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07-21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1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0日
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强政府财政收支管理,增强税收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山东省税式支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式支出,是指政府因依法实施税收优惠而放弃的财政收入,是一种间接的、隐性的财政支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税式支出协管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税式支出管理工作应坚持“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税式支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税式支出管理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确保税式支出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税式支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税式支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绩效评价、预算编制、数据分析、政策制定、指标体系及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税式支出协管单位信息采集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应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税式支出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相关纳税人的税式支出信息采集管理、审核催报、比对分析、跟踪监管、调查处理、集中导出等工作。
第七条 税式支出管理工作应与税收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协同推进。
第二章形式与范围
第八条 税式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免除其全部应纳税款;
(二)降低税率,是指采用降低法定税率或税额标准的方式来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三)税额减征,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四)税收返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向纳税人返还税款;
(五)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纳税人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
(六)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七)投资抵免,是指对纳税人在境内的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按投资额的多少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税额;
(八)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达到起征点的按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九)投资抵扣,是指纳税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减计所得,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按一定比例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定期减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减税或免税;
(十二)税收转增国家资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应纳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纳税人的国家资本金;
(十三)豁免欠税,是指对纳税人因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力缴纳的长期滞纳欠税,给予部分或全部免除;
(十四)税收豁免,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纳税人的某些所得项目或所得来源不予课税,或对其某些活动不列入课税范围等情形;
(十五)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第九条 税式支出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享受减免税。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符合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相应资料,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并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直接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不需由税务机关核准和备案,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减税、免税。
(四)起征点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
第十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管理,及时将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纳入税式支出管理范围。
第三章信息采集与报送
第十一条 税式支出信息采集,是指财税部门通过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向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个人和税式支出协管单位采集各类税式支出信息的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税式支出信息包括:
(一)单位性质、行业类别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
(三)计税依据、减免税额等涉税信息;
(四)优惠政策、优惠方式、优惠对象等测算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建立“技术支撑、渠道畅通、内容完备、部门共享”的税式支出信息报告制度,实现税式支出管理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税式支出管理需求。
第十四条 税式支出信息报送应遵循“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下列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向税式支出信息主管部门报送税式支出信息:
(一)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式支出协管单位,是指承担报送税式支出普惠政策等信息的部门单位,具体范围由各级政府研究确定;
(三)其他掌握税式支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税式支出信息报送时限:
(一)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企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税种纳税申报期限,按时报送信息;
(二)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信息;
(三)税式支出协管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信息。其中,市级协管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汇总并统一报送各县区及所属单位税式支出管理信息。
第十七条 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出口退税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纳税人的税式支出信息,由税务部门从税收征管系统集中导出,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
第十八条 负有税式支出信息报送义务的部门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信息报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九条 因客观条件不能通过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依法管理使用税式支出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予以保密。
第四章信息审核与催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明确税式支出信息审核催报人员,细化职责,严格执行信息审核催报等制度,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企业直报的税式支出信息,按照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县区税务部门、县区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顺序,自下而上,层层审核。
行政事业单位和税式支出协管单位报送的信息,由同级财政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时报送税式支出信息的企业,按照市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税务部门、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顺序,自上而下,逐级催报。
对不按时报送税式支出信息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税式支出协管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催报。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对税式支出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论证,客观地评价和反映税收优惠政策绩效,定期编制税式支出报告,及时提出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税式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分类”的原则,做到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动态信息与静态信息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主要包括:
(一)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效能发挥及预期宏观调控目标实现情况;
(三)税式支出审核审批情况;
(四)税式支出的规模总量、支出分布及资金配置结构等情况;
(五)根据上级要求需要评价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包括日常评价、专项评价和综合评价。
(一)日常评价,是指财税部门按照既定指标定期对税式支出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并形成评价报告;
(二)专项评价,是指财税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改革的需求,选择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和模型,进行专项分析并形成评价报告;
(三)综合评价,是指财税部门对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税式支出工作进行的综合性分析评估,按照规模总量和分布、支出结构等内容进行效益评估,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建立税式支出管理与税收征管联动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确保国家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五)核准类减免和备案类减免是否存在减免程序不规范、未经税务机关按程序核准或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六)已享受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并报送税式支出信息。
