对稳定就业的主导作用。要深入实施“服务业提速计划”,加快发展现代物流、金融保险、软件开发、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市场营销等现代服务业,不断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流通业,进一步拓宽城乡就业渠道。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就业联动定期沟通机制。各级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就业联动机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就业联动定期沟通机制,由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和住房保障、商务、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项目招商和建设、重要政策、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情况。经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提议,可临时召开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会议,对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二)建立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建设项目技能人才储备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劳动用工需求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技能人才供给状况,通过政府购买成果等方式,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人才储备培训。对建设项目开展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落实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辖区内建设项目造成的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中有培训愿望的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其全部纳入就业培训计划,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重点企业名单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三)建立就业联动工作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联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建设项目、重要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等对就业影响评估情况,作为预测就业形势、研究就业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就业联动机制情况作为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重要内容,对无故拖延或瞒报、迟报、漏报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把握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与促进就业联动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坚持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同步、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同步、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质量提升同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实施,严格落实促进就业责任,努力推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
(二)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抓总职能,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和住房保障、农业、商务、国资、工商、法制和残联、工商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就业联动机制落实,定期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注重总结评估。建立就业联动机制,是我市推进充分就业、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指导,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工作推进成效的综合评估,及时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举措,力争经济发展和重要政策与促进就业联动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加快提升全市就业创业工作水平,为“大美新”临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2015-08-2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的意见2015-08-20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的意见
临政办发〔2015〕3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农业规模化服务工作,促进全市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和品牌农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的重要意义
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主要是指供销合作组织为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半托管或全托管生产经营服务。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新形势下,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现实要求。服务规模化是对应生产规模化而提出来的,是在坚持农村土地政策不变的前提下,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切入点,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必然要求。这一创新,解决了经营体制中“统”和“分”结合不到位的问题,以服务的规模化弥补生产环节的规模不足,为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找到了一条现实路径。
(二)加快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是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问题的有效途径。当前,随着我市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都进入城市经商务工,农民面临“打工顾不上种地、种地耽误打工”的困局,谁来种地、如何种地问题急需解决。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重点在服务,不影响土地承包关系,比土地流转更容易接受,农民可更加放心地外出打工,实现“自己不种地、照样得收益”,能够真正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三)加快农业服务规模化是提高土地生产效益的重要措施。造成土地生产效益低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难以实现精耕细作、科学管理,粗放式耕种、盲目施肥、用药现象普遍,致使农作物死棵、减产,土壤板结、面源污染问题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大力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从良种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田间管理等关键环节入手,通过合理种植、科学管理、智能配肥等方式实现集约化经营,从根本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加快农业服务规模化是供销合作社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的根本需要。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完全有条件成为实施农业服务规模化的骨干力量。在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责任更加明确,任务更加繁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供销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要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为供销社如何实施农业服务规模化指明了方向,全市各级必须按中央文件要求,通过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加快实施农业服务规模化、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中更好地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的责任。
二、加快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的重点任务
针对我市耕地面积大、地形复杂多样、农产品丰富的特点,全市供销社系统要不断创新为农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着力打造综合性、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
(一)建设为农服务中心。这是开展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半径适宜、功能完备的原则,服务半径3公里左右、辐射面积3-5万亩,形成“3公里土地托管服务圈”。服务功能为测土配方和智能配肥、统防统治、农机作业、烘干贮藏或冷藏加工、庄稼医院、农民培训等6大板块。要立足产业优势,建设不同类型的为农服务中心。探索完善为农服务中心运营机制。依托县区农资公司组建为农服务公司,联合镇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实体性建设运营为农服务中心。其中,县区为农服务公司一般占股30%左右,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一般占股70%左右;乡镇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股本构成为乡镇供销合作社不超过20%,农民合作社占80%以上。为农服务中心运营最大限度地让农民入股,真正体现农民参与、农民出资、农民受益。2015年全市规划建设为农服务中心100个;2016年实现全市所有乡镇全覆盖。
(二)发展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推进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大力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以此组织农民开展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其中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在工商部门注册为合作社法人,与基层社“两社合一、融合发展”。市级、县级区域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均在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法人,与供销合作社“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三)构建“四位一体”合作机制。实施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创新工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村“两委”、农民合作社和信用互助组织的各自优势,着力构建“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要通过共建农民合作社、共建服务中心、共建发展项目、共建干部队伍,做到与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结合、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与各级下派“第一书记”结合、与扶贫工作结合,实现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向村级延伸,经营服务向田间地头延伸。