第三十条 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和配合财税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式支出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税部门应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 市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税式支出管理工作的督导考核,定期开展考核评价。
各级财税部门应将税式支出管理工作纳入对下级部门的综合考核,定期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根据《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税部门工作人员在税式支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减免或泄露税式支出信息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税式支出管理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6年7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133号),此文件废止。
2016-07-2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临沂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公告2016-07-14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结合我市实际,划定临沂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控制区划分结合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将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类。(一)核心控制区核心控制区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
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结合我市实际,划定临沂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控制区划分
结合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将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类。
(一)核心控制区
核心控制区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重点控制区
重点控制区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区域;市辖五区周边乡镇全区域,包括郯城县庙山镇、李庄镇,兰陵县矿坑镇、大仲村镇、神山镇、磨山镇,沂南县砖埠镇、大庄镇、青驼镇,费县薛庄镇、胡阳镇、探沂镇,莒南县石莲子镇、道口镇、岭泉镇、板泉镇,临沭县曹庄镇、郑山街道、青云镇;各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一般控制区
一般控制区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二、控制区调整
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范围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变化及时调整。重合的区域按最严格的控制区标准执行。
三、执行标准
(一)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执行核心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二)各类控制区内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第三时段标准限值。
(三)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内新建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时段标准限值。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时段标准限值。火电、钢铁、焦化、合成革等行业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第四时段标准限值。
(四)执行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市政府将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相应执行倒推后的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
(五)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关规定。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日
2016-07-1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旅游局更名为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通知2016-07-11临政字〔2016〕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旅游主管部门综合协调职能,加快全市旅游业发展,经研究并报省编办批准,将临沂市旅游局更名为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临沂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8
临政字〔2016〕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旅游主管部门综合协调职能,加快全市旅游业发展,经研究并报省编办批准,将临沂市旅游局更名为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8日
2016-07-1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的通知2016-07-01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临沂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现作如下通知:
一、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补偿机制
取消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切实降低患者用药负担。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二、理顺服务价格,优化价格结构
本着不增加群众负担,提高医院运行能力的原则,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优化(具体见附件)。
(一)优化项目价格结构
降低CT、磁共振检查价格,提高诊察、护理、手术和床位价格。
(二)优化门诊项目组合
将挂号费并入诊察费,不再单设挂号费,诊察费分设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急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设立便民门诊。
(三)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对不同级别医院实行分级定价;对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生的诊察价格保持适当差价;对逐级转诊患者的医疗服务价格适当下浮,促进分级诊疗。
(四)推行单病种控费和按床日收费
全市城市公立医院精神病专科实行按床日收费,具体标准为三级医院236元/床日、二级医院200元/床日。全市城市公立医院单胎顺产接生、剖宫产实行单病种控费,具体标准如下:三级医院:单胎顺产接生4000元/例(不含特需费用,下同)、剖宫产7000元/例;二级医院单胎顺产接生2600元/例、剖宫产3800元/例。
(五)扩大医院定价自主权
1. 我市城市公立医院中被评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科室的诊察费、手术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浮10%,下浮不限。
2. 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
(六)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病程较长、住院费用较高、个人负担可能增加的特殊病种,要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或项目定额标准,保证患者个人负担不增加。
三、实施医院
市直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含临沂市胸科医院)、沂水中心医院、临沂市中医医院、临沂市妇女儿童医院、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临沂市肿瘤医院、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临沂市皮肤病防治所。
区直医院:兰山区人民医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兰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河东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临沂市康复医院、临沂市荣军医院、临沂市交通医院、山东煤炭临沂温泉疗养院四家行业医院及罗庄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参照本文相关政策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实施。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增加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二)强化管理,控制费用。各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积极宣传,正确引导。各相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做到准确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深入人心,取得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
(四)密切跟踪,有效应对。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并制定应对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处置,有效化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零时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2016-07-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冯军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6-06-29临政任〔201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冯军为临沂市地方铁路局局长(试用期一年);侯献合为临沂市公安局政委;刘洪军为临沂市农业机械局局长(试用期一年);张明利为临沂市畜牧局局长(试用期一年);玄瑞利为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临政任〔20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冯军为临沂市地方铁路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侯献合为临沂市公安局政委;
刘洪军为临沂市农业机械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明利为临沂市畜牧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玄瑞利为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免去:
张剑的临沂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常务副会长(正县级)职务;
张明利的临沂市农业局副局长(正县级)职务;
管恩犁的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30日
2016-06-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2016-06-24临政办字〔2016〕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3日临沂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决策...
临政办字〔2016〕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临沂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好考核的评价、导向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全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全市服务业转型升级,根据《山东省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鲁政办字〔2015〕94号)、《2016年度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办法》(办字〔2016〕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12个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服务业发展情况、结构效益、发展特色、工作情况四个方面。具体指标主要包括:
(一)发展情况(30分)
1.服务业增加值(5分)及增长速度(5分);
2.服务业投资(4分)及增长速度(6分);
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长速度(4分)及营业收入增长速度(6分)。
(二)结构效益(30分)
1.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5分)及比上年提高幅度(5分);
2.现代服务业增加值(2分)及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3分);
3.服务业税收收入(3分)、增长速度(3分)及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3分);
4.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6分)。
(三)发展特色(20分)
各考核对象提报的2项年度服务业发展特色指标完成情况(每项10分)。
(四)工作情况(20分)
1.载体建设(4分):省级、市级服务业重点城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等载体建设和完善情况(2分),国家、省、市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争取和管理情况(2分);
2.改革创新(4分):省级及以上服务业改革试点完成情况(1分),服务业企业获得临沂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情况(1分),服务业企业新入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以及获得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创新类)认定情况(2分);
3.品牌和标准化建设(3分):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品牌情况(1分),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制(修)订及试点情况(1分),服务业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情况(1分);
4.服务业统计(4分):服务业全行业统计情况(1分),服务业行业统计和运行监测分析季报制度建立情况(1分),服务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统计情况(1分),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等情况(1分);
5.政策措施制定及落实(2分):扶持和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实施情况(1分),国家、省、市服务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1分);
6.信息报送及典型培育(3分):服务业发展信息报送情况(1分),服务业发展典型培育情况(1分),服务业调研分析活动开展情况(1分)。
第四条 各类指标的计分方法:
(一)可量化指标。发展情况、结构效益、发展特色3个方面的指标为可量化指标。对没有任务目标的,按照各考核对象最高值100分,最低值70分,采用功效系数法核算出得分;对有任务目标的,完成得满分,未完成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二)不可量化指标。工作情况涉及的各项指标为不可量化指标,计分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分别结合考核对象工作实绩,定性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相应按照100%、80%、60%、30%的权重折算得分。
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组成考评小组,市服务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的方式步骤为:
(一)考核周期。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二)制定方案。每年年初,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指标,分解任务,对考核工作作出安排。
(三)平时考核。通过定期收集统计数据、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建立监督台账等方式,对各考核对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全程监测、跟踪督促。
(四)自查自评。次年年初,各考核对象根据本考核办法要求,对考核年度的工作任务、发展指标等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报市发改委。
(五)现场考核。根据各考核对象自查自评情况,由考评小组抽取部分考核对象,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现场考核。
(六)集中核算。考评小组负责收集考核年度指标体系的基础材料,依照本考核办法和现场考核情况逐项进行审核评分,并形成绩效考核报告。
(七)结果运用。考核数据和结果,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委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服务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使绩效考核成为推动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报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服务业工作情况,严禁虚报、瞒报、迟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考评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准确把握考核的标准要求,严格审核评分,确保考核全面准确、客观公正。
第八条 考核指标将根据服务业发展形势、政策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完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日。《临沂市县区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临政办发〔201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沂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有关指标解释
附件
临沂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有关指标解释
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服务业即第三产业。
1.服务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服务业增加值,是指属于服务业行业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1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以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X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出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2.服务业投资及增长速度
服务业投资,是指第三产业的投资完成额。
服务业投资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投资中对服务业的投资比基期相应投资增长的比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投资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投资-基期服务业投资)/基期服务业投资X100。
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长速度及营业收入增长速度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是指辖区内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的企业单位个数。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比基期的增长率,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长速度=(报告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个数-基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个数)/基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个数X100。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比基期的增长率,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报告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基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基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X100。
4.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及比上年提高幅度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是指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以从三次产业结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依存度。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X100。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比上年提高幅度=本期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年同期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5.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及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我市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第三产业中以下10个门类: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是指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在全部服务业(即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现代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X100。
6.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及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
服务业税收收入,是指第三产业的税收收入。
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比基期的增长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X100。
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是指某地区全部税收收入中服务业同期提供的税收所占的比例。该指标反映服务业在按三次产业划分的税收结构中的地位。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服务业税收收入/全部税收收入X100。
7.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是指在服务业中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占全社会就业人口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全社会从业人员X100。
2016-06-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06-16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6〕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临沂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临沂市独立核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企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工资总额预算应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第四条 按照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出资人依法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收入分配体系要求,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坚持以效益为导向,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发展同步,职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二)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我市同行业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三)工资总额预算与企业资金预算和成本预算相结合,与资金支付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根据职工的岗位职责和绩效,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形成“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
(五)合理调节所属子企业之间、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做好所属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为中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
第六条 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及工资分配中的重大事项,应征求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公布,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产权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汇总)范围相一致,包括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九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计增长(减少)额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是指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预计增长(减少)额应当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要求,以企业法人为单位,根据企业年度经济发展与经济效益指标预算,参照我市同行业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综合考虑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依据当年财务预算,利润增长且效益较好的,按下列情形确定:
1.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上线,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2.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不高于1.5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3.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二)依据当年财务预算,利润增长但效益一般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2.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不高于1.5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3.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职工平均工资不得增长。
(三)当年预算利润实现扭亏为盈的,其工资总额适度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在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与下线之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四)当年预算利润减少亏损但未实现盈利的,或当年预算利润总额出现负增长但仍实现盈利的,工资总额不增长或适度增长,增长幅度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五)当年预算利润增加亏损或由盈利变为亏损的,工资总额应适度下降;
(六)企业处于特殊发展阶段或者受国家政策等因素影响,适用的工资增长调控线范围可以适当浮动。
第十二条 在预算年度内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等情况增加职工的,依据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相应增加年度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认真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预算安排中增加值、利润总额、全员劳动生产率、工资标准及职工人数等指标数据应当据实编报,并与财务预算、决算编报口径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审议通过后,形成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于每年4月10日前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企业年度主要生产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预算安排情况;
(三)企业增减人员等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四)总部及所属子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减的标准、数额及依据;
(五)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控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分解细化,层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推动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制定薪酬分配改革方案和具体实施意见,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参照同行业、劳动力市场价位协商确定关键性管理、特殊岗位职工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内部绩效考核等情况计提和发放职工工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对所属子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对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及时给予警示,敦促其采取措施认真落实。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调整:
(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年度终了,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由负责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核意见。
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经审核确认后,作为编制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完成利润低于预算利润幅度较大或实际发放工资总额超出预算2%以上的,应当相应核减企业下年度工资总额。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宏观调控,审核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工资总额预算额度。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直接报市国资委审核,其他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严重脱离实际、相关指标不衔接的,企业应当重新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将依规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劳动关系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内退、待岗人员。
第三十条企业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其履行劳务外包合同金额及提供的就业人数等一并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以文件形式批复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列入企业监事会检查的内容,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企业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在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前,继续作为负债进行专项管理,具体使用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用于以下支出:
(一)补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内退职工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部分;
(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三)用于困难职工救助;
(四)支付离退休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外费用;
(五)用于当期工资总额预算。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2016-06-1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2016-06-12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临政发〔201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鲁政办发〔1998〕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列明的被告;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应诉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应诉工作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因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不明确的,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
复议维持后的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政府部门为应诉机关的行政诉讼,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组织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级机关承办应诉事项。
第七条 因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由政府法制机构拟定应诉承办单位报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下同)或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批;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或政府秘书长签批,应诉通知及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
第八条 经行政复议后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应及时转送政府法制机构。
第九条 应诉承办单位收到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机构、人员研究涉诉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通过召开办公会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拟定应诉方案,确定应诉具体负责人员。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含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应诉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因政府部门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或者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可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代政府负责人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并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书面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中应至少有1人是应诉承办单位与作出行政行为相关的工作人员。
政府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一般从政府法律顾问中选定。
第十三条 应诉人员应当全面研究、分析案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一)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核查起诉期限、管辖权限、回避等事项;
(三)组织撰写答辩状、代理提纲;
(四)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五)办理出庭应诉手续,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六)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等材料。
第十四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出庭应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应提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并说明理由。
未经法庭许可,应诉人员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五条 应诉人员在诉讼中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遵守基本规范:
(一)尊重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第十六条 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
应诉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应诉机关可以依法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第十七条 应诉承办单位收到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签订和解协议后,应及时组织研究案情,拟定纠错、追责或者上诉建议,及时报应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诉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十九条 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至裁判前,应诉机关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而接受一审裁判的,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第二十条 应诉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第二十一条 应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人民法院。
政府部门办理司法建议需要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二十二条 应诉机关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再审案件,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观摩庭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机关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应诉机关应制作年度应诉工作报告,总结行政应讼情况。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因拒不提交或不按时、不全面提交证据材料导致行政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等,追究败诉过错责任。
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与的重大、复杂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3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并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备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应诉的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情况,互通行政争议案件信息,为政府提供改进行政行为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将应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选配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应诉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建立考评制度,把行政应诉的备案、统计和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2016-06-1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6-05-30临政办字〔2016〕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8日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录1 总 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预案体系1.5工...