(四)拓展服务领域。要围绕当地产业优势,不断拓展经营服务范围和方式。服务品种由小麦、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向花生、林果、蔬菜、金银花等经济作物拓展,服务地域由南部平原向中部丘陵、北部山区覆盖,服务环节由单环节向耕种管收储加销等多环节全链条延伸,服务产业由农业生产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模式由传统生产经营向高科技现代经营模式转变。三、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沂市支持农业服务规模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农业服务规模化服务工作的规划制定、组织指导、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乡两级也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将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来抓,为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强化政策支持。市、县两级要加大对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科技、农业、水利、粮食、农机、气象和金融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支持、密切配合供销社等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市、县财政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和智能配肥等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农业部门要积极为供销合作社开展高毒农药经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中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新品种引进选育、病虫害统防统治、节水灌溉、配方施肥等,给予重点支持。农机部门对合作社购置的农机具,按政策规定及时给予购置补贴,并为农机存放维修提供政策服务。水利、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部门对合作社托管服务的土地,优先安排“小农水”重点项目建设,并将已建设的“小农水”项目交由合作社托管。粮食部门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坚持优先、优质、优价积极开展预约收购服务,并将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粮食储存纳入全市粮食储备。气象部门应为为农服务中心配套建设气象服务站点。国土资源部门对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的仓储、晒场和机房等简易性、非永久性建筑,占地不超过20亩的,应按设施农用地对待,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应重点支持。
(三)抓好示范带动。认真总结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对比算账、现场观摩、经验交流、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在增收节支、提高劳动效率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认识到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的优越性,带动更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服务的行列,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
2015-08-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08-19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5〕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临沂市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15年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天津港务集团瑞海物流危化品堆垛发生火灾爆炸,伤亡惨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立即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5〕59号)精神,深刻吸取天津“8·12”事故教训,坚决遏制易燃易爆场所火灾爆炸事故,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企业消防安全隐患,堵塞监管漏洞,完善应急处置。通过消防专项检查整治,全面摸清并彻底消除火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企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易燃易爆场所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点是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物流、仓库和专用车站,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整治内容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1.本地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域现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安全基础信息登记情况;
2.本地区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专业仓储区、物流园区等)规划布局情况;
3.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情况;
4.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
5.本地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6.本地区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备情况;
7.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岗位职责情况;
8.本地区消防安全灭火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1.企业消防审核、验收情况;
2.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3.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标准化建设管理情况;
4.企业罐区冷却喷淋降温系统、报警系统、给水系统等设施完好有效情况;
5.企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6.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长效机制情况;
7.企业灭火和应急预案制定落实和消防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储、物流园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9.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取得及安全培训情况;
10.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容器安全状况,重点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严禁超装、混装、错装、超载;
11.车辆运输标志、现场急救用品和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现在开始,至10 月 31 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企业自查阶段(8月19日—8月25日)。存在易燃 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企业要对照整治内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的消防自查自纠方案,对每个部位、每个环节开展彻底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25日—9月30日)。各县区政 府要组织公安、安监、质监、交通等部门组成联合整治工作组,对辖区内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要增加检查频次,提高检查质量,确保检查一处企业,消除多处隐患,保护一方平安。
(三)督导抽查阶段(9月1日—10月31日)。市政府将组 织督查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请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将参加督查组人员名单于8月19日前报市安委会。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媒体跟踪曝光等方式抽查县区已经检查过的企业,并向当地政府通报反馈督导抽查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组织。近期各地火灾爆炸事故多发,特别是当前汛期来临、高温雷雨等恶劣天气增多,各县区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形势的极端严峻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本次专项整治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领导要亲自挂帅,尽快成立各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周密安排,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提高标准,严格整治。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细致的开展整治,不放过任何隐患和问题,确保检查一处、严把一处安全关。要提高检查标准,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全面排查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帮助企业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方案。
(三)联合执法,强化整改。要进一步明确公安、安监、质监、交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加强配合协作,统一检查程序、内容、重点和执法标准,形成整治合力。要充分运用执法促整改的强力手段,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立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提请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要跟踪督促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采取停产整顿等手段,直至彻底解决问题、消除隐患。严厉打击、严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火灾爆炸事故的目的。
(四)加强督导,落实责任。专项整治期间,对所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实行“零容忍”,不搞“下不为例”,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并跟踪落实整改。市政府各督查组要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督导工作开展、措施落实、隐患整改等情况。要严格责任落实,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要盯住不放,坚决整改,跟踪问效。要严格责任追究,凡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
1.督查分组安排
附件1
督查分组安排
分组
成员
督查县区
第一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牵头,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派人参加,消防安全专家1名。
兰山区、沂水县、沂南县、郯城县
第二组
由市质监局负责人牵头,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派人参加,消防安全专家1名。
罗庄区、兰陵县、临沭县
第三组
市安监局负责人牵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派人参加,消防安全专家1名。
河东区、费县、高新区、经开区
第四组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牵头,市安监局派人参加,消防安全专家1名。
平邑县、蒙阴县、临港区、莒南县
2015-08-1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18 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07-30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18 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临政发〔201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为目标,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实行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全市实际,服从服务于新型城镇化规划等全市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坚持科学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预期;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坚持整体推进,加快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实行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
(一)统一落户条件。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城镇(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和建制镇,下同)登记常住户口:
——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具有合法独立产权的房屋,以及租住具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临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可以在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
——进城务工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在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
——来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与人才交流中心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
(托管档案)协议的人员,可以在人才交流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二)妥善解决人户分离问题。户口在城镇的人员,因离职、拆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可以把户口挂靠在同一县区的亲友处。公安机关也可以以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辖区或者社区(村居)为单位设立集体户,统一挂靠此类人员的户口。
(三)全面消除落户障碍。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办理出生登记和户口迁移,不得设置前置限制或附加条件。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一)完善居住证制度。认真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 管理办法》,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将所有跨县区的流动人员全部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范围,更好地满足群众需要。最大限度拓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覆盖面,全面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着力提升流动人口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权责对等、梯度赋权、渐进发展的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切实解决不能或不愿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务问题,使其共建共享城镇改革发展成果。
(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战略提供基础数据,为建设和完善各级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信息支撑。
四、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快行政区划调整,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县撤县设市,提升县域城市自主发展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和重点镇、“新市镇”建设,增强人口集聚和产业承接能力;稳步推进撤乡设镇、撤镇(乡)设街道,加快“村改居”步伐,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以特色产业和优势项目等吸引、鼓励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向农村新型社区特别是城镇聚合型社区转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人口纳入城镇人口统计,全面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就业支撑、人口集聚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深入推进“社区六进”,即消防管理、车辆管理、危爆物品管理、境外人员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物业管理进社区,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及时将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加快党(团)组织、群团组织全覆盖,实现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推进纳入城镇化管理的农村新型社区与城市社区同服务、同管理,加快城镇化进程。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和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政策。深入推进“创业齐鲁·乐业山东”建设,完善城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落实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拓宽创业就业领域,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强化权益保障,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平、稳定、充分就业。
(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
(三)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四)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全民参保登记,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和水平,构筑有利于人口流动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一体的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发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五)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抓紧抓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应在完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试点探索,实现有序推进。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六)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健全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抓好措施落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广大群众、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切身利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住房保障、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改革措施或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协调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
(二)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广泛宣传城镇落户标准、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妥善回应群众关切,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
2015-07-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07-29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原《临沂市物价局、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临价费发〔2010〕44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2015-07-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2015-07-27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临政字〔2015〕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山东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规范。经过严格审核论证,确认保留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274项,另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现将调整后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规范现有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义搞变相审批。要严格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制度,完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2015-07-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2015-07-27文字解读:《临沂市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PDF 文