临政办字〔2016〕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8日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 组织领导
2.1组织机构
2.2机构职责
3 应急预防
3.1冬季采暖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3.2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4 预报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报会商
4.3预警发布与解除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响应程序
5.3响应措施
5.4响应终止
5.5信息报送
5.6后期评估
6 信息公开
6.1信息公开的内容
6.2信息公开的形式
6.3信息公开的组织
7 监督检查
8 保障措施
8.1人员保障
8.2财力保障
8.3通讯保障
8.4数据保障
8.5制度保障
8.6宣传保障
9 附 则
9.1预案解释
9.2实施日期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有效提升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6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Ⅴ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领导、应急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保障措施、附则9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发生预警和应急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区、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有关部门关于应急预案的专项实施方案以及相关企业操作方案。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减轻空气重污染程度。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
科学预警,提前响应。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科学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2 组织领导
2.1 组织机构
成立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督委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市园林局、市公路局、临沂供电公司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 机构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制定和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市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对各县区、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警预报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督导督查组。
1.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主要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事务;接收、上报预警预报信息,传达上级应急指令,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预警预报组。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变化和气象观测数据,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并及时将预警预报信息和监测数据上报指挥部,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4.督导督查组。由市委督委办牵头,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督查组,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3 应急预防
3.1 冬季采暖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冬季采暖期,废气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的企业,实施限制生产,且限制生产期间不得超标;限产后仍然超标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治理。
环保、公安、经信、质监、工商、住建、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工业污染治理、扬尘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生态保障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3.2 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列出限产、停产、停工企业和工地名单及应急响应优先次序,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责任承诺书。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要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4 预报预警
4.1 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根据未来空气质量变化,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蓝色预警(Ⅳ级):预测未来1-2天发生重度或严重污染天气(200<AQI<500)。
2.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未来连续3天发生重度污染天气(200<AQI≤300)。
3.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未来连续3天发生严重污染天气(300<AQI<500)。
4.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未来1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AQI=500),或实际AQI指数已连续20小时达到500且预测未来无明显改善。
4.2 预报会商
4.2.1 监测预报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预警预报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
4.2.2 预警会商
由预警预报组建立日常会商制度。气象部门预测到未来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通知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发起会商;采暖期由环保部门发起每日会商(上午11:00之前);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进行实时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警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附件2)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建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3次,及时分析空气质量变化,对趋势作出预判,并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
4.3 预警发布与解除
4.3.1 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某个时段我市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尽最大可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
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附件3)和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工作流程,立即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指挥部签发。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签发,红色预警由指挥长签发。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签发的审批表后,立即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和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全省或区域预警通知时,按照上级指令执行。
4.3.2 预警级别调整与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预警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蓝色预警降级),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经监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经会商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填写《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于1小时内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5.2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应急指令下达4小时内,各县区、开发区将本次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限产、停产、停工企业和工地名单及其他应急响应措施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日15: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于当日17:00前报指挥部领导。
5.3 响应措施
5.3.1 Ⅳ级响应措施
1.城区主干道保洁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2.强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控制措施。
3.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5.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提示信息,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采取防护措施。
5.3.2 Ⅲ级响应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造纸等大气重污染行业实施限排措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严格执行燃气机组排放标准限值,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2)城区内的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锅炉在日常运行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3)城区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
(4)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露天焚烧及烧烤。
(6)城区增加道路保洁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7)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城区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运输渣土等室外作业,其他区域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
2.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3.健康防护措施。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采取防护措施。
5.3.3 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造纸等大气重污染行业实施限排措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严格执行燃气机组排放标准限值,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60%以上。
(2)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5.3.4 Ⅰ级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除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确保生产安全之外,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停止生产。
(2)在现有基础上,道路保洁洒水降尘作业频次至少增加一倍(非冰冻条件下)。
(3)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机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
2.健康防护措施。
(1)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Ⅲ级及以上响应措施中,工业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钢铁(含铁合金)、焦化、建材、电力、水泥等行业实行“一行业一策”和“一厂一策”,通过停止部分工艺生产段、压减部分负荷等应急措施实现;造纸、印染、板材等其他行业实行“一行业一案”和“一厂一策”,通过轮流停产等应急措施实现。
当紧急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当启动区域或全省应急响应时,按照国家或省要求的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5.4 响应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5.5 信息报送
发布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在一小时内上报至山东省环保厅,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应急响应措施等;之后每日15:00前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
5.6 后期评估