临政字〔2015〕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现就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
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包括:部门主要职责、部门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责任追究机制等5部分内容。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市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共有主要职责394项,具体责任事项1685项,追责情形3378项,部门职责边界42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496项,公共服务事项128项。2015年7月31日前,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分别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办网站公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责任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以及部门职能变化、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按照《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二、依法全面履行部门职能
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公布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清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涉及职责 交叉的事项,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市场监管,解决政府管理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公共服务,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不断提升行政效能。
三、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要求,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强化责任追究,依照责任清单确定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机关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责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2015-07-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2015-07-27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
临政字〔2015〕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5〕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9号)要求和《临沂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2015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49项,其中取消1项,下放20项,调整管理方式4项,调整为行政权力24项;承接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1项,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另外,调整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取消2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5项,调整为行政审批5项,12项不再列入市级权力清单,由政府内部管理事项调整为行政确认2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力度,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各县区人民政府衔接落实情况要于2015年8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附件:1.2015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目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2015-07-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2015-07-17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
临政字〔2015〕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编制了《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市直部门(单位)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共48项。本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市编办负责将《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临沂市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10个工作日内,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设定依 据、实施机构、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
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确需新设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6日
2015-07-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2015-07-16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 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研究,搞好对接,推动政策及早落实,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发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文件,根据部门工作职责,现将主要任务分工如下:
一、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1.实施重点行业升级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地方石化、轮胎、船舶、服装、医药、新材料六个行业,以及物流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物流中心等重点项目,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期限1—3年,贴息资金省与市县财政按70:30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2.积极支持装备制造业及新兴产业发展。从2015年起,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范围大至所有行业领域,对企业购买的产品质量保证和产品责任等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同时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信息产业、先进制造业、海洋经济等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3.启动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1)能源工业热力系统推广应用工程,主要在纺织、食品加工、化工等工业领域,建设使用一批太阳能工业热力系统,财政按照系统日产热水量进行补贴。(2)工业企业及热电厂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支持工业企业和热电厂使用高效煤粉锅炉,并在煤炭清洗、煤粉制备、配送、储存、锅炉改造等环节进行改造升级,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3)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能耗费用托管型两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节能办、市经信委)
4.大力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主要是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招展活动给予补助;支持“好品山东”网络营销平台建设,提高市场影响力和辐射力;对技术水平高、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重大总集成总承包示范项目给予奖励,通过支持一个龙头企业,带动提升一个产业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二、完善财政政策,促进大众创业创新
5.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扶持力度。(1)扩大创业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创业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均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不低于1万元提高到不低于1.2万元。(2)将“创新券”适用范围扩大到省内所有小微企业,对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助共用网平台”,使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财政加大补助力度,其中对西部隆起带小微企业补助比例由30%提高至60%,其他地区由20%提高至4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6.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将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遴选数量,由每年20家增加到30家,并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奖补标准提高到每处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7.进一步完善扩大就业政策。(1)进一步放宽对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由原来仅限于公益性岗位,扩大到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60%。(2)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高职业培训省级补助标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分别由每人350元、400元、450元提高至400元、600元、6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8.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政策范围。从2015年起,实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普惠制,对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公共产品和公益性服务