5.6.1 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除Ⅳ级响应外,应急响应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工作总结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5.6.2 预案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每年在采暖期前,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完善。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6.2 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3 信息公开的组织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7 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督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专项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重点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业企业减排、道路保洁、停止建筑作业和机动车限行等措施进行督察检查。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单位和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保障措施
8.1 人员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要按照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要求,做好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切实保障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顺利有序实施。
8.2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费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8.3 通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8.4 数据保障
结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数据,及时掌握固定源的排放信息。全面统计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利用现有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搭建重污染天气数据中心,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完善大气污染预测预报体系,提升预测预报、预警应急能力。
8.5 制度保障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与辖区内相关企业签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减排目标,确保应急响应效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9月底前完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的修订并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经审查备案后实施。
8.6 宣传保障
加大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情况,引导公众积极支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应急措施效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不断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9.2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单位名称
职 责
各县政府,临港区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
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
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负责制定落实实施意见,及时提报“一厂一策”企业名录,每年提报一次。
市委宣传部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发挥媒体作用,协调广播电视台、临沂日报社、市内各网站等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市委督委办
牵头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督查组,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指挥部。
市发改委
参与落实和督导各县区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市经信委
参与落实和督导各县区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市教育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组织本市教育机构实施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停课等措施。
市公安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按照预警要求,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措施,并完成预案要求的限行任务;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黄标车等违规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对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对相关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监察局
对应急响应进行全过程监察,确保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市财政局
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购置费用等,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落实;保障专项资金用于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和有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
市住建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临沂市城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监查工作;负责混凝土搅拌站污染治理监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的环保治理措施,确保工地应急响应措施达到应急预案要求。
市城管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察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焚烧生活垃圾等行为;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冲洗频次等措施;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和渣土运输的公司化运营及工地出入口防污染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住建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负责交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负责散装物料车辆全封闭工作。
市农业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
市卫计委
编制《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响应期间,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
市环保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与气象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等监督停产限产企业落实响应措施;配合市住建委做好城市扬尘污染控制;配合市公安局督查机动车限行。
市体育局
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
市气象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负责天气实况应急监测和天气预报;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提升气象预报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与市环保局共同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
市园林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负责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负责城区裸露地面扬尘防治。
市公路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
市供电公司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附件2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会商结论
报告人: 年 月 日
审定人: 年 月 日
专家组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预警信息级别
发布(解除)时间
预警发布(解除)信息依据
预警发布
(解除)信
息主要内容
申请发布(解除)部门领导意见(签字)
市政府领导
审批意见
2016-05-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05-24临政办发〔2016〕16号(因季度考核需要,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对《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作以下修改:将《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5万元/(微克/立方米)。”修改为“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
临政办发〔2016〕16号
(因季度考核需要,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对《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作以下修改:将《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5万元/(微克/立方米)。”修改为“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10万元/(微克/立方米)。”
现将修改后的《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总体部署,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区(含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下同)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计算缴纳或获得生态补偿资金,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市、县区分级筹集。
第三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第四条 核算数据采用临沂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定期通过《临沂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环保部门官方网站发布。
第五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如下公式对各县区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10万元/(微克/立方米)。
某县区生态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第六条 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的,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恶化的,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自通报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资金足额划入市级财政。
第七条 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县区,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县区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第八条 有关县区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用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各县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改善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
第九条 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的县区应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5〕20号)同时废止。
(因季度考核需要,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2016-05-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2016-05-12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理顺“飞地”项目利益分配关系,引导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推动优势产业聚集,加快优化产业布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由市内各级政府主导,在市域范围内本地企业跨县区异地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经济开发园区,以及本地产业园区承接市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可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实行“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纳入实施范围的“飞地”项目主要包括:
(一)跨县区“飞地”项目。
1.跨县区新上产业项目。由当地政府主导、符合转入地产业布局条件,本地企业在转入地新上的,以及本地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但因生态功能区、水源地保护等原因不宜在本辖区落地,在其他县区落户的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2.跨县区搬迁产业项目。由当地政府主导,本地企业因产业转移、环境制约、“腾笼换鸟”、“退城入园”等原因而异地搬迁的项目。
3.跨县区合作园区项目。转入地政府在本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作为合作共建园区,由合作双方共同投资开发建设的园区项目。
(二)跨市“飞地”项目。
市内经济开发园区承接市外纳入京津冀、“一带一路”、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西部经济隆起带等国家、省级重点区域发展规划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
以上各类“飞地”项目,应为新型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属市场行为的自主迁移企业,不在实施范围。
二、分享办法
(一)分享税种。纳入“飞地”双方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后为改征增值税,下同)和企业所得税县区留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
(二)分享条件。实行税收分享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和市政府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与转入地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相吻合。
2.项目承担主体须在转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3.跨县区转移项目。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1)新型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度分别在3亿元、1亿元以上;(2)落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落户其他县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3)首期工程建设周期在1年以内。
4.外地来我市建设的“飞地”园区。与京津冀、“一带一路”、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西部经济隆起带等国家、省级重点区域,采取共建共管方式,在我市设立“飞地”园区,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1)“飞地”园区首期须落户5个以上投资过3亿元项目,或园区项目总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2)落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落户其他县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
实行“三税”分享的具体企业项目名单,由项目双方县区政府共同确认,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分享比例。对跨县区“飞地”项目形成的“三税”收入县区留成部分,由双方共同分享,具体分享比例如下:
1.跨县区新上产业项目:自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原则上由招商引资或转出地政府与转入地政府按70%:30%比例分享,3年后按40%:60%比例分享。
2.跨县区搬迁产业项目:搬迁企业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原则上由双方政府按50%:50%比例分享。若3年内转出地分享的“三税”未达到企业转出前3年缴纳“三税”总和,可再延长2年分享,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属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搬迁范围内的项目,财税分享体制继续按照《临沂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5〕22号)执行。
3.跨县区合作园区项目:可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资比例、入园项目性质等因素协商确定分享比例。
在上述基础上,市内“飞地”双方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财政体制、基础设施配套投入、优惠政策兑现主体等因素,在上下20个百分点的浮动区间内协商确定具体分享比例。
对跨市“飞地”项目,按照《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7号)规定执行。
(四)财力结算。“飞地”项目实现的税收,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属地统计。相关方政府应分享的“三税”收入应在次年1月20日前,由“飞地”双方财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体制结算办理。涉及省财政直管县及跨市“飞地”项目形成的“三税”收入,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市财政局可协助办理结算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和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利益调节,通过建立规范的利益分配制度,引导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地区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飞地”双方政府应本着平等协商原则,妥善解决好项目利益分配问题,防止人为干预企业经营等行为。
(二)保持财政体制的统一性。在现行财政体制框架内实行“飞地”项目税收分享制度,各级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不作调整。相关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纳税,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收征管。对在异地新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依照现行税收征管和预算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税收事宜,不实行“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
(三)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要按规定全面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健全完善对“飞地”经济的政策支持体系。对外地来我市建设“飞地”园区的,各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财政部分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属本级管理权限内的非税收入可予减免;各级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5%收取劳务费用。
已经达成税收分享协议或已有明确分享办法的,继续按原有分享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本县(区)乡镇(街道)间“飞地”项目税收分享,可参照本通知协商确定。
本制度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飞地经济发展的试行意见》(临政发〔2012〕30号)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2016-05-1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2016-04-29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临政字〔2016〕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市政府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左沛廷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张术平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编制等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监察、政府法制、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金融保险、经济研究、统计、物价、招商引资、旅游、盐务、石油、经信、国有资产管理、电业、邮政、通信、民营经济、安全生产、交通(公路、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工作;协调“三引一促”推进工作;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等涉及一票否决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革试点办公室、市文化中心管理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研究室、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招商局、市旅游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地方铁路局、市民航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市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临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县域经济发展办公室、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蒙山旅游区管委会。
联系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临沂调查队、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驻临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市盐务局、中国石化临沂分公司、济南铁路局驻临各单位、临沂供电公司、临沂邮政公司、中国移动通信临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中国铁塔临沂分公司。
尹长友同志:负责农业、水利、林业、粮食、农机、渔业、畜牧、供销、气象、沂沭河管理、烟草、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等涉及一票否决的工作。
分管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农机局、市渔业局、市畜牧局、市供销合作社、市环境保护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市科学技术合作与应用研究院、市广播电视台。
联系市气象局、市水文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市丝绸公司、市科协。
高波同志:协助左沛廷同志工作,重点参与“三引一促”、重点项目和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工作。
赵爱华同志: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军民关系、教育、体育、档案、地方史志、民族宗教、抗震减灾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等涉及一票否决的工作。
分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地震局、临沂技师学院、临沂职业学院、鲁南技师学院。
联系市档案局、市红十字会、市残联,临沂大学、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山东省交通技术学院。
张春义同志: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负责公安、司法、国家安全、信访、社会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等涉及一票否决的工作。
分管市司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市国家安全局、市委610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边峰同志:负责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房产管理、住房资金管理、人民防空、园林和滨河景区管理、商务、商城国际化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等涉及一票否决的工作。
分管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园林局(市滨河景区管委会办公室)、临沂商城管委会、市商务局、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
李朝晖同志: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外事侨务、对台事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口岸、打私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左沛廷同志分管招商引资、旅游等方面的工作;协助边峰同志分管商务工作;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等涉及一票否决的工作。
分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
联系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临沂海关、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贸促会、市侨联。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2016-04-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部分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04-29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部分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临政字〔2016〕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字〔2015〕278号)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12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不再纳入《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纳入《清单》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2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将调整后的《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办网站向社会公开;10个工作日内,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调整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技术评审评估等所需费用,列入部门单位预算,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2.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2日