9.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对重点PPP项目前期费用给予补贴;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新上项目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期限1-3年,贴息资金省与市县财政按70:30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0.加快推进水利、公路和铁路建设。(1)水利建设方面,集中支持雨洪资源利用、农村饮水安全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2)在公路建设方面,重点实施国省干线安全生命防护及穿城路段安全整治工程,切实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3)铁路建设方面,支持在建铁路建设。同时,创新地方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支持设立山东省铁路建设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地方铁路局、市发改委)
11.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重点支持农村改水改厕、冬季采暖、污水处理、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及农村中小学校舍标准化等设施建 设。(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办、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
12.开展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试点。2015年,省财政对开展城镇、困难工矿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试点的地区和企业进行奖补,鼓励各市、各企业主动盘活房屋维修基金,对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进行建筑物维 修、楼道清理、外墙粉刷、危房改造、防护加固、环境整治等 并同步引进专业化物业管理,切实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责任单位: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住建局)
四、加强财政金融配合,努力解决企业资金紧张问题
13.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1)省财政筹集资金,吸引市县政府共同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诚信好、管理规范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省级财政给予30%的补偿。(2)建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代偿分担机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且担 保费率不高于1.5%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担保机构、财政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按协商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
14.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试点。对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各级财政按保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超过150%的损失部分,给予相应比例的风险补偿,所需资金省级负担70%,市县负担3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
15.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从2015年起,从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部分资金,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全省、市、县三级农业担保机构,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16.设立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3年筹集资金10亿元,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总规模40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7.做大做强省再担保集团。通过省财政出资和国有企业注资、兼并重组等形式,3年内将省再担保集团资本金增加到30亿元,进一步增强再担保功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18.加大减税清费力度。继续落实好与企业已签订合同的优惠政策;对纳入首批“营改增”试点范围且税负超过一定幅度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加大收费清理力度,完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清单及常态化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 物价局)
19.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积极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减轻小微企业保证金负担。探索推广政府 采购合同融资政策,积极打造“政采贷”新型融资产品。(责任 单位:市财政局)
20.落实好现有各项财政政策。加快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 金运作步伐,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 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015-07-1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扶持政策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2015-07-1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扶持政策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
临政发〔201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决策部署,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有效激发社会资本活力,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平稳健康发展,在全面落实好现有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财政支持,大力推进“三引一促”
1.发挥市级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加快20亿元产业引导基金运作步伐,今后每年市财政按母基金的5%整合安排产业引导风险补偿资金,规模逐年增长到母基金的30%,增强产业引导基金吸引和放大作用,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和市外大型政府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和大型政府基金跟进投资、引导金融资本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全市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高端木业、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
2.设立临沂重大项目发展基金。市产业引导基金出资2亿元,基金总规模10亿元,用于支持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根据落地重大项目所需资金情况,由产业基金牵头成立子基金对项目进行投资。出资比例上,重大项目发展基金出资20%,项目所在县区出资20%,其余60%由产业基金配合项目所在县区寻找合作方出资。项目所在县区承诺作为劣后级,产业基金及合作方的出资作为优先级,产业基金出资按规定享受固定收益权,其余资金按市场化原则操作。
3.继续加大减税清费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及国家各项减税清费政策。各地与企业原已签订合同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但确需调整的,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继续实施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首批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且税负增加超过一定幅度的试点企业,过渡期内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对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市级权限内力争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改革规范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制度。完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清单及常态化公示制度,清单之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4.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从2015年起三年内,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业领域,对企业购买的在国内率先实现重大创新或能替代进口的装备产品和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质量保证和产品责任综合险,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以下受益财政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20%给予补贴。
二、注重财政引导,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5.对企业创新发展给予资金支持。2015年,市级安排专项资金,积极支持产业升级改造,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发展质量效益。设立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市产业引导基金出资1 亿元,基金总规模 5 亿元,为全市科技型、创新型和有上市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6.对重点行业升级改造给予贷款贴息。2015年,对地方石化、轮胎、服装、医药、新材料等因产业结构调整遇到困难的投资项目贷款,存在某种市场失灵的特殊领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以及重点物流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物流中心综合信息平台、社会化仓储设施网络建设、冷链物流等重点项目贷款,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 1—3年,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其余30%由受益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承担。
7.对绿色产业发展给予财政补贴。对购置私人乘用车、出租车、纯电动专用车等新能源汽车,在中央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按中央补贴额的60%再次予以补贴;对购置私人充电桩,市财政按其销售价格的30%予以补贴。
三、深化财政扶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8.支持国际商贸城建设。市财政安排资金,对临沂国际商博会办展给予补助,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参展。支持铁路物流专列开行,补齐铁流物流短板,巩固临沂商贸强市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对临沂新开通的铁路物流专列,经充分研究论证确需培育支持的,培育期内按实载每车节给予承运主体一定补贴,培育期限原则上自开通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9.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设立临沂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基金,市产业引导基金出资5 亿元,基金总规模 25亿元以上,引导全市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产业快速发展。同时,市级安排专项资金,对公司总部在临沂当地注册、模式先进、已正常运营的电商平台或重大项目,按照不超过平台项目费用总额(包括设备购置、系统开发、应用推广、物流信息发布及人才队伍建设等)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专业批发市场的承办方或运营方在电子商务应用推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商孵化中心建设等方面,按照费用总额(包括设备购置、系统开发、应用推广、物流信息发布及人才队伍建设等)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完善财政措施,鼓励创业创新
10.加大创业培训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积极支持大众创业,2015年将创业培训补贴由每人800元提高至1200元。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立足于为企业一线培养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人才,提升我市高技能人才素质,2015年按照“金蓝领”培训计划,市级财政按每人1000元标准对技师培训给予补助。
11.提高职业培训补助标准。对有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技能素质。2015年,初级工职业培训补助标准由400元提高到700元,中级工职业培训补助标准由500元提高到800元,高级工职业培训补助标准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
12.加大特殊群体就业创业投入。2015年,市级安排专项资金,引导鼓励城乡妇女参与居家灵活就业;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提高养老护理水平;增加专项资金,对带动残疾人就业的优秀基地给予扶持奖励。2015—2018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2万元。
13.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探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合同融资等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担保,减轻小微企业资金负担。在原有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基础上,积极打造“政采贷”新型融资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审批流程,扩大采购人在采购方式选择及需求标准制定方面的自主权,完善协议供货制度,推行采购合同续签、跟单(标)采购等形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14.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建设孵化条件好、承载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融创业指导服务于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2015—2016年,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0万元。
五、加强财政金融融合,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15.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市级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改进和创新风险管理,提升融资性担保服务规模,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逐年增加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做大做强市级担保机构,确保每年累计担保额50亿元以上。
16.建立小微企业贷款损失补偿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2016年向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省财政给予30%的补偿,市县财政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偿。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名单,由各级税务部门提供。
17.实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试点。从2015年起,探索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对保险公司承保的市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超过150%损失部分给予相应的风险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其余30%由受益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承担。
六、加大财政投入,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18.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市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城市建设与管理。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市城投集团筹措20亿元作为启动资金,撬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资金及市外基金,用于加快推进临沂至曲阜高铁客运专线建设。设立临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北疏港项目、机场口岸开放工程、新体校项目、西安路祊河桥、南京路沂河桥、陶然路沂河桥、河道治理、污水处理及供排水管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火车站片区、东风东关片区、中心城区、北城新区二期等重点片区开发建设。
19.积极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2015—2016年,加快实施病险塘坝除险加固工作,市以上财政统一按每座18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支持,重点推进大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雨洪资源利用、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抗旱应急水源项目等重大项目建设。
20.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公益事业。积极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对重点PPP 项目规划、论证等前期费用给予补贴。2015 年,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新上项目银行贷款,按银行贷款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其余30%由受益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承担。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3日
2015-07-1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07-12文字解读:《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下载免费小巧的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免费的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下载此PDF 文
临政办发〔201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大美新”临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市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市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等特色产业,以及市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设立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招商局、中小企业局、金融办、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重点等大政方针的决策,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出资设立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 市财政局委托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需报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决定。产业基金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
第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 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市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市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间歇资金可依托投资公司现有的金融业态,辅以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固定收益的子基金全部资金投资于市内企业,非 固定收益的子基金不低于80%的资金投资于市内企业。
(三)与中央、省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市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市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拨付产业基金公司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 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产业基金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冲减风险补偿金。投资损失净额最终由受益财政负担,市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措施,分年度收回。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产业基金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
第二十条 强化已投资项目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二十二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20%,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不受20%的比例限制。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投资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原则制定产业基金公司内部的薪酬考核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产业基金公司可以采取与其他业务不同的薪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于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市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0日。原《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58号)同时废止。
2015-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