附件1
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共12项)
序
号
行政审批
事项
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一、市发展改革委
1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01〕1437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01〕1437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二、市国土资源局
3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3.《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具有相应资质或具有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4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编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具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5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三、市水利局
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1.《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4号)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1.《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2.《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9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编制建设项目洪水(防洪)评价报告
1.《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
3.《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四、市环保局
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五、市安监局
1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六、市地震局
12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附件2
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共3项)
序
号
行政审批
事项
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
一、市农业局
1
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二、市人防办
2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016-04-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6-04-29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临政字〔2016〕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2016 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9项,其中取消13项、下放1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4项、调整不再作为市级行政审批的事项1项;承接落实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7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制定衔接落实方案,指导县区部门实施相关审批;对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要减少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不得再以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对省政府下放或委托实施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纳入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要制定承接方案,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并按照要求编写公开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各级各部门单位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将衔接落实情况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5月13日前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602室)。
附件:2016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目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2016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目录
(一)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市经信委
取消
2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市城管局
取消
3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取消
4
船舶进出港签证
市交通运输局
取消
5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市商务局
取消
6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市文广新局
取消
7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批
市卫计委
取消
8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市统计局
取消
9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市工商局
取消
10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审批
市工商局
取消
11
烟草广告审批
市工商局
取消
12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市物价局
取消
13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市地税局
取消
(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大型农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市农业局
下放至县级农业部门
(三)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市交通运输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
2
个人所得税减征
市地税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
3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市地税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
属于“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子项
4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市地税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
(四)调整不再作为市级行政审批的事项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市食药监局
(五)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1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备注
1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省教育厅
市教育局
2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教育厅
市教育局
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省公安厅
市公安局
4
内地居民赴澳门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审批
省公安厅
市公安局
5
特殊家庭困难赴香港1年多次探亲签注审批
省公安厅
市公安局
6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人社局
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人社局
此项并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项目
8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立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人社局
此项并入“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项目
9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人社局
整合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10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人社局
11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
市国土资源局
此项并入“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项目
12
内河二、三类船员适任证核发
省交通运输厅
市交通运输局
此项并入“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核发”项目
13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市交通运输局
14
农村大型沼气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省农业厅
市农业局
此项并入“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核准”项目
15
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省文物局
市文广新局
16
《采矿许可证》由县(区)国土部门颁发的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许可
省安监局
委托市安监局颁发管理
1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省质监局
市质监局
此项并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项目
2016-04-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马祥营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16-04-22临政任〔20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马祥营为临沂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革试点办公室主任;田磊为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局长;乔继刚为临沂商城工会主任;陈相平为临沂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局长;崔照通为临沂市...
临政任〔20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马祥营为临沂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革试点办公室主任;
田磊为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局长;
乔继刚为临沂商城工会主任;
陈相平为临沂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局长;
崔照通为临沂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颜廷湘为临沂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
崔广夫为临沂市渔业局副局长。
免去:
田磊的临沂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职务;
乔继刚的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陈相平的临沂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职务;
崔照通的临沂市农业机械局局长职务;
颜廷湘的临沂市畜牧局局长职务;
诸葛继琦的临沂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革试点办公室主任职务;
王经绍的临沂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孙波的临沂市公路局局长职务;
赵贤权的临沂市公路局副局长职务;
吴昌力的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王尚生的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李成彪的临沂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副调研员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2016-04-22


